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诉讼主体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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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性必修2 第三十三课 社会争议解决-2025年高中政治大一轮复习

选择性必修2 第三十三课 社会争议解决-2025年高中政治大一轮复习

第三十三课社会争议解决课标要求1.识别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不同的调解方式,明确调解制度的特点和程序。

2.列举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经济仲裁等仲裁形式,明确仲裁制度的特点和程序。

3.解析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特点和程序,说明不同诉讼中的举证规则,树立证据意识。

4.概述公民的诉讼权利,熟悉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渠道。

考情回顾考点考题考情分析调解2023·山东高考,19(2);2022·山东高考,14高考试题主要是结合违约、侵权的具体案例,考查解决纠纷的方式如调解、仲裁和诉讼,考查举证责任等。

命题形式以选择题为主,并且选项涉及的知识往往综合性较强。

仲裁2023·北京高考,11诉讼2023·湖南高考,14举证责任2023·山东高考,15;2023·北京高考,10关键词:和解、调解、仲裁、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核心考点一纠纷的多元解决方式1.社会纠纷的解决方式(1)发生纠纷时,人们往往先自行协商,通过和解达成合意,解决纠纷。

(2)无法和解时,人们还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提醒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调解——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含义通过第三方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类型诉讼调解和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人民调解①含义: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下进行的调解(群众性组织)②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收取任何费用③效力: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提醒因为省时、省力、省钱,调解往往成为当事人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但不等于最佳选择。

3.仲裁——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仲裁种类包括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商事仲裁适用范围①当平等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双方可以将其提交仲裁机构进行商事仲裁②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不适用商事仲裁商事仲裁基本制度①或裁或审:在商事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②协议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③不公开审理:商事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④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商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商事仲裁特点①仲裁更加便捷、经济②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提醒区分商事仲裁与劳动争议仲裁商事仲裁劳动争议仲裁适应范围主体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争议与诉讼的关系在仲裁与诉讼之间,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加以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除特定情形外,未经仲裁程序,当事人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申请仲裁必须以双方自愿订立的有效仲裁协议为前提劳动仲裁的申请不需要事先订立仲裁协议4.诉讼——解决纠纷的最后途径(1)含义:是在纠纷主体的参与下,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解决具体纠纷的活动。

公司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公司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公司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公司诉讼主体资格证明是指公司在进行诉讼活动时,必须向法院提供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作为法律主体具有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

公司诉讼主体资格证明的内容包括: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拟诉讼事项与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等。

其中,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是指公司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的合法身份文件,即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公司是否合法存在的法律依据和证明,是公司进行各种法律行为的基础文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是由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证明公司组织机构完整性和合法性的文件,也是公司法人资格的重要证据之一。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件,证明代表公司进行诉讼活动的权利。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法律文件,证明公司的组织形式、管理结构和运作方式,也是公司作为法律主体进行诉讼的依据。

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在进行诉讼活动时,还可能需要提交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其具备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

这些证明文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以根据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有所不同。

列为共同被告的所有(16)种情形

列为共同被告的所有(16)种情形

列为共同被告的16种情形民商事诉讼中如何列被告是一项技术活。

完整列明被告有两个作用:一是帮助查明事实、明晰责任;二是让胜诉判决的执行更有效果,且简化执行程序,省去追加被执行人之烦。

所以,如何完整地、有效地列明被告,是民商事诉讼中一项必须要考虑的策略。

如无特殊情况,民商事诉讼中的被告宜以多列、勿遗漏。

归结起来,列明被告有一个原则:在可以负担的诉讼成本内,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并让有清偿能力的人履行债务。

据此原则,本文从事务角度盘点民商事诉讼中那些可以多列的被告。

不过,列为共同被告并不意味着承担责任,是否承担责任应由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定。

一、夫妻一方负债,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及负担原则做了规定,但对如何界分某项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仍然存在争议。

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要求非直接负债的配偶一方承担责任,其主要依据是涉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共同债务处理。

如在实体程序中不列夫妻为共同被告,可能会存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追加非直接负债的配偶一方为被执行人的风险。

由于不动产等重大财产往往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且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也可能主张系共同财产而对抗执行,故给执行程序带来诸多麻烦。

所以应在实体审理程序中即明确是否为共同债务。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债务的,列行为人与其全部监护人为被告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义务,且对被监护人财产有监管义务。

《侵权责任法》规定,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

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重大财产登记在被监护人名下的情形并不少见,故从便于执行角度,应列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三、个人独资企业负债的,列企业及投资人为共同被告个人独资企业虽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但其参与商业活动的情形并不少见,其法律地位属于“其他组织”。

营业执照被吊销——遭遇质量纠纷,谁来诉讼?

