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及预防
新闻语言行为与侵权纠纷的避免

新闻语言行为与侵权纠纷的避免随着新闻行业的发展,新闻媒体在社会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在新闻报道的过程中,不当的语言行为可能引发侵权纠纷,损害各方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新闻语言行为与侵权纠纷的关系,并提出一些避免侵权的方法。
一、新闻语言行为的特点新闻语言行为具有以真实性、公正性、客观性为特点的传播功能。
它需要准确地传递信息,传达真实的事实,并严谨地进行说理推理。
因此,新闻从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应遵循相应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规范,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新闻语言行为与侵权关系的探讨1. 虚假报道引发侵权纠纷虚假报道是指新闻媒体故意发布不真实的信息,误导公众,并对被报道的人或机构造成名誉损害。
虚假报道可能导致侵权纠纷,受害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避免虚假报道引发的侵权纠纷,新闻从业人员应广泛收集信息,并确保报道内容的准确性。
在报道中,确保事实真实、客观公正,并避免故意歪曲或省略重要信息。
2. 不当言论引发侵权纠纷新闻报道中的不当言论可能侵犯他人的人身、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例如,对被报道人进行人身攻击、造谣传闻等。
这些不当言论可能给他人带来严重的精神痛苦和损害。
为避免不当言论引发的侵权纠纷,新闻从业人员应该尊重被报道人的人格尊严,避免任何对个人的贬低或攻击。
在报道中,应注意用词得体,不过分渲染或歪曲事实,并在必要时尊重个人隐私。
3. 抄袭侵犯著作权在新闻报道中出现的抄袭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创作品的著作权。
抄袭不仅剽窃了他人的智力劳动成果,也损害了新闻报道的可信度和信誉。
为避免抄袭引发的侵权纠纷,新闻从业人员应该注重采访核实信息的真实性,并注重著作权的保护。
他们应该尊重原创作品的版权,确保新闻报道的原创性和独立性。
三、避免新闻语言行为侵权的方法1. 符合媒体职业道德规范新闻从业人员应牢记媒体职业道德规范,包括以真实性、公正性、客观性为原则,尊重他人的隐私权和人权,避免不当言论和虚假报道。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

新闻侵权法律风险及化解对策研究随着新闻传播行业的日益发展壮大,新闻侵权案件频频发生,不仅给新闻业界带来了不小的法律风险,也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为此,加强对新闻侵权法律风险的研究及化解对策,势在必行。
一、新闻侵权法律风险的类型及原因分析:新闻侵权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 名誉侵权类风险:指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对某个人或组织进行了不实的报道或污名化、诋毁等言论,损害了其名誉。
这类风险的原因多为报道不实或缺乏可靠证据,或出于媒体商业利益的考虑。
2. 隐私侵权类风险:指媒体曝光他人隐私,或进行未经允许的追踪报道、偷拍等行为,损害了他人的隐私权。
这类风险的原因主要是出于煽动性的目的或追求独家新闻,或者是个别记者不懂法律或不遵守道德规范等。
3. 著作权侵权类风险:指媒体在制作新闻报道时,抄袭、盗用他人原创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
这类风险的原因多为出于缺乏原创性材料、时间紧迫等原因,未经充分授权与合法许可就使用他人的著作物。
4. 其他类风险:还有一些新闻侵权的风险,比如侵犯商业保密、侵犯肖像权、侵犯专利权等等。
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规范业务流程。
在新闻报道中,必须遵循权利和法律的界限,注意严格要求和规范,规范新闻报道的业务流程。
媒体应注重原则性,合理使用监督、审核、文章创作、编辑等环节管理方式以降低新闻侵权风险,追求真相与公正。
2. 提高法律素养,掌握法律知识。
媒体从业者应提高法律素养,掌握基础法律知识,不要违反法律意识,积极了解和遵循各关键时期的政策法规。
媒体从业人员应该更加深入地了解专利、著作权、名誉权、媒体自律等相关法律规范,降低诉讼风险。
3. 加强行业内部自律,避免侵权。
