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2008-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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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被告)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6【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20283、202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印强刘庆国李婷【审理法官】印强刘庆国李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汤志良【当事人】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汤志良【当事人-个人】汤志良【当事人-公司】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王学敏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魏晓丹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学敏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魏晓丹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学敏魏晓丹【代理律所】广东创基(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木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广州市华强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汤志良【本院观点】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法律援助【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对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强公司是否需向汤志良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90856.15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差额2250.25元以及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81208.96元。

华强公司主张对于少缴纳的社会保险,汤志良也有过错,其中华强公司少缴纳的部分占69.07%,汤志良少缴纳的部分占30.93%,应按照比例确定其应支付的差额部分,且汤志良在离职后已找到工作,不需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181208.96元,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2013-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共33页)

2013-2016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共33页)

2021-2021年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随着我国经济布局的转型升级和鼎新开放的不竭深入,人力资源市场亦开展迅速。

人民法院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也相应地呈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综合反映近四年来上海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情况,构建人力资源市场的良性运行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开展,维护和谐不变的劳动关系,特制作本白皮书,以期在对2021-2021年上海二中院劳动争议案件相关数据和特点阐发的根底上,总结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审理特点和难点,对妥善措置劳动争议纠纷提出合理建议。

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根本情况本白皮书所称劳动争议案件包罗两大类:一类是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即当事人因不服基层法院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二中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另一类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即用人单元不服劳动听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书,向上海二中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

本白皮书不包罗劳务纠纷,即不具有劳动合同签订资格的主体雇佣人员提供劳动而发生的纠纷。

2021-2021年,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概况如下:〔一〕收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案件措置难度加大2021-2021年,上海二中院受理的劳动争议二审案件数量别离为1525件、1634件、1593件、1831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别离为828件、750件、621件、509件。

可见,上海二中院持续四年案件受理数均冲破了2000件,收案数量持续高位运行,案多人少矛盾比拟突出,具体情况见下表图:表一:上海二中院2021-2021年劳动争议案件收案统计表图一:上海二中院2021-2021年劳动争议案件收案示意图2021-2021年,在上海二中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高位运行的前提下,单件案件的措置难度却有必然程度加大,主要暗示为:案件调整撤诉率持续下降,劳动关系双方在纠纷中矛盾越发锋利,法院调整工作盘旋余地进一步缩小。

此中,撤销仲裁裁决案件调整撤诉数量别离为465件、295件、201件、301件;劳动争议二审案件调整撤诉数量别离为340件、388件、266件、371件,占全年收案总数比例别离为:34.21%、28.65%、21.09%、28.72%。

劳动仲裁改判率高到70%,政协委员呼吁要提高劳动仲裁员素质、提高劳动仲裁办案水平

劳动仲裁改判率高到70%,政协委员呼吁要提高劳动仲裁员素质、提高劳动仲裁办案水平

劳动仲裁改判率高到70%,政协委员呼吁要提高劳动仲裁员素质、提高劳动仲裁办案水平据2011年8月11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其网站“审(/pages/fssp.html)上公布的“2010判执行”年度佛山市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所披露的信息:“2010年,佛山市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6557件,案件数量仍维持历史高位。

与2008年以前每年收案不足4000件相比,案件增幅明显。

但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前置程序,并以仲裁为中心,以诉讼为保证。

由于仲裁机构与人民法院之间并非隶属关系,各自在处理案件分析问题的角度及掌握标准等方面各有不同,造成裁审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

以禅城法院为例,该院随机抽取了2006至2009审理的100件劳动争议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仅三成案件的裁审结果一致。

裁审脱节、裁审标准不一,导致劳动仲裁结果被法院改变的比例偏高,造成劳动争议案件的起诉率长期居高不下”。

即将近有4590件劳动仲裁案件要被各级法院改判,这一切就直接导致劳动者起诉到各级法院,双方矛盾尖锐,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增长,这样一来,就很难做到案结事了人和,既不可能做到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既不可能做到依法维护企业正常的用工自主权。

由于劳动争议案件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劳动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仲裁部门作为化解劳动纠纷的主要机构,它的裁断不仅仅关系个案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更为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了行为规则,成为他们处理劳动关系的指南,因此仲裁工作的社会关注度在极大提高。

