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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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23•【字号】•【施行日期】2020.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单位:《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月23日德惠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84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办发〔2019〕43号)文件精神,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建立“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定点管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信息人员”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持续健康发展。

从2020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规划,整体衔接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统筹安排、系统规划,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的衔接,强化制度的整体性、系统性、协同性。

(二)立足基本,保障公平立足德惠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负担和基金承受能力,致力于消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和政策差距,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

(三)稳步实施,有序推进加强整合前后有关工作的衔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政策制度、提升管理服务,做到人员队伍不乱、经办服务不断,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待遇不受影响,确保医保基金安全、政策衔接有序、制度运行平稳。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

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5号)《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3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一体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二)自愿参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三)保大病,保当期,不设缴费年限;(四)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统筹模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管理。

第四条(部门职责)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市)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参保补助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审计监督。

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户、农村优抚对象中的贫困户及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下简称低保人员)的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及资助。

教育部门负责督促市属高校、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校)、特殊教育学校和托幼机构组织在册学生、在园幼儿参保。

卫生部门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并协助组织散居儿童参保。

医保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5篇)

医保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5篇)

医保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5篇)工作总结(JobSummary/WorkSummary),以年终总结、半年总结和季度总结最为常见和多用。

就其内容而言,工作总结就是把一个时间段的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总分析、总讨论,并分析成果的不足,从而得出引以为戒的阅历。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医保工作总结及工作方案(5篇),欢迎品鉴!第一篇: 医保工作总结及工作方案一、年度工作方案:1、完成民生工程对医保要求的各项指标;2、提高民众对医保工作的满足度;3、全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达95%以上;4、在考核中争创,干部职工精气神大提升、工作作风更扎实,医保工作形象大提升;5、做好健康扶贫工作;6、做好药品集中带量选购工作;7、做好疫情防控工作;8、制定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9、做好单位平安建设(综治)工作;10、做好单位意识形态工作;11、做好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县工作;12、支部做好党员管理、教育学习、进展党员工作;13、完成县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单位领导班子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程,四进四联四帮,挂点村建设,文明城市建设,完成对人大代表建议的答复等。

二、工作重点:1、以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管为重点,进一步完善医保监管长效机制。

一是连续实行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病人的有效监管。

二是进一步加大审核力度。

严格执行医保各项政策规定,对医疗机构次均费用超标、床位数超标、四个合理制度执行不到位等不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产生的费用严格根据相关管理制度规定核减。

三是畅通信访渠道,切实加大对违规大事的查处力度。

四是连续完善向定期汇报制度,更好得到各级领导和各部门对医保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关怀,切实解决医保运行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更好地把医保这项惠民利民工作做实做细。

五是连续强化监管,健全医政、卫生监督、审计、纪检监察、医保等部门的联动机制,切实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管理,提高监管工作合力;六是进一步加大对医保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

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统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2〕15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二)坚持筹资及保障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三)坚持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四)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五)坚持市级统筹、分级核算、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

非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常住人口(学生除外)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其医疗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部分均由个人负担。

第四条城乡居民医保实行“四统一分”的管理模式,即全市实行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业务管理模式、医保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业务分级经办。

第五条韶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工作,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医保的行政管理工作,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管理和业务指导。

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具体负责辖区内居民参保登记、信息录入、缴费确认、待遇核发和业务咨询等工作。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为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以及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缴费工作。

财政、卫生、人口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管、民政、教育、农业、公安、残联、审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并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贺政办发〔2016〕109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贺政办发〔2016〕109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贺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9月1日贺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为扎实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两项制度的整合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整合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工作,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的有机统一,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的统筹城乡、公平可及、管理规范、便民高效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2016年全面完成市本级、各县(区、管理区)以及乡(镇)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的整合工作,2017年1月1日开始实行全区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

二、工作原则(一)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市、县(区、管理区)以及乡(镇、街道)三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整体移交、平稳对接。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合作,做好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人员基金、资本、档案、信息系统及数据等的移交与接收工作,实行整体移交与接收。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德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整合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4月2日德州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分别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整合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发〔2013〕3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主要任务和目标整合全市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优化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建立起统筹城乡、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最大程度惠及参保居民。

2014年全面完成整合工作;2015年基本实现市级统筹。

二、基本原则(一)上下联动、协同推进。

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相互配合、密切协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全面完成整合任务。

(二)整体移交、注重衔接。

新农合职能、编制、人员、基金、资产等整体移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要制定规范的移交程序,妥善处理好体制、制度并轨期间的有关问题,缩短整合时间,确保管理和经办队伍思想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

