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承包商(外包工程队伍,下同)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承包商在作业过程中发生事故,保护员工人身及公司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承包商:是指在本公司范围内从事项目建设、改扩建、检修、维修作业、管线设备保温、催化剂、分子筛等充装、设备管线高压冲洗、绿化、土建等作业的外来施工队伍及物资供应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相关部门、各车间及在公司范围内作业的所有承包商。
公司对承包商资格预审、选择、开工前准备、作业过程监督、表现评价、续用等过程进行管理,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并与选用的承包商签订安全协议书。
第四条生产部是生产装置区承包商业务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安环部是公司承包商安全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办公室是承包商协调归口管理部门。
第七条生产部的职责(一)负责承包商作业过程中日常检查及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二)负责对承包商的违章行为进行考核或处罚。
第八条安环部的职责(一)负责对承包商施工单位及施工人员资质相关证件(安全生产许可证、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合格证)等进行审查备案;(二)负责与承包商签订作业期的安全协议并收取适当的安全保证金;(三)负责对承包商进行“厂级安全”教育;(四)对承包商作业现场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公司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五)负责违规承包商安全押金的扣除;(六)负责组织召开承包商管理例会。
第九条办公室的职责(一)负责承包商资质的审核,与承包商签订承包合同;(二)负责协调安排承包商的生活后勤服务。
第十条门卫的职责(一)负责承包商入场审核、登记;(二)负责承包商入场车辆的管理;(三)负责对承包商进厂后的治安管理进行检查,对违章行为有权进行考核或处罚。
第十一条承包商的职责(一)负责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规定;(二)负责对本单位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三)指定专职安全负责人;(四)建立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台帐,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进行安全检查;(五)服从属地单位管理,遵守公司相关规定。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承包商在企业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施工中旳安全管理, 防备施工中安全事故旳发生,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份企业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揽企业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旳施工单位。
承包商其他业务方面旳管理, 按摄影应旳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承包商基本条件第三条承包商应具有独立旳法人资格, 具有所承担工程项目对应业务范围和等级资质条件。
第四条承包商应当具有国家规定旳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 依法获得对应等级旳资质证书, 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旳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旳法律法规以及我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旳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旳安全业绩。
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旳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状况档案。
对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安全业绩较差旳, 不予引进。
第七条承包商旳项目负责人应当获得对应执业资格, 对建设工程项目旳安全施工负责。
第八条承包商旳特种作业人员,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专门旳安全作业培训, 并获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 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承包商应接受企业对其进行旳包括施工器具在内旳安全状况旳检查。
第三章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和准入第十条在组织对承包商项目协议评审时, 应对承包商旳安全资质进行评审, 由承包商提供安全管理文献, 安全资质评审重要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资料, 特种作业人员资料;(二)个体防护器具旳目录和有效检查证书;(三)承包商旳安全培训资料;(四)安全管理旳有关制度;(五)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资料;(六)其他对应内容。
第十一条在对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时, 要对承包商旳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安全资质证书、施工设备年检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资格以及近年来旳安全业绩体现、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配置规定)等资料进行综合审核, 根据承包商旳安全业绩和诚信记录, 选择合格旳承包商。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范本一、安全管理概述为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保障员工及外来承包商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我公司制定了本安全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宗旨是建立一个科学、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全员安全防护,预防事故的发生,确保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同时,对于外来承包商,规定了一系列的安全管理办法,以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有序进行。
二、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根据本制度的实施需要,公司安全管理设了层级和职责分工的组织机构:1. 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2. 安全总监负责全面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
3. 安全部负责制定、完善和推动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各项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并及时整改和报告上级。
4. 各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的安全防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的安全培训与教育、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检查等工作。
5. 每个承包商安全管理员负责所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对本承包工程的各项安全检查、培训和技术指导。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教育培训1.1 公司必须对每个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包括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急救知识、消防知识等。
教育培训不得低于21.2 外来承包商必须确保施工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2. 安全防护2.1 确保现场施工区域的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包括安全警示标识、安全网、警示线、防护栏等。
2.2 禁止未经批准擅自切断、挪动设备、设施等。
2.3 确保承包商的人员佩戴合格的安全防护装备,包括头盔、防护鞋、安全带等。
3.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3.1 定期组织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2 对承包商的施工现场进行隐患排查,要求承包商及时整改。
3.3 建立隐患排查和整改台账,做到问题清单明确,责任人明确,整改到位。
4. 应急预案和演练4.1 确保施工现场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和急救设备,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操作培训。
承包商、供应商及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3篇)

