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暂行办法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的通知(2020年)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的通知(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鲤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泉鲤政文〔2020〕54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鲤城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的通知泉鲤政文〔2020〕54号高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直有关单位,区属国有企业:《鲤城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经区政府第42次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2020年12月11日鲤城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和省、市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结合《鲤城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行动方案》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从我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际出发,按照有利于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制度要求,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坚持绩效导向,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管理和考核,健全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坚持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紧密挂钩,强化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
国资委薪酬管理办法

国资委薪酬管理办法国资委薪酬管理办法国资委薪酬管理办法东城区国资委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东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负责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工作遵循公正、透明和行为规范的原则,实行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薪酬与责任、贡献、风险相一致,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制度。
第四条区国资委通过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推动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经营业绩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运用质量,构建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职工收入关系协调的分配格局。
第二章薪酬结构第五条企业负责人薪酬主要由年度薪酬和任期激励构成,年度薪酬又分为年度基本薪酬和年度绩效奖励(含达标绩效奖励和超额绩效奖励)。
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分配系数。
任期激励和特别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年度基本薪酬是企业负责人的基本收入,在考核期初依据企业经营规模和管理难度确定。
对于实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负责人,其基本薪酬标准在每一个任期期初确定,任期内原则上不做调整。
年度基本薪酬计算办法见本办法附件1。
第七条年度绩效奖励是企业负责人的奖励收入,在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综合考核评价后,依据经济指标、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
年度绩效奖励计算办法见本办法附件2。
第八条综合考评系数依据企业领导班子及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得分确定。
综合考核评价得分计算办法见《东城区区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东组发(2010) 23号)。
第九条企业董事长的分配系数为1,其他负责人的分配系数由企业根据其职责分工和考核结果确定,报区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xx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

xx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为全面深化区属国有企业改革,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健全国企激励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辽宁省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盘锦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的精神。
坚持从实际出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按照企业负责人及企业职工的管理要求,综合考虑国企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国有企业发展特点的薪酬制度,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薪酬确定原则1.坚持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为方向。
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规范企业公司治理,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2.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
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密挂钩、与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充分发挥薪酬管理对调动企业工作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3.坚持分类分级管理。
建立与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管理制度,组织任命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要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管理,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4.坚持统筹兼顾。
企业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形成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合理的收入分配关系。
(三)适用范围及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由盘锦市xx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含法人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由xx区人民政府或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任命、建议任命的国有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公司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职工是指企业通过公开招聘,经区国资局报区政府批准后由人社局履行聘用手续的的职工。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副职薪酬水平由区国资局审核后报区政府确定。
国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和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属国资公司的人力资源和薪酬管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省、市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区属国有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集团公司所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第三条本办法规范了区属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和区属集团公司、子公司的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简称“公司负责人”)以及集团公司本部员工的薪酬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政策及管理操作流程,其主要内容涉及:人力资源规划、定员定岗、录用任用管理、劳动合同、薪酬与福利、考核、奖惩、离职、培训与考勤等。
第二章人力资源规划第四条人力资源规划是通过了解公司内外部信息,预测、分析人力资源供给和需求状况,制订科学合理的人力资源发展目标与实施策略,支持公司整体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是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指导方针。
第五条集团公司和子公司均实行定员定岗人事管理制度,每年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前,进行人员编制的填报及审核,各子公司经由集团公司审核会同集团公司本部人员编制,上报区属国资公司党工委、区国资委审定。
第六条定员定岗基本原则:(一)科学定岗、严格定编;(二)总量控制、优化结构、规范合理、精简高效、因事设岗、按岗设职;(三)坚持满负荷设岗、一岗多职;(四)根据岗位编制数、岗位应达到的工作标准、岗位所需各级专业职称任职条件,再根据岗位工作责任大小、工作量大小、工作技术含量大小以及工作重要程度以岗定人。
第七条定员定岗一经确定,应严格遵守,不得超编。
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时,必须履行报批手续,集团公司经由区属国资公司党工委、区国资委核准后方可修正,子公司经由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区属国资公司党工委、区国资委同意修正。
