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电台的 检查、试验及有关规定

船舶电台的 检查、试验及有关规定
船舶电台的 检查、试验及有关规定

16.6船舶电台的检查、试验及有关规定

16.6.1主管当局对船船电台设备的检查

根据规定,船舶抵达港口后,港口国政府或有关的主管部门可以委派检查人员对船舶电台进行检查,检查方和被检方要注意如下几点:

(1)检查人员应持有主管当局签发的身份证件或证章,必要时船舶无线电通信主管人或负责人可以要求其出示。

(2)船舶无线电操作员应为检查提供方便。执照应放在能立即出示之处,执照或有颁发机关签证的副本应尽可能永久地存放于电台。

(3)当执照不能出示或发现有明显不合理的情况时,为了确定其是否与国际无线电规则规定的条件相符,检查人员可以检查无线电装置。

(4)检查人员有权要求无线电操作员出示其证书,但不得考查其专业知识。

(5)检查人员认为有必要采取上述第(3)项所规定的办法,或无线电操作员的证书不能交验时,应当立即通知该船台所属政府或主管部门,必要时还可按照无线电规则有关违章报告的办法办理(船台所发生的任何严重违章事件,应当由检查国的主管部门向船台所属国家的主管部门提出。主管部门接到关于所核准的电台违反公约或无线电规则的通知,就应当查明事实,确定责任并采取必要的措施和行动)。

(6)检查人员在离去前,应将检查结果报告给该船舶主管部门或负责人。如发现有任何违反无线电规章的情况,应提出书面报告。

(7)我国远洋船舶在抵达国内各港后,应接受国家电信监管机构和当地海事以及所属公司无线电监督员随时对船台的检查。

16.6.2船船电台设备的安全检查

开航前对船舶通导设备的检查是确保航行安全、通信畅通、设备处于正常技术状态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之一。船舶无线电操作员一定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检查要求如下:(1)船舶在开航前,要求无线电操作员对所管辖的通导设备认真进行一次检查,并在电台报日志上记载检查结果。

(2)检查中发现问题要及时设法修复解决。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及时向公司主管部门汇报,以便公司主管部门及时安排岸修,在开航之前解决。

(3)对修船和长时间停航的船舶,在接到开航计划时,要在开航前3天进行自检工作,以免检查发现问题后来不及解决而影响开航。

(4)每往返长航次或短航次,每季度对船舶通导航设备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的内容和项目见附录6,要求逐项认真检查、填写表格。国内港口的年检工作,可代替一次安全检查报表。

16.6.3在领海、港口内对调试货测试电台设备的规定

在领海、港口内对调试货测试电台设备应注意:

(1)船上任何无线电通信设备试验与测试,应尽可能避免在遇险频率、公用呼叫频率和当地岸台专用频道上进行试验和发射,并注意避免干扰正在进行中的通信。

(2)除与主管当局协调过的必要试验外,禁止在任何频率上进行以试验为目的的报警和遇险信号的发射。

(3)船舶停泊期间,通信设备的试验要严格按照当地港口的有关规定执行。

(4)进行发信机试验与测试时,应使用假天线,并将输出功率减至最低档。VHF DSC

测试呼叫可在本船两部VHF DSC设备之间进行。

(5)进行卫星无线电示位标试验与测试时、应严格按设备的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进行,严防误报警。

(6)进行雷达应答器试验时,应严格按设备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进行,并注意避免影响和于扰附近航行船舶的安全。

(7)进行卫通设备的试验与测试时,应按设备操作说明书进行自测,非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对遇险功能进行试验。

16.7船舶通信PSC/FSC专项检查

16.7.1PSC/FSC检查概要

PSC(Port State Control)称为“港口国监督”,亦称港口国监控或港口国检查,是专指世界各地港口国当局对抵港的外籍船舶依法实施的以船舶技术状况、操作性要求、船舶配员、船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条件为检查内容的,以确保船舶和人命财产安全,防止海洋污染为宗旨的一种监督和控制。

FSC(Flag State Control)称为“船旗国检查”,是船旗国对其所属船舶进行的检查,检查形式和内容与PSC检查基本一致。

PSC检查的主要依据有SOLAS74公约、LL66公约、MARPOL73/78公约、STCW78/10公约等,基于这些国际公约的国内法规授权PSC的实施。因此,港口国必须是这些公约的缔约国。根据所适用公约的条款规定,港口国检查官可对抵达其港口的外籍船射实施检查。

为了限制进而取消不符合国际公约要求的船舶航行、自1982年3月欧洲14个国家签署了第一个区域性港口国谅解备忘录-----巴黎备忘录以来,全球已有多个区域性港口国监督谅解备忘录组织,基本上形成了以巴黎备忘录和东京备忘录为主的全球港口国监督网络,船东已经很难找到一个没有港口国检查或可以逃避滞留的国际性港口来挂拿低于标准船舶。近年来,港口国检查中船舶通信方面的检查一直是港口国控制的重点。如1999年亚太地区PSC 对GMDSS突击大检查;2005年巴黎备忘录国家PSC对GIDSS突击大检查;2006年黑海备忘录各成员国开展的GMDSS集中大检查活动等。

随着行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PSC整舶通信检查项目越来越具体,要求越来越高。IMO 对港口国在港船舶的受检率要求也在逐步提高,一般超过6个月和重点船舶超过3个月就很有可能受检,而曾经发生事故的船舶或低于标准船舶受到详细检查和被滞留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所以相关人员只有熟悉船舶通信PSC检查的要求并采取适当措施才能减少因GMDSS 缺陷带来的滞留风险,避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报害国家或公司的信誉。

