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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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第一编奴隶社会夏、商、西周的法律思想第一章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神权法思想的发展变化过程:形成于夏代,极盛于商代,动摇于西周。

夏禹“菲饮食而致孝乎鬼神”、“有夏服天命”,夏启讨伐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商代“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先鬼而后礼……”。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古帝命武汤,正域彼四方”,奴隶主是上帝的子孙,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

违抗王命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天罚”。

西周发生重大变化,表现为对“天命”说作了修正,“昊天有成命,二后而受之”,提出“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

“皇天无亲,唯德是辅”,天命并不是固定的,只属于有德之人。

一、夏代的神权法思想1、奴隶主的“天命”、“天罚”思想2、产生的根源:是由自然宗教迷信思想发展而来的。

A、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对自然界现象缺乏正确认识,人们无法控制自然力量。

认为周围世界存在着一种支配人类和自然的超人类、超自然的力量。

此是只是一种自然宗教,不具有阶级压迫社会属性。

B、进入阶级社会后,当人们不理解其社会根源时,便产生祸福命运由神操纵的观念;而统治阶级都极力扶持和利用宗教来麻痹人们的反抗的斗争意志。

二、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1、“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2、奴隶主宣称其祖先是至上神??“上帝”或“帝”的子孙。

3、利用“占卜”或“卜筮”,以“敬鬼神”而使民“畏法令”。

神权法思想的表现:夏:夏禹“有夏服天命”,夏启讨伐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三、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说1、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由“天命”转向周公提出“以德配天”说:天命是有的,但并非固定不变,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1)至高无上的上帝??“天”;(2)“惟命不于常”(天不是固定不变的),“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其目的在于论证周灭商的合理性。

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各章重点及思考题(完整版)

自考中国法律思想史各章重点及思考题(完整版)

