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处分权的扩张理论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是指,有关当事人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民事责任等方面发生关系时,人民法院应当考虑权利主体之间利害关系,在不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的前提下,根据民法总则以及具体法律,适当分配责任,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它是法律执行过程中,对事实进行认定的重要基础,为有关当事人的利害关系提供了依据。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主要包括归责原则、量轻责重原则、加重责任原则等。
一是归责原则。
该原则的宗旨是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来确定责任,不仅要确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民事约定,还要考虑行为人为以何种方式违背约定,还可能考虑行为本身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等。
二是量轻责重原则。
在审理案件时,如果被告犯错误的行为为无过错,而原告的行为又未能达到完全的正当理由的程度,那么可以采取量轻责重的原则,即判定当事人受到的责任应适当减轻,使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相当。
三是加重责任原则。
当任何一方有重大严重过错时,应加重责任,以维护公共利益,表示不容许违反民事约定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使违法者付出教训。
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从根本上保障了权利主体之间弥补公平正义,也是人民法院在处分过程中维护公正秩序的重要准则。
只有准确认识该原则,才能准确地审理案件,维护正义,体现正当理由。
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限制

论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限制作者:张媛媛来源:《健康科学》2018年第09期摘要: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最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的特点,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法律依据。
法院原则上受当事人处分行为的约束,但是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为并非绝对的,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的处分权进行了种种限制,致使处分原则一直未能体现其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和作用。
本文将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处分原则的限制为切入点,探究民事诉讼法对处分原则的限制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对我国该如何真正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提出建议。
关键词:处分原则;国家干预;限制;制度完善一、问题的提出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之一,最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的特点,它贯穿民事诉讼始终,并影响着民事诉讼的进行。
将处分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由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和民事权利的性质决定的。
私法自治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在民事活动中自由地支配和处置其民事权利,是私权领域重要的价值准则。
可处分性是民事权利的特征,是实行私法自治原则的必然结果,也是民事诉讼法必须设定处分处分原则的根本原因。
处分原则的核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处分权,这种处分权实际上是当事人在诉讼外对民事权利具有的处分权在诉讼程序中的延伸。
但是,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处分原则并没有真正发挥其作为基本原则作用,在许多方面,对当事人处分权的种种限制,实际上使处分原则一直处于“半睡眠”状态。
那么,这些限制是否是合理的呢?是否有必要呢?法院该如何正确对待当事人处分权呢?本文将从《民事诉讼法》中对处分权行使的限制为切入点,探究处分原则与国家干预的关系,提出对处分原则进行完善的建议。
二、处分原则的基本含义(一)大陆法系处分原则的基本含义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法学将处分原则和辩论原则称作民事诉讼制度的两大基石。
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对诉讼请求享有主导权的原则。
其基本涵义是:当时是否起诉或终结诉讼,何时或何种内容、范围,对何人起诉,原则上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国家不得干预。
当事人适格及其扩张的意义

当事人适格及其扩张的意义?当事人适格:是指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者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当时人。
这种以自己名义为当事人而受本案判决拘束的权能成为诉讼实施权或者诉讼行为。
当事人适格的概念在民事诉讼中有如下功能:A、防止滥用诉权,排除不适当的当事人。
保证每一个人充分行使自己诉权的权利。
缓解人民法院的诉讼积案,是司法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并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B、在多数人诉讼的场合具有节约诉讼资源的功能。
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多数人诉讼的场合,当事人适格具有选定代表人的功能。
