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港内河危险品船舶运输安全管理
最新《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最新《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
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第七条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消防、安全救生等设施。
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以渡运乘客为主的渡口应当有可供乘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且具有相应陆域条件的渡口应当建有乘客候船亭等设施。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

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船舶运输市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船舶运输经营者、旅客、货主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优化运力结构,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国内通航水域的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
第三条船舶运输经营范围按船舶航行区域分为沿海船舶运输和内河船舶运输。
按经营船舶种类分为货船运输和客船运输。
货船运输分为普通货船、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液化气船、散装化学品船、油船运输)(以下简称“液货危险品船运输”)。
客船运输分为普通客船(客渡船)、客滚船(车客渡船)、高速客船运输。
第四条经营国内船舶运输的企业和个人,应依照本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并在核定的经营资质范围内从事辆船舶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对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条件第六条除内河普通货船运输外,经营船舶运输应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设立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企业,至少一名持股25%以上的股东具有3年以上相应海上、内河普通货船、客船运输经历。
第八条企业经营船舶运输应有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实施并保持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从事船舶运输的有关从业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企业船舶运输管理人员中半数以上的人员应取得交通部认可机构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或取得航运、航海、船舶、船机等专业中等专业(内河运输的,职高)以上学历;(二)个体经营者应取得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可机构颁发的培训证书;(三)企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四)企业应有4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且管理人员与企业签定劳动合同在2年以上;(五)经营客运、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最高管理层中至少有一人取得相应客船、危险品船船长或轮机适任证书;海务、机务主管还应持有与所经营船舶种类的海船、河船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
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办法

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办法---------------------------------------危化品运输车辆管理规定办法之相关制度和职责,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危险品运输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保障运输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含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技术规范,按交通部标准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国家标准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执行;危险货物品名分类以交通部颁发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品名表》为准。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运输基本条件第五条凡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拥有能保证安全运输危险货物的相应设施设备。
第六条从事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必须具有十辆以上专用车辆的经营规模,五年以上从事运输经营的管理经验,配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规程、岗位现任制、车辆设备保养维修和安全质量教育等规制度。
第七条直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维修作业和业务管理的人员,必须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知识,经当地地(市)级以上道路运政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发给《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容器、装卸机械及工属具,必须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政管理机关审验合格。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非营业性运输单位需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须事前向当地道路运政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本规定运输基本条件的报地(市)级运政管理机关批准,发给《道路危险货物非营业运输证》,方可进行运输作业。
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解读

新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解读随着现代化物流的快速发展,港口作为物流运输的重要节点,为各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支持。
然而,危险货物的大量装卸和运输也增加了港口安全的风险。
为了规范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国家发布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解读,并探讨其对于新港口安全管理的影响。
规定内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共有7章45条,其中第一章从总则、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第二章至第七章则从不同的角度对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第二章主要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变更和注销等方面作出规定,同时规定了危险货物的分类及特点,以及危险货物的存放、搬运和运输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第三章主要从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人员的岗位设置、职责和任职条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人员应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章主要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监督检查和事故报告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同时明确了港口危险货物的应急救援措施和演练要求。
第五章主要对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保障设施以及危险货物专用运输工具的安全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第六章主要对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培训和教育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规定了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人员和危险货物作业人员的培训要求。
第七章主要对港口危险货物的处罚规定以及对相关人员的奖励作出了规定。
解读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关系到港口的安全稳定和国家经济的发展,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则是为了规范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保障港口作业的安全、为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
首先,该规定明确了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特点,对于危险货物的管理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和措施。
其次,明确了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责与要求,规定了培训要求和技能要求。
最后,该规定制定了惩罚和奖励的措施,增强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的监管力度。
此外,《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新港口建设和危险货物运输也是有着很大影响的。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6.18•【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4.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4年6月18日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
