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善后问题探讨-田凯.doc
公司吊销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主体,其合法经营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可能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公司吊销的法律后果入手,探讨其对企业自身、股东、债权人以及社会的影响。
二、公司吊销的法律后果1. 对企业自身的影响(1)丧失法人资格公司被吊销后,将丧失法人资格,无法继续从事经营活动。
这意味着企业将无法享有合同权利、承担合同义务,也无法进行财产处置、清算等行为。
(2)财产清算公司被吊销后,必须进行财产清算。
清算过程中,企业财产将被依法变现,以偿还债务、支付清算费用等。
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依法申请破产。
(3)声誉受损公司吊销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声誉,导致客户流失、合作伙伴信任度降低,进而影响企业未来的发展。
2. 对股东的影响(1)投资损失公司吊销导致股东投资损失,股东权益受损。
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股东可能面临无法收回投资的风险。
(2)法律责任股东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若存在违法行为,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被吊销后,股东可能因违法行为而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3. 对债权人的影响(1)债权无法实现公司吊销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
债权人可依法申请参与企业财产清算,以尽可能挽回损失。
(2)追偿困难若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追偿将面临困难。
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4. 对社会的影响(1)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公司吊销可能导致企业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制裁,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影响社会稳定公司吊销可能导致企业员工失业、债权人权益受损,进而影响社会稳定。
三、预防公司吊销的法律措施1. 企业自身(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企业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确保企业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
浅谈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的承担(一)

浅谈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的承担(一)论文摘要:近年来,由于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被吊销或被撤销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因经济纠纷被起诉到人民法院。
由于各级人民法院对企业被吊销或撤消营业执照后,原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清算组织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一致,从而会出现对待此类案件的判决上,相同的情况会作出不同的判决,出现了司法混乱,因此,有必要对清算主体及有关民事责任进行探讨。
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规企业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营业执照被撤销是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企业主动退出市场的行为,两者产生的法律后果一样,即企业法人进入清算程序,最后注销。
企业法人在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到期办理注销登记前其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续,只有在清算程序结束后,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注销登记手续,企业法人才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才消灭,企业法人在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应成立清算组织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组织是代表企业法人的机关报,代表诉讼人起诉,应诉,在责任承担上,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
但现实生活中,许多企业被吊销或撤销后无人管理,财产大量流失或者被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侵吞或转移,导致应由原企业承担的民事责任无法实现。
因此,另外,本文就企业进入清算程序民事责任承担的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1、企业法人依法进行清算时,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2、未尽清算责任时,导致企业财产流失、贬值、私分,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侵害时,民事责任由企业法人承担,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承担连带责任;3、未尽清算责任,而已于注销时,企业法人经注销就已消灭,也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企业的开办者、投资者承担。
目前,由于我国法律对企业被工商管理机关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企业的诉讼地位,民事责任承担及清算问题尚未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在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各级人民法院由于对企业被吊销或撤销营业执照后,原企业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诉讼主体资格以及清算组织应承担的责任,认识不一致,从而会出现对待此类案件的判决上,相同的情况会作出不同的判决,从而出现了司法混乱,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和人民法院执法公正的形象。
公司执照吊销后主体资格问题.doc

公司执照吊销后主体资格问题()
公司解散清算
公司破产清算
公司清算费用
公司清算程序
企业清算程序
公司清算报告
清算组
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领
有限责任公司亦称有限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设立,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具备市场主体资格、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
也就是说,公司依法成立后,上述三种资格同时产生。
那么有限责任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这三种资格是否同时消灭呢?