中国法律思想史各章重点及思考题中国法律思想史各章重点及思考题对各章节的学习对各章节的学习第一章第一章 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夏商西周的神权法思想(一)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变化. 神权法思想是由宗教迷信思想发展而起的.夏朝建立后,我国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奴隶主贵族为了使自己的统治合法化,极力宣扬利用宗教迷信和鬼神观念,宣称自己是神和上帝在人间的代理人,接受天命来统治人世,对不服从统治的人施行"天罚".举例:相传夏启讨伐有扈氏时宣称,"天用剿绝其命,今予惟恭行天之罚". 到了商代,神权法思想进入高峰."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殷商奴隶主宣称其祖先是上帝的子孙,因而从血缘上找到了充当上帝代理人的合法依据.违抗王命就等于违抗神命,就要受到"天罚".商朝的统治者以上帝在人间的代表的面貌出现,代天行罚,把刑罚蒙上一层神圣的外衣,同时把它说成是国王的权利. 进入西周以后,神权法思想发生了一次重大的变化.西周灭商,这就与过去商朝统治者曾一再宣称的"帝立商",可以永世长存的说法产生了矛盾.于是,周公提出了天命转移的"以德配天"说.对天命说作了修正.他说天命是有的,"惟命不于常",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左传僖公五年》),失德就会失去天命现在殷已失德,因此天命归周,周王成了天子. (二),"以德配天"说的意义说的意义周公之所以强调统治者必须有德,"以德配天",其目的在于求的上天的保佑,使周王朝的统治永久延续下去. 这种以"以德配天"说比夏商完全依赖"天命"的思想无疑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这是因为西周统治者在一定的程度上认识到劳动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使他们感到单靠神权不足以维系其统治,还必须重视人事,重视民心向背;必须谨慎从事,珍惜天命,不使它再转移,所以说,"以德配天"说从对立面的角度反映出劳动人民对历史发展的推动作用. 第二章第二章 维护宗法等级制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思想一,"礼治"思想思想西周初期,"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整理,制定出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与这套制度相适应,西周统治者在政治法律思想方面所实行的就是以"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1) 礼治的基本原则礼治的基本原则周公所制之礼,始终贯穿着这样几项原则,即"亲亲也,尊尊也,长长也.男女有别,此其不可与民变革也".其中,"亲亲"和"尊尊"是它的基本原则.所谓"亲亲",即亲其所亲,要按血缘宗法关系来区别贵贱,使亲着贵,疏着贱;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长辈);必须作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谓"尊尊",即尊其所尊,凡居高位的都是尊者,居其下者应尊其上.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贵族,下级贵族也要服从上级贵族,所有臣民必须服从天子,不许违抗. (2) 礼治的基本特征礼治的基本特征周公倡导礼治.礼和刑都是奴隶主贵族的统治手段,但它们所适用的对象各有所侧重,即"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治.曲礼上〉〉).所谓"礼不下庶人",就是说,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所谓"刑不上大夫",就是说,刑罚的锋芒是指向奴隶主贵族. 礼和刑在适用对象上虽有所不同,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原则是相对的.礼所规定的义务,庶人必须无条件遵守;个别奴隶主贵族严重危害奴隶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如犯上作乱等,也要处以刑罚.当然,即使他们用刑,他们也常常享受各种特殊照顾. (3) 历史意义历史意义西周礼治是建立在"博(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土地国(王)有制基础上,维护贵族世袭特权和统治人民的整个上层建筑,她实质上就是西周奴隶主贵族专政的代名词.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所维护的宗法等级制,对于安定社会的政治秩序,巩固一个疆域辽阔的王朝,曾起过重要作用. 二,"明德慎罚"思想思想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了殷商灭亡的教训,感到一味"重刑辟"反而会加剧人民的反抗,危及自己的生存.为了使天命不再转移,周公提出了"明德慎罚"说. (一)"明德"论的主要内容论的主要内容周公认为,统治者应勤政修德,力戒荒淫统治者应勤政修德,严于律己,力戒荒淫应当了解一些小民的疾苦,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免除痛苦.要惠民,裕民.周公等西周统治者吸取殷亡的教训,因而比较重视小民的力量.当权者应当以小民的向背作为一面镜子,来察看自己的为政得失,要宽以待民. (二)"慎罚"论的主要内容论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的说来为"区别对待,罪止一身",具体的说来就是以下四点: 其一,他要求对罪犯进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待那些故意犯罪和惯犯,要从重惩处,虽然是小罪也应处以重刑.而对于那些过失犯罪和偶犯则从轻处理,虽然有大罪也可减刑. 其二,反对族株连坐,主张罪止一身.只惩罚罪犯本人. 其三,反对乱罚无罪,杀无辜. 其四,刑法适中. (三)"明德慎罚"论的历史意义论的历史意义周公的"明德慎罚"说,虽然只是适应周初政治形式的一种权宜之计和作为维护其统治的一种手段,但在当时却是一种先进的理论,起过积极的作用,它对后世的立法和司法产生了良好的影响. 5, 思考练习题思考练习题1, 名词解释名词解释神权法思想神权法思想 天命天命 天罚天罚 周礼周礼 明德慎罚明德慎罚亲亲亲亲 尊尊尊尊 礼不下庶人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刑不上大夫3, 神权法思想在西周有什么变化神权法思想在西周有什么变化4, 试述礼治的基本原则和特征. 5, 简评"明德慎罚"思想. 争鸣时期争鸣时期 第二篇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春秋战国时期) 一,教学目标教学目标通过本讲教学使学员理解和掌握: 1,国之四维,三国五鄙,宽猛相济,为国以礼,为政以德等基本概念. 2,管仲,子产,邓析对礼治等改革的思想主张及特点. 3,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和发展沿革,了解孔子,荀子法律观的特点及对后世的影响. 4,墨家法律思想的主要特点. 5,道家法律思想的特点,《老子》"无为而治"在法律思想上的体现和《庄子》中的法律虚无主义观点. 3, 教材内容分析教材内容分析本篇主要阐述了春秋战国时期在文化上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进而使法律思想上也出现了争鸣时期,其中课本中重点阐述了春秋时期改革家,儒家,墨家,道家这几大家的法律思想. 三,课时分配课时分配面授50′×5 自学50′×10 4, 对各章节的学习对各章节的学习第三章春秋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第三章春秋时期改革家的法律思想一,管仲改革思想的主张及特点管仲改革思想的主张及特点(1) 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管仲是春秋时期齐桓公的相,主持齐国国政.他是奴隶主贵族中主张改革的代表人物.他以法律手段推行军事,行政,和商业等改革,取得了很大成功.管仲的法律思想以及改革思想的主要内容是: (1)"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 管仲认为,对过去的法制不能简单地废弃或否定,而要选择其好的方面加以创造性的运用.这是管仲的法制改良思想. 他把礼,义,廉,耻视为"国之四维",即维系国家的四大绳索,任何一根绳索断了都会对国家产生很大的危害.因此,他强调要"饰四维","张四维",即整顿礼,义,廉,耻,推行礼,义,廉,耻.他在实践过程中充分发挥了礼义的强制作用.而在实践中对周礼继承的同时,又对周礼进行了四个方面的改造: 一是打着"尊王"即维护周天子的旗号,"挟天子以令诸侯",以"尊王攘夷"和维护周礼为名,建立齐国的君主集权制和霸主地位. 二是突破了"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传统,强调"万物待礼而后定",用来教育和引导民众;同时用剥夺封邑的方法打击分封制贵族,加强诸侯的权势. 三是打破了"亲亲"的宗法原则,任用贤能. 四是批判"刑不可知"和轻视法度的旧传统,主张以法令作为人们言行的准则,以公开的法律作为标准,用赏赐以资鼓励,用刑罚纠正偏颇. (2)"作内政而寄军令" 管仲主张以法理政,以法统军,以法治民,并在制度上将这三者结合起来.这是管仲法律思想的主要表现. 他在施政纲领中提出将"国"分成三个区域,把"鄙"分成五个区域,让士,农,工,商分别居住,从事自己的职业,生有所依,死有所葬;同时谨慎使用生,杀,贫,富,贵,贱这六项政策. 为实现这一主张,管仲提出了"四民分居定业"论."四民"指士,农,工,商.而且严格"四民"之间的界限,反对混合杂居. 实行这种办法,就重新整顿了已被破坏的统治秩序,加强了对劳动人民的控制,扩大了国君的势力.他还把居民组织与军事组织结合起来,"寓兵于民",人民平时生产,战时当兵,从而扩大了兵源,增强了国家的军事力量. (3)"令顺民心","与民分货" 管仲主张,法令的制定必须适应民众好财争利的习性,以建立和保障新的封建经济制度这是管仲在立法方面,尤其是经济立法方面的主张.管仲认为,民心的向背,是国家盛衰的关键,是统治成败的标准,那么到底什么是"民心"呢在他看来,民众"好利恶害"的心理就是"民心",见到对自己有利的就来,见到对自己有害的就去. 从民心好利出发而得出的立法原则,自然是一切法令政策都要建立在物质利益的基础上,使法令适应人们对于物质利益的要求.在他看来,法令对于治国故然重要,然而只有合乎民心的法令才能行的通,"下令如流水之源者,令顺民心". (4)"仓禀实,则知礼节"说管仲认为,发展社会经济对于国家的稳定极端重要,特别是发展农业生产,更是国家富强的根本条件.只有大量开垦荒地,发展农业生产,搞好粮食储备,解决人民的衣食问题,然后才谈的上要人民遵守礼义法度.所以他明确提出了"仓禀实则知礼义,衣食足则知荣辱"的思想. (2) 管仲立法主张的特点管仲立法主张的特点管仲的立法主张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物质经济利益的地位,二是重商. (1)管仲认为,立法必须顺应民心,以民心向背为原则而赢得民心的关键在于使法律符合百姓的"欲利",适应人民对物质利益的要求. (2)管仲主张立法必须要促进经济发展,促进商业,以富国强兵.他加强官营商业和手工业,也给民间一定的经商权,"与民分货".但管仲在改革传统的工商政策时,也注意到用行政与法律手段控制富商大贾,以防他们与国家争利. 子产的改革主张及特点二,子产的改革主张及特点(一)子产改革主张的主要内容子产改革主张的主要内容子产是春秋时期郑国的改革家,曾任郑国执政,当政期间,进行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他是一个从旧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其法律思想具有折衷于礼法之间的特色.