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两年关于烟草专卖案件败诉案例
香烟法律赔偿案例(3篇)

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烟草行业快速发展,烟民数量持续增加。
然而,吸烟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日益凸显,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在此背景下,烟草损害赔偿案件逐渐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香烟法律赔偿案例为切入点,探讨烟草损害赔偿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45岁,某市居民,吸烟史20年。
被告:某烟草公司。
案由:因吸烟导致肺癌,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
三、诉讼过程1. 起诉李某在发现患有肺癌后,怀疑与吸烟有关,遂向某烟草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万元。
2. 应诉被告某烟草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了答辩,认为原告的吸烟行为与其患病存在因果关系,但烟草公司并未直接导致原告患病,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庭审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的病历资料,证实原告患有肺癌;(2)原告的吸烟史,证实原告吸烟时间长达20年;(3)烟草公司的宣传资料,证实烟草公司生产的香烟具有成瘾性;(4)相关医学专家的鉴定意见,证实吸烟与肺癌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则辩称,原告的吸烟行为与其患病存在因果关系,但烟草公司并未直接导致原告患病,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法院认为,原告的吸烟行为与其患病存在因果关系,被告生产的香烟具有成瘾性,对原告的吸烟行为产生了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4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烟草损害赔偿的适用法律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赔偿请求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根据该法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2. 烟草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认定在本案中,原告主张其患有肺癌与吸烟存在因果关系。
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

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标题: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某公司为谋求利益而非法销售香烟引言:烟草专卖法是维护公共健康和保障烟草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不法之徒利用滥用香烟专卖权益谋取私利的案例。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深入探讨一家公司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行为,并分析其影响和应对措施。
情况叙述:某公司是一家经营零售业务的大型连锁企业,拥有多家分店。
公司总部为了谋求更多的利润,贪图一时之便,决定违反烟草专卖法,非法销售香烟。
他们采取了种种手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1.绕过烟草专卖机构:在烟草专卖机构审批过程中,公司管理层贿赂了相关官员,使得其申请得以顺利通过。
这样他们就能够获取到属于国家烟草专卖的销售权。
2.按非法途径获得香烟:公司通过内部渠道非法获得大量香烟,并不经过正规的采购途径,没有购买相应的销售许可证。
他们利用这些非法获取的香烟进行销售,获取高额利润。
3.公司内部销售渠道:公司在多家零售分店内设置销售烟草产品的区域,使用非法手段销售烟草制品。
此举不仅违反了烟草专卖法,还给其他合法零售商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
影响分析:这种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行为对社会产生了严重的影响:1.削弱烟草行业监管能力:公司的违法行为削弱了烟草行业的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加了对烟草市场的非法掌控程度。
2.危害公共健康:非法销售的香烟没有经过国家质检和监管,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3.破坏市场竞争秩序:公司利用非法手段获取香烟销售权,导致其他合法零售商陷入不正当竞争的境地,进一步破坏市场平等竞争秩序。
应对措施:政府和有关部门需采取以下措施来应对这种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行为:1.加强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加大对烟草市场的监管力度,增加执法频次,严惩利用非法手段获取销售权的违法行为。
2.提高处罚力度:对违反烟草专卖法的企业,应该依法处以严厉的罚款和刑事责任,以起到惩戒作用。
3.加强宣传教育: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加大对烟草专卖法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违法行为的识别和意识,提高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烟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烟草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烟草行政执法在我国已经成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旨在保护公共健康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执行烟草行政执法过程中,有许多典型案例可以作为学习和借鉴的对象,以帮助相关执法人员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执法精神和方法。
下面将就一些烟草行政执法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某市城管部门对违法吸烟行为进行执法某市城管部门接到举报,某宾馆内禁烟区域内有人吸烟。
城管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信息前往该宾馆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宾馆内确实有多名人员在禁烟区域内吸烟。
执法人员依法对涉嫌违法吸烟行为的人员进行劝阻和警告,并要求其立即停止吸烟并离开禁烟区域。