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范文

港口危险货物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港口危险货物管理,确保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港口的危险货物的运输、装卸、储存和管理。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管理主体为港口管理机构或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危险货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人员、设施和装备,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运输和储存。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装卸、储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危险货物的运输、装卸、储存等活动。
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的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分级管理、专人管理”的原则,分为一般危险货物和特别危险货物两类进行管理。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的管理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关岗位证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持有相应的操作证书,具备安全操作技能。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的管理措施第九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装卸、储存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货物的安全。
第十条港口危险货物进出港应当按照规定的通道和路线进行,避免与其他货物或交通设施发生碰撞或摩擦。
第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装卸设备和工具应当符合安全要求,经过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的仓库、堆场应当进行划定和标识,设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应当禁止吸烟、明火作业,严禁乱丢垃圾和违法倾倒危险废物。
第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的货物跟踪和监控系统,及时掌握货物的运输情况和安全状态。
第十五条港口危险货物的运输、装卸、储存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的应急救援机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人员,能够及时进行事故处置和救护。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港口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相关风险,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港口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序发展。
第二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适用于我国各个海港和内河港口,以及相关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合理、有效的原则,充分发挥港口、企业和个人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第四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以及国际上通行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应当注重预防为主,综合防控,强化应急响应和应对能力。
第二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第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是指港口、企业和个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定的,用于管理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的一系列制度、规范和程序。
第七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 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要求;2. 危险货物的存储、装卸和运输要求;3. 港口和企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措施;4. 港口和企业的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5. 港口和企业的安全培训和教育;6. 港口和企业的事故报告和处置;7. 港口和企业的安全评估和监测。
第八条港口危险货物的分类和标识要求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确定,明确危险货物的类别、性质、危险程度和相应的标志。
第九条危险货物的存储、装卸和运输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确保危险货物的安全性和环境保护。
第十条港口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督和管理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危险货物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相应的记录。
第十一条港口和企业应当制定健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港口危险货物安全。
第十二条港口和企业应当加强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定期进行安全知识培训和演练。
第十三条港口和企业发生危险货物安全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事故处置和安全评估。
最新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细则
最新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细则最新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细则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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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管理,维护水路运输经营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内水路运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路运输,是指始发港、挂靠港和目的港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通航水域内使用船舶从事的经营性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
第三条水路运输按照经营区域分为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按照业务种类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
货物运输分为普通货物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危险货物运输分为包装、散装固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包括液化气体船运输、化学品船运输、成品油船运输和原油船运输。
普通货物运输包含拖航。
旅客运输包括普通客船运输、客货船运输和滚装客船运输。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具体实施有关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水路运输经营者第五条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
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危险货物港口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货物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 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3. 依法依规,科学管理,持续改进。
三、安全管理职责1.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行业管理工作。
2. 省级、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具体实施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 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港口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审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 安全设施设备: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和作业场所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3. 安全操作规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应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确保作业安全。
4. 安全教育培训:危险货物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港口经营人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5.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6. 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后及时得到赔偿。
8. 信息报告与处理:发生事故或险情时,应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五、监督与考核1.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
