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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29•【字号】南府规〔2020〕21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9日南宁市临时救助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发挥社会救助托底线、救急难的作用,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过渡性基本生活困难,守住群众基本生活安全底线,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通过筹集临时救助资金,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的制度。

第二条临时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救急难”原则。

着力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过渡性基本生活困难,突出救助时效,最大限度避免因救助不力造成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应救尽救原则。

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三)适度救助原则。

着眼于解决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

(四)公开公正原则。

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五)统筹救助原则。

加强各项救助制度、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救助的整体合力。

第三条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

县级民政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临时救助的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的受理、小额临时救助审批以及超过小额临时救助资金的初审工作,并组织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困难排查、信息报送、宣传引导、公示监督等工作。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南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南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南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南府发〔2017〕7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奖励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度南宁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南府发〔2017〕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大力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调动科技工作者的创造性、积极性,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为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根据《南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形式审查、专家网上评审、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南宁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终评和公示,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轻工过程高浓度有机废水处理关键设备及工程化技术集成创新”南宁市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授予“高强高韧耐蚀航空铝合金大规格中厚板制备技术研究”等5项科技成果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授予“南宁市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基准框架研究建立与推广应用”等15项科技成果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授予“城市黑臭河道及景观湖泊水质改善的生态修复集成技术研究与应用”等30项科技成果南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授予“环保防锈颜料高纯磷酸锌生产及应用”南宁市技术发明奖一等奖,授予“水肥一体化精细管理系统”等3项科技成果南宁市技术发明奖二等奖,授予“复合氨基酸糖醇酯中微量元素螯合增效剂的制备”等2项科技成果南宁市技术发明奖三等奖。

希望受奖励的组织和个人继续发扬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的精神,再接再厉,勇攀高峰。

全市科技工作者要以他们为榜样,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为首府南宁加快推进“六大升级”工程,加快建设“四个城市”,勇当广西营造“三大生态”、实现“两个建成”的排头兵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文云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文云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文云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南府干[2011]40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文云生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南府干〔2011〕4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市人民政府决定:任文云生同志为南宁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处长级,试用期1年),免去其南宁市市直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副主任(副局长)职务;任曾积敏同志为南宁市大型活动协调办公室副主任(正处长级,试用期1年);任韦小菊同志(女)为南宁市公安局副局长(正处长级,试用期1年);任吴沛安同志为南宁市公安局调研员,免去其南宁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支队长职务;任叶世明同志为南宁市公安局副调研员,免去其南宁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副支队长职务;任甘效禹同志为南宁市公安局特警支队政治委员(正处长级,试用期1年),免去其南宁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副支队长职务;任黄辉同志为南宁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支队长(副处长级,继续试用),免去其南宁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政治委员职务;任薛建春同志为南宁市公安局预审监管支队政治委员(副处长级,试用期1年);任邓宗强同志为南宁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政治委员(副处长级,试用期1年);任罗友世同志为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山风景名胜旅游区分局政治委员(试用期1年);任汤淑贞同志(女)为南宁市司法局公证处主任(副处长级,试用期1年);任陶今同志为南宁市财政局副局长,免去其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铁路分中心主任职务;任王学青同志(女)为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试用期1年);任李普德同志为南宁市投资促进局副调研员;任何秀强同志为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主任(试用期1年);任王凤鸣同志(女)为南宁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副调研员;任马邕坚同志为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房产局局长(副处长级,试用期1年);任曾贵宝同志为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副调研员,免去其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任邹玉仿同志为南宁市北部湾(广西)经济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南宁五象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南宁保税物流中心管委会)副主任(副指挥长)(试用期1年);任周昊同志为南宁市铁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兼);任刘建中同志为南宁市人民政府驻北京联络处副主任;任秦翔同志为南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调研员,免去其南宁市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副主任(副局长)职务;任阳强同志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铁路分中心主任(试用期1年),免去其南宁市财政局副局长职务;任李艳同志(女)为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试用期1年);任李志同志为广西南宁技师学院院长(继续试用);任吴品华同志为广西南宁技师学院副院长;任韦小延同志(女)为广西南宁技师学院副院长;任齐玉娟同志(女)为广西南宁高级技工学校(广西南宁技师学院)副校长(副院长)(试用期1年);任李翘杰同志为广西南宁技师学院副处级调研员;任伍建江同志为南宁市第三十三中学校长(副处长级,试用期1年);任张进军同志为南宁市社会福利医院(市精神病爱心医院)副处级调研员;任杨健同志为南宁市罚没财物管理处主任(试用期1年);任杨伟才同志为南宁市人才服务管理办公室(市留学回国人员服务中心)主任;任冯德夫同志为南宁市环境监察支队副调研员;任甘浪帆同志(女)为南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副调研员,免去其南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职务;任马光寿同志为南宁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支队长;任覃世光同志为南宁市计划生育协会专职副会长(副处长级,试用期1年);任张有信同志为广西良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试用期1年);免去罗纯同志的南宁市公安局邪教犯罪侦察支队政治委员职务;免去李庄同志的南宁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调研员职务;免去许松阳同志兼任的南宁市铁路建设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免去庞林同志的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职务,提前退休;免去李宁同志的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副调研员职务,提前退休;免去刘东同志的广西良庆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公布日期】2006.04.07•【字号】财驻桂监[2006]19号•【施行日期】2006.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驻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印发《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财驻桂监〔2006〕19号)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工作,确保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将《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二○○六年四月七日附件:广西辖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征缴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的征缴管理,规范非税收入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中央财政收入的完整与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财监[2005]86号)、《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改革具体事宜的通知》(财办库[2006]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中央非税收入”),是指政府非税收入中属中央级收入部分。

