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的公意学说
评卢梭的公共意志学说——读《社会契约论》

内容提要:本文对卢梭的公意学说做了简单梳理,通过卢梭的叙述路径解读了公意学说在《社会契约论》中所处的地位,利用宗教社会学的观点解释了公意的性质,比较了霍布斯、洛克、卢梭三位思想家的问题意识和解释路径,从而在学术理路上论证了公意学说的意义关键词:卢梭;公意学说;问题意识;解释路径公意学说是贯串《社会契约论》的中心线索,也是理解卢梭思想的不二法门。
卢梭的政治思想如此复杂,以至于我们随手都可能在他的话语中找出自相矛盾的地方,把他说成是民主主义者或者是专制主义者,我们可以把这种现象理解为小资产阶级的首鼠两端,也可以用恩格斯所谓的辩证法思想来评判,但有一点我们必须承认,卢梭之为卢梭,他向人们展示的是人之为人的复杂性,他的伟大正在于他提供了许多种解决问题的思路,引起了后人无尽的遐想和探索。
他的为数不多的著述构成了一个严整的思想体系,表现出一位哲人对人类现实问题的终极关怀,公意学说是这个体系上的明珠,也是最有争议的学术思想。
一、公意学说的提出要正确理解公意学说的理论基石和逻辑前提,不能单从《社会契约论》中找,平等和自由是卢梭契约论思想的出发点也是归宿,平等是自由的前提,而卢梭的平等思想是从平等的对立面开始阐述的,所以我们应该利用回溯的方法找出这种思想的源头所在。
简单地讲,原始状态是平等的,人类自身能力的两极分化是不平等的起源,不平等的产生使人们进入了一种奴役状态,而自由是人之为人的资格,是超越人类生命之上的最本质的东西,没有自由,生不如死;但是随着时间的一维性流淌,人们没有了恢复自由的可能,只能去重新争取自由,人们是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放弃全部的天然自由,获得全部的社会自由的,这时,人们的所得等于或大于所失,实现了组建契约的本意,所以,要保障获得全部的社会自由,必须使得社会契约外化的主权和法律符合公意,这里的公意不是众意,我们可以借助于宗教社会学中的“集体精神(collective spirits)”或者“社会力(social force)”来解释卢梭所谓的公意;公意和众意、团体意志、个人意志有着明显的区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少依赖就越利于公意的实现,这意味着人的现有模式要发生转变才能适应这种需要,卢梭在《爱弥尔》中设想了一种特定的教育方式作为完成这种转化的途径。
论人民主权思想

论《社会契约论》中的人民主权思想摘要:卢梭是18世纪伟大的思想家,在《社会契约论》中,他提出人民主权的先进思想。
本文通过对他的人民主权理论的来源、基点、基础、原则、内容、反思、评价等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揭示了人民主权思想的内在本质。
关键词:卢梭、人民主权、公意卢梭在《社会契约论》这部书中一开头就提出“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
”卢梭认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而自由平等是合乎人的天性的,是人的天赋权利。
如果“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作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就是放弃自己的责任。
因为“这些天赋,人人可以享受,所以无论以任何代价抛弃,都是既违反自然,同时也违反理性”。
既然,人是生而自由、平等的,然而,却处处受到社会重荷的压抑,其原因何在?这便是问题的开始。
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卢梭通过对自然状态的描述,指出由于自然状态中存在不适于人们生存的障碍,人们为了生存不得不签订契约结合起来。
他也论及前社会的、前道德的、前理性的自然人的状态,亦即所谓的自然状态,并且说明社会中一切不平等,乃是违背这种状态的结果。
但他又认为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人必然会远离自己的自然。
关于社会契约的假说便是以这种论点为基础出现的。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根据社会契约的原则,进而勇敢地提出了人民主权的思想。
他认为,既然国家是由于人们订立契约而产生的,既然人民是订立契约的立体,因而国家的主权,即最高统治权。
自然属于全体人民,一切权力的表现和运用都必须体现人民的公意,即全体人民共同意志。
人民主权学说是他政治思想的核心和“精华”。
一、人民主权思想的来源洛克是人民主权的直接倡导者,最早将人民主权思想系统化和理论化,他从个人主义的契约论出发,确立了人民主权论。
他认为,人们通过契约建立国家。
人民主权论的集大成者的卢梭,第一次完整地提出了人民主权学说,达到了那个时期思想的高峰,“卢梭的人民主权理论是他的全部政治法律理论的精华所在”。
卢梭的公意

6 8
利 普 斯 坦 : 梭 的 公 意 卢
所要解 决 的根 本 问题 。① ” 对于 霍 布斯来 说 , 在业 已存 在 的利 益 的 背 景下 , 能对 制 度 进 行 判 断并 才
证 明其为 正 当 。对 洛 克来 说 , 同样 的判 断靠 的是 其 与先 前存 在 的 “ 自然 ” 权利 的关 系 。而在 卢梭 看来 , 论是 判 断还 是正 当性 的证 明 , 不 可 能事 先存 在 , 无 都 两者 都 只能在 一个 共 同体 内产 生 。
且, 由于他 没有 为他 所 指 的个 人 意 志 ( dvd a ln ) 供 一 个 清 楚 的解 i iiu l l g 提 n wii
释, 这就 使对 公 意 的理 解 变 得 更 加 困难 。 然 而 , 梭 似 乎 是 想 把 个 人 意 志 ② 卢 (h dvd a w l 作 为公 意 的一 个 模 型 。他 对 意 志 ( l oo t) 个 词 t ei iiu l i ) n 1 wi/v lnd 这 l 的 选择 暗示 了这 一点 , 同样 暗示 了这 一 点 的 还 有 “ 公 意 成 为某 人 自己 的意 使
