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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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政法大学 贾宇校长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效力范围(2015年)

西北政法大学 贾宇校长 刑法的基本原则与效力范围(2015年)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一般原则
折中原则
国际刑事法院
二、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
第六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 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犯罪。
………… 第二十二条 一、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 使馆馆舍。 二、接受国负有特殊责任,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 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 三、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 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一条 ………… 三、使馆馆舍不得充作与本公约或一般国际法之其他规则、或派遣 国与接受国间有效之特别协定所规定之使馆职务不相符合之用途。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嬗变

3.基于个别预防的刑罚原则(矫正的需要)
4. 基于一般预防和个别预防考虑的罪责刑 相适应原则(罪刑均衡)


(1)刑罚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 (2)刑罚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三、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1.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2.刑法总则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 刑罚制度 3.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各种具体犯 罪的法定刑幅度
2.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2)香港、澳门的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的 特殊情况。
2.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3)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
刑法第90条规定:“民 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 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 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 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 政治、经济、文化的特 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 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 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施行。”

刑法练习题集前十章

刑法练习题集前十章

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1刑法2立法解释3司法解释4论理解释5限制解释6扩展解释二、选择题(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的生效方式是()。

A从公布之日起生效B公布之日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C全国人大批准后生效D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2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属于下列哪种刑事法律?()A刑法立法解释B单行刑法C刑法修正案D附属刑法3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这一刑法条文中的“但书”所表述的情况是()。

A对前段的补充B前段的递进C前段的例外D对前段的限制4立法解释是()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A全国人大B全国人大常委会C最高法院D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5对于1997年刑法典第116条中的“汽车”一词,学理上往往解释为包括作为交通工具使用的大型拖拉机,这一解释属于()。

A历史解释B当然解释C限制解释D扩张解释(二)多项选择题1广义上的刑法包括()。

A刑法典B单行刑法C附属刑法D刑法修正案2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主体包括()。

A最高人民法院B公安部C最高人民检察院D司法部3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A刑法调控范围的广泛性B鲜明的阶级性C刑法强制手段的严厉性D稳定性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条的规定,我国刑法的具体任务包括()。

A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B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C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D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ZK)〗5在我国对刑法的立法解释的方式有()。

A刑法中用条文明确规定的解释B国家立法机关在法律的起草说明中所作的解释C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实施中发生的歧义所进行的解释D国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撰写的刑法释义〖ZK)〗6从解释的方法上来划分,刑法的解释可分为()。

刑法相关基础知识

刑法相关基础知识
【以案释法】
再次犯罪是否就是累犯
【案情介绍】张某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在执行4年后被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5年内张某又犯抢劫罪。张某行为是否构成累犯?
【以案释法】张某的行为构成累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犯罪客观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样的行为、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进行侵犯,以及这种侵犯造成了什么样的后果的事实特征。
3.犯罪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并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确定犯罪主体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犯罪主体分为两类:
(1)自然人犯罪主体。只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是构成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
3.刑法对人的效力
刑法对人的效力,是指刑法在确定的空间和时间范围内适用于哪些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也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
二、犯罪
(一)概念及特征
犯罪是指触犯法律、具有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特征如下:
1.社会危害性
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对国家和人民利益所造成的危害。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它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属地管辖原则。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第二节刑法基本原则

第二节刑法基本原则

三、刑法学的研究方法 1.历史的方法 2.比较的方法 3.案例分析的方法
第一章
刑法概说
刑法的概念、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性质与体系
一、刑法的概念与分类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 体地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为 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 意志,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应 负刑事责任。并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 律。
• (2)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理解
• 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 • 第一,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 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的规定。 • 第二,刑法第90条关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 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 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 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的规定。 • 第三,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 法的规定。 • 第四,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作出的例外规定。
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实际上要解决的是刑事 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关于刑法的空间效力,有以下几种不同的处理原则: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5.折衷原则:以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 充。即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本国刑法;本国 人或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有条件地适用本国刑 法。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我国也是如此 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 多数国家采用折衷原则 我国也是如此。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 • 1、排斥习惯法 • 2、禁止类推 • 3、刑法无溯及效力 •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 5、明确性原则 • 6、实体的适当原则

