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学校人员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
湘编办[2009]21、22号中职和高职学校教师编制标准文件
![湘编办[2009]21、22号中职和高职学校教师编制标准文件](https://img.taocdn.com/s3/m/18381fd280eb6294dd886c2e.png)
湖南省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试行)湘编办〔2009〕21号各市(州)编办、教育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促进我省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高等学校机构编制标准以标准学生数为基本参数。
标准学生数按上一年注册学生数,分别依照不同权数折算而成。
各类学生的权数分别是:普通本专科(高职)生、预科生、成人脱产班生为l,硕士生为1.5,博士生为2,留学生为3,夜大(业余)生、函授生为0.1。
二、高等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根据标准学生数规模确定:标准学生数在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5名;标准学生数3000至5000人的5至7名;标准学生数5000至10000人的7至 9名;标准学生数在10000人以上的9至11名。
三、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教辅及科研机构。
党政管理机构数量按以下标准控制:标准学生数在3000人以下的不超过12个,3000至5000人的不超过14个,5000至10000人的不超过17个,10000人以上的不超过21个。
内设党政管理机构领导职数按l至3名配备。
高等学校所需设立的教学教辅及科研机构,按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程序审批设立。
高等学校内部一般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
高等学校基层党组织和群团机构按有关章程设立。
四、高等学校人员编制包括学校基本编制、专门科研机构人员编制和直属(附属)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五、高等学校基本编制标准及核定:(一)高等学校基本编制包括教师编制、教学辅助人员编制和管理人员编制。
1、教师编制是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教学任务及与人才培养密切相关的科研工作所配备的从事教育教学(含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编制。
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为深化学校(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内部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人事管理制度,需要对学校临聘人员做好相应的管理!下面就随爱汇网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学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篇1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指导思想和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党中央关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决策为准则;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积极稳妥的原则,按编聘用、按需设岗、按岗取酬的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目标:建立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聘用制度。
一是建立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新机制,二是建立与聘用制度相匹配的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三是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激发职业学校发展活力。
二、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范围本单位在职在编职工都要实行聘用制度。
三、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内容(一)规范编制管理,进行科学合理的岗位设置和定岗定员单位认真执行市编办核定的机构编制数。
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规定,在核定的编制内按照“依编定岗、按需设岗、精简效能、依法管理”的原则,结合本校的业务工作量、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现有人员结构比例等客观指标,采取“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办法,科学合理设置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和工勤岗位,明确各岗位的名称、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充分发挥人员效益。
(二)全面推行聘用制,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制度1.实施教师资格制度,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
在学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坚持从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聘用教师,建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对未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应限期取得教师资格,期满仍未获得的应调整出教师队伍。
2.实施公开招聘制度,择优用人。
根据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穗人发〔2015〕131号)规定,坚持“凡进必考”原则,实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
教育局人事管理制度

教育局人事管理制度教育局人事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人事处工作程序,强化制度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和效能,根据局机关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处实际,制定本制度。
1.实行岗位责任制。
各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职责,确定工作项目、内容、程序、完成时限以及权限和责任。
按照“权责统一、权力下放”的原则,确定各项工作的流程、风险点和责任人。
凡涉及人事工作重大事项,处长负责把关。
2.实行层级管理。
各工作人员按照“人事处职位设置图”(附后)的层级关系对上、对下负责。
权限内的工作随时办理及时汇报,权限外的工作及时请示,按批示办理。
3.建立处务会制度。
一般每周一上午10点半召开碰头会,传达局长碰头会精神,学习与业务有关的政策及法律、法规;参会人员汇报本周工作及下周计划;处长安排布置本周工作。
人事处重大工作召开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4.建立学习型处室。
各工作人员要不断学习新知识和新业务,形成浓厚的学习氛围,通过学习树立团队意识,和-谐相处,增强创新工作的能力。
定期举办业务工作报告会,每个工作人员都要根据分管工作向全处人员报告,供大家学习交流,同时提高自己政策水平。
5.计划总结制度。
