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药品飞行检查管理办法

药品飞行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药品安全风险的防控,依法查处药品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实施的药品飞行检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飞行检查是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针对药品生产、经营等环节开展的不预先告知的突击检查或者暗访调查。
第四条药品飞行检查应当遵循及时、有序、公开、公正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做到严格检查、严厉查处、严肃问责。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国范围内的药品飞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飞行检查。
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协助检查。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根据药品安全风险信息及有关情况及时组织药品飞行检查,药第七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不得泄露药品飞行检查相关情况和举报人等相关信息;对检查中知悉的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
第二章启动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列事项可以启动药品飞行检查:(一)核查投诉举报问题;(二)调查药品质量风险;(三)调查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四)调查违法违规行为;(五)随机监督抽查;(六)其他有必要进行药品飞行检查的。
第九条药品飞行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人员。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联合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第十条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或者稽查人员组成。
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参加检查组。
第十一条检查组按照检查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对检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进行研判,制定有针对性的检查措施。
第十二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适时将检查组到达时间通知被检查单位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0.15•【文号】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5月26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1〕第3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若干措施为切实履行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不法的重要职责,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加大打击假冒伪劣违不行为的力度,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措施:一、突出重点,适时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1、各地应根据市场秩序的状况,针对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重要商品,制定整治方案,集中力量,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打假专项整治工作。
当前,要以国务院所确定的食品、药品、农资、棉花和拼装汽车为重点,继续抓好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
2、为加强对区域性制假产地、城乡批发市场、商标和包装印制行业以及货物托运业的重点整治,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查处、教育、规范、扶持相结合,堵住制假售假的源头。
3、发挥生产企业掌握案件线索和识假辨假的优势,继续开展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行动。
进步健全与企业联手“打假维权网络”,健全案件处理结果反馈制度,依法支持企业追偿索赔;落实定期联系和走访制度,加强与网络成员企业的情况交流。
药品抽验中遇到问题与对策

的保证群众饮食 用 药安 全 , 实施 食 品药 品放心种药 品装 在了同一个抽验袋重 , 造成无法检验等 。
2 . 2 完善药 品抽 验信息平台
建议 国家食 品药 品监督 管理局
协调各省建立全 系统药 品检 验基 础数据库 , 包括 国家药典及其
他药 品标准 的电子化 , 建立药 品抽检 和各省市查处 劣药品的信
1 . 2 药 品抽 检记录及凭证不完善
硬 的药 品抽检 队伍 。
熟悉《 药品管理法》 及相关 的法律法规 , 能够 做到公 正廉洁 , 业 务精 良。当前在各省市 药 品抽 验人 员 中存在 的主要问题 普遍 是抽检人员 的业务 素质 不 高 , 经专业 培训 的业务 技术 人员 较 少, 个别还有复员转业人员 未经 培训 就直接参 加药品抽检 的情 况, 因为不熟悉药 品质 量标准 的具体情 况 , 常 出现 抽验 的药品 不够检验量 , 或抽验数量过 大 , 造成资源浪费 , 还有 将不同批号
督抽验 , 国家基本药物评价抽验 ( 中央补 助地方经 费项 目) 等,
院长和主管副院长亲 自部署抽验工作 , 随时 了解抽检 的进展 情 况, 除国家配发的药品快检车外 , 另外专 门配给一部面包车 , 同 时配 2名专职司机协助工作 , 为出色完成抽验任务提供 了最 大
同时我 国制定 了一 系列 的法律法规 , 进一 步改革 和完善药品抽 验机制 , 推进药品快检技术 的应用 , 增 加药 品抽验 的覆盖 面和
16、第四章第一节单元2&3:食品的取样和处理及标签和配料解读

【教学课题】食品取样处理和处理标签和配料解读【教学目地】了解不同形态的食品的取样方法,了解食品标签的基本格式和基础知识【教学重点】掌握1-2种常见食品的取样技巧【教学难点】学会解读食品原料配方,从中获得有价值的信息【教学准备】教材、教案、资料【教学方法】自主学习、合作探究、教师讲授【教学过程】课堂讲学【教学课时】2课时一、取样的方法:1、样品的形态1)、均匀样品:单相的液体或是分布均匀的食品由于每一小部分的成分与其全部成分相同,任何一部分均可作分析的样品。
2)、不均匀的物品:采取代表样品唯一可靠的方法是把全部物品混合接近均匀。
2、取样常用法1)、四分法2)、几何法二、取样器具吸管、烧杯、勺子、漏斗、药匙、混匀器、搅拌机、方形纸、铲子、刀、玻璃瓶、纸袋。
三、国内关于取样相关的国标或规范有:1、《粮食、油料检验扦样、分样法》2、《肉欲肉制品取样方法》3、《新鲜水果和蔬菜的取样方法》4、《香辛料和调味品取样方法》5、《食用菌取样法》6、《茶取样》7、《无公害农产品抽样规范》8、《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四、课堂练习:食品取样处理工作程序1、阅读食品的基本资料2、观察样品的外观3、确定取样和处理方法4、贴封条及标签5、填写记录表五、对食品标签的认识食品标签上指食品包装上的文字、图形、符号及一切说明物,是对食品质量特性、安全特性、实用说明的描述。
可以了解食品的基本来源、属性和营养含量、安全实用期限等基本信息。
其中,食品的配料是标签上的重要内容。
(一)加工食品的分类:1、按食品来源分:谷物类制品、豆类制品、薯类制品、水果制品、蔬菜制品、肉类制品、蛋制品、乳制品、水产制品、蜂产制品。
2、按食品性质分:食用淀粉及制品、食用油脂类、食糖类、糖果、巧克力及制品、饮料类、酒类、冷冻饮品类、调味品类、特殊膳食用品类3、按食品加工工艺分:发酵制品、烘烤食品(二)、食品标签标准的主要要求和注意事项《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是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了预包装食品的术语、相关法规、基本要求、强制标示内容和非强制标示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三品一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三品一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7.11•【字号】京药监办[2006]28号•【施行日期】2006.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整顿和规范“三品一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京药监办〔2006〕28号)局机关各处室,各分局,各直属事业单位:为坚决贯彻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重要指示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要求,提高首都药品监管水平,进一步巩固北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市场的监管成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确保公众使用“三品一械”安全有效,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整顿和规范“三品一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三品一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为坚决贯彻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重要指示和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工作方案要求,提高首都药品监管水平,进一步巩固北京地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下称“三品一械”)市场的监管成果,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确保公众使用“三品一械”安全有效,结合北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三品一械”市场秩序专项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为目的,体现一流的监管水平,依法全面整顿和规范“三品一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秩序,严厉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制假售假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产品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现行药品监管法律政策汇编(截止2021年3月29日)