【人社方案】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实施方案

【人社方案】鹤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实施方案鹤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工作实施方案为积极推进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整合工作,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享有公平基本医疗保障权益,进一步促进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健康发展,有效增强公共管理能力,全面提升社会服务效能,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8〕36号)工作安排和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任务目标按照国家和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和“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原则要求,整合市、县级所属统筹管理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构建统筹城乡、制度科学、运行规范、监管到位、惠民高效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体系,执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在切实完善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和监管功能的基础上,为城乡居民搭建优质高效的经办服务网络和管理服务平台,统一发行和使用国家通用标准的社会保障卡,在本市辖区内、全省金保工程信息系统覆盖地区、全国医保联网即时结算地区,全面实现就医购药“一卡通”和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协同推进。

在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和部署下,市、县两级同步开展整合工作,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强化整体性和协同性,确保整合过渡期间思想不散、队伍不乱、管理不松、工作不断,居民参保缴费和就医报销不受影响,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地做好整合工作。

(二)科学规划,整体移交。

按照“先归口、后整合”的工作思路,依据理顺管理体制、规范政策制度、加强服务管理的工作路径,将卫生计生部门所管理的新农合职能、机构、编制、工作人员、参保人员、基金、资产等整体移交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杜集区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

各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为扎实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将《淮北市杜集区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淮北市杜集区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淮北市杜集区税务局淮北市杜集区财政局杜集区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为认真做好我区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根据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政办〔2019〕11号)、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17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皖税发〔2019〕29号)和关于印发《淮北市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9年各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工作的通知》要求,全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不得低于99%,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等困难群众全部纳入制度覆盖范围,我区按照上述要求执行。

各镇、街道办、开发区以统计部门2019年发布的本辖区人口数据为基数,做好本辖区居民参保缴费工作,做到应保尽保,确保参保率达到考核要求。

二、参保范围全区范围内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

包括:(一)具有本辖区户籍的城乡居民;(二)非本区户籍,持有本区居住证在原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以及进城务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困难的城乡居民;(三)各类在校学生。

三、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继续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财政补助相结合的筹集方式。

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仙桃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2•【字号】仙桃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7.0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仙桃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市长周文霞2017年1月12日仙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参保登记和基金筹集第三章医疗保险待遇第四章医疗服务管理与结算第五章基金管理和监督第六章相关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规范医疗保险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方案》(鄂政发〔2016〕20号)和仙桃市人民政府《仙桃市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仙政发〔2016〕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统筹区内的城乡居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

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均纳入居民医保覆盖范围。

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可自由选择参加居民医保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鼓励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居民医保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医疗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确保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二)坚持“筹资互助共济、费用共同分担”,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三)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保障适度、略有结余”,保证制度可持续;(四)坚持与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精准扶贫等制度政策相衔接,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大安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方案(2019)

大安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方案(2019)2019年12月09日标题: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方案》的通知发文字号:大政办发〔2019〕20号日期:2019年12月09日有效性:有效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安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9〕20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农林牧渔场,市政府各办局、各直属机构:《大安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大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12月9日【此件公开发布】大安市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方案按照《关于做好2020年吉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19〕19号)、《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通知》(吉税发〔2019〕88号)文件精神, 2020年城乡医保征缴工作从2019年12月1日开始至2020年2月29日全部结束。

为做好全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工作,确保我市医疗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缴费标准(一)成年人个人缴费标准为 290 元。

(二)大中小学生及 18 周岁以下人员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 200 元,年龄的确认时间截止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三)对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参照孤儿保障的对象)由政府全额资助。

(四)对城乡低保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政府每人资助130 元。

二、参保对象(一)我市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以家庭(户口簿上的人数)为单位参保。

(二)对于长期居住在我市的外地居民,已办理居住证或居住证明(派出所、社区、村委会)的且没有参加其他医保的,可在我市参保。

(三)已参加职工医保的不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三、缴费渠道(一)到市税务局指定的合作银行(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中国银行、邮储银行、吉林银行)营业网点窗口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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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方案
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方案
一、背景和目标:
乡镇是中国农村地区的基本单位,农村居民人口众多,医疗保健需求日益增长。

为了解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难题,保障他们基本的医疗需求,乡镇根据国家政策制定了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方案。

本工作方案的目标是通过有效筹集资金,确保农村居民能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二、筹资方式:
1.政府财政补助:
乡镇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从财政预算中拨付一定的资金用于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工作。

