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成都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成都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的:为了进一步促进成都市文化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同时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此办法。
1.成都市财政专门划拨资金;2.中央、省级、市级政府扶持资金;3.其他社会资金或捐赠资金。
二、资金范围1.文化创意产业;2.影视传媒产业;3.文化旅游产业;4.文化教育产业;5.文化艺术产业;6.文化体育产业;7.数字文化产业;8.其他与文化产业相关的产业。
三、资金管理机构1.成都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的划拨和监督;2.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资金的申报和审核;3.成都市审计局负责资金的监督和审计。
四、资金申报1.申请资金的单位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资金申报应填写《成都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表》,并提供相关利用计划和财务预算;3.申请资金应在年度开始前提交,经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通过后,报成都市财政部门备案。
五、资金使用1.资金使用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并严格按照资金申报表执行;2.资金使用应经过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的监督,相关单位应按规定及时提供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3.资金使用应公开透明,相关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
六、绩效评估1.資金使用单位应及时提供项目的进展情况和成果,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将按照既定的评估指标和方法对项目进行评估;2.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资金申报的重要参考。
七、监督和处罚1.中央、省级和市级审计机关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2.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有权采取罚款、停止资金拨付、取消资金使用资格等处理措施。
八、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2.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成都市文化和旅游局。
以上就是成都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内容,该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成都市级文化产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关于国家专项债支持旅游发展的建议

关于国家专项债支持旅游发展的建议
5. 推动旅游业与其他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国家可以通过专项债资金,推动旅游业与其他 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提升旅游业的综合效益。例如,鼓励旅游业与文化、体育、农业等产 业的深度融合,创造更多的旅游产品和体验,提升旅游业的附加值。
总的来说,国家专项债支持旅游发展需要综合考虑旅游业的发展需求和国家经济发展的整 体目标。通过加大资金投入、优化产业链、加强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支持,可以推动旅游业向 高质量发展,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关于国家专项债支持旅游发展的建议
3. 优化旅游产业链:国家可以通过专项债资金,支持旅游产业链的优化和升级。例如,加 大对旅游产品研发、旅游营销推广、旅游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推动旅游业向高质量发展 转型。
4. 强化旅游安全保障:国家可以利用专项债资金,加强旅游安全保障措施。例如,加大对 旅游景区的安全设施建设、旅游交通的改善、旅游服务的提升等方面的投入,确保游客的安 全和旅游体验。
关于国家专项债支持旅游发展的建议
针对国家专项债支持旅游发展的问题,我有以下几点建议:
1. 加大专项债资金投入:国家可以增加专项债资金的投入,专门用于支持旅游行业的发展 。这些资金可以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景区改造升级、旅游产品开发等方面,以提升 旅游业的整体竞争力和吸引力。
2. 鼓励地方政府支持旅游发展:国家可以通过政策引导和激励措施,鼓励地方政府加大对 旅游业的支持力度。地方政府可以利用专项债资金,加大对旅游景区、旅游企业的扶持力度 ,提升旅游业的发展水平。
国家对文化旅游产业的扶持政策

国家对文化旅游产业的扶持政策近年来,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迅速,对于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作为支持文化旅游产业的重要政策之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推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以推动文化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1.财政资金支持国家为了鼓励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设立了各种财政资金扶持项目。
例如,中央财政设立了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惠民工程资金等,以资助文化旅游企业、景区建设、文化展览等。
同时,各地方政府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资金扶持政策,例如各地的文化产业扶持资金、文化旅游产业特色项目资金等。
2.税收优惠政策国家对于文化旅游产业纳税行为给予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文化事业建设捐赠税前扣除、文化和自然遗产修复和保护的税收优惠、文化产权交易免征增值税等。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降低了企业和景区的财政负担,鼓励了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
3.政府保障及市场推广政府还出台了相关政策以保障游客、旅游从业者及相关企业的安全。
