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

论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
论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

日 本 研 究一九九七年第二期论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变革

辽宁大学日本研究所 刘红

监督管理金融是各国政府、中央银行或有关货币当局的共同重要职责。东方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日本,在其赶超欧美的历史进程中,逐渐形成一套以大藏省为主体,由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共同管理金融事业的监管体制,对于促进日本经济高速增长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世界金融局势向金融体制一体化、经营业务多样化方向的发展,以及日本自身经济、金融实力的迅速强大,素为他国借鉴范式的监管体制也持续性地暴露出病态特征,严重危及金融业的稳健发展。为此,探讨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找出其变革的深层次原因并指明未来改革取向,成为本文关注的焦点。

一、日本现行金融监管体制

从世界范围看,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属于“一线多头”的监管模式。“一线”即相对于美国等国的“双线”而言(在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权对银行发照注册、监督管理),日本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一级,在中央这一级又是由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共同行使监管权,。“多头”对日本而言,系指由大藏省的银行局、证券局、国际金融局与日银紧密协商共同完成任务。

日本这种以大藏省为主的一线多头监管体制的形成有其深刻历史背景和原因。明治维新使日本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当时欧美各国早已完成产业革命,与其相比日本至少落后了一、二百年。经济发展的后进性及赶超欧美的强烈动机,决定了国家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殊作用,也相应决定了“反弹琵琶”的金融超前发展战略的选择。即在日本商业资本和产业资本发育远未充分条件下,通过政权强有力地支持和保护银行资本,使之优先于商业资本、产业资本发展起来,反过来再大大促进后者的发展。政府对银行资本的刻意保护及银行资本对工商企业压倒性影响的控制力,这双重背景导致日本政府比欧美各国更为直接、更为强烈干预银行业之必然。

以大藏省为主,由大藏省和日银共同行使监管权的日本现行金融监管体制其显著特征是对金融行政与金融业务的区分管理。依据日本的银行法及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大藏省作为金融行政主管机关,有权对包括日本银行在内的、所有在日登记注册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它侧重从行政管理角度,对金融机构的开设、合并、解散等享有许可权,对金融机构业务经营的合规性监督检查权以及对金融机构的不法行为和经营恶化勒令停业权等。与此不同,日本银行作为对金融业务的管理者及货币政策的执行者,仅对在“日银”开设往来帐户或需在日银取得贷款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它侧重从经营风险和资产状况角度,通过对其资产质量和

风险状况的监督检查,保证金融业经营的安全性,同时使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与中央银行的政策意向保持一致。

尽管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实施监管的侧重点各异,但从监管范围、监管权力角度审视,日本银行是从属于大藏省的。大藏大臣有权对日本银行进行包括人事、组织、政策和业务等诸多方面的管制。同其它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日本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仍然较小。在一定意义上从属关系的客观存在,决定了日本银行很难真正面对市场变化决策,更多时候要看大藏省“脸色”行事,因而使其监管职能弱化。

同世界其它各国一样,日本的金融监管也可分为健全银行经营的事前监管和银行经营不善破产时的事后处理体制。但在大藏省为主日本银行为从及大藏省根深蒂固的保护金融业理念之下,日本的事前、事后监管都呈现出一些特点。

1.事前监管的健全经营管制。健全经营管制主要是对银行自有资本充足性的要求。按1988年巴塞尔协定的规定,资本与资产比率到1992年达到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但是在巴塞尔协议刚开始推行时,日本几大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比率分别为:三菱银行3. 25%,兴业银行

2.75%,日本信贷银行2.25%,为世界发达国家中最低。①这表明巴塞尔协议前日本几乎没有进行资本充足的事前监管,直到1992年底日资大部分银行才达到8%的资本 风险资产比例的要求,但此前已埋下了金融危机的种子。

2.事后监管体制。当银行经营不善出现破产征兆时,通常采取一些补救措施。主要是拥有强大权力的大藏省介入到破产过程中的再交涉规则中,由民间银行、金融机构进行支授或吸引合并,进行事后处理。从1971年起日本就建立了旨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稳定金融体系和机制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不可思议的是从其建立至1992年的21年中,该制度从未被实施过。

二、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及变革原因

第一,以“住专”问题为代表的日本金融业巨额不良债权的出现。不良债权系金融机构呆帐、死帐贷款的总称,进入90年代后,该问题成为困扰日本金融界的难题。据大藏省1995年11月公布的数字,日本的不良债权总额为37.4万亿日元。日兴调查中心推算为55万亿日元,美国议会调查局推算为70~80万亿日元。一些报纸报道的数字高达100万亿日元,甚至有的说有150万亿日元之巨。而根据东洋经济周刊1995年4月8日的资料,如果加上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则总额将达到100万亿日元,相当于GD P的21.5%,全部银行资产的15%。如此惊人的数字不能不驱使我们寻找巨额不良债权的成因,1996年度的《日本经济白书》中认为“在景气扩大的情况下,土地的担保价值上升,金融机关对企业的风险承受程度也相应增大,因此金融机关增加了贷出,企业也增加了借款投入土地交易和建设投资,但当泡沫经济崩溃时,企业的收益恶化,贷款的返还负担加重,又随着不动产担保价值的下降,金融机关的贷款成了呆帐或死帐,不良债权的比重增大。”从这一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问题:其一,日本不良债权的形成与日本式银企关系是否有必然联系;其二,日本不良债权的形成与泡沫经济内在联系如何。对此并未做深刻剖析,从这个意义上说《日本经济白书》中的追因是表层的,没有触及“内核”。笔者认为内核原因是以大藏省为主体的“一线多头”监管体

制所致。“住专”问题的形成与处理过程,可见一斑。

由于“住专”不能吸收存款,其运营资金的90%要依赖从其他银行贷款。80年代末,在房地产业高额利润的诱惑、刺激下,一些大银行和资金较为充裕的中小金融机构如农林系统金融机构千方百计地向“住专”注入巨额资金,再由“住专”投资于房地产公司。而90年代初,泡沫经济崩溃,房地产价格暴跌,大批房地产公司因之宣告破产,致使“住专”陷入巨额不良债权之中。据官方报告,7家“住专”总贷款余额为10.72万亿日元,其中8.74万亿日元贷给了不动产公司,估计呆帐损失为6.27万亿日元②。

