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4.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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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

理暂行办法4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基薪按《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及专职党委书记,其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之间加以确定。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列入企业成本,根据市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由企业一次性提取,分期兑现。其中,绩效年薪的60%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实行延期兑现。企业须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方可兑现绩效年薪。对于未完成国有资产收益收缴任务的企业负责人,暂缓兑现或扣减其绩效年薪,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另行制定。

第十条延期兑现收入与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具体兑现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十一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薪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部分,由企业支付。

第十二条企业负责人的年薪为税前收入,应依法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报市国资委。其中:企业负责人基薪的计算采用经市国资委核定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的计算采用市国资委确认的年度业绩考核结果。

第十四条市国资委按规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方案

进行审核,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年度薪酬方案予以批复。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年度薪酬方案,由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并报国资委备案。

第十五条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子企业兼职,原则上不得享受子企业的收入。特殊情况需经市国资委批准。

第十六条对企业负责人的职位消费,市国资委将另行制定相关政策规定,采取必要措施,逐步规范企业负责人职位消费行为。

第十七条因工作需要,由组织决定企业负责人岗位发生变更的,按在职时段计算其当年薪酬。

第十八条未经市国资委同意(除国家另有规定),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除年度薪酬方案(已经市国资委审核)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货币性收入。

第十九条企业负责人的收入实行台账管理,其年度薪酬及符合国家规定或经市国资委审核同意的其他收入,由企业按照其负责人的具体收入与支出设置明细账目,单独核算。

企业负责人薪酬在企业工资统计中单列。

企业负责人延期兑现收入由企业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并代为管理。

第二十条对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企业,市国资委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超过核定标准发放企业负责人收入的,责令企业收

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对企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

(二)对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并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负责人的绩效年薪或延期兑现收入。

(三)对于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违纪事件、重大安全与质量事故、严重环境污染事故等,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按照有关规定酌情扣减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年薪和延期兑现收入。

(四)对借实行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之机,违反有关规定超提、超发工资总额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视情况扣减绩效年薪。第二十一条执行本办法的企业应加快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根据劳动力市场价位和企业自身的情况,严格控制人工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同时,提高投入产出效果。

第五条附则

第二十二条由社会公开选聘产生的总经理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可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薪酬确定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协商方式确定。

第二十三条对社会、行业和企业发展做出特别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市国资委将给予特别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可参照以上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基薪确定办法

1、基薪测算公式

W = W。×L×R

W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基薪;

W。为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2003年为16303元)的3倍;

L为综合测评系数;

R为其他调节系数。

2、综合测评系数L

L = G ×60% + M ×40% ,其中:

G为规模系数;M为工资调节系数。

3、规模系数G

G = z×20% + x×30% + j×30% + y×20%,其中:

z为按总资产计算的规模系数,z=1.7894Z0.1392

Z为企业上年度的总资产(亿元);

x为按主营业务收入计算的规模系数,x=2.081X0.1155

X为企业上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亿元);

j为按净资产计算的规模系数,j=1.9616J0.1403

最低值为2,J为企业上年度的净资产(亿元);

y为按利润总额计算的规模系数,y= 2.8686Y0.1137 最低值为2,Y为企业上年度的利润总额(亿元)。

4、工资调节系数M

M=D ×30%+H ×30%+Q×40%,其中:

D为地区工资系数,H为行业工资系数,Q为企业工资系数;

D= 上年度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H= 上年度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Q= 上年度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上年度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其中,2003年全市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3930元;

2003年全市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16303元;

2003年行业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国资委所监管国有企业分类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5、其它调节系数R R主要考虑企业经营难度、行业特点以

及测评误差等因素,由市国资委确定,取值范围在1.0—1.4之间。

注:规模系数中z、x、j、y的回归方程公式由市国资委确定,每年核定一次。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1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作者:(90)京建法字第055号来源:(90)京建法字第055号点击数:343 更新日期:2008年10月05日

各区、县建委,各施工总公司(局),北京地区其它各施工企业:

现将《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城乡建设委员会

1990年3月30日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

生产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各级领导和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保障生产者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责任制。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等综合或专业性施工的企业(含外企、中外合资施工企业)均须执行本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三条本责任制由市、区、(县)建委(行管部门)监督执行,各施工企业组织施实。

第二章企业各级人中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总公司总经理、公司经理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领导编制本企业中、长期安全工作整体规划、目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

3.审批本企业生产建设计划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技措经费使用计划;

4.定期主持听取安全生产的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本企业存在的不安全问题;

