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论文
小产权房合法化研究

小产权房合法化研究
王祥伟 赵钰梦 陕西西安 7 1 0 0 6 4
[ 摘要 ¨、 产权房是伴随我国经济的迅速 发展 , 在房地产市场中出 现的 居 民的小产 权房 , 成为 其固定住 房时, 则 应在保 障其 利益 的前提 下, 妥 个独特现 象。时至 当下, 小产权 房呈现 出体量庞 大、问题 多等特点 , 受到 善安置 好业主 以后 , 再予以取 缔。 否则可能会在一定 程度 上引起社会 的 社会各 界的广泛 关注。小产权 房产生、发展有其多方面的原 因,面对火爆 的 动荡。
,
地利 用一体规 划 、 城镇规 划 、 农 民新居工程 范围 内, 且 已建成 但没有销 售 的的小 产权 房 , 属于 普通 型住 宅用房 的 , 政 府 可 以用出资补 偿 的方 式, I 一 定程 序将其 转化为农 民安 置房 等保 障性住房 , 而且 对购房人 的 基本信息 、 住房资料进 行备 案登记 , 颁 发保 障性住房 证书, 供其 自住, 且
所谓 小产权房, 在法律上并无与之 相对应 的准确 定义 , 而是近 年来 患 的, 则应一律 予以清 除, 避 免 质量事 故发 生。 至于正在 建造 的小产权 媒体 报道 中出现 的概念 。 有学 者将其 概括 为 : “ 在 集体土地 上 建造 的商 房 , 对 于符 合施工等各方面要求 的, 政府应 通过 审批确认等程 序将其纳 品房 ” ; 还有学者将小产权房 表述为 : “ 以不合法 的方式 向本村 集体成员 入 规 划范围 , 对 于严重不符 合规 划设 计、 施 工等 方面相关规 定 , 存在 重 之外 的人销售建 于农村集体土地 或宅基 地之 上的房屋 , 因而形成的一种 权 利” t 住 房与城乡建 设部表 示, 在众 多城市 郊区, 许多村集体集 中建于 大缺陷的, 应予 以严格查处 。
小产权房问题论文

浅谈小产权房问题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3-026-02摘要近几年,“小产权房”问题成为了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热点。
它的出现,是对现有土地制度的挑战,集中反映了农村利益团体对利益的诉求。
其归根到底是我国实行的二元化土地管理制度。
但鉴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对耕地的保护,小产权房不能任其合法化。
本文主要力求在耕地保护和“小产权房”合法化中寻找一个平衡点。
关键词小产权房合法化改革开放几十年来,我们国家在各个领域都取得了巨大的成绩,人民的物质生活得到了极大的丰富。
但随之也产生很多问题,比如房价居高不下,多少人沦为“房奴”。
房子几乎是人们21世纪最关心,谈论也最多,引发矛盾一个社会问题。
2010年国务院要求,所有在建及在售小产权房必须全部停建和停售。
北京市上半年对小产权房“水岸江南”的强制拆除,表现出政府处理小产权房的决心。
人民群众转正的诉求与暴力抗拆引发的一系列群体事件,这些把小产权房推倒了改革的风口浪尖之上。
那么,小产权房这个时代的畸形儿该何去何从?一、何为小产权房首先,何为小产权房?与小产权对应的是大产权。
大产权房就是国家发完整产权证的房子。
小产权房分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业内人士认为购买小产权房存在诸多风险。
不仅拿不到国家颁发的产权证,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有效保证的,而且有可能导致与国家的规划相冲突,被拆除,拆迁难得到补偿。
最后,由于小产权的开法是没经过合法正当的程序,工程没经过监督,因此小产权房的质量也是难以保证的,安全隐患多。
二、小产权房产生的原因(一)居高不下的商品房价是小产权房产生的直接原因转型期的中国,社会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
我国近几年的住房痛苦指数节节攀高,政府房改十年的结果造就了gdp政绩、地产权贵与房奴并存的局面。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

“小产权房”问题研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小产权房成为城市发展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小产权房是指在城市建设用地上建设并出售的房屋,因土地使用权证(即房屋的产权证)为“农村集体所有”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宅基地和商品房,故被称为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的出现既满足了部分城市居民的住房需求,又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本文将重点围绕小产权房的现状和问题展开研究。
一、小产权房的现状小产权房在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占据着一定的比重。
小产权房的出现满足了部分城市居民的居住需求。
由于城市中心区域的房价高涨且限购政策严格,有一部分城市居民通过购买小产权房来解决自住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出售小产权房获取到一定的经济收益,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
小产权房的出现也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方便,促进了城市的快速发展。
小产权房的存在也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小产权房存在法律风险。
因为小产权房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宅基地和商品房,其房屋产权证并不具备官方认可的法律效力,存在着产权不清晰、不能正常交易等问题。