“住专”问题上大藏省为主体的金融监管体制负有重大责任。这是因为:第一,从人事制度看,“住专”的历任总经理等高级干部均由母体银行指派或由大藏省退休人员担任,而这些人相当一部分是不具备具体贷款业务知识和经验的“外行”,为日后“住专”呆帐的形成留下隐患。第二,对“住专”的不良债权问题大藏省早有察觉,却并未实施有效的监管。从大藏省有所察觉的1991年~1992年的第一次调查结果看,当时7家“住专”的不良资产总额为4. 64万亿日元,而到1995年8月第二次调查时,其不良资产达8.13万亿元,不到四年的时间里,不良资产总额增加了约75%。设想如果在地价暴跌,不良资产初现端倪时期,大藏省对不规范经营问题能够及早发觉并采取措施,而不是监而不管,不是在已看出有五家机构迟早要陷入经营危机的情况下,仍然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住专”问题远没有如此严重。也正是大藏省某些官僚坚信地价会反弹,故而隐匿不良资产的准确数额,预期一切问题都将在地价攀升后迎刃而解,这种官僚主义作风不仅延误了处理不良资产的最佳时机,也将日本金融业拖入困境。大藏省对金融机构的护送舰队方式及维护“银行不破产神话”的金融监管理念,是制约大藏省实施有效监管之根本,也是形成巨额不良债权的源泉。第三,日本经济的“住专”问题实质上是日本泡沫经济的产物,而大藏省对泡沫经济的形成负有重大责任。由于大藏省的官僚主义、低效率的行政体制作崇,才在80年代不适当地降低利率,导致经济过热。在经济过热发展时,又未能及时加以控制,且放任农林系统金融机构继续向住专投入资金,以致住专坏帐进一步加剧。

综上所述,以“住专”问题为代表的日本不良债权的形成归因于日本金融监管当局(主要指大藏省)对银行的过度干预。这种干预造成资金供求价格的扭曲,引发房地产市场价格暴涨,从而导致资金的错误配置,最终造成巨额坏帐的恶果。

第二;大和银行的经营丑闻。巨额不良债权已使日本金融界四面楚歌,无独有偶,在国外进行高收益从而高风险投机失败的“大和银行”事件又被暴光,使日本金融界雪上加霜。

大和银行是日本著名的商业银行,也是全球颇富影响力的第19家大银行,在美国设有17家分行,除向日资企业及地方公共团体贷款外,还进行外汇和债券交易。95年9月其纽约分行的井口俊英因违规买卖美国国债长达11年之久且造成1100亿日元巨额亏损之事被暴光,在日本乃至全球金融市场掀起轩然大波,成为继“巴林银行事件”以来又一大型银行因内部监管不严而招致惨重损失的典型。③

大和银行的经营丑闻反映出银行内部管理的失序,对国际先进金融交易的不适应以及监管机构对海外业务的疏漏等,但最根本的则反映出日本金融体系的闭锁性,突出表现为经

营活动缺乏足够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对这种透明度低、公开性差的金融体系的形成,大藏省为主的监管体制是主要缔造者。二战后日本政府极力推行对银行业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保护扶植政策,政策实施的结果,可能在某一时期有助于银行业实力增强,进而满足企业发展日益增长的资金需求。但同时也可能助长银行的依赖心理,使其竞争力下降。由于以大藏省为核心的“金融行政”居于支配地位,金融行政权与监督、审查权合一,行政裁决高于法律或司法判决,从而使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很少面临或承担直接的经营风险或行政风险,其经营活动经常处于非公开或不透明的状态之中。这样,一方面固然可以避免向社会公开一般性的经营困难或事故,但同时也极易引发大型金融事故。④大和银行事件有力地证明了这一点。

以上我们考察了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弊端表现,描绘出监管体制变革的现实直接背景,若进行深层次剖析,下列三大要素对监管体制的变革有极为重要的影响力。

1.适应金融业务国际化趋势的要求。战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发展及科技进步的加快,世界经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获得增长。国际分工的扩展与深化,新的贸易格局的形成,在使国际贸易以更高的速度、更大的规模获得长足发展的同时,也使各国间经济联系更加紧密。现代交通、通讯设施的急剧发展,客观上为各国生产、资本、金融国际化提供了必要的物质手段。自60年代以来,各种类型的跨国银行、区域性国际银行、多国银行集团及各种跨国金融机构纷纷建立,并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活动,加快了各国金融业务国际化进程。金融业务国际化意味着更深层次上各国银行资本的相互渗透、交织和融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维护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不再仅仅是一国自身金融监管当局的职责,越来越具有国际性,。规范国际银行活动的“巴塞尔协议”就是为促进国际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产生的。

在日本金融业务国际化趋势不断增强的今天,如何实现大藏省为主的监管体制与国际上通行的“惯例”相接轨,进一步在更广阔领域谋求日本金融业的稳健发展,成为现实性很强的课题。众所周知,日本现行监管体制实质上是一种严格限制、严格保护的体制。在信息过度公开透明可能危及银行乃至金融体系稳定性的借口下,进行自觉地保护与掩盖,从而使信息过度不公开不透明。在防止金融业过度竞争的借口下,有意阻止外国银行进入,使本国银行业竞争意识、竞争能力下降。毫无疑问,此种监管理念及行为是难以合意于西方开放式的监管体制的,也是与国际银行业务监管体制的深化思想背道而驰的,必须进行深刻而全面的变革,否则在原体制下业已形成的一系列扭曲,会通过各种渠道传递给世界各国,造成全球经济金融的扭曲与混乱。

2.适应日本日益强大的经济金融实力。从日本开始走上资本主义发展道路之际起,便面临着相对于欧美的经济发展水平的严重落后局面。依据当时较低的经济发展水平及资本原始积累不充分的特殊国情,选择了一条金融超前发展战略,使“金融成为日本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启动器和发动机。”⑤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决定了其在幼小时期受到政府极力扶植和保护,受到较为严格的管制。尤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经济遭受到毁灭性打击,整个经济有待重新恢复与发展,需要启动巨额资金,而现实中资金供给严重不

足,为弥合资金供求缺口,政府出面保护和支持银行资本的发展,同时介入到银行业的资金运用中,以期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与此相对应,大藏省对银行业的监管既体现出防止银行间相互竞争,也遵循着保护银行业稳健经营、永不破产的原则。

然而,随着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完成,至80年代时日本经济金融实力发生了历史性的根本飞跃,日本的国民生产总值在1950年仅仅是109亿美元,20年后的1970年达2000亿美元,1975年突破了5000亿美元的大关,到了1980年又突破了1万亿美元的大关而达到10980亿美元⑥。经济实力迅速增长的同时,金融实力也得到加强。1986年末,日本对外资产额达2158亿美元,是联邦德国、英国两国之和,而美国则净负债2450亿美元⑦。日本一跃成为世界最大的债权国,取代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的对外直接投资国。与此同时确立了金融大国的地位,对世界金融业发展有举足轻重的影响力。

经济金融实力从弱小到强大的历史性对比转化,赶超欧美目标的实现,给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以巨大的影响,使其难以为继。大藏省为核心的“金融行政”对银行业过度保护及直接管制,已经大大降低了日本银行业的效率,本国银行在与外国银行的竞争中劣势越来越显著。另外,大藏省拥有的相对集中而庞大的权力,也越加难以事无巨细地驾驭日益膨胀的金融实体。今后日本作为金融大国将在世界范围内承担至少与其地位相称的越来越多的责任。因此,以封闭性、保护性为特征的大藏省为主体的监管体制必然发生变革。