5.组织并支持特大、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定落

实防范措施;

6.支持安全技术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总公司、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副经理

1.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总经理、经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

2.组织实施本企业的中、长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指导安全技术部门业务工作,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领导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总设计和总体施工方案,安排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及安全技能经费使用计划,确定生产任务中的安全生产考核指标;

4.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主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交流会、现场会;5.领导组织本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发现的不安全生产问题;6.组织并主持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

7.认真采纳安全技术部门的合理建议,保证安全技术人员行使监督检查的权利。

第六条总公司、公司总工程师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总经理、经理对本企业的重大安全问题负技术领导责任;

2.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技术组织措施计划时,明确

提出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3.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特殊复杂工程项目的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其各环节

的安全技术措施;

4.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在研究过程中严格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和保证安全的操作工艺要求;

5.参加重大伤亡事故技术性问题的调查,针对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供防范措施。

第七条总会计师

1.组织落实财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编制安全技措经费计划,并保证专款专用;

3.认真贯彻落实劳保用品和防暑降温经费的使用标准。

第八条工区主任、施工队长

1.认真贯彻上级下发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负全面责任;

2.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各项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及设施设备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3.随时掌握安全生产情况,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认真

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4.领导组织职工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严格遵守特殊工种及民工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5.发生重大已、未遂事故,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及时上报,并认真吸取教训。

第九条工区生产副主任、施工队生产副队长

1.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协助工区主任、施工队长具体组织实施并落实第八条第2—5款工作职责。

第十条工区主任工程师及施工队技术队长

1.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协助主任、队伍对本单位安全问题负技术责任;

2.主持制定年、季、月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3.组织编制和审批中小型工程、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及大型临时充施、特殊施工设施的施工方案,要把安全技术措施渗透到设计和方案的各环节中,并负责组织实施。对确定后的方案(特别是方案中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如有变更,应及时修定,上报审批。主持重点和单位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领导安全技术攻关,认真吸取合化建议,对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

要求;

5.主持各种安全设施和设备的审查、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6.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从技术上提出意见,予以解决;

7.参加重大已、未遂事故技术性问题的调查,针对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第十一条项目经理(工地负责人)

1.对承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

2.在项目施工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特点,提出有针对性的安全管理要求,严格履行安全考核指标和安全生产奖惩办法;3.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管理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和设施、设备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4.领导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定期研究分析承包项目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生产问题,并加以落实解决;

5.发生事故,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并认真吸取教训。

第十二条工长、施工员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进

行详细安全交底并对安全要求随时检查实施情况;

3.随时检查施工现场内的各项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好和使用情况,不违章指挥。

4.组织领导班组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检查职工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5.发生工伤事故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第十三条施工技术员

1.熟悉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在技术负责人的领导下编制和参加讨论单位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艺卡,要把安全技术措施渗透到设计、方案和工艺卡的各环节中;

3.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执行情况,协助技术领导做好单位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4.参加各种安全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班组长

1.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要求,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2.经常组织班组人员认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不断提高组员的自保能力;

3.认真落实施工员的安全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4.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5.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

6.发生工伤事故及未遂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生产指挥者。

第十五条工人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积极参加安全活动,认真执行安全交底,不违章作业服从安全人员的指导;

3.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安全生产方面做到互相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维护一切安全设施和护具,做到正确使用,不准拆改;

4.对不安全作业要积极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违章指令;

5.发生伤亡和未遂事故,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第三章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生产计划部门

1.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时,必须树立“安全第一”

的思想,加强调度,组织均衡生产;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的工程项目必须纳入生产计划,并视同生产任务,优先安排;

2.在检查月、旬生产计划的同时,检查安全措施项目的执行情况,将支拆脚手架、安全网等纳入计划列为正式工序,给予时间保证;

3.坚持按合理施工顺序组织生产,要充分考虑职工的劳逸结合,认真按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

第十七条技术部门

1.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在技术负责人领导下,对施工生产中的安全问题负技术责任;

2.在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后的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向技术领导汇报,预以修定;

3.对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施工方法,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

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4.对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声等方面的治理进行研究解决;

5.会同劳动、教育、安全等部门编制安全技术教育计划,并参加新工人入场教育、特殊工种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安全技术培

训、考核工作;

6.负责检查和监督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对存在的问题及施工生产中重大不安全隐患,提出解决办法;

7.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已、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机械动力部门

