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释义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释义
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释义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释义

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的规定。

近年来,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截至2013年底,全省公路总里程达17.4万公里,路网密度达到124.65公里/百平方公里,其中高速公路通车里程3521公里,一级公路里程2280公里,并实现所有乡镇通沥青(水泥)路,行政村通公路率为99.99%,极大地促进和保障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然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现象也愈演愈烈,不仅加剧公路损坏程度,缩短公路使用寿命,扰乱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而且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统计,2009年至2012年间,超限超载运输每年给我省国省干线公路造成养护资金额外支出约11亿元,公路使用年限缩短带来的经济损失约40亿元。因此,大力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保障公路畅通、完好,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优

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

《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等法律、法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作了规定,但依据比较原则,不完全适合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需要。《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和《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皖政办〔2012〕56号)等政府规章明确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超限的具体制度措施,但效力等级低,执行起来有很大的困难。在治理工作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立法予以规范:一是地方政府的治超工作职责不够明确;二是科技治超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三是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不到位;四是治超站点数量较少,固定检测局限性大;五是对收费公路治超缺乏有针对性的措施等。因此,有必要制定综合性和针对性更强、效力等级更高的地方性法规,为治超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

2013年8月,省交通运输厅向省政府报送了条例(草案稿)。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增列为年度审议类立法项目。王学军省长就条例起草工作专门作出批示;陈树隆、方春明副省长多次听取条例起草进展情况的汇报,并召集有关部门研究立法中的重大问题。省人大及省政府法制办分别赴山西省以及我省淮北、宿州等多地开展了立法调研,听取基层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意见,

特别是充分听取有关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经营者及驾驶员的意见,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以及各市政府和省直管县政府的意见,将草案稿、草案、草案修改稿分别在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大门户网站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条例历经省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于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目的

制定条例目的是通过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维护公路运输正常市场秩序。

1.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据公安机关统计,每年约70%的重大交通事故由超限超载引发,50%的群死群伤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特别是非法改装车辆,仅仅通过更换高压轮胎、加厚钢板、加高车厢板等措施来实现超限超载运输,而车辆本身操纵、制动、动力和传动系统仍保持出厂配置,长期超负荷运转后,车辆制动性能和操纵稳定性下降,极易出现制动失灵、离合器烧坏、传动轴脱落、断裂、爆胎等突发性故障,成为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因此,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载超限,就能从根本上减少重大交通事故,清除安全隐患,从而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2.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公路完好是指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也就是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公路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公路畅通是指公路的通行功能正常,必然以公路完好和安全为前提。研究表明,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的损坏,与车辆轴载质量呈几何级数增加,极易对路面、桥涵造成灾难性破坏。超限超载运输对公路的损坏,缩短了公路使用寿命和大、中修周期,增加了小修工作量,大大增加了公路养护、维护成本,也经常使公路陷入边修边坏、屡修屡坏的怪圈。因此,治理超载超限的直接目的是保持公路的良好状态,延长公路的使用周期,保证公路交通的畅通无阻。

3.维护公路运输正常市场秩序

当前我省经济处于快速发展期,大吨位车辆运输有着很大的市场需求,部分人带头超限超载,获取高额利润,而守法经营者获利空间缩小,最终导致整个运输市场秩序混乱,形成了“越是超载运价越低、运价越低越是超载”的恶性循环,严重危害了公路运输正常的市场秩序。

4. 强化依法治超

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在我省交通运输法制建设中具有突破性的历史意

义。它的立法原则、有关制度构建充分体现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有关要求,既把治超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法规形式固定下来,使其法制化、规范化,又明确了公安、公路及道路运输等管理机构的主体资格,规定了相关法定监管责任,实现了权责的有机统一。它的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了我省公路治理超限超载的法律制度,为有关部门开展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二)立法依据

条例的立法依据有两个方面:

一是法律、行政法规。条例的直接立法依据是《公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2012第628号)。本条例就是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和基本制度,针对我省特点及工作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制定了一系列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具体工作措施,明确了地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治超责任。

二是事实依据。就是“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

条例适用于在安徽省行政区域内行驶在公路上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治理活动。

客运车辆载员超载的治理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行驶在城市道路上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治理也不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二)超限运输

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及其载物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这里的标准既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标准,也包括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根据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依法设置的交通标志标明的标准。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三十三条、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部令2000年第2号)第三条及《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的规定,货运车辆超限包括车货外廓尺寸超限(即超高、超长、超宽)、车货总重超限和车辆轴载质

量超限及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等四种情形:

1.车货外廓尺寸超限(即超高、超长、超宽):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度

2.5米以上。

2. 车货总重超限:二轴货运车辆车货总重20吨以上,三轴货运车辆车货总重30吨以上,四轴货运车辆车货总重40吨以上,五轴货运车辆车货总重50吨以上,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运车辆车货总重55吨以上。

3.货运车辆轴载质量规定限值: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

4.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是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因损坏或者其他原因,导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依法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的公路标志,变更后的公路标志所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为该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实际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超过该标准的货运车辆如在该公路、公路桥梁、公路

隧道行驶的,也属于超限运输。

(三)超载运输

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即车辆运输的货物重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四)超限与超载的区别

超限与超载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两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区别主要为:

