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J13-86《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7.1土墙 2.7.1.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1.6/100。
2.7.1.2墙体风化、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2.7.1.3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
2.7.2混合墙、乱石墙 2.7.2.1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
2.7.2.2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
3危险房屋鉴定 3.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平安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局部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储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根底,结合历史状态和开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4在地基根底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假设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那么不构成结构的危险;b.假设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那么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5在历史状态和开展趋势上,应考虑以下因素对地基根底: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b.周围环境的影响;c.设计平安度的取值;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e.危险的开展趋势。
3.6危险范围的判定 3.6.1整幢危房3.6.1.1因地基、根底产生的危险,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2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3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JGJ125-1999危险房屋鉴定标准(2004)

P 由一-承重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Pesdm一一围护结构中危险构件(危险,点)百分数;
R一-结构构件抗力;
2
S一一结构构件作用效应;
μ一一隶属度;
μA一一房屋 A 级的隶属度; μB一一房屋 B 级的隶属度;
μc一一房屋 C 级的隶属度; μD一一房屋 D 级的隶属度; μa一一房屋组成部分 a 级的隶属度; 向一一房屋组成部分 b 级的隶属度;
本标准由建设部房地产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上海市房地产科学
本标准主编单位是: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地址:重庆市
研究院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渝中区人和街 74 号;邮政编码 4刷 15)
本标准参加单位是:上海市房地产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是:陈慧芳、戚正廷、顾方兆、
赵为民、斯子芳、周云、张能杰
Standard of dangerous building appraisal
JGJ 125- 99
(2∞4 年版)
主编单位: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实施日期: 2 000 年 3 月 1 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0 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告
μc一一房屋组成部分 c 级的隶属度; μd一一房屋组成部分 d 级的隶属度; μd一一地基基础 a 级的隶属度; 向「一地基基础 b 级的隶属度;
μcf一一地基基础 c 级的隶属度;
建标 [1999J 277 号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一年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制订、 修订项目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 [199 1] 413 号)的要 求,由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主编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t 经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危险房屋鉴定是指对建筑物的结构、设备、使用状况等进行评估,确定其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的过程。
在城市化进程加快的今天,房屋安全问题备受关注。
危险房屋的存在不仅对居住者的生命财产构成威胁,也对社会稳定和城市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建立科学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危险房屋鉴定需要考虑建筑物的结构安全。
结构安全是指建筑物的承重结构能够承受自身和外部荷载作用下不发生破坏的能力。
在鉴定中,需要对建筑物的结构材料、结构形式、承重墙体、梁柱等进行细致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安全标准。
同时,还需考虑建筑物的使用年限和结构老化情况,及时发现并排除潜在的结构安全隐患。
其次,危险房屋鉴定需要考虑建筑设备的安全性。
建筑设备包括电气设备、给排水设备、通风空调设备等。
这些设备的安全性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使用安全。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这些设备的安装、使用、维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运行正常、无漏电、无泄露等安全隐患。
此外,危险房屋鉴定还需要考虑建筑物的使用状况。
建筑物的使用状况包括日常维护、管理、消防设施等情况。
在鉴定中,需要对建筑物的日常维护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建筑物的外墙、屋面、门窗等部位无渗漏、无裂缝等情况。
