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钢联: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2011-05-20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为 125000000 股境内上市外资股,并于 1998 年 4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代码为:200770。
(2) 报告期内本公司股份总数及结构未发生变动。
(3) 报告期内利润分配的实施情况
2006 年 7 月 18 日公司向全体股东实施了 10 股派现 0.35 元人民币的利润分配方案,共
六、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武锅 B 股票代码:200770
七、 其他有关资料:
公司首次注册登记日期: 1998 年4月8日注册登记正式成立
公司首次注册登记地点: 湖北省武汉市武珞路586号
公司最新注册登记日期: 1998年11月16日于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变更登记为中
外合资股份制企业。
报告期
净资产收益率(%)
每股收益(元)
利润
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全面摊薄
加权平均
主营业务利润
41.32
40.98
0.86
0.86
营业利润
5.51
5.47
0.11
0.11
净利润
1.63
1.62
0.03
0.0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
1.72
1.70
0.04
0.04
三、报告期内股东权益变动情况及原因
项目
股本
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06 年年度报告
披露报纸:《证券时报》、《大公报》 披露时间:2007 年 4 月 6 日
1
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八节 第九节 第十节 第十一节 第十二节
重要提示……………………………………………………………2 公司基本情况………………………………………………………2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情况…………………………6 公司治理结构………………………………………………………9 股东大会情况介绍…………………………………………………10 董事会报告…………………………………………………………10 监事会报告…………………………………………………………15 重要事项……………………………………………………………16 财务报告……………………………………………………………17 备查文件……………………………………………………………18
上海钢联并购中联钢

一、并购双方简介
• 被并购方——中联钢简介 • 中联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2月,地点位于北京市,
是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牵头,宝钢、鞍钢、首钢等17家大型钢铁制 造商合伙出资投资的钢铁行业服务型平台,由北京中联钢公司进行 统一管理、部署和运营,主要从事黑色金属产业链研究及大宗商品 电子商务业务。
营运能力分析:存货周转天数
项目 上海钢联 行业水平
2015 4.42 2.89
2016 4.18 17.36
2017 3.91 17.62
2018 3.26 18.33
2019 2.97 20.73
2020 7.59 22.21
与同行业相比,2016年-2019年行业存货周转天数一直处于上升的趋势。 但上海钢联在并购完成的当年及第二年,存货周转天数都出现了大幅度的 下降,表明企业存货得到了有效的管理。
• 大宗商品具有单位资金量大、产业集中度高等特征,导致传统电商的优 势很难凸显,同时由于行业市场化程度较低、趋于扁平的销售模式以及产品 结构没有固定的标准和存储难等特点造成钢铁电商平台的发展落后于材料、 煤炭等其它大宗商品行业。2012年下半年,银行机构钢贸贷款出现了问题。 导致钢铁企业资金供给不足。陷入困境的钢铁企业一方面在主观上努力抓住 互联网的机遇寻求突破和变革,另一方面行业外部环境变化也为电商平台的 介入提供了条件,为大宗商品电商快速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2015年我国 进行供给侧改革,钢铁电商开始效仿淘宝等平台的服务形式为企业提供整个 行业的信息沟通平台,以期实现钢铁企业更新换代的目的。2017年11月,国 务院发布《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指导建议》,计划2025年年底 工业互联网能够覆盖行业整个板块。随着工业互联网技术的日趋成熟,钢铁 电商具有非常乐观的发展前景。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号:各上市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发布之⽇起施⾏,请遵照执⾏。
2000年5⽉1⽇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0年修订本)同时废⽌。
上海证券交易所⼆○○⼀年六⽉⼋⽇⽬录第⼀章总则第⼆章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上市推荐⼈第⼀节股票上市协议第⼆节董事、监事承诺和备案第三节上市推荐⼈第三章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第⼀节⾸次公开发⾏的股票上市第⼆节配股或增发新股上市第三节派发股份股利与公积⾦转增股本的股份上市第四节公司职⼯股或内部职⼯股上市第五节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所持股份上市第六节向证券投资基⾦、法⼈、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份上市第四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第五章董事会秘书、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第⼀节董事会秘书第⼆节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第六章定期报告第七章临时报告第⼀节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第⼆节收购、出售资产第三节关联交易第四节其他重⼤事件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第六节公司的合并、分⽴第⼋章停牌、复牌第九章特别处理第⼀节基本原则第⼆节财务状况异常的特别处理第三节其他状况异常的特别处理第⼗章暂停上市、终⽌上市第⼀节暂停上市第⼆节终⽌上市第⼗⼀章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第⼗⼆章违反本规则的处理第⼗三章释义第⼗四章附则附件1:董事声明及承诺书2: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第⼀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上市⾏为和上市公司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信息披露⾏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与交易管理暂⾏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TIAN YUAN LAW FIRM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电话: (8610) 8809-2188; 传真: (8610) 8809-2150网址: 