第三章录用任用管理第八条公司录用的员工必须符合思想纯正、身体健康、刻苦勤劳、品德优良等条件。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10•【字号】门政发〔2014〕31号•【施行日期】2014.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入分配正文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门头沟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门政发〔2014〕31号各相关单位:现将《门头沟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门头沟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确定办法2.无经济指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年薪计算公式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政府2014年6月10日门头沟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本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我区国有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纳入经营业绩考核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
企业其他负责人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的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由企业)制定并组织实施,报区国资委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报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促进收入分配公正、透明,行为规范;(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五)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薪、绩效年薪及奖励年薪构成。
第五条基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
基薪主要根据企业所承担的责任、经营规模和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11•【字号】通政办发〔2017〕44号•【施行日期】201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通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通政办发〔2017〕44号区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通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0月11日通州区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规定和《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办发〔2015〕19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区国资委监管的一级企业。
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市场化选聘的企业负责人,其薪酬体系中未明确实行货币化方式支付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部分,按照本办法执行。
区属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中,由组织派出管理的企业负责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企业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本办法所称业务支出是指企业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费、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出(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坚决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坊子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1.doc
坊子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1坊子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参照《潍坊市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潍国资发〔2016〕88号)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薪酬构成(一)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参照市直标准,月工资执行8100元,基本年薪是97200元。
(二)绩效年薪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绩效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5。
建议两个系数综合后确定在0.6~1之间,绩效年薪在58320元~97200元之间。
(三)任期激励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范围内确定,任期激励收入在4665元~174960元之间。
根据当前薪酬水平测算,任期激励收入均摊到三年后,三项合计,我区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年薪在157075元~252720元之间。
最终由区级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确定。
二、薪酬标准一级公司正职实行负责人薪酬;一级公司副职和二级公司正职实行负责人薪酬的70%;兼职人员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实行;其他人员(包括潍坊潍州金融园区服务有限公司负责人)实行市场化薪酬。
本薪酬标准为税后标准。
三、保险缴纳国有企业负责人(体制内人员)继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保险,由组织、劳动人事部门负责落实。
房产公司企业文化及服务理念1 企业文化快乐工作,成就自我工作的终极目的就是享受工作的过程和获得自我的满足,XX房产为每一位员工提供广阔的发展空间和晋升渠道,让企业和员工共同进步。
诚信,立业发展人无信,不可立于世;商无信,不可立于市。
XX房产靠诚信取得了今天的成就,也会靠诚信守住今天的成就,为企业赢得更好的发展。
专心,用心服务做中介,就是做服务。
自成立以来,XX就以振兴民族服务业为己任,常怀服务之心,专注于房地产服务及衍生业,提升自己的服务水准,打造江南地产服务第一品牌,将是XX未来发展的方向和追求。
整理2021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办法
青南政办发201722号整理表姓名:职业工种:申请级别:受理机构:填报日期:A4打印/ 修订/ 内容可编辑青南政办发〔2017〕22号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南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属企业:《市南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27日市南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委、区政府、区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区委直接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衔接、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科学合理,监管有效的要求,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导向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统筹处理好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的关系,强化激励约束,引导企业做强做优主业,不断提升盈利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建立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实施分类评价和差异化薪酬分配,增强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国有企业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所属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经营机制转换,逐步建立集团公司所属单位企业负责人规范有效、完善合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团公司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企业负责人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正职领导,即总经理(经理、所长、主任等)。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年薪是指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企业负责人全年的全部劳动报酬。
第四条基本原则1、坚持发展的原则,企业负责人年薪与企业规模、发展速度、发展质量以及人均薪酬水平相挂钩;2、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企业负责人年薪与企业整体综合绩效(生产、经营、科研、管理、精神文明等方面)相挂钩,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
鼓励做强做大;3、坚持市场化原则,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水平逐步与企业整体竞争力、市场薪资价位相匹配,在同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4、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统筹处理好出资人、企业、企业负责人和员工等各方面利益关系,除特殊情况外,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增长率应低于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率;5、坚持短期激励与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互补,将企业负责人个人利益与企业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构成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实行年薪制,由基本薪金和绩效薪金构成。
1、基本薪金是企业负责人年度基本收入,主要体现企业职位价值序列的公平性,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以及与企业整体竞争力相匹配的市场竞争力水平;2、绩效薪金是基于年度综合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经考核兑现的即期浮动收入,用以强化企业负责人薪酬与企业综合绩效的内在关联,并体现薪酬结构的激励性。
第三章年薪标准的确定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金W1根据上年企业规模系数G分A、B、C、D、E五档确定,每年核定一次。
东城区国资系统企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东城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指导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工资水平调控,建立健全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北京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结合东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城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直接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党组织书记和总经理同时纳入管理范围。
