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的历史展开及其不足_对_法理学_从古希腊到后现代_的解读和思考

合集下载

浅谈西方法律思想的演化——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

浅谈西方法律思想的演化——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

浅谈西方法律思想的演化——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浅谈西方法律思想的演化——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摘要: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而古希腊时期所孕育的法律思想也正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源头,本文就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初始阶段——古希腊时期展开简单的概述与总结。

关键词:法律思想古希腊古希腊时期为西方法律思想从萌芽到形成的关键时期,与罗马时期同属于西方法律思想分期的第一阶段。

许多西方的法律基本理念都产生于这一时期,正是这一时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及法学的基础。

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对后世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与繁荣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现对这一时期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进行简单的介绍。

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源头,包括哲学在内的众多近代西方学说都发端于此。

然而古希腊并未产生法学这一学科,其中的原因众多,古希腊时期时间较短以及社会较为动荡是其主要原因。

虽然古希腊并未产生法学,但是古希腊的法律思想已经得到了长远的发展并显现出一片繁荣景象。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阶段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起源时期,自然哲学家与智者学派时期,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时期以及伊壁鸠鲁学派和斯多噶学派时期。

1.起源时期。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起源时期同时也是西方法律思想的起源时期。

这一时期的法律观是神话的法律观,法律源于神赐。

古希腊最早的法律是城邦宗教的一部分,法律思想在这一时期便沾染上了浓厚的宗教气息,这也奠定了西方法律思想宗教色彩浓厚的基调。

法律是神圣的,正是因为法律是神圣的,所以希腊人不愿意轻易更改法律,视法律为高级的客观力量。

稍晚一些,正义被视为神话的法律观的一部分,正义便在西方法律观中确立了无可替代的地位。

2.自然哲学家与智者学派时期。

哲学源于古希腊的自然哲学家和智者,早期的法律思想同样来源于这两大学者群体。

自然哲学家用理性探究外在事物的本源,其法律思想以正义为核心。

他们认为正义与自然之间存在某种自然关系,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与人为法,并认为人为法来源于自然法。

智者们是最早的人本主义者,他们崇尚理性,是第一批理性主义者。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

法理学读书笔记第一篇:法理学读书笔记正义,我们永恒的追求——读《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有感【摘要】追求正义,一直是我们社会普遍关注的法学焦点问题,正义不仅是人类的最高目标,也是法追求的最高价值。

本文通过阅读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了解到此书的三个部分都对正义有所阐述,其中描述了一些法学派以及法学家对正义的理解,领悟到正义在法理学中的重大作用,从而真正的认识到正义在法理学中是永远存在的话题。

【关键词】正义法理学秩序法律哲学美国法律哲学家埃德加·博登海默花费了三十年的时间完成了他的法理学著作《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这本书是他作为综合法理学派代表人物的集大成之作,也是迄今为止法学界最具影响力的一部法理学名著。

它通过法律哲学的历史介绍,还有对法律的性质和作用以及法律的渊源和技术三部分,不仅是对法学历史的一个阅读,同时,也使得我对法律的内在价值有了一个更深入的了解和认识。

一、对本书内容核心精神的概述全书除前言部分外,正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法律哲学的历史的沿革出发,描写了自古希腊和古罗马到当代西方法律思想方面各时期代表人物的理论观点,所以作者命名为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

第二部分提出了综合法理学的一些基本命题(例如正义、秩序等),从而深刻把握与分析法律的性质与作用。

第三部分是对法律渊源和法律技术作了专题探讨。

最后还附加了博登海默的一篇论文《美国法律哲学的新走向》,让我们对美国的法律哲学有所了解。

纵观全书,它给予我的最大的感触是在于对正义的解读。

作者认为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综合体,正义与理性、正义与自然法、正义与自由、平等、安全还有共同福利都有着天然的必然的联系,他认为,“自然法乃是一个正义制度的最为根本的基础,它是由那些最低限度的公平和合理的标准组成的,没有这些标准就不可能有可行的法律制度”;而“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同时“这样的一种社会秩序中,每个社会秩序都面临着分配权利,限定权利范围,使一些权利与其他权利相协调的任务,共同福利以为着在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时决不可以超越的外部界限,对自由、平等、安全三个价值的效力范围进行一些限制也是与共同福利相符合的。

