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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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名词解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名词解析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说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可是个挺有意思的话题,大家有没有觉得,法律就像是一场复杂的舞蹈?你得有节奏感,还得知道该怎么配合。

简单来说,就是如果你犯了罪,那你的罪责和你要承担的惩罚必须得相匹配。

比如说,吃个巧克力蛋糕,结果把整个蛋糕摔地上了,那你得为你的行为负责,但摔蛋糕的责任可不能跟抢银行的比。

这就像是我们平时生活中遇到的小事情,没事就爱捉弄朋友,结果把人家惹火了,最后还得请人吃顿饭,赔个不是。

想象一下,有个小朋友,偷了邻居家的苹果。

邻居气得直跳脚,想着得让小朋友知道知道,结果小朋友被罚去干一个月的家务。

这不就是“罪责刑相适应”的典型案例吗?小小的偷苹果跟大大的给我可不是一个等级的事。

小朋友的惩罚当然也不能太过火,不然他下次看到苹果可就不敢再碰了。

这样一来,苹果树边的友情都没了,岂不是得不偿失?所以这原则就像是给人定了一条合理的界限,让大家知道,做错事是要承担后果的,但后果得合情合理,不能过了头。

再往大了说,有时候这个原则也能帮助我们理解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想想那些大案要案,动辄就是数百万的贪污案,咱们不妨问一句,这些人真的就该受到相应的惩罚吗?不能因为你手里有权就可以随便做坏事,吃得太多了,肚子会胀的。

法律的初衷就是保护大家的利益,不是让某些人觉得自己高高在上,可以为所欲为。

咱们再聊聊这个原则的历史背景。

你知道吗,这个原则其实源于古代的法律思想,像是《汉书》里就提到过类似的道理。

古人说了,不能让小错变成大罚,给了后世不少启发。

就像过年吃饺子,饺子里包的好料多,当然大家都愿意多吃,但如果包的都是剩菜,那不就没什么意思了?法律也是如此,罪责和惩罚得有个平衡,这样才能让大家心服口服。

这个原则也能引发大家对道德的思考。

想想那些违法乱纪的人,真的觉得自己是超人吗?法律的惩罚就像是一面镜子,照出你自己的影子。

人们总喜欢找借口,觉得“我只是想为自己争口气”,可到了得到的可能是个没完没了的牢狱之灾。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
1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将案件认定后,按照犯罪情节、性质和社
会危害程度,依法适当定罪,并宣告适当的刑罚,以维护社会正义的
原则。

它规定应当坚持“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的原则,把根据罪犯
的行为依据刑法,正确识别犯罪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择罪适刑
原则相结合,确定好犯罪行为的被指控陈述和认定结果,以及惩罚措
施的依据。

2 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是指,要根据罪犯的行为,恰当地定罪,适当宣布
刑罚,使实施刑罚公正、文明,从而保护合法权益,推行刑罚的科学
司法。

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含义是:不能以轻则宽,严则重,对犯罪
行为适当识别,实施刑责需要把犯罪责任把握准确,一罪一罚;同时,要避免滥用刑罚,拆解联合犯群体,促进犯罪认罪和自首,鼓励后续
服刑和社区服刑,以拯救更多的犯罪者,重建人的品格和尊严。

3 罪责刑相适应的重要性
罪责刑相适应对于加强我国司法公正和法治政府的运行有着重要
意义。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可以使司法程序更加正当,使犯罪责
任明确,使司法权力职责更加规范,防止司法腐败。

同时,在罪责刑
相适应的过程中,可以鼓励争取自首、坦白并分享刑罚重新,建立对
罪犯的尊重感和回应,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者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

综上所述,罪责刑相适应是法律的一项重要原则,是保障犯罪行为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发挥司法公正作用的重要途径。

如果它得到充分的采用,将为社会的和谐与繁荣提供强力的保证。

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对称。

⼜称“罪刑均衡原则”。

也称“罪刑等价原则”。

那么,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分⼦所犯罪⾏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它是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的三个基本原则之⼀,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是对刑法的制定、补充、修改具有全局性、根本性意义的准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给予的处罚不仅要和犯罪⾏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且还要与⾏为⼈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结合⾏为⼈的主观恶性和⼈⾝危险性的⼤⼩,把握罪⾏和罪犯各个⽅⾯的因素,确定刑事责任的程度,适⽤轻重相应的刑罚。