有 时 , 们把 卢梭 的政 治思 想 视 为 契约 论 传 统 的一 部 分 , 至 是它 的重 人 甚
要 组成 部分 。毕竟 , 他最 著名 的作 品就是 以《 会 契约 论 》 名 的 。我 们有 理 社 命
由把卢 梭归 入契 约论 的传统 中 , 因为 像 洛克 和 霍 布 斯式 的契 约论 一 样 , 通 他 过诉诸 前社 会状 态 , 来解 释后 天义 务 (c urdo l ain 产 生的 可能性 。 aq i bi t ) e g o 但 是 , 梭 的思想 中存 在着 另 一 个 更加 深 刻 的 张力 , 个 张 力 的存 在 使 卢 这 我们难 以简 单地 把他 归 人 契 约 主义 (o tatr ns 。这 个 问题 是 由卢 梭 c nrcai i a m) 的两个 最著 名也 是最 晦涩 的概念造 成 的 : 一个是 公 意概 念 , 二 个 是“ 第 第 强迫 人 自由” 的观念 。它们所 涉 及 的不 只 是 新 义务 的产 生 问题 , 是 义 务 产生 的 还 可能性 本身 。比起一般 的 契约 论 观 点来 , 它们 在 一 个 更抽 象 的层 次 上运 作 。 对关 于《 社会 契约 论 》 的解 读来 说 , 有 着令 人 惊 讶 而欣 喜 的意 义 : 梭并 不 这 卢 是特别 关 注伴随 着公 意产 生 了哪 些政 治结 构 和 义务 , 相反 , 关 注 的是 哪种 他
认清卢梭的公意及平等的实质

邓嗣源:认清卢梭的公意及平等的实质一、卢梭的公意与卢梭的平等卢梭认为不平等既是罪恶的原因,也是罪恶的结果,于是他立志铲除不平等,把实现平等作为他的理想。
如果说,公意(公共意志)是卢梭政治学说的灵魂,那么,平等就是卢梭政治学说的核心。
卢梭说,公共意志是“思维中的存在”,即某种观念、思想,它指向“不同利益的共同点、一致之点”,指向“共同利益”、“公共利益”。
那末,这公共利益是什么呢?卢梭明白指出,就是平等。
卢梭写道:“首先的而且最大的公共利益,永远是正义。
大家都要求条件应该人人平等,而正义也就不外是这种平等。
公民要求的只是法律和遵守法律。
人民之中的每个人都很清楚,如果有了例外,那就会对他不利。
因此,大家都怕有例外。
而怕有例外的人就会热爱法律。
”(《山中书简》第9书)这是说,公共利益就是无一例外的“条件人人平等”。
卢梭写道:“如果我们探讨,应该成为一切立法体系最终目的的全体最大的幸福究竟是什么,我们便会发现它可以归结为两大主要的目标:即自由与平等。
自由,是因为一切人的依附都要削弱国家共同体中同样大的一部分力量;平等,是因为没有它,自由便不能存在。
”(《社会契约论》)这是说,公共利益,即“全体最大幸福”,就是平等。
卢梭写道:“我们制度之下的根本大法应该是平等。
”(《科西嘉制宪拟议》)卢梭写道:“个别意志由于它的本性就总是倾向于偏私,而公意则总是倾向于平等。
”(《社会契约论》)在卢梭的著作中,人们可以找到更多类似的说法,从中可以看出,卢梭的公意就是关于平等的思想理论。
实现了这种平等,就有了一切美好的东西:正义、自由和全体最大幸福;只要创立起这种平等及其制度,公意就会像灵魂注入躯壳一样让共同体拥有生命,公意就会像红太阳从东方升起那样照亮大地、温暖人间。
卢梭通过描述论证了“不平等”既是罪恶的原因也是罪恶的结果,几乎把“不平等”等同于罪恶;接下来他要论证,实现“平等”就是正义,就是自由,就是公共利益,就是“全体最大幸福”,简直把“平等”等同于正义、自由、公共利益和“全体最大幸福”。
邓嗣源:评析卢梭的“公意”与 “人民主权”

邓嗣源:评析卢梭的“公意”与“人民主权”经常听人说,卢梭首先提出了“人民主权”论,却很少听人说,卢梭的“人民主权”论之实质是专制政治。
恐怕,托克维尔是最先对“人民主权”提出质疑的人,尽管不那么直截了当,在《论美国的民主》中,他问:“应当如何理解人民主权原则”?他回答说:“我认为'人民的多数在管理国家方面有权决定一切’这句格言,是渎神的和令人讨厌的;但我又相信,一切权力的根源却存在于多数之中。
我是不是自相矛盾呢?”他认为,“人民主权”应该理解为“一切权力的根源存在于多数之中”,但他反对把“人民主权”说成是“多数有权决定一切”,说成是绝对权力。
再过一百年,罗素直截了当地说,卢梭是“伪民主真独裁”的发明人。
使人纳闷的是,“人民主权”怎么会与“专制”、“独裁”相通?这桥梁从何而起?实际上,充当这桥梁的,正是卢梭所谓的“公意”。
有位学者在“卢梭的难题”一文中说,卢梭“他天才地看到了公意与众意之间的矛盾”。
恐怕,应该说卢梭“天才地”发明了“公意”这个特有的空洞的概念,树立它的绝对权威,创造出一种有别于君主专制的新的专制政治理论。
此话怎讲?这还得从卢梭热爱的“平等”谈起。
一,卢梭心目中的平等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一书中,卢梭竭力描绘了人类社会的苦难和灾祸以后,如此写道:“这一切灾祸,都是私有财产的第一个后果,同时也是新产生的不平等的必然产物。
”在他看来,私有财产和不平等,就是罪恶的源头;而社会制度和法律却维护着这一切,他写道:“社会和法律就是这样或者应当是这样起源的。
它们给弱者一新的桎梏,给富者以新的力量;它们把保障私有制财产和承认不平等的法律永远确定下来,把巧取豪夺变成不可取消的权利;从此以后,便为少数野心家的利益,驱使整个人类忍受劳苦、奴役和贫困。
”据此,卢梭坚定地认为,要创建美好的社会,必须“扫清地面并抛弃一切陈旧的材料,以便从新建造一座美好的大厦”,这里的“扫尽一切”即铲除不平等,而后,如何新建大厦?卢梭苦心尽力写下《社会契约论》,就为了拿出“美好大厦”的蓝图。
卢梭的公意理论及其政治实践浅探

卢梭的公意理论及其政治实践浅探————————————————————————————————作者:————————————————————————————————日期:2卢梭的公意理论及其政治实践浅探作者:于淼指导教师:王新生教授(南开大学哲学系05级本科生学号:0511312)摘要:公意理论是卢梭政治哲学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其社会契约思想的基础和人民主权理论的核心。