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相关行政实体法的规定,对实施违法行为的公司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
有限责任公司一旦被吊销营业执照,就丧失了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其市场主体资格当然消灭。
但其民事主体资格和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并不立即消灭,因为此时公司的债权债务还未清算,在清算期范围内公司仍享有民事权利,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直到清算结束,办理了工商注册登记后,民事主体资格才归于消灭。
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笔者认为,这里的“终止”是市场主体资格的消灭,并不是民事主体资格的消灭。
公司被吊销后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我国,公司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主体,其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然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公司因各种原因可能面临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风险。
公司被吊销后,不仅会对其自身产生严重影响,还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公司被吊销后的法律后果。
二、公司被吊销的原因1. 违反法律法规:公司未按照《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如虚假登记、欺诈、逃税等。
2. 严重违法经营:公司从事非法经营活动,如制假售假、走私、非法集资等。
3. 重大安全事故: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如火灾、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 拖欠职工工资:公司拖欠职工工资,且拒不支付。
5. 其他原因:如公司合并、分立、破产等。
三、公司被吊销后的法律后果1. 公司主体资格丧失:公司被吊销后,其主体资格丧失,不再具备法人资格。
这意味着公司不能再进行经营活动,也不能再承担法律责任。
2. 财产清算:公司被吊销后,应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清算过程中,应先偿还公司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供应商欠款、职工工资等。
如有剩余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配。
3. 法律责任追究:公司被吊销后,原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因公司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刑事责任:若公司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如贪污、贿赂、挪用资金等,原公司相关人员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若公司违法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如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等,原公司相关人员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若公司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如未按时申报、虚假登记等,原公司相关人员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
4. 信誉受损:公司被吊销后,其信誉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可能导致公司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难以获得合作伙伴、投资者等信任,进而影响公司业务拓展。
5. 知识产权保护:公司被吊销后,其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等)可能面临被侵犯的风险。
原公司相关人员应采取措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试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主体的确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_调研报告_1.doc

试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主体的确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_调研报告际上是一种规避法律,不履行法定清算义务的行为,其后果不仅损害了国家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是对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制度的破坏。
因此不宜允许怠于清算的股东享有直接提起诉讼的地位。
股东在企业进入清算阶段的责任应该是组织成立清算组织并由清算组进行清算而不是股东直接成为清算行为主体。
如将股东等同于清算行为主体,则股东可以不必通过成立清算组织,就能直接清理终止的企业财产,包括起诉和应诉。
这一论断显然忽略了股东、公司与其他债权人、债务人的关系平衡问题,使股东处于极其有利的地位,有可能仅选择对其有利的行为(如主张债权并直接受偿),而不象清算组一样公告通知债权人。
同时亦会将公司的财产和应收帐款混同为股东的财产。
这样就会在清算阶段破坏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使其丧失原有的商业信誉,也使第三人缺乏交易安全的最后保障。
所以股东不宜定位为直接的清算行为主体。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该公司股东的义务是组织成立清算组织,并由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是企业法人发生终止的事由后,由股东或股东的代表、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负责对该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清偿等清理工作的清算组织,非依破产程序进行的清算,其清算组织的地位应是清算法人的代表及执行机关,对内执行清算义务,对外代表企业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清算目的的范围内,与解散前企业法人的机关(董事)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关于董事之规定,于不违反清算目的之限度,应准用于清算人。
”°这在国外立法例中亦有类似规定。
如德国民法典第48条规定:清算由董事会负责进行。
也可以选任其他的人为清算人,清算人具有董事会的法律地位。
德国商法典第149条规定:清算人在其事务范围之内,在诉讼上和诉讼外代表公司。
日本民法总则第七款第二项规定:清算人取代董事,成为其执行机关,处理清算事务。
除此外,其他机关别无变动。
原则上董事即为清算人。
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思考

吊销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营业执照的思考王雨沐目前,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比较多,相当部分是没有参加2012年度检验而没有被吊销执照又不再经营的企业,以及不再经营而失去联系的企业。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新设企业增多的同时,不再经营失去联系的企业也逐步增多。
吊销这些企业营业执照是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一种方式。
因吊销是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需要细致认真,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确保依法行政。
1.准确定性违法行为。
企业长期停业未经营,可能违反不同的法律,需要区别对待。
一是《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这针对的是公司。
二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和第七十九条,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这针对的是分公司。
(因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条文顺序有了变化。
)三是《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构成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这针对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四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构成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违法行为。
这针对的是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五是《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构成未向税务机关申办税务登记的违法行为,这针对的是“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前设立的企业,不适用“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后设立或者办理了变更登记以及办理了“三证合一”换照的企业。
《合伙企业法》没有对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这种行为作出规定,故无法以长期未经营为由吊销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
在处理上述多种违法行为时,最好根据不同的违法行为立案,根据案由分别制作处罚文书和案卷。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的承担
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的承担近些年来,不少企业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被吊销营业执照,同时也涉及到了企业的民事责任问题。
对于企业来说,一旦其营业执照被吊销,就意味着其失去了合法的经营资格,由此引发的诸多问题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那么,一旦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首先,营业执照是企业的合法证明,是企业依法经营的前提和必要条件。
一旦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也就意味着企业不再具有经商资格,必须立即停止一切经营活动,甚至要面临财产被查封、扣押等甚至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的后果。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营业执照的被吊销是一种灾难性的打击,这种打击将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
其次,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应该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的经营者进行承担。
首先,在法律层面上,企业是由法定代表人来代表企业进行行为和承担责任的,当营业执照被吊销时,企业法定代表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其次,企业的经营者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企业的经营者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他们的行为或者疏忽都有可能导致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经营不善等情况。
