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
杨立新教授起草的侵权责任法181条

杨立新教授起草的侵权责任法分为总则、过错的侵权行为、过错推定的侵权行为、无过错的侵权行为、事故责任、侵权损害赔偿共6章181条,详细规定了24大类100多小类侵权行为及其责任。
第一章总则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行为一般条款】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或者故意违背善良风俗,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的,受害人不必证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规定行为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的,行为人即使无过错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受害人能够证明行为人有过错的,应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条【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行为人有意造成他人损害,或者明知其行为会造成他人损害仍实施加害行为的,为故意。
行为人由于疏忽或者懈怠,对损害的发生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为过失。
第三条【损害】受害人因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其管领的物未尽必要注意,而遭受的人身或者财产的不利后果,为损害。
损害虽未现实发生,但已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现实威胁的,可以请求造成现实威胁的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第四条【因果关系】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应当证明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对其管领的物未尽必要注意的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规定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的,受害人只须证明因果关系的盖然性存在;行为人不能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的,推定因果关系成立。
两个以上的原因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行为人应当按照其行为的原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分担相应的责任份额。
第五条【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关系】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侵权责任另有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相冲突的,可以优先适用该规定,也可以由受害人选择适用相应的规定。
但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与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相冲突的,适用本法规定。
第二节数人的侵权行为第六条【共同侵权行为】数人故意共同实施加害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加害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新闻侵权

二、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更正或答辩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精神或财产损失
更正或答辩
更正即改正侵权新闻中的不实事实或 错误内容
主动更正
被动更正
答辩是指新闻批评或新闻评论有失公 正或可能导致歧义,新闻媒体发表针 对这种批评或评论的答复,从而陈述 理由以正视听
三、新闻侵权诉讼
•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两个含义:
•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 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 能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 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案例
2000年,两网站联手开展“国内歌
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在事先未征得当事 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营利性的传媒活动且 为负面评价。排名第三的臧天朔起诉侵犯了 名誉权和肖像权。
程要求报社迅速澄清事实,向其作出解释,恢复 名誉。1999、7、22,二版右下角刊登了更正启事。 2000、1、22,烟台日报社又发文,文中有:“90年 代中期,北截金矿由于探矿效果不明显,连续三年 反倒亏损1900万元,到1995年初,银行负债超过 3700万元。”程以两报道失实为由提起诉讼,并委 托调查公司对报道对其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调查分析, 结论是报道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第一次