然而,由于“公意”概念引起的歧解和争论,以及卢梭自由、人民民主理论自身的缺陷和矛盾,近代以来依循公意理论的政治实践却屡屡发生从民主到专制的歧变。
本文试图通过对卢梭公意理论的考察,揭示引致这种歧变的可能原因。
关键词:公意自由人民主权民主专制歌德曾评价说:“伏尔泰结束了一个旧时代,而卢梭开辟了一个新时代”①。
然而,卢梭在历史上却是一个颇受争议的人物。
正如政治家贝克所说:“无论你是属于左派(哪怕是左翼中的左翼),还是属于右派(哪怕你是右翼中的右翼),你都能在这里找到信条。
”②民主主义者把卢梭看作是富有革命精神的民主斗士,专制主义者则从他的理论中引申出专制独裁的结论。
深入考察卢梭的理论可以发现,他的整个政治哲学思想之所以引起种种歧义,关键在于他的公意理论。
可以说,公意理论是卢梭政治哲学的核心内容,是他整个思想体系的“灵魂”和“尖端”。
卢梭自己就曾非常明确地说过:“正像在人的构成方面,灵魂对于身体的作用乃是哲学的尖端,同样在国家的构成方面,公意对于公共力量的作用问题则是政治学的尖端。
”③一、公意理论及其在卢梭政治哲学中的作用①《西方著名哲学家评传》,山东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五卷,第68页。
②朱学勤:《道德理想国的覆灭》,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5页。
③[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7页译注五。
有学者曾指出:“卢梭政治哲学的根本问题是要建立一种社会机制来解决个人与社会的矛盾,来造成一种既有人与人之间的真诚合作,又能使每个人意愿得到实现的社会现实。
卢梭新论——彻底的自由主义必需关心公意
卢梭新论——彻底的自由主义必需关心公意崔之元“冷战”的恶果之一,是造成世界范围的意识形态僵化,从而人类迎接二十一世纪的想象力和创造力的枯竭。
“东方”意识形态的僵化已爲人所熟知,但“西方”意识形态的僵化尚未被揭破。
本文认爲,卢梭之被曲解爲“极权主义”的先驱,就是“西方”意识形态僵化的一个例证。
本文的目的,是消解“极权主义者卢梭”的神话,恢复卢梭作爲现代民主理论--人民主权论一——的创始人的本来面目。
◎拨乱反正:“公意”与自由一九五二年,以色列哲学家雅各布·塔尔蒙(Jacob Talmon)发表了《极权主义民主的起源》一书。
他认为,民主可分为“自由主义民主”和“极权主义民主”两类。
“极权主义民主”的定义是“将完全是社会的存在方式强加在个人上……是基于群众热情的专制”。
塔尔蒙若用“极权主义民主”来刻画希特勒主义,自然不无道理。
但是,当他说“卢梭的公意概念是极权主义民主的原动力(motive force)”时,他却大错特错了。
他的同事、著名宗教哲学家马丁·巴伯(Martin Buber)当时即不同意他对卢梭的解释。
著名卢梭研究专家、卢梭通信全集的编辑者、康桥大学教授里奇(Ra1ph Leigh)表示怀疑塔尔蒙是否认真读过卢梭的著作。
里奇指出,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公意”概念,但在写作该书的同时,卢梭还在写作《爱弥尔》。
如果一方面认为《爱弥尔》是西方近代自由主义教育的代表作,另一方面又认为卢梭的“公意”是极权主义式的,那真是思想史上的一大奇案了。
所幸,比塔尔蒙更认真阅读卢梭的还是大有人在的。
细心的读者不难发现,卢梭在《社会契约论》第一卷第六章中明确将他要解决的“根本问题”表述如下: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体共同的力量来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幷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结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幷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卢梭接着论述道,对这一“根本问题”的解决在于“公意”(general will):“我们每个人部以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幷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爲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卢梭公意理论:以自然为摹本的社会原则
[摘要]与启蒙运动的进步观相左,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持有“文明退步论”。在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中,他向人们展现了绕开文明悲观主义的路径,即以自然状态中使人自由平等的具有非个人特征的自然力量为摹本,设计一个兼具普遍主义和个人主义特征的公意统治的社会。但在如何保证公意的公正性问题上,卢梭的论证方式却使公意的普遍性蜕变为一致性,个人意志被淹没在公意的海洋中而鸦雀无声。 [关键词]卢梭;公意;自然;自由;平等 [中图分类号]B565.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08)03-0158-03 一、文明退步论与本性的自我决定的自由观 从假设的或逻辑的自然状态推导出社会政治生活的原则,这是启蒙运动时期社会契约论的显著特征。总的来讲,自然状态对启蒙思想家来说是一个消极标准,例如在霍布斯和洛克的学说中,通过契约建立的政治社会是为了弥补和纠正自然状态的缺陷与弊端,这种观点代表了启蒙运动的进步观。卢梭则是个例外,自然状态对卢梭来说是一个积极的标准:自然状态是人世的真正青春,“表面”的文明进步实际上是把人类引向堕落。 卢梭持有“文明退步论”,是与他追求和捍卫的自由理念分不开的。