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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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宪法论文:浅谈我国宪法的实施

比较宪法论文:浅谈我国宪法的实施

般是指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或立法机关等,不包括普通法院。 二.我国宪法实施的现状以及问题 有的学者认为宪法的适用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宪法适 用包括公民和国家机关对宪法的遵守和司法中的适用;而狭义 的宪法适用仅指宪法在司法活动中的适用。还有的学者把宪法 的适用分为两部分:一是对违宪案件的审查和处理,即宪法监 督或违宪审查;二是依据宪法来裁决其他的具体纠纷案件。虽然 我国宪法以其至上的法制地位和强大的法制力量,有力保 障了人民当家作主,有力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 设,有力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有力促进了人权事业 发展,有力维护了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对我国政 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产生了极为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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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还不完全适应,需要不断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党要依 法领导依法执政,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按照宪法和法 律办事,实现党和国家关系、党和社会关系的法治化、规范化和 程序化。
权威不是高高在上,而是根植于群众之中。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 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 管理社会事务,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实施依 法治国。 ”因而要让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了解宪法,自觉遵守宪法, 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使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家喻户晓, 深入人心。同时,要让人民群众懂得保障宪法实施是每一个公民 神圣的权利和必须履行的义务,学会运用宪法,以宪法为武器, 同违反和破坏宪法的现象和行为作斗争,使人民群众成为捍卫 宪法的坚不可摧的钢铁长城。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群众管理国 家事务的执行者,不断增强其宪法观念,全面提高权力与责任 的认识,提高其宪法意识,对依法治国和政治文明建设,具有 重要意义。要通过法制宣传教育,使国家公职人员真正做到情 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全面提高依法办事、依 法监督的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各级领导干部在建 设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就更应该带头学习 宪法,忠实地执行宪法,牢固树立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 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观念,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社会公民两方面。

一、国家权力机关宪法监督
1、宪法审查制度。

宪法审查制度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宪法性审查。

2、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制度是指由国家权力机关设立的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以确保行政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3、司法审判制度。

司法审判制度是指通过司法审判,由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违反宪法规定的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行为符合宪法规定。

二、社会公民宪法监督
1、宪法保护委员会制度。

宪法保护委员会制度是指由社会公民组成的宪法保护委员会,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改进建议,以确保宪法的实施。

2、宪法教育制度。

宪法教育制度是指在全社会范围内,采取各种形式开展宪法教育,增强公民对宪法的认识,以确保宪法的实施。

3、宪法抗议制度。

宪法抗议制度是指公民有权通过合法的抗议活动,表达对违反宪法的不满,以确保宪法的实施。

说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内容

说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内容

说明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内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内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是指通过一定的机制和途径,对宪法实施过程中的违宪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确保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

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宪法合宪性审查:宪法合宪性审查是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文件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对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审查,并有权对违反宪法的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决定,保障宪法的权威和实施。

2. 宪法权利保障:宪法对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作出了明确规定,宪法监督制度旨在保障人民的宪法权利得到有效落实。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可以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自己的宪法权利,并有权向人民法院或其他国家机关申请保护宪法权利。

3. 宪法解释权的监督:我国宪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监督制度保障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解释的合法性进行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必须确保行使宪法解释权的程序合法,确保宪法解释符合宪法的规定和精神。

4. 宪法保护机构的设立:我国通过设立宪法保护机构来加强对宪法实施过程中的违宪行为的监督和制约。

宪法保护机构包括宪法法院和监察机关等,它们负有维护宪法权威和保护人民宪法权利的职责,通过审查违宪行为并作出相应决定,促进宪法实施的合法化和规范化。

总之,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合宪性审查、宪法权利保障、宪法解释权的监督以及宪法保护机构的设立等。

这些内容构成了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框架,旨在确保宪法的权威和有效实施,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浅谈依宪治国的心得体会

浅谈依宪治国的心得体会

浅谈依宪治国的心得体会依宪治国是“宪法至上”、“依法治国”思想的具体实践,以宪法规范为核心,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推动国家法治化进程。