3.适应日本金融体制改革的进程。战后日本金融体制的建立,既有对战前封闭、保守型金融体制之继承,又涵盖了战后初期特定的经济金融背景,最终形成分工明确、严格的专业化银行制度。这种制度下必然形成对金融市场的控制,呈现出相异于欧美的十分浓厚的政府管制色彩。

西方经济与金融的不断发展,金融创新层出不穷的冲击,原有金融管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各国金融业正常的运行机制与效率,为此70年代以后,世界范围内掀起金融自由化浪潮。日本在继贸易自由化、资本自由化以后,积极审慎的以渐进方式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其总体思路是在能够保持对金融调控能力的状态下,放松金融限制制度,以改善其在激烈竞争中的不利地位。与之适应,大藏省为主体的监管体制也要做出相应的变革或调整。随着政府对金融限制的逐步放宽与减少,大藏省所拥有的庞大权力至少在实质上有削减的趋势,大藏省今后在对银行业的监管上要寻找一个最佳的度。放松管制并不意味着不管制,由于管制的放松,银行业竞争加剧,提高效率的同时也增强了金融风险,理应加强监管。从大多数西方金融监管当局的实践看,它们往往在微观层次上放宽了一些限制而在宏观层次上又加强了某些限制。所以金融监管内容的变化必然引发监管重点、监管手段的随之改变。

三、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未来取向

90年代日本金融业持续时间长、破坏程度高、连锁反应大的金融危机,使人们对1869年成立之初便担当金融监管职能、迄今已有百年多历史的大藏省持有越来越多的不满和怀疑态度,在日本国内一种很普遍的看法是:日本大藏省的官僚们应对银行危机负主要责任。⑧在大藏省准备动用6850亿日元的国民税金,协助“住专”清偿不良资产的方案公布后,再次引发对大藏省激烈的反对。在民众强烈呼声下,日本国会批准一项计划,准备将权力过

分集中的大藏省的部分权力分离出来,拟定成立一个新的金融管理机构(将银行局、证券局、国际金融局合并成一个金融厅)取代大藏省对银行和金融市场的管理权,改革的目的是让日本金融监管机构更加灵活。这遭到大藏省的极力反对,不久便出台了自身的改革思路,但它只侧重于对当前日本金融市场的管理方式进行变革,并未涉及其权力的任何让渡。如在重建日本金融秩序方面,大藏省提出一方面计划由政府出资协助银行系统摆脱坏帐,另一方面拟定修改“禁止独占法”以推动银行间的合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变革。东京国际大学教授指出:“日本的金融经济应该脱离受大藏省规定的纪律所束缚的“金融社会主义集中制”,而改为确立采用市场机制的“金融资本主义”⑨。这也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有益的思路。

大藏省为了保留对金融的监控权,防止其权势堡垒的最终坍塌,不仅在理论上积极提出改革设想,实践中更是表现不凡。96年11月21日大藏省向不良债权恶化、自主重建无望的阪和银行下达停业命令,成为战后首次勒令银行停业的“阪和事件”。阪和银行是日本第二级地方银行,对全国性金融影响有限,而大藏省以快刀斩乱麻之势关闭它,一则为展示大藏省彻底整顿日本金融业之决心,表明日本金融业将由过去的保护体制向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转变。二则在桥本首相倡议的“六大改革”背景下,果断处理阪和银行,只为给执政党留下“处理工作非常顺利而且透明度很高”的印象,从而保留大藏省对银行的检查、监督等行政职权。大藏省展示的改革决心与理念,只不过是恐惧其监管权坍塌的本能反应。伴随着对大藏省改革的进行,其监管金融的权力最终将游离出来,一个直接结果是日本银行的独立性获得进一步提高。今后,中央银行的负责人应注重掌握金融市场的变化,并针对具体情况实施科学监管,“脸色”行事。就世界范围看,各国银行监管体制和机构无论多么复杂分散,中央银行在这一工作中的地位和重要性都在日益加强,特别是在除开注册、登记以外的日常大量专业性监管工作方面中央银行具有天然的优势。βκ而且只需审查一下现代银行监管工作的指标体系和检查监督方法就会发现,银行监管工作已日益成为货币政策的一种选择性工具,并同宏观经济的发展和稳定紧密相联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日本有很大可能选择建立以日本银行为主体的金融监管体制。

注 释:

①江曙霞:《银行监督管理与资本充足性管制》,中国发展出版社,第161页。

②张继业:《浅议“日本住专”对日本政治、经济的负效应》载于《现代日本经济》,1996年第4期第24页。

③阎坤:《日本“大和银行事件”剖析》载于《日本学刊》,1996年第2期第44页。

④李晓:《再见,日本规则》载于《国际经济评论》,1997年1~2,第52页。

⑤βκ白钦先:《比较银行学》,河南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71、378页。

⑥⑦金明善:《日本经济昨天?今天?明天》,1992年版,辽宁民族出版社,第233、237页。

⑧《国际商报》,1996年10月7日第三版。

⑨殷小茵:《日本的银行巨额坏帐的影响及教训》载于《国际金融研究》,1996年第6期38页。

(责任编辑 孙世春)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危机前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 (一)危机前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概况 美国金融业长期以来实行“双层多头”金融监管体制。所谓的“双层”指的是在联邦和州两个层级都有金融监管部门,“多头”是设立了多家监管机构,分别行使不同的监管职责。 具体来说,在金融危机以前,美国联邦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有:美国联邦储备系统(Federal Reserve System,简称美联储或FED)、货币监理署(The 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简称OCC)、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简称FDIC)、全国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简称NCUA)、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简称CFTC)。州一级的监管机构包括各州银行业监管机构、证券业监管机构和保险业监管机构。此外,美国还有跨部门的监管机制,主要是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ederal Financial Institution Examinations Council,简称FFIEC)和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President’s Working Group on Financial Markets,简称PWG)。 (二)银行业监管机构的基本情况

