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合集下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1•【字号】京政办发〔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1日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的重要部署,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科技战略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国发〔2021〕9号)和《北京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特制定《北京市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以下简称《北京科学素质纲要》)。

一、前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创新、科学普及是实现创新发展的两翼,要把科学普及放在与科技创新同等重要的位置。

没有全民科学素质普遍提高,就难以建立起宏大的高素质创新大军,难以实现科技成果快速转化。

”这一重要指示精神是新发展阶段科普和科学素质建设高质量发展的根本遵循。

科学素质是国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基础。

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是指崇尚科学精神,树立科学思想,掌握基本科学方法,了解必要科技知识,并具有应用其分析判断事物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提升科学素质,对于公民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对于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文化软实力、推动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自国务院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按照“政府推动、全民参与、提升素质、促进和谐”的方针,各区各部门组织推进科学素质行动重点任务落实,科学素质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2015〕176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2015〕176号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2015〕176号各有关单位:围绕上海市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目标,更好的推动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高效运行与规范管理,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科技创新源泉和包容开放的创新环境。

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本市科技发展需求,特修订《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15年4月14日附件《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上海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上海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上海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工程化研究与开发、突破行业共性与关键技术、加快科技成果的转移、辐射和扩散、引领行业技术进步、增强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基地,为促进本市创新驱动发展发挥基础性功能作用。

第三条工程中心是依托企业、科研院所、高校或其他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机构建设的科研实体,拥有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发队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成果转化能力和行业服务能力,并与国内相关企业联系紧密,对本行业发展具有引领作用。

第四条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一)围绕本市科技、经济与社会发展,开展重大共性与关键技术的工程化研发,为产业化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标准、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8.30•【字号】沪科规〔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科规〔2024〕8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全市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市科委对《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沪科规〔2019〕9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2024年8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与认定第三章运行要求第四章管理与服务第五章附则上海市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上海市科普基地建设与管理,推动全市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上海市科学技术普及条例》和本市科普事业发展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上海市科普基地”的申请认定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上海市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指经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认定的,面向社会公众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场所、机构和平台,包括示范性科普场馆、基础性科普基地、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和青少年科学创新实践工作站。

第四条市科委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制度制定和实施,包括:(一)负责科普基地的认定、资质检查和随机抽查;(二)对科普基地的科普效能进行综合评价;(三)支持和指导科普基地开展科普工作,提升科普服务能力。

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科普基地实施属地化管理。

其中,网络平台类科普基地由注册地所在区的科技管理部门实施管理。

包括:(一)科普基地认定、资质检查和综合评价等工作的初审和推荐;(二)协助市科委对科普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12.23•【文号】自然资发〔2021〕179号•【施行日期】2021.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科技局,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和科学普及工作的重要论述,引导和规范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促进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和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协调发展,自然资源部和科学技术部制定了《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然资源部科学技术部2021年12月23日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推进国家特色科普基地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自然资源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的申报、评审、命名、运行与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国家自然资源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是展示自然资源科技成果,普及地球科学知识,传播生态文明理念,倡导树立节约资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意识的重要场所,是国家特色科普基地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科普场馆类、自然资源场景类、科学研究类等三个类别。

第四条自然资源部和科技部共同负责科普基地的管理,具体工作由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和科技部科技人才与科学普及司共同承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基地的推荐、指导等工作。

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8.04.23•【文号】国科发财[2008]197号•【施行日期】2008.04.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财〔2008〕1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委、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协:“自主创新,方法先行”,创新方法是自主创新的根本之源。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领导多次对创新方法工作的重要批示,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切实加强创新方法工作,从源头上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我们研究提出了《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科学技术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中国科协二0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附件:关于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切实加强创新方法工作,从源头上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根据新修订颁布的《科学技术进步法》有关要求,提出本意见。

一、加强创新方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创新方法是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总称。

加强创新方法工作,切实做好科学思维、科学方法和科学工具的研究与应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科学思维的创新是科学技术取得突破性、革命性进展的先决条件。

科学思维不仅是一切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起点,而且始终贯穿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的全过程,是创新的灵魂。

其次,科学方法的突破是实现科学技术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基础。

北京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特点与发展对策

北京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特点与发展对策

北京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现状、特点与发展对策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是加速新旧动能转换,构建“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重要基础。

全国主要城市纷纷重视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北京作为全国数字经济领先城市,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既是巩固提升数字经济优势、塑造经济高质量新动能的基础支撑,也是推动破解“大城市病”、提升首都智慧治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对北京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情况进行研究,结合实际问题和发展需求提出对策建议,有助于进一步强化新型基础设施对首都“四个中心”功能建设的有效支撑,助推北京在“十四五”期间建成全球数字经济标杆城市。

一北京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现状和特点围绕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北京市出台了一系列重大政策、重大工程。