媒体新闻报道应遵守行业内部自律规范。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侵权的情况,要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包括公开澄清、道歉赔偿等,减少由侵权引起的不良后果。
4. 加强风险管理,预先防范风险隐患。
这个时代我们比以往更需要预先确定缓解风险的办法。
第三章 新闻侵权

二、新闻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
更正或答辩
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赔偿精神或财产损失
更正或答辩
更正即改正侵权新闻中的不实事实或 错误内容
主动更正
被动更正
答辩是指新闻批评或新闻评论有失公 正或可能导致歧义,新闻媒体发表针 对这种批评或评论的答复,从而陈述 理由以正视听
三、新闻侵权诉讼
•
过错责任原则包含两个含义:
• 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 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 能承担侵权责任; • 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 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
◎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
案例
2000年,两网站联手开展“国内歌
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在事先未征得当事 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营利性的传媒活动且 为负面评价。排名第三的臧天朔起诉侵犯了 名誉权和肖像权。
程要求报社迅速澄清事实,向其作出解释,恢复 名誉。1999、7、22,二版右下角刊登了更正启事。 2000、1、22,烟台日报社又发文,文中有:“90年 代中期,北截金矿由于探矿效果不明显,连续三年 反倒亏损1900万元,到1995年初,银行负债超过 3700万元。”程以两报道失实为由提起诉讼,并委 托调查公司对报道对其造成的影响进行了调查分析, 结论是报道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第一次
1988 年
1992 年 1993 年起 2000 年起
Hale Waihona Puke 普通 公民文化 名人 企业 法人
第二次
北京
第三次
全国
第四次
政府机 新闻媒 全国 关及公 体及记 务员 者
第四次高峰的特点:
• 原告身份、涉讼媒体及表达方式多样化
浅谈新闻侵权的法律预防

是 法 律 知 识 贫 乏 的 一 种 表
现 。新 闻报 道 真 实 ,并 不 一
定 能保 证 不 构成 名誉 侵 权 。
人 员不 能 以 “ 有 人 提 供 ” 作
为 不 失 实 的 依 据 . 而 必 须 从
法 律 的 角 度 去 识 别 他 人 提 供
最 高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审理 名 誉 权 案 件 若 干 问题 的 解 答 》
事 实的 评 价 、结 论 的 不 当而 引发 的侵权 责任
内容 真 实 可 靠就 不存 在 名 誉
侵 权 问 题
笔 记 或 通 讯 员来 稿 存 档 的 原
件 ,作 为 所 谓 的 真 凭 实据 。 其 实 ,这 些 并 不 是 能 经得 起
法 庭 检 验 的 证 据 。 新 闻 从 业
“ 只要 报 道 真 实 ,官 司
打 到 天 边 也 不 怕 。 ” 这 恰 恰
有 许 多新 闻 纠 纷 并 非 出 自所 写 事 实虚 假 ,而 是 由 于
对 事 实的 评 估 失 当所 致 。新
闻 是 一 种 言 论 行 为 , 要 谨 防
侵权 “ 病 从 语 出 ” 。 如 , 不
计 算 出 最 终 得 分 和 确 定 等
审 中 出现 的 违 纪 行 为 , 纪检
次 ,并 将 《 跟 庭 评 审情 况反
馈 袁 》及 时反馈 给 公诉人 。
四 、 结 果 应 用
监 察 部 门可 以视 情 节 责 令 其
书 面 检 查 、 进 行 诫 勉 谈 话 等。
浅谈 新 闻侵 权 的法律 预 防
三 、 不 能 以 新 闻 报 道 的
料 等 ,以确 保 在 法庭 上 经 得
浅谈预防新闻侵权及实现法律真实的对策

浅谈预防新闻侵权及实现法律真实的对策对不良社会现象实施监督,是党和人民赋予新闻媒体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新闻工作者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随着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人们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加强。
