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临床用血管理规定

临床输(备)血每次超过 1000 毫升时应经相关科医师会诊,科 主任审查签名后报医务科批准(急诊用血启用绿色通道,但事后要及 时补办手续)。
9、输血前必须检测的项目有:血型、血常规、丙肝病毒抗体、 艾滋病病毒抗体、梅毒抗体、乙肝五项、转氨酶等。急诊抢救病人可 在抽血送检(与交叉配血同时)后并在输血申请单“受检项目”中注 明“结果未回”字样,即行输血。
原则上输血前项目(7 项)必须检测。如患者因特殊原因不同意 检测的项目,应由病人(或委托人)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中注明并签字, 同时由经治医师在输血申请单“受血者检查项目”栏中注明“病人(、护士接到输(备)血申请单时,必须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后抽 取血标本并贴与申请单编号一致的标签,交县血库核查。
12、临床科室及手术室应当科学、合理、节约用血,针对医疗实 际需要首选自体储(输)血,积极推行成份输血。临床输血管理纳入 各科室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13、对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动员其自身储血、自身输血, 或动员亲属献血,保障输血安全,严防血源性传染病的发生与传播。
14、科室临床用血的医疗文书资料应当随病历保存归档。 15、科室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的奖惩,按医院《综合目标管理考评 细则》执行。 16、科室临床用血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法 律和经济赔偿责任,并给予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7、本制度自 2021 年 xx 月 xx 日起施行。
医院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公示与用血权限管理制度

医院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公示与用血权限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临床用血行为,提高临床用血合理性,保障患者安全,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院临床用血的各个环节,包括用血申请、用血审批、用血执行、用血评价、用血公示及用血权限管理等。
第三条医院应当建立健全临床用血管理制度,保障临床用血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促进合理用血。
二、临床合理用血评价第四条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用血总量及构成比:分析全院用血总量,以及各临床科室用血量、用血构成比等,评估用血是否合理。
(二)用血指标分析:对临床用血相关指标进行分析,如红细胞比容、血红蛋白水平、血小板计数等,评估患者用血需求是否合理。
(三)用血类型及用途:分析各种类型血液制品的用量、用途及比例,评估用血类型是否合理。
(四)用血效果评估:对用血患者的治疗效果进行评估,分析用血与患者预后的关系,以评估用血效果。
(五)用血不良事件监测:建立用血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对用血过程中出现的不良事件进行收集、分析、报告,以评估用血安全性。
第五条医院应当定期组织临床合理用血评价,对临床用血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改进措施,促进临床合理用血。
三、临床用血公示第六条医院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公示制度,对以下内容进行公示:(一)临床用血总量、构成比及用血排名:公示全院及各临床科室用血总量、构成比等信息,对用血量较大的科室进行重点关注。
(二)临床用血指标分析:公示各临床科室用血相关指标,如红细胞比容、血红蛋白水平、血小板计数等,以供医护人员参考。
(三)临床用血不良事件:公示用血不良事件及处理结果,提高医护人员对用血安全的重视。
(四)临床用血优秀实践:公示临床用血优秀实践及成果,推广经验,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第七条医院应当定期更新临床用血公示信息,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
四、临床用血权限管理第八条医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院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9号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正文:---------------------------------------------------------------------------------------------------------------------------------------------------- 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1993年3月20日卫生部令第2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采供血机构和血源管理,保证血液的质量,推行无偿献血,保护公民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血源是指向采供血机构提供血液的公民;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分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
第三条血站和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
红十字会经批准可以设置血站。
第四条血液管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区域,实行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统一管理血源、统一采供血和合理用血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的管理监督。
第二章采供血机构的管理第六条血站分为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基层血站,其职责是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供血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
血液中心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采供血工作的业务、教学和科研中心,负责直辖市、省会市和自治区首府市的采供血工作。
中心血站是设区的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基层血站是县级市的血站,负责所在市的采供血工作。
第七条血库是医院储存血液和参与临床有关疾病诊断治疗的业务科室,分为中心血库和医院输血科(血库)。
县或县级市的医院血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中心血库,负责所在县及未设血站的县级市的采供血工作。
在没有血站和中心血库的地区,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院输血科(血库)可以采血,供本医院临床使用。
第八条单采血浆站是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采供血机构,负责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生产用原料血浆。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五篇)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1、血库必须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购进血液,不得使用无血站(库)名称和许可证号标记的血液。