简⾔之就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相称、罚当其罪。

例如:甲、⼄两⼈同样都是持着直接故意杀⼈的⼼态,甲向被害⼈砍了⼀⼑,将被害⼈砍倒在⾎泊中,再准备砍第⼆⼑的时候被过路⼈奋⼒阻⽌,被害⼈才幸免于死,但已经造成,那么甲显然是故意杀⼈罪(未遂);⽽⼄向被害⼈砍了⼀⼑,将被害⼈砍倒在⾎泊中,再准备砍第⼆⼑的时候,看到被害⼈苦苦哀求,⼼⽣怜悯⽽扔下凶器离去,但也造成被害⼈重伤,那么显然⼄是故意杀⼈罪(中⽌)。

甲、⼄两⼈⾏为的性质都是⼀样的,即故意杀⼈罪,⽽且在客观上的损害后果都造成被害⼈的重伤,但对甲、⼄⼆⼈的刑罚处罚不⼀样,因为甲的犯罪未完成是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是。

⽽⼄的犯罪未完成是⾃⼰主动放弃的,是。

⼆者的主观恶性和由此所体现的⼈⾝危险性不同。

⽽给予的刑罚处罚不仅要看犯罪⾏为客观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且还要看其主观恶性,⼈⾝危险性⼤⼩,即全⾯综合地判断刑事责任的⼤⼩。

所以,对于甲,根据《刑法》第23条的规定,可以⽐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根据《刑法》第24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内容一、什么是罪刑相适应原则说到“罪刑相适应”这四个字,大家可能一开始觉得有点绕,甚至有些陌生。

别急,我给大家通俗易懂地讲讲。

简单来说,罪刑相适应就是指犯罪的严重程度和处罚的轻重应该匹配,不能冤枉一个好人,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

说得再简单点,就是你犯了什么样的罪,就该受到相应的惩罚,不能因为你的身份特殊就可以“通融”,也不能因为你是个“小角色”就让你吃不了兜着走。

咱们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也是讲究“罪不容诛,罚不越矩”,就是说刑罚的设定一定要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后果匹配。

这其实就是一种公平的体现,大家心里都有杆秤,知道啥事该咋办。

你看,如果有人偷个苹果,结果被判五年刑,这显然就有点“过了”。

反过来,有个大盗盗了几百万,还没啥事,大家又会觉得有点不公。

所以,罪刑相适应,简单来说,就是让法治更“人性化”,更有公正感。

二、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说到这里,很多人可能会问,这个原则到底包括了哪些基本要求呢?好吧,咱们就一条一条来,看看这背后的“深意”。

第一个要求就是罪刑要匹配。

意思就是说,犯罪的行为越严重,处罚的力度就要越大。

比如杀人,那当然是要判重刑的;如果是偷个东西,那可能就没那么严重。

这个“匹配”,就像打篮球一样,不同的球员有不同的位置和职责,大家的分工明确,谁打的好谁就该奖励多,谁做得不好罚得重。

第二个要求就是刑罚要公平合理。

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不同的情况得区别对待。

虽然犯罪了,但情节轻微、动机不坏,或者有悔过表现,咱们也得看情况给出合理的处罚。

比如,青少年犯错就可以适当宽容,老年人犯事儿的时候,也不必像对待年轻小伙那样严厉。

就是要根据犯人的年龄、心态、悔过态度这些因素来做出合理的判断,不能一刀切。

第三个要求就是法律要有弹性。

很多人看待法律的时候可能觉得,它就应该像一根铁条,不容弯曲。

但事实上,法律的精髓其实是灵活的。

比方说,有些犯罪并不完全是因为坏,而是因为一些外部原因逼得无奈,这时候,法院可以酌情减轻处罚。

论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现状与出路

论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现状与出路

论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现状与出路一、引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学中的重要原则之一,是指刑罚应当与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适应,既不能过重,也不能过轻。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出路。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体系中的一条基本原则,主要涵义有以下几个方面:1.罪刑相称:罪责刑相适应要求刑罚与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相称。

相比较其他犯罪,危害程度更大的犯罪应当受到更重的刑罚。

在判决罪刑时,应该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情节等因素。

2.罪责与改造相统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制裁与矫正教育相结合,使刑罚服刑者在服刑过程中改恶从善,最终实现重新融入社会。

刑罚不仅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更是对其进行改造的手段和机会。

3.分级制度: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和犯罪者的主观恶性,采取不同的刑罚种类和刑罚量刑以实现对犯罪的惩罚和改造的目的。

三、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现状我国刑法体系中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是明确的。

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1.刑罚过重:在某些情况下,刑罚的量刑标准过高,导致刑罚与犯罪性质和危害程度不相适应。

例如,对于一些轻微的行为,判处较重的刑罚,不仅实际效果有限,也存在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

2.刑罚过轻:与刑罚过重相反,有些犯罪分子由于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司法判断的主观因素,得到了过轻的刑罚。