邮编:100140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京天股字(2008)第011-7号致: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根据发行人与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署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与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与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证监发[2001]37号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颁布的其他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与上市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监管部行政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080768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要求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8]第15820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3月31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0336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9月30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依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09]第05670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8年12月31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就发行人的股权结构是否符合国资发改革[2008]139号文出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现根据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中瑞岳华审字[2010]第00155号《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1231审计报告》”),以及发行人在2009年6月30日后发生的相关变化,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经济法-精华主观题

精华主观题一、简答题()1、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共同投资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
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出了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不合法之处。
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
2016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万元,是出资最多的股东。
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和主持了首次股东会会议,设立了董事会。
其中,全部董事均由股东代表担任。
2016年10月,光中公司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后,经济效益较好,董事会制订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方案提出将公司现有的注册资本由1亿元增加到2亿元。
增资方案提交股东会讨论表决时,有7家股东赞成增资,7家股东出资总和为583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有4家股东不赞成增资,4家股东出资总和为4170万元,占表决权总数的41.7%。
股东会通过增资决议,并授权董事会执行。
2017年3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
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规定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首次股东会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3)光中公司全部董事均由股东代表担任的做法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说明理由。
2、某股份有限公司(本题下称“股份公司”)是一家于2008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300034钢研高纳: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034 证券简称:钢研高纳公告编号:2021-062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钢研高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21年6月21日以通信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于2021年7月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的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董事九名,现场参会董事九名。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由全体董事共同推举公司董事艾磊先生主持,经表决形成如下决议: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选举艾磊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三年,与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公司董事长艾磊先生简历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的公告()。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召集人)的议案》鉴于公司已选举产生第六届董事会,为确保公司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公司章程》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细则等规定,选举如下董事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召集人):(1)公司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艾磊先生、独立董事刘洪德先生、董事田志凌先生、董事周武平先生、董事邵冲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其中董事长艾磊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2)公司董事会选举独立董事王天翼先生、独立董事武长海先生、董事王兴雷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其中独立董事王天翼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3)公司董事会选举独立董事刘洪德先生、独立董事武长海先生、董事王社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其中刘洪德先生为主任委员(召集人)。
钢研高纳章程

钢研高纳章程摘要:一、钢研高纳公司简介二、公司章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三、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四、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五、公司组织机构及职责六、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七、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利润分配八、公司变更、解散和清算九、公司章程的解释和修改十、附则正文:钢研高纳公司是一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企业,主要从事钢铁研究、开发和生产。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管理,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一、钢研高纳公司简介钢研高纳公司成立于2000 年,总部位于我国某地,是一家专注于钢铁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公司秉承科技创新、品质为本的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二、公司章程的制定目的和依据本章程旨在明确公司的组织结构、管理方式、股东权益保障等方面的规定,为公司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公司名称为钢研高纳公司,住所位于某地,经营范围包括钢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等。
四、公司股东及股权结构公司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