我深入学习实践依宪治国,对此有些体会与感悟。

一、依宪治国需要坚持宪法至上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律,对国家制度、国家机构、公民权利义务、法律法规等都有明确规定。

我们应当遵守宪法、信仰宪法、维护宪法,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通过“宪法确权、法治保障、民主治理、责任担当”的有机结合,我们推进依宪治国。

二、依宪治国需要建立健全法治体系通过建立法律法规体系,使法律得以实施,为依宪治国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法律法规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完备性和可操作性,体现法治的价值观,能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给予保护,保证人民群众在依法治理中得到公平和正义。

三、依宪治国需要不断完善法治环境建设法治环境,对于巩固依宪治国很有必要。

法律的实施不仅需要法律依据,还需要法律方法。

提高公民法制观念,打击犯罪,规范社会行为以及加强监管等,都是重要利器。

四、依宪治国需要把握科学的依法治理方式依法治国不仅在制度和法律上实现,还要通过科学的依法治理方式来促进和保障其实施。

科学的依法治理需要有法律程序、法律原则、法律准则和法律精神等多种手段。

重要的是要坚持依法治理的原则、方法、手段和思路。

五、依宪治国需要注重实践创新依宪治国并非墨守成规,而是不断推进法治实践创新。

全国人大及地方人大的立法工作不断进步,全社会对法治的认识不断提高。

随着时代的发展,依宪治国也需要不断更新,具有更强的吸引力、感召力、执行力和规范性,更能保障公民义务,维护公民权利。

在依宪治国的实践中,我们应该把握大法立法、科学施政、权责并举、平等法治、创新法治等精神,通过实践切实推动和完善依宪治国的工作,建设一个法治社会,使得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公民的权利得以真正得到保障中。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依宪治国,为法治中国贡献自己的力量。

“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如何健全和落实

“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如何健全和落实

“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如何健全和落实
秦前红
【期刊名称】《中国发展观察》
【年(卷),期】2014(000)011
【摘要】如何实施宪法,并使宪法具有权威,在当下似乎成为中国社会的一致共识.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能够代表全体人民根本利益的政党,在其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 我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仅仅规定全国人大有法律制定权,如此过于单一集中的立法权限配置显然不能满足一个地广人多的国家需求,因此,到了1956年,全国人大又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令制定权.【总页数】3页(P23-25)
【作者】秦前红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浅论我国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J], 丁德恒
2.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J], 任进
3.深入推进备案审查健全宪法监督制度 [J], 王娟
4.为什么要健全和完善宪法监督制度 [J], 王锴
5.健全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模式选择 [J], 冯永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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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的宪法监督制度及完善

论的宪法监督制度及完善
B.-15
『正确答案』D
2.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的是( )
A.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B.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闲置土地
C.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D.已出租的建筑物
『正确答案』B
3.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是( )。
A.建造期超过1年的投资性房地产
B.购入后安装期为1年的固定资产
A.-50
D.-200
『正确答案』A
13.下列关于亏损合同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A.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先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
B.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时,无合同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A.无形资产因预计使用年限发生变化而变更其摊销年限
B.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的改变
C.固定资产因经济利益实现方式发生变化而变更其折旧方法
D.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改按公允价值模式计量
『正确答案』D
年某基金会共收到并确认捐赠收入400万元,其中300万元该基金会可以自由支配,剩余款项必须用于资助贫困地区的儿童教育,当年该基金会将60万元转赠给某贫困地区的希望小学,假设不考虑期初余额的影响,则2010年末该基金会的限定性净资产为( )万元。
A.期末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高于其计税基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B.期末按公允价值减交易性金融资产的金额,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C.期末按公允价值调增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D.期末按公允价值调增投资性房地产的金额,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最新-我国宪法监督模式分析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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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监督模式分析摘要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宪法监督机制的缺失已经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宪法监督机制成为中国面临的首要问题。

关键词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宪法监督模式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基本制度,任何法律都要服从宪法,有效地实施宪法极其重要。

目前,我国对宪法监督有涉及法律主要有以下四部《宪法》、《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

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我国宪法监督模式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应对建议;第三部分总结。

