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及预防
新闻语言行为与侵权纠纷的避免

新闻语言行为与侵权纠纷的避免随着新闻行业的发展,新闻媒体在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不当的语言行为可能引发侵权纠纷,损害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新闻语言行为与侵权纠纷的关系,并提出一些避免侵权的方法。
一、新闻语言行为的特点新闻语言行为具有以真实性、公正性、客观性为特点的传播功能。
它需要准确地传递信息,传达真实的事实,并严谨地进行说理推理。
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循相应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新闻语言行为与侵权关系的探讨1. 虚假报道引发侵权纠纷虚假报道是指新闻媒体故意发布不真实的信息,误导公众,并对被报道的人或机构造成名誉损害。
虚假报道可能导致侵权纠纷,受害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避免虚假报道引发的侵权纠纷,新闻从业人员应广泛收集信息,并确保报道内容的准确性。
在报道中,确保事实真实、客观公正,并避免故意歪曲或省略重要信息。
2. 不当言论引发侵权纠纷新闻报道中的不当言论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例如,对被报道人进行人身攻击、造谣传闻等。
这些不当言论可能给他人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和损害。
为避免不当言论引发的侵权纠纷,新闻从业人员应该尊重被报道人的人格尊严,避免任何对个人的贬低或攻击。
在报道中,应注意用词得体,不过分渲染或歪曲事实,并在必要时尊重个人隐私。
3. 抄袭侵犯著作权在新闻报道中出现的抄袭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创作品的著作权。
抄袭不仅剽窃了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也损害了新闻报道的可信度和信誉。
为避免抄袭引发的侵权纠纷,新闻从业人员应该注重采访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并注重著作权的保护。
他们应该尊重原创作品的版权,确保新闻报道的原创性和独立性。
三、避免新闻语言行为侵权的方法1. 符合媒体职业道德规范新闻从业人员应牢记媒体职业道德规范,包括以真实性、公正性、客观性为原则,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人权,避免不当言论和虚假报道。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随着新闻传播行业的日益发展壮大,新闻侵权案件频频发生,不仅给新闻业界带来了不小的法律风险,也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为此,加强对新闻侵权法律风险的研究及化解对策,势在必行。
一、新闻侵权法律风险的类型及原因分析:新闻侵权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名誉侵权类风险:指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对某个人或组织进行了不实的报道或污名化、诋毁等言论,损害了其名誉。
这类风险的原因多为报道不实或缺乏可靠证据,或出于媒体商业利益的考虑。
2. 隐私侵权类风险:指媒体曝光他人隐私,或进行未经允许的追踪报道、偷拍等行为,损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这类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煽动性的目的或追求独家新闻,或者是个别记者不懂法律或不遵守道德规范等。
3. 著作权侵权类风险:指媒体在制作新闻报道时,抄袭、盗用他人原创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这类风险的原因多为出于缺乏原创性材料、时间紧迫等原因,未经充分授权与合法许可就使用他人的著作物。
4. 其他类风险:还有一些新闻侵权的风险,比如侵犯商业保密、侵犯肖像权、侵犯专利权等等。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规范业务流程。
在新闻报道中,必须遵循权利和法律的界限,注意严格要求和规范,规范新闻报道的业务流程。
媒体应注重原则性,合理使用监督、审核、文章创作、编辑等环节管理方式以降低新闻侵权风险,追求真相与公正。
2. 提高法律素养,掌握法律知识。
媒体从业者应提高法律素养,掌握基础法律知识,不要违反法律意识,积极了解和遵循各关键时期的政策法规。
媒体从业人员应该更加深入地了解专利、著作权、名誉权、媒体自律等相关法律规范,降低诉讼风险。
3. 加强行业内部自律,避免侵权。
媒体新闻报道应遵守行业内部自律规范。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侵权的情况,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公开澄清、道歉赔偿等,减少由侵权引起的不良后果。
4. 加强风险管理,预先防范风险隐患。
这个时代我们比以往更需要预先确定缓解风险的办法。
第三章 新闻侵权

二、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更正或答辩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精神或财产损失
更正或答辩
更正即改正侵权新闻中的不实事实或 错误内容