股权结构为:自然人股东占比x%,法人股东占比y%,其他股东占比z%。
五、公司组织机构及职责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分别负责公司的决策、监督和经营管理。
董事会由m 名董事组成,监事会由n 名监事组成,经理层设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位。
六、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对核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给予股权激励,以激发员工积极性和创造力。
七、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及利润分配公司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财务报告和利润分配。
八、公司变更、解散和清算公司在发生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事项时,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公司章程的解释和修改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修改权归公司股东大会。
600170金茂凯德关于上海建工分拆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2021-02-06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拆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交易自查期间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情况的核查意见根据《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境内上市试点若干规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证监会公告[2018]36号)、《关于强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交易防控相关问题与解答》(2019年2月11日)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作为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建工”、“上市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上海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为“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建材科技”)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的专项法律顾问,对上海建工本次分拆相关机构或人员买卖股票的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一、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期间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本次分拆上市预案披露之日(2020年1月9日)起,至上市公司披露《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的公告》前一日(2021年1月21日)止,即2020年1月9日至2021年1月21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本次分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包括:(一)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二)标的公司的董事长;(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相关中介机构及其具体经办人员;(五)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核查对象在核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及说明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自查范围内本次分拆相关方出具的自查报告等,自查期间,本次分拆涉及的相关机构和自然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一)上海建工、标的公司及其相关人员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1、上海建工上海建工于2019年10月29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19年11月20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详见公告编号:临2019-045),拟使用总额不低于人民币0.5亿元、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的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上海建工股份,回购股份拟全部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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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
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发行人”)系由上海钢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钢联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0日通过整体变更形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关于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如下:
一、整体变更以前的股本形成情况 1、2000年4月上海钢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设立 2000年3月3日,上海闽冶钢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钢工贸”)及游振武、蔡晓晖、朱军红、郭旭、刘永晖、邱绪奎、宋海云、黄益心、彭志怀、薛慧芳、麻清泉11名自然人签署了《组建协议书》,由闽钢工贸及游振武等10名自然人以货币出资160万元,麻清泉以人力资源出资作价40万元,共同设立了上海钢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根据2000年1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发展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00]2号)关于“园区内全面建立能充分体现知识资本化、产权化和效率优先原则的收入分配机制。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重点向按知识资本和科技成果分配倾斜,真正实现依靠科技致富和创新支付。凡科研成果转化、个人技术或智力劳动入股,原则上可以按企业与个人双方协商的约定,不受现有政策的比例限制”的精神,麻清泉以人力资源出资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 公司设立时,上海市工商登记部门对人力资源出资的比例没有限制。2000年12月颁布的《关于上海张江高科技园区内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有关规定》(沪工商登(2000)6l号)规定:“具有管理才能、技术特长或者有专利成果的个人,可以人力资源、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最高可达注册资本的20%”,根据这一规定,麻清泉以人力资源出资占注册资本20%,没有违反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相关要求。 2000年4月5日,公司全体股东出具了承诺书,承诺:“如公司中途清算、解散或破产,其实有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其以人力资源作价入金额40万元的人民币差额,由现金、实物出资的股东按有约定的现金、实物出资的比例,承担连带责任,补足差额。”