一、我国宪法监督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宪法监督模式的现状目前,我国宪法监督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宪法自身监督,另一类则是宪法外部监督。

《宪法》赋予了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的权力,全国人大常委有权解释宪法、监督宪法实施。

二我国宪法监督存在的问题我国现行的宪法监督模式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我国宪法监督没有专门的主体。

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但它不是常设国家机关,而参会的代表也非专业法律人士,全国人大代表无法在短时间内对违宪的问题做出准确的判断;并且全国人大事务繁杂,不能将大部分时间和精力用在宪法监督上。

宪法监督是一项独立的权力,为了法律的科学发展,应有独立的国家机关和专职人员负责。

第二,我国宪法监督的具体内容片面。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基本法会与宪法的内容冲突,或者基本法违法了宪法的基本规定;其二,我国没有明确的违宪类型,进行合宪审查时无据可依;其三,没有对宪法与相关国际条约的关系做出规定,当发生冲突时不确定如何适用。

第三,我国宪法监督缺乏连续性。

我国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修改法律外,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人大、政府也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这样容易出现违宪的情况。

而专门委员会无授权不得主动审查,因此,无法保证宪法监督可以有效落实到方方面面,可见连续性的缺乏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宪法监督全能的发挥。

浅谈我国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完善

法 制 天地 I I l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浅谈我 国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完善
郭 大 勇
( 黑龙江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 黑龙江 哈 尔滨 106 ) 500
摘 要 : 以来 , 国的宪法解释制度处于虚置的状 态。 长期 我 究竟哪种 宪法解释模 式更适合 于中国, 学界对 于这一 问题有着不少分歧。 结合西方各 国的经验及 我国的 实践 , 设立专 门机关执行 宪法解释职能, 将有助于构建一个切 实可行 和有效的 宪法解释体系。 关键词 : 宪法解释 ; 主体制度 ; 完善 . 宪法解释作为一种使宪法规范适应社会现 2西方宪法解释主体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因而其用于宪法解释工作的时问和精力也难以 上述几个 西方一些国家的宪法解释主体制 得到有效保证 。 实的主要方法 ,长期以来一直被世界各 国所重 所以我们主张建立单独的宪法审 视。放眼世界宪政历史之长河 , 我们总为一些 国 度都有其各 自的特点 , 我们在对其 了解 、 学习和 查机关作为我 国宪法解释主体 , 以行使宪法 使其 家的宪法保持持续的稳定性而惊叹 , 并以为是其 借鉴的过程 中, 既要在肯定 中看 到否定 , 又要在 我们相信 , 只要 立法者的高明。而实际上 , 除有较先进的立法技 否定中看到肯定, 取其精华 , 去其糟粕。 就美 国的 宪法 审查机构的设置合理。 一定会在社会主义民 普通法院在审理具体案 主与法制建设 以及政治文明建设 中发挥巨大作 术外 , 更重要的是其宪法解释者的宪法解释的劳 宪法解释主体制度来说 , 苦功高。 件过程中, 其直接目的是为 了在具体案 件中保护 用。 . 3 2宪法审查制度 的架构 。 . 1宪法审查机 3. 2 l西方宪法解释主体制度 的主要特点 当事人的宪法权益, 而对案件所涉及的作为该案 关的性质和地位。 宪法审查机关应仅次于全国人 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了数百年的现代意义 件审理依据 的法律等规 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 民代表大会, 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当的权力 具有 上的法律发展史了, 尤其是在宪法的演进过程 中 进行审查, 达到了保证宪法秩序 的 目的 , 由 的地位 , 但是 这样有利 于保证宪法审查机关的独立性 西方 的发达国家确实做出了相当大的贡献, 并且 于是事后审查。 有可能危害结果已经发生而不可 与有效性, 有助于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相互制 而且也会有损法律等规范性文件的稳 衡的关系。同时 , 发展除了一系列的宪法解释主体之度。 其中有许 直接弥补, 宪法审查机关还应具有司法机 他 关的司法性和独立的地位 。宪法审查应具有 中 多国家的宪法解释制度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 习 定。