法学概论重点

法学概论重点

典型案例1、甲的丈夫乙自1997年1月外出打工一直下落不明,2003年经甲申请,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乙死亡。

不久,甲、乙二人的女儿丙由丁合法收养。

2005年甲与戊登记结婚。

2007年乙突然回家,法院依法撤销了对其的死亡宣告。

现乙主张与甲自动恢复婚姻关系;并告知丁,当初收养丙未经其同意,完全由甲一人做主,是无效的,主张解除此收养关系。

问题:乙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2、郑某因上班迟到被田某当场批评,便对田某怀恨在心。

一天晚上下班后,郑某骑自行车尾随田某至一无人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水果刀从背后猛地刺向田某。

田某受伤后顺势抓住郑某的自行车,将其推翻在地,并喊:“杀人啦!”郑某见势,举刀再次刺向田某。

田某在躲避之际将手中的袋子甩向郑某,正砸在郑某的头部。

因袋中装有田某带回家准备刷厕所的硫酸一瓶,瓶子被砸破后,硫酸将郑某的双眼烧瞎,并导致面部大面积毁容。

人民法院认为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1)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须具备哪些条件?(2)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为什么?3、甲经人介绍,在某厂做了搬运工,每月有1000元收入,平时就住在工厂的宿舍里。

由于工作辛苦,宿舍又离厂较远,甲打算从乙处花900元买一辆轻便摩托车。

此事遭到甲的父母的强烈反对,但甲还是将摩托车买了下来。

几个月后,甲因患精神分裂症,无法工作和独立生活。

由于甲今年刚满17周岁,其父母找到乙,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乙返还钱款,拿走摩托车。

请问:①甲的父母的主张有没有法律依据?②甲乙之间的买卖有效吗?为什么?窗体底端窗体顶端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罪刑法定原则;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
刑法基本原则分述
一、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要求 ( 1 )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 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 2 )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 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 ( 3 )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 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体现刑法的性质 和任务,贯穿于刑法始终的指导刑事立法 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Nhomakorabea
其主要特征有三个: 第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 规范的原则; 第二,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 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第三,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 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 。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适用刑法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思考题: 1.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是什 么? 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3.如何理解我国刑法中的罪责刑相适应 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
公平的诉求。 n 第五,刑法本身的要求。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
n 第一,平等地定罪 n 第二,平等地量刑 n 第三,平等地行刑
四、正确理解、适用平等原则
n (一)正确理解平等原则
n 正确理解人人平等原则与刑罚 个别化的关系
n 不能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 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 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时有特殊的 考虑。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和价值
n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 容:一是指立法上的平等,二是指司法上 的平等。
n 这两个方面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立法平 等是司法平等的前提,而司法平等则是立 法平等得以实现的保证。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价值
n 第一,有利于保障公民 自由。
n 第二,有利于保护法益。 n 第三,有利于预防犯罪。 n 第四,有利于满足民众
第一节 罪刑法定原则
n 第三条 法律明文 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刑;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 为犯罪行为的,不 得定罪处刑。
n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n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历史演变
n 子产:“铸刑鼎” n 孔子:“刑不可知, 则威不可测 ”
n 张汤:异九卿,见令不便, 不入言而腹诽,论死。
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 n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也较为详备。 n 5、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罪状以及各种
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增强了法条的可 操作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n 1.正确认定犯罪和判 处刑罚
n 2.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第二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n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
n “朕即国家!”
路易十四
n 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 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 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 的刑罚;任何一个司法 官员都不得以热忱或公 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 罪公民的既定刑罚。

刑法学(一)

刑法学(一)

三、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
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 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基本精神的准则。 对于确定犯罪与刑罚及其相互关系具有指导 意义。
我国第3、4、5条规定了三大基本原则: 罪
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 刑相适应原则