上述承诺符合沪工商登(2000)6l号文件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或以人力资源、智力成果作价投资入股的,应经评估机构评估;也可由全体股东(投资人)协议认可并提供担保证明”、“全体股东对未经评估的高新技术成果和人力资源、智力成果的作价资本(金),须作出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的规定。 上海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截至2000年4月24日的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佳验字(2000)0542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注册资本进行了审验。 2000年4月30日,公司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分局办理了工商登记资料,并领取了《营业执照》(注册号位3101152001770),注册资本为200万元。 钢联有限公司设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上海闽冶钢铁工贸有限公司 货币 63.30 31.65% 2 麻清泉 人力资源 40.00 20.00% 3 游振武 货币 20.00 10.00% 4 朱军红 货币 20.00 10.00% 5 郭旭 货币 20.00 10.00% 6 蔡晓晖 货币 16.00 8.00% 7 宋海云 货币 8.00 4.00% 8 彭志怀 货币 7.20 3.60% 9 刘永晖 货币 2.00 1.00% 10 邱绪奎 货币 2.00 1.00% 11 黄益心 货币 1.00 0.50% 12 薛慧芳 货币 0.50 0.25% 合 计 200.00 100% 2、2002年9月股权转让 2002年8月,经钢联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邱绪奎与刘永晖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公司1%的股份每股作价1.00元转让给刘永晖;麻清泉与游振武等4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公司20%的股份每股作价1.50元分别向游振武、蔡晓晖、宋海云和罗俊华转让了公司5%、4%、1%和10%的股份。2002年9月5日,公司办理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并领取了新的营业执照。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上海闽冶钢铁工贸有限公司 63.30 31.65% 2 游振武 30.00 15.00% 3 蔡晓晖 24.00 12.00% 4 朱军红 20.00 10.00% 5 郭旭 20.00 10.00% 6 罗俊华 20.00 10.00% 7 宋海云 10.00 5.00% 8 彭志怀 7.20 3.60% 9 刘永晖 4.00 2.00% 10 黄益心 1.00 0.50% 11 薛慧芳 0.50 0.25% 合 计 200.00 100%
本次转让中,麻清泉所转让出资性质为人力资源出资,上述转让过程中未办理人力资源出资方式的变更登记。 2006年9月,受让麻清泉转让股份的游振武、蔡晓晖、宋海云和罗俊华分别将10万元、8万元、2万元和20万元货币出资缴入公司帐户。上海沪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截至2006年10月17日止游振武等4位股东缴纳的40万元货币出资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沪博会验资(2006)476号”《验资报告》,公司已将验资报告及其附件和相关情况说明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发行人律师认为:钢联有限设立时员工股东以人力资源方式出资虽不符合其时适用的《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但系依据地方政府的政策实施且获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于钢联有限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之前,人力资源出资问题已经得到纠正和合法解决,公司注册资本已全部为货币出资,未对发行人报告期的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构成实质性影响。 保荐机构认为:钢联有限设立时,麻清泉以人力资源出资不符合当时《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但该出资系根据地方政府的相关政策实施且已在2006年进行了纠正和合法解决,未对发行人报告期的经营产生影响,也不会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构成实质性影响。
3、2003年9月股权转让 2003年6月20日,经钢联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闽钢工贸与罗俊华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闽钢工贸将其持有的本公司31.65%的股权以人民币1,582,500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罗俊华。2003年9月,双方在上海市产权交易所完成了股权转让,并办理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罗俊华 83.30 41.65% 2 游振武 30.00 15.00% 3 蔡晓晖 24.00 12.00% 4 朱军红 20.00 10.00% 5 郭旭 20.00 10.00% 6 宋海云 10.00 5.00% 7 彭志怀 7.20 3.60% 8 刘永晖 4.00 2.00% 9 黄益心 1.00 0.50% 10 薛慧芳 0.50 0.25% 合 计 200.00 100%
闽钢工贸当时为中国中钢集团公司间接控股的国有企业,鉴于当时闽钢工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所对应的资产占中国中钢集团公司总资产的比例很小,因此本次转让未进行资产评估,但委托上海东亚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进行了净资产审计,上海东亚会计师事务所于2003年8月28日出具了编号为沪东三审(2003)第2686号的《关于上海钢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净资产审计报告》,闽钢工贸与罗俊华的股权转让价格以该审计报告审计的净资产426.51万元为基础确定为158.25万元,略高于闽钢工贸所持股权对应的134.78万元的净资产。 2009年12月9日,中国中钢集团公司出具了《关于确认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的函》(中钢综函[2009]86号),对闽钢工贸本次股权转让行为进行了补充确认。
4、2004年8月股权转让 2004年6月28日,经钢联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罗俊华分别与李文峰、朱立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拥有公司41.65%的股份以每股1.00元的价格向李文峰、朱立军分别转让40%和1.65%;游振武、蔡晓晖、宋海云、彭志怀、刘永晖、黄益心、薛慧芳分别与朱立军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合计拥有公司40%的股份以每股1.00元的价格转让给朱立军;郭旭与王喜胜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拥有公司10%的股份以每股1.00元的价格转让给王喜胜。2004年8月,公司办理完成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文峰 80.00 40.00% 2 朱立军 80.00 40.00% 3 王喜胜 20.00 10.00% 4 朱军红 20.00 10.00% 合 计 200.00 100%
5、2004年10月增资 2004年9月,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500.00万元,其中公司股东李文峰、朱立军、王喜胜、朱军红分别以货币增资80.00万元、80.00万元、20.00万元和80.00万元,新增股东贾良群、刘跃武分别出资20.00万元和20.00万元。 上海沪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截至2004年9月23日的新增资本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沪博会验字(2004)0599号”《验资报告》。2004年10月,公司完成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本次增资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李文峰 160.00 32.00% 2 朱立军 160.00 3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