法 国的宪法解释主体都是有专门的机构, 的例如美国、 德国还有法国。1 . 国普通法院 们的理由在于 : 1美 坚持三权分立的制度 ; 宪性 立、 对合 公平的特质 , 宪法审查机关的裁决也应享有 都 .2宪法审查机关 的 2 组织构 解释宪法制度的主要特点。 国联邦法院对宪法 审查实行集权 ; 由—批德高望重的法律界人士 特定的执行效力 。3 . 美 的解释是由具体案件所启动的。 美国的普通法院 组成—个专 门性的宪法解释机构 。 但是法国有根 成 。首先 , 仅仅设立中央—级的国家宪法审查机 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 会对个案所涉及 的审 据本 国的国情的独特性所制定出了不同的方 , 关 。 式 宪法审查机关在全国范 围的唯一性有利于宪 理依据 ( 法律等规范性法 律文件 ) 的合宪性进行 首先 , 就宪法解释机构 的组成成员来看, 国宪 法审查机关的权威性。其次 , 国宪法审查机关 法 我 审查 ,而 审查和 判断基 准就 是 国家 的根本 法 法委员会没有对成员 的法律方面专业知识提 出 应着重于两方面 的研究, —方面着重研究于宪法 律一 宪法。美国法院的这种审查活动 , 实际上 要求 。 其次 , 在对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审查上 , 法 审查 , 另一方面着重研究宪法诉讼。 最后 , 是关于 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宪法权益 , 到了保证宪法 国宪法委员是事前的预防性审查 , 也达 有利于维护法 宪法审查机关的人员组成问题 。 宪法机 关 进行宪 秩序的 目的。 美国普通法院这种基于对宪法的解 制统一 , 也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稳定性。最 法审查和处理宪法诉讼都是需要由具体的人员 释和理解法律解释制度 , 以明确每一种国家权 后。在公民是否是宪法解释活动的申请主体上 , 着手的, 可 所以宪法机关的人员组成制度显得尤为 力的界限, 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另外, 回避“ 政 法国没有规定公民可以请求合宪性审查。 我们在 重要。3 _ 3宪法审查机关的运行程序和方式。由 不但要看 于宪法审查机关所管辖的案件具有复杂多样性 , 治问题” 是美国普通法院行使宪法解释权的重要 学习西方国家的宪法解释制度 的时候, 原则之一。也就是说在美国的普通法院中, 他们 到他们的特点和特殊性 , 同时也要在分析比较 中 宪法审查机关职权的重要性与特殊性 ,所 以, 宪 只对法律问题进行处理, 而丝毫不会去解决政治 寻找其共性 , 因为在共性中往往都能发觉到事物 法审查机关在 审查程序设计上应该分为基本程 ’ 序和特别程序。基本程序是—个总的规定, 主要 问题 。①1 . 2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 的主要特点 。 发展的共 同规律 。 3完善我国宪法解释主体制度的设想 涉及宪法审查机关进行合宪性抽象审查和处理 法国的宪法解释主体—一宪法委员会 , 是—个独 立于立法、 行政、 司法三权之外的—个专 门机构。 通过对西方一些 国家有关宪法解释主体制 宪法诉讼时所要遵循 的一些基本制度 以及程序 我们应该受到了许多的启发 , 更能够 的启动等问题 。特别程序相当于分则 , 即在面对 与美 国不同的是法国宪法委员会解释宪法的活 度的学习 , 以便于在我 国今后 的宪 具体不同种类的案件时如何操作的特殊规定。 主 动不是由某—个具体案件引发的, 而是由审查法 从中吸取一些好的经验 , 律启动的。 其基本特点在于: 首先 , 注重事前审查 法解释机制改革 中应用 。 . 3 1建立专门的宪法审 要讨论基本程序问题… 1 3 基本制度。 3 第一, 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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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中文摘要与关键词 (1)一、宪法监督的必要性 (1)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 (2)(一)经常布置宪法监督工作 (2)(二)对法律进行必要的解释 (2)(三)纠正不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的现象 (2)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3)(一)公民的宪法意识淡薄 (3)(二)缺乏有效的专职机构 (3)(三)监督对象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4)(四)缺乏有力的措施纠正违宪行为 (4)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 (4)(一)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 (4)(二)扩大宪法监督范围 (5)(三)完善宪法监督程序 (5)(四)健全违宪审制度 (5)(五)设立相对独立的宪法委员会 (6)参考文献 (7)「摘要」宪法监督制度对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宪法监督是指为保证宪法实施所采取的各种方法、手段措施和制度。