所有这些变化无不对仲裁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仲裁工作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但是面对如此形势,决定仲裁工作质量关键的仲裁队伍的现状却不如人意,难以适应。

鉴于此现实,南海政协委员、广东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国梁于近日向即将召开的南海区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交一份提案《加强佛山市劳动仲裁员素质,提高劳动仲裁办案水平》,在该提案中,他提出了正确引导劳资关系健康发展,积极主动化解劳资纠纷,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并从七个方面提出了具体措施,如“加强劳动仲裁员日常管理、加强仲裁业务培训,提高仲裁员素质、提升仲裁员准入的门槛、完善兼职仲裁员队伍,吸收专家型仲裁员、加强仲裁员管理和考核、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实行劳动仲裁程序内部、外部双监督制度”,他认为要从“提高素质,完善兼职,加强管理,培养后备”等多个方面大力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工作队伍,为树立仲裁工作的权威,实现争议处理的公正和效率奠定坚实的基础。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依法化解各类劳动争议纠纷,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职责。

随着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提高劳动保护水平,人民法院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

我院在上级统一部署下于20xx年初新组建了民事审判第三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

经过一年的运行,劳动争议案件的专业化审理工作有序展开,专业化审理机制和诉调对接机制进一步完善,较好维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为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透明度,加强与劳动行政部门的良性互动,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和劳动者依法维权,现将我院20xx 年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通报如下。

一、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基本情况20xx年,我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xx件,同比上升17.12%,占我院受理案件总数的15.87%。

审结劳动争议案件2473件,同比上升xx.35%。

全年劳动争议案件绝对数量依然保持在高位。

20xx年全年劳动争议案件以劳动合同纠纷为主,收案量持续增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较往年增加明显。

集团诉讼案件呈现出数量上升、案情复杂化的趋势。

表120xx-20xx年我院劳动争议案件收结数走势图(单位:件)(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继续增加(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数量继续增加全年共受理申请撤销劳动仲裁案件151件,同比增长17.05%,但增幅较去年67.53%有所下降。

全年共审结申请撤销仲裁案件147件,同比增长8.09%。

其中,撤回申请及双方达成调解共计119件,占该类案件的78.81%。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小额经济纠纷和因执行劳动基准而引发纠纷的解决程序做特殊处理(劳动者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基层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不服则只能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其目的在于缩短案件处理周期,使利益受损的劳动者尽快得到经济补偿。

从我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审理情况看,用人单位经过法官的释法与调解后大多能够理解并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

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

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

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16•【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广州法院发布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5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广州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白皮书暨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

市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姜耀庭,民事庭庭长王会峰,副庭长黄嵩参加了发布会。

发布会由宣教处处长谭鹤欣主持。

姜耀庭指出,广州法院近年来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深入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高度重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积极推进劳动争议诉源治理,创新开展了劳动争议前端预防、中端提质、末端巩固的劳动争议治理,以全过程能动履职、全链条诉源治理、全方位司法服务推动更多案件源头化解、前端化解、实质化解,力促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2021年-2023年期间,广州两级法院引入诉前调解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98547件,其中,成功调解50340件,诉前化解率达51.08%,为推动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构建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白皮书就2021-2023年广州两级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情况进行了分析总结,旨在引导企业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合法理性维权。

白皮书整理归纳了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实践中的典型情况,并总结整理了劳动争议诉源治理的有效举措,以期为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助力社会繁荣稳定贡献广州司法智慧和力量。

白皮书介绍,2021年-2023年期间,广州两级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7209件。

案件主要呈现特点如下:一是劳动争议主体日益多元。

2021年至2023年,在广州市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中高级管理人员、高新技术类、超龄务工人员等争议主体有所增多,身份日益多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主要集中在劳动者入职后的半年至三年,占案件总数的42.79%。

劳动争议涉行业领域从建筑业、制造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向教育培训、高新技术、餐饮酒店、物业服务、电子商务等行业延伸。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

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2009年6月—2012年2008年起,先后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劳动法律法规,对原有的劳动合同法律制度和企业用工制度带来了全新的变革与挑战,更加具体明确的刚性条款和创新性的惩罚性条款,旨在规范企业用工,强化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大对企业违法用工的惩处,明显改善了劳资双方原有博弈中的不平等地位。