同时,还需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是否完善,如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灭火器是否齐全等,确保在发生火灾等突发情况时能够及时疏散和扑灭。
综上所述,危险房屋鉴定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需要全面考虑建筑物的结构、设备、使用状况等多个方面。
只有建立科学的鉴定标准,及时发现并排除危险房屋,才能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危险房屋鉴定工作的监管和指导,确保鉴定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危房房屋鉴定标准

危房房屋鉴定标准
危房是指因建筑老化、损坏或存在结构安全问题而有可能发生倒塌、垮塌或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
在不同地区和国家,危房房屋鉴定的标准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情况下,以下几个方面是常见的鉴定标准:
1.建筑结构: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等建筑结构是否有裂缝、变形、腐蚀等现象,是否存在结构不稳定的迹象。
2.建筑材料:房屋使用的建筑材料是否符合建筑标准,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3.建筑年限:房屋的使用年限是否已经超过了预期寿命,老化程度如何。
4.自然灾害影响:房屋是否经历过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是否有损坏痕迹。
5.使用状况:房屋的使用状况是否良好,是否存在严重的腐蚀、水浸等情况。
6.停电与拆除通告:如果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是否已经收到相关部门的停电或拆除通告。
在进行危房房屋鉴定时,通常由专业的建筑鉴定师或相关部门进行。
根据鉴定结果,可以采取不同的措施,如维修加固、拆除重建等,以确保房屋的安全和使用价值。
如果发现自己所住的房屋可能存在安全问题,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以确保自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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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什么是危房?危房,即危险房屋。
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鉴定方法?01 危房分为整幢危房和局部危房:1)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2)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深圳市中建研工程技术,广东省甲级房屋鉴定资质,广东省第三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优秀单位,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检验机构认可,余经理。
一、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倒塌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这样的房子一般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认准。
根据危房鉴定标准认定,危房可以分为不同等级。
1、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2、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3、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二、危房鉴定标准:1、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
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3、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4、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5、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危房鉴定-既有建筑正常的检查工作可由建筑物的产权所有者、管理者或业主实施,检查对象可为建筑构件表面的裂缝、损伤、过大的位移或变形,建筑物内外装饰层是否出现脱落空鼓,栏杆扶手是否松动失效等;既有工业建筑的正常检查工作可结合生产设备的年检进行。
河北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实施办法(省建委冀建房〔1992〕406号1992年12月4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的有效利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含省辖市、县级市、建制镇、工矿区,下同)各种房屋。
本实施办法所称危险房屋,系指工程竣工经居住和使用一段时间后,其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含部门、单位)应当定期对自有房屋进行检查和维修。
房屋部门应在主要管好自有房屋的同时,注意对其他部门、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进行安全抽查。
第五条河北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的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或归口管理下,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危险房屋的安全鉴定第六条各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托现有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或利用社会力量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本地房屋的安全鉴定。
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任何单位未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成立相应机构。
第七条鉴定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从事房屋安全鉴定并进行业务指导;(二)贯彻执行房屋安全鉴定的有关法规政策;(三)审查其派出机构的资质和鉴定结论;(四)组织鉴定人员的技术培训和考核;(五)总结交流鉴定技术工作的经验;(六)对本辖区的危险房屋进行防治管理。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出房屋安全鉴定申请,必须持有相关民事权利合法证件。