政府在旅游行业中设立了相关机构,对旅游从业者进行相应的培训及证书颁发,相对实现旅游从业人员的规范化管理。
同时,国家也注重市场营销推广,加大对于文化旅游产品及景点的标准化建设和推广,以提升行业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4.知识产权保护文化旅游产业是一个高度融合的产业,有着多样化的商品和文化产品。
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及管理也是扶持政策中的重点之一。
政府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加强对于文化旅游产业知识产权的监管与保护。
短短几年内,文化旅游产业已成为我国重要的第三产业之一。
从政府级别到企业层面,各方对于文化旅游产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加大。
它们为文化旅游产业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政策、培训、维护、保护支持,推动了行业的快速发展,向着更加成熟和内涵丰富的方向前进。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3.08•【字号】邢政字〔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旅游综合规定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邢台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邢东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邢台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已经2021年2月28日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邢台市人民政府2021年3月8日邢台市促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扶持办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省委九届十二次全会、市委九届九次全会精神,落实市委第八期“开门听建议”座谈会要求,加快建设文化旅游强市,大力实施全域旅游发展战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培育文化旅游新业态,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赶超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财政资金投入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邢台实际,市县财政每年安排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二、加大项目建设支持力度(一)加大土地供应。
适当增加文化旅游产业发展用地,支持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等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文化旅游产业。
(二)加强政策扶持。
总投资达到5亿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提升文旅建设项目,在享受其他优惠政策基础上给予相应奖励。
所上交土地出让收益,应用于项目基础配套设施建设。
(三)给予金融支持。
文化旅游项目如需扩大经营规模,可享受相应贷款贴息扶持。
对当年新入规上的文化旅游企业,在享受相应奖补的基础上配套奖励10万元;如为文创类企业,再奖励10万元。
(四)落实招商奖励。
对各县(市、区)通过招商选资建设文旅项目的,按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额的1%予以奖励,单个项目总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余杭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余政办〔2014〕276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余杭区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区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扶持导向作用,确保区内产业扶持财政政策科学、公正、高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本办法所指产业发展财政专项包括余杭区工业与信息化专项、科技与人才专项、现代服务业专项,涉及工业与信息化、开放型经济、节能减排、商贸服务业、文创、旅游、金融、科技、品牌、人才等若干子项。
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管理规范、绩效优先、公开透明”原则。
产业专项资金的来源为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和上级转移支付。
产业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具体包括评审类资助、核准类资助和专项类资助。
评审类项目适用择优原则;核准类项目适用普惠性原则;专项类项目适用“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原则。
各类申报项目的性质、条件、资助方式和资助额度等,以产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规定为准。
二、产业扶持政策制定办法产业扶持政策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主要依据。
(一)全区性政策制定办法全区性产业政策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由区委政研室、区财政部门牵头,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拟定,最后由区委、区政府发文实施。
政策的拟定应在评估上一轮产业政策绩效,整合原有的产业政策、实施细则,并充分征求各产业平台、镇街意见基础上进行。
(二)临时性、区域性政策制定办法临时性、区域性政策制定以谨慎、规范为原则。
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工作部署或者上级考核要求,可要求出台临时性政策;产业平台根据本区域特色产业发展需要,可要求出台区域性政策。
产业平台和业务主管部门拟定政策时,须考量拟出台政策涉及的企业家数、周边区县及上级部门政策制定情况,并提出资金预算方案和预期绩效目标。
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韶府规〔2022〕4号

