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管辖是怎样的?
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

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李庄再次被控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审辩护词斯维江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法维护李庄的合法权益,律师特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特别申明】:本次出庭辩护,并不意味律师承认贵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只是为了避免李庄的合法权益受到二次伤害,从而依法出庭辩护。
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程序多次违法,从调查、起诉到审判都存在漏洞。
俗话说,强迫扭转并不甜蜜,强迫管理的案例充满了程序漏洞。
程序正义就像交通规则。
如果今天的江北区公安法可以无视交通规则把李庄打回监狱,明天任何普通人,甚至这里的每个人,都可以被打回监狱。
中国的文化大革命才刚刚过去30年。
离这儿不远。
现在回来不是很难过吗。
有人对李庄说,专政机器很强大,对谁,谁都抗拒不了。
专政机器依法开动,当然强大。
但是,如果专政机器不顾交通规则,法定程序,程序正义,最后恐怕,也是要掉到沟里去的。
始作俑者,其无后乎?维护法律规定的程序,才能让民众权利受到保护,齐家而平天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要为李庄辩护,既为李庄个人,也是为了这个国家的长治久安。
以下是具体辩护意见:第一部分:本案程序严重违法【案件时间节点】从本案程序上的关键时间节点,就可以看出本案程序上的诸多严重违法之处:根据文件,本案具体审理时间表如下:2021年1月16日,江北区检察院收到徐丽军的举报。
2021年1月27日,江北区检察院将举报材料移送江北区公安局2022年1月28日,江北区公安局受理了刑事案件,并对其进行了登记。
领导的指示是初步调查。
2022年2月9日,李壮因被告妨害证据罪被判处第二审(龚刚莫案)。
2021年2月9日,龚刚模的表弟龚云飞向江北区公安局举报李庄代理龚刚模案中涉嫌合同诈骗,公安局批示初查。
2022年2月10日,重庆市公安局指定江北区公安局对涉嫌诈骗罪的李壮某案件进行管理。
2022年2月10日,重庆市江北区公安局决定对涉嫌诈骗罪的李壮提起诉讼。
2022年2月10日,重庆2号拘留所将李壮带到Nanchuan监狱,并于当天在江北区公安局通知他。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讲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讲义)刑事执法基础知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讲义)第⼀节⽴案和撤案考点⼀⽴案⽴案是指公安机关在接受案件后,通过审查或者初查有关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发⽣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决定对接受的案件进⾏侦查的过程。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予以⽴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批准,不予⽴案。
【补充知识】初查相关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审查。
对于在审查中发现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批准,可以进⾏初查。
初查过程考点⼆撤案撤案是指侦查机关对⽴案侦查的案件,发现具有某种法定情形,所采取的终结案件侦查的诉讼⾏为。
撤案的条件:1.没有犯罪事实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犯罪嫌疑⼈死亡的;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真题演练】1.(单选)甲县公安机关接到⼄县王某有关陈某、刘某、卞某合伙拐卖妇⼥的报案,依法对报案材料进⾏⽴案前审查。
下列不是公安机关决定⽴案的条件的是()。
A.需要追究陈某、刘某、卞某刑事责任B.拐卖⾏为发⽣在甲县C.有明确的犯罪嫌疑⼈D.认为有拐卖妇⼥的犯罪事实2.(单选)受案、⽴案、撤案、终⽌侦查、侦查终结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中的重要环节,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应当依法进⾏。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编号内容:①认为有犯罪事实②案件事实清楚③达到刑事案件⽴案追诉标准④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⑤证据确实、充分⑥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⑦属于本单位管辖⑧法律⼿续完备,符合侦查终结条件的是:()A.①④⑤⑥⑧B.②④⑤⑥⑧C.①④⑤⑦⑧D.②③⑤⑦⑧3.(多选)2018 年 7 ⽉ 5 ⽇,潘某⽹约⼩丽来⾃⼰家见⾯,诱使⼩丽与其发⽣了性关系。
刑事案件查询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刑事案件查询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多个方面。
为了确保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理,我国法律对刑事案件查询的法律依据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刑事案件查询的法律依据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法律,对于刑事案件查询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1. 案件受理和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2. 证据收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
3. 案件审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
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有足够证据支持的,应当决定起诉;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但证据不足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4. 案件审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
合议庭应当依法审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依据,对于刑事案件查询的法律依据具有重要意义。
1. 立案审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2. 侦查措施《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可以采取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鉴定、辨认、侦查实验等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
目前版本为根据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8月6日公安部决定:删去《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年12月19日公安部令第125号发布,2014年6月29日公安部令第132号第一次修正,2018年1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49号第二次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收容教育场所”。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公安机关负责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旨在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执行,规范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包括: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包括: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包括:依法行政,保证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尊重和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回避制度,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严格执行强制措施,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实行分级管理,加强内部监督,加强与其他机关的协作,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应当遵守的程序规定包括:管辖、回避、律师参与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措施、立案、撤案、侦查、执行刑罚、特别程序、办案协作、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规定了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以群众提供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并且在适用法律上要保证公民平等,不允许出现特权现象。
第五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需要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相互配合、制约,以确保法律的准确有效执行。
第六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在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内部执法监督制度,包括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