一、药品监管篇(51部)(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二)行政法规5.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6.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7.反兴奋剂条例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9.戒毒条例10.中药品种保护条例11.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12.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3.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5.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16.北京市中医药条例(三)规章文件药品注册篇17.药品注册管理办法18.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19.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药物非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篇21.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2.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3.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4.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5.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6.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7.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28.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9.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管理办法(试行)30.药品召回管理办法3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32.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33.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关于结束中药配方颗粒试点工作的公告(2021年第22号)药品经营篇34.药品进口管理办法35.进口药材管理办法36.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进出口管理办法37.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38.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39.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40.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41.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规定42.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4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44.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45.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46.药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47.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药品使用篇48.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49.医疗机构中药煎药室管理规范50.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5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二、医疗器械监管篇(22部)(一)行政法规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二)规章文件医疗器械注册篇2.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3.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4.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5.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6.医疗器械分类规则7.医疗器械分类目录8.国家药监局关于调整《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部分内容的公告(2020年第147号)医疗器械生产篇9.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10.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1.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1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13.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14.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篇15.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16.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17.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医疗器械使用篇18.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19.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综合篇20.医疗器械质量抽查检验管理办法21.医疗器械检验工作规范22.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三、化妆品监管篇(10部)(一)行政法规1.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二)规章文件2.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3.国家药监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5号)4.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6.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7.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8.化妆品监督抽检工作规范9.化妆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10.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四、司法解释篇(7部)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药品、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材料造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走私、非法买卖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五、行政法篇(13部)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0.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1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12.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13.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
医疗器械注册员必备法规
医疗器械注册员必备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自2014年6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陆续密集出台。
新法规的出台意味着医疗器械企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医疗器械注册人熟悉这些必备的法规,对企业正常运行、产品如期顺利上市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经发布和正在征求意见的系列法规文件目录如下,具体内容参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
