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财政资金扶持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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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

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

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唐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1•【字号】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社会信用正文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已于2023年10月31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1日唐山市社会信用建设促进条例(2023年10月31日唐山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3年11月30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信用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机制,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全市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社会信用环境建设、信用信息应用、信用监管与服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的状态。

第三条社会信用建设应当遵循党的领导、政府推动、共建共享、依法依规、权益保障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的领导,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研究决定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事项,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是社会信用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建设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监管服务。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教育、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卫生健康、商务、司法行政、民政、税务等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银行唐山市中心支行,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社会信用建设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中小企业健康、稳定、快速发展,发挥中小企业在特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特区内依法设立的、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标准的各类企业。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市中小企业分类标准。

第三条市政府负责制定中小企业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进行统筹规划。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应当把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促进本行政区中小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

第四条市政府设立中小企业工作专门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中小企业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法规和规划,对中小企业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中小企业进行指导与服务。

区政府及其主管中小企业工作的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中小企业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和服务。

第五条建立中小企业权益损害和负担监测制度,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依法参与公平竞争与公平交易的权利,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的公平、宽松的市场环境。

第六条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工商行政部门、中小企业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统计制度,动态监测中小企业运行状况,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中小企业发展情况,为政府制定中小企业发展规划、政策提供及时信息。

第二章资金支持第七条市财政年度预算应当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专项资金),并根据中小企业税收增长情况同步增长。

区财政根据本区实际设立配套资金。

第八条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创业、小型企业融资贷款、技术创新、经营创新、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人才培育以及开展支持中小企业工作等事项。

第九条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和创新发展,对下列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的创新活动或者服务予以奖励:(一)中小企业自主技术创新与专利发明;(二)中小企业建立或者与其他组织共建的技术中心,达到国家和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标准的;(三)中小企业注册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者产品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的;(四)服务型中小企业与生产型中小企业合作,共同推动服务品牌和产品品牌提升的;(五)中小企业在境内外公开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六)金融机构或者其他从事金融服务的组织创新小型企业金融服务产品的;(七)市政府规定的其他创新活动或者服务。

康健街道居委会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

康健街道居委会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

康健街道居委会经费管理及使用办法根据《徐汇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居委会工作经费保障和管理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居民区建设,切实夯实基层建设的财力基础,完善居委会经费保障机制,优化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就居委工作经费调整、保障和管理制定规范如下:一、总体要求围绕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体系,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为主要目标,贯彻“坚持重心下移,加强综合保障”的基本原则,通过明确居委会工作保障范围、提高保障标准,夯实基层治理的财政基础,通过引导居委工作经费的投向、健全项目和经费安排的形成机制,促进居委自治项目的探索和创新;通过优化居委会工作经费的使用手续,改进申请报销流程,增强居委工作经费的使用规范。

二、居委工作经费保障范围和标准居委会工作经费按照“一般工作经费”和“以奖代补”分别予以保障。

对额外需居委协助的工作事项,由相应街道部门预算落实“费随事转经费”。

1、设立“一般工作经费”。

主要用于创新自治项目、常规社区服务和日常办公三方面。

创新自治项目经费,按照不低于一般工作经费的40%安排,主要用于根据居民区自身特点,充分调动居民群众、群众团队、社会组织等各方积极性,加强社区平安建设,开展丰富多彩、喜闻乐见的自治项目和活动。

常规社区服务经费,按一般工作经费的30%左右安排,用于开展各项传统社区服务,包括节日关爱、访贫问苦、居民区精神文明活动、楼组建设等常规项目,以及因突发情况的临时帮困、排忧解难等支出。

日常办公经费,按一般工作经费的30%安排,包括居委会的水电煤、硬件维护、电话费、饮用水等运行费用,办公文具的购置,报刊订阅、零星小额修理等支出。

2000元以下的零星小额维修原则上由居委按照日常工作经费使用流程报销;非办公必备设施,如电视机、录音机、音响等非政府采购的硬件添置及维修,纳入居委日常办公经费,并按固定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2、设立“以奖代补经费”。

在保证居委一般工作经费的基础上,街镇层面设置居委会以奖代补经费(居民自治金)100万,每年可根据实际情况按5%递增,主要用于自治活动表现突出的居委会增加经费投入。