1.适用法律依据不同。车辆超限违反的是《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等公路法律法规;车辆超载违反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等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认定标准的技术参数不同。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主要是根据公路设计技术标准等确定的,不同等级公路(含桥梁)设计的限值标准是不同的;超载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车辆综合性能来确定的,在车辆登记时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为其限值。

3. 实施行政管理的主体及目标不同。超限的行政管理主体是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其管理主要目标是为了保护公路完好和安全,使路桥免遭损害;超载的行政管理主体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其管理主要目标是为了避免道路交通事故,保护道路使用者人身财产安全。

4.两者危害后果有所不同。车辆超限直接危害的是公路这一构筑物自身的完好和安全,后果是导致公路、桥梁的损坏;车辆超载危害的是车辆的技术状况及道路交通安全,后果是诱发交通事故,实践中大量的交通事故都是与其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在实践中,货运车辆大多同时处于超限与超载的状态,但是也存在大量超载但不一定超限、超限但不一定超载的情形。如在治超执法实践中查处的福田牌BJ3313DMPJC-3重型自卸货车(四轴车,限制车货总重为40吨),车辆行驶证登记整车质量14.85吨,核载质量15.955吨,总质量31吨,若其载货17吨,则它是超载车,但是它车货总重未超限。又如大力SH3603自卸车(四轴车,限制车货总重40吨),自重27.8吨,核定载重31.8吨,满载总质量59.6吨。当满载时,该车超限但未超载。

基于货运车辆大多同时处于超限与超载的状态,条例的立法目的明确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和畅通,所以将货运运输车辆超限和超载治理两者之间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治理合力,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打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活动,效果则更好。

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职责的规定。

治理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工作涉及部门多,治理难度大,必须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才能更好地实现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协作、支持,才能使治理超限超载各项工作措施得以贯彻和落实,才能正确处理好治理工作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才能真正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专门下发了《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落实经费,积极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条例首先明确了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在治超工作中的主体责任,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地方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其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治超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指挥治理工作,解决过去部门治理力

量薄弱的问题;将治超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从根本上解决了治理工作的经费保障问题,特别是执法经费的解决,能从源头上解决执法中靠罚款养人的问题;将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有利于治超工作的推进。第三,提升科技治理水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解决过去治超科技水平不高、治超信息不能共享的问题。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负责治超工作,以及其他部门治超职责的规定。

(一)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审查批准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原有站址的调整,负责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联合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指导公路管理机构加强治超信息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督促公路管理机构、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利用该信息平台,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及处罚情况及时登记、抄告和公示。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超限检测站点以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及时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通报有关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治超、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加强货运源头单位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和检查,防止车辆超限超载;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进行后续处罚。

(二)公安机关

加强车辆登记、审验管理,禁止非法改装和拼装车辆登记使用;维护超限检测站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对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区域,根据需要向站点派驻人民警察;组织交警开展路面执法,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等。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

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监督、检查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查处违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查处非法拼装、改装汽车及非法买卖拼装、改装企业行为,依法取缔非法货物装载经营企业、拼装、改装汽车企业。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对治超工作所需的检测设备依法实施计量检定;定期公布经验收合格的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站单位名单;实施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杜绝无标生产行为;实施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部门

加强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管,严禁超载、混装;选择主要公路沿线的大中型化工企业作为危险化学品的超载车辆卸载和驳载基地;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发生的特别重大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农业部门

加强低速载货汽车管理,禁止不符合有关技术条件的低速载货汽车登记使用,禁止将低速载货汽车等机动车登记为拖拉机或者变形拖拉机。

(八)水利部门

与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及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行为的审批工作;查处和纠正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一定

范围内采砂。

(九)国土资源部门

按规定对接到举报或在巡查中发现的非法占地、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及时依法查处。

(十)财政部门

保障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十一)价格部门

指导和监督超限超载治理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

(十二)监察部门

对相关部门在治理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和行风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纪违规等行为,对治理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工作依法实施责任追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以及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规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

第一款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举报权。举报是公民

参与管理社会事务的一种方式,也是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监督的一种方式。举报的内容包括货运车辆的超限超载行为以及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处理程序

第二款规定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将有关事项向社会公布。这一规定是义务性规定,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布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途径,包括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

本款还规定了关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举报应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依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及时负责调查处理。关于处理程序和时限,按照有关规定,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相关信息在20日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查处权的部门,有查处权的部门应当及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反馈期限应当是自调查处理完成或收到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后10日内。

另外,无论举报人采取哪种举报方式进行举报,举报人都应该说明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尤其是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名称)、违法事实(包括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后果)以及有关证据,举报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只有

这样,有权机关才能有效查处违法行为,向举报人及时反馈查处结果以及相关的行政义务。

(三)举报奖励制度

本款同时明确了对于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奖励举报人的前提是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真实信息和线索,有效地查处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或者执法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具体奖励办法及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奖励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奖励费用从财政预算中解决。另外,对举报人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人;宣传报道和对举报人的奖励工作除征得举报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单位。

社会组织和公民通过举报,不仅可以实现宪法赋予公民的监督国家工作人员的基本权利,还有利于通过举报切实促进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相关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拼装、改装情况予以查验。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改装车辆的变更登记,拼装、改装货运车辆查验的规定。