16.7.2船舶通信PSC/FSC主要检查项目及要求

PSC检查官检查项目的多少,以能足以保证被评估船舶是否满足GMDSS要求为原则。如有疑问,可对所有项目进行检查。PSC/FSC检查主要包括证书及相关资料检查、人员配备检查、通信设备检查以及设备的操作性检查四个方面。

16.7.2.1GMDSS证书及相关资料检查

在PSC/FSC检查中,检查的有关证书及相关资料包括:电台执照、无线电安全证书、电台日志、GMDSS作员证书、GMDSS岸基维修协议(如采用岸基维修方式)及其他相关资料,如EPIRB年度检测报告、A1S年度检测报告、VDR/S-VDR年度检测报告、LRIT符合性测试证明等。具体检查:

①证书及变料是否配备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②船舶电台执照、GMDSS操作员证书及GMDSS岸基维修协议是否有效,GMDSS操作员证书是否满足船舶预定航行海区的要求;

③电台日志及各种记录簿是否齐全,记录是否规范。

16.7.2.2GMDSS操作人员配备检查

根据《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即STCW公约的规定,每艘船舶应配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能胜任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的无线电操作员。按照这一要求,检查船舶是否按照证书和最低配员要求,配备数量足够、适任的无线电操作员。

16.7.2.3GVIDSS通信设备检查

根据《1974年国际海上人会安全公约》1988年修正案的要求,一切从事国际航行的客船和300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均应按其航行的海区配备相应的GMDSS设备,包括基本设备和增配设备。同时,为保证海上航行船载GMDSS设备的可靠性,SOLAS公约修正案还提供了船载通信设备的性能保障方案与维修要求。按照要求,检查船舶是否根据所选择的方案配备了相应的GMDSS设备;检查船舶装配的GMDSS设备与船舶电台执照上所列设备是否一致;检查船台呼号、识别码和其他标识及代码是否标注在相关设备上。

16.7.2.4GMDSS通信设备操作检查

在PSC/FSC检查中,对GMDSS持证人员设备操作水平的检查是通过具体操作设备的方式实现的。不同的通信设备,检查的项目和要求不同。

(1)Inmarsat-C船站设备的检查

对Inmarsat-C船站的检查项目主要是进行链路测试。测试的目的是验证船岸之间信息交互和通险报警发送的性能。通常C船站设备都有自动测试程序,菜单中通常标注“Link Test”或“PV Test”。要求能启动链路测试、按屏幕提示完成整个测试,并可根据需要打印测试报告。

(2)MF/HF组合电台设备的检查

MF/HF组合电台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无线电话、DSC、无线电传通信试验,组合电台自检测和船舶主电源、应急电源、备用电源的转换试验。要求:

①走在指定的无线电话泗段与安全工作频率上与当地海岸电台进行电话通信试验,验证通信效果,以检查收发信机的工作情况;

②能通过DISC与海岸电台进行测试呼叫(Test Call),并获得海岸电台测试确认,已检查DSC的工作性能;

③能与开放测试业务的海岸电台,采用ARQ模式,通过TEST指令,进行电传通信试验,以检查NBDP通信状况、显示器终端、打印机和操作键盘工作是否正常;

④能利用组合电台的自测试功能进行自检,以检查其主要电路的功能情况;

⑤能进行MF/HF组合电台设备的船舶主电源、应急电源、备用电源的转换。

(3)VHF无线电设备的检查

VHF无线电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通话试验、VHF DSC测试和电源的转换试验。要求:

①能利用VHF无线电话工作频率与海岸电台或其他船舶进行通话;

②确保每台VHF DSC自检测结果正常,并能利用本船两台甚高频设备进行VHF DSC 呼叫测试;

③能进行VHF设备的船舶主电源、应急电源、备用电源的转换。

SART的检查项目包括外观、存放位置、电池、配备数量以及测试。要求:

①SART外观清洁无损伤,安放位置易于拿取,数量符合要求,并确保电池在有效期内;

②能正确对SART进行测试(TEST),并能通过观察声、光或雷达显示屏回波来检测SART 工作性能。

(5)EPIRB的检查

EPRB的检查项目包括安放位置、静水压力释放器、电池和自测试。要求:

①EPIRB安装位置正确,并按规定的方式(卧式或立式)放置,保证周围环境对EPIRB 的释放、自由浮离不造成影响;

②静水压力释放器工作正常,并在有效期内;

③能使用EPIRB的试验开关正确进行自检测,并能通过观察指示灯,判断EPIRB的工作代态;

④正常情况下,EPIRB控制开关应置于合适的位置,以确保紧急情况下自动发射。

(6)NAVTEX接收机的检查

NAVTEX的检查项目主要包括信息设置和自检测。要求:

①能够对播发台和信息种类进行设置;

②能够对NAVTEX接收机进行自检测,且保证自检测结果正常;

③能够提供以往的接收记录。

(7)TWO-WAY VHF设备的检查

TWO-WAY VHF设备的检查项目包括安放位置、电源以及通话试验。要求:

①TWO-WAY VHF设备位于驾驶室或无线电室易于拿取的位置;

②确保原电池在有效期内,标注清晰,铅封完整;