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9号《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已经2020年7月4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20年7月20日公安部关于修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决定公安部决定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公安部签订的双边、多边合作协议,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公安机关可以和外国警察机关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二、将第十四条修改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
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刑诉法一百一十一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刑诉法一百一十一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第一百一十一条,认为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提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我国刑法规定了各种各样的罪名,这些罪名都有各自的立案标准,达到立案标准的,公安机关才会立案侦查。
对于一些符合立案标准,但公安机关却不立案的情况,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立案。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刑诉法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此是如何规定的吧。
▲一、刑诉法一百一十一条的具体内容是怎样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是检察院对的一种立案监督权,具体规定如下:第一百一十一条认为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提出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案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由此可见,立案的标准有三条: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如前所述,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管辖的一定要管,不管是失职;不应当管辖的一定不管,管了就是越权。
▲三、刑事案件立案的程序1、对立案材料的接收一律接收,不属于管辖范围的,转交有关机关;若需采取紧急措施,应采取紧急措施。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二○一一年五月三日为了规范代理执行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已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可供执行权利财产的,应当将刑事案件委托异地的同级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案件中有三个以上被执行人或者三处以上被执行财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以外,且归属不同异地的,执行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可以异地执行。
第二条案件全权负责执行后,受托法院应当严格执法立案,委托法院应当在受托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后作委托结案处理。
委托异地法院协助查询、冻结、查封、调查或者送交送达法条等有关事项的,受托法院不作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但应当积极推动予以协助。
第三条委托执行应当以执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执行行为实施地的同级人民法院为受托执行法院。
有两处以上财产在异地的,可以委托主要财产所在地的执行。
被执行人是现役军人或者军事直属单位的,可以委托对其有管辖权的执行。
执行买方是船舶的,可以最高法院委托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执行。
第四条委托制订案件应当由委托法院直接向受托法院办理审批手续委托手续,并层报各自所在的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事项委托应当以机要形式送达委托事项的相关该些手续,不需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五条案件委托执行时,委托法院应当地方法院提供下列材料:(一)委托执行函;(二)申请执行书和委托执行案件审批表;(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副本;(四)有关案件情况的材料或者简述说明,包括本辖区无财产的调查材料、财产保全情况、被告财产状况、生效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履约等;(五)申请执行人地址、联系电话;(六)被执行人身份证件或者证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地址、联系电话;(七)委托法院执行员和联系电话;(八)其他必要的案件材料等。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文(2017最新版本)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2017最新版本)第⼀章⼀般规定1-01.制定⽬的和依据为进⼀步完善公安机关执⾏制度,规范执法⾏为,依照现⾏有关法律、⾏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1-02.适⽤范围1.本细则是指引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严格、准确、规范执⾏法律、⾏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规定的内部规范,仅限公安机关内部适⽤,不得在任何法律⽂书中引⽤,不向外部单位、个⼈公开。
2.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办理刑事案件或者⾏政案件,应当遵守本细则规定。
1-03.基本要求1.公安机关⼈民警察应当理性、平和、⽂明、规范执法,做到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礼貌待⼈,⽂明执勤;尊重⼈民群众的风俗习惯。
⼈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端庄。
2.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办理各类案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1)依法受理案件,如实⽴案;(2)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3)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4)定性及适⽤法律、法规、规章准确,量处适当;(5)适⽤强制措施、侦查措施、调查措施法律⼿续完备,程序合法;(6)法律⽂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3.公安机关⼈民警察执法办案,严禁下列⾏为:(1)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2)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3)⾮法剥夺、限制他⼈⼈⾝⾃由,⾮法搜查他⼈的⾝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4)玩忽职守,不履⾏法定义务;(5)其他违法乱纪的⾏为。
1-04.违反细则规定的责任公安机关及其⼈民警察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应当对直接责任⼈员予以提醒、劝导或者训诫;情节较重或者屡次违反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视情给予处分。
同时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1-05.修订本细则每年进⾏修订,必要时,随时修订。
1-06.施⾏时间本细则⾃印发之⽇起施⾏。
一起来学习刑事诉讼规则2023全文
一起来学习刑事诉讼规则2023全文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3修正)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第四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六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依法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
第七条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办案责任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内部执法监督制度。
在刑事诉讼中,上级公安机关发现下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者办理的案件有错误的,有权予以撤销或者变更,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下级公安机关对上级公安机关的决定必须执行,如果认为有错误,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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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管辖是怎样的?