他既强调礼制的重要,又改造旧礼,削弱其天命神权的色彩;既强调法必须以礼为原则,又公布成文法,力求以新法挽救时弊,增加了法的独立性.其思想具有后来发家思想的特色. (1)对礼制的继承和改造对礼制的继承和改造子产认为,礼是最高的自然法则,又是人们所必须遵行的行为规范.子产把礼归为自然的总秩序,并将礼从礼节仪式中独立出来,加以自然化,社会化的思想,是对传统的天命神权观念的突破,这是春秋时期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 同时,子产强调礼的规范性,认为民要不失其性,就必须"奉之以礼",用礼来制约人情,制约人的喜怒哀乐.但当礼义与民心有矛盾的时,子产认为礼仪是可以改革的.以礼规范民众,打破传统的"礼不下庶人"的原则,也沟通了礼与法的联系,开拓了由礼治过度到法治的先河. (2)改革内政,创立新制创立新制在礼治的前提下,子产提出加强君权,服从官府,尊敬贵族,侍奉长者,孝敬父母五项"国之大节".其目的在于维护封建性的集权制与等级制.它反映了子产以法律协调新旧贵族利益的改良思想. (3)铸刑书,公布成文法公布成文法子产于公元前536年将刑书铸于金属器物之上.开创了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从而改变了古代"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恐怖状况,动摇了罪行擅断的基础,为"法治"创造了条件;同时,也打破了"刑不上大夫"的传统,肯定了法律对贵族的限制作用. (4)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宽猛并用的刑法思想在统治方法上,子产主张行德政以"宽"服民.认为德是以道德教化,宽惠爱民感化人民,立法应体现"德政".同时,也不排除以"猛"服民,在缺乏"有德者"的情况下,"猛"会使人畏而不犯,是行之有效的方法. 子产还强调准确使用刑法,使罪行相当;并根据礼仪原则,以情断狱.这反映子产折衷礼法的思想特点. (二)子产刑法思想的特点子产刑法思想的特点(1)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服民子产肯定德治的方法,主张"为政必以德".他认为,立法要体现"德政",以道教教化和宽惠爱民为原则,反对"刑之颇类"(不公平)和滥狱在实现德政时要首先保障贵族官吏的利益,放宽对人们言论的控制,以"宽"服民. 德为"宽",而刑则为"猛",子产认为,治国不能一味地强调"宽",必须济之以"猛",即立法要严,执法要严,在以"宽"服民难以奏效的情况下,应以"猛"为主.宽猛相济是子产刑法的思想内容之一. (2)罪行相当和以情断狱罪行相当和以情断狱子产强调量刑定罪应以公布的礼法为标准,准确地使用法律,使罪名与刑罚相当,同时,他也反对拘泥于刑法条文,主要根据礼的原则加以权衡,以情断狱子产区分了礼和仪的不同,对一般违仪之举并不施加刑罚,在审狱时,子产则常以"倒言反事"及察言观色方法断狱,这种方法曾受到法家的批评. 邓析改革思想的主张及特点三,邓析改革思想的主张及特点(一) 邓析,郑国大夫,与子产同时.如果说子产代表着由奴隶主贵族转化而来的封建贵族的利益和观点,那么邓析则是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的立场上,主张彻底否定周礼,实行法制革新的人物.在春秋时期天与人,礼与法的思想对抗中,邓析不谈天命,抵制旧礼,反对改良,制定竹刑,表现出实行法治的明显倾向,因此可以称为战国法家学派的先驱人物. (1)"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的主张春秋后期,随着新兴地主阶级势力的日益兴起,社会上开始出现反对维护贵族统治特权的"礼治",主张法治的思想.邓析是当时最激进的革新派.他敢于向旧的传统挑战,对郑国奴隶主阶级颁布的礼制,禁令,进行了抵制和批判,明确提出了"不法先王,不是礼仪"的主张. "不法先王"和"不是礼仪"是密切联系着的.反对"法先王",必须反对礼仪道德.邓析不但反对顽固地坚持"礼治"的旧贵族,也反对象子产那样力图在上层建筑中继承"礼治"传统的新的封建贵族.邓析帮助民众打官司,出主意,同旧的"礼"大唱反调,提出了"以非为是,以是为非"的主张.邓析站在新兴地主阶级立场上,敢于向旧传统挑战,勇敢地批判维护奴隶制旧秩序的"礼义",在当时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邓析的《竹刑》邓析的《竹刑》邓析还是一位主张刑法改革,实行法制的早期代表人物.他编著的《竹刑》,是用以对抗旧礼制的.而且我们还可以看出:第一,邓析的"欲改旧制"和他"不法先王,不是礼义"的主张,其基本精神是一致的.第二,邓析编著的《竹刑》,"不受君命,而私刑法",即未经郑国官方的授权和正式批准,而是以私人讲学的方式公布的,这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是独具特色的. 5, 儒家的法律思想儒家的法律思想(一)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儒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儒家的法律思想比较广泛,如仁学和仁政说,维护君权说,"为民制产"与轻徭薄赋说等等,都属于儒家法律思想的范围,但其主要是礼治论,德治论和人治论. (1)"为国以礼"的礼治论的礼治论儒家将西周奴隶主贵族的旧礼改造成为封建地主阶级的新礼.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他要求各级贵族互相克制,停止争夺,遵守礼制在法律上,主张以礼作为适用刑罚的指导.孟子也要求法先王.荀子主张用礼维护封建等级制,并引法入礼要求以维护封建等级制的礼作为指导立法和司法的基本原则.从维护礼治出发,儒家主张:1,以"五伦"为中心,严格遵守"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等级名分.2,以家族为本位,坚持"亲亲为大",重视孝,忠.3,区分贵贱等级,以礼规定人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 (2)"为政以德"的德治论的德治论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敬德"的思想,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提高了德的地位和作用. 1, 德刑并用,以刑辅德. 2, 主张教化,3, 以德去刑. 4, 恤刑慎杀,5, 先教后刑. (3)"为政在人"的人治论的人治论孔子,孟子认为治理国家主要靠统治者的道德感化,荀子则着重对人和法的关系进行分析,强调法由人而定. 1, 圣贤决定礼法圣贤决定礼法2, 身正则令行身正则令行3, 法先王,4, 顺人情顺人情(二)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孔子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1, 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以仁为核心的法律观孔子对仁作了许多解释,其中最能表达仁的含义的是"仁者,爱人".但孔子是"爱有差等"的. 〈1〉孔子的"爱人"有亲疏之分.从"亲亲"开始,由亲及疏, 由近及远. 〈4〉孔子的爱人有等级之分.等级不同,爱的内容就有差别.如"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一个是"使",一个是"事"(事奉),这种关系显然是不对等的. 〈12〉孔子的爱人是不以突破君子与小人的界限为前限的."未有小人而仁者也",认为"仁"作为一种高尚的道德品质,劳动人民("小人")是不〈17可能有的. 2, 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司法的指导原则〈1〉主张正名.即纠正各种违反周礼所规定的等级名分现象. 〈4〉主张"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即制礼作乐和出兵征战的权利由天子掌握. 〈5〉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互相包庇犯罪. 〈8〉反对"铸刑鼎". 4, 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道德教化高于法律强制〈1〉先教后刑,强调道德感化的作用. 以刑罚辅助德〈3〉宽猛相济,以刑罚辅助德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5〉以德去刑,德教具有消灭犯罪的功能5, 立法,司法主要靠贤人司法主要靠贤人〈一〉"人存政举",由圣贤治国立法. 〈二〉"身正令行",执政者应带头遵守立法. (三)孔子法律思想的影响孔子法律思想的影响孔子并没有否定法律的作用,但在论述"法"与"人"的关系时,将统治者个人置于"法"之上,这与他在论述"法"与"礼"的关系上时,将"礼"置于法之上;在论述"法"与"德"的关系时,将德置于"法"之上,是完全一致的.这一思想,经过战国时期的孟子,荀子和西汉董仲舒等儒家的继承和改造,成为封建社会正统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长期影响了整个立法,司法活动. (4) 孟子认为,君主要统一天下,关键在于得到人们的拥护,其办法是推行"仁政".孟子论法, 就是以"认证"为指导,围绕着"省刑法,薄税敛"而展开的.具体表现为: (1)"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保障土地私有(2)"薄税敛",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征收赋税徭役有定制(3)"省刑法",反对繁法苛刑反对繁法苛刑(12) 荀子的"隆礼"重法论重法论荀子把礼说成是"与天地同礼,与万物同义"的"大本".但"礼"不是万能的,只有礼法并用才能治理好天下. 〈一〉"隆礼"论荀子继承和发展了儒家的礼治论,赋予礼以封建等级制的内容.其一,礼是治国的根本.其二,论理的起源.其三,严格划分人们的等级贵贱. 〈二〉重法论〈二〉重法论在"隆礼"的前提下,还要重法.其一,论法的作用.用刑罚惩治犯人的目的,在于禁止暴行,反对作恶,并且防范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的犯罪其二,法以礼为本其三,士用礼治,庶民用法治其四,赏罚并用. 6, 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家的法律思想1,墨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墨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墨家是先秦时期最早起来反对儒家的一个学派.在先秦诸子百家中,唯有墨家是代表劳动人民利益并提出系统理论学说的学派.其法律思想的主要内容是: (一)"兼相爱,交相利"的法律观的法律观"兼相爱,交相利"是墨家法律观的根本原则.他们要求以它来衡量国家的法律制度,评价各种学说观点;进而提出自己的立法主张,即国家立法必须贯彻"兴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的原则. (1) 法的起源和法制统一论法的起源和法制统一论(2) "赏当贤,罚当暴"的刑赏论的刑赏论(4) 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经济立法思想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经济立法思想2,墨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墨家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主张墨家代表小生产者的利益,十分重视人民的生计,十分重视劳动.用墨家的话来说,即是"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这是墨家从"农与工肆"生活中体验出来的.因此,墨家特别墨家特别 提出了维护"赖其力"的劳动者权益的经济立法思想. (一)"不与其劳",不"获其实" (二)"凡费财劳力,不加利者不为" (三)维护私有财产权维护私有财产权。

