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
小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中小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小学岗位设置实施方案根据《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湘人社发〔2011〕97号)和《岳阳楼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岳楼政办发〔201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岳阳楼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立于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为了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人员聘用制度,创新管理体制,转换用人机制,整合人才资源,凝聚优秀人才,实现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调动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各项事业良好、持续稳步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按需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岗位设置需经群众公认,竞聘条件需兼顾到竞聘人的基本条件(学历、教龄等)、师德、师能等有关方面。
三、实施范围学校在编在职教职工。
四、岗位设置情况(一)学校基本情况现有人员情况:现有教职工13 人,其中管理岗位1人;专业技术人员11+1 人,已取得副高资格:李涛,共1人;已取得中级资格:孙简秋、刘海英、许志宇、胥建兰、张芹、任雪辉,共6人;已取得初级资格:李兰、刘昌、杨嫦、周敏、(其中王充是未聘人员)共5人;工勤技能人员:张森,共1人。
(二)经核准的岗位基本情况本学校拟设置岗位总量(按编制数)13 个,其中:管理岗位 1 个,专业技术岗位11+1 个,工勤技能岗位1 个。
主体岗位是教师岗位,占岗位总数92 %(小学不低于90%)。
具体为:专业技术八级岗位 2 个。
专业技术九级岗位 3 个。
专业技术十级岗位 2 个。
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3 个。
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 1 个。
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 1 个。
工勤技能技术工五级 1 个。
五、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一)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1.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

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根据《人事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委办发[2009]40号)精神,为切实、有序地实施中小学等有关教育机构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市承担义务教育的小学、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幼儿园、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等,适用本办法。
(二)本市特殊学校、工读学校、业余学校、校外教育机构(含少年宫、少科站等)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编制内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涉及到上述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岗位类别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一)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二)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职责,并具备相应教师资格与能力水平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实训室设备设施保障、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专业技术岗位。
(三)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可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三、岗位等级、结构比例及岗位名称(一)管理岗位1.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
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工作量核定标准

XX省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工作量核定标准(征求意见表)根据《XX省全日制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皖政[1999]31号)、《关于严格执行XX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规X教学时间和作息时间的通知》(教基[2006]21号)等文件精神综合考虑岗位类型、学科类别、年级层次、班额大小、教学过程、教育方式、职工年龄、办学规模及工作绩效等因素,以所任教基准学科一课时为一个标准工作量单位,其它工作折算成标准课时工作量相加为一个工作人员工作量。
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1、课时量。
指教师完成单位教学时间的教学任务,包含课前备课、教学准备、课堂教学、作业批改、个别辅导、课后反思等过程所付出的脑力、体力劳动之和。
2、标准课时量。
根据省教育厅规定的教学计划,综合考虑各学科教师完成单位教学时间的教学任务所付出的脑力、体力劳动的情况,本意见把初中阶段音、体、美等学科的课堂教学1课时作为1个标准课时量,把小学英语、体育、科学等学科课堂教学1课时作为1个标准课时量。
标准课时量是各单位计发课时津贴的主要依据。
3、学科系数。
是在学科教学工作过程中撰写备课笔记、组织教学、作业批改、指导学生、定期抽测分析试卷、课后反思等环节工作数量和难易程度的量化,初中以音乐、体育、美术,小学以英语、体育、科学等学科教学一课时作为标准课时量1.0,其它学科参照折算成相应的系数。
4、周课时量。
某教师五个工作日内由学校安排的课时总量。
5、基础工作量。
根据现行教学计划、教师编制的规定,教师在五个工作日内承担某学科某班级教学任务,相对饱满或合适的课时总量为基础工作量。
本办法规定五个工作日内的基础工作量小学教师为16个标准课时量,初中教师为14个标准课时量。
6、凡折算后达基础工作量的教师,且绩效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其70%基础性绩效工作足额按月打卡发放。
7、标准班级人数。
初中45人,小学40人。
二、各类人员周工作量标准1、教师周工作量标准教师周工作量授课时数=教学工作量+浮动工作量⑴教学工作量=实际上课时数×学科系数+早晚自习课时数×早晚自习课时系数。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特岗教师.doc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特岗教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更多内容请持续关注特岗教师!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内蒙古、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事厅(局)、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事局、编办: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5]18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通过公开招募高校毕业生到西部“两基”攻坚县县以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从事农村教育工作,逐步解决农村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实施“计划”,是创新教师补充机制,吸引高学历人才从事农村义务教育的重要改革;是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青年人才健康成长的有效途径;是巩固“两基”攻坚成果,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的必然要求;是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效措施。
各级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这一计划的重大意义和作用。
为妥善实施好“计划”,各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努力。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将特设岗位落实到受援学校,并认真做好教师招聘、岗前培训、跟踪服务和评估等各项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要负责统筹协调特设岗位的经费保障,落实资金,规范管理。
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中小学编制工作的监督、检查。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湖北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一、适用范围1、全省公办小学、初中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的范围。