行政法规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2. 国务院关于修改《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0号)部门规章1.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4号)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5号)3. 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CFDA局令第6号)4.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7号)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版)(2017年11月21日发布)5.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8号)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修正版)(2017年11月21日发布)6.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CFDA局令第14号)7. 医疗器械分类规则(CFDA局令第15号)8.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18号)9. 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CFDA局令第19号)10.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CFDA 国家卫计委令第25号)11.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29号)12.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CFDA局令第30号)13.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CFDA局令第32号)14.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3号)15.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CFDA局令第38号)产品分类界定1. 关于可降解泪道栓子等5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11号)2. 关于体外高频治疗机等47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31号)3. 关于血细胞分离机用耗材等1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68号)4. 关于自体富血小板凝胶制备用套装等2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69号)5. 关于重症及麻醉临床信息系统等9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3〕109号)6. 关于基因分析仪等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8号)7. 关于生物电导扫描仪等1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0号)8. 关于角膜治疗仪等1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03号)9. 关于电子宫腔观察镜等30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49号)10. 关于交联胺化聚乙烯醇泡沫封堵肺减容系统等34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7号)11. 关于腹腔镜手术用内窥镜自动调控定位装置等61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98号)12. 关于乳腺摄影立体定位装置等153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49号)13. 关于人工血管接环等17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69号)14. 关于恒温核酸扩增检测仪等22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75号)15. 关于多功能超声骨刀等127个产品分类界定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5〕104号)16. 关于阴茎增大增粗拉伸器具产品分类界定事项的复函(食药监办械管函〔2016〕480号)通告1. 关于发布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8号)2.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9号)3.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2号)4.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3号)5. 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4号)6. 关于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执行有关事宜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5号)7.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6号)8.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7号)9. 关于发布禁止委托生产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4年第18号)10.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供应商审核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号)11.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4号)12.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出口销售证明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18号)13. 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31号)14. 关于生产一次性使用无菌注、输器具产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71号)15.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证补办程序等5个相关工作程序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91号)16.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指定检验工作管理规定的通告(CFDA通告2015年第94号)17.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工艺用水质量管理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4号)18. 关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事宜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9号)19.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临床试验伦理审查申请与审批表范本》等六个文件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58号)20.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编写指南的通告(CFDA 通告2016年第76号)21. 关于发布第二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33号)22. 关于发布2016年第二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监督抽查项目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43号)23.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控制与成品放行指南的通告(CFDA通告2016年第173号)24.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审评沟通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9号)25.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免于进行临床试验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70号)26. 总局关于需审批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申请沟通交流有关事项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84号)27. 总局关于发布医疗器械注册单元划分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187号)28. 总局关于发布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7年第222号)29. 总局关于发布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CFDA通告2018年第13号)政策解读1. 医疗器械抽验和不良事件监测部分(一)(2015年01月22日发布)2.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部分(一)(2015年01月22日发布)3.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部分(一)(2015年01月22日发布)4.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一(《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部分)(2015年02月05日发布)5.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二(《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部分)(2015年02月05日发布)6.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的说明(2015年07月08日发布)7.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三(关于《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的修订说明)(2015年07月16日)8.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四(2015年11月02日发布)9.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五(2015年11月19日发布)10.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主要目的和意义(2015年11月25日发布)11. 关于《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说明(2015年11月30日发布)12.