亚里士多德传统的思想家都把人看作是理性的、社会的动物;启蒙运动思想家接受了伊壁鸠鲁传统的观点,即人是非政治的、甚至是非社会的动物;并认为自我保全是人性的根本原则,自然法就是从人的这种天性中推导出来的。在霍布斯和洛克的学说中,当自由与自我保全发生冲突时,自我保全具有优先性。而卢梭则直接把自由上升为人的本质,一个人抛弃了自由,便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放弃了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了自己做人的资格”,无论是使自己的意志屈从于他人的意志,还是使他人的意志屈从于我们自己的意志,这都将使人类的天性堕落,把自己置于禽兽水平。在卢梭看来,正是自由使一个人成为自己,自由就是服从于个人对自己的立法,这种本性自我决定的自由得以实现的前提条件是平等。卢梭对平等的理解较为复杂,既有形式平等的成分——平等就是对超越于任何个体意志行为的力量的服从;又有实质平等的成分——“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的不得不出卖自身。”概言之,平等就是一种不存在人们彼此依赖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每个个体都能构成一个“绝对单位”,他们只服从超越于任何个体意志行为的自然力量,因此“野蛮人”是独立的,也是自由的。卢梭称颂那些宁愿在风暴中享自由,不愿在安宁中受奴役的“野蛮人”为高贵的人。而人类之所以由于文明而变得越来越堕落,是因为伴随着文明发展的是不平等的深化,伴随着私有财产权出现的是富人和穷人,在他看来,私有财产权是富人豪夺,穷人抢劫以及一切人毫无节制的情欲,总之一切人都是邪恶的。伴随着官职的设置出现的是强者和弱者,强者公开使用强力,而弱者则使用奸诈的技巧,命令与屈从,颐指气使与阴险谄媚,展现出来的都是丑恶的嘴脸。不平等的顶点是主人和奴隶状态的出现,而自以为是其他人主人的人,比其他人更具奴性,因为他们依赖奴隶而生存。应该承认,平等与进步这两种观念最初出现时确实有自相矛盾的地方,正如剑桥大学教授约翰·伯瑞所说,“知识的增长和人类控制自然能力的提高事实上只是少数人从中得益。„„进步论远远地把大众抛在脑后而不加考虑。” [!--empirenews.page--] 二、绕开悲观主义的道路——以自然为摹本的公意统治 在当时的智力氛围中,启蒙运动的进步观深入人心,卢梭的逻辑推论招惹来诸多非议。伏尔泰在拜读了卢梭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这篇论文后,回复说,“读尊著,人一心想望四脚走路。但是,由于我已经把那种习惯丢了六十年,我很不幸,感到不可能再把它捡回来了。”伏尔泰在《泰门》中得出的推论是,卢梭要提出的逻辑推演过程似乎就是文明的毁灭。 面对种种指责,卢梭在《卢梭审判让·雅克》中辩驳说,他一向无意去开历史倒车,人们不能随心所欲地反转他曾一度选择的方向。卢梭之所以持有文明退步论,目的是要人借助于回首跂望,来省察传统社会的偏差与缺陷,并通过返于自然状态来为人类在其中寻找规范,在这里的自然状态并不是一桩过去的事实,而是人之为人的法理地位的自然状态。野蛮人是自由的,是因为他们只服从非个人的、任何人都支配不了的自然力量,即他没有受任何人支配,依然在服从自己的意志。沿着这样的思路,卢梭发现了一种绕开悲观主义的道路,即找出一种个体结合的形式,创造一种替换自然的社会力量,这种力量有三个特点:一是对自由和平等的保护是个体力量无法比拟的;二是它是非个人的,没有被个体占有,因而对所有人都是平等的;三是在这种力量作用下,每一个与全体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这种足堪媲美自然力量的社会原则就是作为社会生活最高准则的公意,或者说是“普通意志”。在公意的统治下,人类便产生了一场最堪注目的变化,“自然状态中仅仅以个人的力量为其界限的自然的自由,被公意所约束着的社会的自由所代替。” 卢梭认为,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由,拒不服从公意的就要迫使他自由。这是因为,公意具有自然力的非个人特征,公意既不是多数人的意志——否则会出现阿克顿勋爵所说的多数人的暴政,也不是只着眼于私人利益的众意,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公意从全体出发,并不倾向于某种特定的人、个别的目标,因而服从公意就不存在屈从他人意志和使他人意志屈从于我们意志的情况。所有人在普遍的公意面前都是平等的。公意必须得到尊重,不是因为它更强大,而是因为它是普遍的。卢梭说,个别意志正负相抵消剩下的总和是公意,即公意是在纷争的个人意志中达成的共识,因而服从公意就是服从于个人对自己的立法,卢梭说每个人顺从公意,这还不够,为了遵循公意,就必须认识公意,于是就出现了法律的必要性。正是卢梭开启了从意志角度论述法律之下自由理念的先河,在卢梭看来,法律是公意的记录,法律是公意的行为,由于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唯有法律才赋予人们正义与自由;正是这种全民意志的有益机构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成为应尽的责任;正是这种神圣的声音向每一位公民提出了公众理性的戒令,却又告诫人们按照他们自己判断的准则行事,而又不自相矛盾。”由于公意具有非个人的普遍性特征,只有在作为公意具体体现的法律指引下,才能给人们带来关系上的平等和自由。 卢梭的公意理论带来了三个方面的重大影响:一是卢梭的公意理论使他偏离了自然法的传统,在自然法思想家看来,自然法只能认识而不能创造,只能摹写不能变更,世俗法律只是自然法的实证化。而卢梭则为自然找到了一个现实的替代物即公意,因此法律则取决于人民的公意,人民参与为自己立法,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正是卢梭的这一公意理论为现代民主思想奠定了基础。二是卢梭的公意理论成就了康德传统的伦理学,康德的纯粹实践理性的基本法则是无论做什么,总是该做到使你的意志所遵循的准则永远同时能够成为一条普遍的立法原则。