营业执照被吊销——遭遇质量纠纷,谁来诉讼?
业 法 人 终 止 , 应 当 向 登 记 机 关 办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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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区 建 设 单 位 的 通 知 ,说 发 现 部 分 外 墙 出现 涂 料 脱 落 现 象 。 甲 公 司 随
即 派 孙 先 生 及 两 名 施 工 负 责 人 到 现 场 查 看 。在 确 定 情 况 后 , 先 生 即 与 孙
的 登 记 ,“ 立 登 记 ” 为 始 ,“ 销 设 注 登 记 ”为 终 。 果 企 业 因 故 被 工 商 行 如 政 管 理 部 门 吊销 营 业 执 照 , 只 是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依 职 权 作 出 的 一 种 行 政 处 罚 行 为 ,企 业 丧 失 的 只 是 营 业 资 格 , 未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之 前 , 主 在 其 体 资 格 依 然 存 在 。就 这 个 问题 , 高 最
涂 料 公 司 同意 由 己方 提 供 涂 料 , 由 甲 公 司 对 出 现 脱 落 的 外 墙 进 行 重 新
粉 刷 。2 0 0 5年 6月 份 , 甲公 司 因 违 规 经 营 被 吊销 了 营 业 执 照 。2 0 0 5年
注 销 登 记 并 公 告 。 修 订 的 《公 司 登 新 记 管 理 条 例 》第 四十 五 条 规 定 : 公 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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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4年 8月 1日 , 先 生 所 在 孙
公 司 已经 被 吊销 营 业 执 照 , 不 再 具 其 备 原 告 资 格 , 求 法 院 驳 回 甲 公 司 的 请 诉 讼 请 求 。 法 院 经 审 理 , 有 采 纳 涂 没 料 公 司 的 主张 , 本 案 进 行 了 支持 甲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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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为
关 于 本 案 的 涂 料 质 量 是 否 存 在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是否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的存在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是否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的存在

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死亡是否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的存在──一纸诉状缘何遭遇尴尬裁判?【案情简介】原告A有限责任公司于2011年3月9日注册成立(共有张某、赵某两位股东),该公司的工商、税务等登记注册的全部手续均由原告方股东张某委托的第一被告B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及第二被告王某共同办理。

从原告筹备注册到成立后,整个过程所有证件、手续及印章均由二被告持有。

2011年3月12日,作为A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股东张某因意外事故去世,后原告A有限责任公司因未年检而被吊销营业执照。

2011年3月18日,二被告利用持有原告所有证件及印章的便利,将原告开户行账户内80万元注册资本以货款名义通过转账方式转入被告B有限公司的账户内。

同日,另一被告王某将剩余30万元注册资本通过现金支票以差旅费的名义取走。

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返还以上款项。

原告A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该公司虽注册成立,但未组建运营,且未与任何主体发生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二被告取得该款项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遂原告方的股东赵某作为该公司唯一的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代表A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所王慧、赵志忠律师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二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共计110万元。

【争议焦点】一、原告A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是否影响其诉讼主体资格的存在?二、原告法定代表人张某死亡后,公司在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仅剩赵某一名股东的情况下是否影响原告作为适格的主体提起诉讼?【法院裁定】法院以原告方法定代表人(股东)张某去世后,原告提供的署名为“赵某”的“授权委托证明”及赵某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并非法定程序产生的副职负责人及法定代表人,且该公司现已被吊销的事实为由裁定驳回原告方的起诉。

【典泽律师点评】在我国,每年都有不计其数的企业被吊销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对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地位如何,由于各院法官认识的不统一,导致相同案件可能出现截然相反的审判结果。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审理民商事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于2005年12月13日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在审判实践中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一、关于诉讼主体的确定问题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至注销前,该企业法人可从事以清算为目的的民事行为,以其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并以自已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不应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而认定其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从而裁定驳回起诉。

如果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进行清算,债权人起诉要求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承担清算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作出相应的裁判,限期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进行清算。

如果在裁决所限定的期限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未履行清算义务,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权利人可就造成的损失向企业的股东或开办单位另行提起诉讼。

2、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诉讼主体的确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可将该组织及其所属法人一并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3、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对外产生纠纷后诉讼主体的确定实行承包经营的企业对外产生纠纷的,如果发生诉讼时,承包人仍在承包的,应以该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承包人可作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参加诉讼。

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纠纷按照承包合同另行处理。

如果发生诉讼时,原承包合同已经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原承包人没有按承包合同约定交付承包金,或者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承包人对其承包期间的债务应当承担责任的,可以企业为被告,企业要求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可将原承包人列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民事主体资格的确定

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民事主体资格的确定

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民事主体资格的确定及其民事责任承担作者:赵晓敏发布时间:2003-11-03 15:01:39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在实践中和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论,由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此未作明确的规定,加之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又与其不相同,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往往不一致,对相同的情况往往会作出不同的判决,有损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的民事主体确定企业法人被吊销或撤销后,依法应当组成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对企业法人组成清算组织正在进行清算,或者应当清算而未清算时,该企业法人是否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是否依然存续,以及该企业法人与以清算为目的成立的清算组织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等问题,是审理以被吊销或撤销企业法人为债务人的民商事案件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即首先要解决民事诉讼主体的问题。

