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模板】
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6〕227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6〕227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2016年12月15日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资金。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为实行定向财力管理模式的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管理。
财政厅主要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的预算分配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12.15•【字号】川财农〔2016〕22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农〔2016〕227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水利局:为加强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及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财政厅、水利厅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水利厅2016年12月15日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依据《预算法》和《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2016〕18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水利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发展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资金。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为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省级财政资金为实行定向财力管理模式的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水利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纳入省级部门预算的水利发展资金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水利发展资金由财政厅会同水利厅负责管理。
财政厅主要负责编制资金预算,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水利厅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工作清单建议方案,做好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建设、运行、利用、保护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二、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加强水生态保护和修复。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乡村振兴、林草、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监督、保护等相关工作。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利工程采用先进技术和措施,实行标准化、数字化、智能化管理。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利工程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水利工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的信息化管理。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受益或者淹没范围跨市(州)的水利工程,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主要受益或者主要被淹没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5]824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5]82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9d96b7d26d3240c844769eae009581b6bd9bd94.png)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5]824号各市(州)水务局、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按照水利部《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水建管〔2014〕351号)和《四川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相关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水利厅2015年5月29日四川省水利建设质量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质量强省建设,提高全省水利建设质量水平,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四川省贯彻质量发展纲要》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4〕351号)等规定,结合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市(州)水务局。
第四条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五条考核工作由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牵头,会同有关处室和单位及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考核主要从质量宏观管理、质量基础建设、质量监督监管、工程质量等方面进行考核,内容包括质量目标、质量措施以及履职情况三部分。
考核要点见附件,评分细则根据水利部、省政府对全省水利建设质量要求分年度制定。
第七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分别为:A级(90分及以上)、B级(80-89分)、C级(60-79分)、D级(59分及以下)。
发生重(特)大质量事故的,考核等次一律为D 级。
第八条考核采取以下步骤:(一)发布细则。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 2020 19号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7日1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申报确定㊁组织实施㊁协调保障㊁管理服务㊂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㊁产业政策㊁发展规划㊁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四川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报请省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㊂第四条㊀省重点项目管理遵循 政府引导㊁市场推动,科学筛选㊁动态调整,协同联动㊁优先保障 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㊂第五条㊀领导小组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履行省重点项目的统筹㊁综合㊁协调㊁服务职能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㊂第二章㊀项目确定第六条㊀省重点项目包括:2(一)国家在四川省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㊂(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㊂(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㊂(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㊂(五)民生㊁社会事业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㊂(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㊁符合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㊂第七条㊀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㊂省直有关部门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㊁科学确定本地区㊁本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㊂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㊁合法性负责㊂第八条㊀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㊁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㊂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㊂第九条㊀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印发㊂第十条㊀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㊁定期调整㊂对因市场发3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省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㊂第十一条㊀不符合产业政策㊁供地政策㊁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㊁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三章㊀组织实施第十二条㊀省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㊁新开工㊁续建㊁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㊂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㊂第十三条㊀省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㊁资本金制㊁招标投标制㊁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㊂第十四条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作为组织㊁督促省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4筹项目谋划生成㊁滚动储备㊁筛选申报㊁推动实施㊁跟踪督促等工作㊂市(州)㊁县(市㊁区)政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㊁外部配套㊁安全监管㊁社会稳定㊁应急管理等工作㊂第十五条㊀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㊂审批部门开辟审批 绿色通道 ,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㊁归集审批信息㊂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省重点项目用地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㊁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㊂第四章㊀工作机制第十六条㊀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㊂精准对接国家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㊁战略性㊁全局性的重大项目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七条㊀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㊂各级发展改革㊁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和信息㊁自然资源㊁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㊁审批(核准/备案)㊁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㊁要素配套等㊂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八条㊀完善项目调度机制㊂省重点项目管理主体通过四5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㊂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省重点项目月调度,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各市(州)政府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㊂第十九条㊀完善协调服务机制㊂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级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㊁共性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协调解决,特别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研究推动㊂对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实行 