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7]59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冀劳社[2004]95号,以下简称《意见》),因工受伤达到1-4级的农民工和因工死亡的农民工供养亲属可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其标准“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等情况适时向省政府提出调整意见”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农民工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支付标准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后的计算办法:(一)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1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为14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为11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为97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0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为97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为8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为7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满5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一级的为8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为7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级为6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四级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因工死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支付标准为:配偶为5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他供养亲属为33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支付4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述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10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认真抓好相关标准的调整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提高对维护农民工工伤权益的认识,抓好农民工相关待遇的调整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统筹谋划,精心组织,抓紧抓好。
工伤认定告知书

关于工伤告知书同志:欢迎您加入润鑫大家庭,我们有义务告知您关于工伤的如下事项:1、什么可是工伤?如何认定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规定如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通知书

员工缴纳工伤保险通知书
尊敬的员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公司决
定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因工受伤或患病的权益。
现就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事项通知如下:
1. 物业费用及缴纳方式:
(1)工伤保险费用将由员工本人承担。
(2)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方式为工资扣款方式。
每月从员工的
薪资中扣除相应的工伤保险费用。
2. 缴费标准:
根据员工的工资水平和岗位等级,工伤保险费用将按照国家相
关法规规定的比例计算。
3. 缴纳时间:
工伤保险费每月将于工资结算后进行缴纳。
4. 参保流程:
新入职员工将在入职手续办理期间进行工伤保险的投保手续,请配合人力资源部的相关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及填写相关表格。
请您务必注意,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患病时的医疗和经济权益。
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是您的法律义务,我们希望您按时缴纳,以确保自身的权益。
特此通知。
祝工作愉快!
人力资源部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工伤复工通知

工伤复工通知
亲爱的员工:
大家好!经过一段时间的休养和治疗,得知你们的身体状况已经恢复良好,于是我们决定通知你们进行工伤复工。
为保障你们的权益,公司将提供必要的补偿和关怀,请仔细阅读以下内容:
1. 复工时间:根据医生的建议和你们的身体恢复情况,复工时间定为(具体日期),请合理安排好个人事务,准时到岗。
2. 工资待遇:你们在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将按照相应政策进行发放,不存在任何差异。
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必要的医疗费用报销和一定的医疗补助。
3. 人力调度:公司将根据你们的实际情况和工作能力,合理安排岗位和工作内容,确保你们的工作环境安全和舒适。
4. 健康管理:为保证你们的身体健康,在复工后,公司将加强对你们的健康管理,定期进行体检和关爱,为你们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5. 注意事项:复工后,你们需要密切关注身体变化,如有不适请及时向上级领导和人力资源部门反映,公司将在第一时间为你们提供帮助和支持。
6. 保险事宜:公司为你们购买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如有任
何医疗费用产生,请及时联系人力资源部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我们将第一时间为你们办理报销手续。
最后,公司要提醒大家,复工后要严格遵守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安全意识,注意劳动保护,确保工作的安全和高效。
衷心希望你们能够健康快乐地工作,同时也感谢你们对公司的支持和理解。
希望你们能够尽快适应工作环境,展示出你们的专业能力和个人魅力。
祝工作顺利,生活幸福!
谢谢!
(公司名)。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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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坚持“制度统一、机制健全、预防优先、分级管理、待遇公平、持续发展”的原则,逐步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站(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
统筹地区应当统一参保缴费办法、统一认定鉴定标准、统一待遇给付水平、统一业务经办程序、统一系统网络应用。
最高院、劳动部门关于工伤问题的批复、答复或复函

最高院、劳动部门关于工伤问题的批复、答复或复函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对陕西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请示的答复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资源枯竭矿山企业有工伤(职业病)史且已办理离退休人员能否进行工残等级鉴定问题的复函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和职工因伤残(亡)性质认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复函9、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发生并由外方支付赔偿的工伤事故待遇处理问题的复函10、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工伤确认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12、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13、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是否可比照工伤处理的复函1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工伤残人员享受护理费的条件等问题的复函15、劳动部办公厅关于私人包工负责人工伤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16、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时限问题的复函17、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工作时间发病不作工伤处理的复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答复(劳社厅函[2001]261号)大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工伤认定时效问题的请示》(大劳发[2001]8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7日内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的规定,是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工作的时间要求,而不是劳动保障部门受理工伤的时效。
工伤到期返岗通知单
工伤到期返岗通知单
尊敬的员工:
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您因工伤休假期限即将到期,现通知您按时返
岗工作。
工伤到期返岗通知单如下:
一、返岗时间:根据医生诊断和公司安排,您需于(具体日期)之
前返回公司上班,如有特殊情况需延期返岗,请提前向公司人事部
门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二、返岗岗位:根据医生诊断和公司安排,您将返岗至(具体岗位),在返岗期间,公司将为您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和协助。
三、返岗注意事项:返岗后,请严格遵守公司的工作纪律和安全操
作规程,注意劳逸结合,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保持良好的工
作状态和心态。
四、返岗前准备:在返岗前,请确保您的身体状况已经符合工作要求,如有需要,请提前向医生进行复查和评估,确保身体已经康复
并能够适应工作需求。
五、关于工伤赔偿: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
规定,为您提供相应的工伤赔偿和医疗补助,如有需要,请及时联
系公司人事部门进行咨询和办理手续。
六、其他事项:如有其他需要协助或解决的问题,请及时与公司人
事部门联系,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帮助和支持。
最后,希望您能够理解和配合公司的安排,做好返岗前的准备工作,以良好的状态投入到工作中,公司也将竭尽所能为您提供必要的支
持和帮助,祝您工作顺利,身体健康!
此致
公司人事部门敬上。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规〔2017〕2号
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规〔2017〕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9月19日徐州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意见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工伤保险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区(含贾汪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各县(市)、铜山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各县(市)、铜山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下设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用人单位应当以职工工资总额作为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国家规定以及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工伤发生率和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2.07.11•【字号】合劳社秘[2002]60号•【施行日期】2002.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合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合劳社秘[2002]60号)各有关单位、局属各部门:我局自1987年开始实行办理“工伤证”制度以来,在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隐瞒职工伤亡事故,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现行的“工伤证”制度已不适应当前工伤认定工作的需要,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82号令)的规定,现将工伤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时企业在积极组织抢救的同时,应按照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并在十五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和《安徽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82号令)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1、企业或职工填报《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2、按照事故管理规定作出的事故调查报告及事故结案材料,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3、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书。
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四、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上述材料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工伤认定书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自下文之日起不再办理“工伤证”,原发放的“工伤证”仍继续使用。
五、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问题发生争议,当事人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工伤认定告知书
工伤认定告知书关于工伤同志:欢迎您加入润鑫大家庭,我们有义务您关于工伤的如下事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规定如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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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报销的
通知
各位员工:
一、 员工发生工伤或者意外伤害应在72小时
内通知行政部,由行政部向保险公司报案。
二、 员工发生工伤后可到正规三甲以上大医院
(龙塘医院、高新区医院、广清医院、清远市中医
院、清远市人民医院、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等)进
行治疗,如员工因到非三甲以上医院治疗而发生医
疗费用导致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员工自行负责。
三、 员工在医院治疗期间,如门诊治疗的,必
须要求医生提供门急诊病历及费用单据以作报销,
住院治疗的,必须要医院提供诊断证明、住院病历、
出院小结及费用单据、医疗费用清单,治疗结束后
上交行政部整理并办理理赔。
特此通知!
行政部
2016年7月15日
文件编号:20160715 拟文日期:2016-07-15 文件类别: 通知/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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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件人: 公司全体员工 收件部门:公司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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