鉴定机构接到鉴定申请后,必须及时进行鉴定。
第九条房屋安全技术鉴定工作程序:(一)受理申请。
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及时指定项目负责人,约期赴现场查勘测试;(二)初始调查,查明房屋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综合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鉴定结论,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书;(七)建立房屋安全鉴定档案。
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试行)

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试行)发布时间: 1999年 12 月23 日江苏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试行)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的划分依据、要求、条件及评定细则。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的最新版本。
GB50180-93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222-95 建造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096-99 住宅设施规范GB5768-99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CJ13-86 危(wei)险房屋安全鉴定标准CJ62-95 房屋滴漏修缮技术规程JGJ73-91 建造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117-98 民用建造修缮工程勘查与设计规范DB32/139-95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3 定义3.1 等级等级表示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平。
3.2 住宅区人们居住、生活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区域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
3.3 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区域内等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以及为保障业主居住、生活方便、安全、舒适而向业主提供的服务。
4.等级的划分和依据4.1 物业管理服务分为五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等级越高,表示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水平越高。
4.2 等级的划分以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水平为依据,具体的评定办法按照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布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养护标准、安全护卫标准、绿化环卫标准、多种经营服务和社区文体活动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效果标准等五项服务标准以及硬件环境、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等三项相关条件标准执行。
5.规划、安全、环境和建造的要求住宅区的规划设计、房屋及设施设备和运行管理应符合规划、消防、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
6.等级划分条件6.1 一级6.1.1 房屋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6.1.1.1 房屋a. 房屋完好率 95%以上;b. 房屋零修、急修及时率 75%以上;c. 房屋零修工程合格率 85%以上;d. 房屋立面较整洁,无重大缺损现象;e. 房屋装修符合管理规定,不危及房屋结构与他人安全。
危险房屋鉴定规范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规范标准3初步评定:对房屋结构进行初步评定,确定可能存在的危险构件及其数量;4深入评定:对可能存在危险的构件进行深入评定,确定其危险程度;5综合评定:根据深入评定结果,综合评定房屋的危险性等级;6编制报告:根据综合评定结果,编制鉴定报告,并提出治理建议。
3.2评定方法3.2.1房屋结构的评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结构类型和使用状况,确定房屋的危险构件;2根据构件的材料、截面尺寸、受力状态等因素,计算其抗力;3根据构件所受作用效应,计算其作用效应;4根据抗力和作用效应的大小比较,评定构件的安全状态;5根据构件的安全状态,评定房屋的危险性等级。
3.2.2房屋危险性等级的评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1根据危险构件的数量和危险程度,确定房屋的危险性等级;2根据房屋的使用状况、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房屋的重要性系数;3根据重要性系数和危险性等级,确定房屋的治理建议。
4鉴定内容和范围4.1鉴定内容房屋危险性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1房屋结构的类型、材料、构造及使用状况等情况;2房屋结构的危险构件及其数量;3危险构件的危险程度;4房屋的危险性等级;5治理建议。
4.2鉴定范围房屋危险性鉴定的范围应包括下列房屋:1现有房屋的危险性鉴定;2有特殊要求的工业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危险性鉴定;3保护建筑和高层建筑的危险性鉴定;4在偶然作用下的房屋危险性鉴定。
3.2评定方法评定方法分为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为构件危险性鉴定,分为危险构件和非危险构件两类。
第二层为房屋组成部分(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维护结构)危险性鉴定,分为四个等级。
第三层为房屋危险性鉴定,分为四个等级。
4构件危险性鉴定危险构件指其承受能力、裂缝和变形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的结构构件。
单个构件的划分应符合规定。
4.2地基基础地基基础危险性鉴定应包括地基和基础两部分。
