20142018年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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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晨与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晨与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晨与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理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审结日期】2022.01.11【案件字号】(2021)沪74民终14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鑫许晓骁葛翔【审理法官】王鑫许晓骁葛翔【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晨;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当事人】陈晨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当事人-个人】陈晨【当事人-公司】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理律师/律所】马超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张佳薇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超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张佳薇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超张佳薇【代理律所】北京市鼎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专门人民法院【原告】陈晨【被告】杭州萧山京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观点】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拍卖变卖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上诉人称京鲁合伙企业主体不适格,但国美金控与京鲁合伙企业之间签订了《债权转受让协议》,约定国美金控受让中原信托对陈晨享有的系争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利,协议签订后,中原信托履行了债转通知义务。

同时在《中国经济导报》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京鲁合伙企业作为债权的受让方,合法受让了国美金控对陈晨享有的上述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利。

因此,陈晨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

股权转让纠纷20个经典案例一、股权竞买人对拍卖信息负审慎审查义务案例:安徽实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股权拍卖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4年第18期裁判要旨:股权竞买人应该正视股权拍卖的特点和规律,只有在转让人披露信息不实并构成违约时,才能请求法院支持其减少支付相应转让价款的主张,反之则败诉。

二、台商投资内地个体医疗诊所的法律效力案例:林峰亮等诉胡月梅股权转让纠纷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8期裁判要旨:2006年以来,大陆在医疗领域的惠台措施不断出台,台商纷纷投资大陆医疗机构。

但投资医院的门槛较高,许多台商大多以隐名投资者身份进入个体诊所或门诊部。

随着投资项目的增加,纠纷接踵而至。

本案是关于转让医疗门诊部的纠纷,转让合同是否因违反投资导向而无效就成为本案争议焦点。

从投资导向角度看,《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附件四《服务贸易早期收获部门及开放措施》签署后,厦门的地方法规规定台商可以投资医疗机构。

从工商变更登记角度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变更,医疗门诊部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变更,投资权益理应可以转让。

从隐名投资角度分析,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外商投资所签订的隐名投资协议是有效的,除非违反投资导向、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

三、工商行政机关股东变更登记审慎审查义务的确定案例:赵国良和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股权变更登记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6期裁判要旨:工商行政机关办理股权转让登记过程中,不仅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完备并符合法定形式,而且应以行政法一般原则中的合理行政原则为依据、以登记机关判断和识别能力为限度、在专业范围内对申报材料中的签字盖章等内容的真实性负审查责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民事法律后果案例:胡元中和汤敏股权纠纷上诉案《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2期裁判要旨: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这是公司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之一。

股东出资是公司赖以存在和运营的基础,因此,抽逃出资行为,被公司法严格禁止并严厉惩处。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作者: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期:2019年5月20日股权转让纠纷是公司法纠纷的主要类型之一。

近五年来我院辖区被再审的公司法纠纷案件中,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最多。

为更好地实现公司法相关制度的立法目的和功能,提升案件审判质量,我们对近五年来被再审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梳理,选取问题突出的典型案例,总结此类案件的再审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一、典型案例案例一:涉及标的“股权”定性问题龚某与梁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梁某将其持有的A民办学校100%股权转让给龚某,股权作价60万元。

”后龚某认为梁某不具有转让A民办学校的主体资格,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确认系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判令梁某返还已收到的转让款20万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梁某向龚某返还转让款20万元。

该案再审发现问题:A民办学校不存在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需判断一审判决使用“股权转让纠纷”案由是否有误。

案例二:涉及股权代持及复数转让主体的股权转让B公司全体股东王某、陈某等7人共同签订《关于B公司股权、债权转让的决议》,约定B公司股权、债权等全部打包转让给王某。

陈某为B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名下部分股权系替其余6人代持。

后部分股东认为王某未按约定足额付款,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支付剩余款项。

一、二审法院的审理焦点在于系争《决议》是否明确约定了“打包价”即为王某应支付的金额。

该案再审发现问题:当事各方的初始出资比例、系争《决议》签订时B公司的实际股权结构、“打包价”是否覆盖王某自己的股权等案件基本事实均未查明。

案例三:涉及判决超越当事人诉请彭某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某将持有的C公司股权作价10万元转让给彭某。