但伴随着金融危机的冲击和经济形势的下滑,劳资纠纷开始频发,劳资矛盾日益突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逐年飙升,案件审理难度日趋复杂。

针对此种状况,区法院在2009年6月设立了劳动争议审判庭专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通过发挥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庭集中化管理、专业化审判的优势,公正高效的化解各类劳动争议,为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和社会关系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

四年来,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明显下降,案件审结呈良性循环,企业用工日趋规范。

但同时,更需要正视的是,辖区内劳资矛盾还十分尖锐,大量中小企业用工尚不规范,部分劳动者过度维权现象更加突出,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仍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一、区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基本情况、特点及原因分析(一)劳动争议案件集中化管理,收案总数回落明显劳动争议审判庭成立之前,区法院2006年至2008年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分别为406件、611件、1378件,呈逐年急剧上升的态势。

虽然劳动争议审判庭成立的当年即2009年,区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仍然较为可观,达到1084件(其中6月至12月616件),但之后因为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实行集中化管理、专业化审判,以及在审判中密切与劳动仲裁的衔接、指导和加大对企业、劳动者的法制宣传,大调解、中仲裁、小诉讼的诉讼纠纷处理格局基本形成,2010年开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开始大幅度下降。

区法院2010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77件,2011年为658件。

2012年在其他各地劳动争议案件再度呈大幅上升态势的情况下,区法院当年受理案件下降至467件。

广州市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2011-2013)

广州市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2011-2013)

广州市中院劳动争议十大典型劳动争议案例案例1用人单位以调岗变相辞退员工案:煮饭阿姨被调做数控车工,获赔经济补偿1万多元章兰于2000年10月进入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石基南番电器机械厂(以下简称“南番电器厂”)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

2011年8月,南番电器厂将47岁的章兰调至车间做数控车工,章兰因其年龄和文化程度等原因不同意调动,也未再回该厂上班。

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

法院审理认为,章兰自入职南番电器厂以来一直从事清洁与煮饭工作,现该厂单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两个工作岗位的工作要求、内容、性质均发生重大变化。

该岗位调整实际上改变了双方当初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章兰以用人单位没有按原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南番电器厂向章兰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万多元。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应具备充分合理性,其用工自主权应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行使。

本案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表面上看没有降低劳动者工资待遇,也不具有侮辱性及惩罚性,但实际上劳动者并没有能力胜任新岗位,用人单位是变相辞退劳动者,故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2用人单位通过竞岗降低员工薪酬案保险公司主管被降至操作岗,获赔经济补偿金17万多元贺雪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任综合管理部单证主管,其工作岗位为管理岗。

2012年10月,保险公司开展主管岗位人员公开竞聘工作,要求部门主管岗位人员必须参加此次竞聘,而竞聘的岗位只有文秘岗主管和行政岗主管。

贺雪报名参加并在《竞聘报名表》中选择服从调剂。

同年11月,保险公司下发通知免去贺雪综合管理部单证管理岗主管职务,后又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客户服务中心保单服务岗,该岗位属于操作岗,不属于管理岗,且薪酬比之前管理岗位有所降低。

贺雪未到新岗位报到上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万多元。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200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职工平均工资等基础指标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200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职工平均工资等基础指标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广州市200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职工平均工资等基础指标的通知
【文 件 号】穗劳社规[2009]1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2009-04-24
【实施时间】2009-04-24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州市公布的统计数据,现将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事项执行的2008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及职工平均工资等基础指标公布如下:
一、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45365元,职工月平均工资3780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5702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09元。

二、番禺区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1820元,职工月平均工资2652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1861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655元。

三、花都区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2254元,职工月平均工资2688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2463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05元。

四、增城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0978元,职工月平均工资2582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1150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596元。

五、从化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5259元,职工月平均工资2105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5241元,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03元。

六、广州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2.9%,番禺区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8.8%,花都区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3.2%,增城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17.0%,从化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为9.2%。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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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劳动争议诉讼情况白皮书(2008-2010)一、劳动争议诉讼的基本情况(一)整体情况2008年两法相继施行后,广州劳动争议案件出现井喷式增长,2009年和2010年增长速度趋缓,但数量仍维持历史高位:2006年,广州法院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4678件,2007年为5208件,较2006年仅增长10.2%;2008年,案件数量急剧增长,达到10534件,较2007年增长102.3%,超过全国平均增长速度;12009年以来,增速放缓,但案件数量仍维持历史高位,2009年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11412件,2010年继续增至11630件(见图1)。