地基基础应站点检查基础与承重砖墙连接处的斜向阶梯形裂缝、水平裂缝、竖向裂缝状况,基础与框架柱根部连接处的水平裂缝状况,房屋的倾斜位移状况,地基滑坡、稳定、特殊土质变形和开裂等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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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批准颁发《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的通知 (1986年4月11日)(86)城住公字第1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重庆、武汉、哈尔滨、 大连、沈阳、广州、西安市建委,国务院各部委: 根据(84)城科字第153号文, 由我部委托重庆市和锦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共同编制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经审查, 批准为部标准,编号CJ13-86, 自一九八六年九月一日起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试行。请各单位在试行中认真总结经验, 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并随时函告编制单位,以供将来修订时参考。 附:一、《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1 引言 1.1 为确保住用安全,对危险房屋的鉴定有所依据, 特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经营管理的房屋。 对单位自有和私有房屋的鉴定,可参考本标准。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建筑、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 1.3 本标准提及的构件,是指承重构件;提及的结构, 是指由承重构件组成的体系。 1.4 对难以鉴定的重要房屋或复杂结构, 应进行必要的测试和验算。 1.5 构成危险房屋的因素各地有较大差异时, 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行本标准时,可以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 2 危险构件鉴定 2.1 危险构件是指构件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的极限状态,并不适于继续承载的变形。 2.2 构件单位 2.2.1 基础 a.独立柱基以一根柱的单个基础为单位; b.条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单面长度为单位; c.满堂红基础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2 墙以一层高、一个自然间的一面为单位; 2.2.3 柱以一层高、一根为单位; 2.2.4 梁、搁栅、檩条等以一个跨度、一根为单位。 2.2.5 预制板以块、捣制板以一个自然间的面积为单位; 2.2.6 屋架以一榀为单位。 2.3.1 地基、基础 2.3.1 地基因滑移,或因承载力严重不足, 或因其他特殊地质原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 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2 地基因毗邻建筑增大荷载, 或因自身局部加层增大荷载,或因其他人为因素,导致不均匀沉降,引起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并有继续发展的趋势。 2.3.3 基础老化、腐蚀、酥碎、折断, 导致结构明显倾斜、位移、裂缝、扭曲等。 2.4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 2.4.1 柱、墙 2.4.1.1 柱产生裂缝,保护层部分剥落, 主筋外露;或一侧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另一侧混凝土被压碎,主筋外露; 或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2.4.1.2 墙中间部位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 或伴有保护层剥落。 2.4.1.3 柱、墙产生倾斜, 其倾斜量超过高度的1/100。 2.4.1.4 柱、墙混凝土酥裂、碳化、起鼓, 其破坏面超过全面积的1/3,且主筋外露,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4.2 梁、板 2.4.2.1 单梁、连续梁跨中部位,底面产生横断裂缝,其一侧向上延伸达梁高的2/3以上; 或其上面产生多条明显的水平裂缝,上边缘保护层剥落,下面伴有竖向裂缝; 或连续梁在支座附近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或在支座与集中荷载部位之间产生明显的水平裂缝或斜裂缝。 2.4.2.2 框架梁在固定端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或产生交叉裂缝。 2.4.2.3 简支梁、连续梁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挑梁根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或斜裂缝。 2.4.2.4 捣制板上面周边产生裂缝, 或下面产生交叉裂缝。 2.4.2.5 预制板下面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4.2.6 各种梁、板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且受拉区的裂缝宽度大于1mm。 2.4.2.7 各类板保护层剥落,半数以上主筋外露, 严重锈蚀,截面减少。 2.4.2.8 预应力预制板产生竖向通裂缝; 或端头混凝土松散露筋,其长度达主筋的100以上的。 2.4.3 屋架 2.4.3.1 产生超过跨度1/150的挠度, 且下弦产生裂缝大于1mm竖向裂缝。 2.4.3.2 支撑系统失效导致倾斜, 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2/100。 2.4.3.3 保护层剥落,主筋多处外露、锈蚀。 2.4.3.4 端节点连接松动,且有明显裂缝。 2.5 砌体结构构件 2.5.1 墙 2.5.1.1 墙体产生缝长超过层高的1/2、 缝宽大于2cm的竖向裂缝,或产生缝长超过层高1/3的多条竖向裂缝。 2.5.1.2 梁支座下的墙体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2.5.1.3 门窗洞口或窗间墙产生明显的交叉裂缝或竖向裂缝或水平裂缝。 2.5.1.4 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5/10 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7/100),或相邻墙体连接处断裂成通缝。 2.5.1.5 风化、剥落,砂浆粉化, 导致墙面及有效截面削弱达1/4以上(平均达1/3以上)。 