1、联邦储备系统(FED) 1913年12月23日,美国威尔逊总统签署了《联邦储备法》,由此创立了承担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系统。联邦储备系统的组成包括:联邦储备委员会(The Board of Governors of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Federal Open Market Committee)、联邦储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s),以及数千家会员银行。 其中,联邦储备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货币政策,运用法定存款准备金和再贴现率两大工具,影响市场资金成本与价格,促进经济、就业和物价等经济指标的稳定;实施金融监管,控制金融市场的系统性风险;管理美国支付清算体系。 联邦公开市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经济形势,决定联邦基金利率水平,运用公开市场操作这一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买卖美国国债和政府机构债券,将联邦基金利率控制在目标水平,从而影响长短期利率、汇率走势,继而引导商品生产与价格、就业状况等经济指标,以此实现货币政策目标。此外, 它还负责决定货币总量的增长范围(即新投入市场的货币数量),并对联邦储备银行在外汇市场上的活动进行指导。 联邦储备银行的主要职能包括:一是货币发行职能。各联储区行负责向所在区域银行系统发放和回收现金。二是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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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及改革建议论文摘要: 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不仅考验着美国的监管智慧,而且考验着全球的监管智慧,其后许多国家都在反思现有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并且提出了很多改革措施来遏制危机的进一步蔓延和深化。中国虽然保持着高速的经济增长,但中国的经济与金融无疑也受到了重创,反思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我们发现有很多不足与值得改进的地方。 关键词:机构监管;功能监管;中央银行;行业自律 一、我国金融体制现状及问题。 金融发展日新月异,金融产品,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在中国分业经营的模式下,也孕育出了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光大等金融控股公司。而随着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渐开放,外资金融机构也对本国的金融机构形成了强大的冲击,但中国的分业模式对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还有着很大的制约,对于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伴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和利率市场化等未来金融发展的监管,将会使中国金融监管体制面临的严峻挑战。我国目前还是传统的机构监管,在“一行三会”的分工模式下,以金融机构的类型如银行,保险,证券等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依据,随着金融的不断发展,机构监管暴露了很多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往往提供功能相似的金融产品,而这些业务却受到不同监管机构根据不同标准进行监管,形成不合理的监管差别,导致市场竞争条件出现差别,不利于金融机构间的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二)机构监管还容易造成监管重叠,不仅浪费人力物力,而且容易引起矛盾纠纷;同时还可能导致监管真空,因为相关监管机构可能对于监管对象新兴的金融业务了解不够,监管力度不够,而这些监管真空往往蕴藏着很大的风险。 (三)分业监管模式也极大限制了金融的发展,使得机构成长比较缓慢,在尝试金融创新的路上不敢大施拳脚,与国外的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相比,竞争力很弱,而机构之间的协调不一致也不利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二、功能监管对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借鉴意义。 功能监管以金融业务作为划分监管权限的标准,在功能监管模式下,从事同一类业务的不同金融机构会受到统一的监管,功能监管对于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 (一)功能监管是金融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 金融创新化和自由化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而中国金融市场也已经体现了混业经营的态势,机构监管暴露出来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的问题使得其有效性在如今的金融环境下大大降低,而功能监管的优势将会得到体现。 (二)功能监管有更强的专业性,针对性和预见性。 功能监管以金融业务为监管对象,使得监管机构能够针对所监管的业务进行更深入的研究,积累更丰富的经验,从而能达到更强的专业性,使得监管真空和监管漏洞的问题能得到很大程度的解决。同时,功能监管带来的专业性和经验累积也使得监管机构更有预见性,能更好采取有前瞻性的监管措施,促使创新与监管相协调,从而更好地促进金融的发展。 (三)功能监管能更好地促进公平竞争和金融市场的发展。 以业务为监管对象的功能监管,能保证同一类业务监管标准,监管措施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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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中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观念、机制、环境等,但不能忽视,传统的合规性监管、过于严格的金融管制、消极监管、事后监管、忽视效率的监管等,已严重扼制了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的有效空间,直接影响金融业整体效率的提高。如何使我国金融监管水平有一个质的飞跃,探索建立既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又要符合中国国情的监管体制,切实做到完善监管理念、更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本文作者的思考有一定的启发性。 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金融监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障金融体系的运行安全,保护资产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监管的有效运行要有一个良好的金融环境作条件,而这个条件能否具备则依赖于健全的金融法律体系。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多部法律与法规,但只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着严格的规定,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存在着严重的法律缺位。当金融机构监管的某一环节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而金融机构风险暴露时,央行的监管无法可依,只能借助强制性行政干预来解除金融风险,1997年海口城市信用社因挤兑出现支付困难时强制由海南发展银行托管乃至兼并一案仍历历在目。要改变这一局面我们现阶段必须加强监管的法制化建设,完善金融监管的法律支持体系。 1、尽快完善主体法律。目前要抓紧修改、整理和完善《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担保法》和《证券法》等金融法规;尽早出台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监管法规和金融机构市场准入退出(破产)法规,包括《金融机构接管法》、《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临时性支付风险管理法》、《金融机构兼并收购管理办法》等;制定《信贷资产保全法》和《外资金融机构法》,按国际资本充足率框架,制定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框架,从而为制度化、规范化的监管提供法律基础。 2、尽快制订金融法律实施细则。主体法是纲目式的,对于履行金融监管职能的主体来说,更需要一套较为完整的并与金融法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也要对原颁布的有关法规、制度进行清理,对不适应的条款进行废除或修订;还要对立法环境尚不成熟、近期不宜立法的有关金融业,先制定一个过渡性的暂行规定。 3、尽快建立独立的金融执法机制。目前银行对企业大量的金融违法违规行为无能为力,如果依法收贷只能是“赢了官司赔了钱”;更甚的是对于银行起诉,许多地方是“起诉不受理、受理不开庭、开庭不裁决、裁决不执行”,这种现象助长了企业、个人不守信用,直接恶化了社会信用环境。为此,有必要尽快组建执法机构,专门受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业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诉讼案件,重塑我国公正、公开、公平的金融司法秩序。 有效的金融监管体制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研究 摘要:近年来,金融监管和金融经营体系不匹配,“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体系很难顺应金融混业的形势,导致出现了多次流动性危机,金融监管体制亟待改革,需要建立一个新的监管框架,从而维护我国的金融安全,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历程入手,通过分析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结合国外的金融监管改革经验,在中国金融市场特点与结构的基础之上提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一行三会;分业监管;合并;金融混业;金融安全 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经济的发展,2007国际金融危机后,世界主要国家为了更好的应对风险均进行了金融监管改革。与此同时,我国金融业不断发展,金融机构数量增多且种类多样,金融市场也逐渐国际开放化,金融结构也更加复杂。由此可见,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已经无法完全顺应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 一、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格局的发展沿革 2003年10月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保留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金融机构,标志着我国“一行