对于不听劝阻的违法吸烟者,按照相关法规进行罚款处理。
在整个执法过程中,城管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和规定,保障了公共场所的无烟环境,提升了市民的生活品质。
案例二:某县市场监管部门对假冒烟草制品进行打击某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线索,该县某商店销售假冒烟草制品。
市场监管部门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前往该商店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商店内销售的部分烟草制品存在明显的假冒行为。
在执法人员的协助下,商店负责人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证据保全和证据固定工作,随后市场监管部门对涉事商店进行了立案调查和整治,并采取有效措施清理假冒烟草制品,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案例三:某镇卫生健康部门对未成年人吸烟进行干预某镇卫生健康部门在对辖区内中小学校进行健康教育宣传时发现,部分未成年学生存在吸烟现象。
为了防止未成年人吸烟行为的蔓延,该部门针对中小学校的未成年学生开展了吸烟防控宣传活动,通过多种方式向学生传达吸烟的危害性和禁止吸烟的重要性。
卫生健康部门还对学校周边的烟草零售点进行了巡查和监管,有效遏制了未成年人吸烟的发生,保障了学生的健康成长。
烟草行政执法工作在维护公共健康和社会秩序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以上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看出,执法机关在开展烟草行政执法工作时,要按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执法程序,保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和谐。
临夏市假烟案判决书

临夏市假烟案判决书案件概述本案涉及临夏市的一起假烟案件。
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制造、销售假冒烟草制品。
经过侦查部门的调查,确认被告人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经过审理,法庭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了制售假冒烟草制品罪。
下面将对本案进行详细审理和判决。
事实认定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确认以下事实:1.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通过购买烟草制品的原材料和相关设备,制造了大量假冒的烟草制品。
2.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人通过网络和其他渠道,将制造的假冒烟草制品销售给消费者。
3.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的住所和仓库中查获了大量的假冒烟草制品、原材料和制造设备。
4.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售假冒烟草制品罪的构成要件为:1.未经授权,制造、销售假冒的烟草制品;2.情节严重。
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人的行为明显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应当以制售假冒烟草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量刑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制售假冒烟草制品罪的量刑准则为:1.制造、销售假冒烟草制品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人的犯罪行为情节和后果,本案属于制售假冒烟草制品数额较大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判决结果根据上述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量刑准则,法庭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王某犯制售假冒烟草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被告人李某犯制售假冒烟草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3.没收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人违法所得,并追缴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人用于犯罪的工具、设备和材料;4.被告人王某、李某等人的假冒烟草制品应当予以销毁。
非法经营烟草案例

非法经营烟草案例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非法经营烟草的案例时有发生。
这些案例不仅损害了合法烟草经营者的利益,也对社会公共卫生和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
以下将就一起非法经营烟草的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案例一,某市场非法售卖香烟。
某市场内,一些小摊贩非法售卖香烟的现象比较突出。
这些小摊贩通常从非法渠道获得香烟,然后以低价出售,吸引了一些消费者。
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烟草管理法规,也给合法烟草经营者带来了不公平的竞争。
更为严重的是,一些小摊贩甚至销售假冒伪劣的香烟,给消费者的健康造成了威胁。
案例二,网络非法售烟事件。
随着网络的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平台进行非法售烟活动。
他们常常以“低价”、“免税”等诱人的方式吸引消费者,从而进行非法交易。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合法烟草经营者的利益,也给消费者带来了安全隐患。
因为这些非法售烟的产品质量无法保证,甚至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对消费者的健康构成了威胁。
案例三,非法烟草加工厂案件。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设立了非法烟草加工厂,制造假冒伪劣的香烟。
这些假冒伪劣的香烟不仅没有经过质量检验,而且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严重的卫生和安全隐患。
这些非法加工厂的存在,不仅损害了合法烟草经营者的利益,也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了严重威胁。
针对以上案例,我们应该加强对非法烟草经营行为的监管,严惩违法者,维护合法烟草市场秩序。