中国法律思想史精点总结

中国法律思想史精点总结

四、孟子以“仁政”为核心的法律思想 1、王道仁政,道德教化 2、减省刑罚,罪人不孥 3、为民制产,轻徭薄赋 4、民贵君轻,暴君放伐 5、惟仁者宜在高位”的人治论
孟子认为人性善,人生来就有“恻隐之心、羞恶之心、恭敬之心、是非之心”的 四心,因此统治者应该实行仁政。 孟子仁政学说的主要内容 a、正经界,保障土地私有,b 省刑罚、c 薄税赋, 孟子提出了“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 ; 孟子提出了“惟仁者宜在高位” ,主张“尊贤使能,俊杰在位” 。 孟子提出了“暴君放伐”的观点, “暴君放伐”论 :孟子的观点,就是对于暴君昏君可以放逐,甚至可以诛杀目的 暴君放伐” 暴君放伐 在于警告统治者,如果残暴,不顾人民的死活,自己就有被放逐杀害的危险。在 历史起过进步作用,许多进步思想家、政治家曾利用它作为反对暴君暴政的思想 武器, 孟子提出了“民为鬼,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本观点。 孟子提出了诸侯有三宝 a 土地;b 政事;c 人民。
二、周公制礼(简述周公制礼) 简述周公制礼) 周公制礼: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补充和整理, 周公制礼 制定出了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典章制度、礼节仪式。成 为了西周的根本大法和行为规范。 礼治的基本原则: “亲亲”“尊尊”为基本原则的礼治。 、 “亲亲” ,就是必须亲 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 恭; “尊尊” ,则要求奴隶和平民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下级贵族也要服从 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 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 刑不上大夫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 不法先王,不是礼义:是邓析的改革主张,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不值得遵守, 实际表明了他改革的决心
第四章 一、儒家
儒家的法律思想

