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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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保障全县妇女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方可经营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2、禁止药品零售企业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3、药品批发企业禁止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不具有人工终止妊娠手术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及个人。

4、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方可购买、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5、药品批发企业严格审查购买和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单位的资质,在签订药品销售合同时,应审查对方的资质证明材料,经审查无误后复印留存。

6、药品批发企业销售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好销售记录,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销售记录须保存3年以上。

7、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和保管制度;应当为妊娠十四周岁以上使用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者建立完整的档案;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8、违反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物销售使用管理规定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流通管理,平衡男女性别,构建和谐社会,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1、米非司酮片(别名:抗孕酮)2、米索前列醇片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尔注射液)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5、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二、企业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志,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

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应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

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或不具有终止妊娠药品使用权的机构和个人。

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三、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四、具有实施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凭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处方调配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凭医师处方常规使用催产素或将米非司酮单独用于紧急避孕。

有权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采购、管理终止妊娠药品。

五、不具有实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未获准开展妇产科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六、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好销售记录,内容包括品名、剂型、规格、有效期、销售日期等,销售记录须保存三年以上。

获准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进终止妊娠药品,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和保管制度;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验收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人工终止妊娠”是指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所使用的药品,简称“两非”药品。

这类行为严重影响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平衡。

“两非”药品则是可以造成和(或)辅助“两非”违法行为实施的人工终止妊娠类药品。

主要包括:米非司酮片、米索前列醇片、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缩宫素注射液、地诺前列酮阴道栓、地诺前列素针、卡前列甲酯阴道栓、天花粉蛋白针、左炔诺孕酮片(毓婷)、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为加强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保障妇女健康,严格规范用于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的采购、保管、使用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特制定本制度1.药品采购对经营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的经营企业加强资格审核,并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

确保从主渠道采购,严防假、劣药品进入临床。

2.药品质量验收药品入库时,由双人进行质量验收至最小包装,质量符合要求后立即办理入库手续,库房应建立完整的验收记录和出入库记录。

3.药品保管按二类精神药品管理要求对该类药品进行管理,即“三专”管理:专用处方、专柜加锁、专用账册。

确保票、账、物相符。

4.药品调拨为保证本类药品管理的规范,能即时反映药品库存和药品流向。

药品调拨只能由各部门直接向药库申请调拨,部门之间不能调拨。

5.药品养护按规定要求贮藏药品,每季度确保质量养护一次。

保证在库药品质量稳定。

如发现在库药品质量有问题,应立即向科室质量负责人和科主任汇报。

6.药品使用只有具有相应处方资格的医师方可开具这类药品。

医师开这类药品应单独开,不与其他药品合开。

本类药品的具体使用方法及资料由相应的临床科室提供并解释。

7.药品销售本类药品参照第二类精神药品使用“精二处方”、专册登记(内容包括使用日期、患者姓名、年龄、临床诊断、使用药物、处方量、处方医师签名等)。

登记记录必须保存3年以上。

8.处方管理本类药品的处方应专人审批,单独存放.处方保存两年。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1、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经营企业购进终止妊娠药品。

2、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记录要齐全,包括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企业名称、供货单位、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质量状况、验收结论、验收人等内容。

3、医院采购的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凭本院医生处方使用,处方应符合《处方管理办法》。

4、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督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和非计划生育手术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5、药库和药房必须对终止妊娠药品单独保管。

6、药房对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建立专项登记,明确登记患者信息(姓名、年龄、性别、住址、联系电话、身份证号、住院患者住院号)、药品信息(品名、规格、数量、批号、生产厂家、效期)、处方信息(开单医师、科室、调剂人员、审核人员等)。

7、购进和使用记录保存三年备查。

8、我院终止妊娠药品目录表:。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1.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根据相关文件,对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药品建立本制度。

(1)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①米非司酮片;②米索前列醇片;③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④催产素注射液;⑤卡前列甲酯栓。

(2)施行药物终止妊娠手术,必须凭处方调配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并建立处方档案。

(3)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并填写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表。

(4)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5)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销和使用记录。

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2.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流程
(1)按照获准开展终止妊娠手术的类型编制采购计划。

未依法取得早期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不得采购和使用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