理 论




第一专题:刑法的一般理论
学习内容:第一、二、三章
学习重点:刑法的概念、特点、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效力(刑法的 溯及既往的效力)
一、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具体地说,刑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
为了维护其政治上、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
己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
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应给犯罪人以何种刑
罚处罚的法律
概念揭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刑法的制定者:统治阶级 2.刑法制定目的:阶级统治的工具 3.刑法制定过程: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
意志 4.刑法的基本内容:罪、责、罚 规定一个国家中有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规定犯罪以后行为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 规定刑事责任的承担方法(主要是刑罚方法)
刑 法
狭 义 刑 法
刑法典 刑法典
广 义 刑 法
单行刑事法规 附属刑法 刑法修正案
在中国具有效力国 际刑事司法准则
狭义刑法是广 义刑法的主体 和基础,单行 刑法和刑法修 正案以及散见 于其他法律中 的附属刑法规 范是刑法典的 补充与修正
(二)刑法的性质
刑法的性质有两层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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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
摘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从客观主义刑法学派主张的罪刑对称和主观主义刑法学派主张的刑罚个别化演变而来的。

这一原则要求在规定和裁量刑罚时,既要注重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实际危害,又要注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

罪责刑相适应中的“罪行”应当是具体犯罪构成所要求的全部事实,而“刑事责任”则是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以及犯罪前后表现出来的、决定其人身危险性的一系列主观情况。

要在司法中贯彻这一原则,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关键词:罪刑对称;刑罚个别化;罪责刑相适应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代写毕业论文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本文试图对该基本原则的历史演进、基本内容、立法体现及司法运用等进行全面探讨,以期全面、准确地理解这一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并在把握立法本意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刑罚,使刑事制裁更加公正和有效。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历史演进
在近现代西方刑法理论中,曾经先后出现过三个很有代表性的刑法学派,即刑事古典学
派、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

学界一般将刑事古典学派称之为旧派,把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称之为新派。

旧派认为犯罪是犯罪人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定罪量刑应以犯罪人的行为及损害事实为标准,刑罚的轻重决定于犯罪行为的性质及其实际损害结果,其核心是客观的罪行。

因此,我们一般又将旧派的刑法基本思想称之为客观主义。

新派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与品格的表现,定罪量刑应以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为标准,刑罚的轻重决定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其核心是主观的犯罪人人格(人身危险性)。

因此,新派的刑法基本思想被称为主观主义。

在远古时代,结果责任盛行。

只要发生了损害结果这一客观事实,就要对其行为者予以制
裁,而不过问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及其罪过问题,“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以血还血”,充分反映着原始社会浓厚的同态复仇意识,中国古代存在的“杀人者死,伤人者刑”,则进一步体现了刑罚的等量报应。

18世纪西方著名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强调犯罪与刑罚在程度上的比例关系,他说:“刑罚的轻重要有协调,这是很重要的,因为我们防止大罪应该多于防止小罪,防止破坏社会的犯罪应该多于防止对社会危害较小的犯罪。

1]”“在我们国家里,如果对一个在大道上行劫的人和一个行劫而又杀人的人,判处同样的刑罚的话,那便是很大的错误。

2]”他进一步指出:“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惩罚轻重3]”。

刑事古典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被誉为近代刑法学始祖的贝卡利亚在其传世之作《犯罪与刑罚》一书中,用大量篇幅论述了刑罚应与罪行相均衡的基本原则,他说:“我们已经看到,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对社会的危害”,4]“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些。

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

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

”5]同时,为了使刑罚成为犯罪的对应物,并使其强度仅仅取决于犯罪的危害程度,贝卡利亚精心设计了一个罪刑对称的阶梯,他指出:“如果说,对于无穷尽暗淡模糊的人类行为组合可以应用几何学的话,那么也很需要一个相应的由最强到最弱的刑罚阶梯,”“不打乱其次序,不使最高一级的犯罪受到最低一级的刑罚,就足够了6]”。