我国现行宪法监督制度是由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违宪立法审查权的社会主义型。

此宪法监督模式虽然具有权威性、标准性等特点,但也存在不完善之处。

因此,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十分重要。

本文将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不足及完善提出思考。

「关键词」宪法监督宪法监督制度完善浅谈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宪法实施监督制度是保证宪法正确实施而对违反宪法的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

它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宪法监督,是指对有关涉宪活动实行的全面监督。

就监督主体来说,除了宪法监督的专职机关以外,还包括其他国家机关、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以及公民。

就监督对象来说,既包括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行政活动、司法活动,也包括公民个人的活动以及政党、人民团体、群众组织的活动。

狭义的宪法监督,是指依法负有宪法监督智能的机关对立法活动和行政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再好的宪法,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监督体系和制度,由宪法所反映的人民意志和旨在由宪法实施保证实现的人民利益就不可能达到宪法制度时的预定目标。

因此,为了保证宪法在实际中得到很好地实施,必须要对宪法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并对宪法实施结果进行矫正,以促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日趋完善。

一、宪法监督的必要性(一)由宪法自身地位所决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根本。

它是国家一切法律、法规、条例和命令制定的基础,只有宪法得到顺利贯彻实施,才能保证其他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

要使宪法能通过法律、法规条例、命令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并使之变成具体行动的准则,离开一系列的在没一个环节上的宪法监督是难以奏效的。

没有监督,就没有宪法,古今中外概莫能外。

只有实行宪法监督,才能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才能提高人民的守法意识,保证宪法应有的地位和权威性。

(二)依法治国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并且写入宪法。

历史一再表明,政治并不是当然地在为国民的幸福而运作。

政府的权力如果不受到监督,政府的腐败迟早就会发生。

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就必须明确法律的至上地位,并得到全国人民的一体遵行,要达到此目的,首要的就是要确立宪法的至上地位并得到落实。

唯有搞好宪法监督,宪法的至上地位才有望落实。

(三)实行宪法监督制度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市场经济是法律经济,这一观念已深入人心,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只有使处于本法地位的宪法得到贯彻落实,这一目标才能顺利实现。

二、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完善。

1954年宪法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1975年宪法删去了这一规定;1978年宪法再次规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监督宪法和法律实施的;1982年宪法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了宪法监督制度。

1982年宪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并在第六十七条第一项中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共同负责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这就在根本法上确立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宪法监督机关的法律地位,这是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重大发展,也是体现我国宪法监督体制中国特色的一个重要方面。

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国家政治、法律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威不断提高,以及总体工作的不断提高,宪法监督工作也越来越受重视,并在实践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有一下三个方面:(一)经常布置宪法监督工作维护宪法的最高法律地位和权威,就必须消除不符合宪法的规定,改正不符合宪法的做法。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作了这方面的工作布置,要求政法各部门应当主动地、系统地检查工作中有没有和宪法不符合的问题,凡是与宪法不符合的都要抓紧认真纠正。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宪法监督的一个可行的和有效的方式。

(二)对法律进行必要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判明法律是否与宪法相一致的时候,对法律的含义进行有权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为法律解释机关,作了许多法律解释工作。

对各地提出的法律适用、法律程序和其他有关法律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都尽量做出答复,对保证宪法的权威和法律的实施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三)纠正不依照宪法和法律办事的现象各级国家政权机关一般注意依宪、依法办事。

但是,也时有发生对依宪、依法办事不熟悉、不习惯,不注意依宪、依法办事的现象。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方面出现的问题,有的提醒注意,有的进行批评;对一些带有共同性的问题,采取适当措施加以纠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还在编印的《工作通讯》中,经常刊登一些地方采取措施纠正不依法办事的事例,有力地维护了宪法的权威和尊严,保证宪法的实施。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以及党、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对保证宪法得到正确实施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实行代表机关监督的宪法监督机制,它体现了监督主体来源的广泛性。