1.对机、电、起重设备、锅炉、受压容器及自身制造的机械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

2.对新购进的机械、锅炉、受压容器及大修、维修后的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严格检查和把关,新购进的要有出厂合格证及完整的技术资料;使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向有关人员进行交底,组织专业技术培训,并进行鉴定验收;

3.对发生的已、未遂设备事故,要认真分析研究,严肃处理责任者,并向领导和有关部门及时汇报;

4.对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并协助安全技术部门签发合格证;

5.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提出涉及安全的具体意见,同时负责督促下级落实,保证实施。

第十九条劳动部门(劳务公司)

1.会同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定期的教育考核,将安全技术

知识列为工人考工、评级、培训内容之一,对招收新工人要组织入厂教育和资格审查,保证提供的人员有一定的安全素质,对特殊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必须符合GB5306—85规定,并检验其安全知识水平,保证工地的使用;

2.搞好职工劳动纪律教育,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影响安全生产的提出处理意见;

3.严格审查控制上报职工加班加点和营养补助的申请及批准;

4.对伤亡事故责任者(工人)按领导批准的处理意见执行,并将材料归档。

第二十条料具部门

1.供使用的一切机具和附件,在购入时须检查合格证明,发放时须保证符合安全要求,必要时进行抽样试验,回收后必须检修;

2.对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规格标准,并向有关部门提供使用情况,接受安全部门对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按现场平面布置图,认真做好材料堆放和物品储存,对物品运输应加强管理,保证安全;4.对所属职工经常进行安全意识和纪律教育。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门

1.按照国家规定或实现需要,按比例提取年度安全技术措

施经费和其它劳保用品费用,单立科目,监督专款专用;

2.负责拨给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所需宣传费用;

3.协助安全部门办理安全奖、罚款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组织干部部门

1.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情况配齐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安全干部,保证安全干部的素质;

2.会同有关部门对新调入、转业的施工、技术、管理人员进行安全知识、遵章守纪教育;3.对事故责任者要按事故调查报告的意见负责落实,处理责任者(干部)并将材料归档。

第二十三条保卫消防部门

1.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协助领导做好消防工作。

2.制定年、季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批,提出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实施;

3.经常结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特殊工种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考核;4.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火灾隐患进行解决;

5.负责调查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

6.负责组织开展企业消防安全竞赛、评比、奖惩活动,参

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

7.对出入现场的人员负责审查证明,对新招收人员需进行暂住证等资格审查,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安全技术部门。

第二十四条教育部门

1.组织各种学习班,要安排安全生产教育课程;

2.各企业主办的各类专业学校,要设置劳动保护课程,课时不少于总课时的1—2%;3.将安全教育纳入职工培训计划,负责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

第二十五条行政卫生部门

1.组织、配合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体格普查,对特殊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及时处理;2.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

3.对防暑降温费用正确使用,保证清凉饮料的供应,并检验其卫生状况;

4.加强食堂管理工作,搞好饮食卫生,预防疾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对冬季取暖火炉的安装必须符合要求,要做到定期检查,防止煤气中毒;

5.经常对本部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机电设备和机具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检查维修;6.对施工现场大型生活设施的建、拆,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定,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7.发生工伤事故要积极抢救治疗,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伤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北京市国有及国有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展,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8号)及国家、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是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党委(党组)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市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 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和绩效年薪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将另行制定。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本市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基薪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基薪按《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附件》的有关规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市国资委审核确认的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绩效年薪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以基薪为基数,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数及考核级别,在基薪的0-3倍之间确定。具体计算方法根据《北京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确定。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组织配置的总经理及专职党委书记,其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应根据其责任和贡献,由企业在0.8-0.5之间加以确定。 第三章薪酬兑现 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基薪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38350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Model of salary management system for state-owned enterprises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xxx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收入水平,调动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

书记、总经理和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负责人;所称员工,指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所称薪酬,指按照相关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合同、经营责任书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给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 (三)坚持绩效考核,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企业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效益增幅,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职工平均薪酬水平增幅,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和员工收入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透明化。 (五)建立薪酬预算体系、统一薪酬构成、控制薪酬总额,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