小产权房存在着居住安全隐患。
由于大部分小产权房建设不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存在着建筑质量不过关、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问题。
小产权房也会给城市的规划带来一定的压力,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发展规划。
二、小产权房的问题分析1. 法律风险问题小产权房由于产权证书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并不具备官方认可的产权证书,因此存在着法律风险。
由于小产权房的产权不明确,导致小产权房在日常交易和房产继承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一旦发生纠纷,很难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给购房者带来了巨大的风险和压力。
2. 居住安全隐患问题由于小产权房的建设标准不高、质量不过关,存在着较大的建筑安全隐患。
特别是一些私人开发的小产权房,在建设过程中往往忽视了建筑的安全性,给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较大的风险。
一些小产权房区域也存在着基础设施不完善,给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出行带来了不便。
小产权房与经济法的论文(2)

小产权房与经济法的论文(2)小产权房与经济法的论文篇2浅议“小产权”房的法律症结及政策[摘要]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我国城镇住房的价格日益飙升,“小产权”房由于价格低廉而备受青昧。
但是在实践中,“小产权”房屋买卖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凸显了一些法律冲突,因为“,j、产权”房屋买卖而发生的纠纷正是对法律的拷问。
“小产权”房游走在法律和制度的边缘,需要法律及时作出相关规定,以弥补法律漏洞,避免更多不必要的纠纷。
[关键词]'‘小产权“房 ;法律漏洞;对策。
一、”小产权“房概述。
(一)”小产权“房的界定。
”小产权“房并非一个严格法律概念,我们在任何一个规范性法律文件中都找不到关于”小产权“房的定义,这只是人们冠以的一种不正规的俗称。
目前我国学术界也未对”小产权“房作出统一的界定,不同的学者对其有不同的理解。
大多数学者认为,”小产权“房是相对于大产权房而言的,国家发给产权证的即为大产权,例如开发商在办理了土地开发、审批、出让等手续,并按规定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后,由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证,这样的房屋就是大产权房,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商品房。
而”小产权“房,则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由享有该土地所有权的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单独开发或与房地产企业联合开发建设对外销售,并由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制作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
这种房屋权属证书没有房管部门盖章,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故也称之为”乡产权“房。
相对于普通的产权房而言,由于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集体而非个人,”小产权“房是建造在集体土地上的,因而不具有土地所有权,只享有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小产权“房属于不完全产权。
笔者认为,小产权房的”小“,不是因其面积、位置以及价格等方面的因素,而是由于其权利不完整,受法律保护较”小“而得名,故而叫做”小产权“房。
(二)小产权房的法律状态。
有的学者认为,”小产权“房缺乏合法性要件,因而不受法律保护。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

小产权房问题及对策研究一、本文概述随着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房地产市场也呈现出蓬勃的发展态势。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小产权房问题逐渐浮出水面,成为了影响社会稳定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小产权房,指的是在城乡规划未明确之前,由乡村集体或个人未经批准私自建设的住房,其产权证书未经国家认可,因此不具备完整的产权。
这类房屋因为价格低廉,往往成为城市低收入人群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首选住所,但其存在的产权争议、法律风险以及对城市规划的干扰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旨在全面分析和研究小产权房问题,深入探讨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解决方案。
我们将对小产权房的定义、特征和分类进行界定,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