主动更正
被动更正
答辩是指新闻批评或新闻评论有失公 正或可能导致歧义,新闻媒体发表针 对这种批评或评论的答复,从而陈述 理由以正视听
三、新闻侵权诉讼
•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两个含义:
•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 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 能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 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案例
2000年,两网站联手开展“国内歌
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在事先未征得当事 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营利性的传媒活动且 为负面评价。排名第三的臧天朔起诉侵犯了 名誉权和肖像权。
程要求报社迅速澄清事实,向其作出解释,恢复 名誉。1999、7、22,二版右下角刊登了更正启事。 2000、1、22,烟台日报社又发文,文中有:“90年 代中期,北截金矿由于探矿效果不明显,连续三年 反倒亏损1900万元,到1995年初,银行负债超过 3700万元。”程以两报道失实为由提起诉讼,并委 托调查公司对报道对其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调查分析, 结论是报道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第一次
1988 年
1992 年 1993 年起 2000 年起
Hale Waihona Puke 普通 公民文化 名人 企业 法人
第二次
北京
第三次
全国
第四次
政府机 新闻媒 全国 关及公 体及记 务员 者
第四次高峰的特点:
• 原告身份、涉讼媒体及表达方式多样化
浅谈新闻侵权的法律预防

是 法 律 知 识 贫 乏 的 一 种 表
现 。新 闻报 道 真 实 ,并 不 一
定 能保 证 不 构成 名誉 侵 权 。
人 员不 能 以 “ 有 人 提 供 ” 作
为 不 失 实 的 依 据 . 而 必 须 从
法 律 的 角 度 去 识 别 他 人 提 供
最 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理 名 誉 权 案 件 若 干 问题 的 解 答 》
事 实的 评 价 、结 论 的 不 当而 引发 的侵权 责任
内容 真 实 可 靠就 不存 在 名 誉
侵 权 问 题
笔 记 或 通 讯 员来 稿 存 档 的 原
件 ,作 为 所 谓 的 真 凭 实据 。 其 实 ,这 些 并 不 是 能 经得 起
法 庭 检 验 的 证 据 。 新 闻 从 业
“ 只要 报 道 真 实 ,官 司
打 到 天 边 也 不 怕 。 ” 这 恰 恰
有 许 多新 闻 纠 纷 并 非 出 自所 写 事 实虚 假 ,而 是 由 于
对 事 实的 评 估 失 当所 致 。新
闻 是 一 种 言 论 行 为 , 要 谨 防
侵权 “ 病 从 语 出 ” 。 如 , 不
计 算 出 最 终 得 分 和 确 定 等
审 中 出现 的 违 纪 行 为 , 纪检
次 ,并 将 《 跟 庭 评 审情 况反
馈 袁 》及 时反馈 给 公诉人 。
四 、 结 果 应 用
监 察 部 门可 以视 情 节 责 令 其
书 面 检 查 、 进 行 诫 勉 谈 话 等。
浅谈 新 闻侵 权 的法律 预 防
三 、 不 能 以 新 闻 报 道 的
料 等 ,以确 保 在 法庭 上 经 得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

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随着新媒体的不断发展,网络已经成为人们获取新闻信息的一种重要途径。
然而,新闻版权保护和侵权问题也随之而来。
本文将探讨新媒体环境下的新闻版权保护与侵权规避。
一、新闻版权保护新闻版权保护是指针对新闻作品所享有的版权进行保护,以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复制、传播该作品。
1、制定版权保护法规政府应该加大对版权保护的力度,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新闻版权的归属和使用范围,规范新闻传播的秩序。
必要时,采取相应的行政、司法手段来保护新闻版权。
2、完善新闻版权管理机制新闻媒体应该建立版权管理部门,加强版权保护和维权,维护自身权益和市场秩序。
同时,要加强与相关版权组织的合作,推广新闻版权保护意识,促进整个产业链的发展。
3、加强技术手段防护新闻媒体应该利用先进的防护技术,加强新闻版权的保护。
比如通过数字水印等技术手段,防止未经授权的内容复制和传播。
同时,要加强网络监管,有效打击网络侵权行为。
二、侵权规避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新闻作品会侵犯其版权,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授权或者使用正版内容在发布新闻作品时,应该使用正版内容或者取得版权方的授权。
不能随意使用他人的内容或资源,以免引起版权纠纷。
2、注明出处和署名在引用他人的新闻作品时,需要注明出处和署名,避免侵犯别人的版权。
同时,在发表自己的原创作品时也需要注明版权信息。
3、注意使用范围和期限版权的使用范围和期限是需要明确的。
在使用新闻作品时,要仔细阅读版权声明,了解使用的范围和期限。
不能超出授权范围,以免侵犯版权。
4、自觉遵守版权法规最后,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人都应该自觉遵守版权法规,加强版权保护和侵权规避意识。
