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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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设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标 签】中国建设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4﹞430号
【发文日期】2004-03-29
【实施时间】2004-03-29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参见 2008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建设银行《关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税前列支各类损失的请示》(建总
报〔2004〕22号)。
经研究,现对该行申请的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来文及所附材料反映,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发生了4笔(项)呆账损失,其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40600000元、美元158708525.86元、港币26785265.80元、日元39亿元。
在申请的4笔呆账损失中,前一笔是因对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贷款而产生的;后三笔是因中国光大银行在企业并购过程中与其资金纠纷而产生的。
鉴于该行申请的4笔呆账损失均已经过国务院批准同意核销,因此,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和
令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
发〔2003〕73号)
的规定,准予其作为2003年度的呆账损失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
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9.06.02
•【字号】粤地税发[2009]110号
•【施行日期】2009.06.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
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地税发〔2009〕11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办法》第六条规定,我省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为:
(一)东莞市、中山市企业的资产损失审批权限由东莞市、中山市地方税务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二)省属企业的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由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确定,报省局备案;
(三)其余各市的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由县(区)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二、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我省税务机关资产损失的审批权限为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00九年六月二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法国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等2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法国兴业银行广州分行等2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 【公布日期】2004.07.14 • 【字 号】粤国税函[2004]358号 • 【施行日期】2004.07.1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法国兴业银行广州 分行等2户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粤国税函[2004]35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法国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3]353号)、《关于南洋商业银行广州分行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3]367号)及有关补充资料收悉。关于法国兴业银行广州分行和南洋商业银行广州分行财产损失申请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46号)及《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6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法国兴业银行广州分行2001年度发生的坏帐损失6,083,592.03美元(折合人民币50,351,457.8元)在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行2002年度发生的坏帐损失3,508,231.68美元(其中经核实借给广州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贷款的坏帐损失为830,641.28美元),折合人民币29,038,686.08元,扣除2002年末坏帐准备金5,266,331.30元后,余额23,772,354.78元同意在2002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南洋商业银行广州分行坏帐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由于林微波等16人及聚怡针织有限公司未能全部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在扣除拍卖所得后,南洋商业银行广州分行2001年度发生的坏帐损失净额为 13,146,305.72港元(折合人民币 13,949,545元),同意在2001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为追回欠款所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709,312.88元(折合人民币752,651.9元)应按规定在发生当期费用中列支。 该行2002年度申报发生的坏帐损失2,639,995.31元请按有关规定的权限办理。 此复。 2004年7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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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标 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函﹝2005﹞378号
【发文日期】2005-04-27
【实施时间】2005-04-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北京、江苏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关于中国进出口银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进出银发〔2005〕116号)。
经研究,现对该行申请的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进出口银行向江苏江扬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发放贷款,由于该公司资不抵债,导致中国进出口银行发生了2.482亿元的贷款呆账损失。
鉴于该项损失业经国务院批准核销,同时,在2004年7月,中国进出口银行已正式确认,因此,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的有关规定,准予其作为2004年度的呆账损失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2003年度统一计算扣除呆账准备金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2003年度统一计算扣除呆账准备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2.19
•【字号】粤国税函[2004]74号
•【施行日期】2004.02.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
广州分行2003年度统一计算扣除呆账准备金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7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统一计提辖属分支机构2003年度贷款呆账准备金的请示》(民银粤发[2004]1号)。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同意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在2003年度统一计提呆账准备金36,548,950.28元(详见附表),在税前扣除。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广州分行2003年度计提呆账准备金明细表(略)
2004年2月19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缴纳企业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11.01
•【字号】粤国税函[2004]495号
•【施行日期】2004.1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企业所得税
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
广东省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495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关于由地市级分行集中办理其辖内机构有关国税事务的请示》(粤中银财[2004]161号)。