我们将分析小产权房问题的现状,包括其分布、规模、发展趋势等,并评估其对房地产市场、城市规划、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影响。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探讨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对策,包括政策调整、法律完善、市场引导等方面,以期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有益的思路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各界对小产权房问题的关注,推动政府、市场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寻求有效的解决方案,以实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小产权房的现状分析小产权房,即未取得国家颁发的产权证书的房屋,通常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未经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建设的住房。
这类房屋在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张,逐渐成为了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
现状分析显示,小产权房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存在,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城市郊区以及部分农村地区,数量庞大。
这些小产权房的建设往往缺乏有效的监管和规划,导致建筑质量参差不齐,安全隐患突出。
同时,由于未经过正式的土地出让和房屋销售程序,小产权房的产权归属不明确,买卖双方权益难以保障,给购房者带来了极大的法律风险。
在市场需求方面,小产权房因其价格相对较低,吸引了大量中低收入群体的关注。
然而,由于小产权房无法获得正式的产权证书,购房者在享受住房的同时,也面临着无法办理合法贷款、无法享受政府相关政策和服务、难以进行房屋转让等诸多困境。
房地产文章范文参考论何为小产权房及是否合法化

房地产文章范文参考论何为小产权房及是否合法化文章摘要:小产权房是人们的一种俗称,是指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一系列费用,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者村委会颁发。
乡镇政府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是无产权。
小产权房属于违法建筑,其开发、建设为现有法律所不容。
费者购买的房屋得不到法律认可,不受法律保护。
如不能用于抵押贷款、财产证明等,遇到拆迁补偿还会因为不受法律保护而无法主张自己的权益;在遗产继承、上市交易等方面也因不受法律保护难以操作。
小产权房一方面它是不合法的,且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和弊端,是中国房地产市场上的一个怪胎;另一方面,它又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缺陷和不足,部分缓解了城市住房民生需求压力,使小产权房合法化是解决现阶段小产权房所产生问题的重要办法。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小产权房是非法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小产权房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在生活中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小产权房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缺少法律的认同,赋予小产权房合法地位是很有必要的。
关键词:小产权非法积极作用合法地位一、小产权房的积极作用。
(一)价格低廉,解决了低城市收入者的住房问题。
城市住房供不应求,城市房价不断攀升,使城市居民到农村购买集体建造房,即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价格比大中城市的房价低廉的多,多数低收入者在不堪重负的情况下铤而走险买小产权房。
首先,小产权房省去了各项税、费。
房地产开发商开发商品房不仅要交纳土地使用费,而且要在众多部门缴纳名目繁多的税和费,如土管局、规划局、税务局、地税等,一般来说,这些费用加起来就比较庞大。
而“小产权房”是自行开发建设的,多数没有接受合理监管,这些费用就相应的省掉了。
其次,小产权房免去了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费用昂贵,小产权房占用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因此不必支付这笔巨额费用。
再次,用材用工方便节约,一般用工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即可担当,不需要安排吃住,还节省了包工费用等,这部分成本便被大幅度的省去了。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的背景、现状和出路探讨
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的背景、现状和出路探讨我国小产权房问题的背景、现状和出路探讨摘要“小产权房”问题是在我国土地城乡二元化的历史环境下产生的,随着日益繁盛的房地产市场问题与矛盾而日益加剧的现象。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但是由于土地所有制的极大区别,外国也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小产权房”问题,这使得我们也无借鉴可用。
究竟该如何妥善处理这一矛盾,是当前我国政府和法律不得不面临的一个问题和挑战。