同时,也需要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让他们认识到非法烟草交易的危害性,自觉抵制非法烟草产品。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非法烟草经营行为,维护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

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违反烟草专卖法案例:涉及非法销售香烟】事件概述:时间:2009年5月7日地点:某市A区市场事件详情:2009年5月7日,某市A区市场发生了一起涉及非法销售香烟的案件。
当天早晨9点,市场执法人员接到举报,称市场内有商户非法销售高价走私香烟。
执法人员立即组织力量前往现场进行调查。
在到达市场后,执法人员首先对该市场进行全面搜查。
在一家小型杂货店内,他们发现了大量来自未经授权、非法走私的香烟。
这些香烟既没有烟草专卖局的标志,也没有精确的产地标识,有的甚至还是假冒国内知名品牌的冒牌货。
该小型杂货店的店主李某对这些非法香烟的来源供认不讳。
李某声称自己的朋友从境外走私了这些香烟,并以较低价格卖给他。
李某知道这些香烟的来源是非法的,但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他故意销售这些走私香烟。
在执法人员的检查中,还发现了一套销售精美烟盒和香烟的设备,这表明李某以销售这些储存在地下室的非法香烟为生。
经过初步核算,李某涉案的非法香烟总价值约为50万元。
执法人员成功将李某抓获,并对他进行了讯问。
李某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深感后悔,声称为了私利而不顾法律法规,对社会负有极大的责任。
法律点评:这起案件违反了烟草专卖法中关于非法销售香烟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任何个人或单位非法销售未经授权的香烟,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根据该法案,对于非法销售香烟的个人,法律规定处以相应罚款,情节较重者还将面临刑事处罚。
对于非法销售香烟的单位,法律规定处以相应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在本案中,李某故意销售未经授权的非法香烟,数量巨大,涉及金额巨大,其行为属于典型的非法销售香烟行为。
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对于李某的违法行为,可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通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看到,烟草专卖法的出台和执行,为保护国内烟草市场的正常运作,打击非法销售香烟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
如今,与本案类似的非法销售香烟行为已大幅减少,烟草市场的秩序也得到了有效维护。
福建省2022年非法经营烟草案例分析
福建省2022年非法经营烟草案例分析未获许可切莫加工运输烟草!XX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刑本报讯烟草属于国家专卖商品,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禁止经营烟草制品。
近日,XX人民法院审结了两起私贩烟草的非法经营罪案件。
XX年X月,被告人张某某将其父亲去世前在XX订购的烟叶购回,运到XX其父亲生前加工烟丝的地方存放。
被告人张某某决定自己将这批烟叶加工成烟丝,经陈某某(已判刑)介绍以1元1斤的价格雇请江某某(已判刑)翻炒烟丝,再以1000元的运费雇请他人驾车将翻炒好的烟丝3000公斤运到XX出售,得款3.6万元。
经核定,该批烟丝金额为147960元。
2021年1月,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张某某老房子中查获烟丝1202.95公斤,经核价为59329.49元。
同时还查获烟叶336.65公斤和一台自制切烟机。
经检验,该烟叶样品已霉变,经核价为11069.0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物品,涉案金额218358.54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合被告人相关情节,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6万元,没收作案工具与违法所得。
XX年X月始,被告人李某甲在某平台发布货车运输信息,寻找货源。
X月初,李某甲联系到货源,后与李某乙在明知是烟草专卖品(烟丝)且未取得烟草专卖局准运许可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厢式货车运输烟丝从XX发往XX。
X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驾驶厢式货车运输烟丝途经某高速路出口时,被现场查获。
经称量,该车辆运载烟丝361包,共计9025.075公斤。
经核价,涉案物品价格为445116.7元。
被告人李某甲先后三次接受XX货主雇请,从XX运烟草专卖品到XX,并在第二次起邀请其哥哥李某乙跟车运输。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他人所托运的烟丝系烟草专卖品且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仍然提供运输工具和运输行为,涉案价值445116.7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倒卖香烟减刑案例
非法倒卖香烟减刑案例摘要:一、非法倒卖香烟概述1.非法倒卖香烟的概念2.非法倒卖香烟的危害二、减刑案例简介1.案例背景2.案例过程3.案例结果三、法律对于非法倒卖香烟的处罚1.相关法律法规2.非法倒卖香烟的处罚措施四、对于非法倒卖香烟的预防措施1.增强法律意识2.严格市场监管3.提高消费者意识正文:一、非法倒卖香烟概述非法倒卖香烟,是指未经国家烟草专卖局批准,非法购进、运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扰乱了烟草市场的正常秩序,还给国家税收带来巨大损失,同时也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二、减刑案例简介在某地,一名男子因非法倒卖香烟被警方抓获。
该男子在审讯过程中交代,他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大量香烟,然后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进行销售,从而获取暴利。
经过调查,该男子非法倒卖香烟的金额高达数十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该男子非法经营罪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然而,在判决生效后,该男子积极缴纳罚金,并表现出强烈的悔罪态度。
经过审理,法院决定对其减刑一年,最终实际执行刑期为两年。
三、法律对于非法倒卖香烟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四、对于非法倒卖香烟的预防措施为了预防和减少非法倒卖香烟现象的发生,我们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增强法律意识: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了解非法倒卖香烟的严重后果,从而提高警惕,自觉抵制非法行为。
2.严格市场监管:烟草专卖部门要加强对烟草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倒卖香烟行为,切断非法渠道。