的转变浅谈从古希腊到现代西方法治理念

的转变浅谈从古希腊到现代西方法治理念

浅谈从古希腊到现代西方法治理念的转变张梁摘要:英国社会学家卡尔•波普尔说过“人们普遍相信,对待政治学真正科学的或哲学的态度,和对一般意义上的社会生活更深刻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历史的沉思和阐释之上。

”这句话给我们这样一种思考法治,尤其是中国法治的维度:我们既不能停留在技术这一层面,也不能完全局限于现实社会这一视域,而是应当把它上升到政治哲学的高度,并把视野扩展到整个历史领域。

只有这样理解和把握的法治,才不会仅是一些具体的操作规程和技巧,而是具有普适性的精神和原则。

因此,研究西方的法治理念及其转变过程对中国的法治建设来说大有裨益。

西方法治理念的起源要追溯到古希腊城邦时期(约公元前8世纪)的“尚法”观念。

经过两千多年的发展演变,这一观念逐渐成为了一种理念、一种信仰。

它包涵着“法律地位至高无上”“法治高于人治”“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众多思想和具有方法论意义的理念,也正是在这一层面上,法治才具备了“处事方法”和“治国方略”的意义。

那么,法治的理念在西方是如何产生?它又是怎样随时代演进的?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还要从古希腊说起。

一、古希腊,从“尚法”到“良法之治”自公元前8世纪,希腊开始进入城邦时代。

城邦的诞生不仅为法律开辟了广阔的用武之地,而且也为人们的思想观念提供了一个自由的空间。

希腊人崇尚法律观念、维护法律权威的观念以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观念就诞生在这个自由的精神世界之中。

如斯巴达的法律制度,由其政治制度的创建者来库古以“神谕”的形式传达,因而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斯巴达人也由此养成了极强的守法观念,他们自愿服从来库古法律的约束,极少违反,他们将对法律的遵从看成是一种“美德”。

在希腊的另一个著名的城邦雅典,最初并无成文法,仅有习惯法,雅典的平民极力要求制定新的法律来限制贵族的特权,以确保自己的利益。

于是成文法应运而生。

经过政府和民众的长期努力,雅典开始进入法律“统治”的时期。

自此,法治的意识在希腊人的思想中形成,他们关注法律的权威,强调执政民众对法律的服从,并萌发了要用法律来建构政治秩序的愿望。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3)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3)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一、法理学的定义和基本概念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原理和逻辑关系的学科,它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

法理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现象和法律规则,通过分析和解释法律条文、判例和法学著作等,揭示法律的本质和内在规律,以系统化、合理化法律知识体系。

二、法理学的发展历程法理学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从古代到现代逐步形成了不同的学派和理论体系。

1. 古希腊罗马时期古希腊罗马时期是法理学的起源阶段。

在古希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哲学家对法律和正义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思考。

柏拉图认为正义是一种综合的、有序的结构,法律是体现正义的一种制度。

亚里士多德则通过探讨法律的目的和价值,提出“公正”和“平等”是法律的基本特征。

2. 中世纪中世纪是法理学受到教会权威支配的时期。

天主教会提出了神圣法与世俗法的区分,认为神圣法胜过世俗法。

在这一时期,法理学主要是为教会服务,探讨神圣法的内容和适用。

3. 文艺复兴时期文艺复兴时期,社会思想逐步从宗教向人文方向转变,法理学开始重新关注法律本身。

在这一时期,克罗齐乌斯首次提出法学的理性方法与实证方法并重的观点,对法律框架的逻辑和合理性进行了研究。

4. 近代法理学的建立近代法理学的建立始于18世纪。

康德、黑格尔等哲学家的思想对法理学产生了重要影响。

康德认为法律必须是普遍适用的,并提出了自由和法治的原则。

黑格尔则在法律哲学中强调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提出了“有机体”和“法律精神”的概念。