1988 年
1992 年 1993 年起 2000 年起
Hale Waihona Puke 普通 公民文化 名人 企业 法人
第二次
北京
第三次
全国
第四次
政府机 新闻媒 全国 关及公 体及记 务员 者
第四次高峰的特点:
• 原告身份、涉讼媒体及表达方式多样化
新闻记者考试《新闻法规》练习题标准答案 (1)

A.②③
B.①②
C.③④
D.①④
7.大学女同学甲和乙是同宿舍好友,后甲参加某选秀节目,引发舆论关注。乙未经甲同意将甲数张生活照片刊登在乙的新浪博客中,其中有几张甲的照片敞胸露背显得不雅,丙媒体在刊发甲的相关新闻报道时未经甲乙同意,使用了其中数张照片,注明“照片来自乙博客”。丙报道刊出后,引发了一些网民对甲的贬损评价。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
新闻记者考试《新闻法规》练习题标准答案
(一)单选题
1.我国《宪法》第( A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是( B )。
A.肖像权
B.人格尊严权
C.人身自由权
D.荣誉权
3.良好的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 B )。
A.地位身份
B.良好表现
D.新华通讯社
26.根据2012年元旦起施行的《〈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我国电视台在电视剧中插播广告的规定是。( D )
A.每集电视剧中只能插播两次、每次不超过60秒的广告
B.每集电视剧中只能插播一次不超过90秒的广告
C.每集电视剧中只能插播一次不超过90秒的公益广告,不得插播商业广告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
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
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32.根据相关规定,报刊刊载虚假失实报道后,要及时发表更正或答辩,应自虚假失实报道发现之日起,( B )。
A.在其随后出版的最近一期报刊的头版上发表更正或答辩
B.在其随后出版的最近一期报刊的同等版位上发表更正或答辩
C.在不迟于随后出版的三期报刊内的头版上发表更正或答辩
.只能是媒体
新闻法

第一章新闻法制的基本概念一、基本概念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本质:规范行为;调节社会关系新闻法制: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用以调节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种关系的法律制度。
泛指现行的与新闻传播活动有关的所有法律和制度。
二、我国新闻法制的主要内容宪法中的相应条款部分基本法律及司法解释中与新闻传播活动相关的条款新闻传播机构及其主管部门颁布的自律性法规和条例三、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宪法原则社会效益第一原则言论出版自由原则四、法制与道德的区别道德:是由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评价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问题上的观念、原则和规范的统一体。
法制和道德的区别法制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出现;道德是以社会意志的形式出现。
法制以权利为本位:道德以义务为本位。
法制有一定的行为禁止和惩罚;道德更多表现为人们行为的劝阻和示范。
第二章新闻事业的行政管理一、审批登记制设立新闻媒体或接纳境外新闻媒体的派出机构与记者、建立新闻网站都必须向相应的政府部门履行申请登记程序,获得许可。
报刊须有主办单位和主管单位刊号:“刊号”是“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简称,它是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分配给连续出版物的代号。
意义:确保依法办媒体;便于国家政府对新闻媒体的宏观调控。
二、日常运作秩序的行政监管遵守有关部门审定的媒介创办宗旨与编辑方针、追求社会效益的传播内容的监管版面、网页、播出时段的日常运作是否有序化的媒介运作秩序的监管常见报刊违规现象:擅自改变刊期、随意改变开版或版数、临时增版、增刊、增出“号外”,一号多刊,故意把专版、专刊名的字号放大并让其占据报头位置,造成一种假象。
直接或变相转让、出卖报刊号或版面行为。
非法出版。
讨论:刊号是否可以买卖?源起:刊号的“稀缺性”刊号的流通违背了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刊号管理的初衷刊号的市场价值化客观上增加了读者的负担,助长了盗版刊物的泛滥。
从新闻自由看新闻侵权

候, 不得损害 国家的、 社会的 、 集体 的利益 , 和其它公民的合法
权利和 自由。” 如果新 闻 自由的行使超过法律所许可 的程度 , 造成了国家 、 社会 、 体利益损 害 , 集 或者是其 它公民合法权利 和 自由, 这时过分的新 闻自由的使用就构成 了新闻侵权 。
细节( 电话号码 、 家庭住址 、 亲属等信息 ) 就不应报道 , 否则这
发展 , 大众传播媒介在 向社会 传播各种信息 的同时 , 可能会有
一
二 、 何 把 握对 公 众 人 物 的报 道 如
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要对什 么是公众人物进行分 析。 公众人物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的社会成员 , 包括政