③能在VHF CH6和其他工作频道上进行通话呼叫,以验证通信效果。

(8)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检查

根据1974年SOLAS公约1988年修正案,1995年2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客船应急电源应保证供电36h,并满足向GMDSS设备供电;货船应急电源应保证供电I8h,并满足向GMDSS设备供电。而在1999年2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因应急电源的供电范围未涉及要GMDSS设备供电的要求,所以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要求保证6h。19959年2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由于应急电源能满足向GMDSS设备供电的要求,所以备用电源的供电时间要求保证1h。

SOLAS公约中对1995年2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船,GMDSS设备应由三种电源供电面且供电顺序依次为主电源、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对于用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电源和备用电源的船舶,要求:

①具有蓄电池电压、电解液密度测定、充放电等记录;

②蓄电池组外壳清洁,导线连接头牢固;

③电瓶间水密门密封,电瓶间防爆灯工作正常。

(9)无线电设备操作台应急照明的检查

GMIDSS无线电操作台处所应设有由船舶主电源供电的主照明及由应急照明配电板供电的应急照明,此应急照明可以是发电机电源,也可以是看电池组电源。要求无线电设备操作台的应急照明工作正常。

天线检查主要是目测天线和馈电线的位置和外观,要求每根天线连接牢固,固定支架良好,有良好的对地绝缘。

16.7.3船舶通信PSC/FSC检查中的注意事项

在PSC/FSC检查过程中,因GMDSS缺陷或不合格进而造成船舶滞留的原因各不相同,主要可划分为设备问题、操作人员问题和船舶管理问题三个方面。只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船舶才能顺利通过PSC/FSC检查。限于算幅,这里只针对我国集中出现的操作人员及资料欠缺问题提出几点注意事项。

(1)无线电操作员应了解PSC/FSC对设备检查的关键占并能熟练操作

在PSC/FSC通信设备操作检查中,检查的设备及项目有很多,但每个设备都有检查的关键点。对这些关键点汇总如下:

①Inmarsat-C船站主要是检查链路测试,能按要求熟练完成整个测试过程,包括测试结果打印。注意,C站必须要有内置或外接的GPS信号。

②VHF无线电设备的检查主要是VHF DSC自检测和本船两部VHF DSC相互呼叫测试,及AC/DC电源转换。注意,确保机器内部的9位MMSI与电台执照一致;VHF DSC 必须要有内置或外接的GPS信号。

③MF/HF无线电设备的检查主要是测试,包括DSC呼叫岸台测试、SSB电话呼叫海岸电台以及通过TEST指令的NBDP与海岸电台的测试。注意测试记录的打印和留存。

④NAVTEX设备的检查主要是自检测及测试结果分析,通常从测试结果上要求判断打印机是否工作正常。注意掌握信息播发台和信息种类的设置。

⑤EPRB设备的检查主要是电池和释放器的有效期,以及通过查看EPIRB的年度检验报告和5年特检报告来判断设备是否正常。

⑥SART设备主要是检查电池的有效期和与雷达配合的测试方法。注意如船舶使用自落体式救生艇,要求救生艇内必须安装一个SART。

⑦TWO-WAY VHF设备的检查主要是在三部双向VHF电话之间相互试验收发,并检查是否有块未开封并在有效期内的应急电池。

(2)备相关的证书和资料

随着船上无线电电设备的不断增加,有关的证书和相关资料也随之增多,特别是与设备安全证书有关的检测资料。为确保检查通过,首先必须更熟悉这些证书及相关资料,其次必须了解与设备安全证书有关的各项检测要求。

对于设设备安全证书有关的检测,要求如下:

EPIRB年度检测报告:示位标检测要求一年进行一次,一般每年在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年度校验的同时对其进行读码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由船长负责保管,检测报告复印件应存放于电台处。到期前三个月应由船船舶提出申请检测换新。

AIS年度检测报告:在设备安全证书换证或年检时,需要对AIS进行单独的检测。该检测由船级社认可的专业电子公司进行,检测完成后检测报告留船。

VDR/S-VDR年度检测报告:在设备安全证书换证或年检时,需要对VDR/S-VDR进行单独的检测。检测人员一般是经VDR厂家和船级社同时认可的工程技术人员,检测后填写表格留船。

LRIT符合性测试证明:证明该船舶的设备已满足LRIT系统的功能要求,并已通过了LRIT

的功能测试。该检测由公司申请和办理,测试证明留船保存并长期有效,除非更新设备或更换船名或更换船旗国或设备故障。

除了上述注意事项,对于船公司来说,应严格管理制度,制定有效的应对港口国检查的程序,建立完善的自查制度。结合公司实际,制定适合本公司的GMDSS无线电操作员的管理培训方案,以期达到PSC/FSC的检直要求。

船舶安全管理组织体系

目录 1 绪论 (3)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3)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3) 1.2.1 国外研究状况 (3) 1.2.2 国内研究现状 (4) 1.3 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 (4) 2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实施 (5) 2.1 安全管理体系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5) 2.2 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5) 2.3 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步骤 (6) 2.4 安全管理体系的实施 (6) 2.5 安全管理体系的保持 (7) 3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检查 (8) 3.1 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检查的内容 (8) 3.2 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检查程序与方法 (9) 3.2.1 检查程序 (9) 3.2.2 检查方法 (10) 4 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浅析研究 摘要:为了加强对航行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管理,促进我国航运业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先后强制实施,根据规则的要求各航运公司陆续建立了安全管理体系,本文在研究《国际安全管理规则》和《国内安全管理规则》和一些航运企业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后。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探究如何建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并实施。最后本文还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有效性检查的内容及方法进行了概述。 关键词:船舶安全;建立;运行;有效性检查 Abstract: In order to strengthen on ship navigation safety and pollution prevention management, and promote chinese shipping industry overall quality and management level continuously improve, the 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rules and the local safety management rule has forced implementation, according to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rules, the shipping companies began to build safety management system. In this paper, after the study of the international safety management rules and the local safety management rule and some shipping companies ship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检查表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指南标准要求的强制性ISMS文件