这正是被卢梭看作每种合法社会秩序的真正基本原则的东西。三是把法律看做公意的体现,是后来社会主义思想家普遍接受的思想,即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empirenews.page--] 三、自由与奴役皆因公意 卢梭的公意理论试图将个人主义与普遍主义结合起来,即服从公意就是服从自己的意志,因为公意是普遍的,决不考虑个别的人以及个别的行为。然而普遍性的公意何以是公正的?如何让人们认识到服从公意对保障自由的重要性,进而自觉服从公意?因为卢梭说过,公意永远是公正的,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对拒不服从公意的,就要迫使他服从,也就是要迫使他自由。卢梭在处理这两个问题上,陷入自相矛盾的困境,从而衍生出背离他初衷的结论。 公正要求一视同仁,公正的一个起码条件是禁止任意性。卢梭把公意和自由联系起来,是因为他相信公意永远是公正的。公意是如何做到这一点的呢?从公意的形成来看,通过社会契约,每个人毫无保留地把自己奉献出去,组成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而共同体就以这一行为获得了他的意志,即公意。按照启蒙运动时期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推理,政治共同体的权力源于个人权利的转让,正是这一转让行为形成了政治共同体,不过转让的不是人的天赋权利,例如在洛克那里,转让的是私人裁判权,在转让这一权利时必须是平等的,否则在发生冲突时,有人例如君主就会成为自己案件的裁判者,暴政依旧。而卢梭防止通过社会契约的结合变为暴政的方式却是毫无保留的转让,理由是这样对于所有人的条件都是平等的了,他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也就不存在人身依附和人对人的奴役。那么人们为什么要相信共同体呢?卢梭说,共同体是个人生命的放大,它是公共的大我。这样看来,个人注定要为共同体而生存,一切为了共同体的事业,正如卢梭所说,社会公约也赋予了政治体以支配他的各个成员的绝对权力。这样形成的公意是获得了普遍性,还是具有了万马齐喑的一致性,是一目了然的。为什么会在视自由如生命的卢梭身上出现这样的逻辑悖论?原因是卢梭把平等当作自由的前提,而且卢梭所理解的平等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例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是形式平等的概念),更主要的是实质上的平等,如果我们联想到卢梭把所有不平等的根源都归结为私有财产权的出现,就更能验证我们的判断。试想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按卢梭的分析,文明因私有权的出现已经堕落,而作为纠正手段,社会契约提供的解决办法只能是个人毫无保留的奉献,使国家成为他们全部财富的主人。另一种情况,卢梭并不反对因自然原因造成的不平等,例如体力、智力、年龄等,如果因这种自然的不平等产生社会的不平等,又当如何?人为的纠正办法只能是由国家全面控制个人活动的外部条件,这必然造就一个威权国家。而按照洛克传统的自由主义,实质平等与自由是不相容的,因为实质平等只有在全权国家的控制下才能做到。 从保证公意公正性的途径来看,公民彼此之间没有任何勾结,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如果存在派别,其中一个大的派别就可能只手遮天,那么就不再有公意,占优势的意见便只不过是一个个别的意见。如果不存在派别,每个人都代表自己投票,那么个人的自私自利将在投票中相互抵消,才能保证公意永远以公共利益为依归,或者说总是从全体出发。在政治共同体中,占优势的集团的利益总不能代表公意,这符合卢梭对公意概念的限定——公意不是多数人的意志,当然更不可能是少数人的意志,而如何防止优势集团假借公意之名谋取一己之私,这是任何宪政民主社会都会面临的问题。解决之道无非三种类型:一是理想型,借用经济学中的完全竞争模型来讲,政治共同体中的利益集团像原子一样足够多、足够小,因而任何集团的行为都不会对公意产生影响;二是简单划一型,通过消灭派系和利益集团,一劳永逸地解决意志之间的分歧;三是竞争选择型,这种解决方案首先承认公民的真正自由在于公民的自由选择,派系之间的竞争为公民选择良好的公意创造了前提条件。第一种方案只存在于公式模型之中,第二种方案被希特勒的德国实践过,第三种方案存在于洛克和孟德斯鸠的理论谱系中。英国哲学家罗素说希特勒是卢梭的一个结果。可这决不是那个“宁愿在风暴中享自由,不愿在安宁中受奴役”的卢梭的本意,这完全是那个以自然为摹本的公意概念惹的祸。那个给野蛮人带来自由的超越于任何个体意志行为的自然力量是自成一体的,或者说是上帝意志体现的自然法,宗教改革保留了上帝面前的人人平等,引入每个人都是传教士这一个人主义因素。但公意却不是这样,卢梭和洛克、霍布斯一样都承认自我保存是人的天性,由此出发,困境产生了:那个自私自利的人又怎么能为了公共利益参与到公意立法中去?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卢梭只有放弃普遍性转而苛求一致性,于是公意就成了个别意志正负相抵消剩下的总和,个别意志被淹没在了公意的海洋中而鸦雀无声。 [!--empirenews.page--] 如果说违背初衷的结论是由于不恰当的类比与论证方式造成的,还说得过去的话,但赤裸裸的表白却令人怀疑作者的意图。在如何使人们服从公意这个问题上,卢梭一方面祈望知识贵族对人们进行公意启蒙,另一方面借助于民族宗教强迫人民服从公意的统治,对拒不服从者,轻则驱逐,重则处死。因为卢梭坚信公意能给人带来自由,他对公意的崇拜带来的是绝对民主的恐怖和愚弄。 不过,对卢梭的思想简单地下结论未免轻率,因为卢梭给他的公意统治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卢梭在《社会契约论》论立法者一节中,认为发现适合各个民族的最好的社会规则,简直是需要神明,而这个像神明一样的创制者的职能与人世间毫无共同之处。卢梭对那些适合公意立法的民族的限制条件更为苛刻,没有过法律的羁绊,没有传统和迷信,置身于四邻冲突之外,全体成员彼此相识,自给自足,兼具古代民族的坚定性与新生民族的驯顺性。如此苛刻的条件,成功的极其罕见,卢梭意识到了“通过把自然的单纯性和社会的需要相结合来为人类文明寻找出路的不可能性。”寻找绕过悲观主义的道路再次令卢梭陷入悲观,也许卢梭自己也意识到了他的公意理论所带来的可怕的逻辑后果,而法国大革命期间的雅各宾派的恐怖统治正是在公意的名义下进行的。
