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学者对罗尔斯_正义论_的研究综述_薛长绪
读书心得——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的批判

读书心得——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的批判在我国,罗尔斯的《正义论》不乏有人将其视为圭臬。
它究竟如何,是一个不得不探究的学术疑难。
其实,西方诸多学者并不怎样看好罗尔斯,如诺齐克、德沃金、麦金太尔、泰勒、桑德尔、科亨、尼尔森、安德森,甚至还有阿玛蒂亚·森等,他们皆聚焦于对《正义论》的批判。
是以展开对这些批判的再批判,也许对我国如何借鉴国外学术资源,推进我国学术话语国际化提供一面镜子。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西方批判罗尔斯的《正义论》开卷曰:“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1]在这里,正义指涉的是一种制度正义。
它是一个十分耀眼的价值概念,直指社会的基础要件。
尽管罗尔斯的制度只涉政治制度,而不触及经济制度。
他说:“所谓主要制度,我的理解是政治宪法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
”[2]但还是一石激起千层浪,招来了各种各样的批判。
这些批判的流派,复杂繁多,但就其思想观点来厘定,可分为立足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学派、秉持平等主义的自称为马克思主义平等学派与将罗尔斯看作是“这个时代的中间派人物”的折中分析学派。
一是立足西方自由主义的自由学派。
这一派高举捍卫西方自由核心价值观的大旗,针对平等原则,认为罗尔斯的“公平的正义”,具有平等主义的倾向,损害了西方核心价值观之个人自由。
这一派的代表是诺齐克、德沃金、麦金太尔、泰勒、桑德尔等。
虽然他们皆为自由主义一族,但对罗尔斯《正义论》批判所持的立场各有不同。
诺齐克、德沃金可以成为自由或个人权利至上论者。
其中以诺齐克的自由至上主义最为典型。
在西方,正义是“得所当得”的权利分配,诺齐克就以权利为核心展开了对罗尔斯《正义论》的批判。
诺齐克认为,公平的分配就意味承认一种集中的分配,并直指过去的分配是一种不正义的分配,因而必须再分配。
它是国家扩张其权力与功能的理由。
这就关涉两个核心问题:一是国家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二是持有的正义问题。
诺齐克从个人主义出发,用霍布斯等人的观念阐明,国家权力无非根源于个人权利通过契约对国家的转让。
从乌托邦向现实的回归-罗尔斯政治正义观演变浅析

从乌托邦向现实的回归罗尔斯政治正义观演变浅析论文关健词:《正义论》政治正义重叠共识民主社会论文摘要:罗尔斯的《正义论》在西方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正义取代自由,成为西方伦理学的主流话语。
《正义论》也招致了众多的质疑和非议。
“重叠共识”是罗尔斯正义论的发展,探究了民主社会中政治正义的实现途径。
《正义论》是罗尔斯的一部划时代的巨著。
它的问世,标志着伦理学研究从象牙塔里的语词分析转向了社会现实。
伦理学不再是学者们的低吟浅唱,而是关注生活,关注纷繁复杂的道德困境,特别是指向了制度—每个社会成员须臾不可离开的庞然大物。
《正义论》探讨的问题如此深刻,以致它在取得巨大成功的同时也带来众多争议。
罗尔斯虚心听取各种意见,修正了自己的正义论。
一、罗尔斯正义原则的择出与确证“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美德。
”罗尔斯开宗明义,指出了正义对于社会制度的重要性。
他心目中的价值理想是西方根深蒂固的“自由、平等、博爱”。
他认为正义原则是一个社会运行的首要基础,具有逻辑上的优先性。
为了使自己的正义观有一个合理的学理基础,罗尔斯将复杂的选择前提加以简化,给出了“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相互冷淡的理性人”等理论设定,以便确保选择者不受已经存在的社会差别的影响。
在罗尔斯那里,选择正义原则的人只是追求个人利益的理性人、自由人。
在具体的比较、选择的过程中,罗尔斯提出了最大最小值原则,即选择那种最坏结果相比于其他选择对象的最坏结果来说也是最好结果的对象。
最后,罗尔斯又联系与终极性条件相关的承诺程度,即各方是否能够在原则所规定的最坏情况下仍然尊重它们,从而使两个正义原则公开地肯定所有人的自尊、自爱、自信,保证了人们的自我价值感,增加了社会合作的有效性与稳定性。
经过以上的精心构思和比较分析,罗尔斯逐步展开了他的理论体系,同时也阐明了原初状态中自由、平等、理性的各方选择两个正义原则作为社会基本结构的道德基础的充分理由。
但罗尔斯对这种推演并不满足,“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推衍出来,相反,它的证明是一种许多想法的互相印证和支持,使所有观念都融为一种前后一致的体系。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及其对中国的影响作者:卫雪雪来源:《青年与社会》2013年第10期【摘要】罗尔斯是20世纪最重要政治哲学家之一,他的正义理论是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主题。
主张的正义观是一种分配的公正理论,对于当前我国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理论;公平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标准,其关注的基本问题是“社会基本结构”,即是社会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分配。