只有通过合理的手段保护新闻版权,才能促进新闻事业的发展,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新闻媒体和网民应该共同努力,加强对新闻版权保护和侵权规避的意识和认识,营造健康、有序、积极向上的网络环境。
同时,政府应该加强监管和管理,为新闻版权保护提供有力支持,推动新闻产业更加良性持续发展。
新闻报道侵权防范和策略

侵犯名誉权:发布不实信息,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侵犯著作权:未经授权使用他人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 作品。
其他侵权行为:如人身攻击、泄露商业秘密等。
新闻报道侵权的法律环境
01
02
03
04
宪法保障
我国宪法明确保护公民的合法 权益,包括隐私、名誉、著作
权等。
民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中有 关于隐私权、名誉权、著作权
建立长期关系
与当事方建立长期的沟通关系,有 助于在新闻报道中更准确地呈现事 实,减少误解和侵权的可能性。
03
侵权应对策略
侵权行为的识别与评估
侵权行为的识别
新闻机构应建立专门的法务团队或请教专业律师,以准确识别哪些行为构成侵 权。在发布新闻前,应对报道内容进行审查,确保不侵犯他人名誉权、隐私权 等权益。
寻求法律援助与改进内部管理
寻求法律援助
面对复杂的侵权纠纷,新闻机构应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采取合适的法律手段应对。律师可以为新闻机构提 供法律建议,协助其与受害者达成和解或进行诉讼。
改进内部管理
在侵权事件处理后,新闻机构应对内部管理进行反思和改进。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完善审稿制度,降 低侵权风险;建立风险应对机制,确保在类似事件发生时能迅速作出反应。通过这些措施,新闻机构可以降低未 来再次面临侵权纠纷的可能性。
VS
新闻报道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避免触犯法律红线。媒体从业者应熟 悉相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 《侵权责任法》等,确保报道内容不 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在涉及法 律争议的案件中,应请专业律师提供 法律意见,降低侵权风险。
案例三:成功应对侵权危机的公关策略
积极应对,化解侵权危机
浅谈预防新闻侵权及实现法律真实的对策

浅谈预防新闻侵权及实现法律真实的对策对不良社会现象实施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新闻工作者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加强。
近年来,新闻官司出现了上升的趋势。
如何防止新闻侵权,避免新闻官司,在新闻价值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新闻侵权发生的机率,也就成为当前新闻工作者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新闻工作者,要想防止新闻侵权,避免新闻官司,应做到以下几点:一、坚持新闻政策的“三性”及其指导作用所谓新闻政策的“三性”,即指政治敏感性、政策规范性和舆论导向性。
新闻界一直强调新闻政策在新闻价值实现过程中的重要依据作用,在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新闻工作者更要坚持好新闻政策不动摇,为减少新闻侵权做好政策准备。
二、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和准确的“角色定位”真实性的内涵包括“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在实践中,则强调“细节真实、具体真实、总体真实”相协调。
一项针对新闻侵权成因的调查显示,由于新闻“真实”的问题导致的新闻侵权占了绝大部分比例,无论“失实”,还是“过实”,归根到底,都是由于对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把握不清导致的,而坚持真实性原则,则可以避免新闻报道只注意总体而忽视细节或只注意细节而不考虑总体的“貌似真实,其实不实”的局面,可以时刻衡量在新闻价值实现过程中有无失实或过实导致新闻侵权的可能。
另一方面,新闻工作者必须时刻注意自己的角色定位。
不要简单地进行“新闻宣判”。
媒体是信息的发布者,不具备任何行政、司法机关的裁判职能,所以一般在新闻中不宜发表定性的结论。
实在有必要下结论,也一定要把握好分寸,经得起事实和逻辑的考验。
在新闻侵权官司中,有一部分刑事诉讼案就是由于新闻报道的作者不注意自己的职业定位,错下结论,无意中伤害了被采写对象。
三、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学习法律知识和原则,提高鉴别新闻侵权的能力现实情况表明,许多新闻侵权事件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由于新闻工作者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不懂得相关的法律条款,造成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
新闻侵权的成因分析及预防

2018.7News Dissemination新闻传播业界探讨【作者简介】温婧璐,哈尔滨日报经济要闻部记者。
序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发展、民主法制的不断健全、物质生活的日益丰富以及和谐社会建立的提出,新闻侵权现象屡见不鲜,已经发展成为了备受人们关注的社会问题。