因此,贝卡利亚重视的是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强调刑罚与罪行的相适应。

客观主义认为,人是有自由意志的,可以依据理性判断是非,择善从恶,如果反其道而行之,就违背了道义,就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国家就有权对其予以刑罚处罚,倡导道义责任论,认为刑罚的标准是犯罪行为在客观上对社会造成的实际损害,应根据实际损害的大小给予等量或等值的处罚,客观主义刑法学派以报应主义的刑罚观为基础,强调罪刑之间机械地等量对应,体现刑罚的威慑性,实现一般预防。

19世纪末,正当刑事古典学派的理论发展到顶峰时,它却遇到了现实的严峻的挑战而陷入困难,完美的按照刑事古典学派理论建立起来的各种刑事立法,并没有减少犯罪现象,反而犯罪量剧增,尤其是累犯、再犯的大量出现,使得以“行为”为核心的旧派理论难以做出令人信服的
解释。

于是,应运而生的刑事人类学派及其稍后的刑事社会学派开始向旧派理论全面发难,他们批评只关心犯罪行为的差别,而不注意犯罪人的不同,只是机械地认为“罪犯只是一种法官可以在其背上贴上一个刑法条文的活标本。

7]”“把罪犯在一定背景下形成的人格抛在一边。

8]”他们指责刑事古典学派用刑罚作为对付犯罪的唯一方法,并按犯罪行为及其后果的轻重实施所谓的“罪刑对称”的做法,实际上是“忘记了罪犯的人格,而仅把犯罪行为抽象的法律现象进行处理。

这与旧医学不顾病人的人格仅把疾病作为抽象的病理现象进行治疗一样。

9]”新派的代表人物龙勃罗梭指出,刑罚存在的唯一根据是防卫社会,主张社会责任论。

根据社会责任论,刑罚不再是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而是应与犯罪的危险状态相适应,或者说是以需要给予何种程度的处罚才能使之重返社会而不再犯罪作为衡量的尺度。

10]龙勃罗梭首次提出刑罚要与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新派的另一代表人物菲利引用杜迈尾尔的话:“罪犯是一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医治的道德(我愿意再加上生理)病人,我们必须对他适用医学的主要原则。

我们必须对不同的疾病适用不同的医疗方法。

11]”因此,菲利主张根据犯罪人的个人特征适用刑罚,唯有如此,才能实行有效的救治。

这就是要求实行刑罚个别化。

刑罚个别化是指对犯罪人的人格进行刑罚价值评价,主张刑罚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由此形成刑罚个别化。

刑罚个别化来源于新派代表人物李斯特的刑事政策学说,是19世纪刑罚改革的产物。

“刑事政策主要以特别预防为其目的。

因犯罪人犯罪性大小程序以及犯罪性形成之过程等均各有不同,故各个犯罪人在矫治其犯罪性之需要上亦因人而异。

⋯⋯,伸言之,对其行为之处遇,须依各个犯罪人或犯罪人之个性及需要而个别化。

李斯特曾曰:‘刑事政策并非对社会的,而是对个人的,⋯⋯是以个人的改善教育为其任务’。

”12]不难看出,主观主义刑法学派将社会责任论作为其刑罚理论基础,强调社会防卫,认为刑罚的标准是人的主观恶性,刑罚的轻重应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适应,要求给予不同的罪犯等质的刑罚,通过刑罚个别化,实现特殊预防。

在现代世界各国刑法理论中,客观主义刑法学派与主观主义刑法学派之间的鸿沟已经填平,两大学派的基本刑罚思想日趋融合。

代写硕士论文从各国刑事立法来看,古典学派倡导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已经得到修正,刑罚个别化的思想逐渐渗透到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来,即既注重刑罚与犯罪行为及其造成的实际危害相适应,又注重刑罚与犯罪人主观恶性或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刑法第五条确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就把客观主义刑法学派所主张的罪刑相适应原则与主观主义刑法学派所主张的刑罚个别化原则,巧妙而有机地结合了起来。

这就是马克思主义辨证唯物观在刑事立法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刑法理论和刑事立法发展的必然产物。

因此,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和强烈的时代性,是十分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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