导读: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全名应是《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
序规定》,规定了,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军队保卫部
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人民
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等案件。是由公安机关管辖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章 管 辖
第十四条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下列情形外,刑事案
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
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
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检
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
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三)人民法院管辖的自诉案件。对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
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
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
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四)军队保卫部门管辖的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和军队内部
发生的刑事案件;
(五)监狱管辖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刑事案件;
(六)海警部门管辖的海(岛屿)岸线以外我国管辖海域内发
生的刑事案件。对于发生在沿海港岙口、码头、滩涂、台轮停泊
点等区域的,由公安机关管辖;
(七)其他依照法律和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
第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
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
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法律、司法解释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犯罪案件的管辖
作出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
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
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
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
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
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
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
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第十七条 针对或者主要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
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
所在地,被侵害的网络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
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网络信息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
侵害时所在地和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
第十八条 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
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
目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第十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发生的
刑事案件,由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条 中国公民在中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由其主
管单位所在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其入境地、离
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被害人是中国公民
的,也可由被害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现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一条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
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
辖。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在职责范围内并案侦
查:
(一)一人犯数罪的;
(二)共同犯罪的;
(三)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四)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
查明犯罪事实的。
第二十二条 对管辖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
有关公安机关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
辖。
对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
辖。
提请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时,应当在有关材料中列明犯罪
嫌疑人基本情况、涉嫌罪名、案件基本事实、管辖争议情况、协
商情况和指定管辖理由,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层报有权指
定管辖的上级公安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应当将指定管辖决
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的公安机关,并
根据办案需要抄送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原受理案件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上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
机关管辖的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同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
涉案财物以及案卷材料等移送被指定管辖的公安机关。
对指定管辖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被指定管辖
的公安机关提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需要提起公诉的,由
该公安机关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二十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
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
查: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二)恐怖活动犯罪;
(三)涉外犯罪;
(四)经济犯罪;
(五)集团犯罪;
(六)跨区域犯罪。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
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
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
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第二十六条 铁路公安机关管辖铁路系统的机关、厂、段、
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工作区域内、
列车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通
信、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
线上工作时发生的刑事案件。
铁路系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延伸到地方涉及铁路业务的网
点,其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的刑事案件由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对倒卖、伪造、变造火车票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
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主要犯
罪地的铁路公安机关或者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在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
获的,由前方停靠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也可
以由列车始发站、终点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嫌疑
人不是在列车运行途中被抓获的,由负责该列车乘务的铁路公安
机关管辖;但在列车运行途经的车站被抓获的,也可以由该车站
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根据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
协定确定管辖;没有协定的,由该列车始发或者前方停靠的中国
车站所在地的铁路公安机关管辖。
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七条 民航公安机关管辖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
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机场工作区域内、民航飞机内发
生的刑事案件。
重大飞行事故刑事案件由犯罪结果发生地机场公安机关管
辖。犯罪结果发生地未设机场公安机关或者不在机场公安机关管
辖范围内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有关机场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关关境内发生的涉税走私犯罪和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非涉税
走私犯罪等刑事案件。
第二十九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涉及监
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及时与同级监察机关协商,一般应当
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
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
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时,
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
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