这就涉及到司法差异的问题,同样会导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缺失。

3.刑事矫正不到位:刑罚应当是对犯罪分子的改造和惩罚,但在实际执行中,矫正教育不到位,使得一些服刑人员在服刑期满后再次犯罪的情况屡见不鲜。

这也说明了刑罚执行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并不相符。

四、解决问题的出路要解决我国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完善量刑标准: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刑标准体系,根据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进行量刑,避免刑罚过重或过轻的情况发生。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简介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学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则,意味着犯罪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

该原则要求犯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与刑罚的类型和程度相适应。

相关要求1.相同或类似犯罪行为应受到相同或类似的刑罚。

不同个案之间,犯罪行为相同或类似的,应有相同或类似的刑罚,以保证刑罚的公正性和平等性。

–例如:对于盗窃行为,无论是盗窃一万元还是十万元的财物,都应受到相应的刑罚,如拘役或有期徒刑。

2.刑罚应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社会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适度量刑。

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越大,刑罚的程度就应该越重。

–例如:故意杀人罪和过失杀人罪都是杀人犯罪,但前者故意行为更加恶劣,对社会危害更大,因此刑罚应该更重,如死刑或无期徒刑;而后者是疏忽造成的,危害相对较小,因此刑罚可以相应轻一些,如有期徒刑。

3.刑罚应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进行区别。

对于故意犯罪的人,刑罚应该更重,因为他们是有意为之,主观上更加恶劣;对于过失犯罪的人,刑罚应该相对轻一些,因为他们没有故意造成犯罪后果。

–例如:醉驾属于过失犯罪,对社会危害很明显,但是刑罚相对较轻,通常只是处以罚款和吊销驾驶证;而故意酒后驾驶则更加恶劣,对社会危害也更大,刑罚应该更为严厉,可以处以拘役或有期徒刑。

4.刑罚应考虑犯罪人的一般人生境遇。

困境是一种可能导致犯罪的特殊情况,应该适当考虑犯罪人的非罪责因素,减轻刑罚的程度。

–例如:有些人是由于特殊困境导致犯罪,如失业、家庭变故等,为了生存或解决问题而犯罪,刑罚可以适当减轻,如缓刑、宽刑等,以给予其机会重新做人和改正错误。

以上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相关要求,通过合理的量刑和对犯罪行为的准确分析,可以实现刑罚的公正性和有效性,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

举例说明下面通过几个具体的例子来解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抢劫罪:–两个犯罪分子分别抢劫了一家银行和一家小店。

尽管这两起抢劫事件都涉及到使用武器和威胁他人的行为,但其社会危害程度是不一样的。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口诀(2篇)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口诀(2篇)

第1篇一、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法律适用,明文为宗,无文规定,不得加惩。

罪刑法定,法律精神,违法必究,公平正义。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原则,法律至上,不分贵贱,不论贫富。

平等适用,法律尊严,违法必究,公平正义。

三、罪责刑相适应罪责刑法,相称原则,刑罚轻重,与罪相当。

罪责明确,刑责分明,公正执法,法律尊严。

四、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法律适用,尊重宪法,遵循法理。

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尊严。

五、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公正司法,不受干预,保障人权。

法官中立,审判公正,维护法律,权威尊严。

六、尊重和保障人权尊重人权,法律适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公正审判,尊重人格,维护尊严,法律权威。

七、法律解释和适用统一法律解释,统一适用,明确含义,明确法律。

法官依据,法律精神,维护法律,权威尊严。

八、法律溯及力原则法律溯及,合理适用,尊重历史,保护权益。

新旧法度,协调统一,维护法律,权威尊严。

九、法律适用优先原则法律适用,优先原则,适用法律,优先选择。

法律冲突,适用优先,维护法律,权威尊严。

十、法律适用公开原则法律适用,公开原则,依法公开,接受监督。

公开审判,公正司法,维护法律,权威尊严。

总结:法律适用,十项原则,法无明文,不处罚罚;平等适用,法律尊严;罪责刑法,相称原则;合法原则,遵循法理;司法独立,公正司法;尊重人权,保障权益;法律解释,统一适用;法律溯及,合理适用;法律适用,优先选择;法律适用,公开原则。

以上口诀,简洁明了,法律适用,遵循原则,维护法律,权威尊严,公正司法,公平正义。

第2篇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二、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三、罪刑法定,罪责自负四、法律优先,行政从属五、公正公开,透明公正六、尊重人权,保障尊严七、法律解释,严格准确八、程序正当,保障权利九、法律适用,严格依法十、法律修改,遵循程序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之一。

这一原则要求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不论个人的身份、地位、性别、种族、宗教信仰等因素,都应受到同等的对待。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名词解释简答