根据罗尔斯《正义论》中关于正义原则的阐述,具体可以简单地划分为两个原则:第一,平等自由原则,即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平等的,适用于政治领域,公民享有的基本政治自由、人身自由、财产自由具有平等自由的权利。
第二,差别原则,适用于社会经济领域,根据每一个人的能力、机会、贡献等不同,在收入、财富和机会的分配方面是不平等的,所以需要运用差别原则来安排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协调各方面利益,使社会成员收益。
罗尔斯在阐述基础上又对其进行了分析,把两个原则上做了次序上的安排。
即第一原则优于第二原则,也就是政治自由优于经济平等,差别原则必须建立在平等原则的基础上,保证社会每一个成员(处境最差者)获益,以此来保证社会的公平正义。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最大特色就是表现一种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偏爱,基本意图是在确保社会每一个成员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自由权利,合理地调节社会经济利益的分配。
二、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评价(一)理论贡献。
近代以来,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一直是自由主义,到1971年,罗尔斯《正义论》出版,引发了学术界关于正义问题的大辩论,可以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使西方政治哲学的主题从自由转变为公正,这是它的一大贡献。
另外,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两个原则,充分体现了保证自由和平等的社会秩序。
在社会财富的分配方面,罗尔斯提出了差别原则,要在社会利益分配多样化的前提下,确保每一个成员都能得到实际利益。
公正平等机会原则作用在于纠正在现实社会中的形成的机会不平等,它要求所有人都有获得参与社会政治和经济的公平机会,目的在于调节社会人与人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平稳有序发展。
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基础、主旨和现实启示-文档

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基础、主旨和现实启示摘要:在西方现代政治哲学思潮中,新自由主义代表罗尔斯在其巨著《正义论》中为现代政治哲学提供了道德哲学基础,通过新契约论证明的两个正义原则作为有效调节社会秩序的基本原则,使政治哲学的主题由自由转向正义。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制度的首要价值,一种正义的制度应该通过各种社会安排来改善那些“最不利者”的处境。
通过研究,为当前我国和谐社会构建中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障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基础――新契约论罗尔斯正义论的理论基础是新契约论,是对传统契约论的高度概括和抽象。
“我的目的是要提出一种正义观,这种正义观进一步概括人们所熟悉的社会契约理论(比方说:在洛克、卢梭、康德那里发现的契约论),使之上升到一个更高的抽象水平。
”它偏重于人的理性选择,又简化了契约各方在原初状态中选择的条件,在“无知之幕”之后稀释了各方的差异性,根据同一性在原初状态的程序中建构出来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以他的新契约论来证明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对古典契约论进行了改造,使其从带有浓厚自然主义色彩的具有形而上学性质的社会契约论,转化成一种与现实社会基本制度相结合的又具有普遍理性的新契约论,从而使古典契约论发展到一个新阶段。
原初状态“它是一种期间所达到的任何契约都是公平的状态,是一种各方在其中都是作为道德人的平等代表、选择的结果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
这样,作为公平的正义从一开始就能使用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
”它有这样几个特征:第一,在原初状态中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上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
人们在原初状态中的选择是在“无知之幕”后作出的,这就保证了任何人在选择原则时不会考虑由于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造成的偶然因素,也就不会考虑因这些因素对自己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所以,这样的选择当然是公平的。
第二,原初状态的各方被设想为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
关于公平正义观研究的综述及思考

一、关于公平公正观国外代表人物研究观点综述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的五大基本特征之一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
