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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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经济法的体系结构
张守文《经济法体系问题的结构分析》 载法学论坛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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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划分的其他观点
经济法体系可以概括为:经济法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 控法两个子部门。在市场规制法中,主要包括反垄断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宏观调控法中, 主要包括产业结构调节法、财政法、税法、金融法和对外 贸易管理法。作为经济法的子部门法,它们还有各自的层 次结构或称自己的亚部门,正是这些子部门和亚部门构成 了多层次的规范群,共同组成经济法体系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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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的四部分构成
一、市场主体法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类市场主体法律地位相互平等,不存在任何依 付关系,但市场主体受国家权力的约束。国家必须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 利益的需要对市场主体的某些活动进行必要的调控和约束。
经济法的市场主体法主要研究经济法中的政府、经济法中的行业协会 以及经济法中的企业。
经济法体系的三部分结构
一、经济组织法
主要就是企业法,企业是经济活动的前提和主体,是经济管理的主要 对象,所以,企业法是经济法的起点。
二、经济管理法
经济管理法是经济法的核心部分,可以分为综合职能管理制度和行业 管理制度两个部分。前者如计划和产业政策、财税和预算内投资,金 融和外汇管理等,后者如工业、农业、商业和运输业等特定产业管理 法律制度。
三、经济活动法
经济活动法主要调整的是经济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经济合 同法和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内容。经济法调整的经济活动,是有国 家意志直接参与或国家直接参与的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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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的构成
李昌麟主编 法律出版社
一.市场主体法 二.宏观调控法 三.市场秩序法 四.经济监管法

经济法 重点

经济法 重点

经济法学重点绪论现代意义的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阶段进入垄断阶段后才产生,体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的有关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如:1.美国1890年《谢尔曼法》2.德国1896年《反不正当竞争法》3.德国1919年《煤炭经济法》(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产生的战时统制法)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德萨米,分别在其著作《自然发典》(1755年)和《公有法典》(1842年)中提及“经济法”的概念,他们都认为经济法是分配法。

蒲鲁东也曾提到经济法的概念。

(但学界一般认为,以上不是现代法学意义上的经济法)只有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德国法学界提出的经济法概念,才具有现代意义。

因此以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产生要更为晚近,其较为全面的发端,是以20世纪20年代德国学者的研究为标志的。

经济法学在地域上的不均衡,只是一种“形式上”的不均衡。

英美法系国家虽无大陆法系的“民法”之名却,存在大量的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等实质上的“民法”规范一样,在英美法系国家,虽然一般不强调。

经济法”之名,但在财政法、税法、金融法、竞争法等各个领域,存在着大量的实质上的“经济法规范”。

可见,英美法系国家虽在总体上无“经济法”之名,却有“经济法”之实,对此确实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任何国家,只要是搞现代市场经济,就离不开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就需要有相关的经济法规范。

从这个意义上说,经济法规范在各国是普遍存在的。

如果把经济法分为实质意义的经济法和形式意义的经济法,则实质意义的经济法是普遍存在的。

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实际上都有以实质意义的经济法为研究对象的经济法学第一章经济法的概念和历史经济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简: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定义包含的内容:1.在时间上,经济法是与现代国家、现代市场经济相关联的,因而在产生基础和存续时间上不同于传统部门法;2.在空间上,经济法侧重于在一国范围内对调控和规制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因而不同于国际层面的法律协调,与国际公法或国际经济法有别;3.在调整对象上,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简称调制关系;4.经济法是一类法律规范的总称,因此,它并不是形式上的法律或法规的首称.而是从实质意义的部门法角度作出的归类。

《经济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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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 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执行 行政复议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等步骤,行政诉讼程序包括起诉、受理、审理和判决等步骤。 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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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 经济法概述 •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 市场运行法律制度 •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01 经济法概述
经济法的定义与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调整经济关系, 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而制 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02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市场主体概述
市场主体的概念和特 征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 基本原则
市场主体的分类和作 用
企业法律制度
01
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02
企业的分类和组织形式
03
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04
企业变更、终止与清算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的概念 和特征
公司的分类 和组织形式
公司的组织 机构与职权
公司的财务 会计与审计 制度
社会保险的实施与监管
介绍社会保险的实施机构、监管机构和监管措施,以及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社会福利与社会优抚法律制度
社会福利概述
介绍社会福利的基本概念、种类和特点,以及社会福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会优抚概述
阐述社会优抚的基本概念、对象和内容,以及社会优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地位和 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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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体系与宗旨