该分行的县级支行因改变会计核算办法而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不再具备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该分行向我局申请其非独立核算的县级支行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进行税务管理,其纳税申报等税务事项上划到上一级支行或分行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226号)规定,鉴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已改变会计核算办法,经研究,同意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非独立核算的县级支行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进行税务管理,其纳税申报等税务事项上划到上一级支行或分行管理(清单附后)。
附件: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成员企业清单(略)
2004年11月1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企业呆账准备【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粤国税函﹝2005﹞321号【发文日期】2005-07-05【实施时间】2005-07-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外﹝2005﹞35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是企业提取呆账准备和进行财务核算的一项财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务管理制度,税收上呆账准备的提取仍按《》(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执行,呆账准备提取的基数、方法和比例,财务与税法不一致或不协调产生的差异,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金融企业总部及分支机构应于年度纳税申报时,对财务规定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自行作纳税调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财务上呆账准备提取的情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以及按类别提供呆账准备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税务上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项目,呆账准备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本期计提、本期收回已核销、本期核销、期末数)。
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外﹝2005﹞35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深圳不发),省属金融企业、省联社(筹备组):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5﹞4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联知识:1.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系统交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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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系统交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标 签】发展银行系统所得税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1995﹞231号
【发文日期】1995-06-12
【实施时间】1995-06-1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广东发展银行:
你行广发银财[1995]06号《关于我行系统交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悉。
根据省人民政府八届61次常务会议精神,鉴于你行所属各分行、支行及办事处的股本金已全部上划总行,由总行统一管理,其独立法人地位已作改变,成为总行全资附属的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并且税后利润也由总行统一分配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同意广东发展银行所属各分行、支行及办事处(澳门分行和独立核算的金融性公司除外)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按季在当地缴纳,就地入中央金库,年终再由总行统一清算的办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
批权限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05.01.14
•【文号】国税发[2005]11号
•【施行日期】2005.01.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
的通知
(国税发[200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各项要求,总局决定对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通知如下:
从2005年度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审批事项的通知》(国税发〔2003〕73号)第一条第三款关于“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规定,下放至省级税务机关审批。
2004年及以前年度发生、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银行、城乡信用社和其他金融企业发生的单笔(项)5000万元以上的呆帐损失,也按调整后的审批权限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一月十四日。
呆帐损失税前扣除解析
一是审批工作量大,批文滞后; 二是责任模糊,给税收征管带来困 难
呆帐损失审批制度改革
下一步改革 : 手续不全但确实无法收回的呆
帐损失,仍由税务部门审批. 手续齐全,符合呆帐损失认定
关于其他呆帐损失 项目税前扣除问题
○关于中止执行问题 ○关于权利凭证遗失问题 ○关于银行卡透支损失问题 ○关于助学贷款问题
下一步也要进行政策调整
于被投资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 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的,经金融企 业对被投资单位清算和追偿后仍无法 收回的股权,可以作为呆00]118号)文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
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 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 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 益和股权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以无限 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呆帐准备概念
○呆帐准备是指金融企业对承担风险和损 失的债权和股权资产按规定的标准税前提 取的呆帐准备金。
◎提取的范围:包括股权和债权
◎提取的比例:符合税收规定标准
◎提取的来源:准予税前提取
呆帐损失分类
○按性质可分为 ◎债权损失 ◎股权损失
○按不同税务处理可分为 ◎准予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 ◎不准予税前扣除的呆账损失
实扣除
代垫诉讼费
金融企业为了追回贷款向法院提出诉讼, 需要预交诉讼费。金融企业胜诉后原则上 法院应该退还诉讼费而向被告(败诉人) 收取费用。但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往往不 退还诉讼费,而由金融企业向被告追索。 在此情况下,金融企业会产生一些确实无 法收回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诉讼费用。
代垫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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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
批复
【标 签】呆账损失税前扣除
【颁布单位】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粤国税函﹝2004﹞374号
【发文日期】2004-07-23
【实施时间】2004-07-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呆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穗国税发﹝2004﹞193号)悉。
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规定,经审核,同意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在2003年度税前扣除呆账损失2笔,金额合计41,071,092.91元(详见附表)。
此复。
附件: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2003年度呆账损失税前扣除明细表
金额单位:元
序号 贷款企业 呆账损失金额
1 南海市里水镇物资贸易总公司 35,916,781.91
2 广州市海珠饮食服务公司 5,154,311.00
合计 41,071,092.91
关联知识:
1.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