(2)到药品批发公司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携带以下原始证件:
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②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采购终止妊娠药品证明,且采购证明必须注明采购相关终止妊娠药品的品名或具体数量。

③采购人身份证。

(3)药剂科的各相关部门要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
专账管理。

(4)药剂科的各相关单位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终止妊娠药品进、销、存专账》。

(5)按处方提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是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

(6)医护人员按操作规程使用终止妊娠药品。

(7)填写《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登记表》。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保障妇女健康特制定本制度;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经营过程中对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控制;三、引用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办法四、术语及定义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1.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2.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3.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4.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5.卡前列甲酯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6.获准生产和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五、职责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由质管部主要负责;六、内容1.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应从具有合法资质资格的生产或经营企业购进,不得从任何其它渠道购进;2.严格执行公司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以及药品购进管理制度;3.终止妊娠药品应有专人验收;4.对终止妊娠药品应单独存放,专人管理,做到账票物相符;一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应做到1只能将终止妊娠药物销售给具备相关资质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服务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取得终止早期妊娠手术服务项目资格,但未取得终止中期妊娠手术服务项目资格的机构,可以购买和使用除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以外的终止妊娠药品;2在向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时,必须向销售对象索取其具有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证明文件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留存复印件备查;3对供应的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人工终止妊娠合法资格的审核并建立完整的客户档案;4严禁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药品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及个人;二建立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购进、验收、养护和销售等记录,确保终止妊娠药品票帐物相符,各种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1、根据省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关于印发《贵州省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的通知》文件(黔食药监办[2009]120号)和《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16]35号)的精神,特制订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

2、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指下列药品:①米非司酮(别名:抗孕酮);②米索前列醇片;③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别名:利凡诺注射液,雷佛奴儿注射液);④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注射液):⑤卡前列甲酯栓(别名:卡孕栓)。

3、对终止妊娠药品实行专人、专柜、专账管理。

4、不得为药品零售企业或未依法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代购终止妊娠药品。

5、禁止不具有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个人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经核准开展产科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正常使用催产素的除外。

6、必须凭妇产科医生开具的纸质处方调配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并将处方单独保管,建立处方档案。

7、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和非计划生育人员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8、使用部门应认真填写《终止妊娠药品的使用登记表》。

9、建立真实完整的终止妊娠药品的购进和使用记录,购进和使用记录及处方至少保存三年。

10、依法设置“禁止违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品”警示标志。

促排卵药品管理制度1、为加强促排卵药品的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所称促排卵药品主要指下列:1.氯米芬;2.绒毛膜促性腺激素。

3、促排卵药品由分管领导审核后由药品采购员统一购进验收后入库,任何人或科室不得擅自采购促排卵药物。

4、促排卵药品的处方权限于本单位获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方能开具促排卵药品处方,不合格处方药房不得发药。

5、促排卵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月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1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制定部门:某某单位时间:202X 年X 月X 日封面页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为规范本单位生产生活及工作次序,确保本单位相关工作有序正常运转,根据单位发展需要,结合单位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规定》,望本单位职工严格执行!第一条为加强终止妊娠药品的监管与督查管理,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及卫生部等部门关于《中华人民共与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与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关于禁止非医学如需的胎儿性别鉴定与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拟定《***医院终止妊娠药品采购使用管理规定》,内容如下。

第二条本院终止妊娠药品的采购与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终止妊娠药品是指用于怀孕妇女提前终止妊娠所用的药品,主要包括下列品种:(一)米非司酮片(别名:含珠停、息隐);(二)米索前列醇片(别名:喜克溃);(三)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别名:利凡诺、雷弗诺尔);(四)催产素注射液(别名:缩宫素);2(五)卡前列甲酯(别名:卡波前列素甲酯);(六)获准生产与销售的其他人工终止妊娠药品。

如天花粉蛋白(别名:花粉蛋白)、硫前列酮(别名:塞普酮)、甲烯前列素、环氧司坦(别名:爱波司坦)、吉美前列素、芫花萜(别名:芫花酯甲)等。

第四条经食品药品监管与督查管理局批准定点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本单位采购药品。

第五条设立购买、验收、入库相关的记录,相关的记录应当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六条终止妊娠药品务必在本院医生指导与监护下使用。

禁止非妇产科医生开具终止妊娠药品处方。

处方应单独开具。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根据医院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某某单位(人)202X年X月X日3。