发布行动方案对新基建重点领域进行系统布局;先后出台的北斗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区块链、大数据交易所、智慧城市、卫星互联网等方面的政策文件,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同时,2020年公布实施了300项重点工程,其中涉及多个战略性强、事关全局和长远发展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这些项目的建设不仅对首都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起到了有力的支撑作用,在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中小企业赋能改造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一)信息基础设施全面提速5G网络建设全面加快。

北京在政策支撑、产业配套、融资环境等方面的优势推动了全市5G 建设快速推进,在基站建设、网络优化、应用场景等方面都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截至2020年底,北京5G基站数量已经超过3.7万个,基本实现了城区和部分重点业务区的连续覆盖[1],为相关行业应用提供网络支撑;全市5G用户数超过500万,相关行业合作项目超过千个。

同时,围绕重大工程、重大活动持续推进5G建设和应用,如2020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相关建设利用5G技术开展智能化施工监管,通过在塔吊上部署5G基站的方式对高空作业面进行全域的5G网络覆盖,提升了精细化管理水平。

人工智能产业基础完备。

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国发[2016]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6.09.11【实施日期】2016.09.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印发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9月11日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部署要求,坚持和强化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地位,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和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发挥引领示范和核心支撑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总体要求,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主要载体,以构建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体系为强大支撑,着力增强原始创新能力,打造全球原始创新策源地;着力推动科技和经济结合,建设创新驱动发展先行区;着力构建区域协同创新共同体,支撑引领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实施;着力加强科技创新合作,形成全球开放创新核心区;着力深化改革,进一步突破体制机制障碍,优化创新创业生态。

塑造更多依靠创新驱动、更多发挥先发优势的引领型发展,持续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提供强大动力。

二、发展目标按照“三步走”方针,不断加强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使北京成为全球科技创新引领者、高端经济增长极、创新人才首选地、文化创新先行区和生态建设示范城。

第一步,到2017年,科技创新动力、活力和能力明显增强,科技创新质量实现新跨越,开放创新、创新创业生态引领全国,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初具规模。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通知

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公布日期】2014.10.17•【文号】科协办发普字[2014]39号•【施行日期】2014.10.17•【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通知(科协办发普字〔2014〕39号)各有关全国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协: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加强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建设,适应科普教育基地发展和变化的需要,鼓励社会力量更好地参与和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中国科协制定了《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行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方式:中国科协科普部:刘俊联系电话:************电子邮箱:**************联系地址:北京市复兴路3号中国科协科普部(100863)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中国科协办公厅2014年10月17日附件:全国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支持科普工作,充分发掘和合理利用社会科普教育资源,推动全民科学素质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普教育基地主要是指依托教学、科研、生产、传媒和服务等资源载体,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特定科学技术教育、传播与普及功能的机构。

主要包括:(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面向公众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的科技、文化、教育类场馆,分为综合性科技馆和专业科技场馆。

综合性科技馆包括科技馆、自然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专业科技馆包括天文馆、气象馆、地震馆等。

科技北京:“创新之都”建设的新动力——“科技北京”论坛综述


有 自主知识产权并能带 动形成新 的市 场需求 、改善 民生 撑 ,作为 自主发展这些产业并取得高附加值的必要技术
的成熟技术 和产 品, 提升科技 惠民能力 。
保 障。 以 , 所 北京应将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作为一个支柱产
3 2 0 / 前 线 2 0 96 J
科技 北京 ”应 探讨在 京津冀 区域发 展视角 下 的建 设 , 业予 以重点发展 ,并纳 入到当前 国家 的电子 信息产业调 于“
不 药等 8 大产业集 中支持一批产学研用项 目,努力在重大 代服务业 中都包含 了软 件与信息 服务 业 的部分 内容 ,
这些产业并不能完全代替软件业 。 恰当的定位应是将 关键技术 上形成 突破 ,到 2 1 0 2年 ,力争 新增产 值超过 过 ,
5 0 元 ; 1” “2 科技支 撑工程 ”要 推广 一批具 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作为文化创意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支 00亿 “2指 1 项 ,
论体 系研究 中心 、 北京市社 会科学界联合会 、 北京 市科学 位是关键 , 惠及民生是 出发点和落脚点。 科技北京 ” “ 行动
技 术协 会联合主办 “ 技北京” 科 论坛 , 自首都 科技界 和 计划 的实施 , 来 将打造促进首都科学发展的强大引擎 , 带动
社会科 学界的专家学者 、 管理工作者 就“ 科技北 京” 建设 北京率先建成创新 型城市 , 成为全球重要 的“ 创新之都 ” 。
整振兴规划之中 。
问题 。