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4(2).doc

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4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 各中央企业: 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 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 【摘要】论文针对国有企业对知识型员工薪酬管理制度上的不足,提出了详细的补充完善措施,并通过案例进行具体的指导说明,以期能够改善国有企业对知识型员工的薪酬待遇,为企业留住人才。 【关键词】国有企业;知识性员工;薪酬管理制度 1引言 “知识型员工”这一概念是由美国学者彼得德鲁克提出的,他赋予知识型员工的内涵是,掌握和运用符号与概念并利用知识与信息的群体。当时只限于运用在某个经理上,现今,这一概念也已推广到大多数白领群体中。知识型员工与其他员工相比,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基础,且综合素质高,价值观念较强,创新创造水平高,比较注重薪酬待遇。知识型员工是国有企业的核心力量、精神支柱、创新创造的源泉,因此,企业要想招揽大量的知识型人才,就需要制定一套合理公平的薪酬管理制度。 2我国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 2.1国有企业的薪酬分配现状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在进行员工薪酬分配时,普遍使用的方式是按岗位分(即根据员工职务高低下发薪酬,越是高层,薪金越多)、按工作效果分(观察员工的工作效果,予以不同的薪酬待遇)、按个人能力分、按市场价值分(根据市场需求确定不同员工的应得薪酬)、按工作年限分(资历较高的员工要比新进企业的员工占优势)。上述各种

薪酬管理制度各有所长,但都存有明显的弊端,不合理的薪酬分配待遇容易引发员工之间的矛盾,形成员工心理上的不平衡感,不利于企业良好团体关系的建立,进而阻碍企业的整体进步。 2.2现存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的缺陷 自经济实现全球化发展后,国有企业与个体经营企业,包括与外资企业等的竞争关系越来越激烈。很多竞争企业利用知识型人员,特别是专家级的知识型员工对工资待遇的看重心理,用高薪酬、高福利的手段诱惑国有企业的知识型员工,从而造成国有企业出现大量知识型人才不断跳槽的现象,这非常不利于国有企业的发展壮大。就现存国有企业对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分析,发现其存在的缺陷有:忽略了知识型员工的内心活动,没有形成明显的薪酬激励制度。知识型员工经过数十年的研究学习或深造,其专业知识、劳动价值与普通的体力劳动者存在明显的差别,企业对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种类过于单调,缺乏有效的激励管理形式,因而对于员工来说没有太大的诱惑力。这些缺陷都将会导致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资源的流失,并成为企业发展的绊脚石[1]。 3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的补充完善 国有企业的运转离不开知识型员工的带领和指导,知识型人才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指明道路和方向,在国有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企业必须建立起合理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以避免知识型人才的流失。下面将对现有的国有企业知识型员工的薪酬管理制度提出几条补充完善建议。

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

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对于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员工,效绩工资(奖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 管理暂行规定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

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直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其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按深圳市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和深圳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薪酬,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各种劳动报酬及相关收入(不含车改补贴和通讯补贴)。 第五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劳动成果和经营业绩挂钩。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四)参照同行业薪酬水平、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员工薪酬原则上由基本工资、补贴津贴和效绩工资(奖金)三部分构成。 第七条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岗位、职称、学历、工龄和企业工龄等相关因素,参照社会及行业同等工资水平等综合确定。 第八条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企业应当逐步简化补贴津贴的名目和减少种类,使薪酬结构简单、透明。 第九条效绩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奖金。效绩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当在企业薪酬方案中作为发放的前提予以确定。对于从事企业管理工作的员工,效绩工资(奖金)在薪酬构成中所占比重应当根据员工职务层级确定:高层管理人员的效绩工资(奖金)占其薪酬总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2009-09-16 22:43:56 来源: 网易财经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 2004年文件重发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 各中央企业: 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 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 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 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 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 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五) 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六) 已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机制。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单元三部分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战略责任和所在地区企业平均工资、所在行业平均工资、本企业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基薪按《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另行制定),采用经审计并通过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企业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计算。基薪每年核定一次。 第八条企业其他负责人的基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责任、风险确定,应采取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合理拉开差距。 第九条因主辅分离、减员增效等因素,导致企业规模发生变化,相关规模系数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当期的任期内不核减。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06月11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2004年06月11日 分类:国资委文件2010-03-05 09:01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为做好《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的组织实施工作,我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制定,是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多数中央企业尚未建立起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情况下,现行办法具有一定的过渡性,需要在实施过程中不断改进完善。随着中央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逐步建立,以及企业负责人选拔配置市场化等项改革的深入推进,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将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逐步在管理体制、激励方式和激励水平上与市场机制全面接轨。在现行办法实施过程中,企业要注意研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与我委进行沟通。 二OO四年六月十一日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薪酬管理办法》),规范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年度基薪按以下公式确定: W=W0×L×R =W0×(60%G+40%M)×R =W0×[60%×(20%z+30%x+30%j+20%y)+40%×(30%D+30%H+40%Q)]×R =W0×(12%z+18%x+18%j+12%y+12%D+12%H+16%Q)×R 其中: W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本年度基薪;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粤国资考核〔2006〕57号)