下面从三个方面分析。

(一)、吊销或撤销企业法人行为的性质及产生的法律后果企业法人被吊销是指企业法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下称营业执照)。

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处罚。

”并列举了六项违法情形。

第三十二条“企业法人对登记主管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后15日内向上一级登记机关申请复议。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一条“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法出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若⼲问题的规定》最⾼法出台司法解释:《关于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若⼲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处理民事执⾏中变更、追加当事⼈问题,维护当事⼈、利害关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执⾏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条执⾏过程中,申请执⾏⼈或其继承⼈、权利承受⼈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

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条作为申请执⾏⼈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该公民的遗嘱执⾏⼈、受遗赠⼈、继承⼈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效法律⽂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作为申请执⾏⼈的公民被宣告失踪,该公民的财产代管⼈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三条作为申请执⾏⼈的公民离婚时,⽣效法律⽂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四条作为申请执⾏⼈的法⼈或其他组织终⽌,因该法⼈或其他组织终⽌依法承受⽣效法律⽂书确定权利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五条作为申请执⾏⼈的法⼈或其他组织因合并⽽终⽌,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其他组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六条作为申请执⾏⼈的法⼈或其他组织分⽴,依分⽴协议约定承受⽣效法律⽂书确定权利的新设法⼈或其他组织,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七条作为申请执⾏⼈的法⼈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效法律⽂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该第三⼈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第⼋条作为申请执⾏⼈的机关法⼈被撤销,继续履⾏其职能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但⽣效法律⽂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应由其他主体承受的除外;没有继续履⾏其职能的主体,且⽣效法律⽂书确定权利的承受主体不明确,作出撤销决定的主体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的,⼈民法院应予⽀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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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的诉讼主体的法律依据
2008-12-18 15:33
(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人民法院不宜以一方当事人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已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问题的复函
(2000年1月29日法经[2000]23号函)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9〕甘经终字第193号请示报告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实施违法行为的企业法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应当由其开办单位(包括股东)或者企业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

清算期间,企业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然存在。

本案中人民法院不应以甘肃新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丧失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

本案债务人新科公司在诉讼中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今未组织清算组依法进行清算,因此,债权人兰州岷山制药厂以新科公司为被告,后又要求追加该公司全体股东为被告,应当准许,追加该公司的股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法经(2000)24号函(函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
政处罚。

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

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被注销登记前,该企业法人组成人员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参加诉讼,债权人以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开办单位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准许。

该开办单位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如果不存在投资不足或者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情形的,仅应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承担清算责任。

你院请示中涉及的问题,可以参照上述精神办理。

此复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2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第38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经营,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高福忠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
02]贸仲裁字第0237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的复函
(2003年5月8日 [2003]民四他字第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3〕14号《关于高福忠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2〕贸仲裁字第0237号仲裁裁决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仲裁条款是以协议双方的合意为前提的,只有仲裁协议的主体受仲裁协议的约束。

虽然仲裁协议当事方龙桥宾馆被吊销营业执照,但龙桥宾馆作为企业法人尚未消灭,其在法律程序上仍具有主体资格。

如果本案仅涉及《中外合作经营芜湖龙桥宾馆有限公司合同书》项下债权债务的纠纷,龙桥村委会作为龙桥宾馆的开办单位,为清理龙桥宾馆债权债务的目的,只能以龙桥宾馆或其清算组织的名义提起仲裁,以龙桥村委会自身的名义提起仲裁主体不适格。

此外,不能依据《中外合作经营芜湖龙桥宾馆有限公司合同书》中的仲裁条款裁决其他合同引发的争议,不能超越仲裁条款解决争议的范围。

现高福忠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庭就其与龙桥村委会之间的争议作出的〔2002〕贸仲裁字第0237号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撤销。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下落不明、歇业、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注销后诉讼主体
及民事责任承担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
四、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问题
15、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行政处罚。

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注销登记前,虽然丧失经营资格,但其法人资格仍然存续。

16、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清算组为诉讼主体,债权人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以清算组为被告。

17、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无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起诉可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和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债权人仅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为被告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

18、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债权人仅以开办单位或清算主体为被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法院应予受理。

19、一审立案后发现被告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债权人申请,法院可追加清算主体为共同被告。

20、二审诉讼中,债务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可直接变更清算组为诉讼主体;无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的,诉讼继续进行。

债权人如要求清算主体承担投资不足、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清算等责任的,应另行起诉。

21、债权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已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清算组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债权人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由清算组继受。

无清算组织的,清算主体可以申请加入诉讼作为共同原告;清算主
体不申请加入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22、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成立清算组,其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注销登记的,因企业法人资格尚未消亡,诉讼继续进行。

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成立清算组的,清算组可以与该企业作为共同诉讼主体参加诉讼。

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成立清算组的,或清算主体先于该企业被注销登记的不再继续追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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