近年来,新闻官司出现了上升的趋势。
如何防止新闻侵权,避免新闻官司,在新闻价值得以最大程度的实现的同时,尽可能地减少新闻侵权发生的机率,也就成为当前新闻工作者关注的问题,笔者认为,作为新闻工作者,要想防止新闻侵权,避免新闻官司,应做到以下几点:一、坚持新闻政策的“三性”及其指导作用所谓新闻政策的“三性”,即指政治敏感性、政策规范性和舆论导向性。
新闻界一直强调新闻政策在新闻价值实现过程中的重要依据作用,在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新闻工作者更要坚持好新闻政策不动摇,为减少新闻侵权做好政策准备。
二、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和准确的“角色定位”真实性的内涵包括“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在实践中,则强调“细节真实、具体真实、总体真实”相协调。
一项针对新闻侵权成因的调查显示,由于新闻“真实”的问题导致的新闻侵权占了绝大部分比例,无论“失实”,还是“过实”,归根到底,都是由于对新闻的真实性原则把握不清导致的,而坚持真实性原则,则可以避免新闻报道只注意总体而忽视细节或只注意细节而不考虑总体的“貌似真实,其实不实”的局面,可以时刻衡量在新闻价值实现过程中有无失实或过实导致新闻侵权的可能。
另一方面,新闻工作者必须时刻注意自己的角色定位。
不要简单地进行“新闻宣判”。
媒体是信息的发布者,不具备任何行政、司法机关的裁判职能,所以一般在新闻中不宜发表定性的结论。
实在有必要下结论,也一定要把握好分寸,经得起事实和逻辑的考验。
在新闻侵权官司中,有一部分刑事诉讼案就是由于新闻报道的作者不注意自己的职业定位,错下结论,无意中伤害了被采写对象。
三、提高思想素质和业务技能,学习法律知识和原则,提高鉴别新闻侵权的能力现实情况表明,许多新闻侵权事件本来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由于新闻工作者对法律知识的匮乏,不懂得相关的法律条款,造成新闻侵权现象的发生。
如何应对网络新闻侵权

如何应对网络新闻侵权[关键词]网络新闻,新闻侵权;在信息时代,网络作为新的媒体传播手段,其地位越来越重要。
因为网络自身拥有极大的便捷性和庞大的信息来源以及极快的传播速度,所以新闻媒体会选择网络作为新闻素材的收集手段和传播方式。
但是由于网络自身的特性,因网络而起的侵权事件层出不穷,而新闻媒体传播由于需要面向广大群众发布消息,影响力重大,因此成为民事侵权案件的高发领域。
一、网络新闻侵权的成因分析(一)新闻法制不健全法律出现空白地带,对新闻行为没有严格规定,民法中没有明确的说明,更没有专门的新闻侵权法。
新闻法制的健全,既能让受到新闻侵权损害的公民获得法律的保护,也能合理规定新闻自由。
目前我国有关新闻侵权的法制建设比较薄弱。
新闻侵权界定不明确,没有具体的法律保障,使新闻侵权的行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虚化;新闻侵权的立法层次偏低,新闻侵权的立法不成体系,我国立法偏重对新闻侵权的事后监督保障,对事前、事中监督不重视。
面对法律的空白地带,我国新闻侵权案件的审理采取“谁报道,谁举证”的原则,即作为被告的媒体如果不能举证,就会败诉,对于这种举证中存在的客观困难,新闻工作者因其职业道德不能出卖知情人,因而使得媒体天然处于诉讼弱势地位。
(二)信息传播平台的转变我国9亿多网民有40%-80%使用不同种类的社交媒体,他们通常并不发布新闻信息,在一些重大新闻事件中,他们同新闻报道以各种方式互动,乃至影响新闻报道的内容和进程,则是常见的现象。
特别是在许多突发事件中,那些身历其境或目睹其事的网民,在瞬间就将文字、照片、短音视频上传到社交媒体,经常走在需要经过采访、核实程序方能发布消息的专业新闻媒体之先。
公众在面对媒体时,天然处于弱势地位并辅以服从心态,对于新闻侵权的认识不能被事前考虑,导致新闻侵权已经发生公众也很难意识到,或意识到也迫于权威而选择沉默和顺从。
(三)全民法制意识增强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高速发展,网络成为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的最主要发生地之一,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日益成为知识产权审判的重点。
浅谈我国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性, 并对我 国新 闻侵权抗辩事 由制度存在 的问题提 出了建议 。
中图分类号 :D 93 8 2 .