终止妊娠药品管理规定

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规定
一、目的:为规范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的管理工作,确保本企业购进、储存、销售的人
工终止妊娠药物符合国家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流通管理办法》《人口与
计划生育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

三、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终止妊娠药物的管理。

四、责任:采购部、销售部、质量管理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五、内容:
1、药品购进必须从具有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生产或经营资质的厂家或经营单位购进,
具体参考《购进、销售管理规定》
2、人工终止妊娠药物储存必须按照药品的相关要求合理储存,具体参考《储存与保
管的管理规定》。

3、人工终止妊娠药物不得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禁止
将人工终止妊娠药物销售给药品零售企业。

4、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不包括避孕药品),仅限于在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

5、人工终止妊娠的药品,必须在医生指导和监护下使用。

6、销售人工终止妊娠的药物应严格审核购货方的购买资质,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方
可予以销售,其它参考《药品出库的管理规定》。

7、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管理制度应在公司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予以悬挂。

8、积极配合计划生育、卫生、药监等行政部门组织开展的人工终止妊娠药物的检查、
监督工作。

9、未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执行造成后果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
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管理制度(保健院制度)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一、终止妊娠药品主要是指下列药品:1.早孕药物流产用药:米非司酮片(商品名:含珠停、息隐),米索前列醇。

2.中晚孕引产用药:乳酸依沙吖啶注射剂(商品名:利凡诺、雷弗诺儿)。

二、对终止妊娠药物实行专人、专柜、专帐管理。

三、终止妊娠药品的处方权,仅限于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妇产科医生,妇产科就为终止妊娠药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药档案。

四、终止妊娠药品必须单独处方、妥善保存,每年汇总装订一次,保存期限不得少2年。

五、建立终止妊娠药品处方档案和专帐,切实做到帐与处方相符,帐与药品相符,药品的进、销、存相符。

专帐内容必须据实填写完整。

六、采购终止妊娠药品必须从具有相应资质的合法药品批发企业购进,按照获准开展的终止妊娠手术类型编制采购计划,同时做好入库验收工作,建立专用购进记录。

七、终止妊娠药品仅限于本院使用,禁止转让和外借。

做1块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一、严禁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二、凡是符合现行生育政策,不符合医学需要终止妊娠的,不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

三、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四种情况1.胎儿有严重遗传疾病的;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4.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医学上认为确有必要终止妊娠的其他情形。

四、医学需要终止妊娠者,凭本人身份证和经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确需人工终止妊娠的《医学诊断报告》施术。

五、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

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提供相应证明。

1.非婚怀孕要求终止妊娠的,凭本人身份证和户籍所有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出具的婚姻证明施术。

2.因离婚、丧偶等原因要求终止妊娠的,凭本人身份证和相关证明(如离婚证、死亡证明)施术。

3.被拐卖、强奸等至孕的需要终止妊娠的,凭本人身份证和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施术。

4.因患精神病要求终止妊娠的,凭本人身份证和精神病院出据的证明施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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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
一、采购终止妊娠药物应到定点药品批发企业购买,开具合法票据,并按制度建立购进记录,到票、帐、物相符。

票据和记录应按有关制度妥善保管。

二、终止妊娠药品入库时应专人验收,验收时应按照药品的分类,对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以及有关要求的证明或文件逐一检查,药品标签和包装没有制度标志的不得收货;药品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应有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有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批准文号、产品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有药品的成分、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储藏条件等。

整件包装应有产品合格证。

三、做好终止妊娠药品入库验收记录,要求内容完整,不缺项,字迹清晰,结论明确。

验收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三年。

四、验收后的的药品,保管员应在入库凭证上签字,并注明验收结论。

采购员凭保管员签字的入库凭证办理入库手续,对货单不符、质量异常、包装不牢固或破损、标志模糊或其他问题的品种应予以拒收并报科室。

五、终止妊娠药品应设专柜单独存放,实行专人专帐管理,确保帐货相符,数量、批号准确。

六、终止妊娠药品出库实行双人复核,做到数量、批号准确。

七、终止妊娠药品的报损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销毁。

八、储存终止妊娠药品的仓库要严格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确保其储存安全。

若发生被盗情况,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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