三、法理学的基本理论1. 法律的实证主义理论实证主义理论认为法律是实际存在的事实,研究法律应该从实证的角度出发。

实证主义强调通过观察、实证和解释法律现象,揭示法律的规律和特点。

有代表性的实证主义学派有德尔斯、哈特等。

2. 自然法学说自然法学说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合一性,认为法律应该符合自然法的原则。

自然法学说追求的是一种普遍、永恒的合理法律秩序,主张通过理性推导来揭示法律的原则和价值。

代表性的自然法学说有托马斯·阿奎纳和洛克等。

简述中西方法理学发展历史

简述中西方法理学发展历史

简述中西方法理学发展历史法理学呀,就像是一场跨越时空的奇妙之旅。

在西方,古希腊那时候就开始有了对法律的思考呢。

那些先哲们坐在广场上,热烈地讨论着公平、正义这些和法律紧密相关的话题。

就好像是在黑暗中点亮了一盏盏明灯,为后来的法理学发展照亮了道路。

罗马人呢,那可是实干派呀!他们制定出了一套套详细的法律体系,把法律变得像坚固的大厦一样。

这大厦可不是随便盖起来的,那是一砖一瓦积累起来的呀!到了中世纪,虽然有点黑暗,但法理学也没闲着呀。

神学家们也会掺和进来,给法律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外衣。

近代呢,那更是风起云涌。

各种法学流派像雨后春笋一样冒出来。

自然法学派说法律要符合自然的正义,分析法学派就专注于法律条文本身的分析,社会法学派又强调法律要和社会现实结合起来。

这就像是一场精彩的辩论赛,各方都有自己的观点和论据,争得不可开交。

而在中国,古代的法家可是有着重要的地位呢。

他们主张用严厉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就像给国家上了一道紧箍咒。

儒家也有自己的看法呀,他们更注重道德的力量,觉得法律应该是道德的辅助。

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的法理学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

到了现代,我们吸收了西方的一些优秀成果,同时也结合了自己的国情和文化。

你说这法理学的发展是不是很有意思呀?就像一部波澜壮阔的史诗。

西方和中国的法理学,虽然有着不同的起点和路径,但都在为了追求公平、正义而努力。

它们就像是两条不同的河流,最终都汇聚到了法律的海洋里。

法理学的发展可不是一帆风顺的呀,中间经历了多少的争论、思考和实践。

每一次的进步都来之不易,都是无数人智慧的结晶。

想想看,如果没有法理学的发展,我们的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呢?那肯定是混乱不堪的吧。

法律就是社会的基石呀,没有它,我们怎么能安心地生活、工作和发展呢?所以呀,我们要好好地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历史,珍惜现在的法律成果。

这不仅仅是对过去的尊重,更是对未来的负责呢!这法理学呀,真的是太重要啦!。

法学学说史发展反思

法学学说史发展反思

法学学说史发展反思法学学说史发展反思法学学说史是法学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记录了人类通过认识、发现和实践探究法律的历史发展进程。

法学学说史包括各种法学学说的起源、演变、特点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内容,是法学发展的历史脉络。

本文将对法学学说史的发展进行反思,从中寻找对现代法学的启示。

一、法学学说史的发展轨迹法学学说史的发展可以概括为三个阶段:古典法学学说阶段、现代法学学说阶段和当代法学学说阶段。

1、古典法学学说阶段古典法学学说阶段主要出现在公元前五世纪至公元六世纪之间,其中包括中国法学、印度法学、希腊罗马法学、伊斯兰法学等。

这些法学学说具有严密的逻辑体系、精细的分类和深入的思辨。

例如,古代中国法学的主要思想是礼治主义,即以礼制来统治社会;古希腊罗马法学则主张以自然法为基础,确定人类行为规范。

另外,伊斯兰法学智慧的地方在于它的法律原则和战略性的方法,它强调解释和适用伊斯兰教法,以适应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社会环境。