治公 众 人 物 和社 会 公 众 人 物 。而 社 会公 众 人 物 又 可 以分 为 自
2 1 年 4月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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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艺 理 论
LI RA R Y TH EO R Y TE
从 闻自由看新 闻侵权 新
贾 楠
( 郑州大学 新 闻与传播 学院, 河南 郑 州 400 ) 50 1
摘 要 : 闻 自由被 践 行 程度 的 高低 , 往 被视 为一 个 国家是 否 民 主和 自由的 标 志之 一 。 年 来新 闻工 作 者在 越 新 往 近
、
新 闻 自由与 新 闻侵 权 之 间 的平 衡
新 闻侵权的对象主要是人格权 ,所 以说新闻 自由与新 闻 侵权之间的平衡 , 也就是新闻 自由与人格权 的平衡。 在某些情 况下 , 看似新 闻自由与人格权有冲突 , 但这都是为了保 障公 民 的基本权利而产生的矛盾现象 。 人格权和新 闻 自由的冲突 , 是 各国法律都 面对 的一种“ 价值的冲突” 。在这种情 况下就必须 区别考虑 : 当新闻 自由面对政府时 , 就应该偏重保 护新 闻 自由 权 ,因为无论是单一的公 民还是有一定财力 的新 闻组织都无 法与政府强大 的统治机制相抗衡 ;当新 闻自由面对普通的公 众时 , 就应该偏重保护公众 的权利。 这是因为新闻 自由属于每
当前新闻名誉侵权认定的困境与出路

当然 的。
内容 是否严重 失实 。 如果属 于基本 事实是 虚假 的, 就是报 道 内容 在 “ 上 失实 了, 质” 相应地 新闻作 品也就 质变 成为侵权 作 品了。 凡
( ) 三 消息 源
消息 来源者 既可 以是 自然人 , 也可 以是法人 或社会 组织 。 消 是对 当事人名誉 具有 重大影 响的事 实都应 该属 于新 闻名誉 侵权 息来 源者 是否是责 任主体 昵 ?对 此 , 98 8 3 19 年 月 1日, 最高人 中的“ 基本 事实” 。 民法 院公布 的 《 关于审 理名誉 权案件 若干 问题 的解释》 七条规 第 定: 因提供 新 闻材料 引起 的名誉 权纠纷 , 定是否构 成侵权 , “ 认 应 四、 闻名誉侵 权行为 的不作 为形式 的认定 新
新闻名誉侵权行为能否以不作为形式构成, 理论界存在较大
区分 以下 两种情 况 :一) ( 主动提 供新 闻材料 , 致使他 人名誉 受到 争议 。 有人根 据最 高人 民法 院《 关于 侵害名 誉权案件 有关 报刊社
损 害 的, 当认定 为侵 害他人 名誉权 。 二 ) 应 ( 因被动采 访而提供 新 是否列为 被告和 如何适 用管辖 问题 的批 复》 中关 于 “ 报刊 社对要
律 关系 的重要主 体 。 于新 闻名誉侵 权案件 而言 , 对 侵权 新 闻作 品 准确区分报道 内容的事 实部分和评 论部分 , 只有 事实部分 才存在
《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
2008-12-20 20:441.什么是新闻法制?其特点是什么?新闻法制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志,通过政权机关建立起来的,用以调节在新闻传播活动中各类关系的法制制度。
特点:①新闻法制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有极强的意识形态色彩,必须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新闻传播活动。
②新闻法制渗透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中,表现为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文件。
已基本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③新闻法制对滥用新闻自由的法规比较详尽,而对保障新闻自由的法规相对不足。
④新闻法制与党的政策和新闻职业道德的关系十分密切,既要求严格的他律,也要求主动地自律,两者需要辩证统一。
2.新闻法制的基本原则是什么?核心问题是什么?基本原则:①宪法原则。
②社会效益第一原则。
③依法行使言论出版自由原则。
核心问题:是言论出版自由。
1.言论自由:指公民享有发表意见,实现交流,抒发感情,传播信息,传授知识等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2.出版自由:指公民享有通过以印刷或其他复制手段制成的出版物公开表达和传播意见、思想、感情、信息、知识等的自由。
新闻自由是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活动中的体现。
3.什么是国家秘密?我国新闻工作实行哪些保密制度?1.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2.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私密”三级。
3.实行保密制度:一是新闻出版保密审查制度(实行自审与送审现结合的制度);二是通过内参反映涉及国家秘密;三是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由主管机关批准制度;四是新闻发布制度。
4.试述“曾格案”在美国新闻法发展中的意义。
答:曾格案1733年,约翰.彼得.曾格在纽约创办了《纽约周报》,在报纸上批评当时的总督威廉.科斯比允许法国军舰侦查南部海湾的防御工事,科斯比以“对政府进行无耻的中伤,恶毒谩骂和煽动性责难”的罪名对他提起诉讼,并遭逮捕。
1735年8月4日,法庭开始审理此案。
新闻法规重点
