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保法论文
2024版劳动合同法论文范文

2024版劳动合同法论文范文合同目录第一章:劳动合同法概述1.1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1.2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3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的类型2.2 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2.3 劳动合同的内容与条款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3.1 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3.2 用人单位的权利与义务3.3 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四章:劳动合同的终止与解除4.1 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4.2 劳动合同解除的条件4.3 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第五章:劳动合同纠纷的处理5.1 劳动合同纠纷的类型5.2 劳动合同纠纷的解决机制5.3 劳动合同纠纷的法律责任第六章:特殊劳动合同的管理6.1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6.2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6.3 集体劳动合同第七章:劳动合同的法律监督7.1 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7.2 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7.3 劳动者的监督权利第八章:劳动合同的签字与备案8.1 劳动合同的签字栏8.2 劳动合同的签到时间8.3 劳动合同的签订地点及备案程序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劳动合同法概述1.1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背景劳动合同法的制定是为了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市场的不断变化,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旨在适应新的社会需求,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问题。
1.2 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劳动合同法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都应遵循这些基本原则。
1.3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2.1 劳动合同的类型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2.2 劳动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前,应进行充分的沟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违约法律责任判定探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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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毕业劳动合同违约需知《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员工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就两处,分别是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篇2:毕业劳动合同违约需知就业协议2113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所5261订立的书4102面协议,但两者分处1653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阶段,表现在:1、毕业生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在校时,由学校参与见证的,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学校不是劳动合同的主体,也不是劳动合同的见证方,劳动合同是上岗毕业生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2、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收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
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劳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
关于劳动法的论文

关于劳动法的论⽂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各国劳动法的表现形式不同,但⼤都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劳动就业法,劳动合同法,⼯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制度,劳动报酬,劳动安全与卫⽣的程,⼥⼯与未成年⼯的特殊保护制度,劳动纪律与奖惩制度,社会保险与劳动保险制度,职⼯培训制度,⼯会和职⼯参加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以及对执⾏劳动法的监督和检査制度等。
中国⾏政合同法律制度—体系、内容及其构建校园意外伤害事件的防范机制及法律应对刍议试析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法律监督关于证券内幕交易⾏为的法律法规问题探讨论劳动者的休息权及其法律保障简论地⽅政府间关系的法律重构论我国证券法律体系探讨与研究法律⾏为概念研究剖析试论张居正的法律思想道德法律化的法理思考 法律 随着劳动关系不断普及,劳动纠纷⽇益增多,《劳动法》正逐渐成为⼤众重点关注的法律之⼀。
国家教育部于20xx年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增设为法学专业主⼲课程之⼀,更提⾼了劳动法学的学科地位。
然⽽实践中劳动法学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本⽂主要阐述⽬前劳动法学教学存在的各种问题,并在对其原因进⾏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关于劳动法学教学改⾰的建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及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劳动法学在现实⽣活中承载着沉重的社会使命。
劳动法每次的⾰新都引起社会各界的⼴泛争论及深刻探讨,尤其是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后更是引起空前规模的讨论。
社会各界对劳动法律⼯作者的需求也在迅速增长。
劳动法学课程在我国⾼校开设以来,其课程地位也在逐步提升,教学改⾰也在不断开展。
然⽽,⽬前我国各⾼校对劳动法学课程没有⾜够重视。
因此,审视⽬前劳动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分析其问题的成因,劳动法学教学改⾰具有重⼤的意义。
⼀、⽬前劳动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课时量偏少 ⽬前我国⼤多数⾼校给劳动法学安排的课时量只有2课时/周,有些⾼校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合并后,也只分配了约56课时/学期。
劳动法维权论文2500字_劳动法维权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劳动法维权论文2500字_劳动法维权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劳动法维权论文2500字(一):浅谈劳动法视域下农民工如何实现法律维权问题论文摘要:农民工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人员,为城市的建设提供了诸多努力,在建筑行业、服务行业、工业生产中均离不开农民工的支撑。