每年初要提出年度的工作要点,半年进行一次总结,年末进行全年总结。
实行周报告,每周五将本周完成工作和下周计划工作向内勤书面报告,整理后报主管领导。
注重经验总结和信息宣传,及时总结经验,经处长审批后报文秘室或在教育人才网发布。
每年底完成人事处工作大事记,报教育志办公室。
6.调查研究制度。
针对人事处工作疑难问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问计于民,撰写调研报告,并积极向有关报刊发表。
积极排查上访隐患,研究制定群体性上访应对预案。
变上访为下访,主动解决重大上访问题,将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
7.印章使用签字制度。
加盖印章均需按权限由责任人签字审批。
人事处公章、业务专用章由内勤人员管理。
凡使用人事处公章,需处长、副处长签字审批;凡使用业务专用章,按工作权限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
建立印章使用登记册,做好用章记录备查。
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

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为加强对待岗人员和停薪留职人员的管理,提高人事管理的效益和水平,促进人员在不同编制、不同岗位间的合理流动,创造一种和谐的校园氛围,特制定本规定。
一、待岗人员分类1、待聘人员:待聘人员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指在定编定岗后由于超编而未被本单位聘用的人员;第二种是指因工作表现不好,不遵守劳动纪律以及由于其它原因而被基层单位解聘或未被聘用的人员;2、拒聘人员:指不服从用人单位分配人员;3、其他人员。
二、管理办法由于待聘、解聘、拒聘等原因上交学校人事处的人员,不占本单位编制,其行政关系及编制均由人事处管理。
上述人员在原单位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从本人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到人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未报到者,停发工资,超过一个月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1、待聘人员不享受校内津贴及误餐费,上述人员从待岗的下月起基本工资按70%发放,从第六个月起每月按基本工资的50%发放;2、解聘、辞聘、拒聘后上交人员交流中心的人员,按照学校有关聘用规定管理;3、特殊情况待聘人员,经研究后可停发全部工资,不享受学校的福利待遇。
三、安置办法1、根据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安排待聘人员到校内各部门从事临时性工作,安排临时性工作期间,从工作当月起发放全额工资;2、当待聘人员达到学校有关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按校发[2007]59号文件《哈尔滨理工大学关于职工退休的暂行规定》中的6、7项规定执行,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3、允许待聘人员调出、辞职和退职。
四、停薪留职人员指本人申请且岗位许可暂时停发工资、津贴及奖金后,保留学校正式编制一段时间,在校外暂时从事其它工作的人员。
五、要求停薪留职人员,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基层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
工人、中级及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科级及科级以下干部由主管校领导审批;其他人员由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
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

普通高等学校编制管理规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规范高等学校编制管理,有效配置教育人力资源,增强学校办学活力,提高学校办学效益和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的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高等学校编制管理包括学校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管理。
第五条高等学校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管理应根据高等学校的职能,遵循高等学校办学规律和管理特点,坚持国家总量控制、学校自主管理、规范合理、精简高效的原则,保证高等学校正常运行。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六条高等学校内设机构包括党政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组织机构。
第七条高等学校党政管理机构及其领导职数按规定限额设立和配备(机构限额数及其领导职数见附一),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由学校在限额内自主确定,机构设置不要求上下完全对应。
职能相近的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并或合署办公。
第八条高等学校校级领导职能,根据学校类别和规模确定。
学生规模在3000人以下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3~5人;学生规模3000~5000人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5~7人;学生规模5000~10000人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7~9人;学生规模10000人以上的学校,校级党政领导职数9~11人。
第九条高等学校内部一般实行校、系二级管理。
规模较大的学校可建立二级学院。
二级学院和系(所)视管理跨度只能有一级作为管理实体。
二级学院内部原则上只设科级管理机构。
院、系(所、中心)等教学、科研组织机构设置,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事业发展的需要自行决定。
第三章人员编制第十条高等学校人员编制分类。
高等学校的人员编制根据职能、任务和性质不同分为两大类。
一、学校本部编制(一)基本教育规模编制:基本教育规模编制是指高等学校履行高等教育基本职能,完成国家人才培养任务所必须配备的人员编制,其中包括:1.教师编制:指为完成高等学校教育任务而配备的从事教学工作、学术研究工作以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编制。
全员聘任制的试行办法

道县教育局关于全县中小学校教职工实行全员聘任制的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全县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根据中央和湖南省相关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合理科学地分配使用教育人力资源,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县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使全县教育事业又快又好发展。
总体目标: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结构,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以按编设岗,按岗聘人为重点,以公平竞争、双向选择为手段,打破“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能近不能远”的体制性障碍,建立符合时代要求和我县实际的教育人事管理运行机制。
主要任务:1、加强编制管理,合理科学配置人才资源,促进全县中小学校编制平衡。
解决全县中小学存在的”两超两缺”,即城郊和邻郊学校超编,而边远乡中小学缺编;缺编学校部分学科教师超编,而超编学校部分学科教师缺编的问题。