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法规解读之六(2016年01月07日发布)13. 关于《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的说明(2016年01月27日发布)14.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解读(2016年03月23日发布)15. 关于《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的说明(2016年10月26日发布)16.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解读(一)(2017年02月04日发布)17.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标准解读(二)(2017年02月04日发布)18.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02月08日发布)19.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解读(2017年02月08日发布)20.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年03月02日发布)21. 《关于调整部分医疗器械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程序的决定》解读(2017年04月06日发布)22.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04月26日发布)23. 《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解读之二(2017年05月24日发布)24. 图解政策:2017年器械注册管理改革有这4项重要举措(2017年07月14日发布)25. 图解政策: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2017年07月28日发布)26. 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相关问题解读(2017年07月31日发布)27.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相关问题解读(2017年07月31日发布)28.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之一(2017年08月09日发布)29.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解读之二(2017年08月09日发布)30. 《医疗器械网络安全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年08月09日发布)31.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条件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11月24日发布)32.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解读(2017年12月22日发布)33. 《移动医疗器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解读(2017年12月29日发布)通知性文件1.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产品分类界定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2013〕36号)2. 关于小型医用吸氧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法〔2013〕63号)3. 关于实施避孕套出口备案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3〕72号)4.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监〔2013〕205号)5.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3〕212号)6. 关于加强省级医疗器械技术审评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械管〔2013〕220号)7.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4〕7号)8. 关于印发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3号)9. 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通知(食药监法〔2014〕31号)10. 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器械召回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4〕107号)11.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143号)12.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13. 关于实施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4〕174号)14.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15. 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8号)16. 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17.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4号)18.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4〕235号)19. 关于启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函〔2014〕476号)20. 关于加强避孕套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30号)21. 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质量评估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5〕55号)22. 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工作程序(暂行)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63号)23. 关于对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食药监法〔2015〕65号)24.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8号)25.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环节重点监管目录及现场检查重点内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159号)26.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等4个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18号)27.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28. 关于执行医疗器械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47号)29.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的通知(食药监科〔2015〕249号)30. 关于成立医疗器械分类技术委员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5〕259号)31.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抽验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6〕9号)32. 关于切实做好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监〔2016〕12号)33. 关于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械管〔2016〕22号)34. 总局关于实施《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6〕35号)35. 总局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等25种医疗器械生产环节风险清单和检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械监〔2016〕37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1.26•【字号】皖食药监注[2010]230号•【施行日期】201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食药监注〔2010〕230号)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药包材检测中心:《安徽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安徽省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以下简称药包材)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药包材生产行为,确保药包材生产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药包材生产企业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包材生产企业进行的监督管理活动。
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为药包材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情况,执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局令第13号)及其附件《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许可事项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等。