只有强调代表人选定的正当性并对适格当事人的定义进行扩张,判决效力才能获得正当性。
C、实现当事人制度设计的合理性。
当事人适格是一个在利害关系人概念之外不断扩张的诉讼范畴,它扩大了权利救济的范围。
既为程序当事人概念提供实体法上的支持,又为司法救济功能的扩张提供了可能性。
3、适格当事人的认定:1)、只要是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以此进行诉讼的人,就是适格当事人。
2)、非民事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主体,成为适格当事人的情形:A、根据当事人的意思或者法律规定,依法对他人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享有管理权的人。
如破产清算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B、在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即该当事人对争议的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当事人适格的扩张:1、当事人适格,最开始是限定为实体当事人,即实体权利义务或法律关系的主体才是适格当事人,这些人享有诉讼实施权。
2、其次,诉讼实施权从“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扩张到管理权或者处分权,因此对诉讼标的的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或者处分权的主体也是适格当事人。
3、以管理权或者处分权作为适格的基础,没有办法适用于确认之诉,因此有学者主张,以“诉的利益”作为当事人适格的基础。
4、当事人适格的基础是从实体权利义务到管理处分权再到诉的利益,是一个不断扩张的过程。
5、当事人适格扩张的意义:使没有实体权利义务的当事人成为适格当事人,因而有权求得本案实体权利,有利于在不断变迁的社会中,将越来越宽泛的纠纷纳入到司法救济的范畴。
新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的限制与扩张

2013年第2期(总第101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22013(Sum N o.1叭)新民事诉讼法中公益诉讼的限制与扩张欧阳国(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西景德镇333000)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深度转型,公民社会的崛起,人们更加关注影响其生存发展的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
当前,因重大危害公共利益事件频发,使得公共利益的保护一直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设立的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正是及时回应了社会的这种诉求,然则立法层面上对其又设定了诸多限制,而限制背后的成因更是多方面、繁杂的。
现实的发展需求,司法实践的有益探索都会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日惭完善,其中必然地会在案件可诉范围和诉讼主体上进行扩张。
关键词:民事诉讼;公益诉讼;限制与扩张中图分类号:D F7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2—0100—04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这是继2007年以来的第二次修正。
其中修正的一大亮点就是在法律上正式设立了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这是对近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快步发展的同时所伴随出现的重大危害公共利益事件的迫切回应,让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通过司法程序渠道得以救济是切实有效地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建设生态文明,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公益诉讼是近30年以来,在西方国家法学理论出现的流行概念,我国法学理论界将这一概念引进之后,从理论表述来看,一些专家、学者并没有真正理解其实质含义…。
故此,在构建我国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时,必须对其制度的演进进行梳理,深刻剖析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正对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在立法规定限制上的深层次、繁杂成因,以此作为我国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发展扩张的重要前提要件。
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

It is important to formulate the right strategy, but more important is the execution of the strategy.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什么是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之间和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所发生的碰撞的利益是纯粹的个人私利。
由于私利根本不影响国家的公共利益,因此个人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利益进行处分。
【为你推荐】诉讼时效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财产保全证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是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基础。
其中有很多概念比较难理解,比如民事诉讼处分原则,那么如何理解民事诉讼法处分原则?其具体表现在哪些方面?下面我们通过的这篇文章了解下吧。
一、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处分原则?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置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所特有的原则。