但农民工因权益得不到合法保障的纠纷案件层出不穷,农民工在社会中处处受到不公平对待,由于其知识水平、劳动技能受限,在维权方面非常困难。
因此,本文就劳动法视域下分析农民工如何保证自己权益下行使法律维权。
关键词:劳动法;农民工;法律维权引言农民工本应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的就业机会、就业待遇和就业保障,但实际上大部分农民工在就业中经常受到差别对待。
我国农民工群体较大,主要集中在建筑、服务、制造业,且他们的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强度大、工资待遇低、劳动时间长的工作,与城市居民形成较大的反差,同时农民工的劳动权益没有得到较好的保护,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不利于社会的稳定[1]。
对此,需要不断将完善农民工劳动管理体系,将管理体系落实在农民工身上,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障,促进社会的平衡发展。
一、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表现1.1劳动报酬得不到保障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体现,我国实施的是社会主义制度,按劳分配是我国劳动分配方式中最基本、最重要的分配方式,在市场经济中占据重要的地位,在劳动法中规定必须同工同酬。
但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得不到合理的保障,具体表现在:(1)农民工人员的薪资水平较低,虽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工资水平在不断上升,但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依然较低,并呈现出区域化。
(2)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在相同的工作中存在不同的薪资待遇,据调查统计显示,我国诸多城市的企业单位中,对于同样工作,农民工的薪资水平显著低于城市居民。
(3)工资拖欠严重,很多用工单位结算工资是没有固定期限的,而是根据用工单位的收益进行结算,出现工资拖欠或少发,主要出现在一些私人企业和小型企业中。
劳动法论文

劳动法论文劳动法论文(500字)劳动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它规范了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从劳动法的产生背景、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和劳动争议解决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劳动法的产生背景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需求。
在工业化进程中,劳动力逐渐集中于工厂和企业中,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劳动条件恶劣,工资低廉,工时过长,给劳动者带来了很大的苦难。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劳动法便应运而生。
其次,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基本准则。
劳动合同是雇佣双方自愿达成的一种协议,规定了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资报酬等核心内容。
劳动合同不仅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用人单位提供了稳定的劳动力来源,促进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再次,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劳动价值体现。
劳动者通过劳动为用人单位创造价值,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应的报酬。
劳动报酬不仅包括工资、奖金等直接给付的报酬,还包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间接的报酬。
劳动报酬的合理确定,不仅能够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也能够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最后,劳动争议的解决是劳动法的一个重要功能。
劳动争议是劳动关系中经常发生的一种纠纷,双方对于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等问题产生分歧。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如协商谈判、仲裁、诉讼等。
合理、公正、高效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能够有效维护劳动者的权益,确保劳动关系的稳定发展。
总之,劳动法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和维护社会经济稳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劳动法的框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保护,用人单位也得到了稳定的劳动力来源。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和劳动争议解决等具体内容,为劳动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准则。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劳动法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积极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规定。
劳动法优秀论文

劳动法论文浅谈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劳动合同法律问题浅谈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劳动合同法律问题摘要: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大学生就业的渠道越来越多,社会给大学生提供的就业环境也越来越宽松。
但是大学生在就业力市场、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如何在纷繁错综、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正确的保护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一定要学会使用劳动合同法来维护我们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的订立时学会维护我们的劳动权益,在劳同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时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时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让违法分子损害我们的正当利益。
关键词:大学生就业劳动法劳动合同权益引言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的大众化,大学生和其他新生长劳动力一样,逐年增加,而经济增长的就业弹性却在持续走低,大学生在就业力市场、劳动关系当中往往处于弱势的地位,处于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损害高校毕业生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
如何在纷繁错综、竞争挑战合作并存的社会中正确的保护自己,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了摆在即将进入社会的当代大学生们亟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毕业后就要踏进社会工作,需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后,我们该如何使用劳动合同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一、高校毕业生就业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出现的问题(一)大学生方面出现的问题由于大学生普遍存在法律知识的欠缺、就业的压力大、对自己未来目标规划不清,以及学校为了提高就业率对大学生签订就业协议的高要求、对就业指导的不重视等因素的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时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常出现一些问题:(1)错误地认为就业协议就是劳动合同。
