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制度变革有哪些问题需要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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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土地制度的不足思考

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土地制度的不足思考

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土地制度的不足思考通过简要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对于我国土地制度的规定,结合当下中国社会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我国宪法第十条关于土地制度规定的问题所在;提出土地制度的改革思路: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自由化、市场化、私人化,享有土地使用权人可以在市场中自由交易。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城乡差距日益加大,区域差异也日渐明显。

党中央和国务院已经关注到了我国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提出区域和城乡间协调发展指导方针。

社会发展,城市化进程速度加快,城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

房地产业一方面改善了人民的住房条件,拉动经济发展;另一方面也带来诸多社会问题,如官员与房地产开发商勾结滋生腐败,广大土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受到侵犯。

这些问题的产生源自我国土地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

为此,笔者通过对我国宪法关于土地制度的规定分析,指出不足,并提出改革思路。

以期解决目前社会中存在诸如上述的土地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一、对我国宪法规定的土地制度的不足分析《中华人民国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于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①。

从上述我国宪法规定可看出,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一国两制制度。

土地除使用权可以转让外,所有权不可以转让。

笔者认为宪法此条对于土地制度的规定存在以下问题:(一)土地所有制制度规定过于单一依据我国宪法之规定,我国目前土地只有两种所有制,即国家土地所有制和集体土地所有制。

由于我国土地制度规定过于单一,导致土地产权不清晰,土地市场缺乏活力,土地市场的主体过于单一等诸多问题。

单一化的土地所有制度,容易促成政府官员与地产商勾结,滋生腐败。

八年级历史下册《土地改革》案例分享与反思

八年级历史下册《土地改革》案例分享与反思

在线教学案例分享与反思活动模板

5、引导学生分析,这次土地改革有什么特点?(分批进行区别对待,既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又注意保存富农经济,保护中农)
二、土地改革的意义
1、结合农民分到了劳动工具等图片说明土地改革实现了改地主土地所有制为农民土地所有制,但要强调农民土地所有制仍然是一种私有制
2、引导学生分析土地改革的完成,对于新中国人民政权的生存和发展起了什么作用?
过程照片
创新之处
师生关系的融洽是课堂教学成败的关键。

在这个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分享彼此的思考、经验和知识。

教师问题设置合理,。

浅谈我国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浅谈我国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浅谈我国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摘要:土地是人类最基本的生产生活得以实现的物质基础,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是农业生产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工业生产的重要场所。

一部中国史也是一部土地革命史。

我国的土地制度改革都是在不断地斗争与摸索中前行、改进,最终找到了适合中国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土地制度。

从全世界看,土地制度变革也是大多数国家走向现代化道路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土地产权制度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建立了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制度,实行城乡土地所有权分属不同的法律形式。

这两套法律规定了不同的城乡土地权利制度和配置模式,形成了不同的土地管理制度、经营模式和利益分配结构。

这种不同法律形式的土地制度,维护了土地公有制的基础,在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保护耕地,确保工业化城市化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然而,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这两种土地管理制度的局限性也越来明显。

一、土地产权问题在土地产权制度确定的过程中,“家底”不清是首要问题,各个村的情况不同势必要有一套合法合理在摸底细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确定产权中最敏感、最易引起争议的问题;产权确定后缺乏明确的分配方式及资产持续运营机制。

目前就达到盘活经营性资产,管好公益性资产,利用好资源性资产,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等方面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

想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经营新机制,还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

二、征收程序中无法真实表达民意《征用土地公告办法》明确有规定征地公告的执行程序以及被征地农民要求听证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的征拆工作中,有的项目制作个公告并未张贴;有的项目应该公告两次,实际公告了一次;有的项目公告的内容不完备;还有的未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随即发出征用土地公告。

按照规定“被征用土地的农民对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有权力要求进行听证。

因此,征用土地的实施机关应当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交代听证权。

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现状的反思

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现状的反思

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现状的反思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成为珍贵资源。

为了满足城市建设和开发需要,政府采取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方式,而这种行为所引发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我们需要进行反思。

首先,我们需要认识到农村集体土地的重要性。

农民的土地是他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资源。

因此,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用时,政府应该考虑土地的实际价值,不应该轻易剥夺农民的土地权益。

其次,我们需要认识到现行的征用方式存在的问题。

当前,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和制度保障,征地拆迁过程中往往会出现腐败现象和权益受损问题。

