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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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利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颁布的财经法规和各类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由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具有指定用途,并由水利部门使用、管理的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人员、公用等基本支出之外适合项目管理的水利专项资金,(不包括水利基本建设资金)。

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坚持科学规范,权责分明;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包括项目库管理、预算管理、使用管理、支付管理和监督管理五个方面。

第六条水利厅财务处归口负责省级各类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各省辖市水利财务部门归口负责本辖区水利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库管理

第七条为提高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发挥资金的规模效益,为水利专项资金逐步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八条项目库建设由厅有关业务处(室)和财务处共同建设管理。财务处按照中央、省关于水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提出编制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原则和要求;有关业务处(室)和厅直属单位根据河南省水利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要求分别组织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

第九条各省辖市水利主管部门申报项目要采用财政、水利两家联合行文的方式向厅有关业务处申报。(厅直属单位可直接向主管业务处申报。)申报项目的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期限、项目法人主体、投资规模、效益分析、资金使用管理及工程维护的措施等。

第十条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提请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评审,并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和“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项目入库和排序建议报主管厅长审定后报财务处,由财务处对各业务处(室)上报项目进行归类、汇总,建立水利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十一条编入年度水利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项目原则上须从项目库中提取,非项目库中项目经主管厅长同意后方可编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项目一旦确立,不得随意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预算申报。省级水利专项资金预算按照归口管理职责和程序进行管理。厅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编制部门预算确定的统一原则,提出编制下一年度水利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具体要求,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具体实施。有关业务处(室)根据当年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水利厅的工作重点,结合全省水利事业发展的实际,分类提出归口管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预算的初步意见,经主管厅长审核同意后送厅财务处。厅直属有关单位的专项资金申报预算初步意见直接报送财务处。

第十三条预算的编制。财务处依据当年确定的预算编制原则,按照厅确定的年度专项资金安排重点及项目库排序,商有关业务处(室)对上报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编制水利厅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草案,向主管厅长汇报,并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报送省财政厅。未能编入水利厅部门预算草案的专项资金项目,由厅财务处作为备选项目一并上报省财政厅。

第十四条预算的执行。年度预算批复后,厅财务处按照有关业务处(室)的职责和省财政厅批复的预算支出项目及数额,通知有关业务处(室)或单位,准备有关文件资料付诸实施。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水利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并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集中使用,注重效益,权责挂钩,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运行。厅有关业务处(室)负责归口管理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的具体组织与实施,并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验收总结。财务处会同有关单位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对中央安排的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由厅有关业务主管处(室)商财务处根据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下达的项目指南及有关文件要求,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批复后,由有关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对省财政安排的水利专项资金项目,由厅业务主管处(室)按照厅长办公会确定的意见,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对要求实行标准文本管理的重要的综合性项目,负责编制项目年度立项指南,由财务处与省财政厅协调,联合下达实施。

第十八条有关业务处(室)按照中央、省财政批复的水利专项资金项目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合同。对可以实行招投标的项目和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设备、仪器等,要按照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开、公平、透明的方式实施。财务部门参与项目招标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支付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省本级支出和补助地方的待分专款两部分管理。属省本级使用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要求,由主管业务处(室)按照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申请,提出项目的批复实施意见。厅财务处按照业务处(室)的工程批复,向省财政报送详细的用款计

划申请资金。对实行符合财政直接支付的,由省财政厅按厅财务处上报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将资金拨付项目实施单位;实行授权支付的,由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对补助地方的待分专款(中央补助和省财政预算安排),由厅主管业务处(室)根据水利部、省财政厅安排或批复的资金规模和项目,提出分配意见和用款计划,经主管厅长审核签字后送财务处审核资金的用向并行文,呈厅长签发后,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专项经费一经审批下达,一般不做调整,确需调整预算或为完成专项任务需调整项目的,由主管业务处(室)商财务处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水利专项资金拨付坚持以中央或省预算批复的项目及单位用款计划为依据,原则上按项目进度、支出预算进行资金拨付,特殊紧急事项的资金,实行特事特办。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厅将缓拨或停拨资金。

1、不按要求报送有关会计信息资料或信息资料不实的,可以暂缓拨付资金。

2、不按要求上报项目申请文件或没有申请文件的,不予安排和拨付资金。

3、多渠道筹资项目,配套资金严重不到位的,可暂停拨付资金。

4、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未按资金使用计划执行、不符合资金使用范围的,可以停止拨付资金。

5、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或社会影响未处理完毕,可以停止拨付资金。

6、资金使用有严重违纪违规问题未经有关部门处理完毕,可以停止拨付资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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