名词解释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新闻法规: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在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
记者站:是新闻机构根据新闻采访业务的需要,在其登记地以外地区设立的从事采访、组稿、通联等新闻业务的派出机构。
海洋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成文法系。
在欧洲大陆大部分国家从19世纪初以罗马法为基础,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
煽动:是指通过语言、文字公然宣传,或借助与广播、影视、戏剧、书画、等方式鼓吹自己的观点,以达到其非法的目的。
国家秘密:是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新闻统制:就是在“党化新闻界”、“以党治报”为出发点,根据各种新闻法令和条例建立各种新闻检查制度和各种新闻检查机构,对新闻传播业进行严格控制。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力。
职业道德:就是所有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涵盖了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职业与职工、职业与职业之间的关系。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伤害他人而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舆论监督:是指新闻传播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治和社会生活共同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突发事件:是超越常规突然发生的、需要立即处理的事件,包括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有重大影响、可能产生重大后果的自然灾害、安全事故、重大刑事案件、社会群体性事件、恐怖主义的破坏活动以及重大的涉华外交事件等。
新闻职业道德法规
1权力性社会规范:家法、宗法、国法特性:强制性(用强力把保证其实施)、普适性(“法不罚众”)、确定性(“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非权力性社会规范:宗教、道德特性:依靠社会反应(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内心信念(归属群体欲)来维系3法的概念: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控制手段),法是一种权力性社会规范4法制:执政者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用以维护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和制度。
5法治:主张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思想(理念)。
与“人治”相对立。
人治:依靠个人的贤明治理国家。
6新闻法(狭义):即一部由国家制定的、调整与规范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
新闻法(广义):即有关新闻传播活动的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现这一国家的统治阶级意志的、用于调整人们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7我国新闻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 3.行政法规4.行政规章5.地方性法规与规章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7.法律解释8.国际条约与协定8新闻法律关系:是指新闻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新闻传播活动过程中参与者各方所形成的新闻权利和新闻义务关系。
9新闻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或组织。
(有以下几类:新闻媒体;新闻从业人员;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或自然人。
)10新闻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在新闻传播活动中,新闻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新闻行为;智力成果。
)11言论出版自由是新闻法制的根本问题,或称核心问题。
12新闻法制的根本原则,一般由宪法所规定13历史上曾出现两类新闻法制的根本原则:新闻统制原则和新闻自由原则14依法行使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原则:1.公民享有言论出版自由权利 2.不可滥用言论出版自由权利 3.新闻违法行为的界定 4.新闻刑事违法行为的界定5.新闻民事违法行为的界定15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1.国家发展新闻事业2.国家对新闻事业实行行政管理16新闻法规与新闻政策的基本关系:新闻法规是新闻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新闻政策中最为成熟、稳定的一种形式17新闻法规与其他新闻政策表现形式的关系:……具有统一性、有差别性18新闻法规与新闻职业道德的区别点:产生的历史条件与历史命运不同;表现形式、强制方式与强制力量各不相同;调整的对象和范围不完全相同。