后因协议没有履行,张某欲解除该协议。

彭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一审法院判决确认系争协议已经解除并驳回彭某诉请。

该案再审发现问题:彭某仅诉请法院确认系争协议有效,一审在判决主文中确认系争协议已解除是否超出了彭某的诉请范围。

大数据下的审判边界——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

大数据下的审判边界——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

大数据下的审判边界——股东会决议撤销纠纷我国虽然不是一个判例法的国家,但是各种判决书的内容却是很多法官多年实践经验、多年对于法律认识的积淀。

所以这篇文章或者后续笔者计划的文章,都将以这种形式,以大量同类型判决书的阅读为基础,将类型案件中各种情形分类归纳,希望整理出法律人对于某些问题的共同认知和不同点,也方便整体上理清问题的脉络。

律师办理案件,有时候案件觉得胜负难测,一方面是很多案件事实难以查清,但是更多的是对于案件法律问题的认定没有把握,而现在借助大数据平台,借助大量的阅读判决书,完全有可能划出法院系统对于某些法律问题的认知,而这些认识就是我们所想知道的审判的边界。

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实体,涉及到众多的社会关系,担负着相应的社会责任,而股东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则是股东行使股权权利的重要平台,是股东把自己的意志贯彻位为公司决策的重要机构,而这种意志贯彻的产物就是股东会决议。

所以一旦股东出现纠纷,股东会将是一个重要的战场,而股东会决议则成为了股东角力的媒介,往往公司大股东会利用自己股权的优势,利用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优势股权通过相应的股东会决议,把自己的意志变为公司的决策,或者通过公司股东会决议更换调整董事会人选,进而通过掌握董事会进一步完成公司总经理、财务、销售等核心团队人员调整,完成对于公司的控制。

而作为其他股东,以撤销股东会决议来对抗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进行维权变成了常态。

但是撤销股东会决议案件无疑是一类特殊的案件,这种案件试图以法院判决的形式来干涉公司意思自治,使股东会决议无法被执行,某种程度上是一种法律可能干涉公司意思自治的极端情况,而正是如此,法院对于该类案件判决应该保持一个克制的态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都是煤矿惹的祸---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法】都是煤矿惹的祸---股权转让纠纷

【公司法】都是煤矿惹的祸---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没成功,股权转让款还能要到吗?如果股权转让与矿业权转让相关联,矿业权无法转让,是否就会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一、产生股权转让争议圣火矿业公司与大宗公司合作成立淮北宗圣公司。

圣火矿业公司付出的是三处煤炭资源的探矿权,因此享有56%的股权;大宗公司投资建矿设计,享有44%的股权。

2013年3月24日,大宗公司与圣火矿业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

这么长的合同,什么意思?合同背后还有什么故事?一张图说明:大宗公司把44%的股权以6.5亿元的对价售给圣火矿业公司。

合同履行情况如何?答案,大家一定是猜到了。

合同没有正常顺利履行,双方还告到了法院。

那具体是怎么回事?依协议约定,圣火矿业公司应当于2014年7月31日前支付第一期股权转让款1亿元,但,未支付,而圣火矿业公司只是向大宗公司出具2千万元的违约金欠条。

随后,在2014年9月5日、9日、11日、12日,圣火矿业公司分四笔共计支付大宗公司违约金1000万元,之后再未支付款项。

大宗公司不干了,明明约定给6.5亿元的,结果才拿到4000万元。

所以他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圣火矿业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亿元及违约金1000万元。

只要1亿元+1000万元?是的,只要的1.1亿元。

因为,2014年10月12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一个《指导意见》明确:“今后一段时间,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