3.提高消费者意识:通过各种途径,提高消费者对于非法倒卖香烟的认识,引导消费者到正规渠道购买烟草产品。
烟草法贩卖数量与处罚案例
烟草法贩卖数量与处罚案例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烟草法规,包括管制烟草制品的销
售数量和处罚措施。
据统计,2019年全国共查处烟草违法案件近30万起,其中贩卖烟草制品超过限额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制品在零售企业、商铺、酒店等场所存在产品销售限量的要求。
具体来说,对于中小型
商铺等,一次性购买的烟草制品不得超过保证销售量的5倍,而对于
大型商场、超市等地方,则根据规定的销售面积等要求进行限制。
违反上述规定的,将会被处以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
其中
最高罚款金额可达10万元,严重违法者还将被吊销营业执照。
近年来,不少地方加强了对违法烟草销售的查处力度,如广州等
地开展抽检、巡查等方式,同时还组织了大规模的行动,将非法经营
烟草等废品的集散点一一侦查取缔。
总之,烟草法的限制与处罚措施对于保护人民健康和维护法制十
分重要,同时也提示消费者加强对于烟草制品的合理使用。
有证非法经营烟草案例
有证非法经营烟草案例2019年,某地警方在一次扫黑除恶行动中,成功破获了一起有证非法经营烟草的案件。
这起案件揭露了一些有证非法经营烟草的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这起案件的相关情况。
据了解,该案件的主要犯罪嫌疑人是一家有着正规烟草销售许可证的烟草店老板。
在警方的调查中发现,该烟草店老板通过购买一些非法来源的烟草,再以低价销售给一些小商贩,从而获取非法利润。
而这些非法来源的烟草往往是没有经过正规渠道进入市场的,存在着偷逃税款的行为。
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之所以敢于进行有证非法经营烟草的行为,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持有烟草销售许可证就可以逍遥法外。
然而,事实证明,有证非法经营烟草同样是违法行为,是不能逃脱法律制裁的。
这也提醒了我们,有证非法经营烟草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合法烟草经营者的利益,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
此外,这起案件也揭示了一些监管上的漏洞。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一些有证的烟草销售者存在着销售非法烟草的行为,但是监管部门对他们的监管却并不够严格。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对有证烟草销售者的监管力度,确保他们不会违法经营烟草。
针对这起案件,警方已经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相应的刑事措施,并且对相关的非法烟草进行了收缴和销毁。
这也是对有证非法经营烟草行为的一次有力打击,也提醒了其他有证烟草销售者,不能以有证为庇护,仍然要合法合规经营,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这起有证非法经营烟草的案例,揭示了一些有证烟草销售者存在的违法行为,也提醒了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有证烟草销售者的监管力度。
希望通过对这起案件的深入了解,能够引起更多人对有证非法经营烟草行为的关注,共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共同营造一个良好的烟草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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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两年关于烟草专卖案件败诉案例非法经营罪烟草案例有:1.1案号:(2011)刑初字第217号主要案情:2010年8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晓明驾驶五菱面包车从鹤壁市淇县秦某某处购买玉溪牌卷烟、红塔山牌卷烟一批。
回途中,被安阳公安高速交警查获,被告人黄晓明遂弃车逃匿。
1.2裁判要旨:被告人黄晓明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在鹤壁市淇县进烟行为,其行为由烟草管理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即可,不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不应按照犯罪处理。
案例2.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2.1案号:(2014)南溪刑初字第53号主要案情:2012年7月11日,被告人陈某某租用何某甲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翠金街开设翠金烟酒门市,主要经营香烟、酒类等商品。
经当地烟草专卖局查获,扣押假冒烟草一批(没有达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立案标准),且核实被告人陈某某也从当地烟草专卖局订购香烟进行销售,总金额达360989元。
2.2裁判要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烟草专卖部门进货后在指定地点经营,与持证人本人经营没有实质区别,没有扰乱市场秩序,也无损国家税收,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被告人持有他人许可证进行经营,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应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定罪处罚;在被告人陈某某、曾某某查获的假冒卷烟价值达不到刑罚追究的数额。
案例3.在持有烟草零销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批发行为的,属于超范围经营,是行政违法行为,但不构成非法经
营罪。
3.1案号:(2014)鄂孝感中刑终字第00155号【类似的判决书还有(2015)赣中刑二终字第190号、(2015)长安刑初字第00205号判决书、(2014)鄂随县刑初字第00058号判决书、(2011)文刑初字第218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4号判决书、(2016)川1112刑再3号判决书、(2014)井刑初字第00095号判决书。
】主要案情:2011年4月至2012年2月,被告人陈新林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具持烟草零售许可证的被告人马某汇、刘某甲低价批量购买烟草,共计4508460元。
3.2裁判要旨:被告人马某、刘某甲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多次实施批发业务的超范围经营的情形,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应当由相关主管部门处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