(2)越过就业协议直接签劳动合同。
(3)对自己在劳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不了解。
(4)大学生对合同中存在的不合理条款敢怒不敢言。
劳动法完善论文4000字_劳动法完善毕业论文范文模板
劳动法完善论文4000字_劳动法完善毕业论文范文模板劳动法完善论文4000字(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下劳动法的回应与完善探讨论文眼下我国经济领域的重要分支就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我国处于叠加时期,在这个时期中我国存在一些产能过剩供需不平衡等问题。
因为降低了投资回报率,对于环境资源的约束也不断提升,这些不利因素在形势发展下也持续增大。
同一时期我国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能更好的对我国发展势头和战略部署进行把握,同时这也属于我国发展过程中的主线。
在目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背景下,劳动法作为目前较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管理类法律也成为了民众关注的重点,本文主要针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于劳动法的回应和完善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同时也提出了相应改善的策略。
一、劳动关系中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其的影响我国在新经济常态下对于经济发展环境进行适应的重要举措就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同时我国在新经济常态下也就表明我国逐渐从需求决定型经济转变为供给决定型经济。
目前我国供给决定型经济主要含义是经济体自身的产量主要经由供给或是劳动力资本设备生产要素来构成,不是仅仅由投资,消费和外貌等决定。
在我国基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行经济结构调整以及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可以进一步对供给侧结构提高适应程度以及灵活程度进行提升,进而促使其生产力的增强,在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要将其生产要素进行重组,打破相应的结构性模式,使用新型的配置模式。
但是在进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较为困难,因此在实施的时候速度比较慢,劳动力作为我国的重要生产要素,也属于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核心组成部分。
伴随着产业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力会产生相应的变革。
在劳动力产生变革的同时也会对劳动关系产生相应的影响。
(一)基于劳动就业进行分析相关研究表明,在我国处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时期,一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在行政机制的保护下,其就业率会不断提升。
伴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加强,增加了市场淘汰机制,同时一些相对传统的产业会被市场淘汰,这时就导致新兴产业面临着严峻的生产挑战,从而提升了劳动力的失业风险。
文档有关劳动法的论文关于劳动法的论文
有关劳动法的论文关于劳动法的论文浅议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摘要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之所以能够与其它的法律部门相区别是因为其具有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而由于劳动法具有其独特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因此其能够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由此可见劳动法的调整方法对劳动法律部门的重要性。
本文从劳动法调整方法的内涵出发对劳动法的独特性等方面进行了论述重点论述了其具体的调整方法。
关键词劳动法调整方法调整对象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8-017-02 一、劳动法调整方法的概念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影响是通过许多调整手段综合实现的很难总结出某一种抽象的法律调整方法。
笔者认为法律的调整方法是指: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时作用于这些关系的手段和方式的配合及其总和。
基于对法律调整方法的内涵以及对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认识笔者认为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劳动法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整时作用于劳动关系的手段和方式的配合及其总和。
二、劳动法调整方法的独特性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在强势集团面前势单力薄其合法权益很容易受到侵犯或者缺乏基本的生存和发展能力生活面临无以为继的窘境急需劳动和国家的关怀帮助。
他们必须借助劳动或者国家的帮助才能改变自己的弱势地位获得基本的生存和发展的权利。
这与其它法律部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显著区别。
虽然劳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涉及看似平等的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但在实际情形中由于天然的资源不对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均衡。
因此积极履行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劳动权利的保障之责就成为了劳动法的应有之责这也是确定劳动法的调整方法的逻辑起点和必要前提。
综上可知由于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具有独特性由此也决定了其调整方法具有独特性。
三、劳动法的具体调整方法一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调整方法我国《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劳动权是我国国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每个公民都有这样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论文(完整版)
劳动合同法论文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引》(LAW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ONEMPLOYMENTCONTRACTS)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共分8章98条,包括:总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特别规定、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
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被誉为劳动者的“保护伞”,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法律保障。
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有着深远的意义。
这部重要法律在制定过程中经过广泛听取、认真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合理地规范了劳动关系,是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又一典范,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产生深远影响。