此外,对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的承担,还需要区分企业的经营范围和企业违法行为的性质。
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本身就违法或者不符合规定,那么其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对企业的民事责任承担也会更加严重。
如果公司的违法行为为违反财务、税务法规等行为,则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如果企业的违法行为只是因为简单的疏忽或者偶然性原因导致的,则公司的民事责任要承担的相对较轻。
最后,对于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给企业本身带来损失外,还有可能影响到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以员工为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员工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等都将面临巨大的风险,这时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来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法律问题
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法律问题营业执照是公司、企业证明其法人资格唯一的合法有效凭证,当其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法人主体资格问题,工商局认为是法人资格终止或消亡,人民法院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认为是清算法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事实上,有许多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长时间存续下来,并继续开展经营活动,没有及时组织清算,公司企业资产流失或私自处分,侵害到债权人合法权益,日益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对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一些法律问题进行正确处理,有现实意义。
一、营业执照的法律性质:营业执照是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规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给法人用来证明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政府许可证。
按照《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 “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凭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刻制印章,开立银行账户,申请纳税登记。
因此,我们可以说营业执照是公司、企业对外证明其法人资格唯一的合法凭证或标志,具有营业执照,就具有法人资格,没有营业执照,包括营业执照没有通过或没有去年检,被政府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下,就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一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就随同终止、消灭。
一个法人的存续始于营业执照签发的日期,终于营业执照失去法律效力之时。
这如同一个自然人一样,其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也就终止了,在这以后,再也不能以自然人的名义实施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其生前遗留的债权债务也只能由其继承人等去处理。
事实上,我国对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吊销以后,对法人资格是否终止或消亡的问题是非常模糊与混乱的,国家工商局认为法人资格终止或消亡,最高法院从保护债权人利益出发,多次发文认为营业执照吊销后至注销登记以前是清算法人,或直接说法人资格仍存,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试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主体的确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
试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主体的确定及民事责任的承担近年来,不断有企业因违法违规行为,营业执照被吊销的事件发生。
在此背景下,对于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主体的确定及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已成为一个热门问题。
本文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一、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主体的确定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主体的确定是非常重要的。
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下,民事主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股东:股份公司的股东是法人,其作为公司的投资者,对公司的生产、经营行为负有民事责任。
2、公司管理层: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主管等。
公司的管理层是其代表,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会产生一定的民事责任。
3、公司员工:公司的员工对公司经营活动的一定部分承担民事责任。
4、公司债权人:债权人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就公司违法违规行为产生的损失向公司股东、管理层、员工等主体追偿。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实际运营情况会因企业类型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比如说,一些公司虽然营业执照被吊销,但其自身仍然有财产和收益,这些财产和收益可以被认定为公司的民事主体,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在民事责任承担中起到一定程度的作用。
二、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民事责任的承担在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情况下,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追究公司法人责任:公司是一种法人组织形式,其违法行为应当由法人承担责任。
在此情况下,应当依据公司法,追究公司的法人责任,从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追究公司股东的相应民事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其法人的出资者,作为公司的直接投资者,其在公司的经营行为中有一定的参与,依法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若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第三方损失,股东应当按其出资比例对损失进行赔偿。
3、追究公司管理层的民事责任:公司的管理层不仅是其代表,而且作为公司员工和管理者,在公司经营活动中对其生产、经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法律问题研究
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法律问题研究引言自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确立并日益完善。
伴随着这一过程中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作为市场经济最普遍、最基本的主体——公司亦如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
无可否认,在公司蓬勃发展的同时,公司违法现象也频频发生,公司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现象也时有出现。
由于种种原因,诸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不进行清算,其营业执照和公司印鉴等证明公司主体资格的证件也无法收回。
这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在法律上处于“半死不活”的“休眠”状态,不仅大大增加了市场的不确定性,给市场体制带来种种弊端,而且严重妨碍了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使司法实践中产生诸多困惑。
与实务界吊销营业执照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大量存在不相协调的是,我国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法律调整一直处于立法空白状态,相关的理论研究也相对滞后,司法实践更是认识不一、做法各异。
因此,加强对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就公司法理论研究的补白,还是就公司法实践的急需而言,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本文拟就此展开讨论。
一、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究竟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是困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个重大问题。
由于吊销公司营业执照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乃是引发于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这种行政行为,因此,在对这一问题进行回答之前,首先有必要就我国现行制度背景下公司营业执照的效力加以考察。
(一)现行制度背景下我国公司营业执照的双重效力所谓营业执照,《法学大辞典》给出的解释是:“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给企业的、确认其法律地位并准许其营业的凭证。
……营业执照既是确立企业法律地位的合法依据,也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证件和凭据,企业只有在营业执照核定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2000年12月第2次修订)第37条则明确规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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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善后问题探讨/田凯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都要对因违
法经营、不参加年检或者其他原因的企业予以吊销营业执照,其
数量是很大的。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意味着经营活动资格的终
结。然而,对于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的许多遗留问题,在实际
工作中普遍存在误区和盲点。
企业被吊销执照后的主体资格还存在吗?