审核重点 第二阶段审核: a) 检查受审核组织如何评估信息安全风险和如何设计其ISMS,包括如何: ●定义风险评估方法(参见4.2.1 c) ●识别安全风险(参见4.2.1 d)) ●分析和评价安全风险(参见4.2.1 e) ●识别和评价风险处理选择措施(参见的4.2.1 f) ●选择风险处理所需的控制目标和控制措施(参见4.2.1 g)) ●确保管理者正式批准所有残余风险(参见4.2.1 h) ●确保在ISMS实施和运行之前,获得管理者授权(参见的4.2.1 i)) ●准备适用性声明(参见4.2.1 j) b) 检查受审核组织如何执行ISMS监控、测量、报告和评审(包括抽样检查关键的过程是否到位),至少包括: ●ISMS监视与评审(依照4.2.3监视与评审ISMS”条款) ●控制措施有效性的测量(依照 4.3.1 g) ●内部ISMS审核(依照第6章“内部ISMS审核”) ●管理评审(依照第7章“ISMS的管理评审”) ●ISMS改进(依照第8章“ISMS改进”)。 c) 检查管理者如何执行管理评审(包括抽样检查关键的过程是否到位),依照条款包括: ●4.2.3监视与评审ISMS ●第7章“ISMS的管理评审”。 d) 检查管理者如何履行信息安全的职责(包括抽样检查关键的过程是否到位),依照条款包括: ●4.2.3监视与评审ISMS ●5 管理职责 ●7 ISMS的管理评审 e) 检查安全方针、风险评估结果、控制目标与控制措施、各种活动和职责,相互之间有如何连带关系 (也参见本文第8章“过程要求的符合性审核”)。 监督审核: a) 上次审核发现的纠正/预防措施分析与执行情况; b) 内审与管理评审的实施情况; c) 管理体系的变更情况; d) 信息资产的变更与相应的风险评估和处理情况; e) 信息安全事故的处理和记录等。 再认证审核: a) 检验组织的ISMS是否持续地全面地符合ISO/IEC 27001:2005的要求。 b) 评审在这个认证周期中ISMS的实施与继续维护的情况,包括: ●检查ISMS是否按照ISO/IEC 27001:2005的要求加以实施、维护和改进; ●评审ISMS文件和定期审核(包括内部审核和监督审核)的结果; ●检查ISMS如何应对组织的业务与运行的变化; ●检验管理者对维护ISMS有效性的承诺情况。

船用中高频电台SA

船用中高频电台SAILOR 6300 SAILOR 6300中高频电台性能稳定、容易使用、技术先进,符合GMDSS强制要求,是船舶通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SAILOR 6300第一个在中高频电台配置了信息重放功能,并可连接两个控制单元。高效的功率放大器可确保在1.6~30 MHz海事频带(发射模式中)高性能和可靠通讯,并确保在所有ITU信道持续和充分的输出功率。 采用ThraneLINK通讯协议,从 SAILOR 6110 mini-C GMDSS 进行GPS输入。不必将SAILOR 6300连接到外部GPS,也无须额外的电缆线。 SAILOR 6300 中高频电台是高端通信系统,符合对MF/HF DSC Class A的要求,这是对所有海域SOLAS船舶强制性要求的一部分,也是很多国家的GMDSS要求。SAILOR 6300是为满足专业海员的需要而设计开发的,以确保各种船舶清晰强大的通讯,包括公海渔船、商船、近海船舶和工作船等。 SAILOR 6300 中高频电台可迅速便捷地连接到其它重要的GMDSS系统,如SAILOR 6103报警面板。SAILOR 6300具有新的、用户友好的无线电传软件(带先进的MMI),可与SAILOR 6006信息终端结合在一起工作。外部扬声器、键盘和打印机也很容易添加。 特点: ·SAILOR重放:240秒,第一个具有此功能的中高频电台; ·高质量的图形显示,白天或夜晚都很清楚; ·内置6W扬声器,极好的音质; ·改进的、直观的、易于操作的菜单结构; ·独特的、新一代无线电传软件; ·多个控制单元; ·150W、250W、500W三种版本; ·通讯协议ThraneLINK 。 技术参数:150W、250W 和 500W ·总体: 操作模式:单工和半双工SSB电话、DSC、TELEX AM广播接收; 操作温度范围:-15℃~ 50℃; 电源电压:标称24V DC浮动; 带有可选的外部交流电源:115/230V AC 50/60Hz 。在没有交流电 时自动转换到直流;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时间不超过一个换证周期; (四)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者改装,但重大改建除外; (五)变更船舶检验机构; (六)变更船名、船籍港; (七)存在重大安全缺陷影响航行和环境安全,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的。 对于前款第(三)项所列情形,船舶、水上设施申请检验时,国内船舶检验机构须对失效期内应当进行的所有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检验周期按照原证书检验周期计算。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的外国籍船舶,有第一款第(一)、(七)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签发检验证书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外国籍船舶的发证机构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验船公司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对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船舶、水上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应当申请拖航检验。 第十七条船舶试航前,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国内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试航检验,并取得试航检验证书。 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在签发试航检验证书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检验要求进行检验,并确认船舶试航状态符合实施船舶图纸审查、建造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船舶配载及稳性状态。 第十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 第十九条中国籍船舶、水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进行船用产品检验。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 情况检查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检查《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全面实施,促进了船舶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使海事管理部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成为一项主要的监管内容。2006年9月,徐祖远副部长在全国海事工作会议上强调,作为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律,要加强“四船一链”重要环节的监管,也就是要加强船公司、船舶、船员和船长的日常管理,其中船公司是主体、船舶是基础、船员是重点、船长是关键,要将这四者通过安全管理体系这根链条连接在一起。因此,加强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是今后船舶安全检查的一个主要方向,但是,从目前船舶安全检查员队伍的情况来看,部分船舶安全检查员还不能完全适应这项工作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还存在模糊认识,对检查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其次是对规则和体系掌握不深,有无从下手和不敢检查的现象;再次是对查处的缺陷如何要求整改把握不准。针对这些情况,本人根据多年来公司体系审核和船舶审核的经验,对如何做好船舶安全管理体系的检查进行探讨。 一、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安全检查的必要性 1.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公司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后,经过总经理批准发布,将会在公司船岸同步运行。船舶为取得“安全管理证书”(SMC),在体系运行一段时间具备必要的条件后,向