一些政府官员通过征用土地帮助开发商谋取私利,农民的权益往往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征地拆迁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土地征用制度,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和规定,确保土地权益的公正保护。

此外,我们需要认识到农民的利益是不可忽视的。

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城市与农村的利益是相互依存的,开放需要农村的支持。

因此,政府和开发商应该尊重农民的利益,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出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土地征用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政府、企业和农民共同努力。

政府应该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和人民群众的诉求,并建立科学的土地利用制度。

企业应该遵守法律,尊重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违法违规征用土地。

农民应该认识到自己的权益和义务,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并积极投身到农村现代化建设中去。

总之,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现状的反思是必要的。

我们应该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并采取理性、公正和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城乡协调发展,促进社会稳定和繁荣。

反思现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反思现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反思现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作者:郑振源规划地区的民众不仅对规划地区的情况熟悉,而且对自己生活的地区未来的发展愿景最具有发言权,规划师要做的是通过公众参与将他们的理想变成切实可行的方案。

现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由来与实质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只是管制市场配置做不到、做不好的事情,并不推翻市场配置的制度框架。

而中国号称“世界上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实际上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最严格的土地资源行政-计划配置制度。

1981年底提出保护耕地国策之后,1985年、1992-1993年经济过热,连续发生两次耕地减少高潮,促使政府调整土地利用战略,从保障建设用地供应为主转到切实保护耕地为主,实施“严格保护耕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的战略,按199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的精神,修订《土地管理法》,制定了现行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这套作为新《土地管理法》核心(或称之为灵魂)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的内涵是:①禁止集体土地进入建设用地市场,把国家征地作为农民集体自用的非农建设用地之外新增建设用地的惟一途径,由政府垄断建设用地的供给;②由国家确定耕地和建设用地的指令性控制指标,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层层分解、下达基层,划分土地利用区,确定每一块土地的用途,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③以一套高度集权而又繁复的行政审批制度来保证规划、计划指标的实施。

虽说土地用途管制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政府有效管理土地的基本制度,但这套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有本质的区别。

市场经济国家采用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如城市发展边界(UGB)、分区管制(zoning adMINIstration)、宗地管理(subdivision regulation),是在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基础上采取的土地用途管制,只是管制市场配置做不到、做不好的事情,并不推翻市场配置的制度框架。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与反思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与反思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与反思土地制度是一个国家的制度之中最为特殊和基础的制度之一。

在中国历史上,土地制度的演变是一个长达几千年的历史过程。

每一次的政治更迭,都会对土地制度产生重大影响。

本文将从秦汉到清末的历史进程,探讨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和反思。

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土地制度演变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时期。

在这一时期,实行了中央集权的制度,产生了一系列的土地制度改革。

其中,最为重要的土地制度改革是“均田制”。

均田制是指,将原本不平均分配的土地,按照家庭人口数目平分,使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土地。

这一制度的实行,使得土地的所有权从地主手里转移到农民手中,具有很明显的民主性和平等性。

这一政策的实行,极大地鼓舞了农民的生产热情,使得农业生产蒸蒸日上。

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缺陷。

由于计算土地的公正性难以保证,土地的分配往往会存在一定的偏差。

此外,由于家庭人口数目的差异,土地的面积在分配后变得不平衡,导致了农民之间的社会分化。

因此,均田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土地分配不公的问题,但也带来了一系列新的问题。

晋宋时期的土地制度晋宋时期,中国土地制度经历了一次大的转变。

铜钱经济的发展使得货币经济逐渐代替了自然经济。

在这种情况下,土地的流转使用越来越依赖于经济利益的考虑。

晋宋时期实行的土地制度以均田制基础上的土地出售、租赁制度为主。

土地的流转使用首先需要通过市场交易,这种自由市场的土地使用方式最大程度地保护了土地所有者的利益。

土地所有者可以根据不同的需要来确定土地的租金价格或是出售价格,也就是说,土地的使用权去了市场化的路子,并逐渐从政府的领导下脱离出来。

然而,这种市场化的土地制度,也带来了很多钱财利益的问题。

比如,富人占有大量土地,形成了严重的土地集中现象。

由于土地的流转使用主要依赖于经济利益,也就是说,只有有钱的人才能够使用土地,这导致了中小农户的土地使用受到限制,进而导致了社会上的阶层分化。

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明清时期的土地制度,与晋宋时期的市场化制度差别很大。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近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但也暴露出许多挑战和问题。