(一)禁止生产、销售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

本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本条规定的“拼装”是指使用汽车发动机、转向机、变速器、车架以及其他零配件组装货运车辆;“擅自改装”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已获得《机动车行驶证》货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需要注意的的是,改装汽车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为合法改装,指依法履行相关申请程序,由取得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用符合标准的发动机、底盘或总成等,重新设计、改装与原车型不同的汽车,改装后的汽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种为非法改装,指未履行规定程序或不符合规定条件,擅自改变已获得《机动车行驶证》货车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型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二)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的车辆应当依法申请变更登记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改装企业实施车辆改装作业,改装完毕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行驶证变更手续,并经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合格后,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道路运输证》变更手续。

(三)对拼装、改装车辆的查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时,应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及《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GA801)等规定,核查和比对《公告》信息、随车配发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外部彩色相片和车辆识别代号等。

在办理车辆行驶证定期检验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拼装、改装情况予以查验,确保车辆的长、宽、高与《机动车行驶证》上记载的数值一致,轴数与《机动车行驶证》上标准照片记载的轴数一致。同一轴上的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与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等相关凭证(或资料)记载的内容一致。

对于存在拼装和擅自改装情况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给予行驶证定期检验合格。

第七条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以下简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

(四)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营运证和驾驶人的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五)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证明;

(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内部管理义务的规定。

(一)本条规定的目的

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向源头延伸,是国家、社会和管理部门的共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本条根据上述规定,明确了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的内部管理义务。

(二)本条规定的含义

1.货运源头单位是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的经营者,主要包括经依法许可、注册登记,从事煤、铁、有色金属、焦炭等矿产品和水泥、砂石等建材生产加工企业,港口经营企业、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物流站场,以及其它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

2.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本条规定的“有关从业人员”,是指货运源头单位内涉及货物装载、运输全过程,重点是车辆进场、登记、装载、称重、出场等环节的工作人员;“责任追究制度”是指货运源头单位内部制定的、对超限超载涉及到的工作人员,追究其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制度和措施。

3.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基本常识和要求;货物运输经营、货运从业人员的有关规定;货物装载、保管、运输基本知识;其他安全生产、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知识。

4.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

本条规定的“计重设备和设施”是指经质监部门定期检验合格的汽车衡(地磅秤)、便携式称重设备等。计重设备和设施的配备方式可以采用自备、租用、设立集中过磅点等方式实现,对运输量大、货运车辆多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XXXXX省XXXXX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 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XXX工作会议精神,保障群众安全出行,降低春季冻融期车辆荷载对公路使用质量的影响。按照省厅、省局的统一部署,我处决定自2015年X月XX日至X月XX日,在本辖区开展春融期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行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治理原则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的总体要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紧紧围绕省局春融期治超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继续坚持严格治超与规范执法相结合,继续坚持综合治理与服务发展相结合,坚持专项治理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完好、安全、畅通、有序,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服务保障。 二、治理重点 坚持全面治超、全年治超、全方位治超,治超全覆盖,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厅直管二级公路超限超载率控制在1.8%以内。 重点部位:重点治理辖区内各市(县、区)沙场、石场驶出的恶意超限超载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严重的建材、煤、油等违法车辆;以及大宗货物集散地、外地区驶入等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跨区行驶较为突出的路段。 重点路段:为顺利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统筹划分三个路

段及辖区内大型桥梁和危桥险涵。XXX、XXX、XXX三个所以XX公路和XXX公路部分路段为重点开展治超工作;XX、XX两个所以XXX公路过境段为重点开展治超工作;XXX、XXX、XXX三个所以XXX公路过境段为重点开展治超工作。 重点治超站点:XXX治超站,XXX、XXX、XXX、XXX、XXX、XXX流动治超点。为全面加强XXX治超站的执法力量,处直各单位在做好本辖区治超工作的同时,按处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由班子成员亲自带队随时充实XXX治超执法力量。在春融期治超期间处治超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XXX治超工作做统筹安排。XXX所负责兰西治超站后勤保障、部门协调等工作。 三、治理措施 在XXX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全处自上而下分级负责,依法行政,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开展治超专项行动。 (一)加强路面管控。继续加大对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恶意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打击力度。各路段沿线各单位可采取独立治理和联合行动等方式严厉打击恶意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一是治理到位。各单位要集中力量,以路面治理为主,依托固定治超检测站,开展24小时不间断执法。以流动治超为手段,采取弹性工作方式,强化路面管控。要研究掌握超限超载车辆运行规律,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控制辖区公路以外的超载运输车辆进入本辖区,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稳

【最新范文】汽车超限超载整顿措施

汽车超限超载整顿措施 一、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整顿,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等违法行为,逐步建立起完善的治超工作长效机制,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整顿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整顿工作的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整顿与源头长效整顿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乡镇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五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整顿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一是从现在开始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问题进行集中整顿,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长效的综合整顿,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车辆基本杜绝,公路设施完好,公路安全、畅通、可持续发展。 三、整顿工作的内容 全市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整顿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情况复杂,需要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协调行动,采取综合措施,实行标本兼治。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用15天的时间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整顿宣传活动。围绕超限超载的危害、整顿的意义与目的整顿的标准与措施和工作安排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主要 内容,多形式、多层次地开展宣传工作,使超限超载的危害性家喻户晓,政策措施众所周知,从而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 一是强化新闻媒体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进行系列宣传和报道,宣传全市整顿车辆超限超载的政策和步骤、车辆装载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责任。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1)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管理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以下简称“治超检测站”)管理,规范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行为,形成全国性超限超载车辆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治超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等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治超检测站是国家为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对车辆实施称重检测、超限超载认定、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的特定场所,是公路保护的执法设施。 治超检测站是公路附属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治超检测站的设置,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布局、因地制宜、适时调整的原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设置的治超检测站,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变更用途或撤销。 第四条根据功能和需求,治超检测站(点)分Ⅰ类、Ⅱ类和

