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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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双向转诊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双向转诊管理办法

医疗卫生服务共同体双向转诊管理办法为规范我市医疗服务共同体(以下简称医共体)双向转诊工作,扎实推进医共体建设,加快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科学有序就医新格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目标完善**市双向转诊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转诊平台),优化医共体转诊流程,完善双向转诊工作机制,到****年底,基本建立制度健全、服务规范、运转高效的医共体双向转诊新机制,市、乡两级医疗机构之间全面实现“双向转诊”,两家医共体牵头医院的诊疗人次中,由基层成员单位上转比例达15%以上,下转比例达2%以上;到****年,医共体双向转诊的相关机制逐渐完善,分级诊疗的就医新格局基本形成,力争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以上,基层就诊率达到65%以上。

二、实施范围本办法中双向转诊主要是指市医院医共体、市中医院医共体内纵向以及两个医共体之间横向的转诊活动,其他医疗机构间的转诊参照本办法执行,并逐步推进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双向转诊工作。

三、双向转诊原则(一)科学引导。

根据全市医疗机构的布局、功能定位、学科优势以及服务能力水平等因素,在综合考虑患者实际需求的基础上,本着安全、便捷、就近原则,在医共体内或医共体之间科学引导患者转诊。

(二)患者自愿。

患者需要转诊时,应充分尊重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客观、真实地介绍转往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专科能力情况,由患者自行决定是否转诊。

(三)连续服务。

利用丽水市人口健康信息化平台与我市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联通,实现业务对接,数据共享,并依托丽水市双向转诊平台,严格落实上转及下转,确保双向转诊安全、便捷,为患者提供整体性、连续性的优质医疗服务。

四、双向转诊标准(一)上转标准根据患者病情,医共体内成员单位应将具有下列情形的病例及时转至医共体牵头医院:1.临床各科急危重症,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2.疾病诊治超出本医疗机构核准诊疗科目的病例;3.难以确诊的疑难复杂病例;4.需要至上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检查,明确诊断的病例;5.重大伤亡事件中,救治能力受限的病例;6.急性传染病患者及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例;7.其他因技术、设备等条件限制不能处置的病例。

医保转院手续办理报销具体流程

医保转院手续办理报销具体流程

医保转院手续办理报销具体流程【承办机构】:广州市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局【办理事项】:转院备案【办理对象】:广州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办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节假日除外【办理期限】:1个工作日【收费标准】:不收费【咨询电话】:020-12333/12345办理条件: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在本市统筹地区内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之间转院的。

所需材料:1、《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区内转诊市内转院申请表》或《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区内转诊转院申请表》;2、医保卡或社保市民卡;3、近期病历资料;4、有效身份证件。

办理程序:1、由转出医院主诊医师填写《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区内转诊市内转院申请表》或《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统筹区内转诊转院申请表》由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或科主任签字,医院医务医保部门联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并盖章。

2、由转出医院结算处凭《市内转院申请表》,在医保信息系统为参保病人办理出院结算,在医保信息系统进行转诊市内转院申请登记,并与拟转入定点医疗机构联系,经对方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确定。

3、由市医保二级经办机构1个工作日内在医保信息系统办理备案手续。

4、定点医疗机构通过医保信息系统打印有备案结果的市内转院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病人在转入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处办理转入住院登记,一份留存备案。

一、医疗费用零星报销范围1、就医关系在本市的参保人在外省市医疗机构急诊的医疗费、在本市因院前急救发生的医疗费、《社保卡》或《医保卡》报损或报失期间的急诊医疗费。

2、就医关系在外省市的参保人在居住地发生门急诊医疗费、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以及住院医疗费。

二、证件和资料1、申请门急诊医疗费报销,参保人应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户口簿等、《社保卡》或《医保卡》、门诊医疗费专用收据、急诊医疗费专用收据、相关病史资料及复印件、《门急诊就医记录册》急诊附页及复印件就医关系在本市人员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04.05•【字号】豫人社办〔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4.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厅属有关单位:现将《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5日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方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为扎实推进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先从跨省异地居住人员(包括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以及常驻异地工作人员,下同)开始,逐步开展全省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完善省、市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稳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循序渐进。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把握工作重点和时间节点,坚持先住院后门诊、先异地居住后转诊转院、先基本医保后补充保险,在试点探索的基础上,稳步全面推进直接结算工作。

(二)因地制宜,同步推进。

结合我省实际,在健全完善省、市级结算平台和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同步推进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和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