XX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XX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

XX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XX市是一个经济发展比较快的城市,人口规模逐年增长。

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棚户区问题日益突出。

这些棚户区的房屋条件差、基础设施不完善,给居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安全隐患。

因此,对于XX市棚户区的整体改造和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1.现实意义:棚户区改造可以提高城市居民的居住环境,改善基础设施,增加市容品质,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

2.长远意义:棚户区改造可以推动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升城市的整体竞争力和吸引力,促进社会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和发展。

二、目标和原则1.目标:通过棚户区改造,实现“人居环境优化、生活品质提升、社会和谐稳定”等目标,为市民提供更好的居住和生活条件。

2.原则:公平、协商、可持续发展、治理创新。

三、实施步骤和措施1.棚户区调查:通过对棚户区的实地调查,了解棚户区的总体情况,包括建筑数量、居民数量、基础设施状况等,为改造提供科学依据。

2.制定改造方案:根据调查结果,制定适应实际情况的棚户区改造方案,包括房屋拆迁、基础设施改建、环境整治等内容。

3.资金筹集:通过多种途径筹集棚户区改造所需资金,包括政府资金、社会投资、信贷支持等。

4.棚户区拆迁:实施房屋拆迁,在尊重居民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合理的安置,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品质不受影响。

5.基础设施改建:对于拆迁后的土地进行合理规划,进行基础设施改建,包括道路、电力、供水、排水等,提升城市基础设施水平。

6.环境整治:进行城市环境整治,包括绿化、垃圾分类、污水处理等,提升市容品质。

7.社会服务配套:在改造过程中,加强社区服务设施的建设,包括学校、医院、公园等,满足居民的日常需求。

8.棚户区改造验收:对改造后的棚户区进行全面验收,确保改造效果符合预期目标。

四、资金保障和政策保障1.资金保障:市政府要加大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鼓励社会投资参与。

同时,可以引进金融机构,提供财政担保和信贷支持,促进资金的到位。

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

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城乡社区财务管理,不断规范村(社区)建制调整后的社区财务管理行为,确保城乡社区财务管理规范、公开透明,根据《中纪委财政部农业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会〔2010〕4号)、《农业部财政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3〕6号)、省委第二巡视组巡视XXX市反馈意见整改工作要求等规定,结合XXX市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工作实际,就常态化加强城乡社区财务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及省、XX市全会精神,聚焦高品质和谐宜居生活社区建设的新需要和广大群众对幸福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定贯彻落实上级关于社区财务的管理规定,持续提高社区财务管理规范性、质效性和透明度,维护城乡基层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不断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持续巩固社会稳定和基层政权,为“两个率先”落地落实提供坚强基层基础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

社区财务工作在党的领导下统一实施,各级党组织根据任务分工,分级分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

(二)坚持村财镇管、多方监督。

社区财务由镇(街道)作为管理主体,按照管理职责履行管理责任,市级有关部门、有关社会组织和群众依法依规参与监督。

(三)坚持以民为本、科学有效。

社区财务管理坚持以社区居民需求为导向,坚持为民理财、为民服务,根据社区发展治理工作需要做好社区财务管理工作。

(四)坚持依法管理、公开透明。

严格根据国家关于社区财务资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社区专项保障资金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依规开展社区财务管理,按照法定程序落实对外公开工作。

三、工作目标进一步理清市、镇(街道)、社区的财务管理职责和工作边界,形成三级监管、规范有序的社区财务管理机制。

进一步加强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健全完善集体经济机制制度,不断增强社区造血功能。

中关村社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申报书(B类)

中关村社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申报书(B类)

附件2:中关村社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申报书(B类)联盟名称:申报日期: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制填表说明1.本表由产业联盟填写。

2.承诺书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表(表一)需填写完整。

3.申请社会组织建设经费填写建设经费申报表(表二);申报社会组织专项工作项目经费填写专项工作申报表(表三)。

4.项目申报书需如实填写。

中关村管委会在确定项目支持资金前将委托专业机构对项目绩效和财务支出状况进行审计。

5.其他相关要求按照《关于申报2016年中关村社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的通知》执行。

承诺书本社会组织郑重承诺:本社会组织在2016年度中关村社会组织发展支持资金的申报过程中,对所提供的一切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如有任何虚假信息,本社会组织将承担一切后果。