论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
论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摘要:公意是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基础,本文在对公意的概念进行深入探讨的基础上,阐明了主权的性质:主权不可、不可分割、不能被代表,进而指出主权的实现方式:主权只能有全体人民直接行使,从而完整的揭示了人民主权学说的涵义。
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现实生活中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对法国的历史进程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是,正是在实践中,卢梭的主权学说了暴露出了其弊端,文章在最后一部分对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的局限性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卢梭公意人民主权卢梭是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学者,他倡导主权在民,由人民来直接行使国家主权,人民主权学说是其政治思想的精髓。
卢梭以其敏锐的洞察力探究了封建社会的各种不平等现象的起源,对奴役人的灵魂的封建专制制度给予猛烈的抨击,他提倡民主,否定君权神授,创立了人民主权学说,为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
他的政治思想对法国的历史进程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在雅各宾派专政时期,卢梭人民主权思想被雅各宾派的首领罗伯斯庇尔所接受,并作为雅各宾派的行动指南和革命纲领,他也因此被称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
但是,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是建立在抽象的公意的基础上的,在实践中有其局限性。
一、人民主权的基础:“公意”卢梭的主权理论是以公意为基础的。
他认为“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
而公意又是在社会契约的基础上形成的。
卢梭认为,在以往的封建专制制度下,国家依靠强力进行统治,人民对权力的服从仅仅是出于一种对不服从所带来的后果的恐惧,这种强力并不能够保障人民享有权利和自由,这种强权并不具有合法性,“既然任何人对于自己的同类都没有任何天然的权威,既然强力并不能产生任何权利,于是约定才可以成为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
”因此,卢梭认为应当废除现存的君主专制统治,在平等的基础上,重新缔约。
契约的宗旨在于“要寻找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体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
试论卢梭的公意思想
法治论坛法制博览2019年01月(中)试论卢梭的公意思想孙国栋新疆大学,新疆乌鲁木齐830046摘要:卢梭的公意学说在政治哲学史上可以说是影响深远。
细读其经典著作《社会契约论》,我们可以对他的思想有一个深入的理解。
长久以来,公意学说没有深深植入人们的内心,也没有引起我们的重视。
所以本文从公意学说的政治思想角度以及对我国法律制度建设的启示方面做出了阐述。
关键词:公意学说;政治思想;法治建设中图分类号:D091;B565.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2-0151-01作者简介:孙国栋(1993-),男,汉族,甘肃平凉人,新疆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公意思想内涵在卢梭的经典著作《社会契约论》中,他将国家的起源归结于社会契约,他构成了人类文明的基础。
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明确提到:“众意和公意之间总是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
但是,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
”通过这段话,我们必须理解公意并不是简单的公民意志的相加与集合,它更多强调的是“公共的大我”,即就是公共利益大于个人利益。
由于个人利益它天生就具有自私的性质在里面,所以个人意志无法达成一致,就算勉为其难达成一致,那么它也具有极强的不稳定性在里面。
所以,我们能够理解公意更多的关注的是共同体的利益,它能够对一个公共群体产生平等性的影响。
而不是像私意一样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所以,我们能够得出,公意思想的着重点更多的是放在公共利益上,与个别意志具有密切联系性,但是它更多体现的是社会成员中每一个公民更“真正”的利益。