(三)统一管理,有序就医。

规范异地就医管理和服务,全省统一经办规程,统一报销目录,统一定点管理,在方便参保人员异地住院和报销的同时,建立合理的转诊就医机制,引导参保人员有序就医。

三、工作任务和时间安排(一)报送备案信息。

各统筹地区按国家统一的《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格式要求采集和完善异地居住人员备案信息并报送省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01 年2 月20 日发布了《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68 号令),并于2005 年5 月对其进行了部分修改:即《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第158 号令)。

为便于员工了解有关政策,特编发有关内容供您参考。

一、北京市医疗保障体系的构成:1.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实行个人账户与统筹基金相结合,能够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

主要用于支付一般的住院费用。

2.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是员工必须参加的,属于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主要用于支付门、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和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

3.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

用以支付基本医疗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不能解决的费用。

二、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1. 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怎样计算?在职员工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应以社平的60%做为其缴费基数;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应以社平的300%做为其缴费基数。

2. 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列入成本。

三、关于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1. 什么是个人账户?金额如何体现?个人缴费及企业缴费中按一定比例划入的部分,构成个人账户。

员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为每一位员工在北京市商业银行建立一个专为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活期存款专用账户,该账户资金用于员工支付医疗费用,并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按月拨付(如发生企业欠费,欠费期间将不拨付),使用方法同一般存折,但只能用于取钱。

2. 个人账户资金每月按什么标准计入?个人账户资金= 缴费基数. 合计比例(详见下表)3. 个人账户能够支付哪些费用?可以支付门、急诊医疗费用;到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金(含)以下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金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比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个人账户超支部分由本人自理。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104号

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104号)《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已于1999年10月10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家瑞二000年六月五日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国家、省驻青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城镇个体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非本市常住户口的外来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建立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为基础,与社会医疗救助、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

第四条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应当与本市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二)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五条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支付工作。

卫生、财政、物价、税务、审计、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工作。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

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省内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保障全省有序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根据《广东省医保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开展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粤医保规〔2020〕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省内异地就医是指我省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在参保地以外的本省行政区域内定点医药机构的门诊就医、药店购药行为。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参保人员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协调省内各统筹区间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并承担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结算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要求,做好本地区的省内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医保基金支付部分实行先预付后清算。

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预付金来源于参保地医保基金,并入省内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预付金统一测算及管理。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下列参保人员,可以申请办理省内异地就医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

(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近期拟在或已在异地同一地区连续居住生活半年以上的人员。

(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有关规定的人员。

(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转院规定的人员。

(五)临时异地就医人员:指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在参保地以外医疗机构接受紧急诊疗的人员,以及其他符合参保地规定的异地就医人员。

第七条异地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异地安置退休人员:长期有效。

(二)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根据居住证明有效期或个人承诺书确定备案有效期。

昭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办法

昭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根据《昭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通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昭政办发〔2010〕69号)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制度、统一政策、统一待遇支付、统一基金财务管理、统一结算办法和业务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管理,基金由市级统筹管理、分级运作.第三条社会保障卡个人账户的使用、特殊疾病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结算、住院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单病种包干、住院意外伤害结算、最高支付限额、结算范围及结算方法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参保患者按比例承担.第五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查对人、证(身份证)、卡。

要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和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规定,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

第二章个人账户管理第六条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划拨个人账户。

第七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和结算管理:(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金、首先支付部分费用和符合支付范围内应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医疗费用。

(三)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和住院治疗终结时,可由参保患者用社会保障卡里的个人账户结余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费用由参保患者现金支付。

(四)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到定点药店自购外配处方药品和非处方药品时,参保患者可用社会保障卡资金向定点药店支付药品费用,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其费用由参保患者现金支付。

伊春市医疗保障局、伊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伊春市医疗保障局、伊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伊春市财政局,伊春市医疗保障局•【公布日期】2022.12.15•【字号】伊医保发〔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伊春市医疗保障局、伊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伊医保发〔2022〕60号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黑龙江省医保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黑医保发〔2022〕5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办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二十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政策优化集成、管理规范统一、业务协同联动、服务高效便捷,深化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改革,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异地就医结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

2025年底前,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制度体系和经办管理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支撑作用持续强化,异地就医结算能力显著提升;住院费用跨市直接结算率明显提高;普通门诊跨市联网定点医药机构数量不断增加;群众需求大、各地普遍开展的门诊慢特病相关治疗费用逐步纳入跨市直接结算范围;异地就医备案根据规范、便捷。

二、完善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政策(一)统一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费用直接结算基金支付政策。

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住院、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种范围等有关政策。