2、各科室用血,必须根据输血原则,严防滥用血源。
3、预约血办法:患者需输血时,应由临床主管医1、血库必须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采供血机构购进血液,不得使用无血站(库)名称和许可证号标记的血液。
2、各科室用血,必须根据输血原则,严防滥用血源。
3、预约血办法:患者需输血时,应由临床主管医师逐项认真填写输血单,值班护士按医嘱行“三对”后,给病人采交叉血,试管上应贴标签,并注明科别、姓名、床号、住院号,于输血前一天送血库(急症例外)。
4、血库工作人员根据临床各科室预约血量,应及时与血站联系,备好各型血液,保证临床用血量,不得有误。
5、血库工作人员接受标本时,应逐项进行认真核对,无误后将标本收下备血。
6、凡血库所备各型血液,应有明显的标志,分格保存在4℃冰箱内,并随时观察冰箱内温度变化。
7、血库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血液交叉试验操作规定进行交叉试验,必要时复查血型,并观察全血,应无脂血、无溶血、血袋应密封,绝对无误,方可发出。
8、取血护士在取血时,应认真核对本科受血者姓名、床号、住院号、血型及交叉结果、储血号和供血者姓名、采血时间、血型等输血单上的各项目,无误后方可将血液拿出血库。
9、如果输血出现反应,应由临床主管医师向血库说明情况,并与血站一起查明原因。
10、血库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入库、出库血量、库存血量帐目清楚,认真保管,非经院领导、财务科批准,不得私自销毁。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二)一、目的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加强我院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制定本制度。
二、输血告之在输血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说明输血目的、方式和风险,并签署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需要紧急输血,且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以患者最大利益为原则决定输血治疗方案,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立即实施输血治疗,同时备案并记入病历。
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1.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60g/L(非手术)、70g/L(手术);成人一次出血量超过1000毫升;严重感染;凝血异常等均属输血适应症2.同一患者一天申请用成分血少于800毫升(或4个单位)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3、同一患者一天申请用成分血在800毫升至1600毫升(或4个单位至8个单位)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4、同一患者一天申请用成分血达到或超过1600毫升(或8个单位)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科批准,方可备血。
若遇急救用血,可由主管医师提出书面申请,抢救结束后再由上级医师补签申请,电话、口头备血无效。
5.护理人员在配血时必须做到严格核对,同时应把《临床输血申请单》带到床边实施抽血,以免差错发生。
6.申请用血必须抽取受血者血液3毫升,连同申请单送检验科备用进行交叉配合试验。
如果用血量超过800毫升以上,标本须酌量增加。
7.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以内的,逾时需重新抽血;一次输入3个献血者血液的受血者,如仍须输血,必须重新抽血做交叉配合试验8.经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向患者或家属明确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输血治疗同意书》,并在病程记录上注明用血指征。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务科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9.血液均有不长的保质期,所有用血量尽量按照病情需要申请,避免浪费。
10.申请单上要写明用血时间,非急救病人用血请提前一天备血。
11.备用血以两天为限,逾期无效,但需延期使用者必须预先通知,以便及时补充备血。
12.医院输血管理小组负责对全院临床输血工作技术指导。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医院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保证患者用血安全,减少用血不当造成的风险和损失,本制度依据《卫生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全国无偿献血工作的指导意见》、《临床用血管理条例》等有关文件制定。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所有需依靠外部捐血的科室,包括手术室、内科、外科、产科、妇产科、肿瘤科、重症监护室等科室。
同时,在医院内血库使用的血液制品也需执行本制度。
三、术前用血申请流程:1.申请人员填写《申请用血单》,注明受血人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病情、手术等信息,并由主诊医师签字确认。
2.医疗员将《申请用血单》和受血人的相关检查结果(如血型、血常规等)送至血库。
3.血库收到《申请用血单》后,将检测通过的血液制品交付医疗员并记录在《血液制品收发记录簿》中,并注明出库时间、用途等信息。
4.医疗员将血液制品送至患者床旁,同时提醒护士检查患者身份,确认患者是否符合用血申请条件。
5.护士对用血患者进行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医师,并记录到《血液制品使用记录簿》中。
6.用血完毕后,护士记录用血患者的相关信息(如用血量、反应情况等),并将记录信息整理成《用血情况记录表》。
四、应急用血管理:1.应急用血应当优先使用本院库存的血液制品。
2.如果本院库存的血液制品不足以应急需求,则可向上级医院借调。
3.应急用血申请需满足相关条件,医生应当在用血后及时向血库备案。
五、血液制品保存:1.血液制品需要保持在设定的温度下(如红细胞在2-6℃,血小板在20-24℃等),并定期检查温度计的准确性。
2.血液制品应当按照保质期使用,逾期作废。
3.血液制品仅供临床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六、血液制品医学使用风险管理:1.血液制品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测,以确保血液制品的安全性。
2.血液制品使用前,医护人员需要对患者进行详细的病史调查、身体检查,如有不适请立即报告医生处理。
3.医护人员在用血过程中,应注意患者的体征表现,特别是呼吸、循环等方面,如有不适情况立即停止输液,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ppt课件
7、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实施血液保护措施,对符合自体输血适应症患者,经治医师应 积极动员患者自体输血。
3、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成分输血,科学合理用血。输血前临床医师能够结合患者临 床症状和实验结果评估输血指征;按要求检测乙肝两对半、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 病 抗 体 、 A LT 、 A B O 、 R h D 血 型 、 血 常 规 , 不 规 则 抗 体 筛 选 检 查 ; 输 血 后 及 时 评 价 患 者 实验指标的变化。