简评中国古代法治思想

简评中国古代法治思想

简评中国古代法治思想中国古代法治思想是中国古代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社会和国家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本文将就中国古代法治思想进行简评。

一、古代法治思想的起源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尤其是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

在这个时期,众多思想家对于社会秩序和法律制度都有着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孔子认为应以仁爱为基础,推崇"德治",主张通过道德教化来维持社会秩序;荀子则主张以法治为主,认为法律应该起到约束和规范作用。

这些思想为后来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贞观之治与法治思想的高度发展隋朝贞观年间,杨广实行了一系列以法治为核心的改革措施,推动了法治思想的高度发展。

杨广注重立法和法律实施,制定了一系列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法律条文,统一了各地法律标准,加强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

同时,他还注重官员的选拔和培养,以保证法律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这一时期的法治思想对中国古代法制的建立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三、明清时期的法治思想明代至清代是中国法治思想发展的一个重要时期。

明代法治思想主要体现在理学家的思想中,他们认为天理即法律,宇宙运行有度,人类社会也应该有所规范和限制。

清代法治思想则体现在康熙、乾隆时期的律例制定上。

清廷制定了一系列完善的法律制度,并注重司法的公正性和规范性,以维护社会秩序和民众权益。

这些法治思想的发展,为中国古代法制的健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四、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意义中国古代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对中国社会和国家治理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法治思想强调法律的权威和约束力,使得社会秩序更加稳定,人民的权益得到保障。

其次,法治思想强调公正和公平,要求刑罚适度,司法公正,为后来中国法制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此外,法治思想还强调人治与法治的结合,主张统治者应该有德有能,依法执政,使得政治权力得到有效约束,避免了专制统治。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法治思想在中国古代政治文化中占据重要地位。

[法学]中国法律思想史_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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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礼法合治”形态
• 礼治与法治虽然彼此对立,却又相反相通,具有 同一性(对中央集权制度的认可)。对于中央集 权的封建统治来说,离开了礼治便无法调整宗法 伦理关系,从而失去统治的支柱;离开了法治则 无法对付民众的反抗和内部对抗性的矛盾。因此, 当法治在实际政治中破产之后,礼治又应运而生, 二者互相结合。
组成部分,改变了秦汉时期在法治学说指导下的封 建法律体系的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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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礼法合治”的成熟是隋唐时期,主要标志是以礼
入法的完成。从魏晋以来,纲常礼教的地位越来越高,礼 不但指导司法,而且成为重要成文法典的主要内容,形成 了礼教支配法令的局面;为礼所肯定的便是合法的;礼所 不容许的,即为法令所禁止。唐律中的十恶、八议、官当
Hale Waihona Puke 2021/8/1835
• (5)“礼法合治”在宋明时期得以完善,主要标志 是理学法律观的形成。理学法律观认为法律是“天 理”的派生物“存天理”的力量,是纲常的外在表现, 主张德、礼、法、刑“相为始终”,不可偏废;主 张“明刑弼教”,“原情定罪”,用礼义指导刑法的贯 彻;强调“重典治乱”、“以严为本”,从重惩罚违背 纲常的行为;同时对此进行了系统而缜密的论证。 与前代比较,理学以细致的哲学思辩弥补了经学 的粗糙,以理学的论证纠正了神学的荒诞,强化 了礼与法的有机结合,成为正统法律思想的一个 博大精深的文化载体,使其具有理论性和欺骗性, 并渗透到意识形态的各个方面和社会生活的低层。
中国法律思想史
主讲人 梁海峡
202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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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思想基本理念
• 法律思想是一种文化,他反映在方方面面 • 法律思想具有历史传承性 • 法律思想具有民族性、区域性与时代性显著特征

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

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

中国法律思想史笔记夏代的神权法思想形成于夏代“天命”、“天罚”思想夏朝统治者把国家的建立看成是遵“天命”,政治生活中敬重鬼神,征战讨伐也说成是代天行罚。

其次,夏朝特别是夏初继承了原始社会的审判传统神权法思想在商代的发展,· “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进一步加强· “天命玄鸟,降而生商” · 占卜神权法思想在西周的变化动摇于西周·产生了“以德配天”说:仅有神权是不足以维系其统治的,还必须“有德”,即统治者要重视人民的力量,重视人心向背,只有这样才会“祈天永命”,长久地统治下去,西周时期是中国历史上政治和文化的的变革时代,“旧制度废,新制度兴,旧文化废而新文化兴。

”表现在政治上由奴隶制神权政治转折到奴隶制宗法政治,认识上由重神鬼转折到重人事,司法审判上由重审判转折到重人判。

以德配天说的意义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

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它的提出,意味着神权思想的动摇,由固定的受命于天变成了以德配天,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意识到了人民反抗力量的强大,但靠神权思想已不足以维持其同志,重视民心向背,才能使天命不再转移。

是历史的一个进步,不仅意味着神权思想的动摇也反映了劳动人民的强大和对历史的推动作用。

西周的礼治,·礼:盛放祭祀贡品的器具·宗教祭典上的仪式·调整政治、经济、军事、教育、婚姻家庭、伦理道德方面的行为规则的总和。

礼治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 ·亲亲:必须亲爱自己的亲属,特别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必须做到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宗法原则,旨在维护家长制·尊尊:要求奴隶和平民要服从奴隶主贵族,不得违抗;下级上级贵族,所有贵族服从周天子,不许犯上不得僭越。