刑法考点一、名词解释1.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以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2.罪刑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种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有刑法加以规定。

3.属人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在本国领域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规定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使用本国刑法。

5.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6.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是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态度,它是与犯罪故意并列的犯罪主观罪过之一,所谓犯罪过失,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7.疏忽大意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8.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9.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算还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10.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1.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发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12.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13.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是犯罪中止14.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两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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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作者简介:罗鋆(1988-),女,汉族,四川自贡人,四川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

【摘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的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者之间要保持内在的、对应的均衡关系。

本文通过对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渊源开始,阐述该原则的含义要求,在我国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罪责刑相适应;立法;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它与罪行法定原则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起形成了我国刑法的三大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它是实现我国司法公平、公正的一把必不可少的钥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论渊源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被称为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它最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然后再到同态复仇,在当时的原始社会,血族复仇和同态复仇都是非常的流行,而这里的血族复仇和同态复仇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最初级的表现形式,这种形式已经反映出当时原始社会的人们对受到的侵害和随之而来的惩罚措施有了对等性的追求。

但是原始社会的人们对这种对等性
的追求,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粗劣的平等观念的反映。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生产力的不断进步,原始社会的人们开始追求由形式意义上的平等性演变成了实质意义上的对等性。

我国学者大多数都认为最早论述罪责刑相适应这一思想的是古希腊的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亚里士多德指出,“击者与被击者,杀人与被杀者,行者与受者,两方分际不均,法官所事,即在施刑罚以补其利益之不均而遂均之”。

后来古罗马的哲学家西塞罗在他的《法律篇》中也表达了罪责刑相一致这一思想,在《法律篇》中西塞罗指出“对于违反任何法,律的惩罚应与犯法行为相符合。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成为刑法的基本原则是17、18 世纪启蒙思想家倡导的结果。

资产阶级18世纪启蒙运动时期,确立了近代意义上的罪责刑相一致原则。

自然法的创始人格老修斯首先提出:“惩罚之苦等于行为之恶”即做出的行为要和受到的惩罚相一致。

其后,这一思想被后来的自然法学家不断壮大完善。

霍布斯提出:“惩罚的本质要求以使人服从法律为其目的;如果惩罚比犯法的利益还轻,便不可能达到这一目的,反而会发生相反的效果”。

孟德斯鸠指出:“惩罚应有程度之分,按罪大小,定惩罚轻重。

”刑事古典学派的著名代表人物、被誉为近代刑法学始祖的贝卡利亚在他的著名作品《犯罪与刑罚》一书中,运用了大量的篇幅来论述刑罚应与罪行相适应,贝卡利亚系统的论述了罪刑均衡的思想,较早的体现这一原则的立法文件是1789 年法国的《人权宣言》,此后,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又被1793年的《法国宪法》,1810年《法国刑法典》所吸
收,并且相继在以后的大陆法系的刑法典中出现。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内涵
(一)罪责刑相适用原则的含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被称为罪刑等价主义或者罪刑相均衡原则。

其的含义是:刑罚的轻重与客观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后果相适应,刑罚的轻重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意程度相适应。

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严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意程度小,那么刑罚就相对轻;相反的如果犯罪情节大、危害后果严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意程度深,那么刑罚就相对重。

(二)罪责刑相适用原则的基本要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有罪要适用刑罚,无罪不适用刑罚,重罪适用重刑,轻罪适用轻刑。

在量刑中要使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性质、情节、罪犯的人生危害性相适应,即应当保持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三者之间内在的、对应的均衡关系。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表现
首先,我国刑法总则中的量刑原则是:“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这体现了我国在裁量犯罪人适用刑罚时,应当尽量使刑罚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危害结果和主观恶意程度相适应,实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

其次,刑法总则还规定:对未成年人、75周岁以上的老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又聋又哑的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自首、立功的人从宽处
理;对于累犯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不得假释;对于中止犯罪的处理比既遂犯罪、未遂犯罪轻;对于过失犯罪从宽于故意犯罪等,体现了刑罚与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和主观恶意相适应。

还有,我国刑法总则根据犯罪的一些情况还制定了一系列的量刑制度。

量刑情节是由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司法机关酌情确定的,量刑情节分为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其中法定量刑情节由刑法明文规定的,而酌定量刑情节在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而是由司法机关根据审判经验酌情确定的,是从审判实践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对于刑法的裁量也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后,刑法分则对于每一个罪都根据每个罪特殊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定刑,这也体现了重罪适用重刑,轻罪适用轻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参考文献:
[1]黄祥青.论罪刑相当原则[a].刑法论丛[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刘德法.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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