”这对煤矿企业来说是个致命的打击。

(估计,大宗公司已经确定知道,多要也要不到。

)二、判决结果本案经过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再审申请,最后判决如下:圣火矿业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亿元及违约金1000万元三、法院理由(一)第一笔转让款不符合情势变更原则是否属于所谓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需要参照合同约定,并从可预见性、归责性以及产生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本案中,淮北宗圣公司成立于2007年,涉案三处煤炭资源一直申请办理采矿权手续或立项核准,直到2014年10月12日《指导意见》之前,也未获得批准,并且该意见规定,只是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东部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煤矿项目,且安徽省是否属于该《指导意见》所确定的东部地区尚需进一步论证。

云浮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2018-2022)

云浮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2018-2022)

云浮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2018-2022)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7.25•【分类】司法白皮书正文云浮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2018-2022)近年来,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地方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的全面指导下,紧紧围绕地方经济发展、产业转型升级和法治建设的要求,主动服务,重点着眼深化府院联动机制、探索数字化审判模式、助力营商环境优化等工作,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主体的退出和救治机制,为地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保驾护航,为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破产审判工作概况(一)受理破产案件的数量和类型1.2018年至2022年,云浮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类案件121件,其中2018年受理38件,2019年受理7件,2020年受理41件,2021年受理16件,2022年受理19件。

案件类型中,申请破产清算80件,申请强制清算1件,申请破产清算二审案件5件;进入破产清算33件,强制清算2件。

2.2018年至2022年,云浮两级法院共审结破产案件(含旧存)90件,其中申请破产清算79件,破产清算6件,申请强制清算2件,强制清算2件,申请破产重整1件。

3.2018年至2022年,云浮两级法院共受理16件破产衍生诉讼案件。

按照案由分类,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15件,一般取回权纠纷1件,云浮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为主。

(二)破产案件的特点1.国企破产案件占比大。

该类企业均为债务人自行申请破产,背景为地方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政策性破产文件,开展以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企业资本结构、转换经营机制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工作。

除国企破产案件外,云浮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债务人企业多为中小企业,组织形式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且集中于传统制造业,如造纸、水泥、陶瓷等。

贾锐博士点评媒体关注的股权纠纷案

贾锐博士点评媒体关注的、审理中的股权转让纠纷:2014年03月16日《民主与法制时报》报道:最高检抗诉案被重庆高法搁置《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一方未能完全履行付款义务之后,引发诉讼。

孰料,诉讼的一审二审结果完全相反,高检院提出抗诉。

重庆商人潘世振的股权转让纠纷案进入了第4个年头,经过两级法院的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案件至今仍无定论。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2月27日,57岁的潘世振无奈地对记者说,自己讨要欠款的诉讼,会出现两种截然相反的结果。

重庆高院的判决,让潘世振由“债权人”变为“债务人”。

沮丧的潘世振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该案审查终结后,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由胜转败的诉讼2009年6月,潘世振与重庆钢铁(601005)集团朵力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朵力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朵力公司以4670.29万元购买潘世振持有的城康公司100%股权,并规定了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和付款方式。

潘世振介绍,作为国有企业的朵力公司之所以收购一家私人企业的原因是,青睐城康公司名下一宗面积为62447.4平方米的土地。

《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前,朵力公司就已经委托土地资产评估事务所对该宗土地进行价值评估,并确定城康公司全部股权收购价为4670.29万元,该收购价还获得了重庆市国资委批准。

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城康公司的股权变更登记,潘世振如约履行义务。

截止到2009年底,朵力公司向潘世振支付了90%以上的股权转让款,剩余433.44万元迟迟未支付。

在向朵力公司发送律师函催收欠款无果的情况下,2010年初,潘世振向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朵力公司偿还欠款、支付违约金。