经济法体系与宗旨
解决市场失灵问题,保障经济与社会中普遍公正价值 (四)从个的人实利现益,向维社护会社利会益公:经共济利法益宗,旨促的进最经终济定与位社会的良性
控制市场 •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规范各个经营者的市场行为,防止少数经营者采取
投机取巧的手段,违背商业道德,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 • 3.手段不同 • 反垄断法是行政手段;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民事手段
对于经济法体系总结如下
1.层次结构: 第一层结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第二层结构:由亚部门法组成,“财金计划调控法,两反一保规制
• 经济法界定标准:
• 1.具有经济法的部门属性;
• 2.具有适用上的周延性;
• 3.具有概念体系上的妥当性;
• 4.具有界定方式的简练性和科学性。
经济法宗旨的具体内容
(一)市场机制及其失灵:确立经济法宗旨的客观基础 (二)国家调制与公权力的体系革新:实现经济法宗旨的工具依赖 (三)公正经及济其法观的念宗变旨迁,:经就济是法依宗法旨运的用价国值家基调础制手段,来不断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区别
民商法
经济法
调整对象
主体性质 权利(力) 范畴
构成要素
财产、人身关系;
宏观调控、市场规制关
平等性、私人性重、点:自1治.权性利范和畴:系;不平等性、公共性、
微观性
民商法:物权、债权干、知预识性产和权等宏私观权性利
自然人和法人
经2.济调法整:对宏象观:调控权宏和市观场调规控制权机的构公和权市力 场规 民商法:财产、人身制关系机;构平等性、私人性、自治性和微观性
• 不合法 • 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局罚没收入,属于预算收入,应上缴国库,
不得截留而市财政部门有依法及时拨付预算支出资金的责任,根据案 例以上两点均没有做到。最后,根据法律规定,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不得私下直接冲销,两部门的做法违法。

经济法主体:经济管理者

经济法主体:经济管理者

六、拓展1:政府与市场
政府纠正市场失灵需要关注公共产品的特性: 公共资本存量与私人资本存量之间有一种密切的内在函数关 系。美国经济学教授阿斯乔研究表明,公共投资每增加1美元, 私人投资约增加0.45美元。像公路、街道、机场、排水和供 水等基础设施的国家投资,是与私人投资相互补充的,不注 意国家基础设施的数量和质量,将严重阻碍整个经济的运行。 两者的比例关系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否则将会 严重地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滞后”的负影响。甚至经济 周期的发生原因也可以用公共投资存量的变化来解释。
七、拓展2:政府与国有企业
政府在国有企业中的三重身份: 政府作为国资“总老板”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国家作为国有财产的统一、唯一的所有者,享有、履行“总 老板”只能,体现为“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总老板” 的职能属于公共管理职能,要通过各级财政部门和审计、检 察等监督机关以及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等,监督各具体国家 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主体经营管理好期占有的国有资产,并 督促他们在投资于企业的情况下依法当好“老板”或股东, 但不得超越或代替任何国有企业的具体股东的地位而干预企 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因此,国资委和任何履行国资出资人 职责的主体不能集“总老板”和“具体老板”于一身,否则 就出现自己监督自己的利益冲突,构成法治之大忌。
六、拓展1:政府与市场
凯恩斯主义:市场本身存在缺陷,只有扩大政府机能才能
改正市场缺点。三段论演绎:1、自由放任经济中的缺点主要 是存在失业;2、存在失业的根源在于有效需求不足;3、有 效需求不足是由“三个基本心理因素”造成的(心理消费倾 向、心理灵活偏好、心理上资产收益预期)。因此,如果政 府不加干预就等于听任有效需求不足的继续存在,就等同于 听任失业与经济危机的继续存在。政府必须采取财政措施以 刺激消费和增加投资,弥补自由市场的有效需求不足。 凯恩斯的经济干预主义在1930年代的世界经济危机中崛起, 取代了占统治地位100多年的斯密的经济自由主义学说。凯恩 斯本人则被称之为“战后繁荣之父”。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体系讲解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的体系讲解

