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公司法学智慧树知到期末考试章节课后题库2024年宁波大学

公司法学智慧树知到期末考试答案章节题库2024年宁波大学1.一个自然人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对2.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答案:对3.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答案:对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举证责任倒置)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对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答案:对6.表决权属于股东共益权。
()答案:对7.公司清算是指解散或宣告破产后,依照一定程序了结公司事务,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分配财产,最终使公司终止消灭的程序。
()答案:对8.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除斥期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答案:对9.公司成立后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未成立全体发起人(比照合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答案:对10.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答案:对11.1个自然人股东或者1个法人股东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答案:对12.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答案:错13.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无效。
()答案:对14.专利技术可以出资。
()答案:对15.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答案:对16.紫云公司近期投标均告失败,董事长甲对此解释是市场竞争激烈,但监事会认为是甲将公司底标暗中透露给对手公司,监事会有权采取哪些措施?()答案:聘请律师协助调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掌握证据前提下)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等###提议罢免甲17.甲公司因货款债务被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决定对甲公司所持丙有限责任公司的40万股股权予以强制执行。
国际商法第二章-商事组织法PPT课件

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 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依法对合伙企业债务 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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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 设立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
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以合伙 企业名义实施的行为,归属该合伙企业,由全 体合伙人承受其后果: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 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 民事责任,也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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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合伙事务执行人执行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
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
பைடு நூலகம்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可以对合伙协议修改
或者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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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必须向合伙组织出资,合伙人出资 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 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 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技术等出资。合伙人 的出资是设立合伙企业的基本物质条件,也是 合伙人资格取得的必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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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准登记。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当当 场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企业登记机关应 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 决定。对符合上述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 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 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合伙企业以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 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 事经营活动。
(4)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 (5)内部结构简单,经营灵活,法律限制较 少
公司法赵旭东课后习题 第二章 公司的类型

子公司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所拥有或通过协议受到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9.关联公司
关联公司是指两个以上独立存在而相互之间又具有稳定密切的业务联系或投资关系的公司。
10.公司集团
公司集团是指在统一管理之下,由法律上独立的若干企业或公司联合组成的团体。
11.分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6)资合性的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的法律原则,实行法定资本制的国家一般都要求公司设立时必须由全体股东全额认缴公司章程确定的注册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在募集资本和股东分布的广泛性、股份的流通性和转让的自由性等方面,都体现了更为充分和彻底的资合性;而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性和人合性的特点,但是资合性并没有股份有限公司彻底和充分。
公司上市的意义:
(1)增强公司融资功能
公司上市将为日后进行的增资和新股发行创造有利的条件,将使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融资能力得到实质性的增强,事实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融资功能主要是表现在上市公司身上。
(2)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
股东对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资,不仅是为了获取投资利益,而且也为获取股票在市场上进行交易的增值收益,甚至对于许多投资者来说,交易市场上的收益可能是其更主要的投资目的。公司的上市,将使股东获得在交易市场上获利的机会,从而提高股东的投资回报。
3.分析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的法律地位。
关联企业具有法人地位,并且这种法人地位与集团内部的统一管理和相互间的控制支配关系并不绝对冲突。虽然成员企业在集团统一管理之下,一定程度上丧失了管理上的独立性,但其法人人格并不随之消灭。
企业集团作为若干关联企业构成的联合体,具有较为特殊的法律地位。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

追加被执行人13种情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追加被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当被执行人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追加与原被执行人有具有权利、义务关联的主体,与原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责任,但这种追加行为必须是有法律明确规定,而且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自行设定和推断,不得随意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为追加被执行人的几种法定情形:一、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
若裁判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则可以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否则就不能追加为被执行人。
所以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夫妻个人债务是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前提条件。
只有夫妻共同债务才能用夫妻共有财产来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为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履行法定义务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14秋学期南开《公司法》在线作业