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 ,整合力量推动项目实施㊂第二十条㊀完善省领导牵头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工作机制㊂明确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联系省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㊂第二十一条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㊂省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省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㊂第二十二条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㊂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省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㊁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㊁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㊂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㊂第五章㊀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㊂涉及省重点项目建6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㊂第二十四条㊀每年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㊁初步设计㊁咨询评估等工作㊂各地各部门相应加大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㊂第二十五条㊀做好省重点项目融资服务㊂(一)鼓励直接融资㊂鼓励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㊂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㊂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省重点项目建设㊂(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㊂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㊂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㊂驻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部(行)加大对四川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㊁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㊂(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㊂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㊂第二十六条㊀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的能源㊁交通㊁水利㊁产业等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州)㊁县(市㊁区)重点予以7保障㊂因未及时实施征收㊁供应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㊁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市㊁区)申报当年及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㊂第二十七条㊀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㊁承诺审批一批㊁加快推进一批管理㊂第六章㊀督导通报第二十八条㊀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㊂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㊂第二十九条㊀开展 红黑榜 通报㊂按季度对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 红黑榜 名单㊂对第四季度进入 红榜 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 黑榜 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 黑榜 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㊁整改提升㊂第三十条㊀每年度对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㊂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㊁先进省直部门(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㊂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㊁评先评优㊁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㊂第七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一条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8起施行,有效期5年㊂‘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 2017 9号)同时废止㊂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9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类别主要领域总投资一、基础设施项目(一)交通基础设施1.机场10亿元及以上(其中,通用机场5亿元及以上)2.铁路20亿元及以上3.高速公路20亿元及以上4.普通省道及干线公路5亿元及以上5.内河水运(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5亿元及以上(二)能源基础设施10亿元及以上(三)水利基础设施3亿元及以上(四)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5亿元及以上(五)园区基础设施5亿元及以上(六)新型基础设施(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1亿元及以上二、产业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受规模限制)(一)制造业3亿元及以上(其中,先进制造业2亿元及以上)(二)现代服务业3亿元及以上(三)能源产业5亿元及以上(四)现代农业1亿元及以上三、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一)文化、体育3亿元及以上(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2亿元及以上(三)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2亿元及以上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2亿元及以上(二)资源循环利用等1亿元及以上备注: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以我给的标题写原创文档,最低1200字,要求以Markdown文本格式输出,不要带图片和AI、人工智能、Markdown、GPT等关键词,标题为: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 一、前言水利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在四川省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水利工程,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
## 二、修订内容### 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明确了管理水利工程的法律依据。
### 2. 水利工程的分类对水利工程进行分类管理,包括灌溉工程、防洪工程、水利枢纽工程等,明确了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和责任。
### 3. 工程建设审批规定了水利工程建设前的审批程序和要求,加强了对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管,确保工程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
### 4. 工程运行管理明确了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包括巡视检查、维护保养、灾害防范等内容,以保障水利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
### 5. 资金管理规定了水利工程资金的管理制度,包括资金来源、使用、监督等,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防止资金浪费和挪用。
### 6. 管理机构和人员明确了各级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规定了水利工程管理人员的资格要求和培训要求,加强了管理人员的能力建设。
## 三、成果与展望经过修订,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更加完善和科学,为水利工程管理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保障和管理基础。
希望通过这些措施,能够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管理,提升水利工程的质量和效益,为四川省的水利事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以上是关于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的相关内容,希望这些措施能够有效推动四川省水利工程事业的发展。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5]1108号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5]11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c03baea1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21.png)
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水函[2015]1108号各市(州)水务局、厅直有关单位:为加快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构筑水利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我厅制定了《四川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厅安监处。