三会”金融监管格局的形成。1983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主要监管宏观系统性风险,1992年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管资本市场的发展,1998年10月建立了对保险机构进行监督与检查的中国保险 监督管理委员会,2003年4月成立了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代替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其的部分职责。 为了加强各金融机构监管的协调性,2000年9月,监 管联席会议制度被建立;后来,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在2003年6月份签订了文件,明确了三会在金融监管上的分工;201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设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 会议制度,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性,但仍不能完全顺应金融业混业经营化的趋势。 二、现行金融监管体系需要改变的原因 “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适应了金融业分业经营模式,有利于对银行业、金融业和保险业进行分别的专业监管。在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应对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中国不断加大金融创新和金融改革,同时伴随互联网金融的狂热发展,金融机构跨行业、金融产品跨领域、金融市场跨国界等现象的出现,中国的金融体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分业监管体制已经不能满足金融经营混业化趋势的发展。 1.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无法应对重大的金融风险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Financial Regulatory System) 目录 [隐藏] ? 1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 3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 4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取向[1] ? 5 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应注意的事项[1] ? 6 金融监管体系的法律保障[2] ?7 中德金融监管体系比较[3] ?8 德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对我国的启示[3] ?9 参考文献 [编辑] 什么是金融监管体系 金融监管体系是指为实现特定的社会经济目标,而对金融活动施加影响的一个整套机制和 组织机构的总和。它涉及到体系的参加者以及如何进行监管两个基本要素,具体来说,就是对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涉及金融监管机关的组织、构成、职权、作用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编辑]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现状[1] 1998年,我国进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在实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分业经营的基础上, 建立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监管的体制框架,分别山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实施监管这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运行模式是与当时的经济金融状况相适应的,确实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在我国的扩大和蔓延,抑制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对我国的不良冲击, 对加强金融监管特别是纠正金融业的“三乱”都起到了很大作用。

然而,在1999年11月4日,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法案》,彻底结束了银 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经营与分业监管的局面,揭开了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的新纪元。混业经营自此成为当前国际金融业的发展趋势。在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的带动下,特别 是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将面临与外资金融机构展开激烈竟争的巨大压力,我国所 谓的严格的分业经营制度也正在悄悄地发生着某些变化,各金融机构在业务,资金乃至组织结构上已突破了分业经营的限制,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已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和证券市场中间业 务;2000年7月,工商银行全面收购友联银行,成为其绝对控股股东;光大集团通过控股光大银行、光大证券、光大信托三家金融机构及申银万国证券已成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公司;1999 年底,保险公司的资金获准通过投资基金进人证券市场。在金触监管当局还没明确宣布废止分业经营的情况下,各金融机构敢于突破这种限制,其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已清楚认识到金融混业经营的国际趋势是不可逆转的,我国金融业正逐步融合,分业经营的局面不会持续太久,分业监管将失去存在的基础,金融监管将面临严峻的挑战,致使统一监管成为一种必然的发展趋势。 [编辑] 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1] 在金融业混业经营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的前提下,建立统一的综合监管体系势在必行。正 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主席格林斯潘所言: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对象的变化而变化。目前,我 国的企触监管是分业监管,分业监管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随着混业经营的潮流,分业监管又表现 出不相适应的方面,成为制约我国金融业发展的障碍: 第一,降低了监管效率提高了监管成本我国的存款类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在资金融通,清算上都由人民银行管理,其外汇业务也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在业务上有一定交叉容易产生因领域界限不清和责任不明确而谁都不管的情况,而且对金融机构的清偿力和资产组合的总体风险的 控制和评价往往被忽视,出现监管“真空”; 第二,金触监管难度加人.在分业监管模式下,由于不同的监管机关实施监管依据的法律口 径不一,要求不同,极有可能从实质上赋予金触机构选择何种监管法律的权力,这就有可能导致 监管的松懈并出现监管方面的漏洞;加之当前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 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控制和防范,这就要求更集中高效的协调监管体系 第三,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趋势。当前,许多国家为适应国际金融一体化的要求,逐步对过去的分业监管体系进行改革,建立单一的监管机构,如英国、日本、新加坡等。国际经验表明,实行统一监管能够规避实行分业监管所产生的一些风险,例如英国已经开始实行全能型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金融监管体制的国际比较 【摘要】加强和完善金融监管以促进金融业发展是当今世界面临的重要问题,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监管存在多种模式,没有最佳 模式。一国金融监管采取何种体制取决于政治、经济、金融和立法的历史背景。本文通过对各发达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比较,得出了一些发达国家在金融监管方面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国际比较;启示 1.金融监管体制的定义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体系和制度的总称,具体包括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组织结构和监管对象以及对监管结果进行监测。 2.发达国家金融监管体制比较 2.1英国金融监管模式 英国在1979年以前并没有正式的金融监管,对银行或类似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没有法定的审批要求,英国的银行不需要批准授权即可以开业吸收存款开展银行业务。在经历了几次银行危机(如“二级银行危机”)后,英国于1979年10月首次颁布《1979年银行法》,此后在“JMB事件”的促动下又出台了《1987年银行法》。这些法开始确立英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框架,使金融监管初步走向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从监管框架上看,1997年以前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属于“一元多头式”的分业监管模式,由英格兰银行等9家监管机构共同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银行业机构则是由英格兰银行负责监管,金融监管主要是依赖机构自律。2O世纪8O年代后期英国被称为“Big Bang”的金融改革,使金融领域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再加上9O年代后在金融自由化进程中国际商业信贷银行、巴林银行等暴露的一系列问题,迫使英国政府进一步重视监管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并考虑对全部金融活动进行统一管理。至此,英国的监管框架改为集中统一的混业监管模式。2.2美国金融监管模式 美国金融监管由多个部门承担。概括为:双轨、分业、多头。双轨指美国联邦和州都设有金融监管机构。联邦一级,有7个监管机构:联邦储备体系、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全国信用社管理局、储蓄监管局、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除了中央一级外,还存在州一级的金融监管机构;分业指美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多头指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众多,属于权力分散型的多元体制。美联储作为伞型监管者,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综合监管。在银行、证券、保险领域中的各类监管机构则按行业依法管住伞状结构下面相应的各类金融子公司的活动,从而构成了美国独特的伞型监管体制。其监管体制存在着监管机构过多、体系过于庞大、信息沟通时间过长、监管成本过高的问题。 2.3日本金融监管模式的演变 1998年以前,大藏省和日本银行共间承担着金融监管职责。大藏省的银行局和国际金融局是主要监管机构,依据银行法和行政法规行使检查权。日本银行是货币政策执行者,并对在它那里开设账户或需从日本银行取得贷款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行政上,日本银行接受大藏省领导,但作为中央银行,在金融政策的决定和实施方面,具有相对独立性。1998年末成立金融再生委员会,与大藏省平级,金融监督厅直属于金融再生委,大藏省的监管权力大大削弱。2000年,金融监督厅更名为金融厅,拥有原大藏省检查、监督和审批备案的全部职能。2001年,大藏省改名为财务省,金融行政管理和金融监管的职能也分别归属给财务省和金融