2、现代法学学说阶段现代法学学说阶段主要涌现在十八世纪以后,其中包括自然法学说、波萨维诺主义法学说、《法哲学和法学史论》学说、实证主义法学说等。

这些法学学说提出了法律的理性化方案,围绕人的社会生活、自由义务和国家行权进行思考和阐述,成为了现代法学的理论基础。

例如,自然法学主要强调法律应该建立在公正和平等的原则之上,以保护每个人的权利;波萨维诺主义法学说强调法律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强调它的单一性和纯洁性;《法哲学和法学史论》学说把法律作为一个复杂的历史社会现象,反对把法律作为一种单一的理性体系,并对实证主义学说产生了影响。

3、当代法学学说阶段当代法学学说阶段主要出现在二十世纪以后,其中包括法律实用主义、公正主义法学、法哲学原则主义、法律新制度主义等。

这些法学学说强调实现法律的社会功能和顺应人类的复杂需求,充分考虑法律的价值和作用,构建比较完整的法学体系。

例如,法律实用主义提出的法律价值在于满足社会需求,应追求实践目的;公正主义法学认为法律的主要价值在于其公正原则和规则,是维护正义原则的重要手段;法哲学原则主义则主张法律应该遵循一个基于人权和正义原则的理性秩序;法律新制度主义则强调制度演进和改革,为法律的健康发展提供更为充分的法制保障。

法理学读书报告

法理学读书报告

法理学读书报告郭亚辉通过半年来的法理学的学习,从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从宏观上学习到法学基本概念、基本问题、法学的历史,对法和法学的学习和研究进行了初步学习,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第一部分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第二部分法律的性质和作用和第三部分法律的渊源和技术我对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法律观点和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和法律的性质和作用有了个初步的了解,但还需要进一步研究。

从博登海默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我们知道了,法律的发展分为早期、中世纪以及近代的法律。

第一部分希腊和罗马的法律思想,这一章我们学习了各个时代的不同人物所代表的法律观点,“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础上的一种和平秩序,迫使人们戒除暴力,并把争议提交给仲裁者裁断”、“法律是认为创造的东西,可以更改,制定法律是为了权宜和便利”、“法律是掌权阶级维护自身利益而制定的”、“法律可以被定义为“不受任何感情因素影响的理性”、康德“一个人的自由能同所有其他人的自由相和谐共存的条件总和”等等还有好多的观点。

第一部分提出了一个自然法(第四节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自然”处于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自然就是支配性原则,本质上是理性的,芝诺认为整个宇宙的实质就是理性,自然法就是理性法law of reason,人本质上是理性动物,跟据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生活,罗马法中的自然法概念,实践性工作,无抽象的理论讨论,与西塞罗的“自然法”(普遍/永恒的法律)不一样:反映个案的解决方法,与社会期望或特定情形的固有正义相一致;“他们所指的自然法……是在(法律)制度框架内似乎与一种规范且理性的人类利益秩序相符合,无需进一步证明的东西”。

还有(第三章古典时代的自然法)这是对自然法的发展,受亚里士多德和经院主义影响,但区别很大1、强化了法学与神学的分离(托马斯的划分奠定基础)2、中世纪将自然法的范围局限于少数几项首要原则和基本要求之内,古典时代倾向于对人的理性可推导出的具体而详细的规则体系做精微的阐释。

希腊法律思想发展历程

希腊法律思想发展历程

希腊法律思想发展历程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其深刻地影响了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在这个漫长的历程中,希腊法律思想经历了从传统宗教规范到理性法律的演变,为后来的民主法制奠定了基础。

最早的希腊法律思想可以追溯到公元前8世纪左右的黑暗时代。

在这个时期,希腊是分散的城邦制国家,每个城邦都有自己的一套法律制度。

这些法律主要以宗教仪式和习俗为基础,由神权的祭司和当地部落长老来制定和执行。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神圣的原则。

然而,公元前7世纪以后,希腊经历了政治、社会和文化的变革,特别是雅典和斯巴达两个城邦的崛起,为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在雅典,公元前6世纪的改革者德谟克利特(Solon)制定了一套严格的法律规定,以取代传统的宗教仪式和习俗。