Ⅲ类三个类别。其中Ⅰ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全国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Ⅱ类治超检测站用于把控区域性路网的重要关口;Ⅲ类检测点主要用于防绕堵漏。 Ⅰ、Ⅱ类治超检测站采取设施设备固定、组织机构固定的设置方式;Ⅲ类检测点可采取位置预留、移动设备检测、组织依附于Ⅰ、Ⅱ类治超检测站的设置方式。 本办法所称治超检测站,非特别说明时指Ⅰ、Ⅱ类治超检测站。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治超检测站点是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治超工作和履行超限超载治理职责的主要执法场所。 第六条治超检测站的管理应当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监管、规范运行的原则。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治超检测站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治超检测站的规划建设、设施维护、运行管理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并会同公安等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治超检测站工作和运行的相关规章制度,规范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运行。 市、县交通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治超检测站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公安等部门共同检查、督促治超检测站执法机构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七条治超检测站应当设有固定的执法机构,配备固定的执法队伍,其主要职责:

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通知

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投资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治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必要性 燃油税改革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撤销后,我市境内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严重损坏了现有公路和桥梁。特别是207国道、荆新线、分当线、文乐线等国省干线公路不到维修改造期限就严重破损,出现大量安全隐患,影响到人民群众

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货运市场秩序,破坏了全市经济发展环境。同时,超限超载行为造成了国家公路投资的巨额浪费,使原本紧张的公路养护资金更加拮据。治超工作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既是保一方平安,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通行条件的需要,也是为地方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良好交通环境的需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扎扎实实抓好治超工作。 二、明确治超工作的总体目标和限定标准 治超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加大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着力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合、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运输和装载行为,力争用2年时间,使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控制在4%以内,农村公路控制在5%以内。 超限超载限定标准: 凡在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解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战略以来,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迅速扩大,同时重型车、大型平板车辆也日益增多。大型物件运输的兴起,有力促进了我国重大装备生产制造业及物流业的国际化、现代化,持续保障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受利益驱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现象也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公路设施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越发迫切。2000年,原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第2号令,简称2号令)出台后,对大型物件运输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我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和治理违法超限运输工作由无序、间断、不规范状态,逐步步入正规化、规范化轨道。但随着运输需求的增多,超限运输审批的局限性、不便民等问题日益凸显,无法满足新时期的要求。 另一方面,2004年九部委开展联合治超以来,全国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止,但随着治超工作的深入,原规章存在的自身缺陷及不足逐步显现,如执行标准不一、处罚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此外,通过多年来对超限超载治理,交通运输部制定并下发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一些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有必要上升到规章的层次予以固化,这也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基于以上几方面考虑,交通运输部在总结多年治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需求以及上位法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五章,共五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违法超限运输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与原2号令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加强了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等。 一、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在2004年集中治超中,为了遏止严重违法超限行为,制定了每轴平均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最高不超过55吨的超限认定标准,与原2号令的认定标准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也与2004年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车辆生产标准有所不同。与此同时,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进行超载治理,标准不统一矛盾越来越突出,国务院文件及相关部委联合发文中曾多次提出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要求。因此,《规定》结合近期修订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2016),对原超限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一是在重量超限认定上,经与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协商一致,按照GB1589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超限认定标准。二是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继续沿用了车辆高度4米的标准,车辆长度参照GB1589调整为18.1米,车辆宽度调整为2.55米。并在此基础上,对超过宽度和长度标准,但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方案(doc 14页)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方案(doc 14页)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 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厅党组2010年26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省春融期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推进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打赢治超这场硬仗,全面保护公路建设成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保护公路建设三年决战成果为宗旨,以为社会提供通畅、快捷的交通环境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集中全力打好春融期治超战役,保护公路、桥梁及公路基础设施的完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目标 (一)治理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依靠政府领导,交通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二