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办法(试行) 粤国资考核〔2006〕57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属国有企业薪酬管理,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员工的合法权 益;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即企业工资的增长要遵循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的原则; (四)合理控制企业人工成本(费用),推进企业收入分配规范化、透明化和市场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包括年度薪酬和中长期激励。年度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或股权奖励)两部分构成。中长期激励办法另行制定。 (一)基薪、绩效年薪由省国资委根据《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菅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确定。

(二)股权奖励是指省国资委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经菅业绩考核后实施的股权奖励。具体办法按省国资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指企业负责人按照《广东省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粤国资考核〔2005〕85号)规定的范围明确。 第五条企业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和补贴津贴三部分构成。 (一)基本工资是指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金额相对固定的基本报酬,其标准主要根据职务和岗位等因素,参照社会同行业及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水平等因素确定。 (二)绩效工资(奖金)是指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员工的劳动成果支付给员工的工资或奖金。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必须与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挂钩,其发放标准及考核办法均应在事前确定并予以公开。绩效工资(奖金)要根据效率优先的原则,向关键岗位、核心人才倾斜。 企业应严格按照薪酬方案的规定,根据企业当期的经济效益和员工劳动成果发放当期的绩效工资(奖金)。绩效工资(奖金)的发放前提不成立时,不得发放当期的绩效工资(奖金),也不得在以后各期进行补发。 (三)补贴津贴是指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员工的各项补助性收入。主要包括从事特殊行业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通讯费补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和年功性津贴(工龄工资)等。 第六条企业支付员工的车改补贴、由企业承担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住房补贴(未参与福利分房的员工)、计划生育奖和劳动保护费用单列,暂不纳入工资总额构成范围。 上述各项补贴的发放办法必须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章薪酬的核算与支付 第七条企业工资总额的核定。 (一)国有独资及绝对控股企业由省国资委按《关于做好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粤国资考核〔2005〕54号)规定进行核定; -164-

[浅谈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2020国企薪酬制度改革

[浅谈国有企业薪酬制度改革]2020国企薪酬制度 改革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有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存在着不少弊端,传统的薪酬管理体制已经跟不上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针 对这些弊端,提出了一些改革措施,并结合薪酬制度改革的关键点 及主要目的,探讨了国有企业在改善薪酬的构成、充分发挥其激励 作用等方面应注意的问题。【关键词】国有企业;薪酬;改革一、 薪酬制度改革的背景及意义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 趋激烈,企业要想生存就必须不断提升自己的竞争力,薪酬激励的 重要性也就显现出来。科学的薪酬激励机制,不仅能激发员工高涨 的工作热情,而且从总体上缩减了企业的人力成本支出,有利于企 业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增强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最大程度的发 挥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一直是提高国有企业竞争力的关键,薪 酬激励在其中自然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 有企业在改革经济体制的同时,也在不断的对薪酬制度进行完善, 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方面仍存在许多弊端,不少企业由于薪酬的改革反而出现了薪酬激励性不明显、员工 积极性降低等现象。因此,建立合理、有效的薪酬制度是我国国有 企业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二、国有企业薪酬制度存在的缺陷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薪酬制度的改革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 个方面:1.政企不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定了大多数国有 企业的所属权由政府掌握,尽管在薪酬管理方面企业可实现内部的 自主分配,但政府部门仍然决定着大部分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这 就导致了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自主权难以落实,薪酬管理易受到政 府的行政干预,使得整个薪酬体系的改革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2. 薪酬管理观念滞后市场环境以及企业的发展是不断变化的,国有企 业的薪酬管理应当与之结合,才能更好地提升企业的竞争力。然而,目前的国有企业大都缺乏这一观念,导致了薪酬管理缺乏战略性和 动态性。3.薪酬水平与市场脱节大部分国有企业仍在采取相对封闭 的薪酬管理方法,仅根据自己的效益来确定薪酬水平,导致企业的

关于进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1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要求,为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经国务院同意,9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从适用范围、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规范。 《意见》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近年来改革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上加强企业高管薪酬管理的做法,确定了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二是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三是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四是坚持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五是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通过加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使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做到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 《意见》明确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由于我国对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的配套改革政策还在试行中,《意见》对中长期激励先作了可审慎探索的原则性规定,重点对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作了规范。 《意见》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兼顾调动中央企业负责人积极性和调控企业负责人与职工工资收入差距两个方面,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与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_薪酬管理制度(三篇)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_薪酬管理制度(三篇) 薪酬管理制度(三篇)