公元前5世纪的雅典民主制进一步推动了法律思想的发展。

在这个时期,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两位哲学家对法律的概念和功能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和讨论。

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以理性和公正为基础的,而亚里士多德则强调法律应该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和社会正义而存在的。

然而,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并非一帆风顺。

公元前4世纪的亚里士多德的学生亚历山大大帝征服了整个希腊,将其统一为马其顿帝国。

这导致了城邦制度的瓦解和希腊法律思想的停滞。

更重要的是,罗马帝国的兴起和统治进一步改变了希腊的政治和法律状况。

然而,希腊的法律思想在罗马帝国时代并没有完全消失。

罗马法的发展中,希腊的法律思想对罗马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特别是罗马帝国统治希腊地区后,希腊的法律思想和罗马法律思想相互融合,在罗马帝国统治希腊地区的法律制度中留下了深刻的痕迹。

总之,希腊法律思想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并经历了从传统宗教规范到理性法律的演变。

希腊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对民主法制的发展起到了关键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理学的历史展开及其不足———对《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的解读和思考艾佳慧(北京大学法学院04级博士生) 现代社会并不是一艘配备了一位方向明确的引航员的可靠的康德式航船。

我们处在未知之海上,我们中许多人都晕船。

①———韦恩・莫里森法律需要理论,但那是社会科学的理论。

甚至道德也需要理论,也就是说,历史、心理学、生物学、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以及博弈论可能有助于我们更好理解道德规范的起源、范围、决定因素以及有效性,而道德规范在我们以及一切社会的社会控制体系中都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

②———理查德・波斯纳由于震撼于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一书中对奥斯丁思想的误读,韦恩・莫里森萌发了编写一本“既可以作为法理学研究的导读,又可以使法理学课程通常研究的各种人物的成就成为背景知识”的法理学教科书的念头,而摆放在我们面前的这本煌煌近八十万字的巨著就是这一念头萌发之后作者数年艰辛的杰出成果。

正如莫里森在该书前言中所暗示的,《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旨在为当代的法理学讨论引入历史的维度和语境的视角,从而避免对先前学者思想的“具有表面价值的过于简单的断言”。

这是一个需要作者潜心以求,相当艰辛而且很难面面俱到的学术任务。

令人赞叹的是,在这一点上,莫里森的工作称的上相当完美。

莫里森的理论关怀非常明确,那就是要消除对以往一些作者的偏见,纠正对相关理论的歪曲(他之所以写作此书就是有感于哈特对奥斯丁的歪曲和误读),希望运用细致、翔实的资料展示西方法学理论丰富的,多层次的过往和现实,希望历史地、语境化地理解各种法律理论以及它的作者。

正如他指出的,一个不应该被忽视的事实是“不同的学者研究不同的论题,因此使用着明显不同理解的方法”,而“法律不是某种不变的或者超历史的现象,而是在不同的社会历史环境下建构起来的不同的经验现象”。

③因此,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问题,没有一种“打遍天下无敌手”、“包治百病”的适合于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标准”理论,在某种程度上,理论必然都是“地方性”的。

《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是一本字里行间充满了疑惑与反思的法律史著作,同时又是一本个性洋溢,语词生动并且毫不掩饰自己所持“偏见”的法理学教科书。

④当代的语①②③④作者在该书前言明确指出:“本书是个人的成果,它并没有对所有的问题作出断言。

对哪些著者应该收入,每个读者可能都有自己的看法,可能会认为我低估或高估了某个学者的著作。

我的唯一辩解就是赞同这样一个观点:这一任务是无穷尽的,本书只是注重实效的一种看法。

”韦恩・莫里森:前注1,页5。

理查德・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页359。

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314。

境必然使得作者的论述或多或少带有一点“后现代”意味,疑惑和反思自然无可避免,而作者坚持前现代———现代———后现代的叙事和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立场也使得该书必然缺失社会法学派和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内容。

因此,本文的任务就在于深入莫里森教授为我们开凿的法理学历史隧道,探求法理学曾经的过往以及历代经典作家们的理论追求和现实境遇,通过梳理西方两大知识谱系从而凸现以道德哲学和政治哲学为基础的传统法理学在当代多元世界的必然衰落。