本文将围绕着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回顾其发展的大致情况,并对其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和展望。

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历程可以追溯至1949年,建国初期,国家将土地通过土地改革的方式,归还给广大农民。

这一时期,农村土地的占有关系逐步得到改善,也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迅速增长。

1956年,全国土改基本完成,实现了农民土地私有制的全面确立,这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个重大的阶段性胜利。

但此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比如土地承包期限较短、土地交易渠道闭塞等。

1978年,我国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力发展家庭农业和集体经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占有关系。

这一时期,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逐渐得到释放,农业生产正式进入现代化的轨道。

1990年代,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推进,农村经济的多元化迅速发展,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农村改革的重中之重。

在改革过程中,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比如《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方案》等,以此保障农民的权益。

21世纪以来,我国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推动了农村土地流转,激发了土地的活力和价值。

同时,也存在着许多挑战和问题,比如土地资源的集中化严重、部分地区土地流转难度大、土地交易过程中存在不公等。

针对以上问题,政府出台了一系列规定和措施,促进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今后,我们应该更加关注农村土地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加强农村土地权益的保护,解决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迈上新的阶段。

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中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的反思与重构一、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制度方式我国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中有《土地管理法》和《刑法》两种法律,这也是土地管理制度中最主要依据标准,需要明确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目标,保护好对于耕地使用推进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效率。

切实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管理要求进行计划制度管理,保护好耕地加强土地管理制度专业化水平,建立完善的土地管理制度和体系,保护好基本农田制度建设,防止农田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害土地行为。

按照土地管理制度实现对于土地高效管理,根据区域范围实现对于耕地高效管理和补偿措施,保证耕地面积和地域面积平衡关系,通过《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有偿制度管理模式,在管理农村土地过程中根据管理法对于乡镇企业建设工程进行管理,保障农村居民住宅建设高效性,建设农村公共设施可持续发展要求。

在建设农村公共设施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对于非农建设工程高效管理,提高企业和个人对于土地建设方针和措施。

二、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中存在问题分析随着时间推移,我国耕地面不断减少,造成减少原因是地方政府对于土地利用计划指标要求提前完成,中央政府对于土地使用也形成了非常良好的管理《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中央政府在对于国有土地进行管理过程中,对于土地供应量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

在实际土地使用中要不断提高了对于耕地征用管理措施,根据土地法规定需要对于农村土地市场依法管理,农民需要对于农村土地实现高效管理,如果农民外出务工情况,需要对于农村土地使用情况进行分析,提高对于农村土地管理,缓解城市就业压力,不断提高城市资源使用效率,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农民土地合理合法使用,保障城市和农村之间经济相互平衡性。

三、针对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如何更好重构管理1、对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利要高效合理管理,将耕地使用权具体落实到对于农民主体上,防止出现土地使用权被政府占据,导致外界权利受到侵犯问题,同时利用好农民对于土地使用权,抵制土地管理和地方政府对于耕地非法占用,保证农民地位,将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产权实现高度统一管理。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历经了多次变革。

从土地改革到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到三权分置等新的改革措施出台,每次改革都有其独特的历史背景和现实需要,旨在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回顾这些改革,既要肯定其取得的成就,也要识别其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完善现有制度,实现农村可持续发展。

土地改革时期,我国在建国初期进行了彻底的土地改革,对土地进行了分配和土地所有权的制度改革。

这一改革解决了封建剥削制度所造成的农民土地贫困问题,解放了农民,保障了农民的基本生存权益,并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储备了土地资源。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立法的不完善,执行效果不理想,造成了一定的社会混乱,同时也加剧了矛盾。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改革开放初期得到了推广。

该制度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上实行分离,由家庭承包土地并自主经营,同时享有所经营土地的收益权。

这一制度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加速了政府与农民的关系调整,防止了由于土地私有化改革可能造成的社会动荡。

在现实应用中,该制度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承包土地过分分散、收益不均、承包期限过短等,影响了制度的长期稳定性。

三权分置是当前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

该制度将农村土地权属、承包权、经营权三项权利分离,分别归属于村集体、农户和农民合作社或经营主体。

这一制度改革,强调政府的引导和农民的自主选择,实现了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促进了农业生产的高效性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但是,该制度的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例如缺乏权属确权等,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在接下来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我们需要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围绕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环境质量等方面积极推进改革。