14秋学期《公司法》在线作业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 试卷得分:98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包括本科在内的各校各科复习资料,可以联系屏幕右上的“文档贡献者”一、单选题(共20 道试题,共40 分。
)得分:40V 1. 下列各项限制股东转让股份的措施中,哪一项不是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A.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B.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C. 任何股东转让股份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D. 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作为本公司股份的受让人.满分:2 分得分:22. 公司拟变更或者废除类别股东的权利,应当()A. 股东大会过半数通过和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召开的类别股东会的过半数通过B. 股东大会2/3多数通过和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召开的类别股东会的过半数通过C. 股东大会过半数数通过和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召开的类别股东会的2/3多数通过D. 股东大会2/3多数通过和受影响的类别股东召开的类别股东会的2/3多数通过.满分:2 分得分:23. 下列可构成公司资本的是()A. 股东出资B. 溢价发行股份所得C. 公司公积金D. 公司公益金.满分:2 分得分:24. 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资本总额,必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公司才能成立,符合()A. 资本维持原则B. 资本不变原则C. 资本确定原则D. 授权资本原则.满分:2 分得分:25. 《公司法》对下列出资形式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有最低要求的是()A. 货币B. 专利权C. 机器设备D. 土地使用权.满分:2 分得分:26. 公司独立不包括以下内涵:()A.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B.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C. 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D. 公司财产独立.满分:2 分得分:27. 飞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准备聘请独立董事,以下四个候选人中,有资格应聘飞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是()A.甲,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B. 乙,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C. 丙,个人负债60万元到期未清偿D. 丁,某国家公立大学民商法学副教授.满分:2 分得分:28. 按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额为()万元A. 3B. 10C. 30D. 50.满分:2 分得分:29. 公司可以向()投资。
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适用规则