《转诊制度》

《转诊制度》转诊包括转院和转科两种情况。

一、转科制度1、凡诊断明确不属于本科范围的病人,经转入科会诊,由本科主治医师与转入科医师联系同意后,方可转科。

确认患者主要疾病属于转入科诊治范围的患者,转入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

2、决定转科后,转出科住院医师应谈话告知病人和家属,并对转入科基本情况及治疗组相关情况做简要介绍。

3、转出科医师要写好“转科记录”,并开转科医嘱,病区护士要停止一切治疗,结清账目并与住院处和转入科病房联系妥当后,由住院医生和护士携带全份病史及相关检查资料护送病人到转入科病房,并当面与转入科管床医师或值班医师做好交接工作。

4、转入科管床医师或值班医师应在病人转入后详细询问病史、检查病人作出诊断和治疗计划并及时写好“转入记录”。

5、如转科病人患有两种以上不同疾病,在原有疾病尚未痊愈,而必须转入他科治疗时,转出科应在病史中对原有疾病的治疗意见交待清楚。

转出科主治医师须进行必要的随访。

6、感染科病员转他科时,应尽量在病员传染期过后,方可转出。

其他科发现病员有传染病需立即隔离诊治,并请感染科会诊确定后转感染科。

二、转院制度1、因限于本院技术和设备条件,对不能诊治的病员,经由科内讨论、科主任同意并填写《转院申请单》,报送医务科审批后可签发转院证明,必要时报请业务院长批准。

2、决定转院后,转出科主治医师应做好与患者或家属谈话,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3、转出科住院医师要在患者转出前写好“出院小结”交于患者,以便随同带入转入医院。

4、转院患者应先办妥出院手续后,方可转出。

5、患者转院如估计途中可能加重病情或死亡者,应暂留本院处理,待病情稳定或危险期过后再行转院。

若病员家属要求转院,医师应明确告知患者家属可能在途中发生的情况并需承担一切后果,家属同意签字后,再行转院。

第二篇:转科、转诊制度转院、转科制度1.限于医院技术、收治范围、设备条件或患特殊疾病、诊治困难或不宜在医院继续治疗的患者,经科内讨论,征得部队伤病员(地方患者)及家属(单位)同意,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处批准,方可转院。

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政策解读

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政策解读从3月1日起,宝鸡市正式实施《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分级诊疗制度》,实行“基层首镇、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制度。

医保政策做了哪些调整?一、住院起付线标准城镇职工和居民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医疗机构1500元,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1800元。

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住院的,单次住院起付线1100元。

二、住院医保基金支付比例城镇职工在本市统筹区域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一级以下医疗机构92%,二级医疗机构90%,三级医疗机构85%,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支付比例83%。

退休职工住院的,基金支付比例提高两个百分点。

城镇居民(含学生儿童)在本市统筹区域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一级以下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78%,三级医疗机构62%,经批准在本市统筹区域外转诊支付比例60%。

三、按照分级诊疗制度转诊转院,患者可享受哪些优惠?在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机构住院上转的,上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线执行两级基本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在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住院下转的,个人不再缴纳基层一级或二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起付费用。

四、未按分级诊疗制度转诊转院,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患者利益会受到哪些损失?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三级基本医疗机构住院的,按三级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机构基金支付比例降低30%执行。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在本市统筹区域外住院的,按规定支付比例降低30%执行。

五、哪些人群可以不受逐级转院条件限制?1、急危重症、精神类疾病、术后复诊、急性重大传染病、恶性肿瘤。

2、因某一种疾病须间隔多次住院治疗的患者(如癌症放化疗、肾透析、骨折愈合拆除钢板等)3、65岁以上老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长期在外居住、打工患者,医疗机构所在社区居民,以及长期居住地与医保统筹地区分离人员等,以上人群可就近选择具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医疗机构直接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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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1、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可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必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转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自已选定的二、三级医院及定点中医及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
参保人员如发生以下情况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1 因病情需要转往参保人员未选定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 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期间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时不另收起付线..
4、转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
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齐全;一式两联..
6、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除需在转诊医院盖章后;同时应到海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到接诊医院就诊..在海淀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的医疗费用采取记帐方式;不能发生现金
7、对于外院转来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二、公费医疗转诊转院规定: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我院条件限制;需转往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就诊..
2、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一式三联..其中A联、B联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清楚;C联由接诊医院填写..
3、对于外院转来的公费医疗人员严格按照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北京市公费医疗专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4、急诊转诊:对符合急诊范围并有治疗需要的患者;我院给予办理急诊转诊证明;应注明转诊目地、转诊期限及转往医院名称、经治医生签字;盖公费医疗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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