我们需要推动制度创新,实现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发展,进一步发挥土地资源的效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

同时,我们需要充分听取民意和农民的意见,加强制度执行力度,协调好各方利益,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建国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回顾反思与展望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建国以来一项重要的任务。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存在诸多问题,如土地规模小、分散经营、低效率等,严重制约了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进行了一系列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

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建立,主要目的是保障农民的土地经营权。

在这个阶段,政府通过土地承包给农民使用,确保农民有稳定的土地使用权,鼓励农民投入更多的精力和资金进行农业生产,提高农业生产效益。

第二个阶段是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推进,主要目的是实现农村土地的集体经营和规模经营。

在这个阶段,政府鼓励农民通过土地流转的方式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推动土地的集体化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效益和竞争力。

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和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界定和保护存在不一致,导致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受到侵害。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操作和乱象,导致一些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受到损失。

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带来的农民收入增加不明显,一些农民仍然面临着贫困和低收入的问题。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可以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中做以下几方面的努力。

加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保护,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不受侵害。

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体系,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乱象。

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和能力,增加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

要加大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支持力度,提供土地流转的财政和金融支持,帮助农民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的竞争力和效益。

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公共服务,提高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增加农民的收入。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发展的重要环节,通过改革,我国可以解决农村土地问题,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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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制度变革有哪些问题需要反思
王景新
第一,土地改革以后,农民私有土地如何迅即演变为集体所有,为什么不作价收买、不实行国家所有?按照经典社会主义理论,农民土地私有制必须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实现公有制。

土地改革前后普遍认为,农民土地私有需要改造,但需要“十年十五年,甚至更长时间才能完成……不能过急”,但后来我们加快了这一速度。

关于农民土地等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改造的路径,《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1953年8月)和中宣部制定的《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宣传提纲》(1953年12月)提出:“经过简单的共同劳动的临时互助组,和在共同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而有少量公共财产的常年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农业合作社,到实行完全社会主义的集体农民公有制的更高级的农业生产合作社”。

翌年8月中央农村工作部《关于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如何逐步社会主义化问题复东北并告各地电》中指出:“鉴于……农民对土地的私有制和依赖观念尚极深厚,所以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不宜采取直接改变所有权的方式,而应如中央指示,随生产的逐步发展而逐步降低以至最后废除土地报酬。

在废除土地报酬以后,实现完全按劳分配,土地私人占有的作用与意义就根本上发生了变化,如果再禁止土地买卖,那么在实质上就与公有制差别不大了。

仅将地契留在社员手里,这是关系不大的问题……”那么,土地报酬是哪年取消的呢?1956年6月30日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二条规定,“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第十三条规定,取消土地报酬以后,对于不能参加劳动或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困难的应当照顾,“也可以暂时给以适当的土地报酬”。

至此土地报酬便取消了。

至于为什么对农民土地不作价收买、不实行国家所有,在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廖鲁言代表国务院所作的《关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的说明》中讲清楚了:“这是因为:土地这种生产资料在性质上不同于耕畜和农具;而且经过土地改革以后,农民所占有的土地大体是平均的,一般相差不多,这同耕畜农具占有差别较大的情况是不相同的。

所以在土地转为集体所有时就不采取作价收买的办法。

”“还有人问,为什么高级合作社实行土地集体所有,而不实行土地国家所有?这是因为,土地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容易为广大农民所接受,也同样可以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正常进行;如果实行国家所有,反而可能引起农民的误解。

”深化土地制度改革应该考虑这些历史传承关系。

第二,农民宅基地怎样归了集体?社会主义生产资料改造初期,农民宅基地、坟地等被当成生活资料,未纳入改造范畴。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1956年)第十六条明确规定,“社
员原有的坟地和房屋地基不必入社”。

但时隔不久,《红旗杂志》(1958年7月)发表了《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稿)》,加了编者按,推广了这个简章中的“社员转入公社,应该交出全部自留地、并且将私有房基、牲畜、林木等生产资料转为全公社所有”,此后,中央文件对农民生活资料的例举中减少了宅基地和坟地。

1958年12月10日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说,“应当向群众宣布:社员个人所有的生活资料(包括房屋、衣被、家具等)和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永远归社员所有”。