承包商、供应商及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承包商、供应商及相关方的安全,确保工程和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和采购项目的承包商、供应商及相关方。
第三条安全责任承包商、供应商及相关方应当负有保障现场安全的责任,遵守安全规章制度,执行安全管理措施。
第四条安全周期承包商、供应商及相关方应当在工程和采购项目的全过程中,确保安全措施的执行,并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安全培训承包商、供应商及相关方应当对参与工程和采购项目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安全组织与管理第六条安全组织机构承包商、供应商及相关方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别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安全信息报告承包商、供应商及相关方应当及时向工程或采购项目的责任人报告安全信息,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或紧急事件等。
第八条安全记录承包商、供应商及相关方应当对工程或采购项目中的安全事故、事故隐患和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记录和整理。
第九条安全检查承包商、供应商及相关方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结果报告给责任人。
第十条安全考核工程或采购项目的责任人应当对承包商、供应商及相关方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章安全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安全规章制度承包商、供应商及相关方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第十二条安全防护设施承包商、供应商及相关方应当根据工程或采购项目的需要,设置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作业环境的安全。
第十三条安全操作规程承包商、供应商及相关方应当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作业流程和安全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四条安全培训承包商、供应商及相关方应当定期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五条安全监督工程或采购项目的责任人应当对承包商、供应商及相关方的安全控制措施进行监督,确保其有效执行。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是企业经营的基石,也是承包商在工程项目中必须重视的关键。
为确保人员、设备和环境的安全,承包商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本文将介绍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内容和实施要点,以及制度对企业和项目的益处。
一、重要性安全管理制度是承包商保障施工安全的关键工具,具有以下重要性:1. 保护人员安全:通过制度化管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确保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2. 良好的企业形象:有一套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可以提高企业的信誉度,提升竞争力。
3. 提高工作效率:合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可以规范工作流程,减少人为错误,提高工作效率。
4. 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合规的安全管理制度可以确保企业遵守法律法规,避免违法行为导致的处罚和损失。
二、制度内容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应包含以下内容:1. 安全责任分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包括安全主管人员、承包商负责人和施工人员等。
2. 安全培训计划:制定安全培训计划,确保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安全操作规程、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规范承包商施工行为。
4. 安全设备管理:确保安全设备的配备、检修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减少设备故障导致的安全风险。
5. 安全检查和记录:建立定期的安全检查制度,记录并追踪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6. 安全奖惩机制:根据安全管理绩效,制定奖惩措施,激励安全表现优秀的承包商,惩罚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
三、实施要点为确保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以下是一些关键要点:1. 领导重视:企业领导应高度重视安全工作,确保安全管理制度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和执行。
2. 培训教育:培训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他们预防事故的能力。
3. 安全督导:安排专人负责对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4. 安全沟通:建立安全沟通机制,鼓励施工人员及时汇报安全隐患和提出改善建议。
承包商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的健康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施工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承包商及其员工在施工过程中的健康安全管理。
三、职责1.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2. 项目部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监督承包商落实各项健康安全措施。
3. 承包商负责建立健全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中各项健康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 承包商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健康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协调、落实各项健康安全措施。
5. 各部门、各岗位人员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参与健康安全管理。
四、健康安全管理内容1.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警示标志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安全网、防护栏杆、安全通道等。
(3)施工现场应合理布局,确保施工区域、生活区域、办公区域等相互隔离。
(4)施工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2. 作业人员健康管理(1)承包商应建立健全作业人员健康档案,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防止职业危害。
(3)作业人员应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
(4)作业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
3. 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1)承包商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救援、处理程序。
(2)发生事故时,承包商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3)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按照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4)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分析,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五、考核与奖惩1. 公司定期对承包商的健康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承包商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2. 对在健康安全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承包商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事故的承包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终止合同等处罚。
承包商外包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公司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与我公司签订外包合同的合作承包商。
二、安全责任1. 承包商责任:- 承包商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 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责任,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 承包商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