在庭审中,朵力公司称未支付余款的原因是,“城康公司名下土地实际建设面积远低于预计的计价建筑面积”。

朵力公司认为,双方签订协议时,潘世振提供的材料不全,隐瞒了2004年重庆市规划局向城康公司下发的《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意见书载明该宗土地的规划建设用地面积48970平方米(约74亩),而非协议签订的62447.4平方米(约94亩)。

股权受让,赔了夫人又折兵 1

股权转让不纳税,赔了夫人又折兵自2018年10月3日,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案件已经过去两年,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引爆西安个税大案,涉及印花税、个税补缴、罚款金额高达到1.35亿元。

2020年9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公开发布陕税稽罚告【2020】3号至1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案情简要:2017年8月,肖某春、林某、繆某权、张某元、吴某雄、徐某雄、温某保7人分别向吴某佺转让了各自持有的“西安华东万和城项目”(该项目由四家关联企业组成:陕西协鑫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陕西华东金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陕西万和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万元、陕西华东金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金3000万元)相关股权时,签订的相关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为降低双方股权转让价款的税费负担,吴某佺分别与上述七人以议定的股权价款为溢价款,而在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使用的股权转让协议另行签订(阳合同),登记转让价款按照注册认缴资金等额(肖某春8,400,000.00元、林某6,300,000.00元、繆某权2,500,000.00元、张某元4,100,000.00元、吴某雄4,100,000.00元、徐某雄4,100,000.00元、温某保8,300,000.00元)转让,但双方实际转让价款按照实际转让协议(阴合同)约定为准。

股权转让均在2017年9月完成了工商局的股东变更登记。

2.在实际真实的股权转让时,肖某春、林某、繆某权、张某元、吴某雄、徐某雄、温某保7人分别与受让方吴某佺签订的7份股权转让协议(阴合同),转让总金额为269,100,000元(其中:肖某春转让金额为81,900,000.00元、林某转让金额为46,800,000.00万元、繆某权转让金额为19,500,000.00元、张某元转让金额为27,300,000.00元、吴某雄转让金额为27,300,000.00元、徐某雄转让金额为27,300,000.00元、温某保转让金额为39,000,000.00元)。

最高法公报案例:股东转移公司资金,虽非抽逃出资,亦应补充赔偿公司债务

最⾼法公报案例:股东转移公司资⾦,虽⾮抽逃出资,亦应补充赔偿公司债务(2019)最⾼法民终960号,该案例刊载于《最⾼⼈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2期【裁判规则】公司股东仅存在单笔转移公司资⾦⾏为,虽不⾜以否认公司独⽴⼈格,但该⾏为客观上转移并减少了公司资产,降低了公司偿债能⼒,该股东应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其转移资⾦⾦额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情】2017年,开发公司与投资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约定前者以7亿元受让后者烂尾酒店,前者诚意⾦3.2亿元以委托贷款⽅式⽀付后者。

开发公司据此向投资公司转账3.2亿元,次⽇投资公司向股东张某转账2900万余元。

2018年,因投资公司未依约办理酒店产权⼿续,开发公司依约诉请解约并返还诚意⾦,同时以张某与投资公司⼈格混同为由诉请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提供了借款与还款协议等证据,但未提供其出借款给投资公司转账凭证。

【结果】张某对投资公司前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在2900万余元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理由】①《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有独⽴的法⼈财产,享有法⼈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格独⽴和股东有限责任系《公司法》基本原则。

否认公司独⽴⼈格,由滥⽤公司法⼈独⽴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系股东有限责任例外情形。

否认公司法⼈格,须具备股东实施滥⽤公司法⼈独⽴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为及该⾏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利益的法定要件。

②本案中,投资公司向张某转账,张某提交了借款协议、还款协议及投资公司向法院转账凭证,但未提交其向投资公司⽀付借款协议约定借款的银⾏转账凭证,未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张某与投资公司之间存在真实有效的借款关系。

古天辉与韦政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 古天辉与韦政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佛中法民二终字第9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古天辉,男,汉族,1957年3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委托代理人王雪琴,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韦政,男,汉族,1964年9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杨柏华,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道华,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古天辉、韦政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佛南法民二初字第2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假设干规定?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第一、二、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韦政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股权转让款 2

