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12.28•【字号】•【施行日期】2012.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委直属企业:为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8日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在促进单位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方面的作用,根据《安徽省内部审计条例》、《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考核评比范围(一)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二)省属企业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考核评比方法(一)省国资委统一组织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年度考核评比,以日常考核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评选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二)对省属企业考核评比采用计分制,总分100分。
省国资委依据单位考核评分标准,对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打分,按得分高低排序,排名前6名的单位确定为省属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先进单位。
(三)对个人考核评比采用评议与单位评分相结合方式。
省国资委依据个人考核评议标准,结合单位考核评分结果,评选出内部审计工作先进个人。
(四)内部审计制度执行混乱,造成重大影响的或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取消评比资格。
第四条单位考核评比内容主要包括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的组织机构、基础建设、工作质量,以及执行省国资委安排的各项审计工作情况四个方面。
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皖国资评价〔2009〕170号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安徽省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完善企业资产管理责任制度,规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违规必究原则;(二)责任和权力相统一原则;(三)惩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四)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相结合原则;(五)责任追究与实际资产损失相适应原则。
-2-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五条省国资委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有关规章、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负责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指导和监督省属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省属企业直接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条省属企业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制度;(二)负责管理权限范围内相关责任人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三)指导和监督子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四)配合省国资委开展特别重大和连续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五)受理子企业处罚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或者复查申请;(六)省国资委交办的其他有关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皖国资人教[2006]14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人教〔2006〕145号)各处室局。
委直属单位:《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9月10日第10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管理暂行办法为加强我委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委机关、直属单位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因公出国(境)工作。
二、组团办法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组织境外培训、考察团组,须在每年年底前申报下一年度的组团计划。
境外培训、考察团组由各处室局(单位)根据业务工作需要,申报年度境外培训考察方案,包括培训考察内容、国家或地区、培训考察天数和人数、费用解决渠道以及人员组成建议等。
委人事教育处对各处室局(单位)申报的方案进行汇总、审核,拟订委境外培训、考察年度计划,提交委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报委主任签发。
委境外培训、考察年度计划下发后,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组团计划。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组团出境的,由组团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在征求分管主任意见后,报委主任审批。
三、人员的选派出国(境)人员的选派工作由人事教育处负责承办。
因公出因(境)人员的选派,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按照政治条件和业务条件,从工作需要出发,从严控制每年出国(境)人数。
我委自行组织的境外考察培训团组,由人事教育处根据考察培训内容和要求,会同组团处室局(单位)提出初步人选,在征求分管主任意见后,报委主任审批。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安徽省国有企业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位职称
【发文字号】皖国资法规[2012]37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2.22
【实施日期】2012.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成立安徽省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
级资格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皖国资法规〔2012〕37号)
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办):
根据《安徽省实施〈国有企业法律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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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15•【字号】六政〔2016〕14号•【施行日期】2016.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六安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六政〔2016〕14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市直各国有企业:《六安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2月15日六安市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进一步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六安市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收益,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股)权转让收入,即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股份)获得的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费用);(五)其他国有资本收益。
第四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当按规定直接上交市财政局,纳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管理。
国家、省、市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由市财政局负责收取,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简称市级预算单位)负责组织所监管(或者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评价〔2006〕109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5月25日安徽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二〇〇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监管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障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安徽省审计监督条例》、《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本企业及子企业(单位)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财务决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建设项目或者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12•【字号】皖国资考核[2010]110号•【施行日期】201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国资考核〔2010〕110号)各省属企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国资委第六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关于加强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全面推进省属企业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建设,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调动、充分发挥省属企业各级负责人和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省属企业稳健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现就加强省属企业全员业绩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开展全员业绩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建立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战略部署,是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促进企业提升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实施“工作有标准、管理全覆盖、考核无盲区、奖惩有依据”的企业全员业绩考核,是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建设的重要基础,是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落实到各级企业负责人、基层单位、各个工作岗位的重要保障,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调动好、保护好、发挥好广大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积极性,实现国有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建立以来,各省属企业积极探索,勇于实践,努力健全考核体系,积极推行全员业绩考核,充分发挥业绩考核的导向作用,较好地落实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促进了省属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皖国资考核[2008]105号•【施行日期】2008.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资考核〔2008〕105号)各省属企业:《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修订并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皖国资考核〔2005〕152号)同时作废。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安徽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省属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是指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由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
