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工伤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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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使用说明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使用说明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使用说明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2.27•【字号】津劳办[2003]449号•【施行日期】2003.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试行)使用说明(津劳办[2003]449号)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⑴擦伤;⑵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⑴穿刺伤;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动物咬伤。

6、骨折包括:⑴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⑵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⑴撕脱;⑵撕裂伤;⑶扭伤;⑷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⑴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⑵神经损伤;⑶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⑴切割伤;⑵撕裂伤。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⑴撕脱;⑵切割伤;⑶撕裂伤;⑷创伤性破裂。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附件1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职业病)《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

恢复期是指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3.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异物滞留;烧伤和化学灼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41条。

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

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4.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5.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⑶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6.开放性伤口包括:(1)穿刺伤;(2)切割伤;(3)撕裂伤;(4)动物咬伤。

7.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单纯型、螺旋型);(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8.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9.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2)神经损伤;(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天津市标准工伤工资

天津市标准工伤工资

天津市标准工伤工资
天津市标准工伤工资是指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由雇主支付给工伤员工的一定金额的工资。

根据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工伤工资的计算和支付都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

首先,工伤工资的计算是根据工伤员工在工伤发生时的平均工资来确定的。

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是根据工伤发生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得出的平均数。

如果工伤员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工伤工资的计算以工伤保险所核定的基数为准;如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工资的计算以工伤发生时的月平均工资为准。

其次,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工资的支付比例为100%。

即工伤发生后,雇主需要支付工伤员工100%的工资作为工伤工资。

工伤工资的支付期限为延续到劳动关系终止或者工伤程度鉴定结束。

最后,根据天津市的规定,工伤工资的支付有一定的上限。

具体来说,工伤工资的支付最高不得超过天津市上一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

而且,工伤工资的支付最低不得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

总体来说,天津市标准工伤工资的计算和支付是按照工伤员工的平均工资、工伤保险基数以及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来确定的。

这样的规定保证了工伤员工在发生工伤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缓解了其经济负担。

同时,保证工伤工
资的支付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确保了工伤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

天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天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天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天津市工伤保险是指在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经诊断鉴定符合工伤保险规定的,依法享受的医疗、康复、护理、伤残津贴和丧葬补助等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天津市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制定的,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工伤康复费用、工伤护理费用、工亡丧葬补助金、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内容。

下面将详细介绍天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工伤医疗费用。

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接受治疗的,工伤保险给予支付医疗费用。

具体包括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药品费、医疗器具费、中成药费、中草药费等。

工伤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二、工伤康复费用。

对于经医疗鉴定确需进行康复治疗的劳动者,工伤保险给予支付康复治疗费用。

包括康复治疗费、康复器具费、助动器具费等。

康复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也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工伤护理费用。

对于因工作原因致残需家庭护理的劳动者,工伤保险给予支付护理费用。

护理费用的支付标准也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四、工亡丧葬补助金。

对于因工作原因死亡的劳动者,工伤保险给予支付丧葬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五、伤残津贴。

对于经医疗鉴定因工作原因致残的劳动者,工伤保险给予支付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的支付标准也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工伤保险给予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综上所述,天津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是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或患病后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的重要制度。

各项赔偿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广大劳动者能够增强安全意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最新版】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最新版】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一条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职工均有依照本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综合管理工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登记、待遇支付、基金管理、工伤保险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等工作。

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应急、市场监管、医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伤保险相关工作。

第四条与工伤保险相关的部门应当就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第五条本市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

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三)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生产经营业务等情况,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人单位适用的行业差别费率。

经办机构会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事故伤害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年度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浮动费率每一至三年确定一次。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天津市2013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天津市2013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天津市2012年社会平均工资发布
日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文公布2012年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2012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464元,月平均工资为3872元。

附件:2013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3〕14号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建立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发布及工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17号),现就2012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及资福利待遇调整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464元,月平均工资为3872元。

二、2013年度工伤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资福利等待遇标准,按3872元计
三、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统
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13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2〕72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2013年度各项相关待遇简表
2013年4月2日(此件主动公开)
(注:可编辑下载,若有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天津市工伤保险制度旨在为职工提供保障,以弥补因职业伤害而导致的经济损失,来改善职工的生活质量。

为此,天津市制定了一系列若干规定,以保障职工的利益。

首先,天津市工伤保险规定,职工每月应交纳工伤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补助金,及治疗、康复、失能抚恤金,以及死亡补助金等。

其次,当职工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时,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津贴,按照规定提供职工家庭生活津贴,以及工伤抚恤金等。

此外,天津市工伤保险还规定,伤残补助金的金额将根据职工的伤残等级进行调整,伤残等级由失能鉴定机构评定;对于职工及其家属,发生伤残、死亡等事故时,工伤保险基金将提供必要的经济赔偿;对于因伤残而无法工作的职工,伤残保险基金将提供工作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加强职业能力。

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旨在保障职工的权益,防止因职业伤害而带来的巨大损失。

希望各位职工能够认真遵守,在工作中注意安全,努力工作,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

天津工伤保险报销流程

天津工伤保险报销流程

天津工伤保险报销流程
1、工伤认定。

当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时,所在单位应在事故发生或诊断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通过后,职工或其授权单位应领取工伤认定决定书,并随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鉴定结果通常在10天左右出来,确定伤残级别。

如果伤残级别达到最低级别10级,职工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等赔偿。

3、填写申请表。

职工或其授权单位需填写《工伤医疗待遇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文书,如《工伤伤残证》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收费票据等。

4、提交报销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发票)、门(急)诊病历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书面报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和复印件、康复辅助器具申请表等。

5、审核和报销。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医疗费用将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报销流程可能包括在社保分中心办理或在经办柜台现场办理。

6、待遇核定和支付。

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等,用人单位需向社保分中心提交相关材料进行待遇核定,并在每月10日前申请支付。

社保分中心审核确定后,将待遇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发放给工伤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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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工伤等级
天津工伤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

一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重大事故或重大疾病,致使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存能力丧失50%以上的,或
因事故、职业病致死的工伤。

一级工伤在劳动者生命、身体健康和经济安全方面造成严重危害,属于最严重的工伤等级。

在被认定为一级工伤后,劳动者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和社会保障待遇,以帮助其恢复生活和维护基本生活需求。

二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或疾病,致使劳动者生活自理能力丧失30%以上但不满50%的,或者因事故、职业病
造成丧失劳动能力的,但生存能力丧失不满50%的工伤。


级工伤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能力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但丧失程度较一级工伤轻。

被认定为二级工伤后,劳动者也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和社会保障待遇,以缓解其经济压力。

三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或疾病,致使劳动者生活自理能力或生存能力丧失不满30%的工伤。

三级工伤对劳动
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能力影响较小,但仍然有一定程度的伤害。

被认定为三级工伤后,劳动者也可以获得一定的赔偿和社会保障待遇,以帮助其恢复和维护生活。

天津的工伤等级是根据劳动者在事故或疾病下所遭受的伤害程度来划分的,对于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来说,不仅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和保障,还能够得到相关的康复服务和医疗照顾,以促进其身体的康复和能力的恢复。

劳动者的工伤等级的划分
对于落实工伤保险制度、推进安全生产和保护劳动者权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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