在我国新闻事业的发展现状下,公众的人格权、名誉权等新闻权利得不到有效保护;新闻媒体动辄因为新闻侵权而陷入诉讼之中,不仅容易降低公众对媒体的信任,而且容易打击新闻工作者的积极性。
这些对我国新闻事业的正常发展都将造成恶劣影响。
因此,对新闻侵权的成因及预防措施进行分析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国内新闻侵权的现状及表现形式上个世纪80年代,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新闻媒体也逐渐走上了产业化的道路。
从此,我国的新闻事业呈高速发展之势,但也随之产生了问题:新闻监督活动中的新闻侵权现象日渐增多。
从1987年上海的第一起新闻官司到1999年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平均每月受理1.25起新闻侵权案件,再到据2006年的不完全统计,我国已经审理此类案件1000多起,最后到目前,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因新闻引发的诉讼中,80%以上是由新闻侵权造成的。
面对这些数据,我们清醒地意识到新闻监督活动中新闻侵权现象增多的现状已经不容忽视。
新闻侵权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因新闻内容失实而侵权;第二,因新闻评论不当而侵权;第三,因暴露他人隐私而侵权;第四,由于侮辱、诽谤而造成侵权,但此类行为多为主观故意,在新闻侵权中并不经常发生。
二、新闻侵权行为的成因分析(一)新闻法制不健全法律出现空白地带,对新闻行为没有严格规定,民法中没有明确的说明,更没有专门的新闻侵权法。
新闻法制的健全,既能让受到新闻侵权损害的公民获得法律的保护,也能合理规定新闻自由。
目前我国有关新闻侵权的法制建设比较薄弱。
新闻侵权界定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法律保障,使新闻侵权的行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虚化;新闻侵权的立法层次偏低,新闻侵权的立法不成体系,我国立法偏重对新闻侵权的事后监督保障,对事前、事中监督不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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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中作了明确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据职权制 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 是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 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 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及新闻记者的一 项基本工作职能,也是社会健康发展 的保证。
将正当的舆论监督成抗辩事由,有 利于新闻传播活动的开展,也有利于 构筑完整的社会监督体系。
舆论监督的权利,是逻辑地包含在《宪 法》第35条和第41条的法律规定之中, 而新闻传播媒体的作用,则是帮助全体 公民将这项权利从法律规定中变成现实。
为了满足公众兴趣将他人的隐私或肖像等公之于众, 则不构成新闻侵权。 例如常见的新闻媒体炒作电影、电视明星或歌星的 私生活或刊登他们的照片,一般不构成侵权。
5.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主要表现在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使用 他人作品时所享有的一种抗辩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不经著作权 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情况。
须注意的是:
若国家机关的文书或行为发生了变更,新闻媒体报道了前一 文书或行为的,必须对变更情况作相应的报道,已达到更正 目的。反之,则构成不作为的新闻侵权。
4.公众人物和公众兴趣
新闻媒体在被公众人物起诉侵害名誉权、隐私权、 肖像权等时,可以以对方属公众人物为由抗辩。 由于公众人物在社会地位和责任、社会资源、成名、 宣传等发面享受了较多的权利,因此必须牺牲另外 一些权利以保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及预防
2009年2月,广受关注的“致癌毛巾”诉央视和大众科技报名誉侵
权案的原告孟林茂,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2009)高民
申字第00158号《受理通知书》。该通知只表明法院对再审申请的立案 审查,是决定立案再审前的前置程序,是否再审此案,还不明了。而
孟林茂诉央视案的申请再审,尚未收到《受理通知书》,也未收到驳
受害人的同意通常有两 种情况:
2
一种是受害人请求行为人对其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如病人请求医生切除其病灶。
1
另一种是受害人接受危险和危险将要造成的损害, 如拳击运动员对可能遭受的伤害的同意。
3
新闻侵权的预防
1.新闻侵权的工作预防 2.新闻侵权的法律预防
1.与人为善,改进工作