政府财政补助可以是一次性拨款,也可以是每年定期拨款,确保筹集到的资金能够持续用于医疗保险参保。

2.个人缴费:
农村居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需要缴纳一定的个人保费。

个人保费的缴纳方式可以参照城镇职工的缴费模式,按照一定的比例从居民的工资或收入中扣除,或者采取每月固定金额的方式进行缴纳。

3.企事业单位缴费:
对于在乡镇从事非农务工的居民,可以建立乡镇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由企事业单位承担的机制,此类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可以由单位直接扣除工资或收入。

4.其他筹资方式:
可以考虑利用乡镇容易受益的资源,开展一些募捐活动或者筹办一些集市、义演等活动,筹集医疗保险基金。

三、筹资工作实施步骤:
1.确定筹资目标:明确所需筹资金额和时间周期,以确保保险参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2.制定筹资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种筹资方式的比例和具体实施方案,制定筹资计划。

3.宣传和教育:通过乡镇居民宣传和教育,提高居民对基本医疗保险的了解和认识,增强他们对参保的意愿。

4.征缴保费:根据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的缴费方式,通过银行、社区等机构,按时征缴保费。

5.监督和评估: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筹集到的资金用于医疗保险参保,并定期评估筹资工作的执行情况。

四、预期效果:
通过乡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预计可以筹集到足够的资金,确保农村居民能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

这将有效解决农村居民医疗保健难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推动乡镇社会经济的发展。

同时,也将为乡镇政府提供参保农村居民的信息基础,便于政府更好地制定有针对性的医疗保健政策。

五、筹资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1. 宣传和教育:乡镇居民对于基本医疗保险的理解和认知程度参差不齐,因此,宣传和教育是筹资工作的重点。

乡镇政府应制定详细的宣传计划,通过宣传栏、宣传片、宣传册等多种形式,向居民传达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和使用流程,引导居民主动参与并缴纳保费。

2. 缴费方式和金额确定:对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如何进行保费缴纳的方式和金额的确定是筹资工作的难点。

需要乡镇政府与相关单位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设计出合理的缴费方案,确保缴费的公平性和可行性。

3. 资金监督和管理:确保筹集到的资金能够真正用于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需要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督和管理机制。

乡镇政府设立专门的基金管理部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4. 筹资目标的实现:筹资工作的最终目标是确保足够的资金用于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因此,在制定筹资计划和实
施过程中要关注筹集资金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筹资方案,确保筹资目标的实现。

六、筹资工作实施步骤和时间计划:
1. 第一年:
-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方案,明确筹资目标和筹资方式。

确保政府财政补助的拨款到位,对个人和企事业单位进行宣传和教育,征缴保费。

- 完成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注册与核定工作,建立参保人
员数据库。

同时,成立基金管理部门,制定资金监督和管理办法。

- 评估和调整筹集资金和费用标准,确保筹集到的资金能够覆
盖预期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参保人群。

时间计划:第一季度完成筹资方案的制定和宣传工作,第二、三季度完成保费征缴和参保人员注册工作,第四季度进行筹集资金和费用标准的评估调整。

2. 第二年:
- 继续开展针对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和教育,加大对居民的参
保意识和金融支持力度,推动更多的居民参保。

- 继续征缴保费,并逐步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
使用的合法性。

- 持续监测参保人群的变化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进
行优化和完善。

时间计划:全年持续推进宣传和教育工作,按季度进行保费征缴和资金管理的监测和评估。

3. 第三年及以后:
- 继续巩固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进一步提高参保率和参保人员的满意度。

- 在基本医疗保险筹集资金和费用管理的基础上,探索其他筹资方式,不断丰富保险基金来源。

- 随着经验的积累和制度的完善,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

时间计划:全年持续推进保险筹资管理工作,按季度进行监测和评估。

七、筹资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1. 建立基金管理部门,负责保费的征缴和资金的监督、管理和核算工作。

2. 定期对筹资工作进行评估和审计,确保筹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合规、公正和透明。

3. 由相关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调整。

4. 在参保人群中开展满意度调查,收集参保人对于医疗保险的反馈意见,为筹资工作的改进提供参考。

5. 密切与社会监督机构的合作,接受和处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投诉。

6. 将筹资工作公开透明,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八、筹资工作的风险与对策:
1. 筹资目标未能实现的风险:针对筹资目标实现可能遇到的困难,乡镇政府应及时调整筹资方案和目标,加大宣传力度,鼓励更多的居民参保。

2. 资金使用不当的风险: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督和管理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加强对基金管理部门的培训和监管,提高管理水平和能力。

3. 居民参保意愿不高的风险:加强对参保人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居民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认知和理解,增强他们的参保意愿。

4. 社会监督不到位的风险:与社会监督机构密切合作,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建议。

定期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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