论2008年金融危机后英美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论2008年金融危机后英美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摘要:2008年的金融危机给许多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的同时,也暴露了现行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各国纷纷采取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的措施。本文选择了分业监管的代表美国和混业监管的代表英国,对二者金融监管改革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并找出了相似之处:把央行置于金融监管中的核心位置;将所有系统重要性机构纳入监管;成立专门机构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希望有助于我国更好地把握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向,从而营造一个更加稳定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关键词:金融危机;金融监管;金融体系 一、引言 2008年金融危机起始于美国次级抵押贷款市场违约率的上升,从而引发了次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市场的动荡。市场的紧缩随后蔓延到其他资产支持市场、货币市场和金融机构,并逐步传递到其他市场和经济体。危机不仅造成许多金融机构的巨额损失,更为重要的是危机的突发性,极大挑战了现行“严谨”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人们正“沾沾自喜”的金融创新成果。这种系统性风险更多是由金融机构自己创造的产品及具有缺陷的风险管理系统引起。但对金融机构部门来说,也暴露了现行监管措施的不完善性。美国、英国相继推出了一系列金融监管改革措施。 本文在对前人的研究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选择了分业监管的代表美国和混业监管的代表英国,对二者金融监管改革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尽管两国选择的金融监管体制不一样,但是仍然有相似之处。本文将找出这些相似之处,提炼两国改革的特点。希望使我国从中吸取经验教训,以便使我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把握金融监管的改革方向,科学处理好金融创新与稳定,自由与风险的关

系,从而努力营造一个更加稳定和高效的金融体系。 二、文献综述 2007年以来,在借鉴、创新、深化的基础上,我国学者对美国次贷危机,尤其是次贷危机的成因进行了分析。与之相适应,也对各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 曹凤岐(2012)探讨了金融国际化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关系,以及金融危机对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提出中国金融监管体系改革应走综合监管、统一监管之路,以适应混业经营发展和金融创新的需要;要加强宏观金融审慎监管,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注重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不断完善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相配套的其他制度与措施[1]。 刘霞(2014)对2007年金融危机后各国在金融监管职能、金融监管目标、金融监管原则以及金融监管体制方面的改革进行横向比较,总结出金融监管改革应该强化金融监管的国际协作、注重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重点监控系统性风险、保证金融监管体制与金融结构相匹配的结论[2]。 陈敏娟,廖东声(2014)通过总结借鉴新加坡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经验,提出对东盟其他国家的启示:任何国家政策的制定,特别在宏观审慎政策制定的时候,需要更多的灵活性,因为位于微观和宏观中间的审慎政策面临非常多的不确定性[3]。 尹哲,张晓艳(2014)分析了危机前美国、英国和欧盟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阐述了危机后这些国家和地区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方面采取的措施。在新的监管框架中,中央银行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除了宏观审慎监管职能外,中央银行在微观审慎监管中的作用都得到了强化,使得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统一。同时,预期强化对金融产品消费者的保护也成为未来金融监管的一个主要内容[4]。 高宇(2014)从西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两个层面,分别考察了不同类型国家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实践。尽管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内容和力度有较大差异,但总体趋势是强化监管,表现出非常强的共性,如防范系统性风险,实施宏观审慎监管;扩大监管范围,提高监管标准;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相互协调以及国际金融监管合作等等。从而,预示了未来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方向[5]。

金融监管论文题目(拟定题目108个)

金融监管论文题目(拟定题目108个)  金融监管是政府通过特定的机构,如中央银行、证券交易委员会等对金融交易行为主体作的某种限制或规定。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综观世界各国,凡是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无不客观地存在着政府对金融体系的管制。下面是整理好的关于金融监管论文题目108个,供大家参考。 金融监管论文题目一: 1、基于动态CoVaR方法的银行系统性风险测度与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2、金融监管趋严下房地产企业现状及融资模式分析 3、基于P2P网贷行业现状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未来发展趋势研究 4、科技条件下的金融监管问题探析 5、我国金融监管改革四十年:模式与路径 6、基于国际比较视角下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研究 7、特朗普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新政述评 8、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与对策 9、论“穿透式”监管与我国金融监管的制度变革 10、新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11、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反垄断执法二元共治 12、区块链金融监管沙盒制度探究 13、新时代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回顾、反思与展望

14、银保监合并落地,金融监管踏上新征程 15、在借鉴国际经验中补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短板 16、“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金融监管合作机制研究 17、监管沙盒对金融监管的突破——兼谈其潜在的局限性 18、以技术推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 19、市场化债转股的制度构架与法律完善——基于金融监管的视角 20、刍议大资管背景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 21、中国银行业不良资产的长效防控策略——基于金融监管的视角 22、互联网金融监管规则的完善——以美英国家为镜鉴 23、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监管的永恒主题 24、地方金融监管的法理问题 25、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 金融监管论文题目二: 26、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向和路径 27、重构地方金融监管模式 28、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29、金融监管政策动态 30、强监管时代来临:大开罚单让金融监管“长牙齿” 31、2017年我国新出台金融监管政策及其对金融业的影响分析 32、前海自贸区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协调发展对策研究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解读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解读 近日,全国人大审议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做出了重大部署,主要强调了三个方面:一是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发展趋势,“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专业化优势,落实功能监管并加强综合监管,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二是分离发展与监管职能、分离监管规制与执行,“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拟订银行业、保险业重要法律法规草案和审慎监管基本制度的职责划入中国人民银行”,使监管部门专注于监管执行,提高监管的专业性有效性。三是强化中央银行宏观审慎管理职能,人民银行落实“三个统筹”,为“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奠定重要基础。 一、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趋势,合并银监会与保监会 银行与保险统一监管是顺应综合经营趋势的必然选择。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已成趋势,银行与保险深度合作、融合发展的特征明显。一是银行与保险产品功能交叉趋同,寿险产品除了传统的保障功能外,发展出与银行存款类似的储蓄功能,成为“储蓄寿险”。二是银保合作

不断深化,我国银行已成为保险销售的重要渠道,近年来业务发展迅猛,促进人身保险业保费规模、资产规模的快速增长。在此背景下,统一银行与保险监管是坚持金融业综合经营方向、顺应综合经营趋势、落实功能监管并加强综合监管的必然要求。 银行与保险统一监管有利于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发挥专业化优势。银行与保险在监管理念、规则、工具具有相似性,对监管资源和监管专业能力也有相近的要求。例如,保险业“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偿二代”)以风险为导向,制定不同风险业务的资本金要求,就类似于银行监管中对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要求,因而“偿二代”又被视为保险业的“巴塞尔协议III”。在我国金融监管资源和专业人才“供不应求”的背景下,尤其是地方层面保险监管人才匮乏,统一监管有利于发挥协同效应,集中整合监管资源,充分发挥监管专业人才的专业能力,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二、分离发展与监管职能、分离监管规制与执行,使监管者专注于监管执行,提高监管专业性有效性 我国近年来暴露的一些金融乱象和微观局部金融风险,身兼发展与监管两职的监管部门目标冲突是重要原因。正如IMF金融稳定评估指出,中国金融乱象与监管和发展不分有很大关系。这是习近平总书