2、实行教育内部全员聘任制,实现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完全统一调配向教师与学校双向选择、竞聘上岗转变,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能近能远”的学校用人动态管理机制。
二、教育内部编制核定(一)编制配备标准1、县城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高中师生比为1 :13,初中师生比为1 :16,小学师生比为1 :21。
2、农村乡镇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高中师生比为1 :13.5,初中师生比为1 :18,小学师生比为1 :23。
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由学校按因事设岗、专兼结合、一人多岗的原则确定,所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初中、小学一般不能超过16%、15%、9%。
教师管理办法
教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师队伍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吉林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和《白山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办高中、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以及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管理体制第三条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教师队伍管理工作.第四条学校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校教师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教师的素质和岗位职责第五条教师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
履行培育、传授、指导、开发、引领的职能。
具有现代教育思想、精湛的业务能力和创新精神,做学生思想品德的培育者,学习的指导者,学生未来的设计者,学生智力资源的开发者和学生人生的楷模。
第六条教师的素质(一)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人文素质: 教师应具有伦理修养、艺术精神、生命意识、民主意识、审美意识。
(三)职业素质1.师德素质。
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笃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甘于奉献、教书育人、开拓进取、为人师表。
2.基本素质:中小学教师必须取得《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和教师资格,具有较强的教学基本功,现代教育技术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3。
教学素质:具有先进的教学理念和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掌握学科课程标准,胜任一门学科的大循环教学和一门选修课教学。
有课程资源开发和整合的能力,有组织学生课外活动及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的能力;有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方法的能力,有运用现代教育技术与学科课堂教学整合的能力;有教学创新意识和能力,有承担校级及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研讨活动的能力。
4.科研素质:有科研意识,善于收集教育信息、总结教学经验、探索教育规律的能力;有从教育教学实践中发现和提出问题、运用科研方法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并能撰写个案、论文的能力;有对教材和学生心理特征的研究能力.5.管理素质:胜任班主任工作,具有一定的教育艺术和教育智慧.有对学生心理咨询的能力,能组织和开展各种班级活动,能协同其他教师和学生共同完成同一项工作;有沟通与联系学校、家庭、社会的能力;能制定明确的班级德育工作计划并做到有效实施。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6〕17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实施范围我省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列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学辅助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中小学)。
民办中小学可根据本校实际参照执行。
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中涉及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中小学岗位设置和聘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
实行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
(二)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激励中小学教师提高教书育人水平。
(三)坚持县管校聘、责权统一原则。
由市县统筹,加强指导,整体推进;以学校为单位设岗聘用,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维护中小学教师的合法权益。
三、岗位设置与核准(一)中小学岗位设置按照我省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进行。
(二)属于首次开展岗位设置的市县,按照“先入轨、后完善”的原则,科学设岗,平稳过渡,确保辖区内中小学现有在册正式人员全部纳入学校岗位管理,按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岗位。
(三)属于再次开展岗位设置的市县,根据新核定下达到校的编制数,结合我省岗位设置结构比例指导标准,合理确定辖区内中小学各类岗位的总量和结构,以及内部不同等级的岗位数。
(四)岗位设置核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宣传动员。
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各中小学主要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认真学习岗位设置和聘用相关文件精神,全面、准确地掌握政策规定,明确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方法步骤和基本要求。
成理校人[2015]14号 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理校人〔2015〕14号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单位、各部门:《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4月30日经学校第七十九次校务会审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成都理工大学2015年7月23日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与管理,促进学校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成都理工大学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成理校发〔2014〕91号)、《成都理工大学关于印发<成都理工大学劳动合同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理校人〔2011〕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事业编制外聘用人员是指不纳入学校事业编制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核编定岗、按需设岗、依法聘用、合约管理”的原则,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事业编制外聘用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分为学校聘用和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单位(部门)聘用两种类型。