市场规制法
市场秩序规则一方面原自于市场主体内在的自我 调控与自我稳定的能力,另一方面也源自于社会 的外部控制性力量。作为经济法的市场规制法强 调的是后一方面力量。从本质上说,市场规制法 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
市场规制法的特征:是国家直接干预市场经济的 法、是政策与法律兼而有之的法、是国家权力强 制手段运用的法。
招标:招标人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的 条件和要求,邀请投标人参加投标,招标人按照规 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和条件,参加 投标竞争的行为。
拍卖: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 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市场规制法
6、会计法:我国是世界上会计制度立法较晚的国 家。我国198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93年、1999年分别进行了修改。与《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配套的有一系列细则和相关 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1993年开始执行的《企业 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以及1990年发 布的《总会计师条例》。
政府指导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 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宏观调控法
5、产业政策法:产业政策法的体系包括总体性 产业政策法大纲;专项性产业政策法(产业结构 法、产业组织法、产业技术法、区域经济协调发 展法律制度)等
经济法体系的一般理论
相互配合、综合运用:市场规制法的有效调整能 够保证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使市场竞争有效而 充分,这是宏观调控法发挥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而宏观调控法又可以为市场规制法提供有效调整 的重要条件,为规制市场提供必要的手段和措施 。因此,只有这两类法律的共同调整,并与其他 相关部门的法律加以协调,才能更好地保证并实 现经济体系的效率和效能。

经济法

经济法一、经济法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即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1)经济法定义: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在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其调整对象可以和其他法的部门分开。

3)经济法与相关法的关系p42--484)经济法的理念和基本原则经济法理念:对本国经济运行依法进行国家协调,实现经济法主体利益的协调发展。

A经济法的基本原则①经济法主体利益协调原则②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法定原则5)经济法体系:经济法体系是由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包括市场监管法、宏观调控法。

6)经济法的渊源①制定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规范性文件②习惯法③判例法④法定解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司法解释7)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经济法的制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和国家司法机关实际实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

包括:经济守法、经济执法、经济司法。

2、经济法主体1)概念:经济法主体亦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体和个人2)特征①主体外延的广泛性②主体资格的重叠性③主体形态的多样性④主体能力的差异性3)经济法主体的体系A政府——市场框架现代市场经济是市场调节机制与政府干预机制相结合的机制。

B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框架在政府与市场互动过程中,由于派生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社会中间层而形成的。

一般而言三层框架和二层框架在信贷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并存的。

4)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即经济法人格,即一定社会实体依法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的资格,内容可以从权利和义务两方面来把握。

①经济管理主体即经济法主体中的政府主体,是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具有经济职能的部门或机构。

《经济法》第四、五章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
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
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诉讼时效因
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2010-8 经济法讲义 18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 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时,经人民法院调查确有正当 理由而将法定时效期间予以延长。
经济法讲义 46
2010-8
二、相邻关系的内容
土地相邻关系:地界、通行、环保、防险 不动产相邻关系
水流相邻关系:用水、排水 建筑物相邻关系:通风、采光、环保
2010-8
经济法讲义
47
案例分析
张三新购位于某小区公寓楼的二楼新房为 家,其楼下是李四家的住房。后来,李四 夫妻下岗,为了维持生计,李四就将自己 家的山墙打掉开设一家小饭馆。每天饭馆 炒菜时,油烟就渗入楼上的张三家,张三 无奈只得紧闭门窗,此外,由于营业时间 较晚,一般直到午夜时分张三才能得以安 心睡觉。张三不胜其扰,屡次找李四交涉 无果。张三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10-8 经济法讲义 11
2. 特殊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仅适用于 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2010-8
经济法讲义
12
(1) 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是指时效期间不足两年的诉讼 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 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2010-8

第四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

第四章经济法的地位和体系经济法。

本科学习课件第四章经济法的地位及体系经济法。

本科学习课件教学目的和要求: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深刻理解与把握我国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原因,标准及其意义;准确把握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别,深入思考应当怎样构筑我国经济法的体系. 重点和难点: 重点和难点本章重点为经济法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别;本章难点为我国经济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原因, 标准及其意义.经济法。