劳动合同的作用:1、它是劳动者实现劳动权的重要保障;2、它是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巩固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重要手段;3、它是减少和防止发生劳动争议的重要措施。
对劳动者来说,实行劳动合同制度,(1)有益于保护劳动者自己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便建立了一种劳动法律关系,劳动者的权益一旦受侵害,就可根据合同约定申请法律保护,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有了合同约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相互形成的劳动法律关系便有了规范依据,各自均按照合同行使权力,履行义务,从而减少许多不必要的争端。
(3)有利于劳动力的合理流动。
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特长等选择职业和参加培训,发挥个人潜能和积极性。
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
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劳动法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法学课程,因此经世致用理应成为劳动法课堂教学的基本理念。
下面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希望你喜欢。
大学生劳动法劳动权益保护论文【摘要】劳动权益保护是当代大学生所面临的急需解决的而又被社会严重忽视的问题. 由于兼职大学生和毕业生在职场中合法权益屡遭损害,因此探讨其原因及其对策,对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的大学生极其重要. 本文针对当代大学生权益的内容、维权的现状以及维权的途径进行了初略的分析.希望在引起学校和社会对大学生权益保护的思考和重视的同时更希望大学生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权益保护观念从而维护自身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劳动者主体资格大学生是国家宝贵的人力资源,是社会劳动力的新生力量,是未来社会劳动关系的重要主体。
因此,他们的素质状况决定了他们未来的的职场发展走向,也决定了社会的精神面貌和和谐社会的建设进程。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政策的推动使得各高等院校不断扩招,大学生的人数占社会总人口的比例不断上升。
然而当前社会所能够提供的各种岗位并不能满足当前大需求,从而导致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大学生就业形势日趋严峻。
面对这样的困境,无论大学在校生还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都在迫切的找工作,忽视从事工作的相关要求,从而导致了社会中大学生权益被侵犯的现象屡屡发生,但是却得不到合理的解释。
因此保护大学生劳动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当代大学生兼职及就业的现状近年来大学生劳动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逐年增加,范围越来越广,类型越来越多。
体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中权益受损 1.中介机构侵害大学生利益当前,有很多中介机构专门为大学生介绍兼职。
然而目前的中介市场混乱不已,其中更有不少不良中介利用大学生的单纯进行欺诈。
用学生急于寻找兼职的心理,收取几百元不等押金或中介费, 最后却以未签订合同为由不予退还。
2.校园小广告的诱惑大学校园里招聘广告随处可见,特别是寒暑假将至,各种招贤广告满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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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妇女权益保障的意义 第二章 ,我国现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及其社会效果 第三章. 劳动保障法对妇女的特殊照顾 第四章. 关于对妇女劳动保障的建议 摘要 我国劳动法律中有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规定,但是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特殊劳动保护不到位的现象仍频繁发生。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2002年对2244家国有企业的调查显示,一些企业出现了女职工生育费用不能全额报销、产假工资等费用不能按时足额发放等问题,有8.9%的企业不能报销女职工生育费用,4.3%的企业不发女职工产假工资,21.3%的企业女职工不能按规定完全享受产假待遇,有些企业取消了哺乳时间或将哺乳时间累计扣工资,还有一些企业存在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仍上夜班等现象。为此,本人认为国家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特殊保护措施,以保障妇女特殊权益得到全面的实现。
关键词 :妇女 ,权益 ,法律保护 ,休假 第一章. 妇女权益保障的意义 倡导人性化是现代社会的核心体现,女性作为一大社会主体,在社会和生活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她们已是不可忽略的社会经济价值的创造者,同时还承担着繁育后代的使命。加强女性健康的关注和保护,不仅是对女性生命质量的关爱,也是民族生息繁衍和提升国民生命质量的一件大事。 我国女性人口近乎全国人口的一半,她们在社会上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已不容小视。此外,在我国,几乎每个家庭都有职业女性或劳动妇女,关注她们的生命健康也是对每一个家庭的关爱。希望有关机构能够制定和监督落实相关的妇女保护权益,将这一惠及民族和社会的举措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问题不仅是妇女的问题,它也是一个属于男性的问题、一个社会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妇女地位的提高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中国共产党人从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形成了保障妇女权益的优良传统——这是当时革命的需要,更是由共产党这一政党自身的属性所决定的。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政府充分认识到了法律在保障妇女权益中的重要作用,并初步构建了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2002年热播的电视连续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曾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更有甚者,某些网络媒体还将其中的女主人公、饱受家庭暴力之害的梅湘南评为2002年“最命苦”的中国妇女!此种现象一方面说明中国的妇女问题已经进入了大多数人的视野;另一方面也向人们揭示了这样的一个问题: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深入,妇女问题体现出了多样性、复杂性的特点。妇女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亦要求我们作出法律上的回应。因此,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是切实保障妇女权益的前提;是建设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在要求;也是调动妇女参加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积极性、充分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的根本途径。就像没有法律就不会有当今奴隶的解放一样,没有完善的法律,妇女的权益就不会得到有效的保障。 第二章、我国现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及其社会效果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注重并不断加大创制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的力度。