海事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简称审核发证机构)申请初次/临时审核。经审核发证机构批准,船舶审核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对被审核船舶的体系文件和安全管理活动进行审核,判断体系文件与《国际/国内安全管理规则》的覆盖性、对强制性规定的符合性;评价船舶的安全管理活动与体系文件的符合性,实现规定目标的有效性。其目的就是利用外部强制手段来促进规则的有效实施,为被审核船舶提供改进体系运行的机会。船舶安全检查是主管机关对到港船舶进行监督检查,确认其船舶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国内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船舶、船员是否持有有效证书,船员是否熟悉船上的应急及关键性设备的操作,并就检查中发现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要求船方予以纠正,保证船舶状况不低于标准,确保船舶航行安全,防止造成水域污染。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是针对公司管理进行的,而船舶安全检查是通过抽查船舶设备及船员的操作来反映公司的管理是否在船上得到了有效运行。相比之下,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侧重于公司管理,船舶安全检查侧重于对船舶及设备性能检查和船员适任性检查。因此,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与船舶安全检查的方法、周期和侧重点均不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不能替代船舶安全检查。 2.船舶安全检查结果是安全管理体系在船上运行结果的直接反映船舶安全检查大部分是对船舶硬件设施和船员操作性的检查,也是安全管理体系所覆盖的内容。体系运行的好与坏,直接和船舶的保养、人员和设备的管理有关,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可以通过安全检查直接反映出来。

船舶电台日志记载管理规定

船舶电台日志记载管理规定Ship radio logbook record management regulations 1.船舶电台工作日志是船舶通信工作的原始记录,是船舶的重要法定文件之一,船舶 GMDSS操作员必须详细、准确、清楚、如实地记录通信情况,不得任意涂改和撕毁。Ship radio logbook, the original records of marine communication, is one of important legal documents of ship. Ship GMDSS operator must record it detailedly, accurately, clearly and truly, radio logbook not allowed to be altered or torn up randomly. 2.船舶电台工作日志应依时间顺序连续记载,不得间断,内容应当明确反映出船舶航行中 所发生的有关海上人命安全和日常无线电业务的一切事项。 Ship radio logbook should be recorded continuously in chronological order, shall not be interrupted, the contents of which should be clearly included the details about safety of life on navigation and daily radio services in all matters. 3.船舶电台工作日志应使用不褪色的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体端正清楚、语句简明;按 日志内容逐页逐行详细、准确记载,不准涂抹、撕页,不留空页、空行。 Ship radio logbook should be written in non-fading blue or black pen, required characters clearly and regularly, sentences sample and clear. The logbook should be recorded accurately in details line by line, not allowed to smear and tear, don’t leave blank page s and blank line. 4.写的文字必须是通信联络中实际使用的文字;有关通信情况使用中文。机上对话“S”代 表本台,“R”代表对方台,第三台可直接注明其呼号。 The words used for recording must be the actual use ones in communication, and Chinese should be used to describe the communication condition. When communicating with radios, “S” is on behalf of our station, “R” is on behalf of the other side, the third party should be indicated directly with its call sign. 5.填写的时间,均用北京时间。航行中,应记录每日正午船位。 All the time in radio logbook should be exchanged into Beijing time. During the navigating, the position of ship at noon every day should be recorded in the logbook. 6.无线电话及选择性呼叫均由GMDSS操作员记载,并对记载内容签字负责。 GMDSS operator is responsible for recording the contents of wireless phones and selective calling, meanwhile, leaves his signature responsible for what he has done. 7.记载内容Recorded content 7.1.开航前电台设备的试验情况; The test information for the radio equipment before sailing. 7.2.每航次船舶动态情况,包括:航线、启航、抵港、抛锚、移泊、修船、复修等的年、 月、日、时间和地点。 The ship’s dynamics of each voyage should be recorded as the date, time and places including shipping route, sailing time, arrival, anchorage, shifting berth, ship repair, rehabilitation and so on. 7.3.遇险、紧急和安全通信情况; The conditions of distress, urgency and safety communications. 7.4.处理日常通信业务的情况; The conditions of dealing with daily normal communication services. 7.5.无线电话通信的业务情况; Conditions of wireless phone communication services. 7.6.守听静默时间、通报表、广播性业务等情况; Conditions of listening to silence time, traffic list, broadcasting, etc. 7.7.通信条件变化和影响正常通信的情况; Changes of communication conditions and conditions of affecting normal communication. 7.8.电台设备的使用、故障、维修、保养以及蓄电池充放电情况; Conditions such as the usage of radio equipment, malfunction, maintenance and battery’s charging and discharging. 7.9.未了事宜和船舶领导交办的事;离船时工作业务交接情况; Things that has not been finished and required to be done by officer on board; the conditions of transferring the work when leaving ship. 7.10.其他需要备查的事项以及通信主管部门认为必须记录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 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适用范围 一、为规范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的审核、发证及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管理规定》(以下称《管理规定》)。 二、《管理规定》适用于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和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员(以下称审核员)。 三、《管理规定》明确了对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实施审核和审核管理的各级机构以及受审单位、审核组和审核员的相互关系。 四、《管理规定》明确了船舶法定检验质量管理体系审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引用文件 《管理规定》引用《办法》有关内容构成其条款。当《办法》被修订时,《管理规定》将引用《办法》的最新版本。 第三章术语与定义 除下列定义外,《管理规定》的专用术语与定义同《办法》及其所引用的术语与定义相一致。 观察项:系在审核过程中发现的有违《办法》的现象或问题,其性质或其原因难以确定,但如任其发展将会影响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受审单位应对其予以特别关注,采取措施控制其发展。 第四章审核依据和目的 一、审核依据: (一)《办法》; (二)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三)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及有效文件。 二、审核目的: (一)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运行情况是否符合《办法》,以及适用的我国船检法律、法规和有效文件所规定的要求: (二)为受审单位提供可靠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状况的信息; (三)确定受审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有效性、充分性和