第三条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
按照企业所处的行业、资产经营的水平和主营业务等不同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的分类考核。
(三)考核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原则。
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7.26•【字号】皖国资改革[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经营机制转换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省属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皖国资改革[2012]88号)根据“十二五”时期省属企业发展的总体思路,为进一步提高省属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省属企业做强做优,现就加强省属企业管理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省属企业管理创新的重要意义加强省属企业内部管理和管理创新是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抵抗风险能力的有效举措,也是促进省属企业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省属企业积极推进企业管理创新,企业管理领域不断扩展,企业管理内涵不断丰富,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创新,创造了许多企业管理的新经验、新方法,促进了省属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但此项工作进展还不平衡,部分省属企业管理创新体制不顺、机制不活、动力不足,少数企业管理基础薄弱、管理水平不高、管理方式仍然比较粗放。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省属企业正处于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阶段,面对现代科技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资源环境约束加大的新形势,省属企业必须持续加强内部管理和管理创新,强化管理创新意识,创新管理模式,向管理要效率、向管理要效益、向管理要竞争力,才能加快转型发展步伐,有效提升省属企业的发展质量和效益,保持省属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良好态势。
二、加强省属企业管理创新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总体目标。
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加强省属企业内部管理和管理创新,加快推进省属企业管理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化、精细化转变,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8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合政办〔2015〕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11月20日合肥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加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4〕3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属企业,具体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级企业和市国资监管机构所属的非一级重点监管企业。
本办法所规定的预算单位是指国资监管机构及其他履行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
第二章收入收取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收入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收益,具体包括:(一)利润收入,为市属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当上交国家的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为预算单位一级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以及国资监管机构重点监管的非一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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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徽省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行,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所有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
(二)本办法所称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出资或者投资控股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原则。
(二)国有资产管理的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原则。
(三)国有资产管理的综合规划性和整体性原则。
(四)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原则。
(五)国有资产管理的专业化原则。
(六)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和企业管理者职责明确、权责一
致原则。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的分类和管理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分为以下几类:
(一)产权性国有资产,即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国家所有。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发展国民经济极为重要的部
分经济部门的企业所持有的资产。
(三)储备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储备金、国家资源储备和其它
资金所购买的固定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即不属于产权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
资产和储备性国有资产范畴的其他国有资产。
第五条各类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
(一)产权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有资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按照市场化原则,通过建
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其他市场化手段来实施。
(三)储备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储备
性国有资产的特点和用途制定。
(四)其他国有资产的管理办法,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按
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目标:
(一)加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
(二)加强企业经营风险的控制。
(三)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四)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五)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
第三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
第七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设置原则:
(一)国家在国有控股企业中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直接或者委托相关部门、单位行
使职责。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负责企业国有资产投资决策的审批、监督和管理。
(四)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有偿出借和无偿调拨管理。
(五)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和流转管理。
(六)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审计和评价工作。
(七)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和督促
检查。
(八)履行其他与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的职责。
第九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并向上级报备。
第四章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和监督
第十条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
(一)企业国有资产变动前和变动后应当进行评估。
(二)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评估企业国有资产。
(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结果,应当通过公告、通知等形式
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企业国有资产实施监督。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使用、借贷、投资等情况应当定期报告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第五章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收益分配
第十二条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由企业自主决策,根据经济效益
分配。
(二)必须确保国有资产管理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的利润分配:
(一)企业自主决定利润分配政策。
(二)企业利润的分配必须确保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和流转
第十四条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确保企业国有资产的流转合规性。
(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必须通过公开竞价、公开招标等方式
进行。
第十五条企业国有资产的流转: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流转应当依法进行。
(二)国家鼓励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股权、产权等形式的流转。
第七章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规定了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行方式。
2.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出资或者投资控股的企业。
3.产权性国有资产:是指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国家所有。
4.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发展国民经济极为重要的部分经济部门的企业所持有的资产。
5.储备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储备金、国家资源储备和其它资金所购买的固定资产。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是指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7.评估机构: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机构。
8.利润分配:是指对企业利润进行按照一定比例和方式分配的行为。
第八章结束
本文档涉及附件: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附件2:相关法律、法规的补充解释文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和运行方式的国家法律。
2.国有控股企业
- 国家出资或者投资控股的企业。
3.产权性国有资产
- 企业国有资产的所有权由国家所有。
4.经营性国有资产
- 国家对发展国民经济极为重要的部分经济部门的企业所持有的资产。
5.储备性国有资产
- 国家储备金、国家资源储备和其它资金所购买的固定资产。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关
- 负责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机构。
7.评估机构
-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机构。
8.利润分配
- 对企业利润进行按照一定比例和方式分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