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维和行动困境与出路

联合国维和行动困境与出路
联合国维和行动困境与出路

联合国维和行动:困境与出路

万震

2013-01-20 11:35:45 来源:《国际观察》(沪)2007年6期

作者简介:万震,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商系讲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上海201701)

内容提要: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已经过近60年的风雨洗礼,后冷战时期的维和实践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然而却面临着财政困窘、立法缺位、预防性部署、传统规则濒临消解等重重困境。本文力图寻求财政解困途径,提出立法规制建议,全新解读传统规则,从而探究维和行动未来发展的出路。

关键词: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改革

传统意义上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Operations,以下简称维和行动)是由联合国统一指挥,由军事人员参与并通过非武力行动协助在地区冲突中保持和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动。①维和行动是由联合国首创和发展的,迄今为止,联合国已先后在亚、非、欧、拉美等地区进行维和行动61次,目前正在进行的维和行动还有15项,参加维和行动的总人数为98834人。从1948年至2006年6月30日止,维和行动总开支约为 415.4亿美元。②

然而,尽管维和行动已走过近60年的历程,《联合国宪章》(以下简称《宪章》)却并未对其做明确的界定。维和行动既不同于《宪章》第六章规定的和平

手段,也不同于第七章规定的强制手段,它介于和平解决争端与强力维持和平之间,其性质既不能完全取代第七章所规定的强制措施,又超出了宪章第六章和平解决争端的办法,是动用军事人员但不动用武力的行动,是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创新举措。由于维和行动在实践中起到了填补第六章和第七章空隙的作用,因而前联合国秘书长哈马舍尔德将其称为“六章半行动”。③

一、当前联合国维和行动存在的问题

随着维和行动实践的发展,后冷战时期的维和行动呈现出许多新特点,同时也使以往并未凸显的问题变得愈加尖锐与棘手。目前,联合国维和行动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维和行动的财政窘境

长期以来,缺乏独立、充足、稳定的经费来源,是联合国维和行动所面临的最直接、最棘手的难题之一。一般而言,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经费有两大来源,一是由当事国承担;二是由联合国各会员国承担。它具体有三种形式:第一,从会员国缴纳的经常预算中开支;④第二,特别摊款,即采取义务制,由成员国按联大规定的固定比例分摊,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承担大部分摊款。摊款筹齐后,建立专款专用的“联合国某项行动特别帐户”,这一渠道成为联合国维和行动经费的主要来源;第三,自愿捐助,包括出兵国自付费用。

近几年来,联合国维和行动经费短缺现象日益严重,截止2006年12月31日,维和行动应收欠款约为19亿美元。⑤美国成为最大的拖欠国。从表面来看,维和经费捉襟见肘,主要由于两方面的原因:其一,随着维和行动次数增多,规

模扩大,费用随之急剧上升;其二,大多数会员国(尤其是某些大国)不履行对维和行动的财政义务,拖欠维和经费的行为屡见不鲜。然而,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某些国家、特别是承担维和主要财政义务的国家,出于对本国政治、经济等多重因素的考虑,对某些维和行动没有一以贯之的热情和支持度,当本国的国家利益与国际社会的利益不一致时,难以保证这些国家恪守其所承担的法律或道义义务。例如,从克林顿执政时期开始,美国国内已经出现把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视为“额外负担”的趋势,是否参与维和行动要经过严格的选择。美国“新孤立主义”思潮有所抬头时,美国国内减少本国对国际事务介入的呼声很高。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994年5月5日,当时的美国总统克林顿签署了限制美国参与维持和平行动的《第13号总统令》,其中规定美国应在本国利益受到威胁,或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遭到破坏时,或在两种情况同时出现时,才能参加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⑥该令出台,势必减少美国所承担的维和经费。

(二)维和行动的立法缺位

后冷战时期,维和行动不论从数量、范围,还是从职能而言,都以前所未有的势头迅猛发展,这一方面凸显了国际社会对维和行动需求的大幅度上升,对以往的维和行动是有力的肯定;但另一方面,维和行动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具体的实践,维和行动成文法律规则的缺位,给实践带来日益突出的问题。实践中确立下来的不成文的维和法律规范具有不确定性,被突破之后,维和行动的行为规则就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例如,传统意义上被一致认同的维和规则——中立原则、非武力原则、同意原则等,在实践中都不同程度地被逾越、被动摇,明确的维和行动范式急需通过正式的立法行为加以确立。尽快出台联合国维和行动法律规范成为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需求。

(三)传统维和规则的突破

1.最小限度使用武力或不使用武力原则的松动。前联合国秘书长德奎利亚尔曾形象地称维和行动是“无战斗之敌、无战胜之地、武器用于自卫、效果靠自愿合作”的“和平加威慑”的解决争端和冲突的手段。⑦在实践中,根据惯例,维和行动人员一般由维和部队、维持治安的警察部队、监督选举的观察团等共同组成,其中的文职人员也占一定的比例。传统的维和部队只能佩带轻武器用于自卫,维和部队及其官兵只有在“遭到攻击”,或履行职责“受到武力阻碍”时,才可使用“最低”限度的武力。“蓝盔人员应当永远把使用武力视为最后手段。”⑧

然而,随着维和行动职能范围的扩大,维和部队肩负更多的使命。在这过程中,出现了程度不同的对维和人员进行武力攻击以及给维和行动带来负面影响的暴力事件。例如,在安置难民、发放救济物资过程中出现的武力哄抢等行为;1995年5月波黑塞族扣押300余名维和人员作为人质;以及克罗地亚军队进攻联合国保护区克拉伊纳,打死、打伤并俘虏维和人员等。⑨此外,在维和部队执行诸如收缴武器、缉捕冲突中的派别头目、实施安全保护、封锁、制裁等任务时,也在所难免地要动用武力。

2.同意原则的挑战。作为对国家主权的尊重,同意原则是传统的维和规则的基本规范之一。是否需要实施维和行动,应以“当事国同意”作为基本出发点,同时,也应得到出兵国的认同。然而,随着维和实践的发展,冲突地区的局势呈现出更为复杂的局面。某些需执行维和任务的冲突地区,主权的执政实体已不复存在,或种族和派系斗争十分复杂,出现权力真空的局面(如索马里),或冲突地区有可能出现大规模种族屠杀等侵犯人权的国际罪行时,同意原则的主体已不存在,或同意原则的实施已不具备客观条件,此时,维和的同意规则已然难以维

持其原有的全部内涵。

3.不介入原则的新发展。传统的维和基本规则建立在维和大多针对的是国与国的冲突基础上,强调中立、公平、不介入当事国内政、不作价值判断等原则。它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的不干涉内政原则相吻合。但是,从目前的实践来看,冲突大多来源于国内而非国际。例如,从1992年到1995年,在联合国采取的11项维和行动中有9项是处理国内冲突。况且,维和行动应对国内冲突的实践呈上升趋势,其维和效果不一:富有成效的,如莫桑比克、柬埔寨等;处境堪忧的,如前南斯拉夫、索马里等。⑩

此外,维和行动还存在其他问题,如维和行动的决策机制问题、维和行动的人员和物质供应、储备问题、维和人员的特权与豁免问题、维和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和承担问题、区域组织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维和的问题、大国介入对维和行动的影响问题、维和成效的评估问题、维和与人道主义干涉的关系问题等等。

二、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改革与完善

对后冷战时期维和行动出现的新问题,我们应当辩证地对待,既要对维和规则进行改良和发展,又要对维和规则予以坚持和维护。

(一)维和行动财政困境的解决途径

如何缓解和摆脱联合国维和行动所面临的财政困境,为充实维和经费寻求一条可行性途径,成为各方普遍关注的焦点,同时也是改革和推进维和行动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解决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财政问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着手:

1.在现有的框架和体制内,着力落实会员国所应当承担的财政义务

(1)应当大力倡导和反复重申会员国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义务的基本原则,缴纳会费、包括维和经费是会员国理应承担的法定职责。