主、驾驶员充分认识到超限超载的危害性,达到不想超、不愿超、不敢超,自觉抵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目的。 2、印刷和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横幅。要在治超检测站和公路收费站发放宣传材料、悬挂宣传标语、制作宣传板等,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意义与目的、治理标准与措施,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内容进行宣传,形成全面治超的舆论态势。 3、各地公路路政、运管部门要积极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正式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前,走访本地一些重要的厂矿、生产企业和大型运输企业,召开座谈会宣传《黑龙江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超限超载暂行办法》和有关超限超载车辆治理政策、处罚措施和标准,强化源头治理。 4、2011年3月25日为专项行动宣传日,各地交通部门要统一时间、统一行动、统一标语、统一内容,利用各种形式进行集中宣传,营造专项行动的强大舆论氛围。 5、编辑工作简报,及时传递工作信息,交流经验,报道动态消息和经验体会。各治超单位在专项行动期间,实行值班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要在每周五12时前将本单位、本地区一周治超信息向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汇报,每周上报不少于2份治超工作简报,对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 (二)实行源头监管,规范车辆装载行为 要建立健全源头治理工作机制,重点把好、管好“三个源头一个路口”,即货源头、车源头、人源头与一路口。 1、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抽调精干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认真组织运管人员开展进驻和巡查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精心组织,切实履行监管职责,责任落实到人,由运管机构对重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总结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州、县治超工作统一安排部署,紧扣自身工 作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取得一定实效。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我局高度重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成 立以局长欧阳雨为组长、副局长田宏国为主抓的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局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公室,明确3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本局治超工作各项具体工作,层层传导工作压力,要求永净、保康渣土清运公司相应成立了治超工作办公室主抓本企业治超工作,为方便直接监管,将管辖的执法中队长纳入企业治超办名单,并明确了局治超办和企业治超办的工作职责。局领导班子召开4次会议专题研究安排治超工作,制定了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五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城区渣土运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定期进行工作调度,确保治理行动不松劲,治理结果出成效。实行每日一统计、每周一调度、每月一总结,确保治理工作按步骤有条不紊推进。 (二)加大宣传形成氛围。我局把加大治超工作宣传教育放在重 要位置,对治超目的、意义、标准、依据以及超限超载的危害为宣传主要内容,在老司城入口、董家塘等重点治超路段设立了值守点,对过往车辆下发宣传单500余份,在本单位院落拉了1条横幅,及时总结编写本局治超工作信息,积极上传治超信息,被州人民政府网站采

用2条,在县人民政府网站采用5条,被县超办简报采用2条。在局办公楼入口显著位置设立了本局治超工作宣传栏,及时发布公开工作进展情况。重点对我局监管的渣土清运企业进行宣传,组织召开永净、保康渣土清运公司负责人会议2次,明确企业治超工作任务,提出治超工作要求,确定所有各型车辆超载的检查核定标准,给所有渣土车司机每人发放了一张车辆核载标准宣传单,努力营造良好的治超工作氛围。 (三)强化监管落实责任。一是对企业所有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登记监管,建立渣土车辆基本情况摸底表,实行台账式管理,目前,永净、保康两家渣土公司登记在册的各类渣土运输车辆78台,并及时将新成立的金图渣土公司纳入管理范围。二是对其他渣土运输车辆要求统一标识,严格按照审批路线行驶,所有车辆必须到我局综合管理股备案。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开展以来,我局对3家渣土公司负责人进行了专门的业务培训,举办渣土清运公司所有员工治超工作业务培训共3次,同时责成公司负责人自行开展贴近生产工作实际的超限超载知识培训各2次。5月31日,副局长田宏国再次到永净渣土公司培训现场授课对超限超载进行重点强调。四是强化前置审批,我局在政务服务中心派驻专职人员2名,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运输权限进行审批,从源头上控制超限超载。

浅谈货车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及其治理对策(一)