二、公意思想特征通读《社会契约论》这本著作,我们会发现“公意”思想可以说是构成了这本书的基础。
其重要性毋庸置疑。
首先它具有极强的公正性。
公正乃是一个社会的灵魂所在,任何时候我们都必须保证公正性的存在。
而“公意”思想正好有这一特征,它从开始就表明了公共利益,而它的归宿也在公共利益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卢梭的公意学说一、公意的概念及特征卢梭认为,国家起源于社会契约。
“社会契约是一切文明社会的基础。
”在原初社会状态下的人们本应自由而平等,却受到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而无法自然地自由、平等,他们出于本能服从于强力,却过着孤独的、不安定的、个人随时受到威胁的野蛮人的生活。
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私有制的出现,人类的生存出现种种障碍而面临着严重危机。
为了从这种不利状态中获得解救,人们联合起来,相互之间订立契约,自愿将自身及其全部权利毫无保留地转让给整个集体,从而形成共同体,“这一由所有人结合而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被称作城邦,现在则称作共和国或者政治体。
当它扮演一个被动不为的角色时,人们叫它国家,而当它扮演一个主动作为的角色时,又叫它主权者;当把它和它的同类物之间作比较时,把它叫做政权。
这一结合体当中的结合者则被集体地称作人民,而且当这些人分享主权权威的时候,他们称自己为公民,而当他们把自己至于国家法律之下的时候,就被称作臣民。
”这种由社会契约而形成的主权者共同体是一个有机的道德共同体,是“公共的大我”,具有统一性和独立人格,具有生命和意志,这种共同体的意志就是公意。
“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由此可知,卢梭的公意首先表现出来的是人们有订立契约的想法时一起产生的一种类似自然法的、实质性的理性意志,是不受个别意志变化无常的影响的一种精神,是主权者共同体的公共意志和最高指导,代表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和共同幸福。
为了加强对于公意的理解,卢梭提出了公意有四个特征。
第一,公意具有普遍性。
“公意要真正成为公意,它在目标上以及本质上必须要有普遍性;而且它必须来自于所有的人,又适用于所有的人;如果公意指向任何个别的限定的对象的话,它就丧失了公正性——因为在我们对那些很陌生的东西做出判断时,我们没有任何可靠而公正的原则来指导自己”。
“正像个别意志不能代表公意一样,如果公意想去处理私人事件,那么它将会变质;它就不能再作为公意而就任何一个人或一件事做出裁决。
”第二,公意永远是公正的。
“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总是追求公众的利益。
”在基于社会契约而构建成立的共同体中,所有人都认为“每个人”这个词是适用于他自己的,每个人都把他自己的权利以及他自己都交于了共同体,因而他的权利构成了共同体的权利、他的利益构成了共同体的利益,当他为别人服务的时候他实际也是在为自己服务、当他考虑个人利益的时候他实际也在考虑共同体的利益。
同时,根源于人的本性,每个人都对他自己产生偏爱,总是会在投票时考虑他自己的利益,而正是这种对自己的偏爱形成了权利的平等以及正义的观念。
由此可见,包括了所有投票又去除了所有个别意志中正负相抵的那部分的公意,它总是公正的。
但是,卢梭指出,公意的公正性特征是建立在普遍性的基础上的,公意不能处理私人事务,“如果公意指向任何个别的、限定的对象的话,它就丧失了公正性”。
第三,公意是不可破坏的。
卢梭认为公意由于出于神圣契约之下的政治共同体,所以就绝不能做伤害自己的事情。
分割自己的一部分就是自我伤害,是公意所绝对不能允许的。
第四,公意是强制的。
“如果有人拒绝服从公意,那么全体应该强迫他服从”,这是形成政治机器并保证它正常运转的条件,也是使每个公民避免其人身依附的条件。
二、公意与相关概念的比较通过社会契约,每个订约者都获得了两方面的身份;一方面,对于个人,他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另一个方面,对于主权者,他又是国家的一个成员。
因而每个订约者都可以具有个别意志。
众意是个别意志的总和,和个别意志一样,它关注私人利益,但又不只着眼于私人利益。
当社会形成政治派别时,作为派别的小集团的意志就是团体意志。
在公意与个别意志、众意和团体意志的相互关系上,卢梭认为,公意有别于个别意志、众意和团体意志,但它们之前彼此又是有关联的。
1.个别意志卢梭认为,“因为每个单独的个人作为一个人完全可以有个别的意志,而这个个别意志与一个人作为一个公民所具有的公意是相对立的或者是不同的。
”此处出现了个别意志和公意,但是从语境上看,此处的公意应当是与个别意志对应的一个概念,或者说它也是一种个别意志,只是另一种有别于前两处的个别意志。
因此个别意志应该包含两部分的内容:一是,个人基于与创立社会契约时相同的想法和共同利益趋势而产生的个别意志,“既然主权者完全是有组成主权者的单个的人所构成的,那么主权者就没有、而且不会有任何与构成主权者的人们利益相反的利益”,这种个别意志是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的,是人具有道德品质的意志,是积极向上的。
二是,于此处对立面的一种意志,这种意志不是别的,而是每个个人因为考虑他的个人利益而产生的一种不同于公共利益的意志。
这个意志的性质则是恶的,是带有灾难性的。
2.众意卢梭认为众意,就是所有个人的意图,是个别意志的总和;而公意则是所有个别意志的总和中去除正负相抵的那部分。
可见,众意是涵盖了公意的一个更大的概念,也是公意得以实现的一个前提和基础。
虽然众意往往会包含很多追求四人利益的个别意志,因为人总是希望自己多得而少受损的,但是就是像契约论里说的那样,每个人已经把他所有的权利和他自己交了出来,他不但是一个自然人,更是一个社会人,他的利益也就构成了社会的利益总和,所以他完全可以表达自己追求私人利益的想法。