(2)建立一定的关联和推进机制,使会员国缴纳维和经费不单只是外在强加的硬性要求,同时也有其自身内在的利益诉求。如何在较大程度上使相关国家的利益与国际社会的利益趋同化,寻求两者的契合点,成为提升维和参与热情的内在动因。例如,把维和行动参与国的国家经济利益与承担维和任务相结合,建立一定的“维和红利”机制,使维和行动的参与程度与其经济上的可能回报成正向关系。进一步而言,在维和行动开展期间,不妨把联合国的后勤保障合同等存在经济利益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维和行动的参与国进行合作。当然,在此应当避免以维和参与程度作为单一的考量尺度,更重要的是,不能把维和行动经济化、利益化,否则将与维和的初衷背道而驰。

(3)建立一定的惩戒机制。对于持续一定时间、有能力却拖欠维和经费摊款达到一定数额的国家,剥夺其在联合国大会等机构的表决权。同时,还可以根据相关国家拒不履行维和财政义务的程度,限制其在某些国际组织的行为能力。

2.进一步拓宽维和经费的筹集渠道,实现经费来源的多元化。在现有制度安排下,维和经费来源依赖于国家的缴纳和捐款,联合国自身并没有掌握自有的成长性维和资金。一旦会员国不交纳应缴的维和经费,而外来捐款也有限的情况下,维和资金势必短缺。所以,可以尝试建立维和自有资金。这项资金一方面可以来源于联合国的固定拨款,设立维和独立基金,作为维和行动的储备金和准备金。

(11)另一方面,不妨尝试由世界银行等金融组织设立专项拨款,在金额和其他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建立维和投资银行,由作为联合国专门机构的国际金融组织进行专业理财和风险管理,其经济收益将充实维和经费,使之逐渐成为维和经费的主要来源,从而形成一个良性循环的机制,逐步减少维和经费对联合国会员国的依赖。另外,也可尝试由联合国向国际金融机构申请低息或无息贷款,缓解维和经费短缺的压力。

(二)维和行动的立法建设

由于维和行动不仅关乎联合国这一国际组织,而且在更大程度上与各主权国家存在密切的关系,因此,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立法建设应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角度加以考虑。

1.应以多维度、多层面的立法思路,循序渐进地确立维和行动的国际法规范

(1)修改《联合国宪章》,明确维和行动的法律定位。对于维和行动建立和存在的《宪章》依据,一直存在多种不同的主张,有的以《宪章》第6章或第7章有关条款为依据,有的以《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为依据,有的以1950年的《联合国维持和平决议》等联合国文件作为法律依据,有的以实践中的习惯规则为依据,还有学者认为应当从维持和平行动的性质和基本特征出发,把《宪章》的第1条第1款、第36条第1款和第40条看成一个整体,作为维和行动的法律依据。

(12)尽管可以对上述《宪章》的相关条款进行一定的学理解释和推定,但是很显然,《宪章》并没有关于维和行动的明确规定,相应地更加缺乏维和行动的具体实施细则。因此,修改《宪章》、增加对维和行动的相关规定,成为国际法层面弥补维和行为规则空白的可选择途径之一。原则上,应当把目前《宪章》中有关

维和行动的所谓“暗含权力”改为“明示权力”,进一步明确维和行动的法律定位。

(2)以联合国大会或安理会决议的形式,逐步确立维和行动的一系列行为规范。以往,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大多数规范均来源于具体的维和实践,对此,应当尽速地以大会或安理会决议的形式,对与维和行动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确立,如维和行动的界定、职能范围、经费来源、组建模式、安理会、大会、秘书长在维和问题上的分工、合作及权限划分、维和部队成员的违法责任及特权与豁免问题、维和部队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及实践中出现的相关新问题等。

(3)出台《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国际公约》,确立维和行动的全面规则。在修改后的《联合国宪章》和上述联大和安理会关于维和行动决议的基础上,在立法条件成熟的时机下,应出台《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国际公约》。该公约应定位为维和行动的国际法典,公约内容应当涵盖维和行动的各个方面,从而确立一套既包括总的维和行动的行为准则,又含有具体操作细则的联合国维和行动制度,形成一个规范化、体系化的成文法规则。

2.联合国各会员国应根据上述维和行动的国际立法,相应地修改本国国内法的相关规定。在国际法层面确立维和行动的法律规则之后,接下来应从国内法着手,把国际法的相关规则加以吸收和转化。这一方面可以更全面地实施维和行动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也能尽速地解决各国部队和文职人员参加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国内法依据问题。

(三)对传统维和规则的思考

1.最低限度使用武力原则的革新。如何在原则上坚守维和的最低限度使用武力规则,同时也兼顾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需求,对维和武力使用的场合做适度地扩展,是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维和部队是“非武力的武装力量”,对其传统的最低限度使用武力原则进行革新,可以参考下列构想:

(1)把握维和初衷,总体上仍坚持最低限度使用武力原则。维和的基本出发点是“维持和平”而非“制造和平”,以此维和本意为出发点,维和部队应不偏袒冲突的任何一方,不进行对错判断,保持中立和公允,其所使用的武力仅以“维持”和平局面为必要限度。不提倡盲目而任意地突破维和所需,将使用武力的范围无限度地扩大。

(2)适应维和所承担的新使命,应对最低限度使用武力原则进行重新审视。目前,实践中的维和任务已经不仅仅限于传统的几大领域,新的维和使命使维和行动面临更为复杂的局面,处理的问题也更为棘手。它所面对的除了冲突各方的正规军以外,还有许多非主权实体、种族集团的对抗,国家的分裂、领土的纠纷、民族的矛盾,使维和部队难以单纯地恪守不使用武力原则。在柬埔寨、索马里、波黑等地区,扣押和攻击维和人员、武力抢夺武器和车辆等事件时有发生。为执行维和任务、保护自身和需保护人员的安全,消极地不使用武力或最低限度地使用武力已实难达到效果。因此,维和部队的武器装备已不再局限于轻武器,装甲车、坦克、机枪、火炮等已有配备,如“联合国驻伊拉克和科威特观察团”、驻马其顿的“联合国预防性部署部队”等均为武装部队。武器装备的加强提升了维和部队的威慑力,能更为有力地保障维和目标的实现。

此外,对维和行动武力使用仅限于自卫这一规则,亦应当做出一定程度的扩展性理解。武力的使用应当以实现维和任务作为衡量标准,应适当强化这一理念,

以武力使用的目的性作为考量尺度相较原有的自卫理论更为宽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予维和人员在实践中更为灵活、有力的行动空间。但是,必须从行为决策的程序上、行为的出发点上保障不轻易、随意地使用武力,防止滥用这一规则。对此,国际法上合法使用武力的规则应当在此得到原则上的比照适用。

总之,维和行动是否实施武力行为,应当以自卫与维和目标的实现作为判断标准。如果采用一定的武力将更有益于维持和平局势,武力就不应当仅局限于自卫和最低限度。当然,维和行动的使命是以维持冲突地区的和平状态为依归,武力因素的增加可能在某种程度上触发冲突、激化矛盾,所以,一味推崇动用武力以实现维和目标是危险的、不恰当的,任何超越所需地使用武力的行为将走向维和的反面。因此,如何从制度上保障武力维和不被滥用,辅之以决策程序的高效和完善,从而推进审慎而有限度地使用武力,应当成为维和行动改革的关键所在。

2.对同意规则的思考。传统的维和同意规则与尊重国家主权原则相协调一致,但是由于冷战后冲突地区出现新的复杂形势,在诸如国内不存在符合国际法的主权实体等情况下,同意原则已悄然出现渐变。

然而,从总体上来说,同意原则仍应作为维和行动的基本规则之一。对于同意原则的不遵行只能是个别例外,不能扩展为通例。而且,这一例外也必须建立在审慎考量的基础上,应当以联合国作为判断的主体,以安理会作为判定的核心。联合国应当客观评估冲突局势,审时度势地派出维和部队。此外,还需注意的是,“同意”的认定必须建立在当事国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实践中出现基于非自愿意思的真实表达,以及出于权宜之计的考虑而表示的同意,都使维和行动陷入反复和波动的困境。