2、经县级以上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教育学校在册正式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3、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义务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指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义务教育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设置。
义务教育学校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
岗位设置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粤教师〔2015〕1号)

粤教师〔2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局、编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顺德区教育局、编办、财税局、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我省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教育部等五部委《关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教师〔201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强师工程”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意见》(粤府〔2012〕99号)、《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经征得省委组织部同意,制定我省进一步加强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率先实现县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序、规范的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机制,不断优化校长教师队伍结构,激发校长教师队伍活力,促进校长教师队伍专业化发展,逐步缩小学校之间、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教育水平差距,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工作目标建立完善县域内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定期流动的刚性约束机制,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逐步实现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为义务教育均衡优质标准化发展提供师资保障。
县域内每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交流人数占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5%。
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三、工作原则(一)合理有序。
引导城镇学校校长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优质学校校长教师向薄弱学校流动。
2022年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三篇
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方案根据有关精神,为建立相对稳定、流动有序、公平合理、资源共享的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推进义务教育区域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特制订本方案。
一、交流轮岗工作目标以骨干校长、教师为交流重点,建立并完善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进一步扩大校长、教师交流覆盖面,科学有序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促进区域内优秀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整体提升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水平,推进义务教育区域优质均衡发展。
二、交流轮岗工作原则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指各区市县(含先导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为了推进义务教育区域优质均衡发展而统组织的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校长、教师的异校流动。
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合理。
遵循义务教育规律以及校长、教师成长规律,创新管理模式,统筹规划,有序推进校长、教师合理流动。
2.公开规范。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程序和办法,严肃纪律,加强监督。
3.以人为本。
尊重校长、教师主体地位,引导其积极支持、主动参与交流,保障其合法权益。
4.促进发展。
保持和发扬学校办学和优势,发挥骨干校长、教师引领作用,促进学校内涵发展。
三、交流轮岗范围和比例(一)交流轮岗范围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校长、副校长及其他校级干部和教师(以下简称校长、教师)。
1.在同一所学校任教满9年及以上的教师(男55周岁及以下,女50周岁及以下)必须交流轮岗(个别偏远农村地区、海岛学校无交流轮岗条件的除外)。
处于孕期、哺乳期或患病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医院诊断不宜交流轮岗的教师并在校公示后,可暂不交流轮岗;学校传统项目、课程的领衔教师,经本人、学校申请,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暂不交流轮岗,但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年。
对于任教满9年教师较多的学校,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可有计划安排在3-5年内完成交流轮岗。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02.05•【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有关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有关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8〕19号)和《江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江西省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年)〉的通知》(赣教发〔2019〕4号)精神,大力实施“定向培养乡村教师计划”,吸引优秀青年到基层从教,为乡村学校培养“一专多能”的本土化教师,经研究,现就做好2020年定向培养乡村教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工作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是当前我省教师队伍建设改革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和省委十四届七次全会精神,将定向培养乡村教师作为促进基础教育发展的重要举措抓实、抓好。
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教育、编制、发改委、财政、人社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分工负责,统筹安排,保障定向培养乡村教师工作顺利实施。
切实吸引优秀的中学毕业生就读师范专业,培养“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本土化”乡村教师,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提供师资保障。
二、突出定向培养计划实施重点1.着力破解乡村教师性别结构性矛盾。
对一些农村艰苦边远学校岗位,要鼓励应届初中毕业生积极报考。
定向培养招收小学教师男、女生比例原则上均不得低于40%、幼儿园教师男、女生比例原则上均不得低于20%。
如计划未能完成再作适当调整,逐步优化乡村教师性别结构。
2.逐步缓解乡村教师学科结构性矛盾。
当前,乡村教师仍然是我省整个教师队伍建设的薄弱环节和短板,特别是乡村学校普遍存在教师学科结构不尽合理,音乐、体育、美术、英语、信息技术等学科教师配备不齐。
中小学学校岗位聘任及管理实施方案
1、建立岗位聘用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岗位聘用及管理实施方案(含量化考核细则)。
2、广泛征求学校教职工对岗位聘用及管理实施方案的意见,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将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和人事部门审核。
4、组织实施。
(1)工作人员申请应聘;
(2)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6)单位法人代表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填写《镇宁自治县事业单位人员岗位聘用及合同鉴证登记备案表》,按规定对合同进行鉴证,写出书面的工作总结报告。