篇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员工薪酬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公司有关薪酬核定、薪酬计算、薪酬发放,除另有规定外,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原则: 1.建立明确的分配制度。根据不同部门的工作性质与特点,建立合理的分配方式与制度,以适应不同部门的需要。同时利于各级管理者有效管理员工,以实现关键目标。 2.建立合理的工资构成体系并与企业效益、个人业绩挂钩。员工收入不仅体现工作能力与所承担责任,而且更强调对绩效的倾斜。薪酬管理制度(三篇) 3.建立积极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提高自身能力,承担更大责任,从机制上激发员工的上进心。同时建立完善合理的考核机制,做到多劳多得按能取酬。在准确传达公司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表彰绩效突出的优秀员工。

第三条公司采用月薪制度,即每月发放工资及相应的福利。 第四条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由企业与个人分别缴纳各自所应承担的税费(如个调税、社保等)。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员工。兼职员工可参考本规定参照执行。 第二章薪酬的构成 第六条员工薪酬由月薪资、福利、奖金组成。月薪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司龄工资、区域津贴、特殊津贴与其他津贴组成。 第七条薪资各部分组成及定义: 1.基本工资:根据员工所获得的国家承认的最高职称或学历、结合任职资格体系的有关规定来确定。薪酬管理制度(三篇) 基本工资金额对应表 公司任职资格评定的薪等国家承认的职称国家承认的学历基本工资(元) 1、2薪等XX 高级职称博士XX 中级职称硕士1800 初级职称本科1500

国有企业最新薪酬管理制度(汇编)

本部薪酬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有效吸引和激励公司员工,吸引更多更好的优秀人才加盟,确保公司“十二五”战略规划的实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薪酬管理理念 在薪酬管理理念上,打破论资排辈和摒除单纯以职务定薪酬”的传统薪酬模式,按现代3P付薪理念,坚持以为“岗位”(Position)付薪、为“能力”(Personality)付薪、为“绩效”(Performance)付薪,同时兼顾内、外部公平,科学反映员工的贡献。 第三条薪酬分配原则 按薪酬分配的一般原则和央企的特点,本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效益原则:按央企工效挂钩办法,以效益为前提,实施薪酬总额控制,并按坚持“工资总额的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员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建立员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共进退的机制。 竞争原则:现阶段,公司属于战略性投入期,不符合工效挂钩条件的情况下,实施工资总额预算控制下的,有竞争力的薪酬领先策略,薪酬分配以提高关键岗位在人才市场上的薪酬竞争力和吸引力为导向。通过优化薪酬结构,调整薪酬水平,建立有竞争力的薪酬体系,从而吸引优秀人才,确保企业快速的发展。 激励原则:薪酬以增强工资的激励性为导向,通过绩效工资增加薪酬的激励性,通过年度奖金和利润提成奖励政策,建立起风险与收益相结合的激励机制;通过设计不同职系的薪酬晋升通道,激励员工立足本职,通过持续提升能力和绩效实现薪酬的提高。 合法合规性:薪酬分配制度要在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制度框架下来制定,并且按国资委对央企的薪酬绩效管理有关文件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资关系在公司的本部员工,但不包含由集团每年核定薪酬的企业负责人。 第二章职级及薪酬模式 第五条职级设置 结合集团及公司的实际,本部设置十个职级,从高到低依次为:董事长(含党委书记)、总经理(含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含三总师)、总经理助理级(含副总师)、部门主任、部门副主任及主任工程师、处长、主管、主办业务员、业务员。 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班子成员为高管层级,部门的正、副主任以及主任工程师为中层层级,其他职级的员工为一般员工层级。 第六条薪酬模式 公司本部实施宽带薪酬体系,其中,本部中层及高管实行年薪制,员工层级实行岗效工资制。 第三章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七条薪酬结构 (一)我公司班子成员 我公司班子成员的薪酬,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中长期激励三个薪酬单元组成。基薪是高管年度基本收入,绩效薪金是与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考核后的绩效薪金倍数乘以基薪。 我公司班子成员的薪酬由集团负责管理。我公司副总工程师、总助层级由我公司参考班子成员的薪酬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二)我公司中层员工 中层员工年薪制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工龄工资、福利津贴、年终效益奖励构成,其中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构成岗位标准年薪。年薪制人员的基本年薪、绩效年薪的比例,视管理需要可以调整。 (三)我公司本部一般员工