等级制原则,旨在维护君主制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有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

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第一篇: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论文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

秦国依靠法家思想富强称霸,统一六国,“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但是,秦朝也因法家思想走向极权统治,加之奸臣当道,二世而亡。

汉朝董仲舒提出“独尊儒术,罢黜百家”,将儒家思想确立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主流思想。

然而,汉承秦制,法治理念并没有衰落,反而为各朝沿用,中国封建社会的法治传统同时确立。

儒法两家都主张国家由天子一人治理,君主归为天子,至高无上。

正是儒法两家这种国家由天子一人治理的主导理念,对官吏产生了十分恶劣的影响。

董仲舒提出“君为臣纲”,而法家早也有这样的论述:“吏者,民之本、纲者也”。

也就是说,君主相对于臣子的地位,相当于官吏相对于人民的地位,进而可知,君主的一切行为在官吏那里,都可以被复制而施用于人民。

中国传统社会是人治社会,这种“人治”始于君主,然后在君臣二级分治的体制下,被各种官吏不断复制甚至恶化和滥用。

虽然法家有过限制君权的尝试,但是收效甚微,最终不了了之。

中国没有限制君权的成功,商鞅之后也不敢有这样的尝试。

中央与地方的矛盾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地方官吏在自己的势力范围内复制皇帝的极权专制,中央很难对其采取限制和打击。

一般情况下,君臣勾结,互相满足利益,以求“维稳”。

追究这种体质性现象的实质,不难发现,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完成了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的转型,同时也完成了国家私有制为核心的国家体制向土地私有制为核心的国家体制的转变。

中国封建社会的核心在于维护私权,但是无论是君主还是臣子,他们对于私权的维护都缺乏明确的限制和约束。

虽然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统治权,但是他本身不可能将这种统治权贯穿于国家的各个层面,必须通过设置官吏进行管理以维护自己的统治。

在这个过程中,君主的地位虽然明显高于臣子,但是相对来说臣子对君主有一定的约束,二者互相牵制。

由此,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之一便是中央和地方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也生发出中国封建社会其他各种问题。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全)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徐海涛授课计划导论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与演变第二节维护宗法等级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管仲、子产、邓析)第二节儒家的法律思想(孔子、孟子、荀子)第三节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子)第四节道家的法律思想(《老子》、《庄子》)第五节法家的法律思想(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管子》、韩非)第三章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和酝酿一、秦王朝的迅速灭亡与法家思想的破产二、从黄老到以儒为主的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第二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形成过程、内容和基本特点)第三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局部深化(基本理论、刑事制度、婚姻家庭方面)自学辩论:“春秋决狱”利大于弊VS“春秋决狱”弊大于利第四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理学的兴起、一代理学宗师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第五节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了解早期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特点、重点讲述以黄宗羲为主的启蒙思想第四章中国近代的法律思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龚自珍、魏源)第二节太平天国领导人的法律思想(洪秀全、洪仁玕)第三节洋务派与早期改良派的法律思想(王韬、薛福成、郑观应)第四节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第五节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孙中山、章太炎)第六节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学习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张国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3月第1版参考教材:1.《中国法律思想史》武树臣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2.《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1月第1版阅读书目与网络资源:1.《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范忠信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年1月第1版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情理法与中国人》范忠信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5.《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6.《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7.法律思想网8.法史网9.中国法律文化网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default1.asp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10、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网络课堂第三部分讲稿正文导论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中国自古以来各种法律观点、学说和理论的内容、本质、作用、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演变和相互斗争、相互吸收、相互影响的过程与规律,以及它们与当时的立法、司法活动的关系。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名词解释

中国法律思想史的名词解释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

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3、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4、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

“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

“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5、律学即法律注释学。

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

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6、理学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

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

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

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7、铸刑书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

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8、《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

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9、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

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10、神权法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1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全)

中国法律思想史讲义徐海涛授课计划导论第一章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神权法思想的产生、发展与演变第二节维护宗法等级的礼治与“明德慎罚”思想第二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奴隶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时期的法律思想第一节春秋时期革新家的法律思想(管仲、子产、邓析)第二节儒家的法律思想(孔子、孟子、荀子)第三节墨家的法律思想(墨子)第四节道家的法律思想(《老子》、《庄子》)第五节法家的法律思想(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管子》、韩非)第三章秦汉以后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和酝酿一、秦王朝的迅速灭亡与法家思想的破产二、从黄老到以儒为主的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第二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形成过程、内容和基本特点)第三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局部深化(基本理论、刑事制度、婚姻家庭方面)自学辩论:“春秋决狱”利大于弊VS“春秋决狱”弊大于利第四节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哲理化理学的兴起、一代理学宗师朱熹以“存天理,灭人欲”为核心的法律思想第五节明清之际启蒙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了解早期启蒙思想家的共同特点、重点讲述以黄宗羲为主的启蒙思想第四章中国近代的法律思想——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法律思想第一节近代地主阶级改革派的法律思想(龚自珍、魏源)第二节太平天国领导人的法律思想(洪秀全、洪仁玕)第三节洋务派与早期改良派的法律思想(王韬、薛福成、郑观应)第四节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法律思想(康有为、梁启超、谭嗣同)第五节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孙中山、章太炎)第六节清末修律中的礼法之争及沈家本的法律思想学习教材:《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张国华著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3月第1版参考教材:1.《中国法律思想史》武树臣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7月第1版2.《中国法律思想史》杨鹤皋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5年1月第1版阅读书目与网络资源:1.《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范忠信著山东人民出版社 2001年1月第1版2.《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瞿同祖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3.《情理法与中国人》范忠信等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武树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5.《中国法律传统与近代转型》张晋藩,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6.《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7.法律思想网 /8.法史网 /9.中国法律文化网 /中国法律史学会主办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承办/default1.asp中国人民大学法律文化研究中心10、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网络课堂http://202.207.96.9/open/fzs/ZJFD/b1.htm第三部分讲稿正文导论一、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中国自古以来各种法律观点、学说和理论的内容、本质、作用、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演变和相互斗争、相互吸收、相互影响的过程与规律,以及它们与当时的立法、司法活动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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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德配天这是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