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特征。
因此,扎实推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们的理想,但也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才能实现共同富裕。
(一)亚当斯的公平正义观著名经济学家亚当斯指出,“人是有私心的,人们总是从主观的角度来判断公平和正义。
”他提出了个人平衡和公平概念。
他认为,关于“自己的努力和回报率以及他人的努力和收入回报率”,假设自己的努力和回报率等于他人的努力和回报率,是公平的;如果自己的努力和回报率小于他人,会产生不公平的想法;如果自己的努力和回报率大于他人,有人也会认为并不完全合理,但由于他的自利本性,他不会反对这种分配制度,如果这个国家分配体制并不是很健全和完备,他对于这一分配机制还会持有支持的态度。
综上所述,亚当斯的公平理念是基于心理学与公式角度来诠释的,他深刻分析了普遍人群对于公平正义的感觉。
这种理论虽然在他当时研究时侧重于对于企业职工的研究,但对现代理解公平正义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罗尔斯公平正义观罗尔斯认为,社会制度对社会分配的公正性决定了社会制度的公正与否,他的正义理论中的正义方向是一个真正的平等概念。
罗尔斯阐述了“公正即公平”的概念[1]。
在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中,罗尔斯对公平和正义做出了介绍,并为现有的制度提供了指导原则和标准。
罗尔斯和一般的自由主义哲学家有所不同,他不认为自由竞争关系能够提供并保证社会正义,因此成为了新自由主义的支持者。
罗尔斯并不认为自由市场能够创造和维护社会正义,相反,他认为自由市场竞争往往与公平联系在一起产生对立,仅靠市场的作用最终将会导致无法挽回的后果。
他还认为,纠正偏离的正义制度是一个过程,需要正确的公平正义观念来指导制度建设。
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制度的主要原则,他主要主张改造或废除不正义的法律和制度。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正义论》是英国哲学家罗尔斯的代表作之一,也是现代政治哲学中的经典著作。
在这部著作中,罗尔斯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即“自由原则”和“差别原则”,并阐释了它们的指导意义。
本文将通过对这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的解释,来对《正义论》进行简要的分析。
让我们来看一下这两个正义原则的内容:1. 自由原则:每个人都有一套基本的自由权利,这些权利必须得到保障,并且不受他人的侵犯。
这些基本的自由权利包括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自由选择职业、自由结婚、自由行动等。
2. 差别原则: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应当被安排成员最大限度地使得基本自由能够保障,并且在最不利的地位的人的利益得到优先考虑的情况下。
接下来,我们将分别对这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进行解释。
自由原则是《正义论》中的第一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认为,每个人都应当享有一定范围内的自由权利,这些自由权利是最为基本的、不可侵犯的。
在这一原则中,罗尔斯提出了一系列的自由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言论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结婚自由、自由选择职业、自由行动等等。
这些自由权利是每个人在生活中都应当享有的,它们是构成个体自由和尊严的基石。
这样的自由原则对于一个人应当得到的权利进行了明确定义,保证了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都能够享有一定的自由空间。
自由原则的指导意义主要在于,它要求社会和政府应当制定并执行相关的制度和政策,来保障每个人的这些基本自由权利。
这就需要建立一系列的制度和机构,来确保这些自由权利不受侵犯。
建立言论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每个人的言论自由,建立宗教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每个人的信仰自由,建立结婚自由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每对夫妻的结婚自由等等。
这些制度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为了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从而构建一个公正的社会。
差别原则的指导意义主要在于,它要求社会和政府应当通过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来弥合社会中不同人群的差距,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地保障每个人的基本自由。
罗尔斯实质正义论对当前的启示
罗尔斯实质正义论对当前的启示罗尔斯实质正义论是现代政治哲学中的重要理论之一。
它提出,社会正义应当以自由、平等和公正为基础,是发展自由社会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这一理论对当前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既可以为我们提供理论指导,也可以为我们的实践提供方向。