传媒伦理与法规(山东联盟)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山东政法学院
传媒伦理与法规(山东联盟)智慧树知到课后章节答案2023年下山东政法学院山东政法学院第一章测试1.传媒包括()答案:报纸;互联网;电视;广播2.传媒伦理与法规中的“传媒”,以新闻媒体为主,同时也包括其他各种信息传播与沟通交流的平台。
()答案:对3.传媒规范的表现形式就是伦理规范和法律规范。
()答案:对4.网络空间同现实社会一样,既要提倡自由,也要保持秩序。
()答案:对5.“传媒伦理与法规”课程,是一门关于如何更好地运用媒介的课程。
()答案:对6.法区别于道德的根本特征是()答案:法由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第二章测试1.法的渊源是()答案:司法解释2.法的基本内容是()答案:权利义务3.法是一种()答案:社会规范4.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由什么决定()答案: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5.下列哪项不是不得滥用言论出版自由权利的原则性规定。
()答案:合理使用原则第三章测试1.有关新闻侵权行为的说法,下列错误的一项是()答案:侵权行为是一种刑事过错行为2.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不包括哪项()答案:期限限制3.某杂志曝光艺人的裸照,此举侵犯了受害人的什么权利?()答案:隐私权4.有关新闻传播违法行为的说法,下列错误的一项是()答案:新闻传播民事违法行为都是新闻传播侵权行为5.下面不属于保密法的一般范围的是()。
答案:国家党政方针政策中的秘密事项第四章测试1.新闻传播媒体在新闻传播实践中,除带有密级的文件外,尚未正式公开而属于保密范围的信息一般包括()。
答案:不能公开的科学技术信息;不能公开的追查刑事犯罪信息;不能公开的军事信息;未公开的党和国家政策、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和活动等信息。
2.新闻出版单位实行的保密制度()。
答案:新闻发布制度;采访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批准制度;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保密审查制度3.相关新闻泄密,下列说法正确是()。
答案:新闻泄密行为主体只能是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新闻泄密是指在新闻传输中泄露国家秘密行为4.依据相关要求,相关新闻出版保密工作,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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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 内容摘要:新闻侵权不同于普通的民事侵权,其抗辩事由也具有特殊性:不仅需要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应当从公共利益、媒体的社会责任等多重角度来考虑。被报道者的权益和媒体的职责时常会产生冲突,我们在确定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时,应当注意平衡冲突各方的利益。新闻侵权可以分为人格权侵权与知识产权侵权两类,由于后者在权利性质、构成要件等方面都有特别之处,所以本文只就人格权侵权中的抗辩事由进行讨论。
关键词:新闻侵权、抗辩事由、舆论监督、公正评论、权威消息来源、公众人物 引言:2000年之后,我国进入了建国以来新闻侵权的第四次高峰,媒体经常要走到被告席上接受审判。作为法治时代的新闻人,我们应当正确认识新闻侵权现象,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权益,更好的实践媒体所肩负的社会责任。 一、新闻侵权概述 (一)、新闻侵权的定义 新闻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侵权,众多法学和新闻学专家都为其作出了各种各样的定义。笔者认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媒体因过错而致使其刊载或者播出的内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民事侵权行为。新闻侵权的产生源于新闻传播活动的不断进步发展,进入80年代之后,我国的新闻侵权现象开始出现并且不断增加,到了今天已经成了一种人们高度关注的社会现象。不论是基于其巨大的社会影响还是新闻侵权的特殊性,我们都应该把新闻侵权作为一种独立的侵权形式来进行研究。 (二)、新闻侵权的特殊性 新闻侵权与传统的民事侵权的不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主体特殊和危害广泛两个方面。 1、主体的特殊性。新闻侵权法律关系中,主体一方为新闻机构,这一点体现在现实中就是媒体作为被告在法庭上受到指控。新闻采写者的侵权行为作为一种职务行为,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也必然由其所在的媒体承担。从概念本身就可以看出,离开了新闻媒体就无所谓新闻侵权, 2、危害的广泛性。大众传播媒介一般都拥有广泛的受众,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也让信息的传递更加迅捷。侵权行为一旦发生就会借助大众传媒的力量影响社会公众对受害者的评价,如果信息是负面的,必将该受害者带来物质上与精神上的巨大损失,这是一般的侵权行为所不能达到的。正是由于大众传播媒介的广泛传播,让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更加困难。