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正文:---------------------------------------------------------------------------------------------------------------------------------------------------- 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韶府规审〔2022〕3号)已经2021年12月15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2022年2月28日韶关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为充分发挥扶持政策和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发旅游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全域旅游发展,促进我市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
根据《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大旅游的实施意见》(韶府〔2015〕53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指导意见》(韶府办〔2019〕5号),结合《韶关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若干措施》(韶委字〔202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为全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旅游业活动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
二、扶持措施(一)项目建设类第一条项目品质提升奖励和补贴1.成功创建成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奖励500万元;成功创建成为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区的县(市、区)奖励100万元。
2.成功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200万元,4A级旅游景区奖励50万元,3A级旅游景区奖励20万元;获评国家五星级的旅游饭店奖励100万元,四星级旅游饭店奖励50万元,三星级旅游饭店奖励20万元。
3.成功评定为国家、省、市五星级(或同等标准)、四星级(或同等标准)、三星级(或同等标准)的乡村民宿按照《韶关市民宿扶持办法(试行)》(韶府规〔2021〕2号)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评定为韶关市乡村旅游驿站奖励10万元。
兰州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措施
兰州市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政策措施一、财政支持方面1.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支持,加大各级财政投入力度,用足用活产业基金,创新投入方式,完善扶持体系,采取项目补贴、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股权投资等多种方式,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参与机制,支持文化旅游基础设施、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项目建设。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文旅局配合)2.市级财政通过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创新投融资方式,完善政策扶持体系,支持文化旅游基础设施、资源开发和产业发展项目建设发展。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委宣传部、市文旅局配合)3.通过政府购买、消费补贴等途径,引导和支持文旅企业提供更多产品和服务,鼓励在商业文艺演出中安排低价场次或门票,鼓励网络文化运营商开发更多低收费业务。
加大对文化旅游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的投资力度,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建立健全社会力量、社会资本参与机制,促进多层次多业态文旅消费设施发展。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旅局配合)4.加强旅游公路建设,探索将旅游公路沿线的土地、旅游、矿产等资源,以资源换资金的方式支持旅游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市交通委负责落实,各区县政府、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文旅局配合)5.加大对外文化交流,对被评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国家文化出口基地的,优先给予贷款贴息等政策支持。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旅局配合)6.积极培育扶持文化企业发展,对自主申报、且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认定为市级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后纳入小微企业签约服务机构,以电子服务券补贴方式给予业务补助,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文化企业发展。
(市工信局负责落实,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市文旅局配合)二、市场准入支持方面7.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进一步精简审批,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
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深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为“个转企”注册登记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促进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促进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高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施行日期】202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临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高县促进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临高县促进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高县人民政府2021年12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实施机构第三章扶持条件第四章扶持方式和标准第五章加强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临高县促进旅游文化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旅游文化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6〕117号)、《海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版)的通知》(琼旅发〔2015〕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临高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补扶持原则。