因此,针对同意原则应当遵行下列基本规范:一是原则上仍然坚持同意原则作为当前维和实践的指导规范;二是在联合国安理会的判定之下,在极个别的个案中,允许对同意原则的一定超越,但此特例不成其为对同意原则新的普遍性实践;三是同意的作出需考察其本质的有效性和长效性。

3.对中立、不介入原则的思考。冷战结束以来,随着国际和地区性冲突的性质的变化,国内冲突呈现上升趋势,维和行动中的中立、不介入原则面临新的挑战。当前,某些维和实践难以避免不涉及一国国内事务,如何遵行中立和不介入规则,是理论和实践领域均需应对的棘手难题。

(1)应强化中立、不介入原则的核心地位,严格加以遵循。从原则上而言,这是国际法基本原则之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体现和需要,也是当前复杂的冲突形势的需要。

(2)维和行动介入国内冲突、执行维和任务,并不意味着对中立和不介入原则的违反。关键在于如何恪守中立、不介入原则的本质,对于国内的冲突当事方的矛盾和争端不进行实体判断。

(3)维和行动应对国内冲突时,更应把握好其中立尺度,力求避免从中立方转化为冲突方,激化矛盾。这是对中立和不介入规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考验,而不是意味着可以抛弃和背离该原则。

因此,国内冲突的急剧增加,虽然给维和行动提出新的课题,但这一新因素的产生并未根本颠覆维和的基本规则,相反,对严格遵循维和的传统规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结论

综观维和行动的发展历程和当前现状,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困境与前景同在。一方面,原则上应遵循维和的几大基本规则;另一方面,应适度发展已有规则应对新的维和需要。维和规则应动态地、发展地由实践中的习惯规则,上升为明确的立法规范。僵化地、一成不变地墨守维和成规,与激进、盲动地发展维和规则一样,不利于维和目标的实现。改革联合国维和行动将是一个较为漫长的历史过程,理论的构想应与实践的可行相结合,以推动维和行动更为完善和蓬勃地发展。

注释:

①UN Department of Public Information, The Blue Helmets: A Review of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New York: United Nation, 1985, p.8.

②https://www.360docs.net/doc/e33517501.html,/chinese/peace/peacekeeping/facts.html, 2007年6月2日。

③Muzaffer Ercan Yilmaz,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in the Post-Cold War Era", International Journal on Worm Peace, VoI.XXII, No.2, 2005, p.15.

④联合国会员国交纳的会费构成联合国的主要经费来源,其中一项列为经常性预算,用以支付联合国各主要机构和辅助机构的行政开支和活动费用;另一项则是维持和平行动经费。

⑤https://www.360docs.net/doc/e33517501.html,/chinese/peace/peacekeeping/facts.html, 2007年6月2日。

⑥Muzaffer Ercan Yilmaz,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in The Post-Cold War Era", p.22.

⑦David Malone and Ramesh M. Thakur, "UN Peacekeeping: Lessons Learned?", Global governance, Vol.7, 2001, p. 11.

⑧https://www.360docs.net/doc/e33517501.html,/chinese/peace/peacekeeping/faq/q9.html, 2007年6月2日。

⑨Marjorie Ann Browne, etc., "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Nona Science Publishers, New York, 2001, pp.34-35.

⑩Mark Mahon, "The LIN: Growing pains at fifty", Peacekeeping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Vol.24, 1995,p.5.

⑾事实上,在1993年,为了解决维和财力不足的问题,联合国建立了专门的维和行动储备基金,在一定程度缓解了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经费困难。

⑿杨泽伟等:“《联合国宪章》与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7年第3期

联合国维和行动

维持和平行动 维和行动由维持和平行动部(维和行动部)领导,旨在为遭受冲突的国家创造实现持久和平的条件。 联合国图片/Eskinder Debebe 部署在塞拉利昂的蒙古维和人员——他们在Tavan Tolgoi和平行动支助训练中心接受训练。 维持和平行动包括军事、警察和文职人员,其使命是提供安全、政治和早日开展建设和平方面的支助。 什么是维持和平? 事实证明,维和行动是联合国用来帮助所在国克服艰难险阻,从冲突走向和平的最有效手段之一。 维和行动有很多独特优势,包括合法、共担负担、能够在全球范围部署和维持军队及警察,使他们与文职维持和平人员协调配合,以推进多层面任务的执行。 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提供安全和政治与建设和平方面的支助,以帮助各国克服困难,尽早从冲突转向和平。 联合国维和行动遵循三项基本原则: ?各方同意; ?公正; ?除非出于自卫和捍卫职责,不得使用武力。 维和行动灵活多变,过去二十年间,采取了多种配置形式实施部署。目前,总共在四个大陆上部署了16个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今天,需要开展多层面的维持和平行动,不仅为了维持和平与安全,也为了推进政治进程、保护平民、协助前战斗人员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支持组织选举、保护和促进人权以及协助恢复法治。 就本身而言,联合国维和行动几乎总是发生在自然和政治条件最为恶劣的环境中,所以永远无法确保成功。但事实证明,在我们成立的60年里颇有建树,并荣获诺贝尔和平奖。 和平与安全 维持和平是联合国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之一。 维持和平的历史 1948年,联合国在中东成立了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停战监督组织),由此发起了第一次维和行动。自此,在世界范围共开展了68次维持和平行动。 维持和平的改革 维持和平不断适应新的挑战和政治现状。鉴于越来越需要开展复杂的维持和平行动,我们正致力于进行全面的维持和平改革。 大会的作用 大会在为维持和平筹措资金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安全理事会的作用 依据《联合国宪章》,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 开展新行动 在开展新的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前,需要采取一系列步骤。 维持和平人员日 5月29日是联合国维持和平人员国际日。 正在进行的维和行动