我国的“小产权房”问题错综复杂,本文从背景,现状,存在问题,现有政策和我们对于这一矛盾的个人建议几个方面对我国小产权房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小产权房相关政策解决方法。
一、我国小产权房存在的背景和诱因。
(一)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下,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的被动性。
在我国城乡土地二元化的体制下,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国有土地所有者之间权利是完全不对等的。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 条、第44 条明确规定,不论任何单位及个人进行工程建设并且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才能合法使用国有土地;将农用土地变性为建设用地的,或者工程建设需要占用土地的,必须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办理变性转用手续。
由此可见,对于农村集体而言,他们本身并不拥有集体土地产权,至少在完全意义上的土地产权不可能拥有,因而在土地流转市场里边是不可能存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
而小产权房的出现,不仅从根本上打破了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的格局,同时也是农民和农村集体参与土地资源优化配臵,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中土地增值收益的必然结果。
(二)城镇化快速发展加速了住房需求,进而促使城市房价迅速提高。
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镇和非农产业就业,虽然解决了“两化”发展中对劳动力的需求,但也加剧了城市的各种负担,对住房的需求首当其冲。
市场规律的作用下,随着需求的增加,房价也“一路高歌”。
大量的中低层次消费者只能把视线转移到在价格上有很大优势的小产权房上来解决“住房难”的问题。
论我国小产权房的合法化规制
论我国小产权房的合法化规制发布时间:2022-11-27T00:36:53.077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8月15期作者:韩钰[导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程度日益加深,大量的乡村青壮年背起行囊,成为一个又一个的“打工人”。
韩钰吉林省延吉市延边大学法学院吉林省133000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程度日益加深,大量的乡村青壮年背起行囊,成为一个又一个的“打工人”。
迫于生存的压力和城市教育、医疗的“内卷”,中低收入若想拥有一套理想的房屋,变得愈加艰难。
由此,小产权房”的买卖在二三线城市的买卖却日益频繁,其涉及的利益主体比较广泛,国家土地建设机构如果没有制定较为有效的土地政策,只是一味地否认购买“小产权房”的合同效力,长此以往,不仅不会解决问题,还会爆发一些群体性的恶性事件,这对与我国的司法实践的进步也会对我国的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造成威胁。
因此,笔者通过明确小产权房的概念、特征及类型,分析小产权房产生的具体原因,进而梳理小产权房现存的法律困境,进而对解决小产权房的纠纷解决提出建议,以期更好的维护土地广大购房者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关键字:城市化小产权房土地流转1小产权房的概念现存的“小产权房”,主要是指未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在农村用地上直接建造、不能办理房屋登记证明的不具有合法性的房屋[]。
笔者所探讨的“小产权房”,主要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未经规划、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按照相关土地法律规定无法办理土地权属证明的房屋。
2小产权房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小产权房可以区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小产权房主要是指,通常建造在村民的宅基地之上。
这种小产权房往往是经过一些程序的批准,也符合村镇的规划,属于合法的村民住宅。
其违法性是发生在销售过程中,因为为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农村宅基地不得向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出售,而依照房地一体原则,该房屋所占的宅基地也存在被认定为向集体组织以外的人转移的可能性,故无法办理相关产权证明。
小产权房的现存问题及其合法化进程
小产权房的现存问题及其合法化进程引言:小产权房作为我们国家特定背景下的特定产物,由来已久,尤其是在房价高涨的一线城市. 虽然国土资源部多次严厉地叫停小产权房,但是各地的小产权房市场依然火爆。
如何解决小产权房问题,不仅考量着各级政府的执政能力,也关系到社会的长治久安。
关键词:小产权房土地制度法律规定解决办法一、小产权房的概念及产生原因(一)小产权房的概念:“小产权房”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而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
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即是一些村集体组织或者开发商打着冠冕堂皇的外表出售的、建筑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或是由农民自行组织建造的“商品房”。