8、医院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医疗机构之间不自行调剂血液。除自 体输血外,无非法采集血液;输注前双人核查核对制度,在规定时限内输注,不得自行贮血,输注 过程血液中不得加入任何药物。
5、临床医护人员应密切监测输血过程临床症状和生命体征变化;输血过程中先慢后快;能 正确识别、处理输血不良反应;能及时回报输血不良反应调查处理表交输血科保存。
6、输血后24小时内应详实、准确记录输血病程记录,内容至少包括:输血指征、输血 目的,输血方式,异体输血品种、ABO、RhD血型和剂量,自体输血量,输血起止时 间,输注过程观察,有无输血反应,输血反应处理与转归,输血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ppt课 件
演讲人
1、输血科负责临床用血协调,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血液库存量应达到医院3天以 上用血量,且有应急用血库存,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2、临床科室履行输血前告知和临床输血审批制,按要求准确、完整填写《临床输血申 请单》,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毫升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申请800-1600毫升的,由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 任核准签发;申请量超过1600毫升的`,由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科批准(急救用 血除外)。输血申请应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至输血科备血。
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
六.临床用血申请管理制度1、申请用血时应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根据同一患者一天申请的备血量,按规定经上级审核、核准或批准后,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期前送交血库备血。
不接受通过电话或口头等方式备血。
2、临床用血申请、审核、核准与批准。
1)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少于800m1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上级医师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2)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在800ml至1600ml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审核,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方可备血。
3)同一患者一天申请备血量达到或超过1600ml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科室主任核准签发后,报医务部门批准,方可备血。
4)以上规定不适用于急救用血。
3、决定输血治疗前,申请输血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4、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务人员对患者家属、亲友进行动员,到指定采血点献血。
献血完成后,凭献血证(或电子献血证)到血库登记,血库凭互助用血献血登记表到血站申请领血。
5、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条形码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连同输血申请单,送交血库。
6、手术室内的自身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中控制性低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施。
7、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8、新生儿溶血病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提出申请,经上级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同意,由血站和血库人员共同实施。
临床输血管理规定
临床输血管理规定为严格掌握临床输血指征,做到合理、科学用血,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制定了输血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临床输血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临床输血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输血申请第二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前交输血科备血。
少量出血(出血量少于400毫升)者可以不输血,为维持血容量可输晶体液或胶体液代替品。
第三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存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患者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入病历。
申请血量超过2000毫升者,填写大量输血申请表,报医务处批准;超过3000毫升者,需经主管医疗的院长批准,并通过医务处上报市卫生局。
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输血,审批手续后补。
第四条申请输血患者,应进行输血前的检查。
首次输血,应做血型鉴定、抗体筛查和输血前检查4项指标;曾输过血的患者,在输血申请单上注明ABO血型和Rh血型,如上次输血超过3天,应进行抗体筛检;如本次新入院,应进行抗体筛检和输血前检查(血传性疾病4项指标: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
门诊病人3个月进行1次输血前检查。
第五条对于Rh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六条输血申请要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和送检第七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贴好与申请单号相同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病房(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规范临床用血》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第二十八条
❖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用血医学文书管理制度,确保临床 用血信息客观真实、完整、可追溯。医师应当将患者输血 适应证的评估、输血过程和输血后疗效评价情况记入病历; 临床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输血记录单等随病历保存。
.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卫医发[2000] 184号
第三十一条
❖ 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 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 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