第二章聘用原则第四条学校对各单位(部门)事业编制外人员的聘用实行总计划数控制及岗位核定的原则。
相关单位(部门)因事业编制空缺或工作需要有聘用需求的,应优先聘用校内待岗人员。
确因工作需要聘用事业编外人员的单位(部门),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制订本单位(部门)事业编制外人员拟聘计划,并填写《成都理工大学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计划申请表》(附件1),经本单位(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交人事处汇总,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聘用工作。
第五条经学校批准后的事业编制外人员聘用计划数实行总额控制,动态管理,原则上只减不增。
阜阳市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
阜阳市中小学教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建设一支数量充足、分布均衡、结构合理、素质较高、具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以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要与基础教育管理体制相一致,本着“治事与用人相统一”、“责与权相一致”的原则,理顺关系,完善机制,做到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要适应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利于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才干和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有利于教育人才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利于基础教育的均衡发展,有利于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章体制第四条中小学教师队伍的管理,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市、县(含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分级管理,以县为主和学校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管理等职能。
第六条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市属学校教师的管理,统筹规划、指导县(市、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七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教师管理工作,承担相应职能,负责本县教师需求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第八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学校根据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依照法规自主管理本校教师。
中心学校实行学区统一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学区内的教职员工。
第三章编制第九条教师编制在省政府核定的城市、县镇、农村不同类别的编制总额内实行动态管理。
定期对学校编制进行适当调整,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执行。
学校内设机构、教职工编制按省颁标准执行。
第十条教师编制管理坚持精简、统一、优化、高效的原则,保证数量、提高质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益。
第四章补充第十一条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确立教育优先发展战略,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加强学校人员编制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学校人员编制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上级编制管理政策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内设机构调整实际,现就加强学校人员编制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合法合规,精简效能。
编制管理部门要积极探索,努力构建与学校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员编制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确保教学、科研工作所需,精简党政、群团、直属机构人员编制。
二、科学编制,合理设岗。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科学编制各内设机构的人员编制。
对新设置的机构要根据工作职能的调整合理编制,若属非教学机构,只在党政群团和直属机构人员内进行适度调配。
三、控制总量,动态管理。
学校严格控制党政管理、群团、直属机构人员编制,此类机构只能在编制范围内进行管理,严禁超编运行,无空编的原则上不能外聘、返聘和延聘各类人员。
为加强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聘用管理工作,学校空余编制将用于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管理,其他人员的招聘和管理,将采取编外聘用形式进行。
四、正向流动,充实一线。
鼓励党政、群团、直属机构人员,根据所学专业到教学一线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并予以优先考虑,简化程序,原则上不从教学院系调配人员进入党政群团和直属机构工作。
各单位、部门有人员辞职、校内外调动等情况的,需向人事处提出书面报告和调动申请表,
并按学校有关程序办理,学校一般在每年6月和12月各研究一次人事调配工作。
五、统筹规划,同步推进。
本次人员编制调整坚持全校同步进行,稳步推进。
各单位、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岗位特别急需的,须经学校专题研究。
六、服从大局,强化管理。
各单位、部门必须强化大局意识,正确处理本单位、部门与学校全局工作的关系;必须强化规矩意识,自觉服从和执行学校确定的工作原则和实施方案,做到令行禁止;必须强化编制意识,充分认识编制管理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从严从紧控制编制。
各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提高思想认识、勇担政治责任,认真组织教育、正确引导所属教职员工,认真落实学校编制管理、人员分流的工作方案,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广大党员干部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奉献,自觉执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正确对待去留,服从学校统一调配。
全体教职员工要讲规矩、讲纪律、讲制度,严格按照学校关于人员编制管理的有关文件规定,积极配合开展人员编制管理工作,确保人员编制管理工作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