浅谈货车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及其治理对策(一) 摘要:超载超限运输是公路第一杀手,严重破坏公路路面及其桥梁设施,造成国家交通规费的大量流失,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导致汽车工业的畸形发展;整治违章超载必须加强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大执法力度,并实行宏观调控和综合治理。关键词:公路货车;超载超限;违章车辆;危害;治理对策当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反超限超载专项治理斗争,并已经取得一定成效。所谓超限超载运输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各种机动车辆装载货物超过路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行为1].和人一样,公路也是有生命的,货车超限运输对公路的危害最大,设计在20年寿命的公路,通常不到4年就要重新翻修。《公路法》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都严禁车辆超载,但由于运输专业户受利益驱动,车辆超限屡禁不止。超限超载运输被称为头号“公路杀手”和“事故元凶”2],不仅对公路造成损害,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同时还损害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整治超载刻不容缓6].一、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极大。(一)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增加公路维护费用,缩短公路使用寿命。根据专家分析,车辆超限重量的增加和其对路面的损害是呈几何倍数增长的,超限10%的货车对道路的损坏会增加40%,一辆超载2倍的车辆行驶一次,对公路的损害相当于不超限车辆行驶16次;一辆36吨的超载车辆对道路的毁坏程度相当于9600车1.8吨重的小汽车对道路的破坏。司机和车主超限运输每赢利1元钱,就会造成公路损坏100元的代价3].按照福建省超限运输赔(补)偿费100元/吨标准收取,路政部门收取的钱只是超载车辆对公路损坏修复载重量增大后,路面就会发生结构性的破坏,造成路面网裂、变形、松散和坑槽等病状。国道319线龙岩、漳州路段,每天都有6000多部超载车辆在公路上来回行驶,龙岩路段已经不堪负重,路面龟裂、错台、石拱桥拱圆裂缝等损坏情况非常突出,漳州超限运输的路段有80公里长,维修已耗资几千万元,平均每年修复投资上千万元。(二)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超载车辆大多采取加装钢板弹簧等办法,使车货总量及轴载量大大超过了公路桥梁的设计荷载标准,从而导致了大部分桥梁涵洞出现拱圈开裂、桥墩变形等病状,引起桥梁结构灾难性的破坏。目前超载货车是越超越大,越超越重,一辆5吨的货车居然改造成20吨,甚至30吨的货车,15吨的货车则被改造成近100吨的货车使用5].难怪漳州的战备大桥、工农兵大桥、西溪大桥、江东大桥和郭坑大桥等都成为危桥,有的已被拆除重建,有的禁止汽车通行,只允许摩托车、自行车和行人通行。(三)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影响了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超限运输使得运价低迷,干扰了运输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货运市场是最早开放的,改革开放初期就允许个体户跑运输,早期的车主和司机收入很高,所谓“要致富、上大路”,“车轮一转,钞票成捆”。后来由于缺乏宏观调控,造成供求失调,车多货少,运力扩张,过剩运力拥挤在有限的货运市场空间,车主为了揽取生意竞相压价,导致运价降低,而运价下滑又刺激了超限运输,靠超限来弥补损失,从而形成越超限运价越低,运价越低越超限的恶性循环,另一方面,由于目前形成的公路运价过低的状况,使原先由铁路或水路运输的货物也转而通过公路运输,加剧内部竞争,扰乱了交通运输秩序。目前公路的养路费、货、客运附加费、运管费、车辆通告费等大部分交通规费都是以车辆核定吨位进行计算的,吨位越高,应征额就越大4].为了少缴规费,货运车辆“大吨小标”6]的现象严重;为了多赚钱,运煤车加高马槽超长加宽、多拉快跑;更有甚者,一些不法分子串通一气,几部货车共用一个车牌号码,分别行驶在不同的道路上,这些都导致国家交通规费大量流失,造成公路建设和公路养护资金的投入减少,使原来就落后的公路交通发展受阻。(四)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各省公路上频频发生的交通事故和桥涵坍塌事件都与超载越限密切相关,并常常造成局部交通线路的堵塞或区域路网“感冒”7],给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压力。超限运输车辆特别是一些改装拼装车辆,其实只不过采取了仍保持出厂的配置。由于大量的超载运输车辆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使车辆的制动和操作等安全性能迅速下降,表现为轮胎变开形爆胎,刹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简报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简报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简报 第(1)期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举行 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要求,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5月11日召开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启动全国治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会议由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同志主持,交通部张春贤部长受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对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动员,并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欧新黔同志,就全国发展改革系统贯彻落实车辆超限超载治

理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北京市委常委、公安局长马振川同志介绍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等华北五省(区、市)自去年12月1日以来联合治理机动车超限超载工作的有关情况。 最后,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对会议进行了总结。他要求各地各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联席会议汇报,迅速作出全面部署。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与配合,全力抓好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各地公安机关要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积极配合、支持交通部门开展治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要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谩骂、殴打、伤害执法人员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现将有关领导同志的讲话全文刊载,以便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学习和贯彻会议精神。 交通部张春贤部长在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4年5月11日) 同志们: 受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委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

治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 篇一: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 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 (XX年4月30日)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 定》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开展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 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

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 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 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 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通过3年左右时间的综合治理,力争使车 辆超限超载运输的问题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大吨小标”和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治活动汇报

周口市公路路政管理处 关于落实省公路局《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顿活动》 工作开展情况的汇报 省局路政处: 接到省局关于转发省交通输厅《关于全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整顿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后,我处高度重视,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于2012年3月26日,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此次专项整顿工作。通过自查自纠、强化措施等方式落实此项工作,现将活动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管理制度。我们在原有各项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查漏补缺,细化量化,重新修订完善了《**市干线公路治超人员管理行为规范及奖惩办法》、《**市干线公路治超工作稽查办法》、《**市干线公路治超站(队)考勤制度》、制定了《**市干线公路治超站(队)2012年度月考核评比办法》,使各项工作有章可遁、有据可查,队伍管理的链条更趋完备。 二、更新监控平台。今年3、4月份,我们利用网通宽视界平台更新安装了远程监控平台,建立了路政处远程实时监控中心,对各治超站(队)实行24小时不间断监督检查,有效地遏制了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推进治超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明确责任主体。从今年3月份开始,我们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正在会同有关治超成员单位制定方案,将固定治超站移交到所在县(市、区)管理,进一步理顺治超管理体制、明确治超责任主体, 四、确保活动成效。在全市各治超站(队)开展规范执法作风纪律教育整顿活动。教育整顿内容从业务知识培训、军事化队列训练、环境卫生整理等方面着手,重点解决执法人员业务不熟练、执法程序不完善、执法形象差、站区环境差等问题,并开展了自查自纠座谈会与沟通交流会。活动开展期间,局路政处成立督导小组并驻站履行指导与监督职责,严格考勤、严格管理,确保活动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活动开展以来,我市干线公路治超工作实现了“三个下降”、“两个提高”、“一个减少”:即车辆超限率持续下降,超限车辆闯岗率不断下降,超限车辆漏查率明显下降;执法“窗口”形象和准军事化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治超执法人员素质和廉洁执法、规范执法意识进一步提高;车货总重55吨以上大型超限车辆明显减少,尤其是2010年年底以来,九轴大型超限车辆在我市干线公路行驶的情况已经绝迹,五、六轴运输砂石的大型超限车辆减少80%。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自2016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备注: 1.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除驱动轴外,图例中的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个轮胎,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 3.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其总质量限值不予核减。 4.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 ≥1800mm的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37吨。