填表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一、社会组织基本信息表二、建设经费申报表(说明:申报社会组织建设经费需填写此表)(一)自身建设1.联盟组织建设情况(上述会议、章程、制度等,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行业影响力情况(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二)产业研究7(承担中关村相关产业研究及产业政策,请提供中关村管委会相关处室的工作证明;承担其他机构或者自行开展所属行业研究/路线图,请提供报告/路线图文本,如涉密请注明。

)(三)产业促进89(以上所列各项产业促进工作需以联盟为主体开展,并提供证明材料;区域合作情况请提供合作协议书等材料。

)(四)参与中关村重点工作10(以上所列各项工作需以联盟为主体开展,并提供证明材料;涉及中关村管委会相关业务处室工作的,需提供各业务处室的工作确认证明。

)(五)日常工作参与情况11(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六)中关村产业技术联盟成员单位联系表(要求完整填写相关信息)12三、专项工作正式申报表(说明:申报社会组织专项工作经费需填写此表)(一)申报项目汇总表单位:万元注:1.经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示范型社会组织最多可申报3个项目,其他社会组织最多可申报2个项目;2.项目类别包括行业(产业)研究类、标准创制类、平台搭建或品牌活动类;3.项目请按优先级排序。

广州慈善促进条例

xxxx促进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市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创建慈善之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慈善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慈善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制定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开展慈善活动,发挥慈善为民作用,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所必需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职能分工】市民政部门主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培育发展各类慈善主体,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和基层慈善组织,加强慈善活动监管,促进慈善事业规范化。

宣传、教育、民族宗教事务、公安、城市管理、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化广电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间协调机制及信息共享】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建立慈善信息共享和工作协调机制,完善政府部门和慈善组织及开展慈善活动的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信息衔接机制,实现社会救助、慈善资源、社会服务的信息共享。

第六条【表彰和设立xxxxxx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慈善活动,设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予以表彰。

市政府设立“羊城慈善奖”,每年表彰一次,由市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每年9月5日“中华慈善日”所在的星期为“羊城慈善为民周”,每年6月为“羊城慈善为民月”。

第七条【xx组织的设立和认定】设立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8.12.18•【字号】渝民发〔2018〕43号•【施行日期】201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8〕43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务局:为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社会办养老机构等政府奖励补助资金管理,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2018年12月18日重庆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的管理使用,促进全市养老服务业繁荣有序发展,依据《重庆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一批重点民生实事的通知》(渝委办发〔2017〕5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渝府办发〔2017〕162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养老服务“千百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18〕9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市级财政资金是指政府用于促进养老服务事业和产业发展的奖励、扶持和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和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等方面。

第三条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改造和设施设备配置等;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各区县社区养老服务站和市级示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建设、装修装饰、维修改造、设施设备购置等奖励补助;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主要用于社会办养老机构的建设奖励补助。

XX县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方案

XX县扶持和规范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引导、相关部门支持作用,推动全县托育服务工作快速、健康、有序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扶持范围: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托育机构,扶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

扶持目标:根据《XX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补短板工作方案》(X医改组(2021) X号)文件要求,XX县到2025年底累计扶持托位数达X个。

年度扶持计划:2021年扶持托位数控制在X个,2022年扶持新增托位数控制在X个(含拟建公办托位X个),2023-2025 年根据上级文件年度任务数确定扶持托位数。

(一)认定标准普惠性托育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托规范、质量较好的托育机构。

应符合下列条件:1.布局合理。

托育机构设置应符合国家《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布局科学、合理,具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托育机构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产权清晰。

自有房产办园的须有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立项、建设许可的明确批文;租赁场地办园的,租期不低于5 年,且出租方的产权合法合规(不在规划拆迁范围内)。

3.资质齐备。

托育机构须经县卫健委审批备案通过,具有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评价合格报告、消防验收(本托育机构的)合格意见书(或其它有效证明文件)等证照材料,符合2019年10月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行业标准规定,手续齐全、有效。

4.规范办园。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实行园务、财务公开,有独立的对公账户,且账目清楚,定期公开收费(含伙食费)情况。

财政补助经费专账管理,无虚假、冒领专项资金行为,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行为。

用工制度规范,保育人员与幼儿比合理,各类工作人员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按有关规定落实人员工资待遇。