新 闻侵权 , 是指新闻媒体或者个人在新 闻传 播过程 中, 利用大众传播媒 介损害了 自然人或法 人 的人格权的行 为。随着政治环境 的 日益宽松 , 人们 法 律意 识 的 觉 醒 , 越来 越 多 的人 在 面 对 新 闻
我国新 闻侵权 抗 辩 事 由 制 度存 在 即 19 年 《 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 问题 的解 93 关 的问题
、
答》 19 年《 , 8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 问题的解 9
在 我 国的 司法 实 践 中 , 闻侵 权诉 讼并 没 有 新 采 取 “ 主 张 , 举证 ” 谁 谁 的过错 责任 原则 , 官通 常 法 采用 的是 “ 错 推定 ” 则 , 过 原 即新 闻媒 体 或 者 个人
护 自身利 益 、 努力 争 取 免 除 相 关 的 责任 承担 的一
我国的《 民法通则》 和相关 的司法解释 中, 对
于新闻侵权 的抗辩事 由缺乏一般性 的规定 。同
时, 虽然《 民法通则》 规定 了一般侵权行为的抗辩 事由, 如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等 , 也规定了一些特
收 稿 日期 :2 1 0 0—1 2—2 1 作者简介 :张 栩 (9 5 , , 18 一)女 福建福州人 , 福建师范大学硕士研究 生。
权、 当事 人 同意 、 内参 资 料及 报 道 、 评 对 象 不 特 批
新闻媒体是公 民发表 言论 和意见 的公共 载 体, 是舆论监督 的工具。它针对某个 事件 或社会 现 象 发 表 自己 的意 见 、 论 , 者 登 载 他 人 的意 评 或
见 、 论 , 行 使 宪 法权 利 的一种 表 现 。扩 大 “ 评 是 公 正 评论 ” 这一 抗辩 事 由 的适用 范 围 , 凡是 对涉 及 公 共 利益 的事 项 的意 见 、 论 , 评 只要 它 符 合 “ 正评 公 论” 的标 准条 件 , 应 该 列 入 被 保 护 的 安 全 范 围 , 都
新闻侵权的构成及预防
成年人犯罪法》第 ’- 条明确规定: “未成 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 开出版物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
广开视野 ! 新 观 点
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
料。”隐私权是公民对个人信息、个人宁
组建出版集团 静生活以及私人事务等享有的一项重要民
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
《红楼梦诗词解析》几乎把 《红楼梦》的诗、词、曲、赋、联语、偈语、灯谜、酒令等全部收入了,由于针对普通的 《红楼梦》读者,因此注释、解析尽量做
到通俗,除少数明白如话的诗词联语外,一般的都用现代汉语作了翻译。
结合新闻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我们 可试着给新闻侵权下一个定义:新闻侵权 系指行为人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电脑 网络等新闻媒体,公开发表了不实报道, 或者报道虽然真实,但系法律禁止公开传 播的事实,因此对当事人造成侵害的行 为。
明确了这一法律概念,可以使我们新 闻工作者从总体上把握正当采编行为与新 闻侵权的区别,既不至于在新闻采编过程 中缩手缩脚,无所作为,又不至于信口雌 黄, “走火伤人”。
权方面做出符合实际需要的规范。 认定一篇新闻作品是否构成侵权,应
当 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 年 ( 月 公 布 的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法律依据。这个解答指出:是否构成侵 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 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 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 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这是新闻报道构成 侵权四个缺一不可的条件。#’’( 年 ’ 月出 台的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的仍是将报道是 否属实和有否侮辱内容作为评判标准。对 于新闻报道来说,所报道的基本事实是否 存在,是判断是否构成新闻侵权的一个重 要标准。据报道,北京市高级法院最近几 年受理的新闻侵权案件,新闻界败诉的原 因主要就是新闻报道失实或报道中使用侮 辱、丑化他人人格的言辞,使他人名誉受 到损害。
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抗辩原则是什么?