5.图例中未列车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确定相应的总质量限值。 二、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取消了车辆长度限值与最大总质量或轴数挂钩的限制,放宽了车辆宽度限值; 二是增加了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及列车、中置轴货运挂车及列车、长头牵引铰接列车等新车型; 三是增加了牵引车、半挂车匹配运输相关参数的规定;四是明确了外廓尺寸测量要求。 新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力推动物流运输装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极大地支撑车辆运输车治理、货车非法改装整治和货车超载超限行为整治等专项行动,大大促进符合标准要求的新车型推广、拉动物流业生产消费。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方案

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治理车辆超限超载专项 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厅党组2010年26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强化我省春融期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推进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打赢治超这场硬仗,全面保护公路建设成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统领,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公路基础设施、保护公路建设三年决战成果为宗旨,以为社会提供通畅、快捷的交通环境为目的,按照“依法严管、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的总体要求,集中全力打好春融期治超战役,保护公路、桥梁及公路基础设施的完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原则目标 (一)治理工作原则 一是坚持依靠政府领导,交通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二是强化管理、完善制度,多措并举,实行责任追究;三是重点实

施源头严管、严防,严守重点货物装载场(站),严把公路重要节点;四是专项治理和长效治理相结合,务求实效;五是“堵截、疏导、卸载、拆解”等多种手段结合,对超限超载车辆实行强制管理。 (二)治理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春融期治超专项行动,保护我省公路完好畅通;建立源头治理工作机制,通过源头堵截、盲区布控、路面监管等措施,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全省超限超载率控制在4%以内;努力形成标本兼治、就地卸载、倒查责任、奖惩并举的治超工作机制,逐步建立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三、工作内容及方法 全省各级交通部门要通力合作、协调行动,禁止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过桥,对车辆的超限超载、非法改装、拼装问题进行严管重罚,严格实行源头监管,实施标本兼治。 (一)广泛开展宣传活动,营造舆论氛围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认真落实,迅速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春融期治超的宣传活动,从正面进行政策宣传和剖析典型案例,使治超的政策家喻户晓,取得社会舆论的广泛支持,形成治理超限车辆的强大舆论氛围和高压态势。 1、充分利用各新闻媒体(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多角度、全方位地开展治超宣传工作,办好宣传栏、专刊,开展专项行动宣传活动;对超限超载典型案例进行曝光,让车主、货主、驾驶员充分认识到超限超载的危害性,达到不想超、不愿超、不敢超,自觉抵制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目的。

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及处罚标准

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 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处罚标准 一、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中对二轴车车货总重超过30T以上的超限车辆将实施卸载并罚款,车货总重超过20T以上30T以下的(含30T)超限车辆将处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罚款。具体见如下处罚标准: 1.车货总重超过规定10%以内的,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警告,第三次按100元/台次罚款。 2.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10%(含)—20%(不含)以内的,处300元/台次罚款; 3.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20%(含)—30%(不含)以内的,处400元/台次罚款; 4.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30%(含)—40%(不含)以内的,处500元/台次罚款; 5.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40%(含)—50%(不含)以内的,处600元/台次罚款; 6.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50%(含)—60%(不含)以内的,处1000元/台次罚款。 7.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60%(含)—70%(不含)以内的,处1200元/台次罚款; 8.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70%(含)—80%(不含)以内的,处1500元/台次罚款; 9.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80%(含)—100%(不含)以内的,按2000元/台次罚款; 10.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100%(含)以上的,处150元/吨罚款。 车货总重在55吨(不含)以上的,对其超限运输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罚): 1.车货总重超过55吨(不含)的,按200元/吨罚款; 2.车货总重超过100吨(含)的,按250元/吨罚款;

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我县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函〔2014〕88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州政办函〔2014〕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31日,通过在全县范围内开展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工作,实现载货车辆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无不合规载货车辆销售、登记上户和上路行驶;货物源头管理符合有关规定,供货源头无非法装载;道路运输市场公平、规范、有序,无载货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运输,非法超限运输行为得到及时处置,合规正常运输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治超工作长效机制和相关制度建立健全完善,日常治超行为依法依规,无违法违纪现象。 二、工作重点 (一)货运车辆管理 1.严把货运车辆查验审核关。公安交警部门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不一致的货运车辆,不得办理注册登记,不得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对查获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以及超长超宽商品车运输车辆,按规定予以纠正或拆解。 2.整治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行为。工商部门会同质监、发改、经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加强全县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改装场所检查和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经营企业和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企业,并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3.加强机动车辆检验机构管理。质监、公安交警等部门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管,对出具虚假检验结果以及未按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检验货运车辆的机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货运源头管理 1.严格货运市场准入审核。交通运管部门加强货运市场准入审核,规范货运市场经营行为,坚决杜绝非法生产、改装及不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l589—2004)等有关国家标准、不符合规定用途的车辆进入道路货运市场,限期纠正已进入道路货运市场的违规车辆;公路部门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许可。 2.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管理。交通运管部门制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责任考核办法,建立源头装载单位管理台账,完善货运源头监管信息报送制度;将货运量较大、容易发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1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 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 ( 4月30日)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开展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