2020年(金融保险)金融监管案例分析

(金融保险)金融监管案例 分析

金融监管案例分析 案例1 【案例名称】英国成立金融服务管理局 【案例适用】混业运营和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案例来源】根据孙平:《英国的单壹监管体制及其启示》,《中国金融》2000年第3期;中国银行伦敦分行:《现代金融混业监管的最新模式》,《国际金融研究》2002年第1期等报刊资料整理编写 【案例内容】 英国金融服务业非常发达,从业人员有100多万,产值约占GDP的7%,同比高于美国、德国、日本的有关比例④。1998年6月1日之前英国实行的是.“分业监管”。1997年,英国工党政府上台后不久,宣布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决定把包括英格兰银行在内的原9个政府管理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集中由壹家新成立的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FSA)承担,统壹负责对英国的银行、证券、保险、投资等全部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FSA下设金融监管部、审批执法及消费者部、行政部和管理部。金融监管部负责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的监管以及对养老金的监管;审批执法及消费者部负责审批各类金融机构的申请,起草金融监管标准和法规且推广执行,负责客户调查且受理客户投诉,对消费者进行金融知识教育,打击金融犯罪等;行政部和管理部负责人力资源管理、法律事务、内部审计、内部财务、信息系统、大宗采购和日常办公管理。英国的此项改革在国际上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按照金融服务局改革方案,金融服务局将兼具以下机构在监管和注册方面的职能,包括:(1)建筑协会管委会——建筑协会;(2)互助协会委员会——互助协会;(3)贸易产业部保险委员会——保险;(4)投资管理监管委员会——投资管理;(5)私人(个人)投资机构零售投资业务;(6)互助协会的注册机构——信用联合会的监管(包括对建筑协会、互助协会、产业协会,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与评价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与评价 乔海曙 (副教授湖南大学金融学院 410079) 内容摘要:以英国为代表的金融业“混业监管”改革,正推动着欧元区国家甚至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革命。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推动力,在于20世纪80年以来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迅猛发展。英国通过颁布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设置世界上最强有力的金融业统一监管机构,实现了金融监管权力的高度集中,以及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的分离。英国成为全球第一个完全实行统一金融监管与“混业监管”的国家。英国金融体制改革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监管效率的提高,适应了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发展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英国金融业混业监管改革 20世纪末,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金融监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国最为典型。继1997年英国工党政府上台以来,英国金融业已由分业监管逐步转向了混业监管。一个金融的综合性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rhority),已经取代了若干个独立的监管机构,统一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的监管职能,从而成为英国整个金融行业唯一的监管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使英国成为全球第一个完全实行统一监管与“混业监管”的国家,对英国和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英国金融业分业监管体制的形成与特点 (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形成 英国金融业发展及金融监管的历史比较悠久。早在1644年,世界上第一家股份制的商业银行英格兰银行在英国伦敦诞生。1844年,根据英国议会通过的《皮尔条例》,英格兰银行成为世界上最早的中央银行,垄断货币发行权并集中其它商业银行的部分现金准备。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英格兰银行行使对银行业的监管职能。1973年至1975年,英国发生银行业危机,导致“1979年银行法”的出台。英国金融监管向法制化、正规化的道路迈出了不小的一步。1984年10月,英国发生引起国际轰动的约翰逊·马休银行(Johnson Matthew Bankers Limited)倒闭事件(简称“JMB事件”)①。对此,英国抠密院于1984年11月成立了由英格兰银行行长任主席的雷·皮姆·巴顿委员会,着手研究金融监管改革问题,并于1985年11月由英国政府出面发表了改善和加强银行监督的白皮书。1987年5月15日,英国通过《1987年银行法》,取代了《1979年银行法》。这进一步奠定了英国金融监管工作的法律基础,英国金融监管的框架基本形成。 (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特点 总体而言,英国1998年6月1日前的金融业实行的是分业监管体制,涉及到英格兰银行、财政部、证券与投资管理局、贸易工业部等政府部门,主要有9家监管机构,分别是英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局(IMRO)、证券与期货管理局(SFA)、房屋协会委员会(BSC)、财政部保险业董事会(IDT)、互助会委员会(FSC)和友好协会注册局(RFS)。这些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英国贸易工业部则从公司法层面对违反公司法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这些机构对金融业进行指导和约束所依据的法规主要有:(1)《1979年信用协会法》;(2)《1982年保险公司法》;(3)《1986年金融服务法》;(4)《1986年建筑协会法》;(5)《1987年银行法》;(6)《1992年友好协会法》。 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显著特点是监管与自律相结合,自律的作用非常明显。与大多数西方国家不同的是,英国金融监管多采用“自我管理”的方式,通过“道义劝说”对金 ①约翰森·马塞银行倒闭事件被认为是英国松散的监管制度失败的标志,迫使英国政府改变立场,使后来的英国金融监管结构发生较大变 化。参见李扬、王国刚、何德旭主编《中国金融理论前沿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第475页。 - 1 -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

一、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变化 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市场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在国际化浪潮推动下,跨国金融集团日渐崛起和强大,传统的三大金融领域(银行、保险和证券及金融产品之间的界线日渐模糊,很多国家纷纷通过修改金融法律法规回归综合经营。与此相适应,越来越多的国家 开始调整和改革本国金融监管体制。 各国所采取的主要调整或改革措施可以概括为:1、转向统一金融监管(这些国家往往采取全能银行模式,或者将两个主要监管机构进行合并,如逐步实现银行与保险、银行与证券或证券与保险之间的监管统一(半统一监管;2、保留传统的分业监管模式,但根据金融集团的出现和金融产品的创新做适当调整,如采取牵头监管、“伞”式监管或主监管制;3、采取功能监管模式,即依照金融稳定、审慎监管、市场行为、竞争监管四大主要金融监管领域划分监管职能,如双峰监管模式的出现。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全球85个主要国家和地区所作的调查,截至2004年底,实行统一监管的国家29个,占比33%,主要为欧洲国家; 实行半统一监管的国家21个,占比26%;实行分业监管的国家35个,占比41%。 国际学术界对很多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原因进行了案例和实证研究,发现除了为适应本国金融综合经营的发展趋势外,选择统一监管的因素还包括:(1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的程度。研究表明,中央银行参与监管程度越高,实行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小;(2本国经济规模。经济规模越小的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越大;(3近期金融危机的影响。这主要反映在亚洲国家,1997年~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以韩国和日本为代表的一些亚洲国家开始检讨其金融结构和金融监管体系,并逐步转向统一监管体制;(4一国的法律制度。以德国和斯堪的纳维亚半岛国家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选择统一监管的可能性更大。 此外,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也充分反映了金融监管理念的新发展。其中,风险监管和功能监管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些国家金融监管体制的调整。