(一)政府引导,先建后补原则。
对旅游文化产业的扶持坚持先建后补、公平竞争、总量控制、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对符合扶持条件的单位,采取项目补贴、专项奖励的方式进行扶持和奖励。
同时,切实加大投融资、财政政策扶持力度。
(二)专项使用,注重实效原则。
县财政局应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作为“临高县促进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本办法中的各项奖补扶持措施,主要用于旅游开发建设、旅游产业提升、旅游市场开发、旅游产业培育、优秀文化企业扶持、文化产业项目建设等项目的扶持。
(三)科学管理,规范运作原则。
严格管理旅游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完善审批、支付流程,强化对各个环节的监督,注重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文物局•【公布日期】2020.01.06•【字号】沪文旅规〔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文化旅游局、上海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带动作用,促进文化事业产业发展,根据《上海市市级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4号)、《上海市文化事业建设费使用管理办法》(沪财教[2014]33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文化项目扶持资金是指由市财政局、市委宣传部文化专项资金安排的,经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发布并接受申报、组织评审的各类文化项目扶持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文化项目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导向。
主要扶持讴歌中国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优秀传统文化,具有较高思想、艺术水准和市场价值的精品力作和优秀项目。
(二)统筹平衡。
坚持统筹资源、突出重点、兼顾公平、科学决策、分工有序。
(三)公开公正。
通过市文化旅游局、市文物局门户网站、政务微博、社会主要媒体、各区行政事务受理大厅文旅服务窗口、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事务服务中心文化服务窗口公开申报指南,按照规定程序确定扶持对象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金使用过程公开透明。
(四)注重实效。
建立健全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的绩效管理机制,加强事前绩效目标设定,事中绩效跟踪监控,事后绩效评价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四条(项目申报)文化项目扶持资金项目申报主体应符合各分项文化项目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指南中规定的申请条件。
项目建设内容应符合各文化资金申报指南中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发布《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文化和旅游局、各旅行社: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发布实施,符合相关条件的旅行社可按规定申报年度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
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2020年6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与扶持资金项目内容与范围第三章奖励与扶持资金管理程序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北京市入境旅游奖励与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入境旅游市场健康发展,增进国际交流,优化旅游消费结构,助力北京提升全国文化中心和国际交往中心地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与扶持对象(以下简称申报主体)是在北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
第三条奖励年度以自然年度划分,实行事后奖励。
第四条申报主体应自申报年度以来未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罚款以上(不含)行政处罚、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事故、无重大群体访事件和重大旅游投诉。
第二章奖励与扶持资金项目内容与范围第五条旅行社入境外联人天项目根据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以北京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基础)的相关数据,对符合申报主体资格、申报年度“入境外联人天”排名靠前(前二十名以内)的旅行社给予奖励与扶持,标准为:排名第一至三名的旅行社可奖励50万元;第四至十名的旅行社可奖励40万元;第十一至十五名的旅行社可奖励30万元;第十六至二十名的旅行社可奖励20万元。
本项目与旅行社入境接待人天项目、入境接待人天增幅项目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旅行社入境外联人天增幅项目根据旅行社年度综合指标统计(以北京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基础)的相关数据,对符合申报主体资格、申报年度与上年度入境外联人天数相比增幅排名靠前(前十名以内)且申报年度“入境外联人天”数在4000人天(含)以上的旅行社给予奖励和扶持,标准为:增幅排名第一至三名的旅行社可奖励30万元;第四至十名的旅行社可奖励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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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旅游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快旅游业发展,是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扩大就业、增加收入,促进我市经济复兴繁荣的必然要求,其意义重大.为规范***市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全市旅游业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市旅游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税务局共同监管,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仅用于旅游产业发展的财政扶持资金。