而这种衰落不仅凸现了传统法理学的不足,更展示了莫里森法理学版图的必然缺失。

最后,本文试图根据“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问题”以及当代西方法理知识谱系的变迁来简单讨论一下当代的现实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理学的问题。

当然了,由于缺少相应的实证研究(而这将是另一篇文章所要关注的问题)以及篇幅所限,这种论证看来不太有说服力,但指出目前中国法理研究未来可能的方向,对于一篇书评而言,已经算是有点多余的“闲话”了。

韦恩・莫里森的理论关怀作为一篇书评,梳理一下该书的思想脉络似乎是一种必须的“义务”。

因此,在这一部分,我将试着提炼出《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一书的四条相关的主线,一方面展现莫里森的理论关怀,展现时代与理论的相互沟连;另一方面,通过凸现众多理论在当代多元社会的必然困惑,为我下一部分的分析提供一种背景。

现在,且让我们进入莫里森的法理学世界,综观纵横西方2500年的各种法律理论的相继登场,运用知识和权力的辩证法来洞悉各个历史场景中人与社会,政治与法律的诸多纠缠与悖反,了解各种法律理论与产生它们的社会背景之间复杂而微妙的关系,以获得一个比较全面的西方法律理论发展的历史图景。

首先,法律是什么,法律又应该是什么?对这一法理学元问题的回答虽然无限多样,但不同的答案其实就粗略界分了自柏拉图以来的诸多法律理论和学派。

诗人W ・H ・奥登在一首诗作里展示的意向代表了西方近一百五十年来居于现代法理学主导地位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观点,①即法律是什么的问题可以通过一些比较简单的,能提供真实答案的概念来回答,这些概念或者是主权者的命令,或者是规则体系,法学家的任务就在于识别法律和分析法律,而不会去考虑法律应当是什么,或者认为法律应当是什么的问题不属于法理学范畴;另一方面,借用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里的一段名言:“在我们的时代,对‘法律’一词的真正意义有一个答案了吗?根本没有。

因此,我们重新提出‘法律’的意义问题是恰当的。

但是,我们今天为自己无力理解‘法律’而感到困惑了吗?一点也不。

因此我们首先应当再次唤醒对这个问题的理解。

”②因此,包括法律现实主义,社会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各种后现代法学在内的当代各种法学思潮都是对想确定法律的真实性与唯一性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挑战和反动,强调“行动中的法律”,认为法律就是政治和意识形态,或者坚持法律应该成为一套市场经济中理性人行动的激励系统,总之,多元化的理论诉求体现了不同的价值取向,显示了认识法律和解释法律的多重视角,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法律实证主义主张的正当性和唯一正确性。

①②参见海德格尔:《存在与时间》,(1929)1962:1。

转引自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

这首诗是这样的:法律是什么?/法官先生居高临下,/清晰而庄严地宣布:/法律就是我从前告诉你们的话;法律就是我的理解,/一如你所知道的那样。

/法律不过是我重新作出的解释,/法律就是法律。

参见,W ・H ・奥登:《诗集》,1976,208。

转引自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1。

这是当代,至少是近代以来法律理论的争辩场景,如果将视野拓宽并追溯到近代以前甚至古希腊时期,我们仍然会发现对“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当是什么”这类问题的苦苦追寻与不同回答。

在柏拉图(被视为理想主义或者理念主义的鼻祖)看来,城邦的法律应该要能保证对一种至高无上的“善”的追求,它必定是美德和法律相互渗透的信仰的一种表现,因为良法产生美德,美德也产生良法;与柏拉图不同,亚里斯多德(经验主义方法的创始人)却认为善和正当的原则深深根植于每个人,“善不是一个与单一的理念相应的一般性术语”,因此,“我们现在所寻求的善,是一种人类能力所及的范围内的善”,①他眼中的良法是能够实现“校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法律。