企业其它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办法由企业依照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制定,薪酬标准报区国资委审核后实施。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坚持收入与经营业绩挂钩,与风险、责任相一致,激励与约束相统一的原则。
收入分配在体现贡献与成果的同时,注意保持合理差距,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四条实行年薪制管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由基本薪金和绩效薪金构成,绩效薪金分为绩效奖励和超额绩效奖励。
年薪计算公式为:年薪=(基本薪金+绩效薪金)×分配系数其中:绩效薪金=绩效奖励+超额绩效奖励第五条基本薪金是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效益水平、企业规模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见附件一)。
基本薪金标准根据区国资委审核确认的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数据核定。
基本薪金的当年标准核定完成前企业执行上一年度基本薪金标准,核定完成后多退少补。
第六条绩效薪金根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以基本薪金为基数,在基本薪金的0-2倍之间确定(具体办法见附件二)。
第七条企业法定代表人、党组织书记、总经理的分配系数为1,企业副职的分配系数由企业在0.5-0.8之间确定,分配系数应根据职责和贡献有所区别。
第三章薪酬兑现第八条企业负责人基本薪金列入企业成本,按月支付。
第九条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金列入企业成本,由企业在年度考核完成后,根据区国资委确认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与奖惩意见提取兑现。
第十条企业负责人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企业从其基本薪金中代扣代缴;应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由企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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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标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区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力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15〕7号)和《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深化呼和浩特市直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发〔2016〕2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仅适用于区属国有企业中由区委任命的负责人。
第二章薪酬结构和水平
第三条我区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组成。
贵规模小、效益差、职工与负责人收入水平低,且未实施年薪制或任期考核制度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减少负责人薪酬结构。
第四条基本年薪是指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
1、我区区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2、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0.6—0.8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第五条绩效年薪是指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
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
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绩效年薪新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
业功能性质、所在企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倍。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综合评价威不胜任的,不得领
取绩效年薪。
当年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企业负责人绩
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七条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
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
负责人任期内年薪的30%以内确定。
第八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综合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
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
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励收入。
第三章薪酬水平测算
第九条参考《XX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呼和浩特市直
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的“对新组建并实施年薪制的市直企业,其负责人基本年薪可按照上
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再结合企业功能性
质确定其基本年薪调节系数,最高不超过1.5倍,确定后的负责
人薪酬总水平不得超过上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待企业正常运转之后再按本方案确定薪酬”,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的基本年薪确定为上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副
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为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8倍,基本年薪调节系数为1.5倍。
第十条以2014年度市直企业在岗职工全年平均工资4.22万
元为基数,经核算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基本年薪如下:
1、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为:4.22×2×1.5=12.66万元。
2、企业副职负责人基本年薪为:12.66×0.68=8.6万元。
第四章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
第十一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支付方案支付。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
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
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
任期激励收入在任期考核结束后,实行一次性发放。
第十二条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据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
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
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第十三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
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十四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之外领取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第十五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
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
在原企业领取薪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第十六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
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
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
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第十七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
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
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第十八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
区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
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列单。
第十九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
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材料应至少保存15年。
第五章统筹规范福利性待遇
第二十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记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统一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区属国有企业为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后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
第二十四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统一纳入薪酬体系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区属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结合《xx区国有公司制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