国企薪酬制度

国企薪酬现状综述 人力资源管理孙露洋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国企薪酬一直是被大众议论的话题,尤其是向部分国企高管所支付的天价薪酬,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注意;近几年,针对这些方面所展开的治理虽有成效,但是国企高管的薪酬并没有如人们所愿的大幅下降,甚至屡创新高,国企中不合理的支付制度依旧广泛存在。 关键词:国企;薪酬现状;问题弊端 引言 本文结合事实分析国企的薪酬制度,提出国企薪酬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并结合情况分析未来国企薪酬的发展趋势。 一、国企的薪酬特征 目前大部分国有企业薪酬制度的设计体系仍以员工的行政等级为导向,将员工的主要收入与其行政等级密切相关,,而专业技术职务级别的工资浮动空间较小,如果不能晋升到高一层行政等级,工资就无法上涨,这就导致以专业技术为主,具备高知识、高能力的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收到较大的影响。 按照相关规定,企业负责人基薪根据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结合企业经济规模和收入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金与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级及考核分数确定,平均为基薪的1.5倍,最低为O,最高3倍封顶。年度绩效薪金的6%,在年度考核结束后当期兑现,其余40%根据任期考核结果延期到连任或离任的下一年兑现。但实际情况是,企业内部薪酬管理制度逐步向市场化发展,国家对企业薪酬管理也从原来的具体事务管理转向宏观指导,国企高管高薪的原因也就显而易见了。 而针对普通员工来严,员工工资主要是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等构成。大多数国有企业对于员工的基本工资、补贴管理都有明确的规章制度,而对绩效工资和奖金的计算与发放方式比较粗放。常常表现为,员工绩效考核随意性较大,普遍采用平均主义发放奖金,起不到激励员工提升业绩的作用,更体现不出超额劳动或超额价值贡献。 二、薪酬问题产生的原因 首先,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管理弊端依然存在。虽然改革开放以来,企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取得了较大的成果;但是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犹存,毕竟原来企业作为整个社会计划生产和分配的一部分, 一切按照计划进行,所有的设备生产和工程施工大部分是由计划实现的,在思想认识上对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性不重

2020年最新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暂行办法.docx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力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15〕7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呼和浩特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中由区委任命的负责人。 第二章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三条我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贵规模小、效益差、职工与负责人收入水平低,且未实施年薪制或任期考核制度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减少负责人薪酬结构。 第四条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1、我区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2、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0.6—0.8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第五条绩效年薪是指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新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企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倍。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综合评价威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七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的30%以内确定。

国有企业薪酬体制的利弊

国有企业收益分配问题分析与建议 关键词:国有企业;收益分配;薪酬 一、国有企业定义 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公司法针对中国的特殊国情,为促进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而专门创立的一种特殊公司形态。 根据新《公司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企业的定义分歧较多,笼统地说,国有企业是指最终产权归人民共同所有,由国家(或政府)出资建立的企业。 二、企业收益分配的定义 1.企业收益分配是指企业收益分配主体按一定的分配依据在企业收益分配参与者之间 合理分割企业收益的过程,它体现一定的经济关系。 2.企业收益分配就是企业分配主体利用价值形式,将企业分配对象按一定的分配依据 和方式合理分割给各个企业的分配参与者,并妥善处理相互之间经济关系的过程。 大体看,企业收益分配的基本特征是:①有一个分配的主体,由它进行收益分割分配; ②坚持公平合理的分配原则,以协调各方经济关系。 三、国有企业收益分配制度简介 (一)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制度 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分类管理,具体实行三种不同的管理办法。 1、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 2、工资总额包干办法。 3、国有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总额办法。 (二)国有企业经营管理层薪酬管理制度 1、年薪制试点情况。至20世纪末,全国30个省(区、市)先后制定下发了企业经营者年薪制指导性文件,约有近万户国有企业开展了年薪制试点工作。多数中央企业负责人也实行了年薪制度。财政部、证监会、国资委等部门出台了上市公司及境内外国有企业股权激励方案,一些地区也出台了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股权激励方案。 2、年薪制的主要内容。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主要括基本年薪和效益年薪两部分。年薪制试点过程中年薪水平不断提高,试点初期规定年薪水平一般控制在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5倍,目前中央管理企业经营层年薪水平已经达到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14倍左右。 3、年薪制的初步成效。年薪制比较符合经营层的劳动特点,有利于建立经营层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经营层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国家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的其他措施 1、最低工资制度。是政府调节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工资分配,保障劳动者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重要手段。 2、工资支付规定。对包括国有企业在内的各类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进行了规范。 3、工资指导线制度。这是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项措施,引导企业在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工资水平。 4、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和制度要求,

