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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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第1到4章(1)

民法案例分析第1到4章(1)

第一章民法概述案例1:网络约会案张男和李女是多年网友。

张男通过网络约会李女在某酒吧见面。

李女为约会进行了精心准备,专门购置了衣物、首饰,并到美容店美容。

李女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等候张男,但整一个晚上未见其人影。

李女事后找到张男质问此事,双方发生争执。

李女诉至法院,要求张男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万元。

问题:本案如何处理?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案例第一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案例2:泸州二奶遗赠案黄永彬和妻子蒋伦芳1963年结婚。

1994年,黄永彬和张学英租了房子,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年4月18日,黄某立下经公证的遗嘱,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遗赠给张某。

4月22日,黄某去世。

张某要求蒋某按照遗嘱履行被张学英拒绝。

几天后,张某一纸诉状交到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以“损害社会公德”、“遗赠行为无效”为由,驳回了第三者张某依据其情夫的遗嘱要求继承遗产的上诉。

审判长评析说,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活动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即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在本案中,遗赠人黄某与蒋某系结婚多年的夫妻,无论从社会道德角度,还是从《婚姻法》的规定来讲,均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黄某却无视夫妻感情和道德规范,与上诉人张某长期非法同居,其行为既违背了我国现行社会道德标准,又违反了《婚姻法》,是一种违法行为。

问题: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民法基本原则能否成为判决的直接依据?第二节平等原则案例3:消费歧视案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上的一家手机连锁店进行CDMA手机优惠促销活动。

王老先生对其中一款手机非常中意,于是专程从虹口区的家中取来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准备购买。

不料,营业员查看了王老先生的身份证后,发现他已70岁高龄,便当场拒绝将手机卖给他。

手机连锁店明确表示,要购买有优惠套餐的CDMA 手机,除了必须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外,购买者的年龄不允许超过60岁。

民法案例分析大全

民法案例分析大全

民法案例分析渣打(亚洲)有限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XX公司一案--------------------------------------------------------------------------------案情简介被告在广西南宁市与香港东方城市有限公司签订《桂林华侨饭店合营企业公司合同》。

合同约定,由双方合资兴建并经营桂林华侨饭店。

合同签订后,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

协议约定,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为中国的合营公司桂林华侨饭店的营造向原告借款2877.305万港元,并约定此笔贷款由被告担保(被告经广西区外汇管理局批准,其担保是“有条件的,必须用于桂林华侨饭店项目建设”)。

同日,应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与原告的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凭要求即付的《担保书》,并约定该担保书受香港法律管辖,按照香港法律解释。

同日,该担保书经广州市公证处公证。

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先后两次从原告处提取贷款共计万港元。

东方城市有限公司提款后,未按合营合同约定向桂林华侨饭店项目如数投资,仅向该项目投资15.6万美元(包括购买钢材、水泥折款)。

在催还款过程中,原告数次同意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延期还款和变动部分贷款利率。

后因东方城市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向原告还本付息,原告根据贷款协议第11条规定,通知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全部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其立即偿还已提取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次日,原告致函被告,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借款人东方城市有限公司所欠的上述贷款本息。

被告认为担保此笔贷款的目的,是将其用于建造桂林华侨饭店,借款人未如数投资,因此没有履行担保义务。

原告经多次向被告追偿未果,遂向香港最高法院起诉,要求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及被告还款。

香港最高法院于同年8月1日作出判决,判令东方城市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向原告偿付该笔贷款的本息。

借款人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于向原告偿还了23.4万港元的利息;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万美元(相当于46.8万港元)的利息。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民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1、某甲在某百货公司购买服装,在甲到收银台交款时,因地面太滑而摔伤,甲即找公司经理要求赔偿。

该公司的保安人员认为甲在购货中有盗窃行为,就强将甲带入办公室。

试析:甲与百货公司间因何法律事实发生何法律关系? 答:本案中,甲与百货公司间在三个法律事实发生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因买卖服装发生的买卖关系;二是甲因地面太滑而摔伤这一侵权行为而发生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三是因甲被保安人员误为盗窃并被强行带入办公室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2、某甲长期下落不明,经其配偶乙向法院申请,法院判决宣告甲死亡。