首先,罗尔斯实质正义论提出的自由原则为我们指明了目标。
自由在本质上是一种正义,应当被视为最高价值,人们应当在自由的基础上追求幸福和良好的生活。
因此,我们应当在保障人身自由的同时,尽可能地提高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保障程度。
在当今社会,自由是得到广泛关注的话题,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人们的自由和权利,成为了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其次,罗尔斯提出的平等原则为我们提供了方向。
平等意味着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应当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而这种平等应当为人们提供充分的发展和实现自身潜力的机会。
然而,在现实世界中,平等常常遭到挑战,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问题也常常出现。
因此,我们需要更加深入地研究这些现象,找出根本原因,并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平等的机会和享受平等的权利。
最后,罗尔斯提出的公正原则为我们提供了基本原则。
公正意味着在社会中可以获得符合自身成就和贡献的奖励和地位,而这种公正应当是基于人们之间的合理协商和共识。
在现实中,部分人富有而部分人贫穷,贫富差距日渐加大,这反映出社会公正的不足。
为了实现公正,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消除贫富差距,改善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的政治权利。
总之,罗尔斯实质正义论对当前社会具有重要的启示:自由、平等和公正作为基本原则,在确保人们自由、权利及发展的同时,应该为实现社会公正作出合理的贡献。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研究,不断探索社会正义问题,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不停地努力实现罗尔斯所倡导的社会正义。
《正义论》读书报告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报告一、时代背景及理论背景罗尔斯的正义论与其早年的人生经历有很大的关联,罗尔斯自幼口吃非常严重,两个弟弟先后被他的百喉病传染而病逝,童年的不幸使他同情弱者,偏爱社会底层者,罗尔斯的正义观很大程度上是从最少受惠者的地位来看待社会不平等的,他希望通过某种补偿方式或者再分配的原则来使社会的所有成员都处在平等的地位。
在青年时期他参军入伍并参与了太平洋对日作战,死亡的现实性使他更加痛恨战争,渴望和平,这些经历促使他想要建立一种合乎正义的社会基本结构,是正义论思想的发源地。
《正义论》于1971年出版,自问世后,引起西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强烈反响,罗尔斯写作《正义论》的五六十年代是美国最为动荡的年代,世界笼罩在美苏冷战的阴影下,朝鲜战争、越南战争、古巴导弹危机将美国拖入泥潭;国内麦卡锡领导的反共浪潮、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斗争、国内贫富差距拉大,社会动荡不安。
美国亟需一种伦理思想的指导来调整社会关系,而《正义论》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正机会、差别原则、分配份额、代际正义问题,从理论的高度提出了解决现实社会问题的建议。
《正义论》的理论背景源远流长,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已经有对“正义”的思考。
正义思考的发展史可以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以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哲学家对正义的思考,柏拉图在《理想国》里这样描述正义,“正义就是有自己的东西干自己的事”。
第二阶段是近代启蒙运动时期洛克、霍布斯、卢梭、康德等哲学家对正义的激烈讨论。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开篇就说到:“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中。
”第三个阶段就是罗尔斯对古典正义论的复兴和改进,通过进一步概括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罗尔斯提出了上升到更加抽象的“公平的正义”理论。
二、前两编主要内容分章概述在第一编“理论”部分,罗尔斯就提出“公平的正义”,他主要从原初状态出发,论证了处于无知之幕状态下的人们会选择通过两个正义原则建立社会基本结构,第一原则即自由平等原则,第二原则即机会均等及差别原则。
学习理解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善”
学习理解罗尔斯《正义论》中的“善”古今中外,“善”都是一个基本的和永恒的哲学范畴。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当与善是最主要的概念,对正义原则的理解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正当与善观念的正确理解。
学习《正义论》,我们就可以体会到,罗尔斯是把善放置于社会关系中来理解的,同时,也是把善理解为社会道德的。