新闻传播活动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部 分,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应该是促进我国 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所以,不管在进行舆 论监督时,还是进行正面报道时,应该抱 着与人为善的良好愿望,抱着改进工作的 良好愿望,这样,即使出现一些轻微的侵 权,也比较容易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动机 良好,与人为善,总是会得到更好的效果。 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新闻传播媒体不 要曝光社会的丑恶,不要批评社会不良, 而是说这种批评应该有着良好的目的。
在对他人作品进行“合理使用”时,必须注明出 处,同时还应注意合理使用的数量不宜过大过多, 即不能成为本人作品的主体部分。
6.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是指由于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 结果,行为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结果的范围内对其 实施侵害,而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受害人同意构成抗辩事由应同时具备的四个条件
回再审申请的通知书。 2019年3月,原告孟林茂的海龙棉织厂被央视报道使用致癌染料的
染厂漂染毛巾,随后大众科技报根据央视报道采写了一篇文章,报道 其毛巾含致癌物,因孟林茂未在所报道染厂染毛巾,毛巾经鉴定不含 致癌物等原因,孟林茂起诉央视和大众科技报侵害名誉权,要求恢复 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央视和 大众科技报报道“主要内容真实,无污辱诽谤内容”,驳回孟林茂诉 讼请求。孟林茂不服,将两案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 市一中院认为毛巾涉及公众利益,企业对媒体的苛责应给予必要容忍, 驳回了孟林茂对两案的上诉。原告不服二审判决,依法向北京市高院 申请再审。上述二审判决被称为“容忍判决”,引起包括业界专家在 内的广泛争议。有人为此欢呼,提出“毒毛巾案”判例应当适用所有 新闻监督;而表示反对的人认为“言论自由、舆论监督并不当然高于 名誉权”,所谓“容忍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补充条件
1、法定性,指该事由必须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 2、适用的范围性,不同的抗辩事由具有不同的适用范围。
2、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
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是指新闻传 播媒体或新闻记者在新闻侵权诉讼中,针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提出其诉讼请 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某种相应的事实 主张。
(1)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能
一、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1、抗辩事由 2、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
1、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提 出的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 事责任的主张。
抗辩权是对抗他人权利的一种法定权利,而抗 辩事由是足以对抗他人权益的事由。
构成抗辩事由的条件
基本条件
1、客观性,指该事由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不是加害 人的主观臆断或尚未发生的情况; 2、对抗性,指必须是对抗原告的指控和诉讼请求,以达 到免除或减轻加害人责任的目的。
案例
1992年10月,许建海(时为广播电影电视部工作人员)以 笔名“非也”在《中国电影周报》发表评论文章《不只是 说方义华》。该文以方义华创作的部分电影为例,评论了 作者认为的当时我国主旋律电影创作中普遍存在的一些缺
陷,提醒人们予以关注。方义华认为此文的内容侵犯了其
名誉权,遂向法院起诉,结果原告在一审法院被判败诉。 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不受侵害的权 利,同时也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判断是否侵害他人名誉 权时,应以其是否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并造 成后果等事实为标准……该文以公开指明的方式提到方义 华本人及创作活动,主要是将其作为一种现象加以分析评 论。虽然个别用词略显尖刻使方义华个人感情受到影响, 但仍属于批评的范畴。其使用语言不属于侮辱性语言,并 且无对方义华人格的贬损……
3.权威的消息来源
• 新闻媒体有权报道国家的重要活动,在报道中发 表法
• 院判决书、执行书、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等内 容。只要在报道中做到“客观准确”,即与国家 机关公开的文书的活动内容一致就不会导致侵权 行为的发生,并不要求报道内容与客观事实本来 面目一定相符。即使因此有失实之处,也只能由 做出这些相应文书和行为的国家机关负责,新闻 机构不因此构成新闻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