民事诉讼解决的是平等之间和人身纠纷和财产纠纷,双方当事人所发生的碰撞的利益是纯粹的个人私利。
由于私利根本不影响国家的公共利益,因此个人是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利益进行处分。
可以主张利益,也可以放弃利益。
处分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当中特有的原则。
而所存在的根据是民事诉讼法所解决的是个人利益的问题,而不是公共利益的问题。
二、处分原则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1、诉讼只能因当事人行使起诉权而开始,因当事人自主的撤诉行为而结束;2、诉讼请求的范围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项法院不能对其做出裁判;3、当事人可以一在诉讼中变更、放弃和追加诉讼请求;4、原告可以放弃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双方可以在诉讼中就民事争议的解决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解。
民事审判范围的扩张与限制

民事审判范围的扩张与限制∗孙伟峰【摘要】In the separation system of prosecution and trial, Civil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should insist in applying the principle of the identity of prosecution to the scope of its trial, and each element in complaint claims also determines the scope of its trial.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however, courts may reasonably go beyond their trial scopes determined by elements of complaint claims, and this excess may be legally reasonable excess and rationally reasonable access for the purpose of achieving the right of action, regardless of whether the mode of civil action is inquisitorial or adversary. Even so, the trial scope of courts cannot be expanded without restrictions, and this expansion should still fall within th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of the right of action restrict jurisdiction. The object of action and the sub-ject of complaint claims can restrict and limit the scope of trial.%在诉审分立的制度中,民事一审法院审判范围应坚持诉审一致原则,包括诉讼请求在内的诉的要素决定着法院审判的范围。
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当事人的扩张与完善
民事公益诉讼适格当事人的扩张与完善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在了第五十五条中,“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便意味着我国的法律制度向公益诉讼打开了大门。
这项备受瞩目的制度在我国酝酿多年之后终于从理论到了立法,并付诸司法实践,成为了动态的法律。
一、民事公益诉讼与适格当事人概述(一)公共利益与公益诉讼1.公共利益的界定“公益诉讼”(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的立足点是“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对公益诉讼的制度内涵的研究有重要意义。
然而,“公共利益”的界定在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定论,而各国法律也没有加以明确的规定。
美国《布莱克法律大词典》(Black’s Law Dictionary)关于“公共利益”的定义:“公共利益是公众和社团普遍享有的,包含某种金钱利益,或者公众或者社团的权利和义务因之受到影响的某种利益;公共利益并不意味着狭隘得如某种稀见之物,或者像正处于争议中的事情影响的特定地区的利益;为公民所分享的利益通常属于地方、州或者联邦政府的大事。
”梁慧星教授进一步分析,在诉讼中公共利益可能没有直接损害原告自身的利益,但是最终会间接损害公民个人的利益。
①2.公益诉讼的内涵国内外学术界对公益诉讼亦有着不同的见解,公益诉讼在美国被称为“公共诉讼”或“公法诉讼”(Public Law Litigation),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Abram Chayes教授,在1976年《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的《公共诉讼中的法官角色》一文中首次提出的。
他指出:“在这些案件中,法官的作用不再是依照司法原则来解释公民个人之间的争议,相反,要求他们处理的是因某些公共或准公共项目的实施而产生的冤屈,捍卫体现在相关法律或宪法规定中的公共政策。
处分权原则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完善