罗尔斯认为,“简要地说,善就是理性欲望的满足”。
从个人的角度来看,个人不能没有善,个人的善是个人构造和实施自己合理生活计划所必备的手段,而且,人们为执行计划还需要共同要求的某些社会基本善。
社会基本善应该被看作是任何人都需要的东西,这些基本善包括权利和自由、权力和机会、收入和财富,还有自然赋予的健康和精力、理智和想象力等。
这些善是社会上每个人都需要的,而要求更多的基本善总是合理的。
那么,这里就会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当这些基本善发生矛盾冲突时何者更为优先?罗尔斯提出了一种词典式序列来正视和解决这个问题:即善的安排不再以财富或收入的总量计算,而是要受到某些正当原则的限制的。
为此,罗尔斯主张用优先原则(即“第一原则:自由平等原则优先于第二原则,而第二原则中的机会平等原则要优先于差别原则)的方式来处理平等自由、来安排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任何人或团体除非以一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的方式谋利,否则就不能获得一种比他人更好的生活。
由于罗尔斯所主张的正义原则公开表示人们的相互尊重,从而保证了一种自我价值感,保证了人人互不把对方作为手段而只作为目的,因此增加了社会合作的有效性。
正如有学者所说的那样,“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比功利原则表现了更强烈的道德性质,能更有效地稳定和发展人们的正义感,从而最终使社会稳定地发展”。
与其他人所强调的善不同的是,罗尔斯把善放在了一个社会关系中来考察。
他认为,善是一个社会的道德的善,是一种基于社会结构中的善(也就是社会合作的善)。
罗尔斯认为,社会是一个互利合作的体系。
既然是一个合作体系,任何一方的发展都不应对他方的损害为前提。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
论罗尔斯的正义观作者:周鹏(From the UIR)【摘要】罗尔斯是二十世纪伟大的哲学家,他在他的代表作《正义论》中论述了对正义的基本观点,他将正义区分为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两个正义原则更是在国际上产生了深远影响,对我国政治、经济及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均产生有益的启示。
罗尔斯提出正义观主要是为了解决社会不公平问题,在保证大多数人利益的前提下,力求保证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对罗尔斯的正义原则进行重新探讨和分析,从中汲取合理的因素,有助于重建社会公平。
【关键词】罗尔斯正义两个原则缺陷价值约翰·罗尔斯是20世纪70年代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同时也是20世纪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
在二十世纪中期,功利主义思想在社会上占主导地位,罗尔斯从自然法学理论的基础中出发,并且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一样;非正义的法律和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加以改造和清除。
他还认为正义与社会合作密切联系,并指出应区分对制度来说的正义原则和对个人来说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提出正义问题的争论之所以引起关注,并非源自人们的主观情感,而是因为在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现象。
在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正义现象并没有因经济的繁荣迎刃而解,反而愈加突出,成为社会冲突层出不穷的一个根源。
①特别是在上个世纪的中期,随着第二次世纪大战的结束,美国一跃成为世界上的头号资本主义强国,各国经济都逐步开始复苏。
此时社会上流行的是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功利主义认为:每个人在实现自身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所得来衡量自己的所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构成,个人的原则是尽量扩大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社会的原则是尽量扩大群体的福利,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成员的欲望构成的总的欲望体系。
这样导致的结果就是社会或者说政府打着为了多数人利益的旗号,侵犯少数人的利益,导致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社会不正义的现象大量存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收稿日期]2001-10-29[作者简介]薛长绪(1976-),男,河南焦作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硕士研究生。