浅析联合国维和行动

浅析联合国维和行动 发表时间:2019-01-02T14:32:30.337Z 来源:《信息技术时代》2018年3期作者: 徐乃斌 [导读] 联合国维和行动自创设以来,已经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维和行动的规模、使命范围、性质及其所依据的国际法根据都在发生变化。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063) 联合国维和行动自创设以来,已经经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维和行动的规模、使命范围、性质及其所依据的国际法根据都在发生变化。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了联合国维和行动经费的第二大分摊国。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研究维和行动的发展趋势和所出现的问题,促使其沿着健康的方向发展,从而更有效地维持国际和平,保障世界安全,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维和行动的性质及其法律依据 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诞生,是为了弥补《联合国宪章》第六章及第七章的不足。就《宪章》本身来说,没有明确的维和条款,所以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性质及法律依据长久以来一直存在争议。但就其法律依据来说,还是应从宪章本身的规定来认识,因为联合国诞生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国际和平,而作为联合国发展过程中的一个产物——维和行动,更是这一职能的积极体现。 到底什么是维和行动?虽然迄今尚无可被各方接受的统一定义,但从传统维和行动的实践来看,有几点是可以肯定的:(1)联合国维和行动是在有关当事方请求或同意的前提下由安理会或大会决定采取的中立的具体安全行动。(2)是使用军事人员(包括少量文职人员)但不使用武力(仅限于自卫)的行动。而且这种有限的自卫行为应严格区分于主权国家的自卫行为,主权国家的自卫行为是指国家蒙受外国武力攻击时,运用自己的力量单独或集体行使的自卫。而维和部队的自卫权是指维和部队的官兵在受到攻击之时用最低的武力,且仅限于保护自身不受伤害的行为。(3)是在冲突中止和停火期间帮助恢复秩序,维持“现状”或协助履行有关临时协议,为冲突之和平解决创造气氛和条件的行为。所以,从实质上看,维和行动仍然是一种解决争端的和平方式,是未列入《宪章》第六章的和平方法,或者更确切地说,是一种“和平加威慑”的方式。这是避免根据第七章规定的办法解决争端的有效途径,是对联合国宪章所确认的宗旨的创造性实践。 如果从维和行为在实践中形成和遵循的指导原则来看,维和行动也充分体现了宪章所确认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这些指导原则是: 1.同意和非强制原则。首先,不但维和行动的建立,维和部队和观察团(组)的派遣,都必须以当事方的同意或请求为前提,而且继续驻扎也必须有有关各方的同意和配合。如1967年5月16日,埃及政府决定终止联合国第一支紧急部队在埃及驻扎,秘书长又未能说服以色列让其改驻埃以边界以防不测,于是该部队只得全部撤离。其次,派出官兵和观察员参与维和行动也必须会员国自愿。第三,维和部队若要落实某种解决方案也必须由当事方同意,而不能强加于人。这些都充分体现了联合国宪章关于当事国主权平等、领土完整等原则。 2.中立和公正原则。维和部队(或观察团)必须严守中立公正原则,不介入冲突,不偏袒任何一方,以维护联合国的声誉,赢得当事人各方对联合国的信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正常履行其维和使命,有效地监督停火停战,协助恢复或维持和平。 3.限制武力使用和不干涉原则。维和行动是“维和”而不是“造和”,在本质上是一种非强制的和平手段,因而对使用武力作了严格的限制。根据有关的指导原则,维和部队只能佩带轻武器用于自卫。维和部队及其官兵只有在“受到攻击”或履行职责“受到武力阻碍”时,才可使用“最低”的武力,为此,联合国维和部队官兵被称为特殊的军人,用联合国前秘书长德奎利亚尔的话说,他们“无战斗之敌,无战胜之地,武器用于自卫,效果靠自愿合作。” 综上可以看出联合国维和行动正是基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原则和精神创造出来的一种解决争端和冲突的“和平加威慑”手段。只不过这种“威慑”不是来自维和部队或观察团(组)的规模及其装备本身,而是来自他们身后的巨人——联合国,来自于联合国的权威和道义的力量,来自于世界和平舆论的力量。 二、冷战后维和行动所面临的新问题 20世纪90年代初,雅尔塔体系崩溃,冷战宣告结束。然冷战结束,热战蜂起,却为联合国更加积极地采取维和行动提供了可能和条件。联合国维和行动在停滞了多年之后,于1988年开始迅速进入了一个高峰期。冷战后的维和行动在某些方面突破了“维和”界限,形成了一些新的特点,同时也产生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 1.数量多,规模大,使命复杂化,政治因素增加。 1988年以来,联合国授权采取的维和行动多达20余项,仅1992年至1993年两年就增加了10项,目前大部分仍在实施中。在世界各地执行维和任务的人员多达七万以上,每年维和行动的费用多达数亿美元之多。更值得注意的是,维和使命日趋复杂,维和行动已不再限于在冲突地区起隔离、缓冲、监督停火和撤军的作用,从解除、收缴帮派武装,扫雷、清理战场到核查,监督选举,调查侵犯人权状况,安排、护送分发救济物资等,几乎无所不及。 2.部分维和行动突破了传统原则,维和性质也发生了变化。 应该说新时期联合国维和行动大多数遵守了传统的维和行动的指导原则,如1988年4月派出监督苏联从阿富汗撤军的联合国斡旋团,1988年8月派出的驻两伊军事观察团等,都没有逾越过去一直奉行的指导原则。但是确有一些维和行动,突破了传统原则,而带有明显的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所规定的强制“执行和平”色彩。 首先,不再限于同意。联合国“伊科观察团”并未征得伊拉克同意。在索马里,无论是美国等搞的“联合特遣行动”,还是第二期“联索行动”都受到冲突中某一方的反对和抵触。波黑塞族对联合国维和行动,也采取了更加抵触的态度。但是联合国并没有充分重视这些问题。其次,不再严守中立,在索马里和波黑,维和部队都不同程度地卷入了其内部冲突,打一派,保一派,支持一方,打击另一方的现象时有发生。1993年下半年,美军和联合国维和部队缉拿、搜捕艾迪德(联合大会党主席),多次同艾派武装发生冲突,轰炸艾派驻地,甚至发展到向示威平民开枪,造成无辜平民伤亡。1995年4月30日,波黑冲突各方4个月停火期满,战事升温,局势恶化,在此情况下,联合国维和部队发出最后通牒,要求冲突各方在期限内交还从维和部队武器存放点抢走的重武器,但无任何一方理睬。联合国秘书长却因拗不过美国的压力,因而请求北约于5月25日、26日两次轰炸塞族阵地,致使塞族将联合国378名维和官兵和观察员扣做人质(塞族称其为俘虏,因为

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原因探析

[摘要] 维持和平行动是联合国实现其“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宗旨的重要手段,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地区性大国,是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是中国重要的外交目标之一。因此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不仅是中国作为一个地区性大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且也是中国实现其外交目标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本文通过三个方面的详细论述来阐明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必要性。[关键词] 中国参与维持和平行动外交战略[Abstract] Peace-keeping operations(PKO)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and efficient means to maintain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by United Nations; China is a very important regional power ,is one of permanent Members of Security council ,maintaining international peace and security is one of its important diplomatic goal . So participating peace-keeping operations of United Nations is its bounden responsibility and obligations .This passage exposits the importance and necessity of China's participation in peace-keeping of United Nations by argumentation of three respects. [Key Words] China's Participation Peace-keeping Operations Diplomatic Strategy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新事物,始于1948年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UNTSO)的建立。“维持和平”(PKO)一词的正式使用,始于1965年2月联合国大会建立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但什么是维持和平行动?学术界迄今为止还没有一致的定义。一般认为它是由“联合国所从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由军事人员参与的、无强制力的一种行动”,①“是在冷战阴影里发现的重要任务”②。可以说它是在冷战对抗的大气候下,联合国处理频繁的国际冲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种重要方式,是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最有创造力的发明。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原因,中国在上个世纪70年代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采取了不参与,不投票,不摊费的消极政策,然而随着中国对外部世界的开放,在80年代伴随着对整个外交政策的调整中国开始对联合国维和行动采取谨慎的积极态度。冷战结束以后,由于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联合国维和行动出现重大变化。维和次数迅速增加,维和费用大大提高,维和“三原则”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破坏,维和行动的功能大大扩展,由“维持 (peace-making)乃至“缔造和平”(peace-building),和平”(peace-keeping)发展到“建立和平” 维和行动出现了本质性的变化,自此联合国维和行动进入“第二代维和时期”。联合国“第二代维和行动”无论从内容、原则以及决策程序等方面与“第一代维和行动”有着本质的区别,而且这与中国一直所强调的“主权”原则,不干涉别国内政原则相互矛盾。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应以什么样的态度来对待联合国的维持和平行动,中国未来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政策,在维和行动方面中国是否应有自己的战略选择,这一直是学术界以及各国政府密切关注的一个问题。就笔者而言,中国应该以更加积极的姿态来对待和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这不仅是联合国的殷切希望,也是任何一个国家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是世界各国尤其是世界大国重要的外交政策之一。[!--empirenews.page--] 一、联合国维和行动代表建构和平安定的社会理想追求从古到今,人们历尽各种苦难而渴望和平,思索着如何永远消除战争和流血,实现永久和平。从伊曼努尔·康德的“永久和平”思想到近代思想家的“和平联合”思想都是人们对和平安定社会的追求和探索。而在刚过去的整整一个世纪中,人类社会又经历了两次前所未有的世界大战的蹂躏,饱经了战争创伤。第一次世界大战迫使欧洲社会面对一场超越空间和技术界限的战争所带来的灾难与恐怖;第二次世界大战则迫使欧洲社会面对一场超越意识形态限制的战争所造成的大规模犯罪。联合国就是世界各国人民在二战中取得了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后建立的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性的国际组织。《联合国宪章》开宗明义的指出,这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世界组织的成立是“欲免后世再遭当代人类两度惨不堪言之战祸”。因此“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是联合国的重要总旨。为实现这一宗旨,联合国宪章第