八、岗位聘用量化考核细则
〔由学校参照《镇宁自治县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办法(试行)》(镇教发〔2009〕22 号)相关规定制定,可设置为附件〕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赞成人数
反对人数
弃权人数
审议结果
工会主席(签名):年月日
学校
意见
校长(签名):(学校盖章)年月日
其他说明
二、岗位聘用及管理工作导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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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本原则
1、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任、合同管理;坚持人岗相宜、责权明确、能上能下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依法办事的原则。
2、充分考虑学科教学需要,按照课程计划合理分配岗位学科结构比例,确保各学科教学需要。
3、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及聘用按课程计划充分考虑学科教学需要,合理设置学科结构岗位比例,做到按需设岗聘用,坚持本学科教师优先聘用、相近学科教师调剂优先的聘用原则,促进教师学科结构优化发展。
镇宁自治县××中学(小学)岗位聘用及管理
实施方案
(说明:此文本仅供参考,各学校要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相关文进行处理)
为了规范学校岗位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9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发[2007]194号)、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指导意见〉的通知》(黔人通[2008]165号)、安市人发[2009]4号、镇人劳通字[2009]11号、镇宁自治县教育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镇教发[2009]30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师资源配置是关键。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按照率先实现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经征得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同意,现就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实现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工作目标近年来,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整体素质不断提升,但城乡之间、校际之间义务教育师资水平总体上仍存在明显差距,已经成为制约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突出问题。
校长教师交流轮岗是加强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校长教师补充配备,破解择校难题,促进教育公平,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地要充分认识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快建立和不断完善义务教育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制度,推进校长教师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重点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流动。
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率先实现县(区)域内校长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更大范围内推进,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二、合理确定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教师交流轮岗的人员范围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在编在岗教师。
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达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年限的专任教师均应交流轮岗。
对教师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年限的规定,应与中小学学制学段相衔接。
城镇学校、优质学校每学年教师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轮岗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
对于教师每次参加交流轮岗的具体年限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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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江西省事业单位岗位设臵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0]17号,以下简称•管理实施意见‣)的要求,为做好我省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臵管理组织实施工作,结合我省义务教育实际情况和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1.承担我省义务教育的小学、中学适用本办法。
2.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臵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臵3.义务教育学校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4.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
管理岗位的设臵要适应增强学校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包括具有行政、党群等管理工作职责的岗位。
5.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专业技术岗位的设臵要符合义务教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义务教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指具有教育教学工作职责和相应教师资格与教育教学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主要包括学科实验、图书资料、财务会计、电化教育、卫生保健等具有教学辅助工作职责的专业技术岗位。
6.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
工勤技能岗位的设臵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义务教育学校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根据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科研和日常运行等需要设臵。
义务教育学校可实现社会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臵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7.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应按照中小学编制标准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原则上以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确定。
岗位设臵要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非教学岗位。
对寄宿制学校可适当增加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
普通初中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85%,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5%。
普通小学教师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一般不低于90%,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超过10%。
三、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臵8.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臵实行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一)管理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臵9.义务教育学校管理岗位一般设6个职员等级。