本科学习课件一,经济法的地位(一)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上去考察,经济法是界于公法与私法间的法律部门. 2,从调整对象上去考察,经济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 3,从法律专业化分工上去考察,法学的发展同其它科学的发展一样,经历了一个从;一体化;到;专业化; 的发展,应把具有经济性质的行政管理关系从传统的行政法调整的范围内划分出来,由专门的经济法部门进行调整. 4,从法律的优化调整上去考察,容易避免我国经济重新走上集权的道路和国家权力制约民事关系. 5,从法律部门的协调和共同作用上去考察,我国有些社会关系需要由民法和经济法从不同角度进行调整.经济法。

本科学习课件(二)经济法与相关法关系1,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联系: 联系:都负担着调整我国市场经济关系的任务,目标是一样的 ; 它们的作用是相互配合,紧密相关的 ; 许多社会关系,要它们共同作用才能形成特定的社会关系,如工业产权关系.区别: 区别:调整对象不同:民商法主要是调整流通领域中平等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经济法主要事调整生产领域中的经济调控关系. 主体不同:主体的范围和地位不同. 作用不同:民商法强调法人和公民的权利自治,体现个体本位;经济法强调国家对全局经济生活的干预,体现社会本位. 调整方法不同:民商法采取自愿,平等,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除了采取命令和服从的方法调整经济关系外,还命令与平等相结合的方法调整经济关系,但是,总的来说它是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制裁方法不同:民商法采取民事制裁方法,而经济法则可以经济,行政和刑事相结合的制裁方法.经济法。

经济法学期末重点整理

经济法学一、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法律部门。

2、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的规范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基本特征是:①经济法律关系是组织管理要素与财产要素相统一的法律关系。

②经济法律关系是国家意志与企业等组织的意志直接协调结合的法律关系。

3、宏观调控法律关系:指在宏观经济调控过程中产生的宏观调控主体和被调控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经由宏观调控法的调整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4、市场规制法律关系:指市场规制机关在规制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规制主体与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5、宏观调控关系的主体:指参与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关系的双方,是在宏观调控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

6、宏观调控主体:指拥有宏观经济调控权力,依法执行宏观调控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法定国家宏观经济主管机关。

包括人大及其常务、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宏观调控信息部门。

7、市场规制主体:指拥有市场规制权力,依法执行市场规制职责,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影响市场主体行为的主管机关。

简述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①两者调整范围不同。

经济法调整以生产经营管理为中心所发生的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以交换为中心所发生的财产关系。

②主体构成不同。

民法中的主体分自然人与法人两类;经济法主体体系更为广泛,包括法人,也包括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和内部组织。

民法主体只讲平等性;经济法主体体系是成人一定的必要的层次性的。

③主旨思想不同。

民法是个人权利本位;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

④调整手段不完全相同。

民法主要采取民事手段,经济法则同样采取民事手段,但也运用行政手段、刑事手段,实行综合调整。

试述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中、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整体公平原则:经济法上的公平是指在承认经济主体的资源和个人禀赋等差异的前提下,追求的一种结果上的公平,即实质公平(包括机会公平、分配公平和地区发展公平)2、整体效率原则:经济效率是指对最小化成本的追求(包括资源配置的有效率,生产级交易的有效率和分配的有效率)3、适度干预原则:指国家根据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需要,在给经济个体提供足够的自由发挥功能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进行一种有效、合理及谨慎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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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体系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体系是指在经济活动中,经济法赋予各个主体的权利。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企业权利:企业作为经济法主体享有自主经营权、自由选择经营活动的权利,有权依法开展市场竞争活动,并享有经营自有财产的权利等。

2. 个体工商户权利: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法主体,享有合法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有权依法使用自有资产、享有劳动成果等权利。

3. 消费者权利:消费者作为经济活动中的弱势群体,享有合法消费权、公平交易权、信息权等。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并享有退换货的权利。

4. 劳动者权利:劳动者享有合法劳动的权利,包括根据合同约定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享有休假、休息的权利,有权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权利。

5. 投资者权利:投资者享有依法进行投资的权利,包括自由选择投资项目的权利、依法取得投资回报的权利、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等。

6. 债权人权利:债权人享有获得债权证明、收取应收账款的权利,并依法享有拍卖、变卖抵偿债务的权利等。

7. 土地所有权人权利: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合法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的权利,有权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收取土地租金等。

以上权利体系构成了经济法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基础,促进了经济主体间的平等交易和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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