浅谈当今联合国维和行动发展现状与展望

浅谈当今联合国维和行动发展现状与展望摘要:联合国作为当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组织,正如其会徽所诠释的那般,它一直向着“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目标迈进。作为这项艰巨使命的重要承担者和执行者,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已经在不断发展壮大中走过了63年的风雨历程。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发展呈现出新的特点和趋势,但与此同时,面临各类此起彼伏的武装冲突以及国际社会对联合国与日俱增的期望值,维和行动也将面临诸多严峻挑战.。 关键词:国际组织联合国维和行动 一、维和行动的发展特点及趋势 (一)数量和规模迅速膨胀 纵观维和行动的历史,冷战时期由于受到东西两大对峙集团的影响和单边主义的妨碍,维和行动举步维艰,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在冷战时期联合国仅开展13次维和行动。冷战结束后维和行动摆脱了左右掣肘的状况,自1988年以来的52项维和行动是冷战期间的近4倍。目前,世界各地开展的维和行动有16项以及1个阿富汗政治特派团。共计约10万多人的多国部队、警察和民事人员在四大洲工作。在那些饱受战争、种族矛盾、宗教冲突所困扰的国家和地区,维和行动被人们赋予了更高的期待。 (二)维和背景及战略的转变 首先,维和背景由传统走向复杂。在维持和平行动诞生之初,冷战对手常常使联合国安理会陷于瘫痪,维持和平的目标主要局限于在

实地维持停火和稳定局势,以便能够在政治层面作出努力,以和平手段解决冲突。冷战结束后,维和行动在对象上开始从处理国家间冲突扩展到某些主权国家内部的矛盾。随着地区冲突复杂性的增加,维和行动的任务范围也在不断扩大,涉及到监督选举、全民公决、保护盒分发人道主义援助,以及帮助扫雷和难民重返家园等许多非传统性的工作。其次,维和战略从“维持”和平走向“建设”和平。传统的维和行动是一项临时性措施,大多是在冲突发生之后才开始部署,目的是将敌对双方分隔以便防止矛盾升级。当前的维和宗旨已日益由单纯预防武装冲突向注重引发冲突的根源问题转变。基于这一背景,目前的维和行动实际上包含了联合国通常所划分的“缔造和平”、“维持和平”、“重建和平”等方面内容。 (三)参与主体日趋广泛 随着维和行动的影响力与日俱增,众多国际角色努力谋求在国际事务中拥有更大发言权,众多国际行为主体,如区域组织、非政府组织、私营公司等也积极加入到维和队伍中。这打破了传统时代维和部队一统任务区的局面,使得各方维和力量都加入到重建和平的行列。当前发展中国家已成为维和行动的主要力量。目前向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派遣援助人数最多的3个国家分别是巴基斯坦、孟加拉国、印度。中国是5个常任理事国中派遣维和人员最多的国家。在地区组织中,非洲联盟为非洲的安全与稳定作出了巨大的努力。 二、发展中的困惑

联合国维和行动

维持和平行动是联合国实现其“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宗旨的重要手段,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是世界上最重要的地区性大国,是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安全,是中国重要的外交目标之一。因此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不仅是中国作为一个地区性大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而且也是中国实现其外交目标的一种方式和手段。本文通过三个方面的详细论述来阐明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必要性。 维持和平行动是联合国在行使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项职能中的伟大创举,60多年来联合国维和行动为促进冲突解决、维护世界和平做出了贡献,在新的世纪里还将继续进行下去。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特殊的责任。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时间较晚,但自从1990年第一次实际上参与维和行动以来,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发展迅速,这表明中国自身及其与国际体系关系的变化。作为一个正在崛起的大国,中国还将在维和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本文首先分析了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定义、意义与法律依据等,并重点讨论了第二代维和中出现的由于介入国内冲突而导致的维和与国家主权的关系、人道主义干预、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原则等问题。继而对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历史进行回顾并分析,在此基础上本文建构了以服务于中国“和平崛起”战略为中心的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的理论指导。最后,针对联合国维和的现状与中国的国情,本文对中国参与联合国维和行动提出了几点政策建议,以图对中国维和有所裨益。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出现的新事物,始于1948年联合国巴勒斯坦停战监督组织(UNTSO)的建立。“维持和平”(PKO)一词的正式使用,始于1965年2月联合国大会建立维持和平行动特别委员会。但什么是维持和平行动?学术界迄今为止还没有一致的定义。一般认为它是由“联合国所从事的、在冲突地区帮助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的、由军事人员参与的、无强制力的一种行动”,①“是在冷战阴影里发现的重要任务”②。可以说它是在冷战对抗的大气候下,联合国处理频繁的国际冲突、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一种重要方式,是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最有创造力的发明。

联合国改革与全球治理发展研究

联合国改革与全球治理发展研究 摘要:联合国是全球治理的主导者,对于国际和平、世界安全、文化及经济发展有着深刻影响。在国际形势纷繁驳杂的大环境下,联合国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受到了空前挑战,在全球治理中赤字有增无减。为了改变这一状况,联合国改革势在必行,通过有效改革来应对全球治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而构建起更具开放性、包容性和效率性的全球治理体系。 关键词:联合国改革;全球治理;国际秩序 当前,国际关系面临更多变数,联合国在维系国际稳定方面的作用更加重要,在全球治理体系内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的国际形势下,联合国全球治理也将面临新的改革要求。本文将重点探索联合国改革以及其在全球治理过程中能效的发挥,结合当前国际社会发展格局制定出新的治理战略,为实现改革成效、推进全球治理升级创造更完善的环境基础。 一、提升联合国在全球治理中的权威性和治理效率 联合国需要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优化运行机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精简机构设置,提高各理事会的管理地位,保证其议题讨论发言权。联合国要积极发挥自身协调职能,

在国际维和反恐方面加大执行力度,提高安理会决策的有效性,强化联合国在国际安全中的协调监督作用。同时,联合国还需要在财政改革中进一步加大力度,建立起科学的会费、经费管理体系,保证联合国财政开支合理规范,对于拒缴会费的成员国采取有效的惩处机制。 安理会改革始终是联合国改革的重点。在全球治理的大环境下,安理会改革需要涉及国际权力的重新配置,如有需要还需要对现行《联合国宪章》进行修改。安理会改革需要各成员国充分达成共识,认识到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而制定出更具可行性的实施方案。联合国改革需要遵循政治合法、效率优先、地域公平、发展中国家优先的原则,因为在联合国成员中发展中国家较多,因此安理会改革要重视发展中国家的意见和建议。 二、进一步强化各国分工与合作,夯实全球治理基础 主权国家是参与全球治理的主要角色,从治理工作的长期稳定性出发,联合国需要进一步构建协作平台,加强各国之间的协调合作。首先需要强化安理会“五常”合作,这是维护人类和平、社会进步的重要职责,各国需要回避正面对抗冲突,进一步扩大合作领域。在国际焦点问题上采取理性态度,最大限度的控制危机爆发,寻求更积极的解决对策,面对全球性挑战要建立合作共赢理念,促进世界和平进程的加快。二是需要密切团结中小国家,不少中小国家在参与联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资料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资料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是指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至少需九票赞成(必须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核准部署并决定其任务授权的部队,此部队只配备简单武器用以自卫和维持秩序之用途。秘书长对于如何发起和开展行动必须提出建议并报告其进展情况,而维持和平部队的行动部则负责各维和部队的日常行政指导,管理和后勤支援。维和部队人员会戴有联合国徽章的蓝色贝雷帽或战斗盔,车辆和建筑物等则漆成白色,并标上“UN”字样。这支部队通常又被称为“蓝盔部队”。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的作用是阻止局部冲突扩大化,或防止冲突再起,并帮助在战争中受害的平民百姓,为最终政治解决冲突创造条件后就应离开发生冲突的地区。 联合国宪章规定各国必须参与维和行动,所有联合国成员都要提供安理会所需的部队和设备。Ps:联合国维和行动另两种形式为军事观察团和多国部队。 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有两个明显的特征: 1.是非强制性 它的进驻与活动,需由安理会或大会决定,并征得有关各方同意(其中15个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成员国中,最少有9个国家赞成,而且中国、美国、英国、俄罗斯、法国5个常任理事国没有投反对票),然后授权联合国秘书长组织;进驻后,一旦该国政府提出撤军要求,必须立即撤出。 2.鲜明中立性 它具有鲜明的中立性,其成员必须来自与冲突双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 它不同于一支真正的军队,它没有战场,没有敌人,是一支政治外交部队。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在执行任务时,除进行自卫外,不得擅自使用武力。必须严守中立,不得卷入冲突任何一方,更不能干涉所在国内政。 具体职责视情况和需要: 监督停战或停火、撤军;观察、报告冲突地区的局势;执行脱离接触协议;防止非法越界或渗透;以及联合国决议赋予的其他使命。派遣军事观察组是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的临时措施,均有一定的期限,视情况需要由安理会决定可延期。 联合国维和部队不能主动攻击。 兵员来源 发展中国家参加维和部队要高过发达国家.主因是兵员来自较小的国家可以帮助冲淡帝国主义色彩.例如,2005年12月,厄利垂亚当维和任务准备进行时把所有美洲,俄罗斯,欧洲,加拿大藉的人驱逐出境。另外原因是发达国家多担任出钱的角色.联合国提供捐兵国每一兵每月1000美金,加上装备提供.这些都是来自发达国家.而且装备和训练也可算是薪水的一种,联合国维和任务可以使这些发展中国家维持自己的军队员额又不必花大钱.只有4.5%维和的兵员和平民来自欧盟国家,只有不到1%来自美国。 组织结构 每一项维和任务都有三个核心的高级指挥人员来领导。第一位是联合国秘书长的特别代表,通常由一位资深的秘书担任。他是执行维和任务的官员,有权决定所有政策和外交事务,