Why wait for the future, the dream is now.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抗辩原则是什么?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抗辩原则是内容真实、行使权利、舆论监督、同意协商以及其它人过错等,在涉及到新闻侵犯名誉权时,应当根据实际的侵权事实来进行认定,特别是有关抗辩的原则应当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
一、新闻侵犯名誉权的抗辩原则是什么?(一)内容真实在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能证明自己的主要言词是真实的、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就可以被免除侵害名誉权的责任,但是如果发生侵害名誉权与侵害隐私权的竞合,则不能以此作为抗辩事由。
(二)正当行使权利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是指根据法律的授权或有关规定,在必要时因正当行使权利而有损他人的名誉的行为。
其首先要有合法的授权或依据法律规定享有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其次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必要的。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的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的申诉、控告或检举行为等。
即使该公民反映的情况不完全真实,或者仅是一种怀疑,也是正当行使权利。
但如果出于诬告陷害目的,四处诽谤,擅自向外传播,则另当别论。
2、各级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即使其在会议上的陈述会损害某人的名誉,也不能构成侵害名誉权。
但这些被侵害人必须是议政范围所涉及的对象。
3、有关党政部门依据职权对自己管理的干部、职工依据一定的事实作出涉及个人品德的评价。
即使评价有不当之处,也不能认为是侵害名誉权。
如果超出职权范围,恶意散布有损他人名誉的言论,也可构成侵权。
4、履行法律和道德上的义务。
如父母对子女的教导,教师对学生的品行作出的评价等。
(三)正当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新闻工作者以及其他人依法通过新闻媒介发表评论,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等方面进行的批评监督。
在现实社会中,为披露不法行为和不正当的行为,新闻报道和评论只要主要事实真实,而只是个别细节上有失真实或用词造句不当,则不能认为构成侵权。
简论新闻侵权及其预防
刑事 侵权 。【本文 中的新闻侵权仅指狭义 的新闻侵权 8 即民事侵权 。 ( 新闻侵权 的法律特征 二) 根据对新 闻侵权涵 义和 实质 的分析,新闻侵权具
有 以下 特 征 :
第一 ,主体特 征。新 闻侵权行 为的主体主要是依 法设立 的从事新闻报道工作 的机构 ,包括报社 、通讯
产 、人 身 , 依 法 应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的行 为 , 以及 行 为 人 虽无过错但法律特 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 民事 责任 的
第二 ,客体特征 。新 闻侵权 的客体 即新 闻侵权 的 对象主要是人格权 。包括姓 名权 、 肖像权 、名誉权 、 荣誉权 以及隐私权 ,其 中以侵犯名誉权最为普遍 。此 外,还包括财产权 、知识产 权等 。财产权可 以成为新
行为 。
新闻知识 (0 0 0 ) 2 1 .8
同意 而 公 开披 露其 隐 私 的 ,是 侵 犯 隐 私 权 的 新 闻 侵权
多种 多样 ,但一般体现 为对 民事权益 的侵害 。 行为产生 了某种损 害后果 。 这种损害后果主要是指受害人 的民事权益受到损 害 ,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 失以及精神伤害等。 () 3 新闻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 间有因果关系 。新 闻 侵 权 的 构 成 要 求 新 闻违 法 行 为 与 损 害 事 实 之 间 应 当 存在 内在的、必然 的联系 ,损 害事实必然是新闻违法 行为所造成,即法律上所谓的 “ 必然的因果关系 ”。 () 闻侵权 人存在主观 过错 。主观 过错包括 故 4新 意和 过失两种表现形式 。故意是指新 闻侵权 人明知 自 己的行为侵害他人 民事权益而仍 为侵权 行为的;过 失 是指 新闻侵权人应 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侵权 的结果,或 者应 当履 行某 些义务而没有履行相应 的义 务从 而导致 侵 权 的发 生 。 新 闻 侵 权 责 任 适 用 过 错 责 任 原 则 , 即 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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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 2009年2月,广受关注的“致癌毛巾”诉央视和大众科技报名誉侵 广受关注的“致癌毛巾” 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2009) 权案的原告孟林茂,收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寄来的(2009)高民 申字第00158 00158号 受理通知书》 申字第00158号《受理通知书》。