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所以其从出身便是一种没有身份证的违法建筑。
小产权房根据它的建筑方式和销售方式不同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类:第一类,村民依照法定程序无偿取得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后自建自用的住宅,持有村委会出具的产权证明。
第二类,本村村民利用无偿取得的农村宅基地建造的房屋,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城镇居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受让人持有经村委会变更的产权证明,这是小产权房中最易引发纠纷的一类。
第三类:本村村民集体经济组织为解决村民住宅需要,在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前提下,村民出资集中建造住宅,由村委会发给“产权证明”。
第四类:房地产开发商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完全为了经济利益,占用农业、农村、农民用地,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将房屋卖给农村村民、城镇居民,所谓的房主持有村委会出具的“产权证明”。
(二)小产权房的产生原因小产权房作为我们特色社会的特色产物,在这片我土上疯长,主要归结为一下原因:1、现有土地制度的缺陷是其根本原因我国二元化的土地结构是小产权房的根本原因,我国法律规定城市市区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所有权结构上呈现出明显二元特征,表现之一就是农村土地所有权与最终处置权的二元主体,即虽然农村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国家享有最终处分权,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仅在土地承包法中略有规定,并在原则上对宅基地的流转做了限制,这与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是相悖的。
我国农村“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利弊分析
◎ 张 云 霞
摘 要:随着近年来我国商品房价格连续飙 涨,在大部分城 市居民望房兴叹而政府 又没有足够的保 障性用房供应的 时候 。
农村 的小产权 房悄然入 市,并赢得 了市民和农 民的青睬。但在现 有制度框 架下,小产权房遭遇 到 了制度性障碍 ,小产权房还
没有法律依据 ,购买者也会 面临一定的法律风 险。使小产权房尽 快合 法化 。在 法律上将小产权 名正言顺 ,这不仅 关系到 小产
权 房 购 买者 、 村 民 、村 集体 组 织 、 开发 商和 政 府 的 多 方利 益 ,而且 也 关 系到 和谐 社 会 的 构 建 。
关键词 :小产权房
合法化
与之相反 ,以国家住房和 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副司长
我国 CI -地管理法》 第 6 条规 定: 农 民集体所有 的土 : 3 “
赵晖 为代表 是明 确反对 小产 权房 合法 化 。其关键 理 由就是 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 、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但是 , “ 劣币驱逐 良币”的道理 。小产权房 比相应的商品房价格低很 符 合 土 地 利 用总 体 规 划 并 依法 取 得 建 设用 地 的 企 业 ,因 破 产 、
期 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 。 ”根据 《 土地管理 的
交易便更加活跃 。
到管理层的认可 。赵晖表示 ,小产权房并不是合法的 ,今后
尽管 国务院 曾多 次三令五申 ,明确规定 :集体土地不得 的政策也不可能将其合法化。
用于商品住宅开发 ,城镇 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 、农 民
住宅或小产权房 ,并要依 法严 肃查处。但小产权房屡禁不止
二、 “ 小产 权 房” 的珐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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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探析
【摘 要】众多城市的房价居高不下,使低价位的“小产权房”
应运而生。“小产权房”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
的称谓,它是指城郊乡镇或村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建造的住宅,部分
或全部销售给城镇居民的住宅。虽为现行法律所禁止, 但很多民众
仍然冒险购买“小产权房”,使小产权房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本文
通过分析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必要性,提出了小产权房合法化的路径
安排,以期促进小产权房的合法化。
【关键词】小产权房;集体土地;合法化
小产权房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尽管政府一再
告诫购买小产权房有风险,但小产权房并未随着有关部门的整治处
理而销声匿迹,反而使小产权房交易进入了一个空前的繁荣时期。
我国农地产权流转市场的局限性是限制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关键因