公意不仅不会对众意的形成过程进行限制,反而是非常需要,或者说是一种必要。
因为公意需要的就是每一个人表达自己的意愿,公意要求的就是每一张选票都能被包含在内、每个人的意见都能被统计在内。
他希望人人得以表达,只有包含了所有个人的众意才能够提供公意的提议提炼而出的平台。
所以,公意和众意并不是对立的两个事物,反而是相关联的。
但是,卢梭也指出,众意和公意之间还是存在很大区别的。
公意只考了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考虑私人的毅力,而且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简单相加。
但是如果我们从这些个别意志中除去正负相抵的那部分,剩下的那些差异的总和就是公意。
人作为理智的动物,会做出明智的选择,所以公意和众意会有一致的时候。
但是,由于每个人的利益都是不同的,个人总会根据实际情况和个人利益需求做出特别有利于他的选择,这些选择是各自不同的,甚至是相互矛盾、互相冲突的、在这种情况下,众意就不能再成为公意,但是去除众意中正负相抵的那部分,剩下的那部分综合却仍是公意,也就是说众意的概念是一个比公意更加宽广的范畴,众意不仅包括人民共同的意志,还包括人民不同、互相冲突的意志,而公意仅包括组成国家的全部人民作出的为了共同利益的那部分意志表达。
3.团体意志“团体意志”,就是一个团体的意志。
但是团体也是一个人为的“人”,它不会像人一样有自己的自然意志,所以我们理解团体意志时可以参考公意的形成过程。
如果说个别意志、众意和公意之间的比较是因为它们有个别和总体、组成和吸收合并的关系,那么团体意志和公意之间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从属关系。
但是比较团体意志和公意也是非常重要的,这涉及到政府和国家之间的关系。
首先,这里所说的团体意志是指政府的意志。
那么团体意志所从属的政府和公意所从属的主权体,这两者之间的地位关系就是团体意志和公意之间的关系。
在人民主权的国家,人民是主权者,政府只是主权者的臣属而已。
三、如何确保公意的实施在卢梭看来,公意的实施唯有借助于法律。
法律是公意的行为,所以法律的对象永远是普遍性的,法律的最终目的就是要实现自由和平的。
他劝导人民,除了法律什么都不要服从。
他认为,法律是共同体的动力,它有两种力量可以使共同体运转起来,一种是立法权力,一种是行政权力。
前者是意志力,后者是执行力,二者缺一不可。
权力和公意之间有一个中介,政府就承担了这样的职能,它的人格化体现是国王和行政长官。
政府因主权者而存在,所以君主的统治意志只应该是法律和公意。
卢梭从法哲学角度对法律给出了“应然性”概念。
他认为,社会公约赋予政治体以生存和生命,立法赋予政治体以行动和意志。
法律是政治体的唯一动力,政治体只能是由于法律而行动并为人所感知;没有法律,已经形成的国家就只不过是一个没有灵魂的躯壳。
在他看来,法律是公意的宣告,是主权者为全体公民所处规定的行为。
“法律只不过是我们自己意志的记录”公意通过国家主权权力加以肯定,就是国家的法律。
由此可见,卢梭的法律概念有两个特点:(1)意志的普遍性。
即必须是公意的行为。
公意体现大多数人的意见,它总是倾向于平等,而且总是公正,它以公共利益为依归。
(2)对象的普遍性。
即法律只考了共同体的臣民以及抽象的行为,而不考虑个别的行为。
卢梭指出:“法律既然结合了一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发号施令就绝不能成为法律;即使是主权者对于某个个别对象所发出的号令,也绝不成成为一条法律,而只能是一道命令;那不是主权的行为,而只是行政的行为”由此可见,他把法律看成是人民意志的记录,其意义不仅现在把人民的意志与法律相统一,意味着法律不是专制统治者的工具,而且还在于,人民在一切社会关系上,即已把他们每个人的意志结合成为一个单一的意志,所以一切表现这个意志的条款,同时也就成为对于国家全体成员无不具有约束力的根本法。
根本法规定着监督执行其他各种官员的选任和权力,这种权力可以包括维持先发所需要的一切职权,但不涉及宪法的变更。
把法律看成是人民的意志,就规定了法律的至高无上性。
这种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只能在基于社会契约基础上的人民主权的国家才能得以实现。
不同于其他古典自然法学家,卢梭的法律观将权利与义务统一起来,并且主张对个人权利做一定的限制。
卢梭坚信,存在着个人的“自然权利”;但他同时又强调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
卢梭致力于协调个人意志和公共意志,努力服从主权者和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
卢梭致力于协调个人意志和公共意志,努力从主权者和集体“公意”的至高无上性中寻求社会生活的终极规范,因此,卢梭的理论是在尊重人的自然权利的前提下,不能不要对个人的自由意志有一定程度的限制。
他主张,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强调个人意志对公共意志的服从和公民的义务。
卢梭试图通过调和个人意志和公共意志的矛盾并使之趋于同一性,以达到其最终实现保障个人“自然权利”的目的。
四、对公意学说的辨证思考如果我们能够确保公意不会犯错误的话,我们可以辩护说,得到了恰当限定的民主制中的权利。
因为公意总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所以公意绝对不会犯错误。
然而,他却接着阐述说人民并不总是能看清自己的利益所在,“人民永远是愿望自己幸福的,但是人民自己却并不能永远都看得出什么是幸福。
”因此,人民需要启蒙,公意需要得到启蒙。
那么谁来担任启蒙者?“公意永远是正确的,但那指导着正义的判断却并非永远都是明智的”。
这样也就产生了外在于公民的“意志”,并已经左右了“公意”的产生,那么“公意”何以可能永远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