1540079.24元及该款从2011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予古天辉;二、驳回古天辉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三、古天辉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韦政107351.05元;四、驳回韦政其余的反诉请求。一审本诉受理费19533.66元、财产保全费2021元,合共21553.66元,由韦政负担21468.66元,古天辉负担85元;反诉受理费8217.36元,由韦政负担6993.85元,古天辉负担1223.51元。 上诉人古天辉上诉提出:原审判决关于反诉局部处理不当。一、股权转让时,韦政对公司的情况已经相当了解,财务人员早已进驻,根本不提第三方审计,而是约定只要不要有较大出入就可以了。双方只是简单地进行移交,没有经过证实核对。在这种情况下,账目有些许不同是正常的。二、古天辉并没有参与对账,而是由销售人员出具销售统计。古天辉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并不等于广东科达机电股份〔以下简称科达机电公司〕的财务账已经确实。销售账只负责卖出多少价格,不包括退货、返修、前期挂账等其他部门的应扣账款,二者有差异是正常的。三、韦政也知道双方交接的账目只是大概的情况,所以自己亲笔签名接受。在股权转让近两年后,当古天辉请求其支付转让款时才提出账目的问题,显然是为了逃避股权转让款的支付义务。四、事实上,双方交接的账目中还有几笔应收款没有记录,如佛山市北宇玻璃机械设备〔以下简称北宇公司〕的70多万元。股权转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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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018年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股权转让是现代公司制度的重要内容。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股权交易日益频繁,并演化成一种集财产权流动、资本募集、资源优化配置等于一体的重要资本手段。

伴随着股权交易越来越多,以及参与主体的普遍化,股权转让过程中反映出的问题也不断涌现。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我院)在审理中发现,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占据公司法相关诉讼很大比例,且呈现出一定的类型化特点。

为此,本白皮书对我院近五年审结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在分析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概况的基础上,归纳总结各类股权转让的共性及个性风险点,提请市场交易主体注意,以期发挥司法对股权转让规范化的正向引导作用。

一、2014-2018年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概况(一)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增长2014年至2018年,我院共审结股权转让纠纷案件339件。

1其中,2014年39件,2015年58件,2016年68件,2017年92件,2018年82件,整体呈快速增长趋势。

1去除移送其他法院处理、下级法院请示等案件共7件。

图表一: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数量(二)股权转让标的企业性质以有限责任公司为主2014至2018年,我院审结的339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中,标的企业性质共有九类:1.有限责任公司,289个,占85.25%;2.股份有限公司,21个,占6.19%;3.股份合作制企业,7个,占2.07%;4.境外公司,6个,占1.77%;5.个人独资企业,5个,占1.47%;6.中外合资经营企业,5个,占1.47%;7.外商独资企业,4个,占1.18%;8.农民专业合作社,1个,占0.30%;9.民办非企业单位,1个,占0.30%。

可见,有限责任公司系股权转让纠纷的集中发生区域。

主要原因有:1.有限责任公司占据市场主体的大部分,且股权转让在本质上构成对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冲击,易引发纠纷;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律规范较为原则,普适化交易惯例亦尚未形成。

相较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没有强制性信息披露规范及具体交易规则,进场交易比例很低,处于监管空白领域,股权转让呈现出更多的样态和问题;3.有限责任公司规模较小,成立时间通常较短,董事、高管的公司治理能力有限,公司运作不规范现象较多。

公司内部治理的缺陷往往投射于股权转让法律关系中,易引发纠纷;4.中小企业融资难背景下,以资本募集为目的的股权转让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多发。