对联合国安理会改革的现状与困境的探讨

社科论坛 对联合国安理会改革的现状与困境的探讨 王文静 (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 60年来,联合国在为人类的和平与进步事业做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暴露出自身机制与制度安排上存在的许多问题与缺陷。时代要求联合国要与时俱进,进行改革。其中安理会改革是联合国改革的焦点和最大难题,关系到大国的重新定位和国际格局的调整,也关系到在21世纪建立一个什么样的世界秩序。安理会的改革从提出到现在已有10年,由于各国没有就安理会改革取得共识,前景并不明朗,其改革还面临着很多问题与困境。 (一)安理会改革需要解决的国际法律问题 1、5联合国宪章6的修订:依照国际法的规定,安理会的改革必须对5联合国宪章6进行修订。根据5宪章6第108条规定,联合国大会对宪章的任何个别修正案,都应经过大会会员国2/3表决通过并包括安全理事会全体常任理事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后,才对联合国全体成员国发生效力。第109条规定了第二种修正程序,旨在重新审查宪章的联合国会员国全体会议,可以在大会会员国2/3和安理会任何理事国的表决所确定的日期与地点举行;全体会议以2/3所建议的对宪章的任何更改,都应经过联合国会员国后发生效力。 2、主权平等原则:联合国是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它的产生和存在是为了促使国际社会普遍尊重各国主权、领土完整和独立,维护所有会员国的主权和国家利益,从而建立一个和平、公正、平等的世界新秩序,不能也不应该干涉其会员国的内部事务,更无权代替主权国家的决策。因此安理会的改革必须在遵循5联合国宪章6规定的七项原则下进行,以实现它的宗旨,所有国家对此采取默认态度。 3、/大国一致0原则:5联合国宪章6要求在一切重要决策事项上,需要有五大国的高度一致才能生效,而且自始至终赋予了五大国彻底保护这种否决权的权力,使否决权条款不会遭到大国所不愿接受的任何修改,从而支持着这个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负有/主要责任0的安理会和整个联合国的大厦。在安理会改革中否决权不可少,否决权即是大国的权利,也是它们的责任和义务,是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重要保障。 (二)大国实力变迁下的安理会改革的现状与问题 安理会是联合国最重要的机构,是联合国内部/中央一级的第一级机构0。安理会改革实质上是自二战以来世界权力的一次再分配,既关系到大国的重新定位和国际格局的调整,也关系到在21世纪建立一个什么样的世界秩序的问题。迄今为止,安理会只进行过一次改革,伴随着冷战后世界格局的深刻变化,诞生于60年前的安理会已不能全面反映当今联合国的组成和国际战略力量的对比。因此,有必要对安理会进行适当改革。安理会的改革实际上涉及两方面的具体问题,即安理会的扩大和否决权的废存或限用问题。 1、安理会的扩大:改革应体现地区平衡。联合国自1945年成立以来,会员国数量已增加近4倍。目前在联合国191个会员国中,发达国家不到20%,同时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在安理会的代表性不足。因此,安理会扩大应当首先考虑发展中国家。另外,确定新增安理会理事国所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如人口、经济、军事及其影响,而不能仅考虑经济因素。一些国家认为,如果仅仅根据各国在经济上对联合国的贡献来确定安理会新常任理事国成员,就会使该机构成为一个富国和大国俱乐部,这只能使联合国诸多会员国失望。所以安理会成员要更具代表性和地区性。安理会扩大是联合国改革诸多议题中尤为引人注目的一项内容。急于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几个国家结盟互助,志在必得。然而,它们提出的方案并未得到联合国广大成员国的理解和支持。随着/团结谋共识0阵营和美国的方案陆续出台,各种意见激烈交锋,安理会改革扩大前景扑朔迷离。 2安理会改革的另一焦点是否决权问题:自联合国成立以来,否决权一直成为修改宪章的一个重大问题。否决权制度本身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地方,而且某些常任理事国大肆滥用否决权,严重阻碍了安理会顺利地发挥作用,否决权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否决权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必然性和进步性,现在否决权依然是联合国生存的基础和支柱,是大国矛盾的缓冲器,近半个世纪的政治现实告诉我们:没有否决权就不会有联合国。因此否决权不能取消,但是必须对否决权加以限制,以减少其消极作用。现在随着多极化的发展,强权政治和霸权主义的阴魂不散,所以在多元化的联合国中否决权的存在更为重要。关键是如何完善制约它,使之更为完善。在这个问题上,应该看到五大国一致的原则本身就起了大国间互相制约的作用,也保护了少数,并且非常任理事国也能制约五大国。但根据历史经验来看,否决权最大的消极面是安理会对一个大国的破坏和平行动显得束手无策。对于第六章及第52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能投票。0然而一些大国并没有很好的守这一条规定。宪章没有规定如果安理会成员构成了/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0采取的措施,正因为这一缺乏,否决权就成了有些大国的/护身符0。所以在今后的改革中要使/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0这一规定更为严密,并同样适用于对大国行为法律上的约束。 (三)安理会改革面临的困境 困境一/美国化0倾向 作为联合国总部的创建国和东道国,美国在联合国发展历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也一直试图在这场改革中涂抹上更多的美国色彩。美国急于成立一个人权理事会的组织,宣称是为了保证国际组织的积极作用,实则是为了/保护他们自己不被其他国家批评0。美国希望人权理事会向安理会负责,并且成员国的人权理念要和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致,其中最重要的是和美国的人权观相符。美国又一次流露出了领导联合国的心思。同时由于美国超强的霸权实力,特别是其硬实力与国际社会其他成员之间的力量差距不断拉大,加之美国独特的政治文化传统,美国从本国利益出发来界定国家集体利益、轻视甚至无视多边主义国际制度对其对外行为和主权的限制、我行我素地推动自己狭隘国家利益的/单边主义0的倾向日益严重。就目前而言,联合国的威信因美国大搞/单边主义0而大大下降,所以当务之急是恢复和强化联合国的权威。这样做对国际社会肯定是利大于弊。这应当是联合国安理会改革的主要意义。 困境二财政危机 5联合国宪章6第十七条规定,联合国组织的会费/应由各会员国 160现代企业教育MODERN ENTERPR I S E EDUCAT I O N