素。因此,研究我国小产权房的合法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鉴于此,笔者对我国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
一、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必要性分析
小产权房合法化将缩小城乡在制度上的差异,使农民以及城市
中的低收入者直接受益。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四个
方面,其具体内容如下:
1. 有助于实现物权平等
实现小产权房合法化的关键是在于农村非农用地流转的法定
化。《物权法》明确了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
利人的物权,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保护是平等的,在平
等观念支配下, 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农村土地制度
改革为小产权房合法化铺平了道路,因此,实现小产权房的合法化,
必然应在物权平等原则的指导下解决小产权房问题。
2. 有助于增加农民收入
现有农村土地进入土地市场,是通过土地征收而加以实现,小产
权房开发,相对于土地被政府征收,有助于增加农民收入,农民能
够充分地享受到土地商品化带来的收益,实现农村“城市”化。如
果农村土地可以进入市场,农民与其他主体处于平等位置,其土地
财产权能够得以充分实现。另外,小产权房的合法化,给农民带来
的收益将能够提高农民生活水平。
3. 有助于减少社会纠纷
无论政府是否认可,“小产权房”已成为普遍存在的事实。小产
权房合法化能够减轻司法部门、行政机关的压力。简单地认为其非
法,粗暴地拆除小产权房,不仅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资源,而且将引发
巨大的社会纠纷。毕竟小产权房牵涉太多人的实际利益,可以缓解
社会保障性住房不足的现状,这在当前社会矛盾集中的情况下,是
不合适的,只有让小产权房合法化, 才能减少社会纠纷,避免问题
的极端化。
4. 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
小产权法合法化对推进城镇化建设,缩小城乡差距,改变我国
的城乡二元结构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推进我国城乡一体化进
程。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不会造成农用地减少,农村土地实现自由流
通后, 不仅促进城乡之间人口的自然流动,而且使得城市可以获得
稳定,促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小产权房合法化,使城乡土地一元化,
城乡人员的相互交流,将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一体化。
二、小产权房合法化的路径安排
为了尽快解决小产权房问题,完善我国的农地流转市场,小产
权房合法化可以从三个方面入手,下文将逐一分析小产权房合法化
的路径安排。
1. 恢复集体所有权的民法属性
因房地产开发经营而需用农村土地时,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与
开发商就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移转问题进行协商,其行为是市场交易
行为,理应受我国民法的调整。从民法的角度考虑小产权房现象的
存在,小产权法弥补了我国集体所有权制度的缺陷,恢复了集体所
有权的民法属性。使我国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拥有更加充分的权能,
在一定程度上才可以得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民法属性得以实现。
2. 重构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法律制度建构,重构和彰显土地使用权的权
利属性和财产属性。明晰集体土地产权关系,确定集体土地使用权
的财产属性,实现土地使用权与国家所有权利益衡平的关键在于在
用益物权的框架下,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通过物权法定原则赋予
土地使用权以恰当的权利,重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从而体现我国
土地使用权对传统用益物权的创新。
3. 确立我国农民地权流转体制
小产权房合法化应在立法上确立我国农民地权的流转体制,通
过政府的合理规划、有效管理,避免占用大量的集体土地,而使小
产权法走向合法化。从经济学意义上讲,资源的有效配置需引入市
场竞争机制,通过土地市场价格的调整,循序渐近的将小产权房合
法化,产权的流转才能实现。尽快在立法上改变我国的“房随地走,
地随房走”的立法模式,完善相关配套改革,可以解决我国小产权
房现象。
结 语
总之,农村土地制度的健全将是一个必然的趋势,小产权房的
合法化也是大势所趋。小产权房合法化不仅有利于维护农民的利
益,而且也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如何在立法层面和制度层面使
小产权房尽快合法化,具有其长期性和复杂性,希望通过不断探索
小产权房合法化的路径,结合小产权房与经济适用房制度,重新树
立法律的权威,保障司法的有效运行,能够最终解决小产权房的合
法化问题。
参考文献
[1]薛筠.小产权房的合法化问题研究[j].重庆科技学院学
报.2011,(05).
[2]张晶.论小产权房的合法化[j]东方企业文化?策略.2010,
(04).
作者简介:
丁乔颖,1991.2,女,甘肃省兰州市,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房
地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