股权转让与资本引入的设计不完善暴露出更多的问题。

图表二:标的企业类型(三)七成以上股权转让原因为纯粹财产转让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反映的股权转让原因,可归纳为以下九类:1.纯粹财产转让,253件,占74.63%;2.资本引入(包括金钱资本与人才资本),50件,占14.75%;3.股东矛盾退出,11件,占3.25%;4.担保借款,6件,占1.77%;5.侵权转让(冒名股权转让),4件,占1.18%;6.职工退股2,4件,占1.18%;7.以股抵债,3件,占0.89%;8.转移财产,2件,占0.59%;9.离婚分割共有财产,1件,占0.29%。

另有5件案件系名为股权转让实为投资、借款等其他法律关系,占1.47%。

可见,七成以上股权转让基于纯粹财产流转而产生,其在具2股份合作制企业、会计师事务所职工退出企业,企业改制等产生的正常退股。

体目的和动机层面又呈现多样化,包括整体或部分经营权的转让,实现标的公司特定的股权架构,合作开发项目,为获得标的公司注册商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土地使用权等有形或无形资产等。

居于次位的因资本引入而生的股权转让表现形式相对单一,多为实现标的公司上市。

股东矛盾退出主要表现为,公司经营期限届满,股东间就是否继续经营意见分歧或是经营理念差异,导致一方股东退出。

因担保借款发生的股权转让主要表现为,实现股权质权、股权让与担保两种形式。

图表三:股权转让原因(四)股权转让纠纷诉请类型3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反映的诉讼请求,涉及以下九类:1.请求支付股权转让款,147件,占35.17%;2.支付违约金、损害赔偿,67件,占16.03%;3.解除股权转让协议,56件,占13.39%;4.请求履行3因部分案件存在多个诉请或是存有反诉,故此处诉请类型按照实际诉请个数予以统计,在数量上多于案件总数,共计418项诉请。

回购义务,37件,占8.85%;5.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或不成立,26件,占6.22%;6.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5件,占5.98%;7.撤销股权转让协议,13件,占3.11%;8.行使优先购买权,4件,占0.96%;9.履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包括承担标的公司对原股东的债务、返还垫付费用等,43件,占10.29%。

图表四:股权转让纠纷诉请类型(五)股权转让风险高发点分布4股权转让纠纷根源于不同的风险点,同一个风险点发生于股权交易的不同环节,不同风险点互相复合,又可能会呈现出新的变式。

故,就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风险触发点予以分析,归纳引起纠纷的高发因素,提请股权交易各方注意。

我院审结的339件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涉及十三个风险高发点:1.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迟延履行回购、支付股权转让款、办理变更4部分案件表现为风险点的复合性,基于统计便利考量,此处选取的为每个案件的主要风险点。

登记,股权转让款支付状况等5;2.股权转让协议瑕疵,主要表现为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约定内容互相矛盾;3.标的股权瑕疵,主要表现为处分权欠缺、转让方出资不实、股权评估瑕疵等;4.股权代持;5.标的公司资产状况披露,主要表现为转让方故意隐瞒、虚假陈述、遗漏陈述标的公司资产状况等;6.股权转让前后标的公司债务处理;7.冒名股权转让;8.与借款、投资、增资、资产转让等概念混淆;9.审批等强制性规范,包括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10.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11.入股后合作经营事项争议;12.退股不规范;13.一股二卖。

图表五:股权转让风险高发点5理论上,所有的风险因素都具有一定信用风险的特征,此处的信用风险指的是未呈现出特殊风险因素的案件,如表现出特定的形式,如一股二卖,则不再归入此类。

需要指出的是,股权转让系一种特殊财产的转让,具有买卖的基本属性。

由此,股权转让客体——标的股权的相关信息系股权交易的关键内容。

司法实践中,标的股权相关信息,包括标的公司资产、负债、经营情况、对外投资情况、转让方出资情况、收购情况、标的公司股权架构变动情况等,亦成为影响股权交易正常进行的主要风险。

前述股权转让协议瑕疵、标的股权瑕疵、资产状况的披露、债务处理、股权代持,包括信用风险中的一部分,在本质上均可纳入交易信息不对称的范畴。

(六)股权转让违约占比及类型2014至2018年,我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违约的案件数量为95件,占整体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28.02%。