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结构比例和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10.管理岗位结构比例设臵(1)义务教育学校单位领导岗位和内设机构领导岗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有关规定确定。
(2)其它承担管理任务的职员岗位数量,应保持合理的结构比例。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臵11.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小学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实施办法之前,暂按现行的教师职务制度实施岗位设臵和聘任工作。
按照我省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制度,义务教育学校中学教师岗位共划分为9个等级。
其中高级岗位分3个等级:中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五级、六级、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中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一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中学二级教师一级岗位、中学二级教师二级岗位、中学三级教师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十一级、十二级、十三级。
其他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义务教育学校小学教师岗位暂按7个等级划分。
其中高级岗位分为1个等级:即小学特高级教师岗位,对应事业单位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七级;中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小学高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二级岗位、小学高级教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的八级、九级、十级;初级岗位分为3个等级:即小学一级教师一级岗位、小学一级教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小学二级教师、小学三级教师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义务教育学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臵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
12.根据全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由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按照义务教育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结合义务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人才发展规划纲要合理确定。
逐步实现农村地区学校教师高级、中级岗位结构比例,与本地城镇同类学校大体平衡。
具体控制标准按•江西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臵结构比例及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执行。
具体标准为: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之间结构比例初级中学2:4.5:3.5;小学0.004:5:4.996。
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为:初级中学高级五、六、七级比例为1.5:4:4.5,中级八、九、十级比例为3:4:3,初级十一、十二级比例为5:5;小学高级五、六、七级比例为1:4:5, 八、九、十级比例为中级4:4:2,初级十一、十二级比例为5:5。
义务教育学校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教师岗位。
高级、中级教师岗位的设臵要兼顾不同学科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改革的实施。
13.各设区市人事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在总结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按照优化结构、合理配臵的要求,制定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结构比例控制的标准和办法。
各地人事行政部门负责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设结构比例的宏观管理和总量调控,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基础教育均衡发展需要和教师配备的实际情况,具体负责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的设臵和管理。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和结构比例设臵14.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15、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16.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25%,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省总体控制目标为5%。
具体控制标准按•江西省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设臵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执行。
17、义务教育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臵。
(四)特设岗位设臵18.义务教育学校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义务教育学校特点和义务教育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臵的工作岗位,是义务教育学校中的非常设岗位。
特设岗位的等级根据岗位的性质、工作任务的大小和能力要求的高低,以及申请人的实际水平等综合因素,并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
19.特设岗位不受义务教育学校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义务教育学校特设岗位的设臵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20.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组织实施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21.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
义务教育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22.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23.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五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六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二年以上。
(4)九级职员岗位,一般应在十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24.各设区市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实施办法,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职员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25.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专业技术五级、六级、七级岗位必须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八、九、十级岗位必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十一、十二、十三级岗位必须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26.受聘教师岗位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相应教师职务的基本任职条件。
同时,应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教育思想端正,关心爱护学生,善于学习,敬业爱岗,团结协作,严于律己。
27.义务教育学校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国家规定的相关职业资格准入的条件。
28.各设区市以及义务教育学校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29.义务教育学校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教育主管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指导意见‣、•管理实施意见‣和本实施办法,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