“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经过3年左

治理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宣传标语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抛洒和建筑渣土处置等宣传标语/r/n 1、擅自超限超载抛洒运输将面临行政处罚。/r/n 2、全力推进我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抛洒和无牌照工作。/r/n 3、积极维护守法诚信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r/n 4、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抛洒筑牢安全行车“生命线”。/r/n 5、保护城市道路是每个公民应尽法定义务。/r/n 6、向爱护城市道路的人们致敬。/r/n 7、超载抛洒行为一天不消除治理超载抛洒工作一刻不停顿。/r/n 8、淮南是我家,洁净靠大家,我爱我的家,要从“源头”抓。/r/n 9、构筑“源头”治超严密防线,促进治理超载抛洒深入开展。/r/n 10、让守法者得实惠,让违法者受损失。/r/n 11、禁止超限超载抛洒,保护道路畅通/r/n 12、超限超载抛洒,严管重罚。/r/n 13、禁止抛洒滴漏加强环境保护/r/n 14、道路情系千万家,畅洁绿美靠大家/r/n 15、道路连着千万家城管服务你我他/r/n 16、治理超限超载共建平安大道/r/n 17、心连心、手拉手,共建“五彩淮南”/r/n 18、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建设,提高文明施工质量/r/n 19、自觉遵守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严格建筑渣土处置。/r/n 20、加大煤炭、矸石、石料、黄沙和渣土运输抛洒“源头”整治,提高和改善城市市容环境和城市空气质量。/r/n 21、加大煤炭、矸石、石料、黄沙和建筑渣土违章运输巡查处罚力度。/r/n 22、加大违章运输建筑渣土抛洒打击力度。/r/n 23、响应市政府号召,积极投入渣土运输车辆改装工作。/r/n 24、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全市渣土车辆改装任务。/r/n 25、加强我市煤炭、矸石、建材石料、黄沙和建筑渣土等场地规划整治工作。/r/n 26、加大加快处罚乱设乱建煤炭、矸石、建材石料、黄沙和建筑渣土堆放场地的违法行为。/r/n 27、尊章守纪光荣,违章违纪可耻。/r/n 28、治理抛洒滴漏,人人参与,全民有责。/r/n 29、严厉查处污染城市道路行为严禁车辆带泥上路/r/n 30、严禁车辆带泥上路严禁沿途撒漏渣土/r/n 【相关文章】《治超规定》宣传标语口号/r/n 1、请勿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r/n 2、自觉遵守《治超规定》,保障公路安全畅通。/r/n 3、认真贯彻落实《治超规定》坚决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r/n 4、建立治超长效机制,巩固扩大治超成果。/r/n 5、修路得民心,治超顺民心。/r/n 6、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请不要超限超载运输。/r/n 7、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建设和谐社会平安河北。/r/n 8、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r/n 9、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r/n 10、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保护路桥关爱生命。/r/n

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轴数车辆形式及相关要求 车货总重量 (吨) 备注: 1、2、 由车县吨车道 汽的、的货严 车总乡车总格 和重道辆重限 全不三驶超制 挂得级入过车 组超公,20货 合过路县吨总 的主的乡的重 汽车严道车10 车的格为辆吨 列总限四驶以 ,重制级入上 被。车公,的 牵货路等车 引总的外辆 的重严公驶 全超格路入 挂过限和。 列30制村 2 ≤20 3 ≤30 4 ≤40 5 ≤50 ≥6 ≤55

检 你好! 请主动出示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o

警示牌 一、严禁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 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 载证明。

货运源头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流程图 驻站运管人员 审核有关证照手续 纠正违章 运输车辆进场 审核车辆证照 审核车辆技术状况 审核运输从业人员 危货车辆 无证无照车(黑车) 报停车 滞留车辆,按《道条》规定 予以处罚,并 补办相关手续 不合格 合格 滞留车辆,按《道条》规定 予以处罚,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通知相关部门解封报停,并 补办相关手续 改装车辆 合格车辆 拼装车辆 不合格车辆 滞留车辆,按《道条》规定 予以处罚,并 移交交警拆解 滞留车辆,交警销毁 滞留车辆,按 《道条》规定 予以处罚,并 补办相关手续 进场装卸货 物 无资格 有资格 合格 不合格 按《道条》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限期补办,合格后准予从业 称 重 不超载 签发路 单 加盖专用章 超载

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责任倒查责任流程图 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认定:(通过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流动稽查队称重检测) 货运源头为车辆超标准装载 经委、煤管部门对焦、煤企业的监管不到位,焦、煤企业违规超标准开具票据 合法货源点违规装载 非法货源点 追究煤管部门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监管责任;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由运管部门对企业处1-3万元罚款,3次以上追究企业领导责任;追究派驻在企业直接责任人和派驻部门分管领导责任 由工商部门取缔。未按期取缔的,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责任 途经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 时卸载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流动稽查队,未按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追究其所经过站(点、对)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和上级分管领导的责任 改装 拼装 车辆 公安车管部门违规上户口登记 非法企业生产非法改装、拼装车辆 合法企业生产非法改装、拼装车辆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追究安监部门的监管责任,追究公安、运管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责任;追究装载企业和企业主要领导责任 追究车管部门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由工商部门取缔,追究工商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追究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追究经委、工商、质检部门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汇总倒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 情节严重 追究 政府 分管领导或主要领 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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