船舶安全检查选船新规Word版

船舶安全检查选船新规 “为什么总是我?” 下面就让小海狮为你简单的解释一下吧。

1、什么是高风险船、标准风险船和低风险船? 新选船系统综合每条船的各方面表现进行打分,分值越高风险越大,分值大于等于8分的时候被列为高风险船舶,无分值的为低风险船舶,其他的为标准风险船舶。 2、高风险船、标准风险船和低风险船有什么区别? 简单说就是检查周期的不同,不再像以前检查一次过半年再检查,低风险船舶检查一次后检查窗口期是9-18个月,简单说,低风险船舶检查一次后最快也要9个月才会再次检查,标准风险船舶是5个月,而高风险船舶检查一次后两个月就可能要面临再次检查。 3、那我的船一旦被列为高风险船是不是就永无翻身之日了? 不是的,每条船的分值都是以36个月为周期动态变化的,各项数据都会不断更新,高风险船可以变为低风险船,低风险船也可以变为高风险船。 4、怎样才能让我的船降低风险等级呢? 有很多事情可以做啊,首先就是要加强船舶管理,及时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在每次安检的时候都不要被滞留,安检缺陷数也低于全国平均数,挂靠综合绩效好的优质航运公司管理,遵守法规不因违法被海事部门处罚,谨慎航行不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的水上交通事故等等。 船旗国监督检查新选船机制 1 船舶风险属性 1.1 依据类别和历史参数,所有船舶可分为3类:高风险、标准风险和低风险。 1.2 高风险船舶是指满足对应标准,权重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8 的船舶。 1.3 低风险船舶是指满足所有的对应参数标准,并且在过去 36 个月中至少接受过一次检查的船舶。 1.4 除高风险及低风险之外的船舶为标准风险船舶。 表1 船舶风险属性

船舶安全检查指导建议(含法规依据)

船舶安检指导意见 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船舶安全检查指导意见 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船舶事业部塘沽作业公司SHIPPING—CHINA OILFIELD SERVICESLIMITED

目录 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 2.图书参考范围概述 3.船旗国安全检查流程 4.海事局安检代码 5.船舶滞留原则 附件一:船舶安全检查项目及指导意见 附则二:法律、法规部分原文摘抄