2. 公司责任:- 公司应建立健全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和流程。
- 公司应定期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其施工过程符合安全要求。
- 公司应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三、安全管理措施1. 安全教育培训:- 承包商应对所有参与施工的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其掌握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 公司应组织对承包商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2. 现场安全管理:- 承包商应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 公司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 承包商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并在危险区域设置隔离设施。
3. 应急救援:- 承包商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 公司应协助承包商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4. 安全检查与考核:- 公司应定期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安全防护设施配备情况等。
- 公司应根据安全检查结果,对承包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承包商安全业绩的重要依据。
四、违约责任1. 承包商如违反本制度,导致安全事故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2. 公司如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安全事故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方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公司第三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确保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公司相关规定,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与第三方承包商合作的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维修、检修、运输、设备安装、技术支持等。
三、职责1. 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本制度,并监督实施。
2. 各相关部门负责对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安全培训和现场监管。
3. 承包商负责遵守本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四、管理制度1. 资质审查(1)承包商须具备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资质证明。
(2)承包商须有良好的安全业绩,无重大安全事故记录。
(3)承包商须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2. 安全培训(1)承包商须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安全培训,确保其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2)承包商须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
3. 施工现场管理(1)承包商须按照施工方案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
(2)承包商须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3)承包商须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
4.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1)公司安全管理部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承包商立即整改。
(2)承包商须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5. 事故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时,承包商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扩大,并报告公司。
(2)公司安全管理部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查明事故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五、考核与奖惩1. 公司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约、推荐等依据。
2. 对严格遵守本制度、安全业绩突出的承包商,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安全事故的承包商,依法进行处理,直至终止合作。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提高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劳动法》和相关安全管理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管理机构第二条公司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范围的安全工作。
第三条安全管理部门由专职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实施、检查和评估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条各部门应配合安全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
第三章安全管理责任第五条公司领导层应对安全工作高度重视,确保安全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第六条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安全管理相关工作的组织、策划和执行。
第七条承包商应分别指定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承包商自身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部门和员工有义务参与安全管理工作,积极落实安全规章制度。
第九条公司应制定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安全培训及教育制度:要求承包商在工作前对员工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2.安全检查制度:规定公司对承包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并予以整改。
3.安全报告制度:要求承包商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安全事故和其他安全事件,并提出应对措施。
4.安全奖惩制度:建立健全的安全奖惩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
5.应急预案制度: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和责任分工。
6.安全职责制度:明确各级人员在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各项安全工作有序进行。
第五章安全培训与教育第十条公司应根据承包商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安全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安全理论知识教育:包括劳动法、安全管理法规等相关知识。
2.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包括承包商工作的具体安全操作规程。
3.安全技能训练:包括急救技能、防护设备使用等培训。
第十二条公司应定期评估承包商的安全培训效果,并对培训过程进行记录,以备查阅。
第六章安全监督与检查第十三条公司应定期对承包商进行安全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工程总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保障工程总承包项目的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工程总承包商在承接项目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施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设计、采购、施工、调试等环节。
三、职责与权限1. 总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2. 项目经理为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项目安全工作。
3. 项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4. 施工人员应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各项安全规定。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安全培训与教育(1)总承包商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进人员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