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适用规则摘要2006年的《公司法》首次引入“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巩固和完善我国现有的公司法体系。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揭开公司面纱”制度难以发挥立法者预期的目的。
本文通过研究和分析《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全面总结“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规则、一人公司在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公司在清算过程中的相关规定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一人公司清算作者简介:吴梦璐,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法律硕士(法学),研究方向:公司法。
有限责任制度和独立法人制度的存在,就像公司的一层面纱,限制股东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保护股东的权益,从而降低风险,鼓励交易。
但是,一些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独立人格和有限责任,以合法的“面纱”掩盖非法的目的,使之成为股东逃避公司债务的手段。
本文将详细分析我国“揭开公司面纱”制度在普通公司和一人公司中的适用规则以及公司清算过程中的适用规则。
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概念“揭开公司面纱”是指控制股东为逃避法律义务或责任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滥用法人资格或股东有限责任待遇致使债权人利益严重受损时,法院或仲裁机构有权责令控制股东直接向公司债权人履行法律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二、“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具体规则(一)“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
首先,原告必须是公司的债权人。
公司部的股东是绝不可能成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原告主体。
原因在于:即使公司的控股股东在滥用公司人格的同时对少数股东的利益也造成了侵害,但是因为股东与股东之间根本不存在“公司的面纱”,而是一起躲在“公司面纱”背后的受益者。
即使大股东与小股东之间存在着某种契约,致使合同之债的出现,这种债的形式也仅是自然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由《公司法》予以调整。
其次,对于被告的资格认定,存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发起人在公司设立阶段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后,原则上债务应当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
股东有限责任的取得与丧失
第61卷 第1期2008年1月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Wuhan U niversity Journal (Philosophy &Social Sciences) V ol.61.N o.1Jan.2008.111~115 收稿日期:2007205223作者简介:冯兴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湖北武汉430074。
股东有限责任的取得与丧失冯兴俊[摘 要]股东有限责任的正当性取得在于履行维持公司资本充实及财产独立的义务,其丧失就是违反了这一义务。
股东违反义务的行为具体表现为:虚假出资、侵占公司财产及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混同。
[关键词]有限责任;股东义务;取得;丧失[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320(2008)0120111205与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相比,股东仅因法律规定了有限责任即可逃脱债权人的无限追索,这种责任分配散发着强烈的不良暗示,极易诱发道德危险。
实践证明,有限责任越来越成为股东诈害债权人的工具,演变成了“既能使其在生意兴隆时坐享其成,又能在经营失败时逃之夭夭的灵丹妙药”[1](第74页)。
这一现象引起了笔者对该制度的思考。
一、股东有限责任取得的正当性基础有学者认为,有限责任“是投资者可选择的权利”[2](第122页)。
既然它是权利之一种,其存在必须具备正当性。
笔者认为,只有当法律能够有效防范股东滥用这一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其存在才具有正当性。
因此,公司法必须从“享有权利必须承担相应义务、违反义务应承担责任”的法律理念入手,完善股东义务体系。
在这一基础上允许公司股东享受有限责任,这样的法才是善法良法。
除普通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外,罗马法上的特有产、有限合伙与两合公司、信托以及一人公司等制度也存在着这种责任形式,考察其享受有限责任保护之主体的义务,对分析公司股东取得有限责任这一权利的前提,颇有启示。
在古代罗马,家父常爱给予家子或奴隶一小笔财产,由家子或奴隶对其进行经营管理,但该财产法律上的所有权人仍是家父;家子或奴隶因特有产与他人缔结契约所生之债务,家父仅以该特有产总额为限承担责任[3](第130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0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已于2006年3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8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5月9日起施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适用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公司法实施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和新受理的民事案件,其民事行为或事件发生在公司法实施以前的,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因公司法实施前有关民事行为或者事件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如当时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时,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原告以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事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超过公司法规定期限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四条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公司法实施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依法进行再审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解散和清算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经济法课程-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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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 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 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 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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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同等条件下其他 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同时 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 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 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 名或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 东名册。 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章 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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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出资。 3、补足出资。 4、不得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和虚假出资,将被公司登记 管理机关处于罚款,构成犯罪的,还 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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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滥用股权。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损害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 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 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 一规定在我国被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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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东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 证明; (7)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 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 的证明; (8)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公司住所证明; (11)其他文件。
第5章 公司法律制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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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股东权利的内容
(1) 表决权 ①股东通过亲自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大)会,对会议议决事项有表示同意或者表示不同意 的权利。 ②除章程另有规定外,一般事项的决议按简单多 数通过为原则,特别事项的决议按绝对多数通过为原 则。 ③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票 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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练一练
【考题·单选题】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拟对公司为 股东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下列有关该事项表决 通过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是( )。 A.该项表决由公司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B.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C.该项表决由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 数通过 D.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除甲以外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固有权是指股东依法享有、只能由其自愿放弃,不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 固有权和非 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利,一般共益权和特别股东权均属固有权 固有权 非固有权是指法律允许由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加以限制或剥夺的股东权利,如自益 权中的一部分便为非固有权 普通股东权 普通股东权是指普通股股东所享有的权利 和特别股东 特别股东权是指特别股股东所享有的特别权利,如优先股股东所享有的各种出资人【6】
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 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 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 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名义股东处分 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 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考点】《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 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 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 有权:(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2)以 合理的价格转让;(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 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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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14种情形
很多投资人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以认缴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且公司系独立的法人,公司的债务与股东没有任何关系,当然这种观点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2.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115条: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抽逃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股东通过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体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增加交易成本,变相获得公司财产或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的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入股东个人所有;
(2)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违反《公司法》第166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名义提走出资;
(4)抽走货币出资,以其它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5)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但未办理减资手续;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7)股东通过虚假诉讼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8)股东以公司名义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提供借款而不索还等形式,抽逃公司资产;
(9)脱壳经营,即股东利用公司外壳进行脱壳经营(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后,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从公司脱离出来另外组成一个新公司,并将原公司的主要业务转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为一个“空壳”,新公司完全不承担原公司行为产生的责任,却实际上利用原公司的资产在运作),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股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第185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5.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确认;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方案应当报人民法院确认。
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清算组不得执行。
(2)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6.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公司法》第180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7.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8.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9.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0.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11.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这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主要有:(1)清算组不依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2)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3)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4)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人民法院确认即予执行给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等。
12.公司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股东无偿接受公司财产的
《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1条: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受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13.一人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63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说明:夫妻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宜直接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从而适用《公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就公司财产独立性承担举证责任,不能证明的,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承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4.股东过度控制、滥用公司人格行为
《公司法》第20条:(1)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下列情形致使公司与其股东或者该公司与他公司难以区分,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的;
(2)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并持续地使用同一账户的;
(3)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受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的;
(4)“夫妻店”公司家庭共同财产与公司财产不分;
(5)一套人马两块牌子,一人组成多个公司,各个公司表面上独立,但实际上财务不分、人员不分、资产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