正在进行的维和行动

正在进行的维和行动 联合国维和行动始自1948年,至今已有52年的历史了。迄今联合国维和行动已达54次,此外,还有根据安理会决议建立的多国部队12次,“人道主义干预”部队2次。目前共有24项维和行动仍在进行中,具体如下: 一、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1948年5月29日根据安理会第50号决议建立,总部设在耶路撒冷,参加国为20个,由572人组成。 二、联合国驻印度和巴基斯坦军事观察小组,1948年4月21日根据安理会第47号决议于1949年1月组建,驻在地克什米尔,参加国有8个,由45人组成。 三、联合国驻塞浦路斯维持和平部队,1964年3月4日根据安理会第186号决议建立,主要使命是维持塞浦路斯稳定,防止希、土两族的冲突。由来自10个国家的军事人员6411人组成。 四、联合国脱离接触观察员部队,根据1974年5月31日安理会350号决议建立,驻在戈兰高地,使命为建立缓冲区,使叙、以部队脱离接触。由来自4个国家的军事观察员1052人组成。 五、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根据1978年3月19日安理会第425号决议建立,主要任务为确认以色列撤军,并协助黎政府恢复管辖权。由来自9个国家的军事人员4480人组成。今年5月安理会鉴于以撤出黎南部决定增派维和部队。 六、联合国伊拉克和科威特观察团,1991年4月3日根据安理会第687号决议建立,监督停火撤军。由来自34个国家的军事人员1120人组成。 七、联合国西撒哈拉公民投票特派团,1991年4月29日根据安理会690号决议建立,由军事观察员202人、部队117人、警察78人组成,来自36个国家。 八、联合国格鲁吉亚观察团,根据1993年8月24日安理会858号决议设立,由军事观察员134人、民政人员125人组成,来自22个国家。 九、联合国塔吉克斯坦观察团,1994年12月16日根据安理会968号决议建立,参加国9个,军事观察员45人、职员44人。 十、联合国预防性部署部队,1992年12月11日根据安理会795号决议建立,驻在马其顿,包括部队1050人、军事观察员35人、警察26人,来自27个国家。 十一、联合国驻波黑特派团,1995年12月21日根据安理会1035号决议建立,包括军警人员1962人,来自43个国家。 十二、联合国普雷拉卡观察团,1996年1月15日根据安理会1038号决议设立,由军事观察员28人组成,来自25个国家。 十三、联合国驻海地民事警察支援小组,1997年11月28日根据安理会1141号决议建立,包括警察300人,来自11个国家。 十四、联合国中非共和国特派团,根据1998年3月27日安理会1159号决议建立,包括警察1369人,来自12个国家。 十五、联合国塞拉利昂观察团,根据1998年7月13日安理会1181号决议建立,包括军事观察员及警察75人,来自10个国家。 十六、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根据1999年6月10日安理会1244号决议建立,有民事警察1769人,分别来自美、英、法、新西兰、荷兰等国。 十七、联合国东帝汶过渡时期行政当局,根据1999年10月25日安理会1272号决议设立,包括军人8950人、军事观察员200人、警察140人。 十八、联合国驻塞拉利昂部队,根据1999年10月22日安理会1270号决议设立,包括军人6000人(后据安理会1289号决议拟增加到11100人)、军事观察员

关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改革(日本的见解)

关于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改革(日本的见解) (05.05) 1、何为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1)安理会的作用 安理会在联合国这一目前国际社会上唯一的总括、普遍性的组织中,主要负责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2)安理会的权限 联合国宪章规定,安理会代表联合国的成员国采取行动,成员国有接受并履行安理会决议的义务。和其他国际组织相比,安理会具有至高无上的权限。 (3)安理会的组成 安理会由拥有否决权的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非常任理事国的任期定为两年,不可连任。因此,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的影响力有很大的差别。

2、安理会改革的必要性 (1)安理会活动范围的扩大与对新威胁的应对 冷战结束后,安理会把维护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的职责范围扩大了,成立了①经济制裁②根据宪章第七章建多国维和部队、③PKO、④反恐委员会、不扩散相关委员会。关于PKO的活动领域,也从传统的停战监督,(如埃塞俄比亚、厄立特里亚、哥兰高原),扩大到恢复民主制度、社会复兴等重建和平的活动,(如东帝汶)。为了有效应对大量杀伤性武器的扩散和恐怖主义等问题,安理会的职能需要加强。这样,安理会的活动范围得到了扩大,而且也面临了新的问题,因此,为使安理会的行动更有成效,目前很多国家已达成一致共识,认为安理会应该进行改革,应让有相应能力的国家经常参与安理会的工作。 (2)增强信任与提高实效 “增强信任”是指使安理会能够反映当前国际社会的结构、得到加盟国的信任。“提高实效”是指各成员国能够认真执行安理会的决议。从这两个方面来说,扩大安理会巩固强化联合国已成为现今国际社会的当务之急。 (3)联合国成员国数量的增加

【国际组织全说(二)】联合国维和行动和理论依据

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参见: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 联合国事业的成就和贡献 几十年来,联合国历经国际风云变幻,在曲折的道路上成长壮大,为人类的和平与繁荣作出了重要贡献。它在实现全球非殖民化、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等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截至2006年6月,联合国的会员国由创建时的51个增加到192个,已成为当代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最具普遍性和权威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据联合国公布的材料,1948年以来,安理会共授权进行了60余项维和行动。另外,联合国还先后组织制定了从不扩散核武器到和平利用外层空间等数百个国际条约。 联合国及其各机构在坚持与贯彻《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方面起到中心作用。联合国为一些过渡到民主政体的国家提供协助,包括监督与协助开展自由公平的选举、提高司法系统的质量、起草宪法、训练人权官员。联合国机构为全球的民主化作出了巨大贡献。 联合国也支持妇女权益的提高。联合国组织从1985年起开始出现性别主流化的主张,用意之一就是鼓励妇女积极参加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与社会生活。 2005年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同意设立一个新的机构“联合国和平建设委员会”,以协助刚刚摆脱战乱的国家避免再度陷入冲突。 2006年3月9日,联合国举行仪式,正式启动中央紧急应对基金,为联合国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立即开展救援活动提供了资金保证。 21世纪的议程和联合国面临的挑战 参见: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联合国的局限性UN 1.权力分配与民主机制问题: 联合国建立的初衷是维护世界和平,并且实行的是“大国一致”的“民主原则”。但其中的否决权有可能被滥用。例如在冷战(TheColdWar)时期,美国和苏联之间的政治冲突,在双方否决权的使用上,即表现得十分明显。 2.缺乏强有力的维护世界和平安全的措施 例1:朝鲜战争 纽约时间1950年6月25日凌晨3时,朝鲜战争爆发。 当日,联合国安理会为此召开了紧急会议。在美国的倡议下,安理会通过了旨在挽救大韩民国颓势阻止朝鲜入侵的3项决议,并在第三项中明确要求所有各成员国须就朝鲜问题向联合国提供一切形式的援助,从而为组建“联合国军”奠定了基础。 朝鲜战争期间,“联合国军”援韩部队最多时达到93.26万人,受“联合国军”指挥的南韩部队达59万多人,共计152万多人。其中美国出兵居第一位,兵力达30多万人;英国居第二位,兵力达1.4万多人;加拿大居第三位,兵力达6100多人;土耳其居第四位,兵力达5400多人;其余出兵数量的排列顺序是澳大利亚、菲律宾、新西兰、泰国、埃塞俄比亚、法国、希腊、哥伦比亚、比利时、荷兰、卢森堡、南非。联合国制止了侵略别国的行径,捍卫了世界和平。 例2:卢旺达大屠杀 如果当年联合国力量及时介入,这场大屠杀其实只需要5000名装备精良、授权明确的联合国部队就能够制止。但由于国际社会的矛盾无序及其所导致的联合国的迟滞无能,电影里在卢旺达的维和部队官兵只能无奈地说:“我们不负责创造和平,我们只负责维持和平。” 例3:科索沃战争 1999年,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与塞尔维亚共和国科索沃自治省的阿尔巴尼亚族分裂势力发生冲突,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认为南联盟在科索沃进行“种族清洗”或“大屠杀”,第一次打出了“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帜,绕开联合国安理会,调兵狂炸南联盟,旨在制止南联盟