此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主要包括:旅游营销资金(以下简称“营销资金")、旅游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发展基金”)三个部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以“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扶持激励、透明公正"为原则。
集中财力,对国内各省市组团前十名的大型旅行社、会议展览、赛事节事、自驾自助等各大组团机构(以下简称“组团机构”)和对我市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团队及个人实行以资金奖励为主要形式的激励政策.尤其是对“引客入鄂”贡献大、拉动经济增长明显的大型组团机构要给予重赏,鼓励其招徕更多的游客来***市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加大《***市建设体现草原文化独具北疆特色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基地规划纲要》中确定的旅游项目建设、营销活动、产品研发、专业人才招徕和培养;扶持其他具有发展潜力的起步型或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兴旅游休闲项目.第四条专项资金是导向性、鼓励性、补贴性的资金,其目的是通过财政资金的投入、扶持和带动各类资金对旅游业的投入,改善我市整体旅游产业现状,扩大我市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的知名度与影响力,从而促进全市旅游经济及其它各类服务业的发展。
第二章营销资金第一条营销资金的使用范围营销资金财政预算总额为8000万元/年,由***市旅游委负责监管。
主要用于在国内各省市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全方位、多角度、长时间的播发***市综合性旅游营销广告;在国内外举办或参加的各类旅游促销活动;宣传品制作;记者接待;举办大型旅游宣传节庆活动;投资以鄂尔多斯为背景的影视剧制作等。
其中:旅游宣传推介会费用:800万元;平面媒体旅游广告:1500万元;网络媒体旅游广告:1000万元;电视媒体旅游广告:4200万元;其他媒体旅游广告:500万元。
第二条营销资金的使用形式为直接支付。
由市旅游委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支付。
第三条营销资金的申报和拨付程序。
每年年末市财政局确定下一年度营销资金支出预算规模后,由市旅游委编制全年的营销促销项目预算(参照行政公用经费支出标准编制明细预算)和营销方案,向市财政局申报。
对审批通过的营销项目,市财政局一次性将全年旅游营销资金拨付市旅游委,由市旅游委依据营销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等实际情况直接进行资金支付。
第三章奖励资金大型组团机构在招徕和输送游客、组合产业要素、带动旅游相关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示范带动等方面发挥着关键性作用。
因此,奖励资金的使用要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对“引客入鄂"贡献大、拉动经济增长明显的组团机构给予重赏,充分调动其招徕游客来***市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的积极性,实现做大游客总量的目标,特制定本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奖励资金使用范围奖励资金预算总额3。
2亿元/年,奖励周期为1—3年,其中:旅游专列奖励资金2000万元;旅游包机奖励资金1亿元;旅游巴士奖励资金1亿元;旅游自驾自助及淡季旅游浮动奖励资金1亿元。
第二条奖励对象通过旅游专列、包机、巴士、自驾自助等形式(包括会展节事),组织游客来鄂旅游且停留过夜消费达到一定人数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
第三条奖励的内容及标准(一)旅游专列奖励资金从***市境外组织一趟国内旅游专列来鄂旅游;乘坐游客数量达到700人/每列;专列停靠在鄂市火车站;旅游团队在鄂停留不少于3天2晚;游览不少于3处国家级旅游景区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每列奖励20万元.(二)旅游包机奖励资金从***市境外客源市场组织一架旅游包机来鄂旅游;乘坐人数达到130人/每架;飞机在鄂市机场降落;旅游团队在鄂停留不少于3天2晚;游览不少于3处国家级旅游景区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每架/次奖励10万元。
(三)旅游巴士奖励资金从鄂市外境客源市场组织旅游巴士来鄂旅游;游客数量达到40人/每辆;旅游巴士停留在***市内指定旅游集散中心;旅游团队在鄂停留不少于3天2晚;游览不少于3处国家级旅游景区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每辆奖励10000元。
(四)自驾自助奖励资金从***市境外客源市场通过各类俱乐部(包括:汽车、自驾、徒步)等形式组团来***市旅游;数量达到10辆以上(含10辆)且4人/每辆;团队停留在***市内指定自驾集散中心(汽车露营集散地);团队在我市停留不少于3天2晚;游览不少于3处国家级旅游景区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每辆奖励1000元。
第四条奖励资金的申报凡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和标准的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均可提出申请奖励,凭借下列所需材料,到联审办进行登记、审核,各职能部门对申报对象的提交材料、奖励金额等事项审核无异议后在票据上加盖公章,退回原件,进入付款程序.所需材料:1.申请对象资质证明(如:组织机构代码证、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组团机构旅游计划书;3.住宿酒店的住宿发票原件、复印件;4。
就餐饭店的餐费发票原件、复印件;5。
旅游景区门票(发票)原件、复印件;6。
旅游消费的购物发票原件、复印件;7.申请包机奖励资金的组团机构除以上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与航空公司包机合同原件、复印件,旅客登机牌原件、复印件;8.申请专列奖励资金的组团机构除以上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与铁路部门的包车合同原件、复印件,车票(大票)原件、复印件;9。