该通知只表明法院对再审申请的立案 审查,是决定立案再审前的前置程序,是否再审此案,还不明了。 审查,是决定立案再审前的前置程序,是否再审此案,还不明了。而 孟林茂诉央视案的申请再审,尚未收到《受理通知书》,也未收到驳 诉央视案的申请再审,尚未收到《受理通知书》 回再审申请的通知书。 回再审申请的通知书。 2007年 2007年3月,原告孟林茂的海龙棉织厂被央视报道使用致癌染料的 染厂漂染毛巾,随后大众科技报根据央视报道采写了一篇文章, 染厂漂染毛巾,随后大众科技报根据央视报道采写了一篇文章,报道 其毛巾含致癌物,因孟林茂未在所报道染厂染毛巾, 其毛巾含致癌物,因孟林茂未在所报道染厂染毛巾,毛巾经鉴定不含 致癌物等原因,孟林茂起诉央视和大众科技报侵害名誉权, 致癌物等原因,孟林茂起诉央视和大众科技报侵害名誉权,要求恢复 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央视和 大众科技报报道“主要内容真实,无污辱诽谤内容” 大众科技报报道“主要内容真实,无污辱诽谤内容”,驳回孟林茂诉 讼请求。孟林茂不服,将两案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讼请求。孟林茂不服,将两案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 市一中院认为毛巾涉及公众利益,企业对媒体的苛责应给予必要容忍, 市一中院认为毛巾涉及公众利益,企业对媒体的苛责应给予必要容忍, 驳回了孟林茂对两案的上诉。原告不服二审判决, 驳回了孟林茂对两案的上诉。原告不服二审判决,依法向北京市高院 申请再审。上述二审判决被称为“容忍判决” 申请再审。上述二审判决被称为“容忍判决”,引起包括业界专家在 内的广泛争议。有人为此欢呼,提出“毒毛巾案” 内的广泛争议。有人为此欢呼,提出“毒毛巾案”判例应当适用所有 新闻监督;而表示反对的人认为“言论自由、 新闻监督;而表示反对的人认为“言论自由、舆论监督并不当然高于 名誉权” 所谓“容忍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名誉权”,所谓“容忍判决”没有法律依据。
一、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
1、抗辩事由 2、新闻侵权诉讼中的抗辩事由
1、抗辩事由
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案件中, 抗辩事由是指在侵权案件中,被告针对原告提 是指在侵权案件中 出的指控和请求, 出的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 事责任的主张。 事责任的主张。 抗辩权是对抗他人权利的一种法定权利, 抗辩权是对抗他人权利的一种法定权利,而抗 是对抗他人权利的一种法定权利 辩事由是足以对抗他人权益的事由。 辩事由是足以对抗他人权益的事由。 是足以对抗他人权益的事由
须注意的是: 须注意的是:
若国家机关的文书或行为发生了变更, 若国家机关的文书或行为发生了变更,新闻媒体报道了前一 文书或行为的,必须对变更情况作相应的报道, 文书或行为的,必须对变更情况作相应的报道,已达到更正 目的。反之,则构成不作为的新闻侵权。 目的。反之,则构成不作为的新闻侵权。
4.公众人物和公众兴趣 4.公众人物和公众兴趣
为了满足公众兴趣将他人的隐私或肖像等公之于众, 为了满足公众兴趣将他人的隐私或肖像等公之于众, 则不构成新闻侵权。 则不构成新闻侵权。 例如常见的新闻媒体炒作电影、 例如常见的新闻媒体炒作电影、电视明星或歌星的 私生活或刊登他们的照片,一般不构成侵权。 私生活或刊登他们的照片,一般不构成侵权。
5.合理使用 5.合理使用
3.权威的消息来源 权威的消息来源
• 新闻媒体有权报道国家的重要活动,在报道中发 新闻媒体有权报道国家的重要活动, 表法 • 院判决书、执行书、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书等内 院判决书、执行书、 只要在报道中做到“客观准确” 容。只要在报道中做到“客观准确”,即与国家 机关公开的文书的活动内容一致就不会导致侵权 行为的发生, 行为的发生,并不要求报道内容与客观事实本来 面目一定相符。即使因此有失实之处, 面目一定相符。即使因此有失实之处,也只能由 做出这些相应文书和行为的国家机关负责, 做出这些相应文书和行为的国家机关负责,新闻 机构不因此构成新闻侵权。 机构不因此构成新闻侵权。
判”。新闻传播工作又是一项需要付出巨大 热情的工作,所以,我们一贯强调“ 热情的工作,所以,我们一贯强调“激情看 世界”的职业精神,同时又强调“ 世界”的职业精神,同时又强调“理智写新 闻”的职业修养。 的职业修养。
江苏某新闻侵权案,杂志曾刊载过一篇题为 江苏某新闻侵权案, 遭遇劣媳》的新闻。文章发表后, 《遭遇劣媳》的新闻。文章发表后,这位媳妇找 到杂志社要求赔礼道歉。她的理由是: 到杂志社要求赔礼道歉。她的理由是:自己刚过 婆婆对自己就“不公” 不好” 门,婆婆对自己就“不公”,“不好”,今天自 己对她“不公”也算是一种对等行为, 己对她“不公”也算是一种对等行为,没有什么 不妥,所以杂志定性自己为“劣媳” 不妥,所以杂志定性自己为“劣媳”是侵犯了自 己的名誉权。最后杂志社被迫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己的名誉权。最后杂志社被迫向当事人赔礼道歉。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新闻侵权案, 这是一起比较典型的新闻侵权案,而侵权之所以 发生,是因为杂志社当了裁判, 发生,是因为杂志社当了裁判,可见不当裁判对 新闻传播媒体防止新闻侵权行为十分重要。 新闻传播媒体防止新闻侵权行为十分重要。