2.5.2 柱 2.5.2.1 柱身产生水平裂缝, 或产生竖向贯通裂缝,其缝长超过柱高的1/2。 2.5.2.2 梁支座下面的柱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 2.5.2.3 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三层以上,超过总高的0.5/100)。 2.5.2.4 风化、削落,砂浆粉化, 导致有效截面削弱达1/5以上(平房达1/4以上)。 2.5.3 过梁、拱 2.5.3.1 过梁中部产生明显的竖向裂缝; 或端部产生明显的斜裂缝;或支承过梁的墙体产生水平裂缝; 或产生明显的弯曲、下沉变形。 2.5.3.2 筒拱、扁壳、波形筒拱,拱顶母线产生裂缝;或拱曲明显变形;或拱脚明显位移;或拱体拉杆松动,或锈蚀严重,截面减少。 2.6 木结构构件 2.6.1 柱 2.6.1.1 柱顶撕裂、榫眼劈裂,柱身断裂。 2.6.1.2 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 柱脚达1/2以上,柱的其他部位达1/4以上。 2.6.1.3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1.4 明显弯曲,曲背产生水平裂缝。 2.6.2 梁、搁栅、檩条 2.6.2.1 中部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或产生水平裂缝,其长度与深度分别超过构件跨度与构件高度的1/3。 2.6.2.2 梁产生超过跨度1/120的挠度, 搁栅、檩条产生高度1/100的挠度。 2.6.2.3 因腐朽变质,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2.4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2.5 榫头断裂,支座松脱。 2.6.3 屋架 2.6.3.1 支撑系统松动失稳,过度变形, 导致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屋架高度的4/100。 2.6.3.2 上、下弦杆断裂;或产生明显的斜裂缝; 或产生明显的弯曲变形。 2.6.3.3 上、下弦杆因腐朽变质, 使有效截面减少达1/5以上。 2.6.3.4 蛀蚀严重,敲击有空鼓声。 2.6.3.5 主要节点,或上、下弦杆连接失效。 2.6.3.6 钢拉杆松脱;或严重锈蚀, 截面减少达1/4以上。 2.7 其他结构构件 2.7.1 土墙 2.7.1.1 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1.6/100。 2.7.1.2 墙体风化、 硝化深度达墙厚的1/4以上:或有墙脚长度的1/4,其受潮深度达墙厚。 2.7.1.3 产生两条以上的竖向裂缝, 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2/3。 2.7.2 混合墙、乱石墙 2.7.2.1 墙体产生倾斜,其倾斜量超过层高的1.2/100。 2.7.2.2 墙体连接处产生竖向裂缝, 其深度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或墙体产生多条竖向裂缝,其缝深达墙厚、缝长超过层高的1/2。 3 危险房屋鉴定 3.1 危险房屋(简称"危房")是指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 不能确保住用安全的房屋。 危房分整幢危多和局部危房: a.整幢危房是指随时有整幢倒塌可能的房屋; b.局部危房是指随时有局部倒塌可能的房屋。 3.2 危房以幢为鉴定单位,以建筑面积平方米为计量单位。 a.整幢危房以整幢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b.局部危房以危及倒塌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平方米计数。 3.3 危房鉴定应以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3.4 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 应考虑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关联的。 a.若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则不构成结构的危险; b.若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则应联系结构判定危险范围。 3.5 在历史状态和发展趋势上, 应考虑下列因素对地基基础:结构构件构成危险的影响。 a.结构老化的程度; b.周围环境的影响; c.设计安全度的取值; d.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的发展趋势。 3.6 危险范围的判定 3.6.1 整幢危房 3.6.1.1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主体结构,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2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或框架产生的危险,可能构成结构破坏,导致整幢房屋倒塌的。 3.6.1.3 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个屋盖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1.4 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个拱体倒塌并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 局部危房 3.6.2.1 因地基、基础产生的危险, 可能危及部分房屋,导致局部倒塌的。 3.6.2.2 因墙、柱、梁、混凝土板产生的危险, 可能构成部分结构破坏,导致局部房屋倒塌的。 3.6.2.3 因屋架、檩条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屋盖倒塌,或整个屋盖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2.4 因搁栅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整间楼盖倒塌的。 3.6.2.5 因悬挑构件产生的危险,可能导致梁、 板倒塌的。 3.6.2.6 因筒拱、扁壳、波形筒拱产生的危险, 可能导致部分拱体倒塌但不危及整幢房屋的。 3.6.3 危险点是指单个承重构件,或围护构件, 或房屋设备,处于危险状态的。 4 危房及危险点处理 4.1 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4.2 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 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4.3 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4.4 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 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