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全)

薪酬管理制度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权责 第三章薪资结构及相关规定 第四章试用期工资 第五章转正定级 第六章有薪假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薪资核算流程 第八章员工福利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通过有效的薪酬体系设计,激励员工提高工效,稳定员工队伍。 第二条本规定的执行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所有岗位的薪资结构合理化、规范化,通过有效的晋升通道,使薪资真正成为激励员工成长,实现公司经营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岗位之员工试用期、岗位工资、晋升、调动和工资核算等相关程序,使薪酬体系的各环节都有章可循。 第二章权责 第一条各部门部长有对本部门员工录用、薪资调整的建议权。 第二条人力资源部按此规定执行各岗员工的试用期工资、岗位工资、薪资调整、工资核算等工作的建议权限和审核权限。 第三条人力资源部依此规定对特别调薪案例的申请、审批、上报。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根据社会和公司发展需要,及时对此规定进行修订。 第三章薪资结构及相关规定 第一条行政人员的薪资结构为:基本工资(基础工资+绩效工资)+补贴+其它; 第二条行政办公人员(加工厂一线员工及驻外业务员除外)每月26天为全勤,全勤天数以外,加班工资以每天10元计算。

第三条基本工资部分,依据岗位和级别的不同而定。具体标准见(岗位工资级别表): 第四条绩效工资按基本工资的30%为基数,根据各系统各部门的绩效考核标准,核算不同人员的月绩效工资。 公司人力资源部每季度组织一次晋升评定。晋升评定,每季度由人力资源部、企管部、统一组织。每季度绩效考核总成绩在270分以上者,均有资格填写晋升表,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批复。 第五条通过评定者,即可按相应级别在下个月的工资中统一调整。成绩不合格者,根据成绩或不能晋升,或降级,若降级工资同样在个月的工资中调整。 岗位工资级别表 第六条每到晋升月份的薪资调整,由人力资源部统一报行政总监、董事长签批后执行。 第七条管理层人员的晋升,可根据公司的发展和工作业绩考评及时调整,不要求必须统一评定。 第八条补贴部分,有工龄补贴、学历补贴、职称补贴等。 标准如下:1、职称,职称补贴分中级、高级,必须是由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认可的,主管以下人员享受,每月分别给与补助40、60元;2、学历,学历补贴分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每月分别补助5元、10元、15元;3、工龄,自一豆建厂算起,员工进本公司满一年后从第十三个月开始,可享受每年每月20元的年功薪资补贴,但月年功薪资补贴额度最多不超过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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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FS-QG-84631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模板Template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 salary manageme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国有企业在对于员工进行薪酬管理方面跟私有企业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国有企业的薪酬制度有哪些原则呢以下是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的范本,请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xxx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逐步建立起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激励约束机制,合理确定企业负责人和员工收入水平,调动企业负责人与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切实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市政府确定的,由成都市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企业负责人,指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和市国资委确定的其他负责人;所称员工,指除企业负责人以外的,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主体;所称薪酬,指按照相关法规和本规定,结合企业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及合同、经营责任书等法律文件所确定的,应由企业支付给企业负责人和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企业薪酬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的相关薪酬政策,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薪酬管理;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和劳动成果相挂钩。 (三)坚持绩效考核,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企业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效益增幅,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增幅不高于企业职工平均薪酬水平增幅,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和员工收入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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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是怎样的呢word版本(6页)4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是怎样的呢 不同性质的企业,在薪酬管理方面是怎样的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参考! 国有企业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的薪酬管理,促进国 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 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及由其出资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薪酬,是指企业直接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报酬。

第四条企业的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的原则。出资人依法管理企业薪酬总额及企 业领导人员、企业兼职人员的薪酬,企业内部薪酬分配由企业依法自主决定。 (二)坚持薪酬与效益挂钩的原则。经济效益增长,薪酬总额增加;经济效益下降,薪酬总额减少。 (三)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薪酬总额的增长低于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员工平均薪酬的增长低于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合理控制人工成本,提高企 业竞争力。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政策及不可比因素产生的效益,不 得作为增加薪酬的依据。企业领导人员与企业其他员工的薪酬差距,应当控制 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第二章薪酬总额的确定 第五条企业薪酬总额由薪酬总额基数和新增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 第六条企业实行本办法第一年的薪酬总额基数以上年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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