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已经超过传统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跃居民事案件的第一位(见表1)。

近三年劳动争议案件激增并持续历史高位,有其特定的社会经济和制度背景:一是特定经济背景下劳动关系矛盾日益显现。

我国经济发展正进入一个生产要素成本周期性上升的阶段,成本推动的压力趋于加大,经济增速放缓。

近两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扩散和蔓延,12006年,全国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2.6万件,2007年为15.1万件,同比仅增长16%。

随着两法2008年相继施行,劳动争议案件数量也急剧增长,2008年增至29.3万件,较2007年增长93.93%。

广东省2008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79281件,较2007年增加157.56%(其中,深圳市2008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36176件,较2007年增加了203.54%,),江苏省2008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9862件,较2007年增加了139.28%,浙江省2008年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9193件,较2007年增加了159.61%。

国家中心城市的劳动争议案件均在一万件以上,如北京市19046件、上海市16472件、广州市10534件。

我国经济特别是对外贸易受到严重冲击,广州的许多行业和企业也经营困难,用人单位图生存、求发展的压力进一步增大,导致劳动关系矛盾日益显现。

可以说,特定经济背景下的劳动关系矛盾显现是引发劳动争议大幅增长的根本原因。

二是用人单位传统用工模式未能依据新法及时调整转变。

两法对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调整,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而用人单位传统的用工模式具有一定的惯性和定势,难以迅速作出调整以适应两法的要求,导致劳动争议日益增多。

三是劳动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大大提升。

两法的施行,不仅为劳动争议的及时有效解决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提供了立法上的有力支持。

同时,两法广泛深入的宣传极大地唤起了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客观上增强了劳动者的维权能力。

这亦是现阶段劳动争议迅速增长的重要原因。

四是仲裁和诉讼的成本大大降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出台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均需缴纳一定的受理费和处理费,这对于大多数劳动者而言是不小的经济负担。

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对诉讼案件只收取10元受理费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仲裁案件不收费,进一步降低了劳动争议的维权成本,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劳动争议井喷式激增。

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2007年4月1日施行。

表1:2006年-2010年广州法院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占全部民事案件比例(二)主要特点及成因第一,多种诉求的复合型案件日益增加。

以往案件的诉求相对单一,大多仅涉及工伤赔偿或者劳动报酬给付。

近三年来,包含多项诉求的复合型案件日益增多,占全部案件总量的71%。

很多案件的诉求达到十几项甚至几十项。

其中,追索拖欠工资和加班工资及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求最为常见。

这反映目前部分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尤其是加班工资及不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还较为常见,劳动者超时工作的情况亦较严重。

多种诉求的复合型案件日益增加的原因主要有二:其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法律赋予劳动者权益的多样化,劳动争议的内容出现了日益复杂化的趋势。

其二,劳动者非理性诉讼和盲目跟风诉讼的案件在增加,主要表现为部分劳动者往往提出不切实际的过多或过高诉求。

因此,在判决结果上,劳动者主要诉求得到支持的比例在下降。

2006-2007年,劳动者主要诉求得到支持的案件占案件总量的43.6%,2008-2010年,这一比例降至28.50%。

部分劳动者的非理性诉讼和盲目跟风诉讼,既影响了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

第二,调解撤诉率逐年上升。

虽然案件数量自2008年急剧增长后一直呈高位运行态势,但是在法官人数并未增加的情况下,案件调解撤诉率(以下简称调撤率)并未下降,反而稳步上升,至2010年甚至达到了52.70%(见图2),这也是近十年来的最好成绩,充分反映了人民法院为化解劳动关系矛盾、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所作的卓有成效的努力。

调撤率逐年上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人民法院牢固树立调解意识,不断增强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自觉性,将调解作为劳动争议尤其是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的最佳结案方式。

其二,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调解衔接机制,对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依法及时审查确认,为大调解机制的有效运行提供司法保障。

其三,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靠前服务,按照当地党委的统筹安排,适当提前介入,提前了解情况,及时提供法律意见,联合多方力量,有效促使矛盾纠纷调解解决。