2. 安全检查与验收(1)项目开工前,总承包商应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2)施工过程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3)工程完工后,进行安全验收,确保工程符合安全要求。
3. 安全防护与措施(1)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危险区域。
(2)施工现场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
(3)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等事故发生。
4. 安全事故处理(1)发生安全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2)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责任单位进行追责。
五、奖惩措施1. 对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的施工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包括罚款、停工整顿、降职等。
六、附则1. 本制度由总承包商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通过以上安全管理制度,旨在加强工程总承包商的安全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为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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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承包商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相关管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公司的工作场所按照双方协定的要求向公司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单位,分为内部承包商和外部承包商。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公司发包工程项目,应以公司名义进行,严禁以某一部门的名义进行发包。
第五条技术工程部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对发包工程进行管理。
零星工程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职责范围确定。
第六条工程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公司承包商安全管理管理规定,监督、检查、指导、考核承包商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开展承包商准入的资质审查工作;(三)负责承包商选择、使用、评价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落实不合格承包商的清退;(五)保证工程项目所需安全生产投入、工期、施工环境、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资源;(六)组织对承包商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进行安全性评估和审核;(七)协调解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参与、配合上级单位做好所属单位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单位有关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二)组织制修订公司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三)审查承包商相关资质;(四)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承包商安全监督工作的开展。
第八条公司机关其他各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承包商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管理内容第九条公司实行承包商准入审查制度,承包商资质审查包括业务资质审查和安全资质审查两部分,由发包工程归口管理部门对承包商进行业务审查,再由安全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安全资质审查。
资质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商禁止办理准入。
第十条业务资质审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一)有效的企业资信证明,如: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银行开户许可等;(二)企业的资质证明,如施工资质证书、特种作业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三)其他应提供的资料,如近期业绩和表现等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安全资质审查应提供的资料包括:(一)安全资质证书,如安全生产许可证、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二)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经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名单及证书。
施工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信息。
第十二条建立承包商安全业绩记录,承包商准入管理部门按照有关程序清退不合格承包商,定期公布合格承包商名录。
第十三条应进行招标的工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招标。
第十四条可不招标项目,在谈判阶段应当提出承包商遵守的安全标准与要求、执行的工作标准、人员的专业要求、行为规范及安全工作目标,以及项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项目清单。
第十五条与承包商签订的安全生产合同,应当优先采用上级公司或者本单位制订的示范文本。
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单独签订安全生产合同的,在工程服务合同中应当具有安全生产条款。
合同承办部门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参照上级公司或本单位安全生产合同示范文本,组织制订安全生产条款。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合同应当与工程服务合同同时谈判、同时报审、同时签订。
工程服务合同没有相应的安全生产合同或者安全生产条款内容的,一律不准签订。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合同中至少应当约定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对项目作业内容、要求及其危害进行基本描述。
(二)建设单位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三)承包商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双方安全生产违约责任与处理。
(五)合同争议的处理。
(六)合同的效力。
(七)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事宜。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合同签订后,应当与相应的工程服务合同同时履行,并由安全部负责监督。
第十九条两个及以上承包商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在施工开始前,应当组织区域内承包商互相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二十条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应当在与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分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应当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工程服务合同的同时,应当签订安全生产合同,约定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并报送建设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合同中应当约定,承包商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的需要,编制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入场站前对参加项目的所有员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建设单位有关规定的培训,重点培训项目执行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作业计划书、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并将培训和考试记录报送公司备案。
第二十二条对承包商员工离开工作区域6个月以上、调整工作岗位、工艺和设备变更、作业环境变化或者承包商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应当要求承包商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对承包商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进行专项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允许其参与项目施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承包商参加项目的所有员工进行入厂(场站)施工作业前应进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发给入厂(场站)许可证,并为承包商提供相应的安全标准和要求。