编写——陈涌 资料、数据仅供参考,以现行最新法规、规则为准 1.船舶安全检查概述 1.1船舶安全检查介绍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技术状况、船员配置及适任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以督促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发证机构、认可组织等有效执行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范,以及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2. 船舶安全检查法律依据 2. 1 SOLAS74公约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公约有十三个条 款,规定了缔约国在履行保护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一般义务、适用 的范围、法律法规、公约的生效、修改和退出的相关问题。最新版 本为2014年7月1日生效的SOLAS公约修正案。 2.2 MARPOL73/78公约即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 造成污染公约》。各缔约国认识到船舶故意地、随便地排放油类和 其他有害物质,是一种严重的污染源,也认识到主要目的为保护环 境而缔结的第一个多边协议1954年国际防止海上油污公约的生要 性和该公约在防止海洋和沿海环境污染方面所作出的重大贡献,本 着彻底消除有意排放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海洋环境并将这些物 质的意外排放减至最低限底的愿望,制定了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公 约,同时也不断对此公约进行修订。 2.3 STCW78/95公约是《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 1995年修正案的简称。STCW78/95公约的主要内容是海员的发证, 船员的培训及船员的值班。为确保船舶航行安全及防止海洋污染,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船舶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船舶检验管理,规范船舶检验服务,保障船舶检验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船舶检验活动及从事船舶检验活动的机构和人员的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检验是指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渔业船舶以及从事石油天然气生产的设施的检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检验管理。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对船舶检验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开展船舶检验监督工作。 第二章船舶检验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船舶检验机构是指实施船舶检验的机构,包括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验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验船公司)。 交通运输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审批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外国验船公司时,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规定的验船机构审批条件作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予以审批的,同时应当明确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和外国验船公司的检验业务范围。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应当向社会公布船舶检验机构的检验业务范围。 第五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按照A、B、C、D四类从事船舶法定检验: (一)A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包括国际航行船舶、国内航行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二)B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国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和相关船用产品的法定检验; (三)C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船舶的法定检验; (四)D类船舶检验机构,可以从事内河小型船舶,以及封闭水域内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货船和船长不超过30米、主机功率不超过50千瓦的客船的法定检验。 第六条外国验船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和入级检验; (二)对本款第(一)项规定的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实施检验; (三)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检验; (四)经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认可,在逐步开放的范围内对自由贸易区登记的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实施入级检验。 第七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船舶检验活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报告年度船舶检验工作情况,包括质量体系运行、检验业务量、检验人员变化等情况。 第九条船舶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检验技能,满足国家有关船舶检验人员资质的要求。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统一组织船舶检验人员考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船舶检验人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国内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检验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不定期持续知识更新培训。 第三章法定检验 第十一条法定检验是指船旗国政府或者其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法定检验技术规范,对船舶、水上设施、船用产品和船运货物集装箱的安全技术状况实施的强制性检验。 法定检验主要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初次检验、临时检验、拖航检验、试航检验等。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1.必须熟悉起吊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绳索的最大允许负荷量及报废标准。 2.起重工夹具要经常检查保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丢,确保完好可靠。 3.工作前要根据吊运任务,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对吊具及作业环境应作细致检查,掌握物体形状、重量、重心、角度、生根地方,选择、配备好吊具,不得超负荷使用。 4.起吊物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及精密部件,必须采取衬垫措施。吊位重心应正确,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度(遇有特殊吊运物体时,应用专用工具)。吊物不得较长时间高空悬挂。 5.起吊物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指挥时不准戴手套,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得远距离指挥吊物运行。起吊过长过大等大型重吨位物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并用绳索牵结物件保持平稳,方可指挥吊运行。

6.大型物件及船体分段翻身吊运前,应划出禁界区,检查各点受力情况及吊攀(小耳朵)的焊接质量,并经试吊,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指挥起吊翻身。 7.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超负荷吊运。 8.吊运物上的零星物件必须清除,特别是船体分段内的边角余料等杂物事前都要检查清除,防止吊运中坠落伤人。 9.不规则的管子,禁止成捆吊运,大口径弯管必须单根吊运,且用专用吊绑带。 10.管件叠堆物要摆放稳妥、整齐,堆放不能过高,大口径管了等类似物件要垫妥。 11.吊运物件,应尽量在吊行道上通行。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在人头上越过。 12.船只上、下排,应仔细检查滑板、走轮等处有无障碍。加、拆楞头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榔头和楞头伤人。

船舶电台PSC检查

船舶电台PSC检查 电台PSC检查 目前港口国检查中对船舶电台设备及其操作使用的检查越来越严,因此而造成的船舶滞留也越来越多。据IMO网站统计,因通导设备造成滞留的所占比例平均18%。在澳大利亚,因GMDSS缺陷而造成滞留的比例高达38%。 港口国检查因GMDSS造成滞留主要有设备和操作人员及管理两个方面的原因 设备方面 GMDSS设备的安装不符合要求; 应急设备故障,如SART、EPIRB、VHF DSC、MF/HF DSC和TWO-WAY VHF等 各种电池过期 人员及管理 持GMDSS证书的操作人员能力差 包括设备操作不熟,甚至根本不会操作,不能按检查官的要求进行设备的试验 英语水平差,听不懂检查官要求做什么 管理差,很少进行设备的试验和无试验记录,各种记录不齐全,证书找不到等 PSC检查应对 所有证书齐全,在有效期以内。文件资料最新版本或修改到最新, NP281-285要按《航海通告》及时修正并做出修改记录;ITU出版物要及时更新。ITU出版物更新情况参考:在目录中有下一新版本的预计出版日期,如发现已接近新版出版日期,应及时向本港代理申请更新,并说明自己船存版本出版日期,