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彩票公益金、罚没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财政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等。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辖区内中央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缴款人”,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承担中央政府非税性基金(资金)解缴、汇缴义务的行政事业单位、内外资企业和个人。

缴款人应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中央非税收入,并接受财政部驻广西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广西专员办”)的日常监督管理。

旱改水实施方案三篇

旱改水实施方案三篇

旱改水实施方案三篇一、出台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补充耕地法定义务,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确保耕地“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缓解我县保护耕地和占补平衡压力,县人民政府决定用3年时间在全县范围内实施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工程。

为确保工作扎实有效推进,根据《崇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崇左市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崇政办发〔2022〕82号)要求,以及崇左市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县实制订了《大新县耕地提质改造(旱改水)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二、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分为总体要求、建设重点和内容、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和材料要求、项目资金筹集、资金管理、项目后期管护、保障措施八大部分。

第一部分就是总体建议。

以党的十九小和十九届一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细致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管控全面落实最严苛耕地维护制度的通告》(国土资发〔2022〕18号)精神,坚决执行最严苛的耕地维护制度和集约节约用地制度。

秉持各项基本原则积极开展工作。

计划用3年时间(2022年至2022年)对全县符合条件的旱地提质改建(故名改厕)15000亩以上。

第二部分是建设重点和内容。

按照“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要求,坚持“以补定占、占优补优”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实施旱改水工程后的耕地,其质量和相关属性必须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22〕13号)中灌溉水田适宜种植水生作物的要求。