古希腊之后的各个法学流派和它的代表作者也同样不能回避表达在这个基本问题上的立场。

以奥古斯丁和阿奎那为代表的神学自然法坚持法律的基础和真理的终极源泉只能是上帝的意志,因此将教会和宗教置于世俗国家之上就是理所应当(虽然他们之间也有激烈的争论,奥古斯丁信徒和托马斯信徒之争几乎完全主宰了中世纪的基督教哲学);从霍布斯的“利维坦”到笛卡尔的“理性”再到卢梭的“社会契约”,从康德的“道德律”到黑格尔的“绝对理念”,坚持唯理主义传统的哲学家都认为正义的法律必定来源于某个特定的客体,他们和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一样混同了法律的“实然”和“应然”,将“法律是什么”的事实描述自然转向了“法律应该是什么”的价值判断;与此不同,自弗兰西斯科・培根指出真正的知识唯一地源于经验以来,大卫・休谟在明确提出“实然”和“应然”之两分的同时反对用理性指导现代性,努力捍卫经验与传统,而法律,在他看来不过就是对作为社会制度表现出来的人们的牢固的行为习惯的反映,斯密和密尔的功利主义哲学在某种程度上也归属于休谟的经验传统;而边沁,功利主义哲学的真正创始人,却是个比较复杂的人物,一方面,他认为法律的目的就在于阻止引起恶这一后果的那些行为来增进社会的整体幸福,在这个角度上,他是行为主义和经验主义的,但另一方面,他又强调法律的制定应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为归依,由于以功利原则作为良法的唯一渊源,他又有点“唯理主义”的色彩。

正是边沁,开启了法律实证主义的大门。

②我上面的描述必然是一个西方法学理论史的一个简略的概图,其中肯定会有对某些思想丰富的作者的“标签式”的近乎粗暴的误读,也肯定少不了一些不应有的遗漏和错失。

但是,就从这样一个粗陋的概图中,我们也能毫不吃力地发现对“法律是什么”和“法律应该是什么”这样一个法理学元问题没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答案,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学者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必然包容了他们不同的价值观以及对他所处时代,所在国家或城邦基本问题的观察和思考,这些回答必然是“地方性”的(不管是从时间的角度还是空间的角度)。

因此,也就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我同意强世功的观点,“对于我们而言,西方法学家一旦试图去回答他们的现实问题,他们的解答就构成了一种知识内部的逻辑问题,因为他们的现实问题由于‘时间间距’和‘空间间距’而无法成为我们的经验,无法成为我们的现实问题。

西方各个法学派对‘法律是什么’的解答仅仅给我们提供一种可供研究的知识,它无法直接转化为我们对历史和现实的经验。

”③从这个角度看,莫里森的《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就是这样一个能够给我们带来足够丰富的可供研①②③强世功:《法律移植、公共领域与合法性》,《法制与治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75—76。

以上的分析是笔者在阅读《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的过程中萌发出来的一点想法,也可以说是一种带有自己理解的简单的概括和归纳,肯定会很粗糙,甚至会有误读和错失。

这一点,还望读者诸君明察。

亚里斯多德:《尼各马可论理学》,1096b -1097a ,转引自韦恩・莫里森:《法理学—从古希腊到后现代》,李桂林等译,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45—46。

究的西方法学知识信息的资料库!其次,该书前现代———现代———后现代的叙事不仅为我们展示了一幅西方社会历史变迁的图景,更凸现了生活于这一巨大历史变迁中的不同时代的智者对社会变迁的观察与思考以及在此思考之上形成的理论,在一个由宏大叙事铺垫成的历史平台上,我们看到了不同理论之间的交流、碰撞、争锋与传承,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自柏拉图以降的西方法哲学(包括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就是一个不停争吵、怀疑与扬弃的过程!综观整个西方历史,发端于十三世纪的“文艺复兴”运动首先将“人”从上帝的束缚中解放了出来,在以后的几个世纪,随着摧枯拉朽的宗教改革运动,哥伦布发现新大陆以及蒸汽机等适合于大机器工业的工具的发明,工业革命这一彻底改变了西方社会发展历程的运动首先在英国兴起并完成,而这就是西方社会从前现代迈向现代社会的重要驱动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