中国参与联合国非洲维和行动的特点与意义_刘云

2011年第1期第36卷(总第172期)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J OU RNAL OF Z HE JIANG NORM AL UN I VER SITY (Socia l Sc i ences) N o.1,2011 G enera l N o.172 V o.l36 中国参与联合国非洲维和行动的特点与意义 刘云,崔静 (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浙江金华321004) 摘要:随着中国与非洲国家关系的进一步密切,以及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认识的转变,中国积极参与了联合国非洲维和行动,为非洲国家的和平与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参与非洲维和不但有利于世界和平,有利于非洲国家的稳定,而且对中国有着重大的政治、外交、经济、军事意义。 关键词:中国;联合国;非洲维和 中图分类号:D8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5035(2011)01-0007-07 参与非洲维和行动是中国参与联合国全球维和行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非关系日益加强、中非建立全方位战略合作关系的一个方面。本文拟对中国参与联合国非洲维和行动的背景、特点与意义作一探讨。 一、中国参与联合国非 洲维和行动的背景分析 中国参与联合国非洲维和行动的原因与背景,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中国与非洲国家关系的日益密切,一是中国对联合国维和行动的认识与立场的转变。 (一)中非关系的日益密切 不断增加的贸易往来,不断加强的能源合作、文化交流、高层互访以及军事与安全领域的合作,表明近年来中国与非洲国家的关系日益密切。目前,将近有2000个中国公司在49个非洲国家经营,业务范围覆盖农业、渔业、纺织业、石油开采与冶炼等领域。为寻求经济与基础建设方面的合作,中国在非洲建立了七个贸易与投资中心。中国现在是世界第二大石油进口国,石油进口的30%来自非洲国家。[1]包括胡锦涛在内的中国国家领导人近年来对非洲的访问越来越多,中国派往非洲联盟等非洲地区组织中的代表近年也呈不断增长之势。中国不断加大对非援助力度,向非洲国家提供了数十亿美元的无息或低息贷款。文化与教育方面的交流也在扩大,特别是中非高校之间的交流在不断加强,/文化交流对加强中国人民与非洲各国人民之间的心灵沟通、巩固和发展中非友谊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0。[2]军事方面的合作也在增强,作为中非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非军事关系一直保持着友好、持续的发展态势。中国军队高度重视同非洲国家的军事关系,坚持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发展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方的军事合作关系。中国与非洲国家军队的务实性交流不断增多,内容涉及院校教育、军事训练、通讯、后勤、装备技术等多个领域。中国军队向非洲国家派遣的军事专家承担了 7 *收稿日期:2010-10-25 作者简介:刘云(1966-),男,甘肃酒泉人,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教授,史学博士;崔静(1986-),女,安徵宿州人,浙江师范大学非洲研究院硕士研究生。

安理会改革各国立场

Ad Hoc Committee United Nations Security Council Reform 联合国有三项任务,除维护和平与安全外,还有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其基本自由之尊重”的任务。 改革包括①增加理事国(add members)②改革表决方式(Reform the voting method(③改革制裁手段(Reform sanctions) 各国立场 一.关于增加理事国 1.五大国:五大国对安理会扩大问题的态度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要保持自己在安理会的地位不变并主张新增常任理事国不一定享有否决权。(To maintain their position on the security council and advocate new permanent not necessarily enjoy veto) 2.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二次大战结束后建立的由以美、中、苏(俄)、英、法5 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为核心的联合国主导国际和平与安全事务的国际格局和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现在实际上存在两种对立的新秩序观,①一种是以美国为主导的或以美国为首的少数西方发达国家为主导的新秩序观,在这种所谓的新秩序下强化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推行西方价值观,使之一统天下。②另一种是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建立大小国家一律平等、公正、合理(equality, fair and reasonable)的新秩序观。 Ⅰ。发达国家:(目前安理会内席位分配对欧洲、西方国家有利,它们占有4 个常任理事国席位和至少3 个非常任理事国席位)发达国家强调能否对维护国际和平、安全以作贡献,地理分配(Geographical distribution)并非是要考虑的惟一标准. 美国:⑴西方发达国家多年来一直反对这两项原则。直到1997 年夏天,美国才突然一反常态,改变了以往只同意吸收德、日两国担任新常任理事国的立场,宣布它还将同意支持三个发展中国家占有常任理事国的席位(亚非拉三个地区各占一席),至于哪些发展中国家可作为候选国,美国说让它们自己去争。观察家们对美国这一转变有多种不同的解释:①一种解释是美国为了换取发展中国家对美国削减会费要求的支持;②另一种解释是美国明知要从发展中家国家中产生三个常任理事国的候选国决非易事,但这一态度既可赢得发展中国家的好感,又可以使安理会扩大问题继续拖延下去,因为它内心深处也并不真正愿意德、日两国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⑵美国一方面希望德国和日本尽早成为常任理事国,原因:①既可增强西方发达国家在安理会内的实力,②又可减轻它在联合国的财政负担;但另一方面,①又担心发展中国家增加在安理会中的影响力,②也担心德、日将来利用常任理事国的地位不买它的账。这就是美国方案中提出新增常任理事国“不一定享有否决权”的根本原因。⑶美国策动的联合国在索马里的维和行动遭到失败后,美国就开始改变对联合国的态度。(它不仅不再积极策动或支持联合国的维和行动,而且从1 995 年起在未经联合国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决定将美国应承担的联合国维和费用份额从31 . 7 %削减到25 %,还要求把它承担的联合国经常费用份额减到20 %以下,并且故意扣缴会费,致使联合国连年处于极端困难状况,维和行动和促进发展的项目不得不一减再减。)自1998 年初美国企图再次利用联合国对伊拉克动武遭到失败后,美国对联合国的态度更加消极。美国《基督教科学篇言报》1998 年7 月间的一篇文章明确说:“美国的基本观点是联合国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它现在宁可把资源用于北约和世界贸易组织上。”果然,1998 年10 月间,美国利用北约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擅自作出对南斯拉夫进行空中打击的决定,并于1 999 年3 月24 日开始将这一决定付诸实施,对一个主权国家进行狂轰滥炸。美国还提出了21 世纪北约使命“全球化”的战略新概念,将该地区组织的战略从“集体自卫”转变成“保卫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观”,其军事行动可超出北约成员国的防区,对付来自任何地区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扩散、恐怖活动、民族和地区冲突等一切被认为可能危及北约安全的威胁,而且北约的军事行动无须取得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科索沃是被当做这个新战略的试验场。毫无疑问,美国策划的北约“全球化”新战略和北约对南斯拉夫的狂轰滥炸严重削弱了联合国的权威和作用。今天美国对联合国的政策是实用主义的,能利用时还是要尽量利用,因为那样可为它的霸权行径披上合法的外衣⑷美不支持印度“入常”,美国只会支持日本加入安理会常任理事国。 日本:⑴强调“担任常任理事国应首先考虑该国在政治、经济和其他方面是否具有全球性的分量(Global component)”,一再声称它“不能只是给联合国支付大笔会费,而在安理会内没有发言权。”近年来,日本还威胁说,如果再不能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它将削减所缴的会费。⑵迄今依然拒绝承认侵略罪行(Still refused to admit aggression),而且近年来民族主义和右翼势力不断上升,并大肆扩张军事实力,不能不使东亚国家特别是那些饱受日本侵略的国家深为担忧,因而对日本成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持反对或保留态度是理所当然的。 德国:虽然对二战认罪较彻底,但它毕竟是两次世界大战的主要策动者,特别是这次施罗德领导的德国又积极参与北约对南斯拉夫的侵略性轰炸(NA TO bombing Y ugoslavia),这是二战结束以来德国第一次出兵到国外参战,已引起西欧其他一些国家的担忧,连德国前总理施密特对德国参与北约空袭南斯拉夫也提出了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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