第三部分就是工作建议。

为保证顺利完成15000亩耕地提质改建(故名改厕)工程目标任务,必须积极主动实行故名改厕工程,对现有耕地、储备库中的耕地和正在实行的土地开垦项目展开核实排查,对地形坡度在6度以下,且存有一定水源条件确保的耕地后备资源,必须尽量垦殖为水田,对于相同阶段、相同类型的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展开“故名改厕”和“提质改建”工程。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8•【字号】南府办[2012]128号•【施行日期】2012.05.08•【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南宁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南府办〔2012〕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加强对我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的组织领导,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组长:眭国华副市长副组长:黄菊如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覃永武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局长成员:黄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杨远波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宿建广南宁海关现场业务处处长莫伟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林康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章志宏市教育局副局长刘文波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吕文市公安局副局长尹彦鸿市司法局副局长黄志红市财政局副局长陈邵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颜三秋市农业局党组成员、副调研员农绍岳市林业局副局长李云喜市商务局副局长于维钢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副局长(版权局局长)张璋市卫生局副调研员伍志慧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庆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陈秀英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副调研员侯康顺市法制办公室副主任江国波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黄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滕江镇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佘国东武鸣县副县长凌飞展横县副县长黄籍宾阳县副县长贾岚上林县副县长王川马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黄祥凌隆安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卢科荣兴宁区副区长韦继辉江南区副区长曾庆钻青秀区副区长周焱西乡塘区副区长陈惠芬邕宁区副区长陈拥军良庆区副区长左伟南宁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杨孚初南宁经开区管委会党工委委员、副调研员许成南宁-东盟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推动我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的重大政策措施,争取国家、自治区政策、资金对我市创建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工作的支持,指导全市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创建工作,协调解决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城市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2年度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2年度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8.22•【字号】南府发[2013]42号•【施行日期】201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2012年度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报(南府发〔2013〕4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2012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年内实际到位区外境内资金696.21亿元,完成年度目标的105.49%,同比增长17.28%;直接利用外资(自治区全口径)50255万美元,完成年度目标的101.94%,同比增长17.24%,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推动招商引资工作迈上新台阶,经研究,决定对横县等23家先进单位、武鸣县招商促进局等25家先进集体和罗英环等150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招商引资新业绩。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以先进为榜样,开拓进取,勇于创新,促进招商引资工作取得新辉煌,为加快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在全区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新的更大贡献!附件:2012年度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2013年8月22日附件:2012年度南宁市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一、先进单位(23家)(一)先进县(3家)一等奖:横县二等奖:宾阳县三等奖:武鸣县(二)先进城区(3家)一等奖:青秀区二等奖:良庆区三等奖:兴宁区(三)先进开发区(3家)一等奖: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等奖: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三等奖: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先进市直部门(14家)一等奖:市投资促进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等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管理局三等奖: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委统战部市交通运输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旅游局市农业局二、先进集体(25家)武鸣县招商促进局横县投资促进局宾阳县投资促进局上林县招商促进局马山县招商促进局隆安县招商促进局兴宁区招商促进局江南区招商促进局青秀区招商促进局西乡塘区招商促进局邕宁区招商促进局良庆区招商促进局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招商局南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局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招商促进局(原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招商促进局)相思湖新区招商促进局市委办公厅第四秘书科市政府办公厅第五秘书科市投资促进局办公室市投资促进局项目督办科市外侨办经济科技科市财政局行政政法科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市场科市规划管理局建设用地管理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划发展科三、先进个人(150名)罗英环陆耀忠韦云珍谢文荣陆萍唐小若覃志东吕艳琼何振瑶邓先照刘宗晓谢伟良杨和明黄茂山陈维孙志强蓝柳莹韦生隆李上辉覃维才李秀广许扬卫韦海滨覃海昌黄雪兰刘为民霍镇兴邓艳琼成鹰邓荣会尹璐璐甘诚苏庆威赖启兆严红秀卜澜赵禹鹏钱健曾庆钻苏麒蕴马全杰黄彬陈增强黄献忠廖巧萍李慧钟延陈洁黄有逸黄卫娟黄春红陆杰伟黄建栋黄朝浩张有信李少珊覃书泉岑茜李晓东何翔刘慧敏余震山战鹰钟坚韦志鹏张大海黄然尹志杰郝郡林云胡志崇余洪唐波明陈宇丘振涛陆雅琴吴天葵潘锦平董蔚黄秋娣赖家乐梁枫李永耀黄辉黄振卿李兴谭凌鸽张梅欧红真黄福来黄丽玲韩卉卢晴文剑昭方杰李宁陶今张妍罗燕陆云冷咏梅高泉李鹏李阳俐唐玉蓉刘珊李文斌马战梁兆强阳柳兰贞蒋延荣覃曦黄本先卢燕李旭琨杨远立刘巧瑛周达罗姗馨李权生黄丽陈彦文覃举爽滕云茂廖晓明农凌云陆广平崔建桂陈斌黄庆忠奚晓青赵昌斗黎焱李雁唐之彦徐铭斯梁泽恩宋红梅刘丽燕梁超荣欧厚荣苏道勇班进忠陈繁娜韩宇梁韵泓扈恒覃艺池清华。

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

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5届第36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36号)《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已由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6月27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南宁市科技创新促进规定(2024年6月27日南宁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创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促进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工作,完善科技创新的制度和机制,协调解决科技创新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技创新的统筹协调、服务保障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科技创新促进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点产业领域发展需要,加大对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培育和引进先进的创新项目和研究平台,推进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技术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应用,实施未来产业孵化与加速计划,以科技创新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加速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布局未来产业,推动形成新质生产力。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社区教育促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社区教育促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1•【字号】南府办[2011]187号•【施行日期】2011.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发展社区教育促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11〕187号)各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发展社区教育促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南宁市“发展社区教育促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全面推进我市社区教育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改革试点项目推进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成〔201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民全面发展为核心,围绕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在全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目标,立足社区,依靠社区,服务社区,通过发展社区教育,促进学习型城市建设,增强社区居民对社区的亲和力、归属感,全面提高全市市民的综合素质,构建和谐南宁。