……………………………………………………………精品资料推荐………………………………………………… 1 处分权原则与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完善 一、引 言 处分权原则,又称处分权主义,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律体系构筑的重要基础,其含义指当事人有权自由决定是否将民事争议诉诸法院以及请求法院裁决的范围,法院也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从程序的自身角度来看,实行处分权原则是为了使当事人有机会追求程序利益,避免因程序的不当使用而减损、消耗、限制实体权益或其他财产权、自由权。由于民事诉讼主要用于解决因私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与这种私权的性质相适应,绝大多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均采处分权主义,即实行处分权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按照这一原则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即只要不损害公共利益、他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自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而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通常是通过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来处分民事权利的。以上观点可以说是处分权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基本确立。但处分权的行使必须通过具体的制度和程序才能体现出来,因而处分权原则的确立不能仅仅满足原则性陈述,而应该有具体的制度和程序与之相配套,以防在诉讼实践中将该规定架空。从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上诉程序制度来看,处分权法理在很多方面并没有真正得以贯彻,如上诉审查范围问题、撤诉制度问题、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的采纳问题等,因此,有必要对这些具体制度加以完善,以使其与处分权原则达到有机整合,以下就从这几个方面分述之。
二、上诉审查范围 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应当由当事人来确定,这是处分权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因此,法院的裁判应当在当事人所请求事项的范围内作出,而不应就当事人未请求的事项进行裁判或者超越当事人的请求范围加以裁判。例如,原告只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债务的本金,法院则不得判令被告清偿全部本金及相应利息。在德、法、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或者脱离原告的请求事项所作的判决均被认为是对处分权原则的严重违反,所以为法律所明令禁止。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类似的法律格言也被广为遵守。
新民事诉讼法中检察机关抗诉权的扩张——兼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
再审以及检察机关依职权行使抗诉权是开启审判监 第 三 方到 当事 人双 方 的距离 相等 ,保 障 了程 序 的公 督程序 的3 种途径 。其中 ,检察机关行使的抗诉权 平 性 以及裁 判 结果 的公 正性 。 当事人 可 以依 照法 律
具 有绝 对效 力 ,人 民法 院必须 依此 开启 再 审程序 。 再 审被 人 民法 院驳 回或长 期得 不 到答 复之 时 ,可 以 向人 民检察 院 申请抗 诉 。这 实际上 扩 大 了人 民检察 行 使诉 讼权 利 ,并 可 以通过 和解 、撤 诉 、承认 诉讼 是 对 审判权 的制约 ,而 绝不 是对 当事人 自治 行为 的 干 预 。I 2 抗诉 权 的扩 张将 检察 院行使 抗 诉 权 附加 为
在权 力行 使 的过 程 中有 着 天然 的扩 张 性,必 须从 程 序上 加 以制 约 ,并 做 出 明确 的 、可 以量化 的规定 , 中对 检 察机关 抗诉 权 的规 定做 出分 析 ,以此 为切 入 点 展 开 对 检 察 机 关 在 我 国 民事 诉 讼 中 的 定 位 的 讨 论 ,并 从现 行体 制 出发 为充分 发挥 检察 机关 在 民事 诉讼 法 中的作用 提 出一些 粗浅 的建 议 。
一
的主体 ,但 却不 能成 为诉 讼 主体 参加 再 审庭 审 ,实
际上将 检察 机关 在 民事诉 讼 中 的抗 诉权 限定 为开启
回归抗诉权行使的原点。笔者将对 民事诉讼法修改 审 判监 督程 序 的权力 ,这种 缺 陷使人 民检 察 院不 能
为 国家 、社 会 的具体 利 益参 与到诉 讼 中 ,从 而对再 审 程序 缺乏 实质 上 的影 响 ,导致 部分 已经 开启 的审 判 监督 程序 成 为简单 意 义上 的重 复 审理 。 综 上 而言 ,新 民事诉 讼法 扩展 了检察 机关 抗诉 权 的范 围 ,有 利 于保 障 当事 人 开启 审判监 督 程序 , 并赋 予 了检察 机关 抗诉 权 的具体 内涵 。但 是 ,这 种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
民事诉讼基本理论民事诉讼是解决平等主体之间民事纠纷的重要法律程序,它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理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对于正确运用民事诉讼制度、实现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其基本理论中的核心问题之一。
关于民事诉讼目的,主要存在几种不同的学说。
“权利保护说”认为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当权利受到侵害时,通过诉讼恢复其应有的状态。
“纠纷解决说”则强调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使社会关系恢复和谐。
“程序保障说”更注重通过公正的诉讼程序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认为程序本身具有独立的价值。
还有“多元说”,主张民事诉讼的目的是多元的,综合了权利保护、纠纷解决、程序保障等多个方面。
民事诉讼中的诉权理论也是一个关键要点。
诉权是当事人请求法院进行审判以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权利。
它是启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基础。
诉权的构成要素包括当事人适格和诉的利益。
当事人适格指的是对于特定的诉讼,具有作为正当当事人进行诉讼的资格。
诉的利益则是指当事人通过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的必要性和实效性。
民事诉讼中的既判力理论同样不容忽视。
既判力是指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判断对后诉的拘束力。
既判力的作用在于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避免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反复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既判力的范围包括客观范围、主观范围和时间范围。