第三,群体性劳动争议居高不下。

2008年群体性劳动争议3涉案人数6173人、案件数量138宗,分别较2007年增长221.07%和236.6%。

2009年,继续小幅上升。

2010年,略显回调(见图3)。

总的来看,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在整体上仍居高不下,涉案人数众多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亦不鲜见。

4究其原因,主要有二:其一,许多劳动争议纠纷所涉及的问题在同一用人单位中具有相当的普遍性,劳动者之间具有利益上的相关性和诉求上的共同性,一个劳动者起诉,其他劳动者往往会群起效仿。

其二,相当多的劳动者认为通过群体性诉讼更能增强其在诉讼中的博弈能力,更有利于实现其诉讼请求。

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呈明显的群体化发展趋势。

群体性劳动争议不仅易发、多发,而且涉及人数多,影响面大,带有明显的规模性和集中性,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的压力和挑战。

3本书统计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中一方为10人以上劳动者,另一方为同一用人单位,存在相同或相似的事实或法律问题的劳动争议。

在广州法院的司法实践中,通常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不同的劳动者分别按照单独的个体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之后,再进行合并审理,因此,X(≥10)个劳动者(涉案人数)与同一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案件总量的统计上表现为一宗群体性劳动争议、X件个体劳动争议,本书分别以案件数量和涉案人数表示。

4如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10年受理的一宗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2010)番法民一初字第1497号等],涉案人数达548人,标的额共计1600余万,后经法院调解结案。

第四、结案标的额5相对较低。

2008-2010年三年来的平均结案标的为11537元。

结案标的额较低的原因有二:其一,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本身属于小额诉讼。

劳动争议案件与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息息相关,是典型的民生案件,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始终秉承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

但是,劳动争议小额诉讼的基本性质决定了其结案标的额相对较低的特点。

其二,绝大部分劳动者是外来工和农民工。

这些劳动者一般从事流水线作业或其他体力劳动,平均收入不高,客观上导致了案件结案标的额相对较低。

这在另一个角度也说明,司法层面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与劳动者的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相当,保持在一个较为合理的状态。

二、劳动争议诉讼中反映的相关问题应予重视(一)用人单位管理行为尚不规范从审判实践来看,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管理不规范的现象主要有:一是内部的规章制度不合法。

有些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亦未公示告知劳动者;有的用5本书统计的结案标的额是指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数额,而不是劳动者主张的诉讼请求数额。

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合法,或者虽然未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内容异常苛刻,在发生争议时均不能作为有效证据。

如一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食堂吃饭时喝了一瓶啤酒违反公司关于“饮酒者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为由,予以辞退。

人民法院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毫无节制地扩大自身的经营管理权限、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为由,认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并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6二是没有严格依法执行劳动合同制度。

有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按法律规定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有些用人单位为规避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处罚,自行印制“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承诺,强迫职工签名;还有些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程序较为随意,劳动者离职后诉请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用人单位虽提交了劳动者的书面劳动合同,但经鉴定却不是劳动者本人所签,因此,用人单位仍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责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7三是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工资。

工资和加班工资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和加班工资的现象。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劳动考勤制度不健全,工资支付项目不清,一旦进入诉讼,拿不出按标准工时用工和依法计发加班工资的证据。

四是劳动关系协商调解机制不完善。

有些用人单位不重视工资协商和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也不重视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职能作用。

司法实践中出现工会主席维权的劳动争议6(2008)黄民一初字第95号劳动合同纠纷。

7(2010)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290号劳动争议。

案件,8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工会维权职能弱化的现状。

这些问题的存在,都是产生劳动争议的隐患,不仅导致用人单位败诉率居高不下,还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卧底维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

如部分劳动争议职业诉讼人以劳动者身份专门入职管理不规范的企业,在取得相关证据后即以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超时加班、不缴纳社会保险金等为由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实践中,出现有的劳动者短短几年间与十几个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情形。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这些管理不规范的用人单位还表现出一定的共性:在所有权性质上,以三资企业中的港澳台资企业和民营中小企业居多,国有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和三资企业中的欧美日资企业较少;在行业分布上,以加工制造业、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为主,9且常表现为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金、不及时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等。

(二)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意识相对欠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律知识匮乏。

劳动争议案件专业性较强,涉及到的法律法规较多,即使是法律工作者在知识结构和实践经验上也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欠缺,更不用说普通的劳动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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