今后 , 北京软件业将 有持续的高速增长 , 它在 北京经
是 在现有布局 的基 础上 ,继续巩 固和提 高国家级
进一步加强部 门 、 区域层 次 济总量 中的比重也将继 续增 长 ,这对北京乃 至中国的贡 基础研究 资源 的规模 和质 量 , 进一步完善 基础研究资源共享平 台和网络 , 献都将是 巨大 的。我们 应乘 当前 国家 电子信 息产业调整 的基 础研究 ,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加强北京市科普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加强北京市科普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5.31•【字号】京科发[2010]268号•【施行日期】2010.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共北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教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科学技术研究院关于加强北京市科普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京科发〔2010〕268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国发〔2005〕44号)和科技部《关于加强国家科普能力建设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字〔2007〕32号),加强北京市科普能力建设,促进首都科普事业发展,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热情,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氛围,加快推进学习型城市建设,提高首都公众科学素质,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强科普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以及世界城市发展的要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围绕中央和北京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围绕《科技北京行动计划》的具体任务与目标,立足现有基础,面向未来需要,坚持政府引导和全社会参与、公益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确定的有关任务,充分发挥首都科技资源密集的优势,创新机制,注重实效,以构筑科技传播体系和科学教育体系、搭建科普工作社会组织网络、加强科普人才队伍建设、强化政府科普工作宏观管理以及繁荣科普创作为重点,统筹规划、全面实施、强化保障和工作任务落实,推动首都科普能力稳步增强,为全民素质提升和首都创新城市建设做出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6.11
•【字号】京科发〔2018〕100号
•【施行日期】2018.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科发〔2018〕100号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我委制定了《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8年6月11日
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国发〔2014〕64号)《北京加强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总体方案》(国发〔2016〕52号),加快实施《北京市深化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
革实施方案》(京政办发〔2016〕55号)等本市科技计划和经费管理改革措施,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基地“搭平台、聚人才、接任务、出成果”作用,支撑高质量发展,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市科委设立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培育与发展工程专项(简称专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市科技创新基地(简称基地),是本市培育建设,围绕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服务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目标,根据世界科技前沿发展、国家重大需求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有创新源头、有成果孵化、有资本支持、有转移转化、有社会服务”为特征,开展基础前沿研究、行业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载体。

本专项支持的基地,是指已经市科委认定,并且市科委对其定期绩效考评的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北京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北京市技术创新中心等。

第三条专项重点支持基地开展以下科技创新活动:
1.吸引和培养具有国际水平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
2.开展原创科技成果的孵化转化和推广应用;
3.与社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合作,共同促进科技成果在京转移转化。

通过专项的实施,进一步促进基地在科技创新、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平台能力的提升。

第四条专项支持原则:
1.集中财力、突出重点。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统筹各方资源,对创新能力强、研究水平高的基地进行重点支持。

2.科学安排、合理配置。

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

3.绩效导向、分类支持。

以定期绩效考评结果为依据,突出“以评促建”政策导向,根据考评等级分类别进行支持。

第二章支持方式及类别
第五条专项支持的基地,其研究方向应当符合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和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要求。

第六条专项实施以市科委对基地开展的定期绩效考评结果为依据。

定期绩效考评工作,由市科委根据有关办法组织实施。

第七条专项围绕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分两类对符合条件的基地予以支持。

第一类每个基地支持资金不超200万元;第二类每个基地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专项第一类支持对象为定期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基地。

第九条专项第二类支持对象从绩效考评为“优秀”的基地中择优选取,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有条件、有基础培育成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基地,并且属于本市重点发展的高精尖产业,能够实现重大科技成果在京落地转化和产业化。

绩效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基地,可按照上述条件提交相关材料,申报第二类方式支持。

第十条一个会计年度内,本专项对同一基地不重复支持,且应当与市科委其他相关专项资金相互衔接,避免交叉和重复支持。

第十一条市科委审定支持对象后,签订任务书并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经费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专项采用后补助方式实施。

主要围绕以下方面给予相应补助:
1.支持基地人才及团队建设。

专项资金可用于基地引进国际水平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及高水平创新团队的奖励性补助;基地人才引进和培养过程中的科研费用支出;基地整体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用于基地整体科研人员绩效支出的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支持资金总额的20%。

2.支持基地开展研发转化平台建设。

专项资金可用于基地开展原创技术研发和成果放大过程的成本支出;基地成果孵化和技术转移转化过程中与第三方社会化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合作的费用支出;基地聘用从事技术工程化和成果转移转化的非在编专职人员支出。

第十三条获得专项支持的基地,在下一周期的绩效考评工作中应当提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基地依托单位是支持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对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分别核算。

第十五条市科委对专项资金支持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保证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有效性。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使用专项资金的行为,市科委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章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市科委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评价,跟踪指导、监督、检查基地依托单位的绩效评价工作。

绩效评价工作应当明确绩效目标、评价指标和标准。

第十八条专项支持的基地依托单位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目标,明确项目预期产出和实施效果,配合市科委等有关部门做好绩效评价、提交资金使用效益分析报告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后新建设的其他类型基地,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或者组建方案中明确的方式进行支持。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