现实中不乏这样的情况:甲、乙、丙三位自然人注册成立了
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后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无意再经营下去,
最后人去楼空,工商部门在年检时不得不依法吊销了其营业执
照。债权人为追讨其债权意欲起诉,可不知以谁为被告,以该法
人吧,执照已被吊销,以股东吧,债务是法人所欠。之所以产生
上述问题,原因是不明白执照被吊销后企业主体资格是否存在。
其实在企业被吊销执照后,其主体资格是存在的,只是要区分不
同的情况。
(一) 民事主体资格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公司登记
管理条例》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
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38条:“经公司登记
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
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
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由此可见,公司从出
生(设立)到死亡(终止),其标志是以国家授权的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的登记为准,即从“开业登记”为始,到“注销登记”为止。
在企业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其主体资格依然存在。企业被吊销
执照,丧失的是民事权利能力,不能再开展经营活动,其民事活
动只限于清理债权、债务,如进行诉讼,自然可以企业的名义进
行。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
执照被吊销,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答复中称:“企业法
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
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亡。因此,企业法人被吊
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仍应视为存续,可以
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二) 行政主体资格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
的规定,企业如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不服,有权
申请行政复议,也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企业在被吊销
执照后的行政主体资格是存在的,如果不存在,从何谈起行政复
议权和行政诉讼权?如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违
法,被法院撤销,企业的行政主体资格自始存在。
(三) 刑事主体资格
根据上述分析,企业在被吊销执照而未办理注销登记之前,
如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其刑事主体资格也是存在的,仍
可以该企业为刑事责任的处罚对象,这与我国现行的《刑法》承
认法人犯罪,并可将其作为刑事责任主体是一致的,如《刑法》
第三十条“公司、企业┄┄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
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是依法剥夺其继续经
营的权利能力,只是使企业丧失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并不
意味着企业的终止。在其清算、注销之前,其法人主体资格依然
存在。当其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以企业的名义提起诉
讼,当其有违法行为时,仍可以该企业为处罚对象。
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之所以产生认识上的偏差,除人们对法律的学习、理解不够
外,法律本身也存在缺陷。与之有关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破产法》等中,没有一部专门的法规可供操作,而且规定比较
原则,不周全,不具体。还有一点,该问题本身就比较冷僻,人
们对其接触、熟悉的程度相当有限,在人们的观念中,企业被吊
销了执照,就等于已经死亡,而且公司是以其财产为限对外承担
有限责任。
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主要表现在:
1、《公司法》第192条,“有关机关”指的是哪些,不明确;
2、《公司法》第194条,“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清算组织本身应从何时成立,最长有多长的期限,没有规定。如
当事人为逃避债务不去成立清算组织或者拖延成立,应该如何处
理,没有规定;
3、《公司法》第194条,“┄┄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
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请其债权。”如债权人因种种原
因(如不可抗力)超出九十日方知有此公告,是否意味着丧失债
权,再者, 该条也没有明确超出九十日即丧失债权;
4、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应有一个一般的清算期限,不能久
清不结;
5、公司被吊销执照后,应于多长期限内申请注销登记,如
不申请,其法人代表、清算负责人承担何种责任;
6、《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8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
登记,公司终止”与第66条“公司破产、解散、清算结束后,不
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间不一
致。因为“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行政处罚,没有解决公司终止的问
题,与公司终止的标志“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不是同一
概念。
几 点 结 论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等于企业法人立即消灭,虽
然其法人资格(严格意义上的)已不存在,但其权力能力、行为
能力依然存在,只是处于不完全、不充分的状态,这与民法原理
中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具有相通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