在新闻侵权诉讼中,天价的索赔金额屡见不鲜,也不能完全说是漫天要价。 (三)、我国新闻侵权发展概述 《二十年“疯女”之谜》诽谤案通常被认为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起新闻侵权案件。1985年,杜融起诉上海《民主与法制》记者沈崖夫、牟春霖,认为二人采写的《二十年“疯女”之谜》一文构成诽谤。法院判决认为《二十年“疯女”之谜》一文主要内容纯属捏造,两记者构成诽谤罪。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誉权等人格权利不受侵犯。从此新闻侵权开始有法可依,普通公民和法人也开始更多的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80年代中期到现在,我国一共经历了四次新闻侵权的高峰: 时间 主要地点 原告 原因
第一次 1988年 上海 普通公民 《民法通则》颁布后公民可以依法维权 第二次 1992年 北京 文化名人 文化名人开始介入文化市场,十分在乎自身名誉 第三次 1993年起 全国 企业法人 市场经济体制开始确立,企业十分重视商誉 第四次 2000年起 全国 政府机关及公务员 政府机关及其人员开始重视政府形象,舆论监督力量加大 今天我国正经历着新闻侵权的第四次高峰。媒体和记者经常要走到被告席上接受审判。新闻侵权的主要类型有如下几种: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隐私权、新闻侵害肖像权、新 2
闻侵害姓名权、新闻侵害名誉权、新闻侵害名称权等。从近些年发生的新闻侵权案件来看,约80%都属于新闻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官司。因此许多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都是为了对抗名誉权侵权。 一直以来,新闻侵权诉讼中败诉的通常都是新闻媒体,而美国的情况却与我国恰恰相反。笔者认为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有二,其中主要原因是我国新闻工作者业务素质、法律意识与美国同行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在从事新闻采写工作的时候注重时效性、趣味性而忽视了新闻应有的真实、客观、准确。媒体因为自身过错而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也没有什么开脱的借口。但是另外一点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目前我国法律对新闻侵权方面规定基本是空白。虽然本文已经论述了新闻侵权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的特殊性,但司法机关在审理新闻官司的时候由于无法可依,只能参照一般民事侵权的规定处理。这种做法没有考虑到新闻活动的自身规律,对新闻媒体是不公平的。用一般侵权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来要求新闻媒体,必然会加重了媒体在诉讼中的负担,要胜诉更是困难。即便新闻媒体举出了合理的抗辩理由,也需要在法官了解并尊重新闻传播活动规律的前提下才可能胜诉。 二、新闻侵权诉讼的主要抗辩事由 (一)、学界通说 随着人们对新闻侵权的重视,很多学者开始对其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不少成果,对于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也有了比较一致的认识。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等著名学者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已经单独的将新闻侵权作为独立的一节进行规定,并且列举出了如下几点具有代表性的抗辩事由: 1、新闻作品的内容真实、合法; 2、新闻作品具有权威的消息来源; 3、评论基本公正; 4、当事人同意公布的相关内容; 5、正当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了草案中列举的事由,公众人物和公众兴趣也是被普遍认可的抗辩事由。 (二)、笔者对抗辩事由的归纳 笔者认为,新闻真实、客观报道、行使舆论监督职能、当事人同意、受众的知情权可以作为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加以利用。同时,由于以上的内容多是从法学的角度考虑得出的,所以新闻价值作为一种具有新闻学特色的抗辩事由,也应当纳入进来,这样才能体现出新闻活动自身的特点和法律对新闻活动应有的尊重。 三、新闻真实 真实性原则作为新闻事业的基本原则,被人们称之为新闻的生命。现实中新闻侵权诉讼媒体大多败诉也就是由于在报道内容的真实性方面有问题而给他人造成损害,所以坚持新闻的真实性原则,可以有效的预防新闻侵权。 新闻真实作为抗辩事由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中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请注意,不是“绝对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里的“基本真实”就是指新闻真实。 (一)、法律适用 新闻真实在诉讼中主要用来对抗名誉权侵权。对于侵犯隐私权,即使报道内容属实,也不能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媒体败诉经常是因为没有能把握住真实性原则。其实法律并没有要求新闻媒体在报道中做到严格的真实,而只是要求“基本真实”即可,要求并不算高。新闻传播活动中实效性与真实性的矛盾一直存在,这就决定了新闻媒体不可能向侦查机关一样做大量的核实工作,保证绝对的真实。