在宪法监督程序上采取了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法,通过事前监督,防止违宪事件的出现;采取事后监督,对违宪事件加以纠正或撤销。

2006年《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健全监督机制,加强监督实效,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使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公民的宪法意识淡薄在实施宪法中,公民的宪法观念、宪法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没有牢固的宪法意识,宪法的实施就会遇到障碍,监督更是无从谈起。

由于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国家长期处于封建的“专治、独裁”统治之下,人们的民主意识、法治观念非常淡薄,直到今天,这种情况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宪法至上”的观念依然比较淡薄。

(二)、缺乏有效的专职机构我国没有宪法监督的专职机构,采用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体制,由于诸多原因,宪法监督作用并不理想。

从法律监督时效上讲,现有的宪法监督体制不能胜任实际宪法监督工作的需要。

全国人大每年只开一次会,会期仅半个月左右,而且议程多,代表的素质又难以适应宪法监督工作专业性、技术性较高的要求因而根本无瑕顾及宪法监督。

全国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开一次会,而当前立法任务相当繁重,进行宪法监督实在力不从心。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各有各的职责,进行宪法监督只不过是协助性的工作。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由于诸多的原因,在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内的贯彻实施方面也很不尽人意。

人民作为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当然享有对国家权力行使者行宪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但是我国,人民监督宪法途径并不畅通,加之人民群众宪法意识、法治观念不强,因而在监督宪法实施中的作用也不理想。

从法律监督机理上讲,仅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作为我国监督宪法的机构难以实现宪法监督的目的。

因为宪法监督的主要方面是对立法的合宪性审查,以防止立法的违宪。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既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同时又是我国立法合宪性的审查机关,这实际上是一种自我监督,而理论和实践均证明,自我监督往往等于没有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的组织和活动在于代表和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全国人大及其委员会的立法活动,就是表达人民意志的突出体现。

无论是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委员会,都难以有效地承担宪法监督的职责,也不适宜成为宪法争议的裁决机关。

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现行宪法颁布近2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几乎从来没有正式审查、处理和纠正过有关违宪的案件,在宪法监督方面无所建树。

(三)、监督对象具有较大的局限性我国宪法监督采取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事前监督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给予立即修改、纠正。

事后监督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之后,或者在特定行为产生实际影响之后,由有权机关对其是否合宪进行的监督。

我国宪法程序序言和宪法第五条虽然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就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具体监督内容来看,它侧重于对法律、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对其他具体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则不够有力;侧重于对国家机关的监督,而对“各政党、各社会团体和各企业事业组织”等其他宪法主体特别是执政党的监督则缺乏明确的规定,具有较大的局限性。

(四)缺乏有力的措施纠正违宪行为由于我国目前还缺乏各种查究违宪行为的必要措施,所以对大量的违宪行为不能依法严肃有力地予以查究,违反了宪法至多是有关部门指出来纠正,根本不用担心承担任何政治的、法律的或行政的责任。

许多违宪事例只有在上级国家机关干预或公诸报端以后才迫不得已予以纠正。

由于措施不够有力,尽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党组织、社会各方面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强烈反应纠正某些违反宪法的行为和现象,宪法监督机关、有关的党组织和国家机关也作了大量工作并采取了不少措施,但仍然没有取得应有的社会效果。

有些违反宪法的现象屡禁不止,结果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对宪法权威的损害。

四、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一)提高全民的宪法意识切实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教育,增强全民的法律意识:一方面要加强先发的宣传、教育工作,及时作出宪法解释,使公民在具体的实践中感受到宪法的存在和威严;另一方面要提高各级人大代表的宪法素养,把监督宪法的实施作为自己的首要职责。

(二)扩大宪法监督范围目前我国的宪法监督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议法律草案时对该草案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进行事前审前;另一种是对已通过的报全国人大委员会备案的法规、规章是否与宪法相抵触进行事后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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