从当前的情况来看,我国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已初具规模,基本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为根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1992年)为主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制定, 1997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80年制定,200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2001年12月29日由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无疑对这个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完善又起到了锦上添花的作用。与《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设定的妇女宏观发展目标相比照,现行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涉及到妇女在参政、劳动佣工、教育、家庭、健康等诸多方面的权利。 第三章 .劳动保障法对妇女的保护 一、法定节假日 根据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节(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放假3天)、劳动节和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节、、端阳节、中秋节各1天。 第二、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包括: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第三、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具体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除了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外的其他休假节日,也应当安排劳动者休假。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二、女职工产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另外,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第3款规定:“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是指妇女基于生理特点产生的特殊利益需要。做这样的规定是出于以下的考虑:一方面,妇女的身体结构和生理机能决定了她们在参与国家现代化建设的同时,还更多地承担了繁衍后代、照顾家庭的责任,对人类自身的延续和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妇女有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男子所没有的生理阶段,需要特殊的照顾和保护,比如,对劳动环境的要求,对劳动强度和劳动时间的限制,生育期间的医疗、假期等等。因此,法律有必要针对妇女的特点给予特殊的保护。另一方面,从现实情况来看,妇女特殊权益的保护情况不容乐观。我国劳动法律中有保护女职工特殊权益的规定,但是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特殊劳动保护不到位的现象仍频繁发生。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不是对男女权利平等的违反,相反,它是全面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所必然提出的要求。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原则也是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原则。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特别措施”不得视为 “歧视”。 妇女权益保障法保护妇女特殊权益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规定了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劳动保护,以及母婴保健、生育保险、生育救助等特殊保障制度;在婚姻家庭方面,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以及在离婚时采取照顾子女和女方的原则等。 三、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根据这条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劳动法等其他相关法律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因下列情形的出现而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关系: 1、女职工结婚; 2、女职工怀孕; 3、女职工休产假; 4、女职工哺乳婴儿; 5、女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6、女职工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关于对妇女劳动保障的建议 一、完善我国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的宏观措施——创制反歧视法 法律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妇女权益的保障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可以通过立法、严格实行法律的手段得以缓解。作为关心两性平等问题的法律工作者,我们认为推动两性平等的事业必须健全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而具体的措施又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入手。从宏观方面来看,我国实有创制反歧视法的必要性。 法律的发展从来都不能排除法律继承与法律移植这两条便捷的渠道。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大多有自己的反歧视法,此立法经验当为我国所借鉴。两性不平等是一个世界范围内普遍存在的现象。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美、英、法等国家基于其具体的国情,都制定了反歧视法。我们亦如法炮制、创制反歧视法,并不是对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之做法的盲目效仿和简单照搬,毕竟我国同样大量地存在着歧视妇女的现象,这是基于我国目前现实情况得出的必然结论。过去,我们走入了这样一个误区——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有制经济基础为消除歧视妇女现象提供了经济上的前提,我国没有歧视妇女的现象,这种心理也曾影响过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制定。可以说,我们陷入了制定反歧视法,即等于承认我国也存在歧视妇女现象这种两难的情结之中。若抛开这一情结,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待存在于社会诸领域中的歧视妇女的现象,我们就会看到制定反歧视法还是非常必要的。 这是完善我国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的必然要求。应该说,没有专门的反歧视法是我国保障妇女权益法律体系的一个重大缺陷。从法律的角度看,保障妇女权益应该抓住两个环节:其一,以授权性规范为手段,从正面授予妇女应有的法律权利;其二,通过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要求法律关系主体必须为某些行为或不得为某些行为,从反面保障妇女的权益得以实现或补偿妇女权益所受到的侵害。我国现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基本反映了问题的一个方面——强调妇女可以根据这些法律法规行使其权利;而问题的另一方面——限制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不得实施歧视妇女的行为,对歧视妇女行为的处罚方面则规定得很少。基于此,我们不难发现,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措施只强调了“一只手”的作用,而忽视了反方面的另一只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