入厂(场站)安全教育开始前,建设单位应当审查承包商参加安全教育人员的职业健康证明和安全生产责任险,合格后才能参加安全教育。
第二十五条安全部应当在施工开始前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开工前安全审查,确保施工方案中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第二十六条对承包商作业过程进行安全监管,按照上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结合项目规模和风险程度向建设(工程)项目派驻安全监督人员。
第二十七条选择的工程监理、派驻的工程监督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对建设(工程)项目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八条公司安全监督人员主要监督下列事项:(一)审查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督等有关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安全生产合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情况;(二)检查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两书一表”,人员安全培训、施工设备、安全设施、技术交底、开工证明和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等;(三)检查现场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作业许可办理、计划与人员变更等情况;(四)检查有关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违章行为查处、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使用、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及处理等情况;(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安全部应当提供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对承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者生产与施工的界面交接,同时提供项目存在的危害和风险、地下工程资料、邻井资料、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环境情况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安全部应当核查承包商现场作业人员,是否与投标文件中承诺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一致,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应当对承包商列入概算的安全生产施工保护费用是否按规定使用、是否专款专用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安全部应当根据识别的项目危害因素,对承包商作业过程中采用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等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对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生产安全部应当要求承包商员工进厂(场站)必须携带入厂(场站)许可证。
从事特种作业的承包商员工必须取得有效的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进行作业。
凡是进入系统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外部承包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培训由本公司组织实施。
工程建设和检维修项目的外部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每个项目开工前必须进行培训取证;工程技术服务和其他项目的外部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培训取证,人员变更的必须取证。
在日常安全检查、审核中,发现承包商员工不能满足安全作业要求时,应当收回入厂(场站)许可证,并禁止其进入施工作业现场。
第三十四条生产安全部应当与承包商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五条施工作业期间,强化施工现场门禁管理。
所有施工作业现场实行封闭管理,出入口设置门岗值班,凭培训合格证明办理入场。
固定作业场所和有条件的野外施工现场设置门禁,其他现场必须设置专人进入登记,杜绝不合格人员、不合格队伍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六条施工作业期间,项目主要负责人在项目施工现场实践不得低于70%,工程监理、工程监督和安全监督人员对关键作业、危险作业要实施旁站监督。
外部承包商承担的高危作业和非常规作业要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本公司实行全过程的旁站监督。
节假日和重要敏感时段必须进行的高危作业和非常规作业要实行升级管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必须现场指挥、专职监督人员必须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三十七条发现承包商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发现存在事故隐患无法保证安全的,或者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责令停止作业或者停工。
第三十八条承包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部按照有关规定清出施工现场,收回准入许可证,并录入施工队伍“黑名单”:(一)被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纳入“黑名单”的,或者年度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地方政府有关部门2次及以上重大行政处罚的;(二)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承包商安全绩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2年安全绩效评估结论为“观察使用”予以黄牌警告的;(四)提供虚假安全资质材料和信息,骗取准入资格的;(五)未按照承诺和合同约定,提供满足施工作业安全生产需要的人员、设备设施、安全生产费用等资源的;(六)现场管理混乱、隐患不及时治理,不能保证安全生产的;(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拒不服从管理的;(八)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或者转移、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者主要负责人逃逸的;(九)发生事故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事故扩大或产生次生事故的;(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应当纳入“黑名单”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承包商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部按照有关规定清出施工现场,收回入厂(场站)许可证,并录入施工人员“黑名单”:(一)未按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的;(二)未按规定持有效资格证上岗操作的;(三)在易燃易爆禁烟区域内吸烟或携带火种进入禁烟区、禁火区及重点防火区的;(四)在易燃易爆区域接打手机的;(五)机动车辆未经批准进入爆炸危险区域的;(六)私自使用易燃品清洗物品、擦拭设备的;(七)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八)脱岗、睡岗和酒后上岗的;(九)未对动火、进入有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及其他危险作业进行风险辨识的;(十)无票证从事动火、进入有限空间、挖掘、高处作业、吊装、管线打开、临时用电及其他危险作业的;(十一)未进行可燃、有毒有害气体、氧含量分析,擅自动火、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十二)危险作业时间、地点、人员发生变更,未履行变更手续的;(十三)擅自拆除、挪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器材的;(十四)擅自动用未经检查、验收、移交或者查封的设备的;(十五)违反规定运输民爆物品、放射源和危险化学品;(十六)未正确履行安全职责,对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报告、不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理的;(十七)按有关要求应当履行监护职责而未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到位的;(十八)未对已发生的事故采取有效处置措施,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发生次生事故的;(十九)违章指挥、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代签作业票证的;(二十)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应当清出施工现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