2002年4月第18卷 第2期 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the U niversity of Petroleum ,China (Edition of Social Sciences ) A pr .2002V ol .18 N o .2国内学者对罗尔斯《正义论》的研究综述薛长绪(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摘 要] 罗尔斯的《正义论》是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一部重要著作,国内学者对它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主要从《正义论》和以前理论的联系和区别、《正义论》的主要内容等方面说明当前国内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大致研究情况,并简要说明了《正义论》给我们的启示。
[关键词] 罗尔斯;正义;正义理论[中图分类号]B0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951(2002)02-0047-(04) 《正义论》是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的一部扛鼎之作。
此书一出,很快就被誉为“二次大战后伦理学、政治哲学领域中最重要的理论著作”,英语世界中出现了大量研究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文章和著作。
国内学者也一直都在关注着罗尔斯的正义理论,1987年7月6日的《理论信息报》发表了一篇张乃根的介绍性的文章:《罗尔斯的<正义论>》(1988年3月中译版的《正义论》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1988年7月4日的《人民日报》发表了任可的文章:《对“社会正义”的探讨———评介罗尔斯的<正义论>》,自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开始在中国引起广泛注意,十多年来国内大概发表了60多篇有关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文章和10余本相关的著作。
大致来说,国内学者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正义论》和以往理论的联系和区别罗尔斯的《正义论》是在吸收前人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但它又和前人的理论表现出明显的不同,国内的许多学者敏锐地把握住了这些不同,他们从多种角度说明了《正义论》和以往理论的联系和区别,主要表现在:在对自由主义表现形式的理解上,学者们普遍认为罗尔斯在《正义论》中表现出来的是一种新自由主义的倾向。
19世纪上半期到20世纪中叶,功利主义在政治哲学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和压倒性的优势,学者们认为功利主义是传统自由主义的表现形式,而罗尔斯用以取代功利主义的理论则是以另一种形式表现出来的自由主义,即新自由主义。
在思维方式方面,学者们也都认为罗尔斯明显地不同于以往的思维模式:《正义论》以前的英美伦理学甚至整个哲学都是以实证和分析占主导地位,伦理学家只专注于从形式方面探讨道德陈述及命令的语义和逻辑关系,而不去关心紧迫的现实道德问题,而罗尔斯秉承了康德自由主义传统,由实证的分析转到思辨的概括,由形式的问题转到了实质的问题,他在更高的层次上对康德哲学思维进行了回归。
在对政治哲学主题的理解上,以姚大志为代表的一些学者指出:《正义论》的发表标志着西方政治哲学主题发生了从“自由”到“正义”的具有重大意义的变换,古典自由主义的奠基者洛克和康德强调的是“自由”,而罗尔斯强调的是“正义”:政治哲学的主题发生了转变,“正义”成了美国新自由主义的主题。
从契约论的角度,应奇指出,《正义论》作为规范政治理论复兴的一个重要标志就在于罗尔斯恢复了社会契约论这种支配了启蒙运动的政治思想模式。
应奇认为在对契约论持批评态度的黑格尔逝世之后,功利主义和自黑格尔、马克思以来的国家的历史理论,都使社会契约论黯然失色,而罗尔斯使得社会契约论在当代得以再生。
47 二、正义原则两个正义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大部分学者对这两个正义原则持肯定态度,认为这两个原则对于中国处理当前的公平问题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我们也听到了国内学者对这两个正义原则的不同看法。
在持批判态度的人当中,王海明是最有代表性的一个,他对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提出了两点质疑:首先,他认为罗尔斯背离了两个原则历来被名为“平等原则”的传统,而称其为“正义原则”,这是不正确的。
因为有许多原则都是正义的,如人道原则、政治自由原则等,但是不能因此就把它们称为“正义原则”,“正义”是这些原则的共性,而这些原则只能以它们各自的特性命名,否则的话这些原则就都叫做“正义原则”了。
因此,“平等原则”是正义的,但是它只能叫“平等原则”,而不应该叫“正义原则”。
其次,王海明指出罗尔斯对这两个原则的表述也是不确切的。
他认为罗尔斯的第二个原则是平等理论的一大退步:罗尔斯之前的平等理论一直都是一种“比例平等”,是在差别、不平等的权利分配之中确立比例平等原则的:它的现象是差别、不平等,而其实质则是一种特殊的平等,即比例平等。
王海明认为这种比例平等是一种真知灼见,而罗尔斯对“差别、不平等”原则的表述则未免有点肤浅,它使得亚里士多德以来的两个平等原则退化成一个是平等原则、一个是差别原则。
王海明认为罗尔斯对两个平等原则表述的另一个不确切的地方在于:它未能真正说清平等分配与不平等分配的东西究竟是什么。
罗尔斯认为应该平等分配的是自由,应该不平等分配的是社会和经济权利。
王海明指出把应该平等分配的东西局限于自由未免过于狭窄,应该平等分配的应是所有的基本权利、所有的人权,而自由仅仅是基本权利之一,仅仅是人权之一。
同时,罗尔斯把应该不平等分配的东西定为社会和经济权利则既失之过宽,又失之过窄。