第三条药包材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药包材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督导及有关管理制度和工作目标的制定和修订;负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交办或授权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对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监督管理工作的督查指导;负责组织对全省药包材生产企业的抽查、监督检查和有因检查。
执业药师《第八章药品标准与药品质量监督检验》试题
执业药师《第八章药品标准与药品质量监督检验》试题执业药师《第八章药品标准与药品质量监督检验》试题导语:在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品标准与药品质量监督检验的相关考试试题会涉及哪些内容大家都知道吗?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一、最佳选择题1、药品质量的最低标准是A、行业标准B、企业标准C、法定标准D、地方药品标准2、关于药品标准说法不正确的是A、药品标准分为法定标准和非法定标准两种B、法定标准是包括中国药典在内的国家药品标准C、法定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D、企业标准各项指标均不得高于国家药品标准3、炮制中药饮片时,国家药品标准没有规定的,必须按照A、地方药品标准规定炮制B、行业药品标准规范炮制C、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D、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炮制4、《中国药典》最早出版于A、1953年B、1963年C、1977年D、1985年5、药品标准分为法定标准和非法定标准两种,其中属于非法定标准是A、中国药典B、局颁标准C、药品注册标准D、行业标准6、药品标签可以印制A、企业识别码B、XX总经销C、XX总代理D、驰名商标7、以下关于药品说明书中通用名称的书写,正确的是A、对于横版标签,必须在右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B、对于竖版标签,必须在左三分之一范围内显著位置标出C、可以选用篆书、隶书等字体D、字体颜色可以使用浅黑、亮白等颜色8、关于非处方药说明书标签的印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药品说明书必须彩色印刷B、药品外标签可以单色印刷,也可以彩色印刷C、药品内标签必须单色印刷D、药品标签必须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色标要求印刷9、以下关于药品说明书的格式和书写要求,说法正确的是A、核准日期为该药品生产的时间B、核准日期应当印制在说明书首页右上角C、修改日期应当印制在说明书首页左上角D、存在专用标识的药品,专有标识在说明书首页左上方标注10、以下关于药品说明书的格式和书写要求,说法不正确的是A、“XXX说明书”,其中的“XXX”是指该药品的通用名称或商品名称B、如果是处方药,则必须标注:“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并印制在说明书标题下方C、如果是非处方药,则必须标注:“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并印制在说明书标题下方D、忠告语采用加粗字体印刷11、药品说明书中,仅处方药需要列出的是A、【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B、【注意事项】C、“警示语”D、【药物过量】12、药品说明书中,化学药品处方药合并用药的注意事项应列在A、【注意事项】B、【药物相互作用】C、【用法用量】D、【适应症】13、使用非处方药专有标识中,可以单色印刷的是A、乙类非处方药的包装B、内包装和外包装C、说明书中的专有标识D、标签和使用说明书14、药品标签可以印制A、驰名商标B、原装正品C、XX监制D、企业形象标志15、药品标签的制定应以以下哪项为依据制定A、生产许可证B、药品说明书C、药品生产SOPD、药品检验SOP16、药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上非必须注明的项目是A、商品名称B、生产企业C、批准文号D、生产日期17、按照《药品包装、标签规范细则(暂行)》,大包装、中包装、最小销售单元包装和标签上必须印有符合规定的专有标识的是A、麻醉药品、外用药品B、非处方药品、精神药品C、放射性药品D、以上都是18、根据《药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管理规定》,药品商品名称字体以单字面积计不得大于通用名称所用字体的A、1/1B、1/2C、1/3D、1/419、以下关于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说法不正确的是A、省和省以下各级药品检验所受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B、业务上受上一级药品检验所指导C、国家依法设置的药品检验所分为四级D、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属于药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之一20、进口药品的注册检验应由以下哪个部门组织实施A、县级药检所B、市级药检所C、省级药检所D、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21、药品抽验当事人对药品检验机构的药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的药品检验机构提出的复核检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7.12.29
•【字号】鲁食药监法〔2017〕234号
•【施行日期】2017.12.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
件目录的通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局对所有经省政府登记编号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和评估,此前已依据规范性文件报备程序对17件有效期届满继续实施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延期处理并重新登记编号,对15件有效期届满不再实施或者已被新的文件取代的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现将现行有效的60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2月29日附件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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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1.08.17•【文号】•【施行日期】2001.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所,解放军总后卫生部、药检所,武警总部卫生部、药检所,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国家药品监督员办公室:为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保证药品抽验工作的质量,现将《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检验所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指导药品抽验工作,对实践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我局市场监督司。
特此通知。
附件: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及抽样指导原则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二00一年八月十七日附件: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保证抽样、检验工作的质量,促进药品质量提高,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和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和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和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承担依法实施药品监督检查所需的药品质量检验工作。
从事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监督检查,配合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开展。
第二章监督抽查检验的原则第四条国家对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实行监督抽查检验。
监督抽查检验分为专项监督抽查检验和日常监督抽查检验。
国家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是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的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主要包括:(一)全国范围内的药品同品种质量考核;(二)临床不良反应严重的药品的质量考核;(三)国家药品质量公告中公布的不合格药品;(四)生物制品;(五)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抽查检验的药品。
省级日常监督抽查检验是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辖区内组织的药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工作,主要包括:(一)辖区内生产(配制)的药品;(二)经营、使用量大的药品,急救药品,进口药品;(三)新建或改建厂房生产的药品;(四)新药、新批准生产的仿制药,中药保护品种(五)品种混乱的中药材;(六)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监督抽查检验的药品。
第五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需要制定年度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
抽查检验计划分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