到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

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这件事引起了农民的抵触,1963年3月20日,《中共中央关于各地对社员宅基地问题做一些补充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四条:社员的宅基地都归生产队集体所有,但仍旧归农户长期使用、长期不变,社员有买卖房屋和租赁房屋的权利;宅基地上的附着物永远归社员所有;社员需要建新房又没有宅基地时,由本户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帮助解决……住宅占地无论是否耕地,一律不收地价;社员不能借口建新房屋,随便扩大院墙,扩大宅基地,来侵占集体耕地,已经扩大侵占的必须退出。

1982年《宪法》在这一基础上,将农民宅基地规定为集体所有,房产农民私有。

但始料不及的是由此诱导出两个问题:宅基地无偿取得的制度安排造成了宅基地供给的“大锅饭”,占去了大量农地;由此又导致了“一户一宅”制度出台。

一户一宅制度与宅基地无偿取得和严格保护耕地制度相辅相成,但却阻碍着城乡居民公平的房地产权利实现,打破一户一宅的限制,同时实现宅基地市场化供给,应该成为宅基地深化改革的大方向。

第三,包产到户“三落四起”的历史记忆给了我们什么样的启迪?新中国60年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中,包产到户“三落四起”现象特别值得关注。

第一次起落发生在1955~1957年,中国互助合作初期就提出了建立生产责任制的问题,这一时期许多地区采取了不同形式的责任制度,比如安徽芜湖地区的包工包产到组,四川江津地区包工包产到社员,山西榆次、江苏盐城、广东中山和浙江温州等地的包工包产制度等,但是这种试验很快被当成“分田单干”、“右倾机会主义”、“走资本主义道路”予以清算和斗争了。

第二次起落发生在1959年。

人民公社初期,农村刮起共产风、浮夸风、命令主义风、干部特殊风和瞎指挥,严重破坏了农村生产力和农村经济发展,于是,从1959年5月开始,陆续有些地方或搞包产到户或扩大自留地,但这次包产到户试验也很快被打压下去。

第三次起落发生在1961~1962年,自然灾害加上工作失误,使全国陷入经济危机,在这种形势下,不仅恢复了农业生产责任制,而且许多地方兴起了“包产到户”。

1962年12月
2l日,《中共中央批转安徽省改正“责任田”的情况报告》表明,
我国农村第三次包产到户的试验再次被打压下去了。

第四次包产到户从小岗村兴起,引领了中国经济转型新时代的到来。

包产到户的三落四起的历史记忆中,最早也最悲壮的是浙江温州永嘉县委领导下的以有计划地推行的“统一经营、三包到队、工分到丘、责任到户”为特点的家庭承包责任制形式。

1956年2月2日,永嘉县委农工部长韩洪昌在农村干部会议上提出,“改进生产管理的中心问题是贯彻‘四包’(包产、包工分、包肥、包农具)到队,实行高级形式的生产责任制”。

随后,永嘉县委成立试点工作组,在燎原社开展试点,当年9月17日,永嘉县委即召开全县高级社社长千人大会,推广燎原社的做法和经验。

到1957年春天,永嘉县有200多个高级社实行了“包产到户”。

这种做法在整个温州地区迅速蔓延和推广,到1957年春,温州地区共约1000个农业社,包括17.8万户社员(占入社农户15%左右)实行了“包产到户”。

但是“包产到户”生不逢时,后来永嘉县“包产到户”的推行者、支持者都受到严重打击,有的被撤销党内外一切职务,有的被划为右派分子或被打成反革命分子下放劳动改造长达几十年,有的被判刑最后死于狱中。

温州永嘉县为什么如此激烈地推进包产到户,是因为这里人均耕地不足半亩,土地经营稍有马虎就不能解决“吃饱饭”的问题。

上述历史记忆告诉我们:凡遇到水旱灾害、政策失误导致“饥荒”之时,农民总是冒着风险“分田单干”,这至少表明,家庭经营是有效率的,在人多地少的中国尤其如此。

家庭经营制度不是权宜之计,家庭经营再加上社会化服务,能够容纳不同水平的农业生产力,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现代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在不动摇家庭经营基本制度和不侵犯农民土地权益的基础上进行。

(作者为浙江师范大学农村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文章来源:《中国乡村发现》第13期湖南人民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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