❖ 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 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 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第二十二条
❖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 ❖ 三级医院、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开展自体
输血技术,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提高合理用 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 医疗机构应当动员符合条件的患者接受自体输血技术,提 高输血治疗效果和安全性。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第四十条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临床
第四十一条
❖ 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于1999年1月5日 公布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第二十七条
❖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应急用血工作预案。为保证应急用血, 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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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部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抄送:部直属单位、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卫生部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印发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床用血包括使用全血和成份血。
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原料血浆,除批准的科研项目外,不得直接使用脐带血。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所辖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给。医疗机构开展的患者自身储血、
自体输血除外。
第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负
责临床用血的规范管理和技术指导,开展临床合理用血、科学用血的教育和培训。
第六条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在本院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
的计划申报,储存血液,对本单位临床用血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与
科研。
第七条 医疗机构要指定医务人员负责血液的收领、发放工作,要认真核查血袋包装,核查内容如下:
(一) 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 献血者的姓名(或条形码)、血型;
(三) 血液品种;
(四) 采血日期及时期;
(五) 有效期及时间;
(六) 血袋编号(或条形码);
(七) 储存条件。
血液包装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应拒领拒收。
第八条 医疗机构对验收合格的血液,应当认真作好入库登记,近不同品种、血型、规格和采血日期(或
有效期),分别存放于专用冷藏设施内储存。经办人要签名和签署入库时间。
禁止接受不合格血液入库。
第九条 医疗机构的储血设施应当保证完好,全血、红细胞、代浆血冷藏温度应当控制在2-6℃,血小板应
当控制在20-24℃(6小时内输注),储血保管人员应当作好血液冷藏温度的24小时监测记录。储血环境应当
符合卫生学标准。
第十条 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由卫生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 和血球压积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
经治医师应当根据医院规定履行申报手续,由上级医师核准签字后报输血科(血库)。
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血库)医师会诊,由科室主
任签名后报医务处(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
急诊用血事后应当按照以上要求补办手续。
第十二条 经治工程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之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
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医患双方共同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临床科室应当有专人持配血单(卡)领取临床用血。领血时,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认真核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
输血科(血库)发血时,应当认真检查领血单(卡)的填写项目,合格后方可发血。未按第十一条规定
办理申报手续的不得发血。
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临床科室的医务人员给患者输血前,应当认真检查血袋标签记录,经核对血型、品种、
规格及采时间(有效期)无误后,方可进行输血治疗,并将输血情况详细记入病历。
第十五条 对平诊患者和择期手术患者,经治医师应当动员患者自身储血、自体输血,或者动员患者亲友献
血。
医疗机构要把上述工作情况作为评价医生个人工作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
自身储血、自体输血由在治医疗机构采集血液。
患者亲友献血,由血站采集血液和初、复检,并负责调配合格血液。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应针对医疗实际需要积极推行血液成份输血。医疗机构临床成份输血比例,应当达到卫
生部规定的要求。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临床所需成份血品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血站负责制备和供给。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要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 边远地区的医疗机构和所在地无血站(或中心血库);
(二) 危及病人生命,急需输血,而其他医疗措施所不能替代;
(三) 具备交叉配血及快速诊断方法检验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丙型肝炎病毒抗体、艾滋病病毒抗体
的条件。
医疗机构应当在临时采集血液后十日内将情况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资料随病历保存,临床用血的医学文书种类和格式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责任人,由医疗机构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酌情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1-11-8 20:5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