意思是说周公的权力是“天”授予的,这是“天命”。

但它不是固定不变的,只有有德者才可承受天命,失德就会失去天命。

2、宗法即以血缘为纽带调整家族内部关系,维护家长、族长的统治地位和世袭特权的行为规范。

3、周公制礼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4、明德慎罚这是西周统治者汲取殷商灭亡的教训而提出的思想。

“明德”就是加强自我克制,实行德政。

“慎罚”主张谨慎用刑,反对滥杀无辜。

5、律学即法律注释学。

它原是经学的一个学支,用儒家经书中的经义研究、解释法律,属于正统儒学。

律学始于汉,晋代达到鼎盛。

6、理学产生于宋,完成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哲理化的官方学术。

它以程朱理学和陆王心学为主流。

认为“理”是世界万物的本源,是先天地而生,忠孝仁义、三纲五常千古不变。

理学弥补了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理论形式上粗浅直观的缺欠。

7、铸刑书这是春秋失去子产的一项法律改革。

即将刑法铸造在金属器物上,予以公布。

它开创了世界古代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冲破了秘密刑思想的束缚;打破;“刑不上大夫”的传统。

8、《春秋》决狱就是以《春秋》的精神和实例作为审判的法律根据,从而把儒家经典法律化。

这是董仲舒最先提出的。

其实质是一种“原心论罪”说。

9、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这是董仲舒向汉武帝提出的主张。

即以儒家思想统治其他各家,使儒家的仁义礼乐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工具。

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封建中央集权,维护国家统一。

10、神权法这是夏、商、西周三个历史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它形成于夏代,极盛于殷商,动摇于西周。

夏、商时期神权法的主要内容是“天命”、“天罚”,到了西周就演变成“以德配天”的君权神受说。

11、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这是西周时期礼治的基本特点之一,。

所谓“礼不下庶人”,是指礼主要是用来调整奴隶主阶级内部关系的,各级贵族按礼规定所享受的各种特权,奴隶和平民一律不得享受。

“刑不上大夫”是说刑罚的锋芒指向劳动人民,而不是指向奴隶主贵族12、不法先王,不是礼义这是邓析思想的主要倾向,也是他主张改革、反对周礼的理论基础和思想主旨。

意思是说:“先王”极其“礼义”并非不能改变的圣物,“先王”的所作所为、“礼义”的宗法原则也不是千古不变的教条。

先王的礼义法令是可以批评,可以否定,可以废弃的。

既然“先王”不值得效法,“礼义”不见得正确,那么从现实出发制定新法便是必然的、正当的。

13、《竹刑》邓析私自编定的一部适应新兴地主阶级要求的刑法。

因为写在竹简上,所以称为“竹刑”。

《左传》曾记载“郑四喘杀邓析而用其竹刑”的说法。

14、为国以礼这是儒家礼治论的主张,儒家在“礼崩乐坏”的春秋战国时期要求恢复和加强以贵族政体为核心的一整套宗法等级制度,主张“复礼”。

“为国以礼”的具体内容有:礼是根本的国家制度;礼的范围扩大到民间,突破了西周的“礼不下庶人”原则;“举贤才”补充周礼的“亲亲”原则;礼是“五伦”原则的条文化、制度化15、为政以德这是儒家德治论的主张,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的“明德慎罚”,但也进行了改造。

儒家突出了“德”的政治意义,主要包括宽惠使民和实行仁政,认为“德”是治理国家、取得民心民力的主要方法;二是抬高了“德”的地位,认为“德”高于君主的权力,高于国家及法律,是区分“仁君”与“暴君”的标准,是执政、司法的指导方针。

“为政以德”表现在法理思想上,就是“以刑辅德”、“以德去刑”、“恤刑慎杀”。

16、父子相隐这是孔子最早提出来的,是“为亲者讳”的周礼原则在判断是否与犯罪问题上的反映。

孔子认为,父子之间应该互相隐瞒犯罪,而不应该互相告发。

这一主张是以家族为本位的宗法制度在司法方面的具体表现,也是后来封建法律允许亲属相隐的张本。

17、化性起伪这是荀况提出的礼、法起源的一个前提。

因为人性的放纵会造成不可收拾的恶果,所以必须对它进行改造,即“化性起伪”。

“伪”,指后天的人为作用。

圣人极其礼、法就是为了改造人类的恶性而产生的。

18、兼相爱,交相利这是墨家法律观的核心,墨家以“兼爱”和“交利”为标准衡量各国的法律制度,评价各家的思想学说,特别要将它贯彻到立法司法之中。

“兼相爱”是针对“别相恶”而言,指不分亲疏、贵贱、贫富,一视同仁地爱所有的人。

“交相利”是针对“交相贼”而言,主张人们互相帮助,共谋福利,反对互相争夺19、天志“天志”是墨翟实现其“兼相爱,交相利”的社会理想而提出的表现形式。

“天”有赏善罚恶的意志,“天志”规范制约人们的思想和行为,“天志”是法律的来源,“天志”是最好的法律,“天志”的核心是“兼相爱,交相利”。

墨翟推崇“天志”的目的在于强调法律的公正和平等20、无为而治“无为”作为一种政治原则,在春秋末期已经出现。

使“无为而治”系统化而成为理论的是《老子》。

他们人为统治者的一切作为都会破坏自然秩序,扰乱天下,祸害百姓。

要求统治者无所作为,效法自然,让百姓自由发展。

“无为而治”的理论根据是“道”,现实依据是变“乱”为“治”;“无为而治”的主要内容是“为无为”和“无为而无不为”,具体措施是“劝统治者少干涉”和“使民众无知无欲”。