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以国家专项监督抽查检验为主,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拟定方案后,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下达并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应当在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的基础上,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日常监督检查的需要拟订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下达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国家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已列入的抽查检验内容,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质量抽查检验计划原则上不再列入。
第六条抽查检验应当在全国范围内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个人中进行。
为提高抽查检验的监督效能,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三个环节的抽查检验的覆盖面及批数应当掌握适当的比例。
(一)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每年均应当抽查检验,其具有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药品,每三年至少抽查检验一次;(二)对辖区内药品批发经营单位每年均应当抽查检验;对零售经营单位或个人者,每年至少应当监督检查二次,并在发现质量可疑药品时抽查检验;(三)对辖区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所使用的药品,每年均应当抽查检验;对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每年至少应当监督检查二次,并在发现质量可疑药品时抽查检验;对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每年均应当抽查检验。
第七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应当对承担药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和检验质量的考核工作。
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地区基层药品经营和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监督检查工作。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应当进行药品快速鉴别检测;对需要进一步检验的药品,应当及时送达所属区划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
第三章抽样第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开展药品抽样工作时,应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派出两名以上药品质量监督、检验人员完成。
抽样人员必须接受过省级以上(含省级)药品监督部门组织的抽样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派遣单位出具的介绍信及药品监督人员证件。
第十一条执行任务的抽样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已申报的新药或者新产品的研制情况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被抽样单位应当协助抽样人员进行抽样,并根据需要提供以下资料:(一)药品生产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生产记录、药品检验报告书、批生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销售记录,以及主要原料进货证明(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被抽取制剂的批准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批配制记录、制剂检验报告书、批配制量、库存量和使用量,以及主要原料进货证明(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等相关资料;(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进货凭证、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进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购销记录、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抽取药品的进货凭证、药品合格证明和其它标识(包括发票、合同、调拨单、进口药品的进口注册证和药品检验报告书或者备案证明)、进货量、库存量、使用量和采购记录、验收记录等相关资料;(五)药材经销商被抽取的药材的来源或者产地凭证、进货量、库存量、销售量和购销记录等相关资料。
(六)其他被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提供复印件的,应当与原件核对,确认无误后,由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
抽样人员对被抽样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资料负责保密。
第十二条药品抽样应当在被抽样单位存放药品的现场进行,被抽样单位应当派专人协助抽样。
抽样地点由抽样人员根据被抽样单位的特点确定,一般为药品生产企业的成品仓库和药用原、辅料仓库,药品经营企业的仓库和药品零售企业的营业场所,药品医疗机构的药房和药库,以及其他认为需要抽样的场所。
第十三条药品抽样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药品抽样指导原则》进行,保证抽样的代表性,加强抽样的针对性。
抽样操作应当规范、迅速、注意安全,抽样过程应当不影响所抽样品和被拆包装药品的质量。
第十四条抽样时抽样人员应当认真检查药品贮存条件是否符合要求;药品包装是否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并附有说明书,字样是否清晰;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是否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相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外用药品和非处方药的标签是否印有规定的标志等。
同时,应当核实被抽取药品的库存量。
第十五条抽样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用“药品封签”(样式见附件一)将所抽样品签封,据实填写“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样式见附件二)。
“药品封签”和“抽样记录及凭证”应当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抽样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配制、经营、进口,或者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三)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四)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五)应标明而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六)未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七)超过有效期的;(八)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九)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十)生产、配制药品使用的辅料不符合药用要求的;(十一)不按照现行法定质量标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擅自生产的;不按照现行法定质量标准擅自配制的;(十二)未经许可委托或者接受委托加工的;(十三)超越许可范围生产、配制或者经营药品的;(十四)无生产或者无配制批记录的,批发经营无购销记录的,零售经营无购进记录的;(十五)质量检验不合格仍销售或者使用的;(十六)无相应的药品生产设施或者药品检验设备,不能保证药品质量的;(十七)药品经营企业或者使用单位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或者无合法进货凭证的;(十八)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进行检验的。
针对上述情形可以抽取适量样品作为查处的物证,不需要对该批药品进行检验。
第四章检验第十七条抽样人员完成抽样任务后,应当及时将所抽取的样品移交给承担检验任务的药品检验机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核对被抽取的样品与“药品抽样记录及凭证”所记录的内容相符、“药品封签”完整等情况下予以签收(统计表式见附件三)。
第十八条药品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应当按照法定质量标准检验,25日内完成检验;检验周期超过25日的,应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并出具药品检验报告书。
特殊情况须延期的,应当报告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药品检验机构在检验过程中,发现质量标准尚不能全面有效控制药品质量的,可以根据监督需要增加检验项目或者检验方法;如需修订质量标准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抽查检验的样品必须按规定留样。
第二十一条药品检验机构在发出抽查检验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同时,应当抄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药品检验机构。
第二十二条凡抽查检验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不合格药品,应当在发出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的同时抄送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检验机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不合格药品检验报告书后,应当在3日内转告该企业。
第二十三条对抽查检验不合格的药品,应当跟踪检验3批。
在对生产该不合格药品的生产企业跟踪时,如该品种1年以上暂不生产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书面说明;当该品种恢复生产时,必须书面报告本辖区的药品检验机构,由该药品检验机构对恢复生产后的前3批药品进行跟踪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