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2012年第12期 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 No.12,2012 第28卷JOURNAL OF EDUCATIONAL INSTITUTE OF JILIN PROVINCE Vol .28(总312期) Total No .312 收稿日期:2012—09—20 作者简介:孙锐(1975—),男,吉林长春人。吉林省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副处长,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别经济。 浅谈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体制对我国的启示 孙 锐 (吉林省能源局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吉林长春130000) 摘要:次贷危机给世界各国经济造成沉重而深刻的影响,以此来反思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对维护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文章通过分析美国、 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对其他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变革方式进行提炼,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监管理念以及监管模式做出反思,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自身建设,建立有效措施来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关键词:金融监管;秩序;国际合作;机构中图分类号:F833/8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1580(2012)12—0118—02 为实现宏观经济和金融目标,一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对全国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及 其金融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的背景下,我国金融业监管体制开始显露出一定弊端,这源于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建立在分业经营的基础 上, 分业监管架构落后于混业经营格局,就会造成监管内容和范围过于狭窄,监管方式和手段较为单一,缺乏统一的监管制度安排和工作规范,监管成本较高,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和行业自律制度不健全,制度落后于市场,监管失灵和低效等问题。借鉴国际上金融业综合经营的浪潮,我们会发现各发达国家和地区对本国的金融监管模式、监管理念进行了重大调整,本国的政治经济体制和金融发展状况决定一国的金融监管体制,一国金融监管体制调整的成效,取决于该体制能否保证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运行,能否可以适应该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 一、世界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次贷危机后的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特征监管缺位以及监管重叠是美国过去金融监管体制的症结所在,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一场全球性的金融危机,使得美国监管机构必须对其监管理念、体制和监管模式做出调整。调整分别从短期和长期 给出了方向,从短期调整来看,主要是解决当时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混乱,强化市场的监管,加强监管当局的强制措施,迫使市场合作,以此来推动金融市场稳定,保护并加强市场的消费特征。从长期调整来看,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提升作为金融监管政策协调者的白宫金融小组工作效率,对各大银行和保险机构进行有效沟通和协调。二是给予美联储更多的知情权和审查权。三是成立了联邦抵押贷款创始委员会,监督各州对按揭贷款的管理,加强对房屋抵押贷款发起的监管,将许多此类经纪人重新纳入联邦监管的范畴。具体措施一是针对过去在州注册的联邦存款保险银行受到州和联邦的双重监管、政出多门的情况,提出将在州注册银行交给美联储或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单行监管,加强集中监管的力度。二是将国民银行牌照体系扩大化,取消联邦储蓄机构 牌照的颁布权力, 撤销储蓄管理局,由具有全国银行监管权的货币审计局履行其原有职责。三是确立重要支付清算系统, 确立系统的联邦特许权和联邦优先权,加强对支付清算系统的监管,美联储享有自由 决定权, 并拥有权力制定相关强制性标准。四是合并原有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 合并成证券交易委员会统一监管证券期货业,提高对证券、期货分业的监管效率。五是在保险业方面, 8 11

我国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我国宏观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一、经济转型期的金融监管体制现状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也在不断的健全和发展,无可厚非,其运行效果明显,监管方式不断趋于专业化,监管效率不断提高,监管框架也不断趋于统一化,使得我国货币制度和货币策略不断趋于完整。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的是在世界金融市场下,我国金融监管体制还存在很多的缺陷和不足,尤其是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比较明显。详细来讲,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来探析现阶段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多种经营的冲击 所谓的多种经营,就是指混业经营,也就是说一个企业主体开展业务金融业务种类比较多,涉及到证券投资,银行业务,信托业务以及保险业务等。这种混业经营的方式在世界金融市场的促进下,呈现出不断发展和壮大的局面。如光大集团。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分行监管体制,它是奠定在不同行业基础上的,以健全分行监管体系的方式去实现对于混业经营的管理,显然金融制度比较滞后,必然导致出现监管效率低下,失去实际作用的结果;假设以多种监管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式去实现管理和控制,将使得监管出现重复和错位的问题,监管效率同样处于低下水平,还使得监管的成本大大增加。 (二)外资金融的挑战 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中国金融市场越来越融合到世界金融市场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这无疑使得很多的国际跨国金融机构进入到我国金融市场,一方面不断丰富了我国金融市场的产品和服务的同时,另外一方面使得我国金融产业面对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由于国外金融机构和企业其金融经验多,产品和服务意识强,对于风险的把握能力优越于我国金融机构,其在经营理念,管理方式,风险控制方法上都远远超过我国企业。反过来看看我国的金融主体,其经验不足,风险控制意识不强,经营能力不足,难以创新金融行业监管体制的局面。 (三)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内的诸多问题 详细来讲我国金融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在于;其一,宏观监管框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其主要反映在金融监管执行者自我定位不明确,

关于我国金融的监管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问题的思考 曹元芳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呼和浩特市010020) 摘要:本文着重从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和监管制度设计两个方面,对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 制进行了初步探讨.从近期看,应建立"人民银行牵头的伞型监管+分业监管"相结合的金融业综合经 营监管模式.从远期看,成立中国金融监督服务局,实行综合经营.统一监管模式,适应我国金融业综 合经营发展的需要.重点是建设四项制度.即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防火墙制度,资本监管制度和信息 披露制度. 关键词:金融监管体制;监管组织体系;监管制度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4392(2009)07-0031-05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 一 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金融监管不到位.面对日 益综合化的金融机构.日益复杂化的金融衍生产 品,美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制弊端逐渐暴露.强化 美联储金融监管方面的作用./Jn't~欧洲中央银行 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已经提到日程.为提高我国 金融业竞争实力,金融部门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探 索综合经营,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遇到新的挑战. 如何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是新形势下亟待研究 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

,建立与功能监管体系相适应的监管组织 体系设计 功能监管是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和金融 产品的性质来设计监管.最初由Me~on和Bodie (1993)等人提出.通常认为,功能监管是美国应对金融创新与"综合经营"潮流而构建的一种金融监管的新理念.在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下. 针对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而非金融机构的业务分工来确定相应的监管规则.是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保持监管政策较强的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的必要条件. 为确保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可从近期,远期对 我国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加以改革. f一)近期模式:人民银行牵头的伞型监管+分 业监管模式 从近期看,可以借鉴美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监 管模式,根据我国国情,建立"人民银行牵头的伞型监管+分业监管"相结合的金融业综合经营监管模式.即由中国人民银行为牵头部门,负责对各类金融控股公司总公司的监管,而金融控股公司的银行,证券,保险等业务的子公司的监管,则继 续由银监,证监,保监部门负责.同时,为加强监管协调,沟通,减少行政协调成本.可考虑成立由国 务院主管金融工作的副总理为组长.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参加的金融 监管协调小组.各监管部门按照金融监管协调小组确定的监管方针,重点,原则,按照各自职责加 强对金融业的监管.近期金融监管模式的设计,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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