二、基本原则(一)共同目标原则。

以建设区域性国际城市和广西“首善之区”,在全区率先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共同目标,激发广大市民的创业意识、创造精神和创新能力,汇聚富民强市、加快发展的强大智慧和力量。

(二)示范带动原则。

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既要做好组织发动工作,又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重点创建若干示范性学习型社区,以点带面,全面铺开。

(三)全民参与原则。

发展社区教育,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营造浓郁的学习氛围,实现市民全面发展和城市可持续发展,需要全体市民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努力。

广西副主席孙瑜大案

广西副主席孙瑜大案作者:苏丹红来源:《检察风云》2009年第20期与权力一样,“机会”也是双刃剑。

机会能成就人,也能毁害人。

就像驾龄不够长的车手,一下子开上飞速的跑车,出事的几率肯定要大大高于成熟的老将。

●1998.1-2007.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党组成员。

●2007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孙瑜的自治区副主席职务。

●2008年10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009年8月31日上午,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孙瑜犯贪污和受贿罪,两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8年。

如今身陷秦城监狱的孙瑜,在回首往事时或许应该在不惑之年驻足流连。

41岁那年,他已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贵为副省级干部。

到两年前接受中纪委调查,孙瑜年仅50岁,却担任副主席职务长达9年。

如此资历,孙瑜的政治前途远不止于广西自治区主席人选的热门猜想,更有机会圆其“京官之梦”。

但是,他的贪欲成了他远大前程的最大绊脚石。

2009年9月10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纸生效判决书,虽然满足了他的“入京梦”——却已不是升官施政,而是入囚服刑,是为长达18年的牢狱生涯。

十天前,孙瑜案在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开庭。

检方指控,孙瑜在担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副主席期间,涉嫌贪污400万元(其中80万元未遂),受贿金额328万余元。

检方的指控获得一审法院的全部认定。

判令所示,认定孙瑜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孙瑜在法定的最后期限放弃了上诉,他由此在北京远郊的深山监狱里开始了自己的赎罪之路,时间从2008年10月8日起至2026年10月7日止。

若无减刑或保外就医,孙瑜在18年后走出秦城监狱的那天,将是垂垂暮年的七旬老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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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南宁市农业委员会文件 南农委发〔2018〕267号

南宁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南宁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农业(农林水利、农业和林业、社会事业)局: 根据《南宁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9年市本级财政投资农业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南农委发〔2018〕237号)文件要求,为做好2019年南宁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我委编制了《2019年南宁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做好相关申报工作。

南宁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12月2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

南宁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24日印 3 2019年南宁市农民合作社

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合作社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16〕32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实施意见》(南府规〔2016〕28号)等文件精神,为鼓励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自身能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2019年南宁市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能力建设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委十二届六中全会的工作部署,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围绕实现产业兴旺、农民增收工作目标,坚持效益优先,强化政策引导,通过项目推动,支持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改善生产经营条件,促进规模经营,切实提高示范带动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增加农民收入。 二、基本原则 (一)以财政投资为导向,激励市场主体投入。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引导金融资金、社会资本增加对现代农业的投入。 (二)以规划为引领,突出支持重点。以《中共南宁市委员会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决定》(南发〔2018〕16号)、《南宁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南府办〔2016〕88号)等文件,作为项目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支持规划和文件确定的重点或优势地区、优势特色产业。 4

(三)以项目为依托,力助脱贫攻坚。项目投资重点向贫困地区倾斜,项目地点位于我市非“三县一区”贫困村范围内的项目,且项目实施主体与农民建立有较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实际带动农民较多,增收成效明显。 (四)以制度为依据,强化全过程监管。严格按照南宁市相关农业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和项目立项、申报审批、设计、实施、验收、后续管理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公开,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按项目建设内容设立专账核算,专人管理,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有关规定。 三、项目业主单位和主管单位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经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民合作社(即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下同)家庭农场。 (二)主管单位:各县(区、开发区)农业部门。 四、扶持内容 (一)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农兽药残留检测等专业化服务和设施建设。(要求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都要完成此项内容) (二)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引进推广新品种、种植或养殖新技术、设备、设施。 (三)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种养殖基地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 (四)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整理、储存、运输、保鲜和销售。 5