21、以刑去刑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商鞅是第一个系统提出“禁奸止过,莫若重刑”的重刑论思想家。

他的重刑理论,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上,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商鞅的“以刑去刑”是针对仁君“以德去刑”的观点而提出的。

主要包括刑主赏辅、不赏善、轻罪重刑等内容。

22、信赏必罚这是韩非提出的执法要求。

韩非八赏和罚称为君主手中的“二柄”,是贯彻法令的关键,要使赏罚必信。

而且还要注重公平,一律依法行使赏罚。

23、治民无常、唯法为治韩非提出的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观,意思是治理民众没有什么常规可循,只有用“法治”才行。

“法治”是对付那些奸佞之民的唯一有效的办法。

24、事皆决于法这是秦朝的法治思想,秦朝统治者秦始皇为了保持自己的权力,维护和加强封建统治,就要求任何方面都要有法律法令来进行统治。

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制定各种法律,使“皆有法式”;二是严刑峻法,深督轻罪;三是视法治为万能,要求后继者遵循他制定了法度行事;四是秦始皇集国家权力于一身,完全实现独裁政治。

以上各方面都体现了“事皆决于法”的法治思想。

25、黄老学派黄老学派产生于战国中期,是齐国稷下学宫的一个学派。

黄老学派的代表作是《老子》,学说的核心是“无为而治”、与民休息。

西汉王朝总结秦朝骤亡的教训,主张黄老学派的学说作为治国的指导思想,将它运用到政治和法制实践中,并取得显著的成效。

26、三纲五常这是董仲舒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提出了的理论。

“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

“三纲五常”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成为封建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封建统治阶级用来控制人们思想、防止人民“犯上作乱”的思想武器27、文武张设这是王充法理思想的一个方面。

他认为一德一力,一文一武,都是治理国家不可缺少的工具,要“文武张设”、礼法兼用。

但比较起来,王充认为礼义德教更为重要。

28、以礼率律张斐认为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礼,所有的律条都必须折中于“礼乐”,与“礼乐”相符合。

这就是他所主张的以礼率律。

张斐的这一思想弘扬和推进了封建正统法理思想所坚持的礼法合一、纳礼入律的立法原则。

29、以轻代重,化死为生这是杨坚立法、司法方面的思想主张。

杨坚曾两次下令修订新律,即《开皇律》。

《开皇律》废除一些酷刑,减省一些刑律,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前代刑罚的野蛮性。

30、安人宁国李世民军臣汲取隋王朝迅速灭亡的教训,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略。

他们采取了一系列与民休息、不夺农时、轻徭薄赋、少兴土木兵戈的政策,重视法制,力戒奢靡,从而出现了社会安定、经济繁荣、“百姓安乐”的局面。

在这种“安人宁国”的方针指导下,李世民时代出现了“贞观之治”。

31、德礼政刑德、礼、政、刑,即德治、教化、政令、刑罚,是封建统治阶级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最早由儒家创始人孔丘提出。

孔子认为政刑的作用是有限的,只有德治、教化才是根本的治国方法,他首先提出重德轻刑、以德去刑的主张。

西汉董仲舒以“天人合一”的神学目的论为基础,论证了“大德小刑”、“德主刑辅”的原理,成为封建正统法理思想的一个重要理论支柱。

南宋朱熹把这一原理根植于唯心主义理学,认为德礼政刑在本质上是一致的,都统一与封建道德伦理规范。

丘睿针对理论与实践脱节的矛盾,提出德主刑辅、明刑弼教的德刑关系说,使传统的“德主刑辅”说更为全面和系统。

32、原情定罪丘睿重视法律作用,维护法律尊严的思想在司法是反映为几方面内容,其中之一就是“原情定罪”。

他认为,审理案件单靠有限的法律条文是不够的,还应注意以往的判例,衡量犯罪的情节和行为人的动机、目的。

司法官必须因情以求法,对情有可原者,应予以宽免。

他反对“移情就法”、搞“客观归罪”33、祖宗不足法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

他针对守旧派提出的“祖宗之法不可变”,指出:祖宗之法应当效法,但效法不等于硬搬;制定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天下安宁,民富国强,为达到此目的,历代王朝都要根据当时的国势民情确立制度,而对前代法律有所更改。

34、天变不足畏王安石提出的变法理论之一。

王安石变法伊始,守旧派利用当时的自然灾害指责变法,要求复旧。

王安石用唯物主义天道观力排众议。

他认为人事与天道各有其常,两不相关。

自然界的灾异现象有时和人类社会的动乱、变故同时发生,这是一种偶然的巧合,二者并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35、一家之法这是黄宗羲对维护君主利益的法律的一种称呼。

他认为这是没有“一毫为天下之心”的法律。

将天下的利益尽归君主,势必引起天下之乱,违背了立法的本旨,是“非法之法”。

黄宗羲的“一家之法”是针对整个封建制度而提出的,是对整个封建法制的批判。

36、有治法而后有治人这是黄宗羲提出的“法治”观。

他认为“法”的作用大于“人”的作用,应该重视法治的定立与实行。

法治实行的是代表天下人民利益的“天下之法”,是平等的法律,而非“一家之法”。

军臣上下都要严格遵守奉行“天下之法”。

37、师夷长技以制夷这是魏源总结鸦片战争失败的惨痛教训之后,提出的口号。

要求学习西方资本主义先进的科学技术,制造新式武器,以达到战而胜的目的。

他要求要善于“师夷”,夷之“长技”有三:一战舰,二火器,三养兵练兵之法。

38、《资政新篇》洪仁轩的主要著作,是他向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学习的结晶,其显著特点是打上了资本主义的烙印,带有民主与科学的因素,体现了历史的新趋势。

39、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张之洞为了调和地主阶级顽固派和资产阶级改良派之间的矛盾,系统地总结了自己的洋务实践,把前辈的思想归纳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这样一个口号,成为洋务派的思想武器。

张之洞的《劝学篇》全面阐发了“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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