申请旅游巴士、自驾奖励资金的组团机构除以上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租车协议原件、复印件,过路费发票原件、复印件;第五条奖励资金兑现财政局对于国内各省市组团机构(包括:旅行社、自驾自助俱乐部、会展会议公司等)提供的通过审核的付款申请,凭借公正过的合作协议、联审办出具的付款证明、收款单位的正规发票,直接向其兑付奖金。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组团机构,不予安排奖励资金。
1.申报机构未与营销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2。
申报机构未通过联审办审核的;3。
申报机构有知识产权争议的;4。
申报机构已经获得我市政府投资或我市其他财政资金奖励和扶持的;5。
申报机构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2 年的;6.申报机构在统计中弄虚作假,经核实的,取消本年度所有奖励资格;7.由于申报机构的过失或故意等原因,年度被投诉在3次以上或发生恶性投诉事件的。
第七条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办法(一)为了奖励资金使用过程的安全、可控、真实、有效,市委市政府分别从旅游委、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纪委或监察局、旅游企业抽调工作人员成立联合审查办公室(简称“联审办"),隶属于市旅游委,由旅游委直接领导.(二)建立跟踪、检查制度。
对申报旅游奖励资金的组团机构,应妥善保存相关奖励所需票据资料。
市财政局将会同市旅游、税务、公安、审计等监管部门,不定期通过入住饭店对游客基本资料进行核对,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各组团机构应诚实守信,严格按照***市政府出台的管理办法如实申报,做到填表完整、数据准确、材料真实,报送及时,配合财政、旅游、税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如发现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将取消其2年的申报资格.相关旅游饭店应积极配合公安、税务、旅游等部门进行的游客入住登记情况、正规发票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检查,提供真实合法的游客入住资料,如发现不配合监督检查的,将给予取消其1年奖励申报等资格的处罚。
(四)任何组织机构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政府奖励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组团机构取消2年资金申报资格;对已颁发的奖金予以收回,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产业发展基金相关组织机构和个人则终身取消基金管理和使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发展基金***市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设立是应对当前***市旅游产业发展中面临的企业融资困难,投资渠道不畅等问题的重要举措;是财政创新支持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一种新的尝试;对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放大作用,发挥财政资金的鼓励扶持功能,帮助有地方特色和市场前景、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的旅游业项目开发和有市场竞争力的旅游企业做大做强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条基金来源基金来源由市财政拨款(从***市旅游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中切块安排)、社会募集以及基金市场化运营后产生的收益(包括基金股权投资收益、股权转让收益、有偿担保收益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所得利息等)组成。
(二)***市政府委托***市国资委作为发展基金的出资代表。
第二条基金管理机构及职责(一)设立基金管理委员会。
管理委员会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参股企业等多个机构派出人员组成,是产业发展基金的最高管理和决策机构,代表全体出资方,行使基金使用的决策管理等职责。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和旅游产业担保公司。
其中办公室负责管理日常事务;基金投资管理公司是基金的受托管理机构,在基金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具体履行基金的投资管理职能;旅游产业担保公司的主要职责是配合基金投资管理公司为拟定投资项目提供信贷担保服务以及闲置资金的投放。
第三条基金投资以参股方式运作,委托基金投资管理公司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优质旅游项目,实现以基金创效益,提高基金使用率,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第四条基金投资所获收益,作为基金来源,纳入基金账户管理.第五条基金以投资管理与信贷担保相结合的方式运作(一)以投资管理与信贷担保相结合的方式运作,一方面是投资管理公司可参与担保项目的投资决策,了解掌握醒目整体运行情况,保证项目的正常运行,控制风险。
另一方面是能够吸引银行等基金机构加大对项目的信贷比例。
(二)***市旅游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示意图第六条基金投资原则(一)基金的管理和投资遵循“政府扶持、市场运作、科学决策、安全高效,以效益为导向,以基金投资收益最大化"为原则,进行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运作,使用方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旅游业发展规划。
(二)贯彻实施***市委、市政府打造鄂尔多斯旅游品牌,建设我国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的转型发展战略;以“旅游产业的大发展激活我市整体经济的复苏、繁荣”、“做大做强做优旅游产业”和“做好旅游产业发展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为三大目标;第七条基金的风险控制(一)为有效规避和防范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管理公司在拟定投资项目或担保公司在信贷担保时优先选择具有高收益性的旅游项目,而且出资比列最高不超过拟定投资项目实收资本的30%,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二)有效控制经营管理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