(五)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六)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开展农产品品牌培育。 (七)开展社会化服务,推进电子商务应用、农产品网上销售。 (八) 农机合作社购置农机具(未列入农机购置补贴目录),新(改、扩)建农机具场库。 五、扶持对象和申报条件 (一)农民合作社(含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1. 非贫困村农民合作社于2017年1月1日(服务“双高”基地的农机合作社于2019年1月1日)前,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向登记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正常的。贫困村(含2016年、2017年已摘帽的贫困村)农民合作社于2019年1月1日前,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 2. 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有比较健全的服务网络,能有效地为合作社成员提供专业服务;生产记录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 3. 财务管理规范化,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专帐、专人、专户的“三专”管理。 4. 土地流转依法规范,土地流转有效期限5年以上,且合同有效期在2020年6月以后。所实施项目符合当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产畜牧)、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建设农业设施占用耕地的,要在项目申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二)家庭农场 1. 非贫困村家庭农场于2018年1月1日前,在我市市场监 6

督管理部门(含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的。贫困村(含2016年、2017年已摘帽的贫困村)家庭农场于2019年1月1日前,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含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 2. 具备适度规模,经营自有土地为主;通过适当方式依法取得其他农户的耕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年限原则上应在5年以上,且合同有效期在2020年6月以后。 3. 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生产记录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营状况良好。 4. 建立购销台账,设置收支登记簿,财务管理规范。 5. 所实施项目符合当地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产畜牧)、林业、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建设农业设施占用耕地的,要在项目申报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备案)手续。 (三)优先扶持对象 1. 优先扶持贫困村(含已脱贫)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要求达到扶持总数量的50%以上),以及参与我市脱贫攻坚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 2. 重点扶持获得市、县级及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的农民合作社和获得市、县级及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称号的家庭农场,且依法依规监测合格。 3. 项目涉及粮食、糖料蔗、水果、蔬菜、花卉苗木、桑蚕、食用菌、生猪、草食动物、渔业等种养产业和富硒农业、有机循环农业、休闲农业“10+3”现代特色农业产业的。 4. 项目在各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内的。 5. 优先扶持成员有获得中、高级新型职业农民认定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7

6. 优先扶持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合格报告的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六、资金补助方式、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补贴方式:项目资金坚持项目业主投入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原则。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予以适当补助。 (二)使用范围:财政补贴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引进推广新品种、种植或养殖新技术、设备、设施;开展病虫害防治、动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等专业化服务和设施建设;种养殖基地建设,开展标准化生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整理、储存、运输和保鲜;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开展农产品品牌培育和电子商务应用等六个方面可形成固定资产的环节给予扶持。 (三)补助标准和使用:补助金额为不超过项目申报投资总额的50%,农民合作社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家,家庭农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家;扶持项目建设(实施)完工并经县级农业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资金。 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一律不得列支地方管理费、“三公经费”、会议费、交通费及福利补助等方面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超标准超范围开支。 七、申报要求 (一)系统申报要求 项目全部通过“南宁市农业委员会网站-办事服务-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http://ny.nanning.gov.cn/)进行申报。各项目申报单位自行在系统上进行注册并申报(注册后需要经过基本信息审核后方可进行申报,已注册过的企业主体无需重新注册),系统 8

申报时间为2018年12月28日8点-2019年1月28日18点,过期不再接受申报。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项目申报指南认真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县区农业部门在系统上开展项目初审工作,分为业务部门审核和主管部门审核两级审核,系统审核时间为2018年12月28 日8点- 2019年2月13 日18点。请各县区及时做好项目审核工作,原则上企业项目提交系统后三天内应开展项目审核,避免因审核时间过长导致项目申报单位无法再次提交修改材料等情况。同时做好系统账号、密码的安全管理,严格按照权限使用账号。 由于各县区已有县区主管账号和县区业务账号,此次项目可分配至原有的业务账号权限中,也可申请新的县区业务账号,请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县区账号申请表》(详见附件3),并于2019年1月27 日前将该表通过OA系统发送给南宁市农业信息中心黄薇霖处。 (二)存在以下情形不予扶持 1. 同一项目单位在同一地点即使建设内容不同但已连续两年获得各级财政扶持的本次申报不予支持。 2. 本指南对所有项目扶持都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先建是指2018年1月1日以来已经开工建设(包含已完工),对于2018年以前的建设项目不管获得财政扶持与否,都不再给予财政扶持。 3. 不能提供依法向登记部门报送的年度报告的合作社。(2018年登记成立的属贫困村的农民合作社除外) 4. 同一项目单位近3年内所承担获得各级财政扶持的项目有未能通过验收的不得申报;本次申报的建设内容与原中央、自治区或南宁市财政资金扶持的建设内容重复的,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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