其后,乙就与丁结婚,并将一6岁的儿子送给丙收养,双方办理了收养手续。

实际上甲并未死亡。

经甲请求法院撤销了对其死亡的宣告。

甲回家后发现儿子被人收养,乙也改嫁他人,幸丁已死亡。

因此,甲就要求与已恢复婚姻关系,并以自己未同意将儿子送丙收养主张收养无效。

问:甲可否与乙自动恢复婚姻关系?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无效? 答:甲乙间的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

因为在甲宣告死亡后乙与丁结婚,已另存在一个婚姻关系,甲乙若要同意结婚,则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丙与甲的儿子间的收养关系有效。

因为在甲被宣告死亡期间甲的儿子被丙依法收养,甲虽说被撤销死亡宣告,但甲的儿子与丙间的收养关系并未解除。

3、甲企业与乙企业订立了一买卖合同,约定由乙企业向甲企业提供一设备,甲应于收货后付款20万元。

后甲企业因原厂长经营不善被撤换。

新厂长上任后改变了企业的生产计划,原订的设备不再需要。

因此,在乙企业按合同交货时,甲企业的新任厂长指令拒收,并提出这是原厂长订的合同,现要对以前的合同进行清理,原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试分析甲企业拒收乙企业提供的设备是否合法? 答:甲企业拒收不合法,属于一种违约行为。

因为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与法人的关系是同一人格的关系,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实施的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更换虽属于法人的变更,但法定代表人的职责未变,法人的主体资格未变。

02-13司考民法案例分析

02-13司考民法案例分析
人人利益受损失进行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人偿付由此而而支支付的必要费用用。”因此,无无因管 理已经成立立,管理人人和受益人人之间即发生生债的关系。本题中,赵某外出打工工期间,其住房有倒塌 危险,钱某遂请施工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虽然最后房屋因台⻛风而而倒塌,但这并不影响钱某与赵某
!!之间形成无无因管理之债的关系。! ! 6.若赵某拒绝向施工工队付款,施工工队应向谁请求付款?为什么?!
答:施工工队应当向钱某请求付款。! 解析:《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人约定由第三人人向债权人人履行行债务的,第三人人不履行行债
务或者履行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人应当向债权人人承担违约责任。”钱某和施工工队约定施工工费用用待 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即属由第三人人履行行的合同,赵某拒绝向施工工队付款时,则依法应由债务人人
押财产。”本题中,孙某与李某之间的关系显然符合上述法条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因此两人人之间 形成质押关系。! 考生生可能容易将其与典权混淆,质押与典权的区别大大致是:前者的标的为动产(或法定权 利),后者标的一一般是不动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目目的在于以质押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务履 行行,质权人人无无权对质物进行行使用用收益,典权虽亦有担保功能,但典权人人能够对典物使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该约定效力力如何?为什么?!
!
答:孙某与李某之间约定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的约定无无效。! 考点:流质契约之禁止止。! 解析:《担保法》第66条:“出质人人和质权人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行期届满质权人人未受
定。”本案中,赵某孤身身一一人人,因外出打工工将一一祖传古董叫邻居钱某保管,钱某因结婚用用钱,情急
之下谎称古董为自自己己所有,且孙某支支付了1万元取得该古董,可⻅见孙某对该古董的取得符合以上

案例分析题法律民法(3篇)

案例分析题法律民法(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乙二人系邻居,甲因工作调动,欲将位于某市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出售,乙有意购买。

双方于2020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乙支付定金1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

但甲因故未能按时将房屋过户给乙。

2020年4月15日,甲通知乙,由于甲本人原因,无法按时过户,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乙已支付的定金。

乙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甲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 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3. 若合同解除,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三、案例分析(一)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合同形式也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有效的。

(二)甲是否有权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甲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过户,并非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也不属于上述法条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甲无权解除合同。

(三)若合同解除,甲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能按时过户,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案例分析大全