客观范围通常是指判决主文中所判断的事项;主观范围是指对哪些人产生拘束力;时间范围则是确定既判力作用的时间界限。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处分权和法院的审判权之间存在着相互关系。
当事人依法享有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但这种处分权并非毫无限制,需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法院的审判权则应当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基础上,依法对案件进行公正审判。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是保障案件事实认定准确的重要环节。
证据的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判断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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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理
P ls ph hi o y o
21 第 l 00年 2期
Ⅳ0. 2 2 0 1 01
民事诉 讼 处分 权 的扩 张理 论
柳 娟
( 广东商学院 国 民经济研究中心 广东 广州 5 02 ) 13 0
摘要 : 伴随社会主 义市场 经济 的发展 , 保障人权观念 日趋盛行 , 们对维护 自己权利 意识越 来越 重视 的情况下 , 人 法院这一 国家设立的公权力机构 , 也随之重视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相辅相 成相 互制约 的微妙 关 系, 来越尊重私 越 权 利之 自我 处分的 自由, 于是 民事诉讼 处分权的扩张趋 势越 随之 越来越 明 朗化 了。本 文拟从 处分权之扩 张 因素 以 及其主要表现为诉讼契约的这种方式 , 来对 民事诉讼处分权的扩张理论进行初 步的探讨 。
( ) 序 自由主 义 的必 然 体 现 三 程
“ 私法 自治” 原则 是 民事实体法 的基本 价值 追求 和 精神实质。在民事活动 中, 私法 自治” 以让民事活动 “ 可 的当事人 能够 自由地支 配处分 自己的 民事 权利 。而 当 民事权 利 发 生 纠 纷 、 事 人 诉 诸 法 院 寻 求 解 决 的 时 候 , 当 当 事人 在 诉 讼 领 域 中对 民事 权 利 的处 分 就 不 是 “ 自治 ” 的, 而需要通过特定的诉讼 行为加 以实 现。张卫平教 授 认 为 :没有 当事人 对 自己诉讼权利的 自由支配 , “ 民事体 对 自己的实体权利也 就不能 实现 。 因此 , 种 “ ” 这 自由支 配” 精神就要求 诉讼 活动充分 尊重 当事人 的意愿 , 护 维 其在 民事诉讼 中的处分 权。这也 是处 分权 在诉讼 领域 的 自然延伸 , 并且 随着 这种 “ 自治 ” 念 的盛行 , 理 强调对 当事人处分权 的尊 重 , 当事 人诉 讼 主体地位 的尊重 , 对 意思 自治得以扩张 , 对于当事人处分其诉 讼权利 和实体 权利的范围也逐步扩展开来 , 由此 当事 人们之 间通过例 如诉讼契约等以合 意的方式 来对 自己的权利 进行处 分 的行为便时常可见 , 私权 自治理念促使 处分权范 围不断 的扩张。民事诉讼 当事人的主体地 位得到 承认 , 法官在 民诉讼 中也越来越充分 尊重 当事 人的意愿 , 可 以说 , 也 私 法 自治 理 念 的盛 行 是 处 分 权 扩 张 的 基 础 。
关 键 词 : 分权 ; 分 权 扩 张 ; 讼 契约 处 处 诉 中 图 分 类 号 :9 5 2 I 1. ) 文 献标 识码 : A
( ) 以人 为 本 ” 二 “ 思想 的 必然 要 求
一
、
处 分 权
“ 民事诉讼 中的处分权是指 民事诉讼 当事人有权在 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处 分 自己的 民事权利 和诉讼 权利 。 ” 处分权的内容包括 “ 对程 序权 利的处分权 ” 对实体权 和“ 利的处分权。 并且 , 当事人对实体权利 的处分 , ” “ 一般是 通过对诉讼权 利 的处 分实 现的 。 从定 义 中我们 可以看 ” 出: 处分权是 当事人 在 民事诉讼 中享有 的权利 , 内容 其 应包括当事人处分 自己的民事权 利和诉讼权 利 , 但是我 们在其中我们应注 意的是 当事人 的权 利处分是要 “ 在法 律允许的范围内” 的。而我们认 为 , 于当事人 对 于其 对 实体以及诉讼 权利 的处 分范 围不应 该仅 限于法 律对 于 起硬性 的规定 , 我们 更应该重 视的是 当事人 根据其 意愿 处 分 自己权 利 的 自 由。 对 于 某 些 诉 讼 权 利 义 务 , 当事 人 也可 以在 自己的意愿 内行 使其 对这部 分 内容 的权利 义 务 处 分 权 。在 某 种 程 度 上 , 这 种 当 事 人 以 私 权 利 主 导 对 公权力 的行为 , 我们可 以把它看 为民事诉讼 的当事人 处 分权之扩张 。 二 、 分 权 的扩 张 因素 处
何渭程序 自由主义 ?有学者 指出 , 程序 自由主义简 单的说就是程 序法意 识形 态基 础……程 序正 义与 自由 主义精神具有 内在 的一致 , 程序 自由可谓 自由主义在 故 程序法 中或者 说程序 法 中 的 自由 主义理念 。由上述 程 序 自由主义的兴起及其在民事诉讼 中之具体体 现来看 , 民事处分权之扩 张即 当事 人合 意机 制乃程 序 自由主 义 在 民事诉讼 中的具体体现的重要 内容之一 , 而当事人 基 于合意处分 自身 实体权利 与诉 讼权 利乃程 序 自由主 义 之应有之义 。程序 自由主 义充 分允 许当事 人实 行程序 自治 , 当事人双方基于合意处分 自身的实体 和程 序性 问 题 , 是 当事 人 实 行 程 序 自治 之 具 体 表 现 , 是 当 事 人 正 也 双方可以 自由支配 自己意 志 的具体 表现 , 为此 , 民事诉 讼处分权 之扩 张是程 序 自由主义 在 民事诉讼 中的具体 表现形式之一 。
( ) 权 自治 理 念 的 盛行 一 私
“ 以人 为本 ” 的价值 目标是个 人 的 自由和社 会 的平 等 , 法律存在的意义 , “ 就在于保证人 民依法享有广泛 的 权利和 自由” 以人为本” 。“ 的思想在 民事诉讼法 中的一 个重要体现就是 : 序主体原 则 ,即程 序设计 时应充 分 程 考 虑 程 序 利 用 者 —— 人 的 自主 性 、 自觉 性 与 选 择 性 , 赋 予 当事人广泛而充分的程序性权利 , 满足其 在诉讼 中的 程序需求 。实际上这 种程 序选 择权一 旦实 施必 然 同实 体权利具有密切 的联 系。程序选 择权 是 当事人 在法律 规定的范围内 , 有权选 择 纠纷 解决方 式 , “ 在 以人 为本 ” 思想 占主导地位的今天 , 人们越来越 重视对 自己权利 的 主 导 性 就 必 然 导致 当 时人 处 分权 利 的扩 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