6.受害人同意 6.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 受害人同意,是指由于受害人事先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 结果, 结果,行为人在其所表示的自愿承担的损害结果的范围内对其 实施侵害,而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实施侵害,而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受害人同意构成抗辩事由应种侵害行为, 一种是受害人请求行为人对其实施某种侵害行为, 受害人的同意通常有两 种情况: 种情况: 如病人请求医生切除其病灶。 如病人请求医生切除其病灶。
新闻媒体在被公众人物起诉侵害名誉权、隐私权、 新闻媒体在被公众人物起诉侵害名誉权、隐私权、 肖像权等时,可以以对方属公众人物为由抗辩。 肖像权等时,可以以对方属公众人物为由抗辩。 由于公众人物在社会地位和责任、社会资源、成名、 由于公众人物在社会地位和责任、社会资源、成名、 宣传等发面享受了较多的权利, 宣传等发面享受了较多的权利,因此必须牺牲另外 一些权利以保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一些权利以保证权利和义务的平衡。
1
另一种是受害人接受危险和危险将要造成的损害, 另一种是受害人接受危险和危险将要造成的损害, 如拳击运动员对可能遭受的伤害的同意。 如拳击运动员对可能遭受的伤害的同意。
3
新闻侵权的预防
1.新闻侵权的工作预防 新闻侵权的工作预防 2.新闻侵权的法律预防 新闻侵权的法律预防
1.与人为善,改进工作 与人为善, 与人为善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年最高人民法院的 第6条中作了明确规定:“新闻单位根据国家机关依据职权制 条中作了明确规定: 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 作的公开的文书和实施的公开的职权行为所作的报道,其报道 是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 是准确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其报道失实,或者 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 前述文书和职权行为已公开纠正而拒绝更正报道,致使他人名 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誉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合理使用主要表现在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在使用 他人作品时所享有的一种抗辩权。 他人作品时所享有的一种抗辩权。
我国《著作权法》 条规定了12种不经著作权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 种不经著作权 条规定了 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情况。 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其作品的情况。
在对他人作品进行“合理使用” 在对他人作品进行“合理使用”时,必须注明出 处,同时还应注意合理使用的数量不宜过大过多, 同时还应注意合理使用的数量不宜过大过多, 即不能成为本人作品的主体部分。 即不能成为本人作品的主体部分。
构成抗辩事由的条件
基本条件
1、客观性,指该事由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不是加害 客观性, 人的主观臆断或尚未发生的情况; 人的主观臆断或尚未发生的情况; 2、对抗性,指必须是对抗原告的指控和诉讼请求,以达 对抗性,指必须是对抗原告的指控和诉讼请求, 到免除或减轻加害人责任的目的。 到免除或减轻加害人责任的目的。
2.公正评论,不当裁判 公正评论, 公正评论
公正评论是对一切新闻传播从业者的法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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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性要求, 务性要求,任何人都无权对某人某事随心所 欲地妄加评断,否则就有可能沦为“ 欲地妄加评断,否则就有可能沦为“媒体审
舆论监督的权利,是逻辑地包含在《宪 舆论监督的权利,是逻辑地包含在《 法》第35条和第41条的法律规定之中, 35条和第41条的法律规定之中, 条和第41条的法律规定之中 而新闻传播媒体的作用, 而新闻传播媒体的作用,则是帮助全体 公民将这项权利从法律规定中变成现实。 公民将这项权利从法律规定中变成现实。
新闻传播活动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一部 我们工作的出发点, 分,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应该是促进我国 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所以, 社会的文明和进步。所以,不管在进行舆 论监督时,还是进行正面报道时, 论监督时,还是进行正面报道时,应该抱 着与人为善的良好愿望,抱着改进工作的 着与人为善的良好愿望, 良好愿望,这样, 良好愿望,这样,即使出现一些轻微的侵 也比较容易获得受害人的谅解。 权,也比较容易获得受害人的谅解。动机 良好,与人为善,总是会得到更好的效果。 良好,与人为善,总是会得到更好的效果。 当然, 当然,这样说并不意味着新闻传播媒体不 要曝光社会的丑恶,不要批评社会不良, 要曝光社会的丑恶,不要批评社会不良, 而是说这种批评应该有着良好的目的。 而是说这种批评应该有着良好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