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委、办、局,各区县财政局、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本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和“设计之都”建设,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我们制订了《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二O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环境,加快推进本市创意设计产业发展和“设计之都”建设,根据《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结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上海市促进创意设计产业发展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纳入市级财政“转方式、调结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区县配套)各区县应参照本办法,根据区域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的特点,安排相关配套扶持资金给予支持。

第四条(管理原则)专项资金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编制预算、确保重点;专款专用、加强管理;绩效评价、公开透明”的原则管理,支持项目全部纳入上海市文化创意产业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创办”)设立的“上海市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第五条(支持对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六条(支持范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意设计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领域,促进创意设计产业的市场化、规模化和国际化发展,主要用于如下五个方面:(一)支持为创意设计产业发展提供信息服务、产业化服务、投融资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建立和完善创意设计产业孵化器,对孵化器内初创期的设计企业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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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 财政资金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建立与区域社会组织发展相适应的财政扶持政策,规范社会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作用,根据《关于加强本区社会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X委办〔2012〕38号)、《关于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治理的实施办法》(X委办发〔2016〕4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要求,完善区社会组织财政扶持资金,建立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筹措与使用规定见附件),并列入财政预算,逐步健全区镇财政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的资金保障机制。 第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的申报受理、组织评审、项目监督检查等工作;区社建办负责社会组织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共治相关工作的指导;区财政局负责社会组织财政扶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受委托具体负责财政资金扶持事务的处理。 第四条 按照突出重点、分类实施、定额资助的原则,通过项目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对特定社会组织在登记开办、项目运作、指导服务以及典型引领等方面给予财政资金的补贴、扶持和保障。 第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科学、规范、效率的原则,确保社会组织财政扶持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社会组织,是指经区民政局依法注册登记、主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经备案的社区群众活动团队。对重点培育发展的社会组织给予优先财政资金扶持。 本区重点培育发展的社会组织包括: (一)在社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计划生育、家庭服务、为老服务等居民生活相关领域发挥作用的社区生活服务类社会组织; (二)在就业援助、扶贫帮困、养老助老、助残救孤、赈灾救济等基本民生服务领域发挥作用的社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三)组织群众开展文化学习、卫生健康、教育、科普、书法绘画、音乐舞蹈、体育健身等社区活动的社区文体活动类社会组织; (四)在物业纠纷、土地流转、邻里矛盾、信访化解、社区帮教、社区矫正、社区禁毒、社区青少年帮扶等领域发挥辅助作用的社区专业调处类社会组织。 第三章 项目扶持 第七条 对获得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开发并实施社区民生服务创投项目的社会组织,给予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扶持经费。对登记成立未满2年的社会组织或入驻各级孵化基地的种子型或萌芽型社会组织,开发并实施社区民生服务创投项目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项目扶持经费。项目扶持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社区民生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一)为居民提供就业政策咨询、技能培训、岗位开发和创业指导等社区就业服务。 (二)为孤、残、老、幼和少数民族、归侨侨眷、优抚对象等提供生活照料、精神关怀和权益保护等社区社会保障服务。 (三)为贫困家庭、受灾居民、流浪乞讨人员等提供慈善救助、综合帮扶等社区救助服务。 (四)为居民提供疾病防治、健康干预、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社区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 (五)为居民提供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科普宣传、网上便民等社区文化服务。 (六)为居民提供预防犯罪、禁毒、青少年帮教、矛盾纠纷调处和治安防范等社区安全服务。 (七)为居民提供环保知识普及、卫生保洁、绿化养护、污染控制、再生资源回收和公共设施维护等社区环境保护服务。 (八)协助政府部门为居民提供行政事务代理服务和专业化社会工作服务。 (九)为来XX人员提供与上述有关的各项民生服务。 第八条 每年年初,向各方征集社区民生服务需求,经相关政府职能部门认定后形成社区民生服务需求目录。社会组织结合自身实际,通过创投的方式设计并承接社区民生服务项目。社会组织承接的社区民生服务项目及财政资金扶持额度,将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每年社区民生服务项目的财政扶持资金总额,依据社区民生服务需求目录和实施内容审核确定。