其中,2014年16件,占该年案件比41.03%;2015件17件,占该年案件比29.31%;2016年22件,占该年案件比32.35%;2017年21件,占该年案件比22.83%;2018年19件,占该年案件比23.17%。

违约率呈波动下降趋势,表现出股权交易主体履约状况的改善。

图表六:违约案件数量及占比95件判决构成违约的案件中,违约行为的具体样态可归纳为以下六类6:1.未支付或迟延支付股权转让款,57件,占60%;2.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15件,占15.79%;3.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9件,占9.47%;4.未披露标的公司债务,7件,占7.37%;5.违反竞业禁止义务,4件,占4.21%;6.一股二卖,3件,占3.16%。

其中,未履行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包括,特定资质借用、字号变更登记、转让许可证、在标的公司任职、向标的公司借款、承担费用、剥离标的公司债务等。

6此处以实体判决构成违约的案件为统计基础,故在数量上少于与风险点重合部分。

如,一股二卖在风险点处为5件,在违约处为3件,其余2件为撤回起诉,未纳入此部分统计。

图表七:违约行为类型二、股权转让共性法律风险(一)股权转让协议方面的风险1.形式不规范(1)未订立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交易双方达成股权转让合意是股权转让法律关系成立的基础。

一般而言,股权交易较为重大,且内容复杂,故有必要订立书面股权转让协议,以更为清晰地展现交易双方的意思表示,减少纠纷。

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类不规范的协议形式:一类是口头协议,另一类是未单独订立股权转让协议,仅在股东会决议中包含了股权转让内容。

股权转让纠纷案件反映,交易双方发生争议时,一方当事人往往会利用前述不规范的协议形式,否认双方间已达成股权转让合意或主张股东会决议包含的股权转让内容不可诉。

在口头协议情形下,法院通常综合双方间磋商过程、实际履行情况等予以判定,主张已达成合意的一方存在举证不能的风险;在股东会决议中包含股权转让内容的情形下,法院倾向于认为,股东会决议与股权转让协议存在主体及内容差异,前者系标的公司股东间就公司治理达成的合意,后者系股权交易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的合意,股东会决议原则上不可诉,仅在决议形成的权利义务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的例外情形下,才部分可诉。

由此,混淆股东会决议与商事平等主体间的股权转让协议,会给股权转让的实现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2)股权转让协议签署瑕疵。

多起案件反映,股权转让协议因一方或双方未签字而被认定未成立。

另外,委托他人代办股权工商变更登记、代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在实践中较为普遍,且通常缺少规范的委托授权手续。

交易一方在后期不愿意履行股权转让协议时,常利用前述签署上的瑕疵,以冒名签署为由,主张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在没有事实辅证存在有效代为签署行为的情形下,法院原则上认定股权转让协议因未真实签署而无效。

(3)就同一股权转让签订数份内容相异的协议。

一类是交易双方在缔约或履行过程中形成数份书面协议,但未明确数份协议间是否构成变更、替代,因而产生以何者为准的争议;另一类是交易双方出于避税目的,形成一份专门用于工商登记备案的股权转让协议,集中表现为股权转让款价格低于实际履行的价格。

此类出于避税目的形成的协议,本身因具有避法属性或是构成双方虚伪意思表示而存在效力瑕疵,且在履行过程中,受让方常依据工商登记备案的协议,主张少支付股权转让款。

此类案件中,法院多以探寻交易双方真实意思为出发点,结合磋商过程、协议缔结时点的股权估值、实际履行情况等作综合认定。

2.内容不规范(1)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不明。

一类是未作约定。

遗漏股权转让款数额,支付方式与时间,变更登记办理时间,违约责任等股权转让协议主要条款,易引发履行标准,甚至是股权转让合意达成与否的争议。

另一类是约定表述不明。

交易双方虽就某一事项作出约定,但表述歧义或是意思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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