为了保障新闻活动的进行,法律允许新闻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合理的误差,这对新闻媒体是十分有利的。 吴某诉《南国早报》等三报社名誉权侵权案就是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例。2000年5月15日凌晨,八一足球队员初阳在广西柳州搭乘徐某驾驶的摩托车途经文惠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二人严重受伤。次日,《南国早报》、《桂中日报》报道了此事,但由于工作失误而将肇事车牌号误登为B90008(实际上应当是B93338),5月19日《南宁晚报》作了同样报道。于是被误报的车主吴某遂以“三报社的报道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且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 3
影响,对其身心造成严重损害”为由起诉三家报社,要求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6万元。这个案件中,不可否认新闻媒体追逐时效的同时确实存在疏忽,但是这个失误并非重大的失误,法律也没有要求媒体的报道必须高度精确而不能有任何偏差。“基本真实”四个字成了媒体抗辩的关键。本案中,被告向法庭提出,自己在发现报道错误后已经及时更正,报道中除了车牌号码之外的其他内容都是准确的,肇事司机被报道出来的基本情况与吴某明显不符,人们可以轻易的发现车牌号是属于误报,所以报道的失误并不足以造成原告吴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因为没有损害事实,所以不构成侵权。最后法院支持了被告的主张。 (二)、新闻真实、法律真实、客观真实的辩证关系 既然新闻真实可以作为抗辩事由使用,那我们该如何理解新闻真实呢。这里首先要解决的就是“真实”的含义。为此必然要涉及到“新闻真实”、“法律真实”、“客观真实”三个不同概念。 客观真实的概念比较明确,即绝对的真实。主要指人们的主观意识之外,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事实或状态。不过问题是客观真实更多的时候是一个理想状态,基本上难达到,更加难以检验。 法律真实是一个程序法上的概念,是根据诉讼规律,证据规则而对客观世界的一种认识状态。法律真实不等于客观真实,而只是裁判者的一种内心确信,虽然它有法律上的证明标准,但是同样不可避免的带有主观色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占优势的盖然性”确立为诉讼中的证明标准,规定证据证明力明显占优势的一方当事人胜诉。所以法律真实不过是要尽量接近客观真实。 与之相比,对新闻真实的的要求应该要更低一些。毕竟新闻机构不是国家机关,无法对新闻事件展开充分的调查,更何况新闻的时效性与真实性之间也有很大的矛盾。 (三)、怎样认识“新闻真实” 既然新闻真实不同于客观真实和法律真实,那就应该从新闻传播活动本身的特点来考察。记者从事新闻采写,首先要发现新闻线索,然后去进行采访活动。采访所得的信息可能来自记者的观察,也可能来自他人的转述或是别处得到的文字、音像资料。记者最起码要保证这些素材是真实的采访所得,而不是自己胡编乱造的。可是如果进一步要求记者对素材的内容进行审查,明显不够现实。所以,新闻真实的第一个层面应当是“来源的真实”。 其次,如果仅仅保证“来源真实”而完全不看素材的内容也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对于内容完全不合情理的材料肯定要抛弃。而且记者在采访中如果偏听一方没有照顾到平衡各方的利益诉求,必然会造成真实性的偏差。在这里,虽然不能用法律上的证明标准来衡量新闻真实,但并不妨碍我们借鉴证据法的一些理论,让报道内容更加具有说服力。总之,记者应该对自己手中素材做内容上的一般审查,并对其真实性有信心。所以新闻真实的第二个层面“确信的真实”。 (四)、新闻真实的举证责任 目前我国对于新闻侵权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特别规定,在实行特殊举证责任的情形里也并没有把新闻侵权归入其中。所以理论上,新闻侵权诉讼中依然应当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即原告应当举证证明新闻报道的内容严重失实。可实践中,往往除了原告的举证,司法机关还要求新闻机构作为被告证明其报道内容是真实的,否则即使原告证据不足,新闻媒体也可能会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000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署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规定“报刊摘转新闻报道或纪实作品等稿件应当坚持真实性原则。对其摘转内容的真实性负有审核责任。”虽然相关规定明确了新闻机构的审查义务,但确不够具体,实践中往往理解为对所有内容都有审查的义务。这无疑是加重了新闻机构的责任。 这里有一个比较特别的案例,1998年1月13日,《光明日报》主办的《生活时报》根据一位江姓读者的投诉,登载了《绕远道收红包,着救护车胆不小》一文。报道的内容主要来自该读者的叙述:1997年12月26日凌晨,江某与其妻子突发急病,但是急救车却舍近求远把他们从市内拉到较远的郊区医院,在医生的暗示下,江某被迫给了医生500元红包。事后,该医生矢口否认并起诉报社要求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在此案中,报社对于关键的“收红包”这一细节,除了读者的陈述之外无法举出旁证,从法律上讲,“收红包”的细节不足采信。但受理此案的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据此判令媒体败诉,而是首先根据“谁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