《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浙江省【发布文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xx年第276号【发布日期】xx-01-13【生效日期】xx-03-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6号《杭州市港口管理办法》已经xx年12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3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xx年1月13日第一条为加强港口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资源,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港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以及相关行政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港口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港航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港口的日常行政管理。
发展改革、水利、规划、土地、环保、海事、公安、工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港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投入资金支持港口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五条杭州港总体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土地、水利、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征求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意见。
杭州港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公布。
杭州港重点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报请上级机关批准后公布;其他港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按照《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的规定报上级机关备案。
杭州港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市、县(市)发展改革、土地、规划等部门在编制港口周边区域的相关规划时应当优先安排港口物流、仓储、临港工业等功能;涉及港口规划的,应当征求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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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京杭大运河是中国得以被世界认知的历史人文景观之一,杭州城市以其位于京杭大运河南端的地理位置优势而闻名于世。
运河是水路运输的重要枢纽,对杭州的经济发展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目前杭州港每年的水路运输货物量达到相当惊人的数目。
这其中就包括了危险品的运输量,杭州地区危险品的运输量大部分是由水路运输来完成的。
关键词:杭州港 危险品 水路运输 船舶事故 安全管理
1.杭州内河港区现有的危险品作业码头和近几年的危险品吞吐量概况杭州港现有危险品码头经营单位7家,分布在杭州市区的运河东西两岸,危险品储罐存量10万余吨,经营的危险品种类有:一级危险品:汽油、原油、硫酸、盐酸等,二级危险品:柴油、机油、液碱等;其中一级危险品占55%,二级危险品占45%。
杭州港的危险品吞吐量:96年为33万吨,97年为54万吨,98年为92万吨,99年为110万吨,2000年为140万吨,2001年为143万吨,2002年为166万吨,2003年为200万吨,2004年为220万吨,2005年为195万吨,2006年为260万吨,到2011年略微下降到220万吨。
从2012年到2017年间由于各种因素,虽然吞吐量下降的比较多,但是还是保持在每年100万吨左右。
2.危险品船舶运输及作业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虽然杭州港对危险品船舶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模式在同行中是比较靠前的,从2002年至今确保了安全无一大小事故的状况,但是由于市场经济的多元化,危险品品种的多样化,随着对危险品船舶装载要求的不断提高,运输量的逐步增大,随之就出现了许多涉及安全隐患的问题。
2.1长时间的安全无事故现状,船员的
安全意识思想麻痹
杭州港从2002年至今,由于极其
注重安全,管理得当,未发生任何危
险品运输、作业事故。
正因为这样的
状况长期存在,使得船员们的安全防
范意识在不知不觉中降低,总以为一
切都平安无事,所以还有极个别的船
员在危险品船上烧饭,使用非防爆电
器,使用容易产生火花、静电的工具
等。
这一系列问题的存在都是安全隐
患的人为因素。
2.2船舶上的部分设施配备未达到安
检要求,但《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上的缺陷项目被检都合格
进出杭州港的内河散化船可谓
是种类繁多,其总吨一般在200-400
不等,一般以装载原油、成品油和
酸、碱为主,对于船舶证书的检查为
首要任务。
但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
就从中显露出来了,一些船舶的《船
舶安全检查记录簿》中检查项目都
是合格的,而到船上进行实际查看,
却发现缺陷项目仍然存在,尤其在
2006年水上危险品运输“百日会战”
和2016年杭州G20峰会的专项整治
活动中,查出货舱透气系统防火网破
损、主副机排气管无隔热布置、机舱
通风筒无防火网、灭火器材过期或没
有按规定配备、船舱内部电线乱接乱
布置等缺陷。
2.3船舶申报方和货物申报方对载运
危险货物的错报、瞒报
在日常的检查当中,我们发现有
一小部分的船舶实际装载的危险货物
与其《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上
的货物正确名称不能相对应,这就使
得海事部门对于如何正确识别货物
的性质,如何安排货物的装卸,以及
紧急情况下对装载此类货物船舶的处
理有了很大的影响。
有的船方为了逃
避费用以及对一些手续的办理觉得麻
烦,瞒报所装货物的危险等级、类别,
使海事部门对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
管理产生了差池,这些安全隐患应提
高我们的重视。
2.4船舶上时常出现“有证无人”和
“张冠李戴”的情况
有相当一部分船舶虽然按规定配
足了具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
格证”的船员名额,但是往往只是敷衍
海事部门的检查,按照《内河船舶最
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递交“特操
证”给予检查核对,当对照实际人员是
否在岗时,不是船员未到岗就是使用
它船的“特操证”来本船充当。
真正到
了在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中或情况处
理时,该船在适用船员上就显得捉襟
见肘了,这样的敷衍了事是对船舶安全
以及整个港区安全的不负责。
68/ 珠江水运·2018·02
2.5对散装液体化学品船舶的管理不集中
有部分装载食用油、净水剂、鱼粉等一些被列入《国际危规》的物品不在危险品管理部门办理进出港手续,在其他海事部门当做普通货物进行处理,这样的现象一直没有改正。
虽然这类货物的危险性不大,但没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万一存在某些情况时,对这些货物的应急处理就会显得盲目了。
2.6部分码头在港区的分布不合理由于种种原因的存在,个别危险品货物码头和普通货物码头相隔过近,有的甚至为零距离,导致在码头作业的普通货船和危险品船舶停泊过于接近,而普通货船上的船员对安全防范意识可以说是全然不知,可想而知对这些装载一级危险品船舶的安全威胁有多大,这样的情况长期存在必然是一个不利于安全管理的极大因素。
3.确保内河危险品运输安全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几点建议
虽然杭州港对危险品船舶运输从主体上已经做到申报;对一级危险品船舶进行护航、监视装卸;对危险品锚地进行24小时视频监控;与船舶加强了通信等等管理手段,但还是有很多不足的方面。
3.1提高船员的素质和安全、法规意识要确保危险品船舶运输、作业安全,除了海事部门的管理以外,大部分还是要靠船员自觉遵守安全守则,提高安全意识来实行的。
要通过制作危险化学品船舶运输安全宣传片等形式,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船舶运输的法律、法规和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危害,不断提高危险化学品运输船员的安全意识。
3.2加强对危险货物船舶运输从业人员的管理
载运危险品船舶的船员未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评估,未取得相应的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
船员,一律不得在内河危险品船上任
职。
加强日常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内
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检查船上
人员,并进行实际一一对照。
不定期
的抽查船员对本船上所载危险货物
性质的知情度,以及如何应变突发事
件的能力。
对不具备危险货物运输申
报资质和虽具备资质但未经危险品运
输知识更新培训的单位、人员,不受
理其申报。
3.3完善各类规章制度及危险化学品
事故应急预案
杭州港现根据《杭州港危险品船
舶安全管理制度》对危险品船舶进行
系统管理,但要在实际管理和实际变
化上从中探讨出新的思路,以弥补现
有管理手段上的漏洞。
要加强危险品
事故的日常演练,通过演练检验危险
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发
现问题及时修改应急预案。
3.4对装载液体化学品的船舶进行统
一管理
如前所述,部分液体化学品船舶
按普通货物来进行处理,而这样的思
想概念存在着很多潜在的危险性,不
得不要提高警惕,对于装载液体化学
品的船舶要一视同仁,不要按类别等
级来区分货物的安危性,要对它们进
行统一的管理,来指定停泊及作业。
3.5加强与其他管理部门的沟通和
配合
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工作涉及部
门多、管理环节多,要充分发挥有关部
门的职能作用。
要加强信息通报,协
调联动、联合执法。
在进行涉及危险
化学品运输的有关决策时,要主动与
消防部门、安监部门等进行沟通,使
管理形成合力。
3.6要求上级部门组织管理人员的专
业培训
要使管理得到良好的效果,要积
极参加交通部组织的开展针对内河危
险化学品船舶运输特点的管理知识培
训,从而可以提高危险品运输管理人
员的各项素质、业务水平、安全理念。
还可以在培训期间,提出内河危险品
船舶管理方面的许多实际问题,共同
商讨对策,解决问题,是个良好的交
流和学习机会。
4.结语
总体而言,要加强和提高内河危
险品船舶运输的安全管理,每位相关
人员都要做到尽职尽责,要以先前的
事故为例子,始终保持警钟长鸣的状
态,真正记得“责任重于泰山”,切实
做到“防范于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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