民法案例分析大全

民法案例分析渣打(亚洲)有限公司诉广西壮族自治区XX公司一案-—-—-—---——--——-——--—————--————-—-——--——-------—-—---——-—-————--————----——--————案情简介被告在广西南宁市与香港东方城市有限公司签订《桂林华侨饭店合营企业公司合同》.合同约定,由双方合资兴建并经营桂林华侨饭店。

合同签订后,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协议约定,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为中国的合营公司桂林华侨饭店的营造向原告借款2877.305万港元,并约定此笔贷款由被告担保(被告经广西区外汇管理局批准,其担保是“有条件的,必须用于桂林华侨饭店项目建设”)。

同日,应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与原告的要求,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凭要求即付的《担保书》,并约定该担保书受香港法律管辖,按照香港法律解释。

同日,该担保书经广州市公证处公证。

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先后两次从原告处提取贷款共计777。

65万港元。

东方城市有限公司提款后,未按合营合同约定向桂林华侨饭店项目如数投资,仅向该项目投资15.6万美元(包括购买钢材、水泥折款)。

在催还款过程中,原告数次同意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延期还款和变动部分贷款利率。

后因东方城市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向原告还本付息,原告根据贷款协议第11条规定,通知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全部贷款立即到期,并要求其立即偿还已提取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次日,原告致函被告,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借款人东方城市有限公司所欠的上述贷款本息.被告认为担保此笔贷款的目的,是将其用于建造桂林华侨饭店,借款人未如数投资,因此没有履行担保义务。

原告经多次向被告追偿未果,遂向香港最高法院起诉,要求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及被告还款.香港最高法院于同年8月1日作出判决,判令东方城市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判令被告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向原告偿付该笔贷款的本息.借款人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于向原告偿还了23.4万港元的利息;被告向原告支付了6万美元(相当于46.8万港元)的利息。

民法原则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法原则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将其位于某市的一处房屋出售给乙公司,成交价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

甲公司多次催讨无果,遂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

在审理过程中,乙公司辩称,甲公司提供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拒绝支付购房款。

甲公司则认为,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乙公司拒绝支付购房款属于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

二、法律问题分析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履行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付给乙公司,而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行为。

2. 质量问题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符合约定或者规定的标的物,并保证其质量。

”本案中,乙公司主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因此,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房屋质量不存在问题。

3. 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民法典原则在案例分析中的应用1. 合同履行原则本案中,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认定乙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行为。

这体现了民法典对合同履行原则的重视,保障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质量问题认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对乙公司提出的房屋质量问题进行了审查。

最终,法院认为乙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因此认定甲公司提供的房屋质量符合约定。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购房款及违约金。

民法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民法典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 一、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双方于2020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一套房屋以人民币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李某需在房屋交付前支付定金20万元。合同签订后,李某如约支付了定金。然而,在房屋交付日期临近时,张某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并提出要求李某退还定金。

李某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赔偿因其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张某则辩称,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在合同签订前已告知李某,因此其有权拒绝交付房屋,并要求李某退还定金。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该质量问题是否影响房屋的使用。 2.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张某是否应当赔偿李某的损失。 三、案例分析 1. 关于房屋质量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对房屋的质量作出明确约定。然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保证标的物的质量符合约定。因此,张某作为出卖人,有义务保证房屋的质量。

经鉴定,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影响房屋的正常使用。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违约。