第四章 政府资助 第十条 2016年7月1日后经区民政局注册登记,属重点培育发展的社会组织,给予按开办资金(注册资金)50%且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补贴,主要用于购置办公用品和设备以及场所装修等。 第十一条 凡属重点培育发展,但尚不具备条件设立财务机构、无专职财会人员的社会组织,可委托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代为记账(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按照每年每家0.5万元的标准,给予代记账机构经费补贴。 第十二条 对于经各街镇备案的社区群众活动团队,给予每年每家600元经费补贴。街镇原补贴标准超出600元的,超出部分由街镇承担。 第十三条 对在推动本区域社会组织发展中发挥服务、管理、预警等作用,承接枢纽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经评估认定,给予每年6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街镇建立社会组织孵化基地,对于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孵化基地,按其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并结合入驻社会组织数量和区域实际,经评估认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给予10万元的运营补贴,补贴年限最长不超过五年(含五年)。 第十五条 对街镇组织实施的社会组织能力培训、项目开发、政策创制、创新服务等事项,经评估认定,给予每项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 第十六条 在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活动中,首次获得3A级、4A级、5A级的社会组织,分别给予1万元、4万元、6万元的奖励。在评估(复评)中,获得等级比原有高的,补足奖励差额;获得等级比原有低的,不作奖励;仍保持原有3A、4A、5A等级的,分别给予0.5万元、1.5万元、3万元的复评奖励。 第十七条 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获得国家级、市级各类荣誉的,经认定,给予1-3万元的奖励;专职从业人员获得国家级、市级各类荣誉的,经认定,对其所属社会组织给予0.5—2万元的奖励;各类研究成果获得国家级、市级各类荣誉或被国家级、市级各类期刊、杂志等刊登或转载的,经认定,给予0.5—1万元的奖励。对在宣传报道中成效突出的社会组织,经认定,给予0.1—0.3万元的奖励。 第十八条 凡对XX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社会组织,依据区政府决定,给予嘉奖。 第十九条 本区登记的社会组织,申请当年度XX市公益创投项目获选的,给予项目预算5%的补贴,一个社会组织一年市公益创投补贴最多不超过2万元。

第五章 申请条件 第二十条 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区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年检合格,且没有受到行政处罚和负面影响。 第二十一条 除特殊规定外,申请财政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必须参加并获得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评估等级。

第六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每年4月,社会组织向区民政局申领《XX区社会组织项目扶持申请表》或《XX区社会组织财政资金资助申请表》,提出财政扶持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第二十三条 每年5月,区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及专家组成评审组,对社会组织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规性进行评审,签署审核意见,并确定当年度财政扶持的类别和金额。 第二十四条 每年6月,区民政局将社会组织财政扶持资金分类汇总后报送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复核后,在区域有关媒体上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进行统一资金拨付。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组织在收到财政扶持资金后,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并按现行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六条 接受财政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对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做好本资金项目使用材料的建档和保存。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社会组织自律诚信与政府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扶持资金监督体系。接受财政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采取责令改正、停止资助、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5年内申请财政资金扶持资格等措施;构成违法或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将专项资金用于申请使用项目的; (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四)资助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五)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八条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同一社会组织同一内容的项目只能向所在地政府或一个主管部门进行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申请资格。 第三十条 除特别注明外,社会组织类似项目获得政府多项支持的,原则上只对其中一项给予配套(该项目已享受相关政府部门专项资金资助的,视同配套资金)。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实行最高限额制度,对社会组织同一事项涉及多项扶持政策的,按最高一项执行,不重复资助扶持。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区社建办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XX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财政资金扶持办法(试行)》(X民〔2013〕66号)同时废止。 附件 XX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 筹措与使用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本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扶持力度,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XX区加快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X府发〔2015〕58号)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XX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各镇、街道,XX工业区和XX新区的财政统筹; (二)区财政的配套。 第二条 专项资金筹措方法: (一)根据区域内常住人口数,以10元/人/年的标准向街镇统筹,纳入区镇财力结账。统筹标准的调整由区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联席会议根据使用情况讨论确定。 (二)区财政按照1:1予以配套。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途: (一)区实施的公益服务项目所需资金; (二)政府购买公益服务项目的代理、评审、评估、审计等相关费用; (三)社区群众活动团队的经费补贴; (四)街镇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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