联系人:樊洋电话:************邮箱:***************四川省水利厅2015年7月10日四川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四川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我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水利部《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和《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办安监〔2013〕16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二级、三级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按照《四川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实施办法(暂行)》(川水发〔2014〕18号)执行。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质量和效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科技计划项目的全面落实,加强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范围内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评审第二条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应当按照国家及省级的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的要求进行,项目负责人应提交完整的项目申报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三条项目申报书应当包括项目的名称、目标、技术路线、预期成果、实施计划、经费预算等内容,并由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四条科技计划项目的评审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审专家应当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与经验,且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五条评审专家对科技计划项目进行评审时,应当根据项目的科学性、实施可行性、创新性等指标进行评估,并逐项给出评语和打分。
第三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六条项目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项目单位应按照预算编制的要求,明确项目经费的用途,并建立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条项目经费的拨付应按照项目计划的进展情况进行,及时足额拨付,并建立项目经费监控和评估制度,确保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效益。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应当认真履行经费使用责任,确保经费使用的合规性,严禁挪用、私分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项目执行与验收第九条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计划和合同的要求,合理安排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如遇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解决。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组织项目团队按计划进行项目实施,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并做好相关记录和资料整理工作。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应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要求进行,验收组应由相关专家组成,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和评估。
第十二条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交验收报告,并将项目成果向社会进行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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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促进项目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水利厅关于推进水利科技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科技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科技项目是指根据我省水利发展要求,围绕水利中心工作开展的基础理论研究、软科学研究和应用技术的开发、引进、推广、试验以及省水利地方标准编制等活动,应具有创新性、先进性、推广性、实用性。
第三条水利科技项目管理工作应遵循“鼓励创新、注重应用;面向实际,合作协同;动态管理、强化服务”的原则,保证水利科技项目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厅根据国家、省水利发展规划及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要求,定期发布水利科技项目指南及水利科技成果推广目录。
第五条厅设立水利科技专家库,组织专家参与水利科技项目的立项、审核、验收、评价、奖励等工作。
第六条水利科技项目资金坚持多元化筹措,省级(含科技厅、水利厅等)财政资金支持水利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列入部门预算管理;引导和鼓励工程业主、企业、金融机构等社会资金投入,自筹经费参照预算管理要求执行。
根据项目任务实施,科学合理
配置,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七条水利科技项目鼓励科研院所牵头、企业参与、产学研联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的集聚。
集成创新链上所需的关键核心技术、示范工程或试验基地建设、人才团队、标准规范、知识产权等要素。
第八条厅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水利科技项目。
第二章申报与立项
第九条水利科技项目立项申报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审查”的方式进行,成熟一个,启动一个,优先支持对我省水利改革发展带动面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关键技术研究开发及推广应用。
第十条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申报资料的报送。
项目牵头单位应是在四川省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
第十一条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厅水利科技计划项目。
项目牵头单位根据水利工作实际需求,填写《四川省水利科技项目申报书》(附件1),按照年度申报时间和要求进行申报,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2年。
第十二条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立项的水利科技项目进行评审,择优选项,提出水利科技项目立项计划的初评
意见。
第十三条厅科技主管部门汇总水利科技项目立项计划报厅分管领导审定后,下达水利科技项目计划,列入水利科技项目可优先推荐申报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厅直各单位自行向省部级、其他省级部门或市级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并获得立项的水利科技项目,应在获得立项后一个月内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五条厅科技主管部门归口管理项目实施,负责项目执行的指导、推进、中期检查评估、管理研究、结题验收全过程,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有关问题,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应用。
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任务计划要求认真组织项目实施,及时总结时间进度内任务完成情况、取得的主要成果,分析存在的主要问题,安排下一步工作计划,按要求编制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前报厅科技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对重大、重点水利科技项目,由厅科技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八条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目标任务指标的前提下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调整前须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水利科技项目需委托第三方承担全部或部分研究开发任务的,应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择优、定向
择优、定向委托、邀约比选、招投标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水利科技项目资金使用和费用支出的范围和比例,参照《四川省科技计划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验收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水利科技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由项目牵头单位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厅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科技项目申请验收时需提交下列材料:
1、项目验收申请报告(附件2);
2、项目工作报告;
3、项目技术报告;
4、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5、其他相关材料(如论文发表情况,专利取得情况,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包括查新报告、技术检测报告或用户应用证明)。
第二十三条厅科技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利科技项目进行验收。
验收组采取会议验收、必要时辅以现场考察等方式,对项目是否完成申报书提出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经费使用合理性等作出客观评价,并按照《四川省水利科技项目验收标准表》(附件3)对项目进行等级评价。
没有通过验收的水利科技项目,除无法抗拒的原因外,项目承担单位必须继续履行,在一年内完成,并通过验收。
第二十四条不能按时完成的项目,项目牵头单位在完成日期前三月内向厅科技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及时间,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厅直各单位列入省、部级、其他省级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科技计划的水利科技项目,验收成果须报厅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厅直属单位申报、承担水利科技项目情况及验收评价等级应纳入对直属单位绩效考核。
项目执行情况作为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后续申报立项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厅科技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整体情况,从当年度省通过验的水利科技项目中择优编入部、省《水利科技新技术推广目录》,优先推荐申报水利部大禹奖、省科学技术奖励等各级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承担省水利科技项目的主要完成者,优先推荐国家、省及厅科技类优秀人才,承担水利科技项目情况纳入职称评定加分项。
第二十九条水利科技项目成果持有单位和应用单位应将
科技成果推广转化收入做为科研人员和技术推广转化人员职称
评定、考核评价、薪酬管理、岗位聘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三十条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完成任务的,或项目未能通过验收的,该项目负责人从项目责任(任务)书规定完成之日起两年内不得以负责人资格申报厅级或厅级以上水利科技项目。
第三十一条在水利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
或个人有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四川省水利科技项目申报书
项目名称:
项目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起止时间:
申报日期:
四川省水利厅
一、项目基本情况表
二、项目概述
三、组织实施方案与保障措施
四、项目完成的各项技术指标
五、经费概算表(单位:万元)
—11—
项目组负责人及研究人员表
—12—
六、审核
附件2
四川水利科技计划项目
验收申请报告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盖章)
组织验收单位:
验收地点:
验收日期:
四川省水利厅制
年月日
7
8
附件3 四川水利科研项目验收评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