同时抄送中远散运船管部通导业务。 规范记录各种台帐,尤其电台GMDSS通信日志中对各类遇险、安全信息的记录及对应急设备的测试(请参照“电台日志”专题) 要熟练掌握GMDSS通信业务,重点是收发遇险报警、误报警的处理,关键是英文口语交流,从NP285中查找到预靠港口所署洋区的RCC及该国RCC,将其联系方式摘录,打印后放到醒目处备查。检查组合电台NBDP及MF/HF DSC、VHF DSC是否正确输入了MMSI。EPIRB、SART、双向电话的测试(有时检查官自带设备进行测试),检查电池和释放器的有效期,将各电池有效期打印后以粘胶带粘贴在设备表面醒目处;准备好EPIRB的年度检验报告;将船名/呼号/MMSI打印后粘贴在二部VHF电话、SART、MF/HF组合电台、EPIRB上面;注意EPIRB除打印MMSI外还应该打印粘贴该设备的15位码。 到港前检查电台应急电瓶是否处于充足状态,检查电瓶间工作环境,电瓶电压、比重。比重应为1.23-1.28之间,如发现比重接近或不足于1.23,立即操作组合电台面板上的充电钮使用“恒流”强充,充电时应随时检查电瓶液面及电压、比重,当比重达到理想数值后将充电钮打到“ORDINARY”使用恒压浮充。如发现电瓶参数异常,不能满足公约要求,应立即向港口代理申请更新,并注明电瓶容量、规格,同时抄送公司船管部物料科及通导业务。 检查应急示位标安装开关位置是否正确,每三个月的测试是否记录在电台通信日志中;检查SART、2-WAY VHF的每月测试情况,电台应急电瓶每月检查及充电情况,并记录在电台通信日志中;检查VHF DSC、MF/HF DSC每月测试情况,并记录在电台通信日志中;检查每日测试MF/HF、VHF DSC及应急电瓶情况,并检查是否记录在电台通信日志中; 到港前在NP285上查找提供MF/HF DSC业务的岸台,做MF/HF DSC SAFETY/TEST测试,将RQ测试记录及BQ收妥通知打印出后保留;在NP281上查找一当地提供NBDP 业务的岸台,使用NBDP ARQ与该台做TEST+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打印后保留;使用卫通C站做PVT实验,并将结果打印保留;保留最新MSI的EGC航行警告、518航行警告、气象传真图等备查,注意澳大利亚没有518航行警告,一定要注意查收C站的EGC信息;检查卫通C站遇险按钮的安装和防误报警的措施(保护盖和警示标志);两部VHF DSC输入本船识别码后互相呼叫,如有打印机打印结果后备查; 保留MF/HF DSC接收的遇险、安全信息打印报文,并在《电台通信日

船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检查评估报告

船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检查评估报告 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执行情况检查评估报告 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评估 1.安全法律、制度规程获取情况,通过职能部门等获取收集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并识别出公司适用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2.安全法律、制度规程执行情况调查,公司对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制度规程的执行情况良好,主要体现在: 1)健全了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设立了安全管理人员。 2)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 4)制定了各种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各种应急物资配备充足到位,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5)开展全员安全上岗培训,经常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活动。 二、规章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估 目前公司的各种安全管理制度文件齐全,基本覆盖安全生产管理各个方面,但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要求,部分管理制度如安全投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安全标志、安全绩效评定管理等制度需要补充修订。 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检查评估 检查中对安全操作规程内容进行了全面检查,基本上内容符合实际情况,可继续使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由公司机构及人员变动较大,部

分安全制度也相应增加或减少,其安全管理职责也作了相应的修改。安全操作规程基本满足生产实际需要,但由于随着工艺的变化,设备、设施也作相应的增加或减少,安全操作规程也作相应的增减。 四、检查评估结论: 宜昌远臻船务有限公司对各种安全法律法规制度规程遵守情况良好,各种安全管理制度基本适用,但部分安全生产职责、规程需要修改。

浅析船舶安全检查(标准版)

( 安全论文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浅析船舶安全检查(标准版) 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

浅析船舶安全检查(标准版) 随着航运业的发展,人类对海上安全和海洋环境愈加重视,进而对船舶设备、船员实际操作能力及船舶安全检查管理要求不断提高。本文针对当前船舶检查中船舶设备、船员实际操作中及船舶安全检查管理等问题,分析其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总结船舶检查发展的方向。 关键词:船舶设备实际操作安全检查管理发展方向 Ⅰ Analysestheshipsecuritycheck Abstract Alongwiththeshippingindustrydevelopment,andhumanmaritimesa fetyandMarineenvironmentformoreattention,thentheshipequipm

ent,thecrewoperatingabilityandshipsecuritycheckmanagementr equirementenhancesunceasingly.Thisarticleinviewofthecurren tshipinspectionofshipsequipment,thecrewinpracticaloperatio nandshipsecuritycheckthemanagement,analyzethecauses,andput forwardthecorrespondingmeasuresandsuggestions,onthisbasis, thedevelopingdirectionofshipinspectionsummary. Keywords:Marineequipment;Actualoperation;Safetyinspection; Managementdevelopmentdirection浅析船舶安全检查 船舶安全检查是海事主管机关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水域污染而对船舶技术设备状况和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它是海事主管机关行使国家主权、履行政府监察职能,实施行政管理的主动行为。自二十世纪80年代起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在我国正式启动以来,在几代船舶安全检查人员的努力下,船舶安全检查工作逐步走向规范、成熟,造就了一批业务过硬的优秀船舶安全检查专业人材,为树立中国海事局的良好对外形象,促进海上安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3912-26 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制度(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局船舶安全检查员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参与船舶安全检查相关法规、文件的拟订工作; 第三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热爱船舶安全检查工作,服从工作安排,完成领导布置的安检工作任务; 第四条熟悉并掌握与船舶安检有关的法规、规范和国际公约,工作中坚持公正、严谨、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和工作程序,不得超越自身职权作出决定; 第六条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不徇私情,不谋私利,不吃请、不受贿,不利用职权索取或变相索取钱、财、物; 第七条船舶安全检查员应做好所在单位安检工作的各项台帐、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第八条船舶安全检查站为船舶安全检查员配备船舶安全检查员工作记录簿,由各安检员自行记录日常船舶安检数据,作为船舶安全检查站考核安检员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奖励机制,在年终对安检工作突出的安检员进行奖励,同时也作为安检员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局船舶安全检查站建立船舶安全检查员档案,加强船舶安全检查员的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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