失之过宽在于并非一切社会、经济权利都应该不平等分配,应该不平等分配的仅仅是非基本的社会、经济权利,而基本的社会经济权利则是应该平等分配的东西。
失之过窄在于应该不平等分配的东西不该只局限于社会和经济权利,政治、思想、科教、言论、出版等等任何方面的非基本权利都应该不平等分配。
以戴桂斌为代表的一些人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是脱离了具体历史发展的抽象原则,而正义、公平问题是一个具体的、相对的问题,它的实现是一个历史过程。
戴桂斌指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具有平均主义的色彩,它试图缩小人们之间的差别和贫富悬殊,以达到一种事实上的平等,这只会造成平均主义的后果,会导致新的不平等、不公正,因为这种平等是以牺牲能力强、贡献大的人的利益为前提的,戴桂斌认为这不利于社会高效率发展。
除了王海明对两个正义原则具体内容的批评之外,国内还有相当一批学者对这两个原则的价值倾向提出了批评,主要有袁义江、陈瀚、陈伯礼、姚大志、戴桂斌等人,他们认为: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并没有脱离资本主义的价值体系,它是一种意识形态,是为维护资本主义的统治服务的,他所追求的自由平等在资本主义社会是无法实现的。
袁义江、陈瀚等人更是直接指出,罗尔斯没有触及生产资料私有制问题,只是对上层建筑的某些环节进行一些修补,这无异于舍本逐末。
三、原初状态罗尔斯的“原初状态”是他的正义理论中另一处光彩夺目的地方,通过对原初状态的设计,罗尔斯推导出了自己的正义理论。
作为一种论证的方法,原初状态的确有其细致和深刻之处,但是作为一种历史上并未存在过的状态,罗尔斯的假设也受到了国内学者的批评。
陈伯礼、戴桂斌和孙仲等相当一批学者认为罗尔斯所假设的“原初状态”是根本就不存在的假设的状态,他由此推导出来的理论因而就缺乏深厚的历史底蕴和真实的基础,他的这种假设存在着解决问题的虚幻性,而解决正义这一具有非常强的现实基础的问题,必须采用历史主义的方法,在现实的人类历史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理解和解决社会正义问题。
其中孙仲的文章《美国立宪契约:理想主义还是现实主义?———对罗尔斯社会契约论的一个质疑》一文更是从历史事实的角度指出了罗尔斯契约论的不足,作者认为罗尔斯的理论是理想主义的,而西方现代制度伦理的主要传统与富于启发意义的内容却是现实主义的,罗尔斯对于美国宪政过程的解释是有误差的。
国内一些学者对处于“无知之幕”之后的人们的假设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陶万辉认为“无知之幕”的假定是不合理性的,它与理性人的假定是相矛盾的:“理性人”的假定要求每个人都能正确认识自身的特点和他们特殊的个人利益,而“无知之幕”要求个人对自身的特殊利益一无所知,这种矛盾使得他48的结论也失去了应有的光彩。
陈伯礼认为,罗尔斯本人是反对功利主义的,但是他设计的原初状态中的人却是追求自己的自由、机会、权力、收入、财富、自我价值感等个人利益的,带有明显的功利主义的色彩。
对契约论论证方法的质疑。
在这方面的主要人物是王海明,他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证明是一种契约论证明,即正义原则之所以是正义的,因为它们是一种社会契约,它们得到了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的一致同意。
王海明认为这种论证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一种原则的自由性,即这种原则是不是真正的自由原则,取决于它是否得到了人们的一致同意,因而是主观、随意、偶然、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是个契约论问题而不是价值论问题。
而一种原则的正义性,即这种原则是不是真正的正义原则,则与人们是否一致同意无关,这完全要看这种正义原则是否通过正义的价值标准而从正义的价值实体推导、制定出来,因而是客观的、必然的、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它是个价值论问题而不是契约论问题。
罗尔斯把二者等同起来,把正义原则的自由性的证明当作了正义性的证明。
当然,罗尔斯的这种论证方法也得到了国内学者的肯定,如朱仕群、万军在文章《社会契约的重建———试论罗尔斯伦理学的反思平衡方法》中就指出,罗尔斯的论证方法虽然有虚拟性,但也有拟真性,符合人们追求至诚至美境界的道德直觉。
中文版《正义论》译者前言中也指出,罗尔斯的论证方法使用了一些很重要的理论上的简化手段,免去了许多纷纭和争议,消除了芜杂和臃肿。
四、自由和平等国内学者对罗尔斯正义理论所表现出来的自由和平等的价值问题也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一些具有启发性的见解。
首先,一些学者对罗尔斯的自由是优先于平等的看法提出了批评。
姚大志认为“自由优先于平等”的原则是美国价值体系下的价值反映,在《自由主义的两个教条———评罗尔斯与诺奇克的争论》一文中,作者指出,“自由优先于平等”的原则意味着永远只有在满足了自由的要求以后才能考虑物质利益和经济平等的问题,这对于美国社会中那些拥向太平洋温暖沿岸的“无家可归者”而言是一种嘲弄,“无家可归者”除了拥有自由之外什么也不拥有,自由对他们而言没有任何意义;同时,姚大志认为罗尔斯对自由主义的合理证明是失败的,他不仅将自由建立在人性形而上学的基础之上,而且他把自由理解为个人的意志自由,但是罗尔斯没有看到人可能自由地选择自由的优先性,也可能自由地选择其他价值的优先性。
陈伯礼则认为,罗尔斯虽然对自由的概念进行了重新解释,具有合理性的一面,但是他仅仅把自由的优先性解释为人们精神的需要,是人们自尊的基础,这就把自由和人们在社会中的地位、物质利益割裂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