2. 关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 如前所述,张某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 关于李某的损失如何计算 李某的损失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房屋无法按时交付导致的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本案中,李某可以要求张某承担因房屋无法按时交付而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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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因此决定受理此案。法院受理本案后,组成合议庭
对本案进行审理,并通知商业局到庭应诉,但商业局不应
诉,为此地,法院缺席审理了此案,判决商业局支付所欠
某商场货款8000元,并支付自1999年4月1日起到判决生效
之日止的相应利息。判决下达后,被告商业局以其与原告
的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的纠纷。不应由法院审理为由提
? 二、相关法理知识:
? 1、我国《民法通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 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物质资料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
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
财产内容而与人身不可分离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姓名、肖像、
? 一审判决后,被告登喜酒厂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认为:原审判决把上诉人仿照制作、使用与被上诉
人相近似的瓶贴装潢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商标专用权,是适用法律不当。但 是上诉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民、法人的民事 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而且违反了第五条的规定,侵害了 被上诉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民法通则》第七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这 种行为,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是不正当的竞争 行为,必须予以制止。被上诉人由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必须由上诉人赔偿。 据此认定,二审法院遂依法改判。
名誉等关系)和身份关系(扶养、监护等关系)。
?
3、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于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法人之间;(2)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属于上述主
体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3)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
?
4、处理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商场与商业局之间发生的关于纲款给
牌商标一枚,用于本厂生产的白酒。此酒的瓶贴装潢上,除印有三角形 天河牌的注册商标外,还印有“天河酒”这一特定名称,被告登喜酿酒 厂生产的白酒,注册商标为三角图形吉庆牌。被告为与原告争夺市场, 拿着带有原告商标标识“天河”酒的瓶贴装潢到某市彩印厂,让其把天 河牌注册商标更换为吉庆牌注册商标,除天河酒的“天”字更换为“大” 字外,其余均仿照印制,被告将印制好的吉庆牌大河酒瓶贴装满用于本 厂生产的白酒,并大量对外销售。为此地,某县酒厂以被告侵害其注册 商标专用权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 侵害,赔偿损失。
付的关系是否属于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作为地位独立的两个法人,
他们有着各自的经济利益。本案中他们是地位独立、平等的买卖双方,
而不存在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与下级。买卖双方基于买卖这一民事活
动产生了各自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他属于民法的调整范围。
三、处理结果:
?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应属平等主体这间
的财产纠纷,受民法调整,一审法院受理并对本案作出判
决并无不当,遂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案例2 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一、案情介绍: ? 原告:某县酒厂 ? 被告:某市登喜酿酒厂 ? 原告某县酒厂于2001年2月9日,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三角图形天河
三、处理结果:
?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 三十八条第三项所指的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原告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是 正当的,应予支持,根据被告的侵权行为,依照《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 十条规定,应处以罚款。
二、相关法理知识:
? 1、所谓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及全部民法规 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
? 2、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特征有:( 1)基本原则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制度的 规定及实施都具有指导作用。( 2)基本原则是由法律具体规定所确定下来的。
案例3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现年 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 彬于1963年5月经恋爱登记结婚。二人收养一子(黄勇,现 年31岁,已成家另过)以养儿防老。 1990年7月,蒋伦芳因 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 67号房屋所有权。 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 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 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作还房 安置给了蒋伦芳。 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 30岁的张学 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同居。 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 伦芳将蒋伦芳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 6-2-8-2 号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
民法案例分析集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第一章 民法概述
案例1 民法的调整对象
? 一、案情介绍: ? 原告:某县某商场(以下简称商场): ? 被告:某县商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商业局)。 ? 某县某商场是1994年成立的集体所有制商业单位,隶属于该县商业管理局领导。
1998年11月,商业管理局举行全局职工先进个人表彰会,从商场购买石英钟、 手表、电熨斗、毛巾被等日用品作为奖品,价款共计18000元,商业局经办此事 的办公室主任对商场经理说,因商业局最近开支较大,所以此项货款要到明年3 月支付给商场,商场经理表示同意,但到了1999年4月,商业局仍未付款,且从 未提起此事。5月初,商场派会计索要几次未果。7月,商业局作出决定并通知商 场:奖品货款18000元由商场自行消化,双方不再结算。此事在商场职工中反响 强烈。9月,商场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责令商业局付款,而商业 局则以纠纷系上下级单位内部纠纷,且商业局已对此事作出处理为由拒绝应诉。
? 3、民法的基本原则:( 1)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 的民事主体参与同一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同等地位;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 必须平等协商,达成意思一致);( 2)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合法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5)尊 重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6)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保护公民、法人的合 法民事权益是我国民法的目的。
? 4、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1)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依据。 (2)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准则。违返基本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民事法律、法规 的违反行为。( 3)基本原则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据。
? 5、本案主要涉及的问题是:在法律对某一具体问题尚无具体规定时,法院可否引用民法 的基本原则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基本原则的约束力决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则裁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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